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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江县公安局 关于长赤中学王建华老师受伤的情况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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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3-24 16:11 | 显示全部楼层

测骨龄就知道学生的真实年龄了。

发表于 2009-3-24 16:14 | 显示全部楼层

教不听,劝不理,话说重了又学生自尊。请问当局教师又该用何种方法把学生培养成才?????????????????

发表于 2009-3-24 16:31 | 显示全部楼层

教不听,劝不理,话说重了又学生自尊。请问当局教师又该用何种方法把学生培养成才?????????????????

发表于 2009-3-24 16:32 | 显示全部楼层

教不听,劝不理,话说重了又伤了学生自尊。请问当局教师又该用何种方法把学生培养成才?????????????????

发表于 2009-3-24 16:40 | 显示全部楼层

在当前开展“双学活动”之即,在全国政协会议结束不久。作为南江教育届应当高度重视。作为公安机关更应该严惩速惩凶手。还全县教师一个安全的教书环境。

发表于 2009-3-24 17:08 | 显示全部楼层

      真希望楼主说的是事实,但是。。。。。。

      如果我是教师的话,我肯定不会再严格要求学生,太让人寒心。。。。。。

2014年度优秀版主

发表于 2009-3-24 17:08 | 显示全部楼层
QUOTE:
以下是引用二言九鼎在2009-3-23 10:11:00的发言:
给公安机关一定时间,事情会真相大白的,理解万岁!
发表于 2009-3-24 17:11 | 显示全部楼层
生命是可贵的,未成年就可以杀人么??杀了还放了???杀人是刑事犯罪,我想是要负责的,那不满年龄就可以举起屠刀杀父母,杀老师,杀同学????????荒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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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3-24 17:13 | 显示全部楼层
难道人已经被杀,还要鉴定是不是重伤?????????????

发表于 2009-3-24 18:26 | 显示全部楼层
QUOTE:
以下是引用skysides在2009-3-24 12:51:00的发言:

 
   犯错的同时本身就意味着要承担相应的后果,这公序良俗、伦理道德的准则,更是维持社会正义的基本要求。对未成年人犯罪,我们应该宽容,但不应该纵容,必须依法追究行为人的相应法律责任,这样才能体现司法公正,才能告慰受害人,才能使行为人受到教育和改造。就这件事,我谈几点个人看法:
   第一、公安机关应当以刑事案件立案并迅速开展侦查工作,除了查清犯罪事实外,还要重点查明犯罪嫌疑人的临界年龄。对年龄的调查取证不能局限于户籍和学籍,从中国目前的现状来看,户籍记载的年龄并非一定和真实年龄相符,接生医院、村委会、居委会、邻居或者其他当地群众一般能够查找到或者知道犯罪嫌疑人的真实年龄,公安机关应该多走访这些单位和人个以收集证据。(凶手身高1.7M以上,多次留级),犯罪嫌疑人已满十四周岁的嫌疑很大,公安机关更应该就此问题认真调研。一旦公安机关掌据了相关证据,便可立即提请检察院批准逮捕,将犯罪嫌疑人关押至看守所。尽管犯罪嫌疑人为未成年人,但鉴于其罪行较重,主观恶性较大、且无悔罪表现,说明其仍有一定的社会危险性(如以贿赂证人、相关部门人员,潜逃等方式妨害诉讼的进行),公安机关应当提请逮捕,检察机关也应当批准逮捕。
    第二、如果犯罪嫌疑人因未达到相应的负刑事责任年龄或者受害人经鉴定未构成重伤而不负刑事责任,同时又不够劳动教养和治安处罚,也并不一定就以家长严加管教来了事。从情况来看,政府有必要收容教养,将其送至劳教所接受教育(96年司法部行文将由政府收容教养的人员从少管所移至劳动教养场所收容教养,有别于一般意义上的劳动教养)。
    第三、虽然我国在刑事政策上对未成年人犯罪实行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以“以教育为主、惩罚为辅”为原则,但是这并非无原则的纵容未成年人违法犯罪,而是酌情“从轻发落”。如果司法机关以此为由让凶手逍遥法外,被害人的亲人和朋友应该走上访之路,以维护其合法权利,告慰对神圣的人格权利的侵犯。
  

完全支持[em03]

发表于 2009-3-24 20:35 | 显示全部楼层

[注意]

QUOTE:
以下是引用skysides在2009-3-23 19:00:00的发言:

第二百三十四条【故意伤害罪】:
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第十七条 【刑事责任年龄】已满十六周岁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毒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因不满十六周岁不予刑事处罚的,责令他的家长或者监护人加以管教;在必要的时候,也可以由政府收容教养。

请问“南江县公安局”的官爷们,案件进行得如何了?听说这个学生家长请了某些领导吃了饭,要知道南江县正在学习王瑛同志呢!真是可惜 那么好个纪委书记死得太早了。要知道公务员不作为可 也是在犯法哦~~~

不知道法,看看上面的内容, 看看最后一句话“在必要的时候,也可以由政府收容教养” 

难道就容一个凶手逍遥法外吗?天理何在?他不是有监护人吗?他犯了这么大错,监护人是不是也应该追究法律责任?

发表于 2009-3-24 20:38 | 显示全部楼层
QUOTE:
以下是引用我是南江一小民在2009-3-24 17:11:00的发言:
生命是可贵的,未成年就可以杀人么??杀了还放了???杀人是刑事犯罪,我想是要负责的,那不满年龄就可以举起屠刀杀父母,杀老师,杀同学????????荒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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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3-24 21:22 | 显示全部楼层

教育需要严惩???

究竟要教育呢还是要严惩?

他是第一个吗?他将是最后一个吗?

是不是以暴制暴的严惩了关进去了就真的能挽救那些迷途的羔羊?就能保证他(他们)以后痛改前非?

是什么原因是他的心理扭曲到对恩师和同学的仇恨.不屑继而疯狂?

在我看来,此类事件的频频发生,既是老师的不幸教育的不幸,也同样是学生的不幸社会的不幸。

当教育遭到意识形态的挑战而溃败不仅是教育的悲哀,更是民族的不幸,年轻一代人生观价值观的堕落背后隐藏着社会急剧变革给大众带来的迷茫和不知所措,不仅彻底的击败了我们的信仰,跟引发了我们思维的混乱,人性的反常。改革大潮中怎样保持心态的平和是构建和谐社会重要一环。如何重塑我们的灵魂正是现代教育工作者需要认真探讨的课题,我们需要理性和智慧而不是愤怒和无奈。

发表于 2009-3-24 22:04 | 显示全部楼层

关于南江县长赤中学王老师被杀事件最新真实情况的报道

    2009324下午6时许,在南江县长赤中学中层干部主任带领下,南江县长赤镇镇长、派出所李所长、杨佳文的母亲、大伯、婆婆一行来到巴中市人民医院16楼病房看望王老师。

  病房中,首先镇长代表南江长赤镇党委、政府老师及其父亲慰问,请老师放心养病,各级党委、政府高度重视,定能按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处理并解决好此事件。长赤派出所李所长也老师及其父亲慰问,也表示一定要按照相关法规和政策秉公处理。随后,杨佳文婆婆女士坐在老师病床前:一是代表在外打工的父亲、孙子杨佳文及其全家向王老师正式道歉,请老师安心养病,早日康复;二是表示事情至此,相信党委、政府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作出正确处理,杨佳文该负何种责任,全家绝不袒护;三是表示等几日,让杨佳文情绪稳定后将携带杨佳文来医院看望慰问老师,同时,女士来到老师的父亲身旁向其父亲表示道歉和内疚。最后杨佳文大伯坐在老师病床前向王老师表示慰问和道歉,也向王老师的父亲表示道歉。大约40分钟左右后,长赤中学主任一行向王老师及父亲相互告别离开医院。

  据杨佳文婆婆讲,事后几日,杨佳文情绪时常激动、时常激动坐卧不安、时常呆若木鸡。所以,等杨佳文情绪稳定后将携带来医院看望。

  在整个慰问过程中,老师由于肺部不适一直卧床,整个气氛还是比较和谐的。但是最令人遗憾的是杨佳文母亲坐在一旁没有发言,没有老师及其父亲表示道歉和慰问。看得出来,虽然其婆婆女士代表全家表示了道歉和慰问,但作为家长,父亲又在外打工,其母亲没有在病床前有所表示,还是令人有一丝遗憾和不安。

      最后,相信党委、政府、司法部门一定能给来巴中支教的王老师一个满意答复!

   祝福王老师早日康复!!

发表于 2009-3-24 22:21 | 显示全部楼层
这样的学生真是“人渣”!!小小年纪竟动手杀老师!连禽兽都不如!这样的人早该上战场去当“极品炮灰”!冲动、愚昧、无知!!

发表于 2009-3-24 22:44 | 显示全部楼层
QUOTE:
以下是引用斗牛勇士在2009-3-22 17:07:00的发言:
这事弄不好,不让全县教师得到生命的保证,全县老师就找公安局要个说法

被自己的学生伤了要找公安局, 逻辑真好!

象你这样的教师,能教出好学生,太阳一定会从西边出来!

发表于 2009-3-24 23:37 | 显示全部楼层

楼上的人脑残,而且是个250,你不知道公安机关或者国家其他部门都有什么作用吧?

不知道的话,回家好好看看书, 多学的知识。

不知道的话, 多请教请教知道的人。

发表于 2009-3-24 23:52 | 显示全部楼层

现在的学生啊 ,不得了哦  动不动就是刀  

发表于 2009-3-25 00:07 | 显示全部楼层

那个娃娃应该严厉处罚,不能家长监管了事。巴中真的就没有少管所吗?那样的人就应该面壁思过。

发表于 2009-3-25 00:15 | 显示全部楼层
QUOTE:
以下是引用土城寨-铁佛在2009-3-23 9:17:00的发言:

一定要枪毙!才能平民愤!

建议南江公安局打报告到省公安厅,要求枪毙这个小杂种!!

哎,心情可以理解,公安机关办理案件都是有程序的,不是想纳闷就纳闷~!  你说的很轻巧! 报公安厅 ! 省公安厅也没有权利来批准枪毙与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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