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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tianli09

[原创](暴力拆迁之三)强拆民房即将开始,有关官员表态不执行《物权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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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0-6-24 08:53 | 显示全部楼层
      区、市法院在本案中站在不法官商的利益上,枉法判决在拆迁中不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法院本来应该是维护国家法律的最后堡垒,请不要一再的把法院当成权贵破坏国家法律、破坏国家法治的罪恶场所!

发表于 2010-6-26 18:03 | 显示全部楼层
关注

 楼主| 发表于 2010-7-3 09:54 | 显示全部楼层
感谢朋友的关注,我们虽然是无权无势的草民,胆是我们绝不会任由不法官商宰割!

 楼主| 发表于 2010-7-7 10:17 | 显示全部楼层
     不法官商强买强卖,强拆民房,还想方设法删除我们在其他网上发的帖子,妄图封锁受害人的声音,这是蛮横又懦弱的一群人,最终会受到历史的惩罚!

      请版主主持正义,不要删除受害人的帖子,给受害人保留一线喊冤的地方……

发表于 2010-7-9 20:32 | 显示全部楼层
江西修水百余人不满搬迁补助打砸镇政府派出所
2010年07月08日22:00中国新闻网 http://news.qq.com/a/20100708/002263.htm



[导读]江西九江修水县百余名群众因对移民搬迁补助不满,冲击修水县港口镇政府和森林派出所,打砸办公楼门窗、灯具、用具等,打伤多名公安干警和镇村干部,砸坏数辆警务车玻璃。


  中新社南昌7月8日电 (何柳斌 刘占昆)记者8日从江西九江修水县委宣传部得到证实,该县日前发生一起群体纠纷事件,百余名群众冲击修水县港口镇政府和森林派出所,打砸办公楼门窗、灯具、用具等,打伤多名公安干警和镇村干部,砸坏数辆警务车玻璃。
  针对网络上流传有群众在事件中“被打死”的帖子,8日下午,记者致电修水县委宣传部副部长梁红,她表示帖子描述纯属谣言,网络图片严重歪曲事实,目前已交由有关部门调查。
  修水县委宣传部相关文字材料称,事件缘起于香炉山钨矿尾矿库下游的港口镇洞下村村民对移民搬迁补助不满所致。经证实,香炉山大钨矿企业自2003年被中国五矿集团整体收购后,产业规模不断扩大,选矿所排放的尾渣也越来越多,尾矿库的尾渣堆放已经超过百米之高,对附近村民的生命财产安全形成威胁。
  江西省安监局和九江市安监局多次下达通知要求该矿进行整改,修水县政府也对尾矿库进行了安全治理,并于今年3月份出台移民搬迁方案,拟出资2000多万元人民币(平均每户30余万元)帮助洞下村两个组66户群众移民搬迁到县城。
  修水县官方表示,部分群众提出按照每人20万元(相当于每户约100万元)的搬迁补助,并按九江城区安置价评估补偿。在条件未得到满足的情况下,部分群众多次到北京、省、市进行上访。7月5日凌晨5时许,上访群众租用12辆昌河车从洞下村出发,途中受到政府工作人员劝返,但均未见效。
  14时许,上访群众行至湖北省崇阳县金塘镇,经反复做工作后,同意返回并商定派代表与政府商谈。在返回至港口集镇丁字路口时,部分群众开始聚众围堵过往车辆,数名妇女躺在路中央,少数群众还向民警和工作人员掷石块,现场一度失控。在有关人员的劝说下,上访群众开始疏散。
  当晚9时许,群众再度聚集并冲击港口镇政府和森林派出所,用石头、砖块打砸办公楼门窗、灯具、用具等,打伤多名公安干警和镇村干部,砸坏数辆警务车。
  当地政府主要领导立即赶赴现场平息事端,并对重点区域部位进行重点治安维护,以防事态进一步扩大。目前,局势已得到有效控制,各项善后工作正在有序展开,具体情况正在进一步调查中。

发表于 2010-7-9 20:36 | 显示全部楼层
最高法:做好群体性敏感性及信访等案件调解2010年06月27日19:45中国新闻网http://news.qq.com/a/20100627/001039.htm




中新社北京6月27日电(记者 张蔚然)中国最高人民法院近日发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贯彻“调解优先、调判结合”工作原则的若干意见》。《若干意见》指出,要下大力气做好事关民生和群体利益、可能影响社会和谐稳定的群体性案件、社会普遍关注的敏感性案件、信访案件等民事案件的调解工作。

《若干意见》指出,要下大力气做好以下民事案件的调解工作:事关民生和群体利益、需要政府和相关部门配合的案件;可能影响社会和谐稳定的群体性案件、集团诉讼案件、破产案件;民间债务、婚姻家庭继承等民事纠纷案件;案情复杂、难以形成证据优势的案件;当事人之间情绪严重对立的案件;相关法律法规没有规定或者规定不明确、适用法律有一定困难的案件;判决后难以执行的案件;社会普遍关注的敏感性案件;当事人情绪激烈、矛盾激化的再审案件、信访案件。

《若干意见》指出,进一步强化立案调解工作。对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的简单民事案件,在立案后应当及时调解;对可能影响社会和谐稳定的群体性案件、集团诉讼案件,敏感性强、社会广泛关注的案件,在立案后也要尽可能调解。对当事人拒绝调解的,无法及时与当事人及其委托代理人取得联系的,或者案情复杂、争议较大的案件,以及法律规定不得调解的案件,应当在立案后及时移送审理。

据悉,最高人民法院将根据调解工作的实际需要,适时出台有关司法解释或司法政策,统一指导、规范全国法院调解工作。(完)

发表于 2010-7-10 00:07 | 显示全部楼层
严重关注事态发展!

发表于 2010-7-11 15:27 | 显示全部楼层
怪!广安“恒大中天国际”

项目拆迁,不同人偿付比例悬殊达两倍多



根据广安市城市建设规划,四川"恒大中天国际"对我们恒大纺织厂片区居民住宅进行综合拆迁。

我们非常拥护,但在拆迁安置中却怪事连连:

第一怪:先签合同遭人怪。去年一月,市上根据城市发展规划在恒大纺织片区进行城市改造,

建设广安地标性建筑,提升城市形象。为配合开发商工作,我们5户住户在其他住户拒绝签订房屋拆

迁安置合同的情况下,广福办事处副主任和社区书记信誓旦旦拍着胸口对我们说:你们带头签约并放

心,只要以后后签的住户是什么比例还房就按此标准补偿你们,决不让老实人吃亏,在此情况下,我

们带头与开发商签订了拆迁安置协议,为此遭到了其他拆迁户的责怪谩骂。

第二怪:后签合同还房多。我们5户拆迁户于去年按照政府规定与开发商签订了拆迁安置协议,

还房比例尚未达到1:1,而去年下年和今年与开发商签订协议的拆迁户其还房比例则达到了1:1.5、

1:1.6、1:1.7、1:1.8,甚至达到了1:2以上如此悬殊,不仅令人费解,更体现了老实人老吃亏。

第三怪:先签后签订补偿不一致。我们5户先签订协议的拆迁户安置过渡费、原房屋装修费全部

作为还房补偿都远远不够,现在全部靠自己出钱在外租房居住,而后签协议的安置户,他们的过渡费

和旧房装修费,恒大公司却以现金全额支付给拆迁户,且新旧房还互不找补,如此巨大差距,给老实人

带来的伤害犹如雪上加霜。

第四怪:开发商暗箱操作。一是在市政府和恒大中天国际实施拆迁安置初期,为了与住户尽快达

成补偿协议,开发商采取许诺优惠和政府所在片区工作人员及亲属登记造册,令其亲属督促签约,否则

停职等威胁措施,导致恒大中天房地产开公司单方面拟定的拆迁协议违背了拆迁户的真实意愿,使被拆

迁户签订了不平等协议,同时与国家有关拆迁安置补偿规定严重背离;二是弄虚作假暗箱操作。开发商

为了尽快与拆迁户签订补偿协议,对后签订协议的拆迁户实行高额补偿,为了掩人耳目,对后签订协议

的拆迁户开具两份协议(并签订了保密协议。否则将予以经济制裁),以欺骗先签订补偿协议的5住户,

其行为令人愤慨。

第五怪:群众意见充耳不闻,领导保证视若谎言。恒大纺织片区改造时至今日尚未开始拆迁,距

我们签订的合同还房时间(18个月)已经过去18个月,但至今还未拆迁动工,何时还房遥遥无期,在尚

未开始拆出建设前,我们5户多次要求我们的还房比例和补偿费用与后签合同的拆迁户保持一致,但开发

商采取种种办法进行遮掩推卸,甚至威胁“再来找,你们是不是想来挨打”,面对此情我们只能找百姓的

父母官,而当初负责该地段工作的广福办事处副主任和社区书记如今也概莫能助。

如今,我们应该怎么办?面对父母、面对妻儿、面对兄弟,我们欲哭无泪;面对开发商,我们义愤填

膺;面对政府,我们哑口无言。我们只能期盼着政府的干预,期盼着开发商良心的回暖。我们作为一介市

民寄望于城市的美化,广安的发展,人们的幸福,但构建共公平、和谐的社会环境更是我们的良好祝愿。

我们期待着!!!

 楼主| 发表于 2010-7-11 19:08 | 显示全部楼层
      感谢727266696朋友,感谢wang99qang朋友,感谢53959朋友,不法官商的违法犯罪拆迁必须停止!!!

      四川广安人的遭遇再次诠释了什么叫“拆迁”,令人深思……

发表于 2010-7-13 12:24 | 显示全部楼层
黑龙江被拆迁户捅死一逼迁者2010年07月13日02:22  金羊网-新快报http://news.sina.com.cn/c/2010-07-13/022217794994s.shtml

  砸玻璃、往院内泼大粪汤……黑龙江因暴力拆迁引发惨剧
  新快报讯 据《黑龙江晨报》报道,近日佳木斯同江市发生一起命案,被拆迁户挥刀捅死一名拆迁者。
  11日,“同江百度贴吧”里一则“同江出大事啦”的帖子被置顶。帖子原文为“7月9日晚,同江市开发商动用黑社会砸被拆迁户,被拆迁户打死一人重伤4人”。记者经过多方采访,拼凑出了一个事实概况。
  同江市“宏泰御景”楼盘花钱雇的拆迁方几个人去被拆迁户家砸玻璃,往门、窗、院内泼大粪汤,拆迁方领头的是一个20岁左右的佳木斯小伙子。他们的行为引起了被拆迁户的强烈不满,双方发生冲突,被拆迁户一怒之下拿起片刀刺向拆迁方领头者,该人当场死亡。一知情人告诉记者,“开发商雇佣的拆迁者不止一次到被拆迁户家滋事”。
  而据当地一不愿透露姓名的政府工作人员介绍,事情发生在7月8日,而并非像“贴吧”里所说的7月9日。“‘宏泰御景’的开发商是从北京来的,从2009年进驻同江市以来,暴力拆迁的事件已经发生多起。”关于死伤人数,这位政府工作人员称,“死了一个人是事实,但4人重伤的情况并不属实。”
  记者从同江当地相关部门了解到,杀人者目前已被控制。

 楼主| 发表于 2010-7-14 09:59 | 显示全部楼层
      暴力强拆者往往飞黄腾达、财源滚滚而来,对抗强拆者不少却家毁财尽,有的还遭牢狱之灾,这样的“依法”拆迁再也不能继续下去了!

发表于 2010-7-14 12:38 | 显示全部楼层
关注!

发表于 2010-7-14 12:38 | 显示全部楼层
关注!

发表于 2010-7-15 19:03 | 显示全部楼层
马鞍--法律博客
具状申诉人张煜、李世容,住四川省仪陇县马鞍镇南路69号,受子张雍委托,依法申诉六年,先后分别数次或上百次登门亲访了县、市、省、中央相关权力机关和司法机关,并分别先后呈交了过万份申、控状(信),及过千份请求对判决书、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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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害人受了天大的冤屈才敢在网上与法院叫板,他要有多大的勇气和顶着再次被打击报复的风险来为自己申诉
马鞍2009-04-27 20:03:26 [举报]

看了申请人的资料。并亲自耳闻目睹2008年4月16日南充市政法委在仪陇县政府大楼举行的“听证会”,向申诉人宣称是“约谈会”。在会上申诉人列举了该案预审卷材料中“公安机关篡改询问笔录未捺印;冒充所谓受害人签名未捺印;隐瞒证据”等13条违法证据,审判机关采用两个孤证,两个在法律上没有直接因果关系的证据,及一个诱供证据定案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充分,证据证事这是一个假案,主持召开这个会的南充市政法冯书记和南充市中级法院对该案上诉亲审理的审判长均无以回答,无以辩驳,十分尴尬,可南充市政法委仍一再强调申诉人息访息诉,会后议论,这是一个不合法的会,也是又个极不公平的会,因此,我作为一个参会者,一个公民,,肯请上极主管部门和相关权力机关对该案提起重视,尽快纠正错案减少对社会的不良影响,平息民众的愤怒和敌视,切实无稳定作一点实事。

发表于 2010-7-15 21:39 | 显示全部楼层
关注!

 楼主| 发表于 2010-7-16 22:27 | 显示全部楼层
     感谢朋友们的关注,坚决反对暴力采拆迁,强烈要求在拆迁中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

 楼主| 发表于 2010-7-21 10:17 | 显示全部楼层
最高法:做好群体性敏感性及信访等案件调解2010年06月27日19:45

      ......《若干意见》指出,要下大力气做好以下民事案件的调解工作:当事人之间情绪严重对立的案件;相关法律法规没有规定或者规定不明确、适用法律有一定困难的案件;判决后难以执行的案件;......

中新社北京6月27日电(记者 张蔚然 ...
wang99qang 发表于 2010-7-9 20:36 http://bbs.mala.cn/images/common/back.gif



     诚然如最高法在《若干意见》说的那样,现实中是有由于“相关法律法规没有规定或者规定不明确”而导致的问题案件存在,可是现在拆迁中存在的严重问题却不是“相关法律法规没有规定或者规定不明确”,而是不法官商在拆迁中公然对抗和不执行《宪法》、《物权法》等国家大法白纸黑字的明确规定,对普通平民实行强买强卖、强拆合法民房,法官又屈服于权钱,一再的枉法判决在拆迁中不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等法律法规中有利于普通平民的明文规定,公平正义不断受到践踏,天理昭昭,希望最高法院能尽快采取有力措施,维护社会最起码的公平正义!!!

 楼主| 发表于 2010-7-24 10:46 | 显示全部楼层
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强烈要求依法判案!!!

发表于 2010-7-24 21:11 | 显示全部楼层
四川规范拆迁管理 补偿不到位不得强拆
http://www.scol.com.cn  ( 2010-07-23 07:42:38 )  来源:成都晚报   评论共 7

省政府办公厅日前发布《关于进一步严格征地拆迁管理工作切实维护群众合法权益的通知》,要求征地涉及拆迁农民住房的,必须先安置后拆迁,且拆迁过渡期一般不得超过一年,超过的过渡费加倍支付。程序不合法、补偿不到位、被拆迁人居住条件未得到保障以及未制定应急预案的,一律不得实施强制拆迁。

过渡安置房交通应便利

就依法规范农村征地行为,《通知》要求实施征地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要严格落实征地公告制度和程序,对群众提出的合理要求必须妥善解决,未解决不得强行实施征地。实施征地的地方人民政府要严格按照经国务院或省政府批准的建设用地土地征收补偿安置标准进行补偿,具体补偿标准可根据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失地农民正常的生产生活需要合理确定,有条件的地区可适当提高补偿标准。

同时,征地涉及拆迁农民住房的,必须先安置后拆迁。确需过渡安置的,要取得被安置农民的理解和支持,并落实过渡房源,支付过渡费,保证被拆迁人在过渡期内的基本居住和生活条件。拆迁过渡期一般不得超过一年,超过的过渡费加倍支付。安置住房应满足交通便利、环境适宜、配套齐全、质量合格、安全设防的基本居住要求,妥善解决好被征地农户的居住问题。

补偿不到位不得强拆

对于城镇房屋拆迁,《通知》提出各地要根据城市总体规划、住房建设规划、保障性住房建设规划、城市棚户区改造规划等规划要求,合理控制拆迁规模,科学安排拆迁进度。凡未按要求编制和公布住房建设规划、保障性住房建设规划和城市棚户区改造规划的城市,除灾后恢复重建项目、棚户区改造、保障性住房建设项目等涉及公共利益或公益性项目的拆迁外,其余项目暂不予审批拆迁。

我省要求拆迁项目立项前要组织专家论证,广泛征求社会各界特别是被拆迁人的意见,并进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对未经过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或群众意见较大的项目,一律不得颁发房屋拆迁许可证。实施行政强制拆迁要严格执行相关程序,并报请上一级人民政府备案。程序不合法、补偿不到位、被拆迁人居住条件未得到保障以及未制定应急预案的,一律不得实施强制拆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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