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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gwb555

[原创]邓玉娇:从“抗暴烈女”到杀人凶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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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5-21 16:15 | 显示全部楼层
 

英雄女技师邓玉娇正当防卫,何罪之有?

□刘斌夫

 

最高人民法院有专门的司法解释:当人的无辜生命权利处于极度威胁和十分危急的情势下,受害者以足以压制对方犯罪行为的正义手段和极限程度予以自卫,当属“无限(正当)防卫”范畴。

 

长江三峡湖北巴东修脚女技师邓玉娇,在当地招商办主任邓贵大等人强奸、殴打的淫威和胁迫下,奋起反抗,顺手举起手中正用于工作的修脚刀予以自卫,情急之中,失手杀死犯罪嫌疑人邓贵大,主动报案,却被污蔑为“投案自首”,据悉竟被当地以“故意杀人罪”嫌疑而拘押,是非不分,人妖颠倒,引起海内外公众的强烈反响、高度关注和广泛热议。

邓玉娇是女英雄,是平民英雄,强敌当前,奋不顾身,巾帼不让须眉,敢于挺身同穷凶极恶的坏人做殊死搏斗,自觉维护了人权和尊严,令人肃然起敬!邓玉娇的行动,用青春和热血谱写了一曲英雄主义的时代壮歌!

谁说只有救别人生命、抢救集体财产才是英雄?为自救,搏杀坏人,也是同样是英雄。因为,那晚,如果邓玉娇不杀强奸犯邓贵大,三个肆无忌惮的强奸犯不仅在邓玉娇身上得逞,还可能对张玉娇、李玉娇、王玉娇施暴作恶,正规洗脚城的技师姐妹们也会遭殃。

邓贵大是流氓,是混进党和基层政府里的流氓和罪犯。邓贵大严重损坏了党和政府官员的形象和公众利益,且严重触犯了刑律,罪该处死,死有余辜!

 

同时平民英雄,尽管有媒体戏称邓玉娇为“女杨佳”,但是,邓玉娇与杨佳的杀人性质,在法律上却迥乎不同,千万不能混淆了两种不同法律性质的矛盾,无意中将邓玉娇置于不义和不利的死地。

(一)尽管杨佳是伸张正义,讨回公道,索回尊严,但在法律上说是“故意杀人”、“报复行凶”,犯了“罪”,所以我们只能深表巨大的同情而泪飞如雨地称之为“英雄的罪犯”;

而邓玉娇却不一样,是作为弱势者,面对正在施暴的坏人,不堪凌辱,进行自卫,安良除暴,何罪之有?无罪可言!

(二)杨佳杀坏警察,也许同时误伤了一些好警官,是心怀正气、敌意和预先动机,有备而去,自带利(“凶”)器。

而邓玉娇用来自卫的修脚刀,是正在工作的工具,就像我们做饭时手握菜刀顺手杀死了凶犯一样,绝非早已自备“管制刀具”,更无预先杀人致死之动机。

(三)如果杨佳是在原来被无良警员殴打侮辱的当时,就杀了坏警察,才可属正当防卫;事实上他是后发制敌,并非当场防卫,故虽义薄云天,却难逃法网劫数。

而邓玉娇是实施正当防卫!一个柔弱女子,面对三个殴打施暴、企图轮奸、穷凶极恶的男性罪犯,顺手举起正用于工作的工具刀,杀死其中正在犯罪者,防卫完全正当,且根本不能说什么“防卫过当”,完全适用中国大陆法律明文规定的“无限防卫”法条。

最高人民法院对此法律问题,近有专门的司法解释:当人的无辜生命权利处于极度威胁和十分危急的情势下,受害者以足以压制对方犯罪行为的正义手段和极限程度予以自卫,当属“无限(正当)防卫”范畴。

邓玉娇的行动,肯定应属于正当防卫中的无限防卫。

邓玉娇根本没有任何罪过!警方恰恰应当褒奖邓玉娇为民除害的义勇之为。

 

在大是大非面前,在对好人与坏人的基本判别的关键时刻——

请问全国众多道貌岸然的法律专家们,你们在干什么?你们手里的所谓法律武器是吃素的?你们当为正当防卫的邓玉娇维护法律尊严,还是在权力(罪犯邓贵大仅有好小的权力啊!)淫威下装聋作哑保持缄默?!(据悉已仅有两位律师从北京立即赶往湖北巴东,为邓玉娇提供法律援助。他们是中国社会的良心。)

请问全国的妇联,你们拿着纳税人供奉的俸禄,口口声声要维护妇女儿童合法权益,为什么没有机构和工作人员站出来,为女英雄邓玉娇伸张正义?!

请问全国的工会及劳动保障部门,邓玉娇虽然是民营企业或个体户聘用的打工妹,但也是人,是技术工人,是服务员,拥有劳动者的基本权利,应该在劳工条例的保护之列,可她连用勤劳的双手做一点正当的服务工作来养活自己的权力也被身为国家基层公务人员的坏人给粗暴的剥夺了,为什么不为敢于勇斗歹徒的英雄打工妹说句公道话?!

事不关己,高高挂起,有眼无珠,麻木不仁,你们的职责、道德和良知何在?!

公理何在?正义何在?

为什么?为什么?就因为邓玉娇奋起自卫,杀死的坏人是混进基层政权的一个小小“十品官”——镇招商办主任?难道这种最低级别坏官也属于你们同一阶层?不可能吧!不要把自己太降格了!不要让小小十品坏官“一个坏螺丝打坏一锅汤”,玷污了你们群体清白的名声!你们的层次不一样!你们应当对邓贵大之流混迹党和基层政府的坏人划清界限,嗤之以鼻,不吝唾弃!同流不能合污!

善良的老百姓啊,从来不反好官,从来只反坏官。坏官逼民反,民不得不反。民不畏死,死又何惧!可悲的是,当老百姓反坏官时,总有那么一些好官(至少当时还是可以如此定性),却总误以为老百姓在反他们好官,故而许多群体事件,好官们不一定站对位置,分不清是该站在群众一边、站在坏官的对立面,还是站在坏官一边、站在群众的对立面。

我们不得不再次重温我党优秀领导人李瑞环先生的至理名言:群众最可爱,群众最可怜,群众最可欺,群众最可怕。

执政党必须联系群众,尊重群众,团结群众,依靠群众,一切为了群众。谁在动摇党,谁要搞垮党,绝不是群众,绝不是老百姓,而恰恰正是那些混进党和政府中打击人民群众、欺压人民群众、损害人民群众利益、与人民群众为敌的坏官!这些也许是少数的坏官,正若毁堤之蚁,损坏着党的执政基础。人们,尤其党和政府高层,要警惕啊!

我们对中基层干部的遴选方式和任用标准,值得再一次紧急关注和重点改革。“邓玉娇自卫案”为我们再一次敲响了警钟。

 

世界潮流,浩浩汤汤。只有公开,才有公平,才有公正。真相谁也掩盖不了了的网络时代,必然推动当代中国走向民主新政的进程。

邓玉娇不是精神病,而是受生活重压、被流氓打压而致精神损害,却被羁押于医院,捆绑强制疗治“抑郁症”。这在文明进步共创和谐的当代中国,是何等的荒唐!

在邓玉娇身上,正体现着中华传统美德中“富贵不能淫,贫贱不能移,威武不能屈”的民族精神和浩然正气!这种正气和精神,正是我们这个物欲横流、世风日下的时代所缺少的!

全国人民应该学习邓玉娇勤劳勇敢、不畏强暴的优秀品格!临危不惧,大义凛然,自觉维护人的基本权益和尊严,不向恶势力妥协,不向不义之财低头,应当成为我们时代的主旋律之一。

发表于 2009-5-21 16:16 | 显示全部楼层
 

英雄女技师邓玉娇正当防卫,何罪之有?

□刘斌夫


最高人民法院有专门的司法解释:当人的无辜生命权利处于极度威胁和十分危急的情势下,受害者以足以压制对方犯罪行为的正义手段和极限程度予以自卫,当属“无限(正当)防卫”范畴。


长江三峡湖北巴东修脚女技师邓玉娇,在当地招商办主任邓贵大等人强奸、殴打的淫威和胁迫下,奋起反抗,顺手举起手中正用于工作的修脚刀予以自卫,情急之中,失手杀死犯罪嫌疑人邓贵大,主动报案,却被污蔑为“投案自首”,据悉竟被当地以“故意杀人罪”嫌疑而拘押,是非不分,人妖颠倒,引起海内外公众的强烈反响、高度关注和广泛热议。

邓玉娇是女英雄,是平民英雄,强敌当前,奋不顾身,巾帼不让须眉,敢于挺身同穷凶极恶的坏人做殊死搏斗,自觉维护了人权和尊严,令人肃然起敬!邓玉娇的行动,用青春和热血谱写了一曲英雄主义的时代壮歌!

谁说只有救别人生命、抢救集体财产才是英雄?为自救,搏杀坏人,也是同样是英雄。因为,那晚,如果邓玉娇不杀强奸犯邓贵大,三个肆无忌惮的强奸犯不仅在邓玉娇身上得逞,还可能对张玉娇、李玉娇、王玉娇施暴作恶,正规洗脚城的技师姐妹们也会遭殃。

邓贵大是流氓,是混进党和基层政府里的流氓和罪犯。邓贵大严重损坏了党和政府官员的形象和公众利益,且严重触犯了刑律,罪该处死,死有余辜!


同时平民英雄,尽管有媒体戏称邓玉娇为“女杨佳”,但是,邓玉娇与杨佳的杀人性质,在法律上却迥乎不同,千万不能混淆了两种不同法律性质的矛盾,无意中将邓玉娇置于不义和不利的死地。

(一)尽管杨佳是伸张正义,讨回公道,索回尊严,但在法律上说是“故意杀人”、“报复行凶”,犯了“罪”,所以我们只能深表巨大的同情而泪飞如雨地称之为“英雄的罪犯”;

而邓玉娇却不一样,是作为弱势者,面对正在施暴的坏人,不堪凌辱,进行自卫,安良除暴,何罪之有?无罪可言!

(二)杨佳杀坏警察,也许同时误伤了一些好警官,是心怀正气、敌意和预先动机,有备而去,自带利(“凶”)器。

而邓玉娇用来自卫的修脚刀,是正在工作的工具,就像我们做饭时手握菜刀顺手杀死了凶犯一样,绝非早已自备“管制刀具”,更无预先杀人致死之动机。

(三)如果杨佳是在原来被无良警员殴打侮辱的当时,就杀了坏警察,才可属正当防卫;事实上他是后发制敌,并非当场防卫,故虽义薄云天,却难逃法网劫数。

而邓玉娇是实施正当防卫!一个柔弱女子,面对三个殴打施暴、企图轮奸、穷凶极恶的男性罪犯,顺手举起正用于工作的工具刀,杀死其中正在犯罪者,防卫完全正当,且根本不能说什么“防卫过当”,完全适用中国大陆法律明文规定的“无限防卫”法条。

最高人民法院对此法律问题,近有专门的司法解释:当人的无辜生命权利处于极度威胁和十分危急的情势下,受害者以足以压制对方犯罪行为的正义手段和极限程度予以自卫,当属“无限(正当)防卫”范畴。

邓玉娇的行动,肯定应属于正当防卫中的无限防卫。

邓玉娇根本没有任何罪过!警方恰恰应当褒奖邓玉娇为民除害的义勇之为。


在大是大非面前,在对好人与坏人的基本判别的关键时刻——

请问全国众多道貌岸然的法律专家们,你们在干什么?你们手里的所谓法律武器是吃素的?你们当为正当防卫的邓玉娇维护法律尊严,还是在权力(罪犯邓贵大仅有好小的权力啊!)淫威下装聋作哑保持缄默?!(据悉已仅有两位律师从北京立即赶往湖北巴东,为邓玉娇提供法律援助。他们是中国社会的良心。)

请问全国的妇联,你们拿着纳税人供奉的俸禄,口口声声要维护妇女儿童合法权益,为什么没有机构和工作人员站出来,为女英雄邓玉娇伸张正义?!

请问全国的工会及劳动保障部门,邓玉娇虽然是民营企业或个体户聘用的打工妹,但也是人,是技术工人,是服务员,拥有劳动者的基本权利,应该在劳工条例的保护之列,可她连用勤劳的双手做一点正当的服务工作来养活自己的权力也被身为国家基层公务人员的坏人给粗暴的剥夺了,为什么不为敢于勇斗歹徒的英雄打工妹说句公道话?!

事不关己,高高挂起,有眼无珠,麻木不仁,你们的职责、道德和良知何在?!

公理何在?正义何在?

为什么?为什么?就因为邓玉娇奋起自卫,杀死的坏人是混进基层政权的一个小小“十品官”——镇招商办主任?难道这种最低级别坏官也属于你们同一阶层?不可能吧!不要把自己太降格了!不要让小小十品坏官“一个坏螺丝打坏一锅汤”,玷污了你们群体清白的名声!你们的层次不一样!你们应当对邓贵大之流混迹党和基层政府的坏人划清界限,嗤之以鼻,不吝唾弃!同流不能合污!

善良的老百姓啊,从来不反好官,从来只反坏官。坏官逼民反,民不得不反。民不畏死,死又何惧!可悲的是,当老百姓反坏官时,总有那么一些好官(至少当时还是可以如此定性),却总误以为老百姓在反他们好官,故而许多群体事件,好官们不一定站对位置,分不清是该站在群众一边、站在坏官的对立面,还是站在坏官一边、站在群众的对立面。

我们不得不再次重温我党优秀领导人李瑞环先生的至理名言:群众最可爱,群众最可怜,群众最可欺,群众最可怕。

执政党必须联系群众,尊重群众,团结群众,依靠群众,一切为了群众。谁在动摇党,谁要搞垮党,绝不是群众,绝不是老百姓,而恰恰正是那些混进党和政府中打击人民群众、欺压人民群众、损害人民群众利益、与人民群众为敌的坏官!这些也许是少数的坏官,正若毁堤之蚁,损坏着党的执政基础。人们,尤其党和政府高层,要警惕啊!

我们对中基层干部的遴选方式和任用标准,值得再一次紧急关注和重点改革。“邓玉娇自卫案”为我们再一次敲响了警钟。


世界潮流,浩浩汤汤。只有公开,才有公平,才有公正。真相谁也掩盖不了了的网络时代,必然推动当代中国走向民主新政的进程。

邓玉娇不是精神病,而是受生活重压、被流氓打压而致精神损害,却被羁押于医院,捆绑强制疗治“抑郁症”。这在文明进步共创和谐的当代中国,是何等的荒唐!

在邓玉娇身上,正体现着中华传统美德中“富贵不能淫,贫贱不能移,威武不能屈”的民族精神和浩然正气!这种正气和精神,正是我们这个物欲横流、世风日下的时代所缺少的!

全国人民应该学习邓玉娇勤劳勇敢、不畏强暴的优秀品格!临危不惧,大义凛然,自觉维护人的基本权益和尊严,不向恶势力妥协,不向不义之财低头,应当成为我们时代的主旋律之一。

发表于 2009-5-21 17:06 | 显示全部楼层

此类事情层出不穷,我强烈支持重新“洗牌”!

发表于 2009-5-21 16:44 | 显示全部楼层

郁闷!真的也不知道真相,该怎么说呢?国家工作人员晚上没有事就到那种场合??

发表于 2009-5-21 17:24 | 显示全部楼层

最新消息:巴东警方的案情通报发生了很微妙的变化

  

  巴东警方的案情通报,目前共有两次,一次是五月十二日的“初步调查”情况(详见附一),另一次是五月十八日的“初步查明”情况(详见附二)。两次案情通报发生了微妙变化。耐人寻味的是,所有的案情变化,都对邓玉娇变得十分不利。下面简要分析一下。

  第一是称谓变了。前一次通报是以“邓玉娇”人名称谓,后一次通报是以“犯罪嫌疑人”称谓。这种变化意味着“邓玉娇”已经涉嫌犯罪,在本案之中可能由受害人转为加害人,或者将以“被告”而非“原告”身份走上法庭;而巴东警方对“邓玉娇”所采取的一切强制措施,全都符合司法程序。

  第二是场所变了。前一次通报的案发现场就是“休息室”,后一次通报的案发第一现场是“水疗区一包房”。这个变化表明“邓贵大”等人仅仅是正常娱乐行为,并不存在强闯“休息室”的霸道行径;而“邓玉娇”客观上也不排除属于提供“洗浴服务”的工作人员身份。总体上案情是向服务纠纷发展了。

  第三是动机变了。前一次通报是“邓贵大”等人“饮酒”之后径入“休息室”问是否提供“特殊服务”,后一次通报是进入“水疗区一包房”之后“误认为”邓是服务员而要求“异性洗浴服务”。这一变化不但由要求“特殊服务”模糊为正常的“洗浴服务”,也为服务纠纷作了铺垫;而且事先没有故意,也难发生集体性的强奸行为。

  第四是情节变了。这个变化非常大,概括起来有:一是后一次通报没有限制人身自由,“邓玉娇”能在“包厢”与“休息室”来回走动;二是后一次通报没有强制行为的条件,因为有第三者“两名服务员”在场见证和解围了;三是后一次通报基本消除了强奸故意,“邓贵大”将对方“推坐”在沙发而不是“按倒”在沙发了;而“邓贵大”只是挑选了“洗浴”这一经营项目。总的看来,就是一般性的服务纠纷了。

  第五是角色变了。这个变化尽管细微,却有根本性。前一次通报是“邓玉娇”被“按倒”在沙发上时,“随手拿起一把刀”。这个“随手拿起”很重要,表明急中生智,而且一把某种刀可能是在桌面上或者别的什么地方。后一次通报是“邓玉娇”被“推坐”在沙发上,“遂”“拿出”“一把水果刀”来,似乎其中很有某种故意,不排除蓄意谋杀的可能性。

  以上变化,足以产生让人目瞪口呆的司法程序。其它变化不很重要,后一次通报补充的“邓玉娇随身携带的包内有治疗抑郁症的药物”,是实行强制措施的必要条件,也使审理过程有了更多变数,不说也罢。


  【附一:第一次通报】
  本网讯(记者 王克龙)5月10日晚,巴东县野三关镇政府3名工作人员在该镇雄风宾馆梦幻城消费时,与一女服务员发生争执,该服务员用刀将对方中的两人刺伤,其中一人被刺伤喉部,经抢救无效死亡(详见本网昨日报道)。5月12日上午,巴东警方介绍了调查结果。

  据警方初步调查,10日晚7时30分许,野三关镇政府招商协调办主任邓贵大与同办公室的黄德智、邓某在外一起吃晚饭并饮酒后,前往镇上雄风宾馆梦幻城“休闲”。邓贵大等3人来到梦幻城二楼一休息室,黄德智一个人走在前面,其进门后,发现梦幻城员工邓玉娇正在休息室洗衣。黄德智便询问邓玉娇是否可为其提供特殊服务。邓玉娇回应,她是三楼KTV员工,不提供特殊服务。

  黄德智听后很是气愤,质问邓玉娇说这是服务场所,你不是“服务”的,在这里做什么?双方遂为此发生争执。争执中,邓玉娇欲起身离开休息室,此时邓贵大推门进入休息室。邓贵大插言道:“怕我们没有钱么?”随后,邓贵大将邓玉娇按在休息室的沙发上。邓玉娇欲起身,再次被按住。在邓玉娇第二次被按倒在沙发上时,她随手拿起一把刀猛刺,邓贵大当即倒地,后在送往医院途中死亡。黄德智见状大惊,欲上前去阻拦,不料也被刺伤。之后,邓玉娇打电话向警方自首。目前,黄德智已转至宜昌进行治疗。

  案发后,法医对邓贵大进行了尸检,尸检中发现,邓贵大身中四刀,其中两刀致命,颈部动脉血管及胸部被刺。

  目前,涉事娱乐场所已暂停营业,案件正在进一步办理之中。

  【附二:第二次通报】

  湖北省巴东县公安局关于“5.10”案件情况通报

  一、基本案情

  2009年5月10日20时15分,巴东县公安局接邓玉娇电话报警,称自己在“雄风”宾馆水疗区杀人了。野三关派出所所长谭静带员及时赶赴现场抢救伤员、保护现场、留置嫌疑人并将警情上报县公安局指挥中心。当晚,巴东县公安局政委张友刚、副局长宋俊率侦技人员赶至现场,组织案件侦查。

  现初步查明:

  犯罪嫌疑人邓玉娇,女,生于1987年7月11日,住巴东县野三关镇木龙垭村10组8号,系野三关“雄风”宾馆服务员。

  死者邓贵大,男,生于1965年9月12日,住巴东县野三关镇将军路141号附72号,生前系野三关镇政府项目招商协调领导小组办公室主任。

  伤者黄德智,男,生于1968年3月3日,住巴东县野三关镇名相路146号,系野三关镇农业服务中心职工。

  2009年5月10日20时许,邓贵大、黄德智酒后陪他人到野三关镇“雄风”宾馆休闲中心“梦幻城”消费。黄德智进入水疗区一包房,见邓玉娇正在洗衣,黄误认为邓是水疗区服务员,遂要求邓提供异性洗浴服务,邓以自己不是水疗区服务员为由拒绝,双方为此发生口角,邓走出包房进入隔壁服务员休息室。黄认为邓态度不好,尾随其进入休息室并继续与之争吵。此时邓贵大闻声进入该房,亦与邓玉娇争吵。邓贵大称自己有钱,来消费就应得到服务,同时拿出一叠钱炫耀并朝邓玉娇头、肩部搧击。邓玉娇称有钱她也不提供洗浴服务。争吵中,休息室内另两名服务员上前劝解,邓玉娇即欲离开休息室,邓贵大将其拦住并推坐在沙发上,邓玉娇又欲起身离开,邓贵大再次将邓玉娇推坐在沙发上,邓玉娇遂拿出一把水果刀起身向邓贵大刺击,致邓贵大左颈、左小臂、右胸、右肩受伤。黄德智见状上前阻拦,邓玉娇又刺伤黄右大臂。邓贵大因伤势严重,经抢救无效死亡。法医检验验明:邓贵大左颈部刀伤割断动脉并划破气管,右胸部刀伤穿透胸腔刺破右肺,两处均系致命伤,死亡原因为失血性休克死亡。黄德智伤情因治疗包扎暂不能鉴定。

  5月11日,邓玉娇因涉嫌故意杀人被巴东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侦查中,侦技人员发现邓玉娇随身携带的包内有治疗抑郁症的药物,结合调查情况,已决定将邓送往相关医疗机构检查鉴定。目前此案尚在进一步侦查中。

  5月11日,巴东县公安局已责令“雄风”宾馆停业整顿,接受调查处理。

  二、几点说明:

  (一)巴东县公安局一以贯之地秉承“忠于事实、忠于法律”的基本原则,严格按照法律规定,客观公正办理本案,依法接受法律监督,主动接受舆论监督。

  (二)本案已引起媒体和公众的广泛关注。截止目前,巴东县公安局先后3次向媒体发布了案件信息:5月11日,本局向《长江巴东网》提供了案件发生的基本情况,该网站于5月12日11时34分发布了该信息;5月14日,本局相关人员应恩施电视台《今晚九点半》栏目的要求,通过电话简要介绍了案情;5月15日,本局相关人员接受了中央电视台记者的采访。除此之外,本局未接受其他任何媒体和个人采访,亦未向其他任何媒体发布过本案信息。媒体及公众从不同视角对本案的探访、报道、叙述、评论等均不代表本局意见。

  (三)巴东县公安局现已经以邓玉娇涉嫌故意杀人对其立案侦查。关于本案的性质及相关事实情节,应待案件侦查终结后由有关职能部门依法作出认定。如倍受媒体和公众关注的邓玉娇是否自首的问题,本局认为,邓玉娇有主动投案情节,但自首是否成立,应经诉讼程序由人民法院审理后依法作出认定。

  (四)巴东县委、县人民政府及相关部门高度重视本案。案发当晚,县委、县政府及县委政法委主要领导分别作出指示,要求公安机关依法客观公正地侦办案件。据悉,针对本案中暴露出的干部作风问题,巴东县委已采取系列措施,并于5月12日召开全县干部大会,就进一步加强干部队伍作风建设作出了专题部署。

  需要特别指出的是,本局通报的上述案情,是综合现有证据作出的初步认定,意在回应媒体和公众的关注。鉴于本案未侦查终结,此情况通报的内容尚不能作为公安机关的最终认定结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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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5-21 17:29 | 显示全部楼层

最新消息:巴东警方的案情通报发生了很微妙的变化

  

  巴东警方的案情通报,目前共有两次,一次是五月十二日的“初步调查”情况(详见附一),另一次是五月十八日的“初步查明”情况(详见附二)。两次案情通报发生了微妙变化。耐人寻味的是,所有的案情变化,都对邓玉娇变得十分不利。下面简要分析一下。

  第一是称谓变了。前一次通报是以“邓玉娇”人名称谓,后一次通报是以“犯罪嫌疑人”称谓。这种变化意味着“邓玉娇”已经涉嫌犯罪,在本案之中可能由受害人转为加害人,或者将以“被告”而非“原告”身份走上法庭;而巴东警方对“邓玉娇”所采取的一切强制措施,全都符合司法程序。

  第二是场所变了。前一次通报的案发现场就是“休息室”,后一次通报的案发第一现场是“水疗区一包房”。这个变化表明“邓贵大”等人仅仅是正常娱乐行为,并不存在强闯“休息室”的霸道行径;而“邓玉娇”客观上也不排除属于提供“洗浴服务”的工作人员身份。总体上案情是向服务纠纷发展了。

  第三是动机变了。前一次通报是“邓贵大”等人“饮酒”之后径入“休息室”问是否提供“特殊服务”,后一次通报是进入“水疗区一包房”之后“误认为”邓是服务员而要求“异性洗浴服务”。这一变化不但由要求“特殊服务”模糊为正常的“洗浴服务”,也为服务纠纷作了铺垫;而且事先没有故意,也难发生集体性的强奸行为。

  第四是情节变了。这个变化非常大,概括起来有:一是后一次通报没有限制人身自由,“邓玉娇”能在“包厢”与“休息室”来回走动;二是后一次通报没有强制行为的条件,因为有第三者“两名服务员”在场见证和解围了;三是后一次通报基本消除了强奸故意,“邓贵大”将对方“推坐”在沙发而不是“按倒”在沙发了;而“邓贵大”只是挑选了“洗浴”这一经营项目。总的看来,就是一般性的服务纠纷了。

  第五是角色变了。这个变化尽管细微,却有根本性。前一次通报是“邓玉娇”被“按倒”在沙发上时,“随手拿起一把刀”。这个“随手拿起”很重要,表明急中生智,而且一把某种刀可能是在桌面上或者别的什么地方。后一次通报是“邓玉娇”被“推坐”在沙发上,“遂”“拿出”“一把水果刀”来,似乎其中很有某种故意,不排除蓄意谋杀的可能性。

  以上变化,足以产生让人目瞪口呆的司法程序。其它变化不很重要,后一次通报补充的“邓玉娇随身携带的包内有治疗抑郁症的药物”,是实行强制措施的必要条件,也使审理过程有了更多变数,不说也罢。


  【附一:第一次通报】
  本网讯(记者 王克龙)5月10日晚,巴东县野三关镇政府3名工作人员在该镇雄风宾馆梦幻城消费时,与一女服务员发生争执,该服务员用刀将对方中的两人刺伤,其中一人被刺伤喉部,经抢救无效死亡(详见本网昨日报道)。5月12日上午,巴东警方介绍了调查结果。

  据警方初步调查,10日晚7时30分许,野三关镇政府招商协调办主任邓贵大与同办公室的黄德智、邓某在外一起吃晚饭并饮酒后,前往镇上雄风宾馆梦幻城“休闲”。邓贵大等3人来到梦幻城二楼一休息室,黄德智一个人走在前面,其进门后,发现梦幻城员工邓玉娇正在休息室洗衣。黄德智便询问邓玉娇是否可为其提供特殊服务。邓玉娇回应,她是三楼KTV员工,不提供特殊服务。

  黄德智听后很是气愤,质问邓玉娇说这是服务场所,你不是“服务”的,在这里做什么?双方遂为此发生争执。争执中,邓玉娇欲起身离开休息室,此时邓贵大推门进入休息室。邓贵大插言道:“怕我们没有钱么?”随后,邓贵大将邓玉娇按在休息室的沙发上。邓玉娇欲起身,再次被按住。在邓玉娇第二次被按倒在沙发上时,她随手拿起一把刀猛刺,邓贵大当即倒地,后在送往医院途中死亡。黄德智见状大惊,欲上前去阻拦,不料也被刺伤。之后,邓玉娇打电话向警方自首。目前,黄德智已转至宜昌进行治疗。

  案发后,法医对邓贵大进行了尸检,尸检中发现,邓贵大身中四刀,其中两刀致命,颈部动脉血管及胸部被刺。

  目前,涉事娱乐场所已暂停营业,案件正在进一步办理之中。

  【附二:第二次通报】

  湖北省巴东县公安局关于“5.10”案件情况通报

  一、基本案情

  2009年5月10日20时15分,巴东县公安局接邓玉娇电话报警,称自己在“雄风”宾馆水疗区杀人了。野三关派出所所长谭静带员及时赶赴现场抢救伤员、保护现场、留置嫌疑人并将警情上报县公安局指挥中心。当晚,巴东县公安局政委张友刚、副局长宋俊率侦技人员赶至现场,组织案件侦查。

  现初步查明:

  犯罪嫌疑人邓玉娇,女,生于1987年7月11日,住巴东县野三关镇木龙垭村10组8号,系野三关“雄风”宾馆服务员。

  死者邓贵大,男,生于1965年9月12日,住巴东县野三关镇将军路141号附72号,生前系野三关镇政府项目招商协调领导小组办公室主任。

  伤者黄德智,男,生于1968年3月3日,住巴东县野三关镇名相路146号,系野三关镇农业服务中心职工。

  2009年5月10日20时许,邓贵大、黄德智酒后陪他人到野三关镇“雄风”宾馆休闲中心“梦幻城”消费。黄德智进入水疗区一包房,见邓玉娇正在洗衣,黄误认为邓是水疗区服务员,遂要求邓提供异性洗浴服务,邓以自己不是水疗区服务员为由拒绝,双方为此发生口角,邓走出包房进入隔壁服务员休息室。黄认为邓态度不好,尾随其进入休息室并继续与之争吵。此时邓贵大闻声进入该房,亦与邓玉娇争吵。邓贵大称自己有钱,来消费就应得到服务,同时拿出一叠钱炫耀并朝邓玉娇头、肩部搧击。邓玉娇称有钱她也不提供洗浴服务。争吵中,休息室内另两名服务员上前劝解,邓玉娇即欲离开休息室,邓贵大将其拦住并推坐在沙发上,邓玉娇又欲起身离开,邓贵大再次将邓玉娇推坐在沙发上,邓玉娇遂拿出一把水果刀起身向邓贵大刺击,致邓贵大左颈、左小臂、右胸、右肩受伤。黄德智见状上前阻拦,邓玉娇又刺伤黄右大臂。邓贵大因伤势严重,经抢救无效死亡。法医检验验明:邓贵大左颈部刀伤割断动脉并划破气管,右胸部刀伤穿透胸腔刺破右肺,两处均系致命伤,死亡原因为失血性休克死亡。黄德智伤情因治疗包扎暂不能鉴定。

  5月11日,邓玉娇因涉嫌故意杀人被巴东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侦查中,侦技人员发现邓玉娇随身携带的包内有治疗抑郁症的药物,结合调查情况,已决定将邓送往相关医疗机构检查鉴定。目前此案尚在进一步侦查中。

  5月11日,巴东县公安局已责令“雄风”宾馆停业整顿,接受调查处理。

  二、几点说明:

  (一)巴东县公安局一以贯之地秉承“忠于事实、忠于法律”的基本原则,严格按照法律规定,客观公正办理本案,依法接受法律监督,主动接受舆论监督。

  (二)本案已引起媒体和公众的广泛关注。截止目前,巴东县公安局先后3次向媒体发布了案件信息:5月11日,本局向《长江巴东网》提供了案件发生的基本情况,该网站于5月12日11时34分发布了该信息;5月14日,本局相关人员应恩施电视台《今晚九点半》栏目的要求,通过电话简要介绍了案情;5月15日,本局相关人员接受了中央电视台记者的采访。除此之外,本局未接受其他任何媒体和个人采访,亦未向其他任何媒体发布过本案信息。媒体及公众从不同视角对本案的探访、报道、叙述、评论等均不代表本局意见。

  (三)巴东县公安局现已经以邓玉娇涉嫌故意杀人对其立案侦查。关于本案的性质及相关事实情节,应待案件侦查终结后由有关职能部门依法作出认定。如倍受媒体和公众关注的邓玉娇是否自首的问题,本局认为,邓玉娇有主动投案情节,但自首是否成立,应经诉讼程序由人民法院审理后依法作出认定。

  (四)巴东县委、县人民政府及相关部门高度重视本案。案发当晚,县委、县政府及县委政法委主要领导分别作出指示,要求公安机关依法客观公正地侦办案件。据悉,针对本案中暴露出的干部作风问题,巴东县委已采取系列措施,并于5月12日召开全县干部大会,就进一步加强干部队伍作风建设作出了专题部署。

  需要特别指出的是,本局通报的上述案情,是综合现有证据作出的初步认定,意在回应媒体和公众的关注。鉴于本案未侦查终结,此情况通报的内容尚不能作为公安机关的最终认定结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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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5-21 17:35 | 显示全部楼层

邓玉娇者,荆州巴东人也,美而烈,以修脚为业。
一夕,浣纱于室,野三关镇吏黄德智、邓贵大、邓某相携寻欢不遇,见玉娇,遂破门而入,欲强狎焉。玉娇严词斥之,贵大怒,鞭面以币,曰:吾辈多金,岂惧汝不从哉。玉娇不顾,贵大愈怒,乃按其于卧塌,强起,复按之,并相视狂笑曰:不从亦从,贱婢岂奈吾何。玉娇羞愤,遂操细刃刺之,三创而毙,德智复犯,玉娇又刺之,重创,邓者大惧,不敢前。玉娇乃投刃自首于官
赞曰:乐羊子之妻自缢于贼,以死守洁,千古流芳;烈女玉娇遇奸而不惧,奋然抗暴,连伤者三,忠贞壮烈无双,天下咸誉之。然一生一死,事同命殊,何哉,唯性异而已。故吾怜乐羊之妻,而独壮玉娇之行也。

 

 

今年高考,说不定就考这个题呢!!!

发表于 2009-5-22 07:45 | 显示全部楼层

灌水挣分,不加评论。[em79]

发表于 2009-5-22 13:04 | 显示全部楼层
[em50][em50]

发表于 2009-5-22 10:53 | 显示全部楼层

玉娇侠女:有意到我公司上班吗?绝对提供我公司最好的待遇!

发表于 2009-5-22 15:33 | 显示全部楼层
QUOTE:
以下是引用桃芝11在2009-5-19 21:58:00的发言:

 

你去S吧,快乐的TJ

[em81]

发表于 2009-5-22 16:30 | 显示全部楼层

发表于 2009-5-22 17:57 | 显示全部楼层

邓大贵他没罪. 
拿着公款到处睡. 
拿着公款他找小妹. 
拿着公款去犯强奸罪. 
纳税人的钱用来打小费. 
警察说无罪无罪一场误会

发表于 2009-5-22 18:05 | 显示全部楼层

法律应该还是公正的喔!!!法律的目的不就是保护好人,惩罚坏人吗????拭目以待!!!

发表于 2009-5-22 20:53 | 显示全部楼层
ding..........

发表于 2009-5-23 10:21 | 显示全部楼层
 俄罗斯的政治家列别德有一句名言:当强奸不可避免要发生时,那你就尽情享受吧。

发表于 2009-5-23 13:08 | 显示全部楼层

邓玉娇者,荆州巴东人也,美而烈,以修脚为业。
一夕,浣纱于室,野三关镇吏黄德智、邓贵大、邓某相携寻欢不遇,见玉娇,遂破门而入,欲强狎焉。玉娇严词斥之,贵大怒,鞭面以币,曰:吾辈多金,岂惧汝不从哉。玉娇不顾,贵大愈怒,乃按其于卧塌,强起,复按之,并相视狂笑曰:不从亦从,贱婢岂奈吾何。玉娇羞愤,遂操细刃刺之,三创而毙,德智复犯,玉娇又刺之,重创,邓者大惧,不敢前。玉娇乃投刃自首于官
赞曰:乐羊子之妻自缢于贼,以死守洁,千古流芳;烈女玉娇遇奸而不惧,奋然抗暴,连伤者三,忠贞壮烈无双,天下咸誉之。然一生一死,事同命殊,何哉,唯性异而已。故吾怜乐羊之妻,而独壮玉娇之行也。

学习..........[em21]

发表于 2009-5-23 21:38 | 显示全部楼层
QUOTE:
以下是引用二流子在2009-5-19 22:27:00的发言:
现在很烦这些事,不知道真相就妄加推测,以为人人都是网络审判官嗦

烦的是“不知道真相”。“民可使由之不可使知之”,敝国之特色也。沿袭数千年,老百姓终于烦了。

本应光明正大,奈何遮遮掩掩?不敢见光的事情,百姓只好妄加推测。但凡不敢见光的事情,再怎么推测,其龌龊卑鄙仍常常令人震惊。

发表于 2009-5-23 22:35 | 显示全部楼层
QUOTE:
以下是引用燕山在2009-5-19 15:41:00的发言:
 

请问巴东警察叔叔        

尊敬的巴东警察叔叔:我们是xx师大的女生。我们从小就对警察这一光荣而神圣的称呼敬慕不已,常喜欢做“警察抓坏人”的游戏。可万没想到,你们今天居然把反击强暴的邓玉娇姐姐给抓了!

从媒体报道的资料看出,玉娇姐姐面临三个来势汹汹、出言不逊、紧步尾随、动手动脚的“消费者”,她选择了反击,应该是正当防卫吧?可她居然失去了人身自由!

警察叔叔,我国不只是巴东才出流氓恶棍啊,到处都有啊,我们就在想:当三个(或更多)的流氓袭击我们时,我如果孤身一人,应当如何防卫才适当呢?是自杀(死了还能见到警察叔叔吗)?跪下求饶(对方会同情吗)?逃跑(跑得了吗)?报警(来得及吗)? 还是和他们拼了?敬请警察叔叔指教。

巴东警察叔叔,如果你们真是我们想像中的“人民警察”,就请把玉娇姐姐放了,把流氓恶棍收拾干净吧。

另外,请问:我们为了因自卫而不伤及人命,是否可以给我们这些不会武功的女孩每人发一支防暴枪或驯兽麻醉枪?给叔叔添烦了,谢谢哈。



 

问得有理!问得好!

发表于 2009-5-23 23:51 | 显示全部楼层

急了就用“修脚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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