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的事情经过仲裁庭的文件,大家应该明白了事情的一些真相。下面说说我的意见,希望巴中市中心医院关注,回应,反驳。
1.仲裁庭裁决我不置可否,因为事情和法律依据一目了然,仲裁庭提出过调解,医院不积极配合,但是,要是我的问题不得到尽快合情合理解决,十五日内我肯定会去起诉。
2.医院出示的证据,08年劳动合同解除协议我当厅表示完全否认和我有关,我叫王杨生,协议上两个名字都是王阳生。唯一一份十一个月期的金盾保安合同我也提出过异议,我是电梯工,合同上白纸黑字写的岗位是保安,二者工种都需要用人单位有相应资质,保安公司经营电梯工派遣业务是否合法,因为电梯工是特种设备操作作业,国家是立了法的,必须取得电梯操作证,电梯操作证不是由公安机关签发,和保安风马牛不相及。
3.巴中市中心医院一直是我的用工方,这是无可辩驳的事实。我十年来不间断工作岗位一直是在医院,我2005年7月开始在医院打工,08年医院说解除了我的劳动关系,请拿出真实有效的证据,医院出示的证据对我我毫不相关,对王阳生在法律上有没效力都难说,居然出示这样的证据,我都为医院自己丢自己的脸感到可笑,就算耍赖,也藏着点,说说算了,不要自己打自己的脸。
4.用工单位应当根据工作岗位的实际需要与劳务派遣单位确定派遣期限,不得将连续用工期限分割订立数个短期劳务派遣协议。劳务派遣用工是补充形式,只能在临时性、辅助性或者替代性的工作岗位上实施。
特种设别条例规定,医用电梯必须配备专人电梯司机,电梯工又属不属于临时性,辅助性范畴,我在这一岗位已经连续干了十年,医院个别人的智商真的是高到了十年等于临时,扮小丑也别太多了好不好。就算可以当做派遣用工,为什么电梯工里又有中心医院的正式职工,临时工的付出并不比正式工少分毫,基本工资不说,为什么临时工没有绩效工资,这是对劳动者的双重歧视。
五,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医院拿不出
2005年到2015年3月的有效电梯工合同,如有,请出示。而我的工作岗位一直是在医院这一基本事实,难道和医院不是事实上的劳动关系? 工资的发放不是由我们决定,当然不知道是谁的钱,通过推理,一定是医院出的钱,而且有一部分被分流了,我只知道我的工资是在农业银行的卡上领的,照有些人的推理,我应当是农业银行的职工,呵呵,有奶便是娘。
5.唯一和法律靠的上边的一份合同,即2015年3月签的一份日期从1
月开始的合同,是在医院设备科逼迫下和某个好心人的劝说下不得已而签的,最后还被无正当理由解除了,讽刺,不合法的不合法,等于脸皮的平方。
下列劳动合同无效或者部分无效:(一)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二)用人单位免除自己的法定责任、排除劳动者权利的;
6.调查说,考核管理是公司,这是百分之百的谎言,公司的管理人员从来没过问半点电梯工的事情,人事管理都是医院说了算,仲裁庭上询问过医院的管理和工资发放,医院代表某某某明确回答说根据设备科平时对我们的管理考核然后告知公司发工资,不知仲裁庭有没有音像设备,要是没有,只寄希望于当天在仲裁庭的所有人的良心。善恶终有报,天知地知自己知。
7.医院蒙着耳朵拿着别人家的门铃说,08年10月后王杨生就没有和医院存在劳动关系了,可笑的是,08年医院还叫人民医院,可是王杨生有医院发的工作证,在仲裁庭上经质证被仲裁庭采信,上面明确表明工作单位:巴中市中心医院,医院手里摇着别人家拿来的门铃说的话正好听,我得去买一套医院卖的矛盾来好打仗。
8.皇上不急太监急,每次签合同医院设备科跑上跑下,还很关心我给我说好话,最后又被拿来作为我桀骜不驯尾巴都不摆一下的证据,好不容易我答应签合同了,公司的答复令人哭笑不得,医院都没和他签合同,叫我等到起,医院太善良了,用心良苦的笑脸贴了冷屁股,医院不是找的小媳妇,找了一个太上皇,医院是和我没有劳动关系,他是雷锋,医院很爱他的小媳妇,皇上不急太监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