巴中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退役士兵安置工作的实施意见
2013年09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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巴府发〔2013〕15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级有关部门,巴中经济开发区管委会:
根据《退役士兵安置条例》(国务院和中央军委令第608号)和《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退役士兵安置工作的意见》(川府发〔2013〕10号),结合巴中实际,现就进一步做好我市退役士兵安置工作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妥善安置符合政府安排工作条件的退役士兵
(一)安置对象。退役士兵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由人民政府安排工作:(1)士官服现役满12年的;(2)服现役期间平时荣获二等功以上奖励或者战时荣获三等功以上奖励的;(3)因战致残被评定为5级至8级残疾等级的;(4)是烈士子女的。
(二)安置原则。按照属地管理、体现优待、兼顾公平、系统归口、统筹调剂、指令安置的原则,为符合政府安置条件的退役士兵提供工作岗位,保障第一次就业。
(三)安置办法
1.落实安置岗位。国家机关工勤、事业单位专技或工勤岗位编制空缺时,应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安置列入政府安置计划的退役士兵。国有及国有控股和国有资本占主导地位的企业(以下简称“企业”)招收录用或者聘用人员,应按照不低于当年新招录员工总数5%的比例(不足1人按1人计算)提供岗位,专门招录符合政府安排工作条件的退役士兵。确有困难的,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可适当降低接收比例。各地、各部门应于每年4月底前将拟提供的安置岗位落实到具体接收单位,并将岗位数量及分布情况报同级退伍军人和军队离休退休干部安置领导小组(以下简称“军安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军安办”)。
2.下达安置任务。各县(区)军安办商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国资委、编办等部门提出分配方案报同级军安领导小组批准后,由县(区)军安办向本地区所有适合退役士兵就业的机关、事业单位和企业下达退役士兵安置任务。市级机关及其管理的企事业单位安置任务由市军安办商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国资委、市委编办提出分配方案报市军安领导小组审定后,由市军安办下达。中央、省驻巴单位职工子女由市军安办汇总后报省军安办按有关规定下达。退役士兵安置任务重的县(区),可由市人民政府在市内统筹安排。
3.执行安置政策。安置单位须在安置主管部门开出介绍信1个月内办理退役士兵安置上岗手续和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生育保险等。需要签订合同的应与退役士兵签订期限不少于3年的劳动合同或聘用合同,依法不得随意解聘、辞退。符合国家有关规定条件的退役士兵应当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退役士兵上岗后比照本单位同等条件人员确定工资、福利待遇,其军龄连同待分配时间一并计算为连续工龄,并视同社会保险缴费年限。退役士兵待安排工作期间,安置地人民政府应当按照不低于当地城市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发给生活补助费。对已分配工作单位的退役士兵,无正当理由超过3个月不报到的,视为自动放弃安置资格,政府不再给予岗位安置。
二、切实为自主就业的退役士兵创造就业条件
(一)自主就业对象。退役士兵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由人民政府扶持自主就业:(1)义务兵和服现役不满12年的士官退出现役的;(2)符合安排工作条件的退役士兵,退役时自愿选择自主就业的。
(二)发放地方经济补助。自主就业退役士兵退出现役后,由安置地县级人民政府发给一次性地方经济补助。发放标准按《巴中市人民政府关于发放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地方经济补助的通知》(巴府函〔2013〕14号)执行。
(三)加强职业教育和技能培训。按照国务院、中央军委《关于加强退役士兵职业教育和技能培训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42号)和省政府、省军区《关于开展退役士兵职业教育和技能培训工作的意见》(川府发〔2011〕46号)要求,全市自主就业退役士兵职业教育和技能培训本着退役士兵自愿参加、自选专业、免费培训的原则,以市级统筹培训与县(区)培训相结合的方式进行。具体培训学校及项目,市级统筹培训由市民政局会同市教育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等部门协商确定,县(区)培训由各县(区)根据实际情况确定。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在退出现役1年内,可免费参加一次职业教育或技能培训。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在退役报到时由各县(区)军安部门进行一次性书面告之培训时间、学校、内容、要求等。培训期间生活补助费按不低于当地城市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执行。
(四)落实扶持自主就业优惠政策。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从事个体经营的,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给予税收优惠和小额担保贷款扶持;创办微型企业的,按规定享受财政扶持、税收扶持、融资担保扶持、行政规费减免等一系列优惠政策。从事个体经营的退役士兵,除国家限制行业外,自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首次注册登记之日起3年内,免交管理类、登记类和证照类行政事业性收费。有创业愿望和创业能力的自主就业退役士兵,申请小额担保贷款的,贷款额度和贴息扶持按照市劳动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人行巴中市中心支行《关于进一步做好小额担保贷款工作促进就业的通知》(巴市劳社发〔2010〕38号)规定执行。退役士兵报考公务员和事业单位职位的,在军队服现役经历视为基层工作经历,按照省委、省政府、省军区《关于加强新形势下征兵工作的意见》(川委发〔2011〕16号)及省委组织部、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关于退役大学生士兵报考事业单位享受基层服务项目服务期满大学生同等待遇问题的通知》(川人社办发〔2012〕406号)规定享受加分政策。市、县(区)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应当免费为退役士兵提供档案管理、职业介绍和职业指导服务。鼓励和倡导民营人力资源服务机构为自主就业的退役士兵提供免费服务。
三、落实退役士兵社会保险关系待遇
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凭民政部门出具的介绍信,向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保险关系接续手续;安排工作的退役士兵,由接收单位向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保险关系接续手续。退役士兵养老保险按照《军人保险法》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总参谋部、总政治部、总后勤部《关于军人退役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有关问题的通知》(后财〔2012〕547号)和省有关规定执行。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其军人退役医疗保险金,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转入安置地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服现役年限视同参保缴费年限。参加失业保险,其服现役年限视同参保缴费年限,并与实际缴费年限合并计算,符合《失业保险条例》规定条件的,可享受失业保险待遇和相应的促进再就业服务。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按照《工伤保险条例》有关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四、加强退役士兵安置工作领导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地要加强对退役士兵安置工作的领导,建立退役士兵安置部门与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编办、国资委、财政、教育、公安、宣传、工商、税务、卫生、林业、农业、国土资源、银行等单位的工作协调机制,落实机关、团体、事业单位、企业安置退役士兵的责任。
(二)做好政策衔接。2011年11月1日之后入伍的士兵一律执行《退役士兵安置条例》和本实施意见,2011年11月1日之前入伍且在2011年11月1日之后退出现役的士兵,根据本人自愿,可以选择执行《退役士兵安置条例》和本实施意见,也可以选择执行入伍时国家及省有关规定。《退役士兵安置条例》施行前入伍、施行之后退役且本人自愿选择执行入伍时安置政策的城镇士兵、转业士官,仍执行安排工作与自谋职业相结合的安置政策。对2011年和2012年的冬季城镇退役士兵,允许变更选择,其选择方式和程序按《巴中市人民政府关于发放自主就业地方经济补助的通知》(巴府函〔2013〕14号)执行。各地要准确把握,严格执行。
(三)完善奖惩机制。各地要建立退役士兵安置工作奖惩机制,加强督查督办。市政府将组织军安、监察、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财政和新闻等部门对退役士兵安置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对完成安置任务有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予以表扬;对营私舞弊、弄虚作假或玩忽职守的,特别是对违反安置政策、借故拒绝接收安置任务或无故不按时、不按计划完成安置任务的,按《退役士兵安置条例》有关规定给予处理,严肃追究所在单位责任,所在单位不能评为“双拥”模范单位和精神文明单位等。
巴中市人民政府
2013年8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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