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弱女子邓玉娇事件进展情况通报及含评论(已经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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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5-20 14:05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事件视频(5月18日前)http://v.blog.sohu.com/u/vw/2708776

 

 百度吧邓玉娇吧http://tieba.baidu.com/f?kw=%B5%CB%D3%F1%BD%BF

新浪网关于这件事情的专版 http://news.sina.com.cn/z/dengyujiao/index.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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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09-5-20 14:09 | 显示全部楼层
       野三关镇一娱乐场所发生命案行凶女子已被警方控制(第一次通报)
       http://www.cjbd.com.cn  发布时间:2009年5月12日 11:34    
 
  本网讯(记者 王克龙)5月10日晚,野三关镇招商项目协调办3名干部陪同客人在镇上一娱乐场所消费时,与一名服务员发生争端,争执中该服务员用水果刀刺破一名干部的颈部动脉血管及胸部,
致其不治身亡,另一干部臂部受伤。犯罪嫌疑人已被当地派出所控制,该娱乐场所已暂停营业。
  当晚8:15,野三关派出所接到报警,称雄风宾馆梦幻城发生一起命案。接警后,派出所迅速出警赶赴案发现场,并及时将案情上报巴东县公安局及县、镇党委政府。巴东县公安局政委张友刚、副局
长宋俊带领刑侦人员于5月11日凌晨1时许赶到现场开展侦查。当地党委政府于当晚成立了应急处理小组,处理相关善后事宜。
  县委书记李洪敏、县长刘冰接到案情报告后分别作出指示,要求查清案情真相,妥善处理好善后事宜,确保稳定大局。
  死者邓贵大,今年44岁,是野三关镇政府招商项目协调办负责人。另一名伤者黄德智,以前是该镇农业服务中心副主任,今年年初抽调到镇政府招商项目协调办工作。一同前往娱乐城的还有一名从
镇财经所借用到镇政府招商项目协调办的干部。当天下午,邓贵大一行三人陪客人吃饭后已是8时许,便提出到雄风宾馆梦幻城消费,刚到梦幻城休息室,就因言语不和与服务员邓玉娇发生争端。在争执过程中,邓玉娇随手拿出一把水果刀连刺邓贵大颈部、肩部、胸部和臂部四刀,伤及项部动脉血管及肺部,在送往医院途中身亡,黄德智臂部也被刺伤。
  案发后,犯罪嫌疑人邓玉娇主动向当地派出所报案。邓玉娇今年21岁,系野三关镇木龙垭村人。据警方介绍,在案件侦查中,从邓玉娇行李包中查出有治疗忧郁症的药品。
  (值班总编:郑莹莹 编辑:边文海 校对:邓兴华) 

 楼主| 发表于 2009-5-20 14:10 | 显示全部楼层
 巴东县野三关“5.10”案情初步查明|(第二次通报)
    http://www.cjbd.com.cn  发布时间:2009年5月13日 15:31                
 
  本网讯(记者王克龙)5月10日晚,巴东县野三关镇政府3名工作人员在该镇雄风宾馆梦幻城消费时,与一女服务员发生争执,该服务员用刀将对方中的两人刺伤,其中一人被刺伤喉部,经抢救无效
死亡(详见本网昨日报道)。5月12日上午,巴东警方介绍了调查结果。
  据警方初步调查,10日晚7时30分许,野三关镇政府招商协调办主任邓贵大与同办公室的黄德智、邓某在外一起吃晚饭并饮酒后,前往镇上雄风宾馆梦幻城“休闲”。邓贵大等3人来到梦幻城二楼一
休息室,黄德智一个人走在前面,其进门后,发现梦幻城员工邓玉娇正在休息室洗衣。黄德智便询问邓玉娇是否可为其提供特殊服务。邓玉娇回应,她是三楼KTV员工,不提供特殊服务。
  黄德智听后很是气愤,质问邓玉娇说这是服务场所,你不是“服务”的,在这里做什么?双方遂为此发生争执。争执中,邓玉娇欲起身离开休息室,此时邓贵大推门进入休息室。邓贵大插言道:“
怕我们没有钱么?”随后,邓贵大将邓玉娇按在休息室的沙发上。邓玉娇欲起身,再次被按住。在邓玉娇第二次被按倒在沙发上时,她随手拿起一把刀猛刺,邓贵大当即倒地,后在送往医院途中死亡。黄德智见状大惊,欲上前去阻拦,不料也被刺伤。之后,邓玉娇打电话向警方自首。目前,黄德智已转至宜昌进行治疗。
  案发后,法医对邓贵大进行了尸检,尸检中发现,邓贵大身中四刀,其中两刀致命,颈部动脉血管及胸部被刺。
  目前,涉事娱乐场所已暂停营业,案件正在进一步办理之中。
  (值班总编:郑莹莹 编辑:边文海 校对:邓兴华)

 楼主| 发表于 2009-5-20 14:13 | 显示全部楼层
巴东县公安局通报“5.10”案件情况(第三次通报)
      http://www.cjbd.com.cn  发布时间:2009年5月18日 12:53    

  一、基本案情
  2009年5月10日20时15分,巴东县公安局接邓玉娇电话报警,称自己在“雄风”宾馆水疗区杀人了。野三关派出所所长谭静带员及时赶赴现场抢救伤员、保护现场、留置嫌疑人并将警情上报县公安局
指挥中心。当晚,巴东县公安局政委张友刚、副局长宋俊率侦技人员赶至现场,组织案件侦查。
  现初步查明:
  犯罪嫌疑人邓玉娇,女,生于1987年7月11日,住巴东县野三关镇木龙垭村10组8号,系野三关“雄风”宾馆服务员。
  死者邓贵大,男,生于1965年9月12日,住巴东县野三关镇将军路141号附72号,生前系野三关镇政府项目招商协调领导小组办公室主任。
  伤者黄德智,男,生于1968年3月3日,住巴东县野三关镇名相路146号,系野三关镇农业服务中心职工。
  2009年5月10日20时许,邓贵大、黄德智酒后陪他人到野三关镇“雄风”宾馆休闲中心“梦幻城”消费。黄德智进入水疗区一包房,见邓玉娇正在洗衣,黄误认为邓是水疗区服务员,遂要求邓提供异
性洗浴服务,邓以自己不是水疗区服务员为由拒绝,双方为此发生口角,邓走出包房进入隔壁服务员休息室。黄认为邓态度不好,尾随其进入休息室并继续与之争吵。此时邓贵大闻声进入该房,亦与邓玉娇争吵。邓贵大称自己有钱,来消费就应得到服务,同时拿出一叠钱炫耀并朝邓玉娇头、肩部搧击。邓玉娇称有钱她也不提供洗浴服务。争吵中,休息室内另两名服务员上前劝解,邓玉娇即欲离开休息室,邓贵大将其拦住并推坐在沙发上,邓玉娇又欲起身离开,邓贵大再次将邓玉娇推坐在沙发上,邓玉娇遂拿出一把水果刀起身向邓贵大刺击,致邓贵大左颈、左小臂、右胸、右肩受伤。黄德智见状上前阻拦,邓玉娇又刺伤黄右大臂。邓贵大因伤势严重,经抢救无效死亡。法医检验验明:邓贵大左颈部刀伤割断动脉并划破气管,右胸部刀伤穿透胸腔刺破右肺,两处均系致命伤,死亡原因为失血性休克死亡。黄德智伤情因治疗包扎暂不能鉴定。
  5月11日,邓玉娇因涉嫌故意杀人被巴东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侦查中,侦技人员发现邓玉娇随身携带的包内有治疗抑郁症的药物,结合调查情况,已决定将邓送往相关医疗机构检查鉴定。目前此案尚
在进一步侦查中。
  5月11日,巴东县公安局已责令“雄风”宾馆停业整顿,接受调查处理。
  二、几点说明:
  (一)巴东县公安局一以贯之地秉承“忠于事实、忠于法律”的基本原则,严格按照法律规定,客观公正办理本案,依法接受法律监督,主动接受舆论监督。
  (二)本案已引起媒体和公众的广泛关注。截止目前,巴东县公安局先后3次向媒体发布了案件信息:5月11日,本局向《长江巴东网》提供了案件发生的基本情况,该网站于5月12日11时34分发布了
该信息;5月14日,本局相关人员应恩施电视台《今晚九点半》栏目的要求,通过电话简要介绍了案情;5月15日,本局相关人员接受了中央电视台记者的采访。除此之外,本局未接受其他任何媒体和个人采访,亦未向其他任何媒体发布过本案信息。媒体及公众从不同视角对本案的探访、报道、叙述、评论等均不代表本局意见。
  (三)巴东县公安局现已经以邓玉娇涉嫌故意杀人对其立案侦查。关于本案的性质及相关事实情节,应待案件侦查终结后由有关职能部门依法作出认定。如倍受媒体和公众关注的邓玉娇是否自首的
问题,本局认为,邓玉娇有主动投案情节,但自首是否成立,应经诉讼程序由人民法院审理后依法作出认定。
  (四)巴东县委、县人民政府及相关部门高度重视本案。案发当晚,县委、县政府及县委政法委主要领导分别作出指示,要求公安机关依法客观公正地侦办案件。据悉,针对本案中暴露出的干部作
风问题,巴东县委已采取系列措施,并于5月12日召开全县干部大会,就进一步加强干部队伍作风建设作出了专题部署。
  需要特别指出的是,本局通报的上述案情,是综合现有证据作出的初步认定,意在回应媒体和公众的关注。鉴于本案未侦查终结,此情况通报的内容尚不能作为公安机关的最终认定结论。
  (值班总编:郑莹莹 责任编辑:边文海 校对:邓兴华)

 楼主| 发表于 2009-5-20 14:23 | 显示全部楼层
长平:邓贵大的“特殊服务”要求为何不见了???
 

    是抗暴烈女还是杀人凶犯?这两个标签,好像是贴在骰子上的两个相反的咒符,将决定21岁的邓玉娇后面大半生的命运。从前几天的舆论上看,骰子几乎已经停留在前一个标签上了。昨天巴东县公安局发表的一纸通报,让骰子的转速发生了明显的改变。 ( http://www.tecn.cn )
    前几天的故事是这样讲的:5月10日夜晚,湖北省巴东县野三关镇政府3名官员,酒后去一个叫梦幻城的娱乐场所寻欢,无故非礼正在休息室里洗衣服的女子邓玉娇,向其索要“特殊服务”,也就是性服务。邓玉娇明确拒绝,并打算离开。招办主任邓贵大,掏出一叠钱来敲打邓玉娇的头部,利诱其卖身。邓玉娇不理,再欲离开,被邓贵大按倒在沙发上。邓玉娇挣扎起身,再被按倒,羞愤之中,挥刀自卫,刺中邓贵大胸部及喉咙,致其不治身亡。另两个官员黄德智和邓某,一人动手,亦被刺伤,一人未敢近前。事发后,邓玉娇打电话向警方自首。 ( http://www.tecn.cn )
    弱女子邓玉娇遭遇暴力侵犯,奋起还击,实属正当防卫,是非一清二楚。但是警方放出消息说,邓玉娇可能患有抑郁症。舆论大哗,纷纷质问:弱女受辱,关抑郁症何事?大家担心,警方对这一病情的强调,势必扭曲案情,模糊是非,使一起弱女抗暴案变成精神病人行凶案,从而为强奸未遂者开脱罪责。 ( http://www.tecn.cn )
    邓玉娇被送往医院观察鉴定。有人认为,遭遇此番羞愤及血案刺激,一个正常女子也有可能变成精神病人。但是法律专家指出,无论她是否有病,根据媒体报道的案情,强奸事实无可争议,正当防卫确定无疑。 ( http://www.tecn.cn )
    然而,真正可能让这个争论显得多余的,是警方昨日的通报。这份通报讲述了故事的另外一个版本。其中最重要的变化有两点:用以确认邓贵大等人强奸动机的“特殊服务”要求不见了,变成了“异性洗浴”服务;用以确认其暴力行为的“按倒”在沙发上,也变成了“推坐”在沙发上。围绕着两个关键点发生的其他细节变化是:一,邓玉娇并不在休息室,而是在水疗区。发生争吵之后,邓才离开水疗区进入休息室;二,首先跟邓玉娇发生争吵的人,并不是邓贵大,而黄德智;三,黄德智要求提供“异性洗浴”服务,遭到拒绝,并一路争吵到休息室,邓贵大闻声后才赶来;四,争吵中,休息室内另两名服务员上前劝解。 ( http://www.tecn.cn )
    “异性洗浴”是不是性服务?“推坐”是不是施暴?这两个词成为网络新宠。警方说,已以邓玉娇涉嫌故意杀人立案侦查。关于本案的性质及相关情节,应待案件侦查终结后,由有关职能部门依法作出认定。但是可以肯定的是,此案的事实和性质,变得不像此前那样清晰和确定了。我个人对这个通报的读后感是,莫非此前的媒体报道搞错了? ( http://www.tecn.cn )
    问题是,当初媒体所报道的事实从何而来呢?此前的多家媒体都报道说,他们的消息来源是:5月12日,巴东县公安局副局长宋俊向县政府通报此案的调查结果及细节。那么,宋副局长那天到底有没有通报?如果有,能否公开一下原始的记录?如果当初的通报和现在的通报发生冲突,警方不能简单地说以什么为准就行了,而需要解释这个差异是如何形成的。更重要的是,媒体应该跟进采访,让公众了解更多的事实。 ( http://www.tecn.cn )
    
 

文章来源:本文转自潇湘晨报5.19,

 楼主| 发表于 2009-5-20 14:28 | 显示全部楼层

邓玉娇涉嫌故意杀人,邓贵大岂不死得光荣
        杨育  
中青在线-中国青年报    2009-05-20   

      5月18日,湖北省巴东县公安局再次通报了“510”案的相关细节和情况,女服务员邓某因涉嫌故意杀人而被刑拘。目前,她仍在医院接受检查和鉴定。(《京华时报》5月19日)
     想必经过几天来媒体的跟踪报道,女服务员邓玉娇刺死邓贵大一案,已经基本有了头绪。从客观的报道中不难发现,邓玉娇刺死邓贵大实为“事出有因”。比如,遭到邓贵大等人向她提出的提供异性洗浴服务的无理要求,邓贵大还用一叠钱炫耀,并朝邓玉娇头、肩部击。最为值得注意的是,邓贵大先后两次将邓玉娇“推坐”到沙发上。如此等等。

    而命案之所以发生,在于不堪忍受的邓玉娇作出了反抗的举动,她随手拿起一把水果刀向邓贵大刺击,致邓贵大因伤势严重,经抢救无效死亡。应该说,案情的脉络已经十分清晰,邓玉娇刺死邓贵大并不是有预谋的,且案发后邓玉娇自己打电话报的警,并没有逃离现场,怎么就会“涉嫌故意杀人”?

      “故意杀人”的前提是要有目的性,是主观上故意,行动上主动。而邓玉娇在此案中始终处于“被动”状态,假如她确实涉嫌“故意杀人”,那么其目的性是什么?为什么要杀一个与自己素不相识的人?杀死邓贵大对她有何益处?显然,这些问题都值得探究。

      法律虽然是严肃并且严谨的,但并不是“僵死”的。从事实来看,邓玉娇面对邓贵大三人,显然属于弱者。如果确认邓玉娇属“故意杀人”,那么,相对于邓玉娇的“故意杀人”,邓贵大岂不是成为最大的受害者?岂不是“死得光荣”?

     而事实上,邓玉娇才是此案的最大受害者。邓贵大作为一个政府官员,到娱乐场所寻求异性服务不说,还用钱击邓玉娇头部、肩部,充满了挑衅、侮辱的意味,期间还动手将邓玉娇两次“推坐”在沙发上,早已丧失了一个干部应有的道德及法律责任,这样的行为与街头流氓混混又有何区别?

      所以,指控邓玉娇“涉嫌故意杀人”值得推敲。虽然邓玉娇刺死了邓贵大,但这并不是说邓玉娇具有杀死邓贵大的主观故意,并不是说邓玉娇有预谋、有目的地行凶。而邓贵大等人的行经,首先侵犯了他人的合法权益,造成了他人心理上、身体上的伤害,这些因素如果不予以充分考虑,那么,邓贵大作为“受害者”,或许还会因为邓玉娇的“故意杀人”而享受到“因公殉职”的待遇,这种原本违法违纪的人,值得同情吗?

 

 楼主| 发表于 2009-5-20 14:30 | 显示全部楼层
新史记烈女传之邓玉娇传
文/饕餮
  湘鄂西之巴东,近有烈女出焉。此烈女非曩时夫死守寡之属,亦非旧时旌表之类,乃抗暴屠凶之女也。  盖巴东,隶属恩施州,其地偏狭,乃鄂西咽喉,神农架于其北,大巴山贯其中。土家、苗族等世守其地,宋相寇准曾为县令,将军贺龙于兹杀伐,虽然,巴东乃贫蔽之邑也。
  有女邓玉娇者,正青春年少,于野三关镇充杂役,或以修脚小技苟活焉。五月十日,有该镇小吏三员,曰邓贵大、黄德智并邓姓者一,聚而饮,饮而思淫,遂至邓玉娇役作之所。斯时也,邓玉娇浣衣,而黄德智先入,见其美壮,以淫语亵,邓愠,斥其非,邓贵大醺醺继入,淫欲勃勃,见邓玉娇不从,乃大怒,出囊中钱,拍击邓女之首曰:“得非以我等无钱乎?”继之用强,扑邓女于椅,欲行奸淫。邓女强挣而起,再扑,再起再扑,邓女大怒,忽出修脚利刃,直刺其喉,黄德智大骇,前搏,邓女横刀宰之,重创黄,而随行之邓姓者,心胆俱裂,骇立而已。邓贵大酒血狼藉,未几毙,黄德智者嗷嗷待毙,而邓女掷刀于地,挽发报警焉。
  江湖传此,以为邓玉娇者,今之烈女也。宰恶吏于当场,抒民愤于巴东,壮哉!余则谓:僻远之乡,民族之地,秦汉以降,无论流官土司,均以抚民为善策,不以暴烈残其民。土家、苗人等,民风淳朴,邓玉娇抑或苗族也——官府倘迫之太甚,则其血性发作,往往啸聚山林,所谓官逼民反,不得不反,此之谓也。邓贵大等,小镇之恶吏也,区区巴东如此,国中此辈衮衮不可胜计焉尔!纵吏残民,国祸之源也。则沪上刀客,巴东烈女之起,有何怪哉?
  是为记。

 楼主| 发表于 2009-5-20 14:39 | 显示全部楼层
 

中国社会用什么来保护邓玉娇

http://www.sznews.com   2009-05-18 11:17  深圳新闻网    【字号:  


社会各界写了一封致公安部的公开信,要求立即无罪开释巴东烈女邓玉娇,有理有据,本人完全支持,并诚恳的希望法律界同仁和我的朋友秦宾大律师、我的私人法律助理孔亚楼律师一同来关注这起案件。如果有必要,我们将以公益行为,为邓玉娇作无罪辩护。

邓玉娇现在状况怎样,我们还没有得到确切的消息。除了新闻报道,公安机关的调查结果,我们也还没有得到,因此,邓玉娇是否能够无罪开释,也还是前途未仆。在这种情况下,社会各界的努力将是很有价值的。

这起事件的起因,有一些公开报道。5月10日晚上,湖北巴东县野三关镇政府招商协调办主任邓贵大等三名官员,到当地雄风宾馆梦幻城消费时,要正在休息室洗衣的邓玉娇提供特殊服务,还拿出一沓钱拍打邓玉娇的头,炫燿说你怕我们没钱么。邓玉娇表示,自己不提供特殊服务,但被邓贵大两次按倒在沙发上。她于是抓起沙发边的修脚刀刺向对方,结果邓贵大被刺中动脉及肺部,伤重死亡。

简单的看,如果被刺死的是普通嫖客,恐怕邓玉娇不仅早已开释,说不准还会授予什么见义勇为的称号给以表彰,可是,邓玉娇刺死的是政府公务人员,这就麻烦了。尽管法律上并没有说,公务人员有什么特权,但事实上是,受贿2000万的只是判了个无期,受贿几十万的可能免于起诉,于法不依的个案比比皆是。再说,如果无罪开释邓玉娇,那么,公务人员再也不敢去夜场,公务人员不敢去夜场,那么多色情场所都要关门,弄得不好,事关GDP保八啊。

再说,我的律师提醒我,法律只认同司法机关的调查,新闻报道不能作为邓玉娇是否可以得到无罪开释的法律依据。也就是说,公安机关的调查结果,将是至关重要的。种种猜想,虽不确切,却于理有据。中国的事情,往往会出现很多悖论,比方说,你明明知道房价太高了,却不得已非要去买,因为你买不到便宜的,地方贪官把所有购买便宜房的通道都堵死,你只能去买高价房。一句话:逼的。

邓玉娇挥起修脚刀,其实也是逼的。她不这么做,面对的就是三个贪官的凌辱。巴东县公安局在通报中,把邓玉娇说成抑郁症患者,那就是在交易中语言不和引起的纠纷,从而否定三官员轮奸或者强奸。在轮奸、强奸、语言不和三个层次,巴东县公安局试图推到最后的性交易,暗示说,由于邓玉娇有抑郁症,三个官员语言不妥,造成邓玉娇主动攻击,从而抹煞三个官员意图强奸或轮奸的真相。

所以,社会各界致信公安部,其实也是逼的。但是,有一点不是逼的,那就是这三个贪官,去找特殊服务,绝对不是逼的,而是完全的自愿,甚至是强烈的要求。官员的腐化堕落,都是因为来钱容易,他们掏出一沓钞票拍着邓玉娇的头,那也不是逼的。习水的贪官去奸淫幼女,温州的贪官去私分房产,还有杭州苏州的贪官在开发商那里受贿,统统都不是逼的。官啊,你们为什么非要逼一个弱女子,用一把修脚刀来自卫呢?

其实,我也不知道,社会各界的努力是否有效,因为我们搞不清楚在这种腐化堕落的社会,还会有多少邓玉娇?我们搞不清楚,我们需要用什么来保护邓玉娇?我们搞不清楚,还会出多少邓玉娇?我们可以说,中国社会用正义来保护一个被欺凌的女孩,可是,在贪官的眼里,正义、良知还有法律,又值多少钱?

但是,努力是必须的。这不是正义与非正义的问题,而是普通民众对贪官的挑战,著名博客杨恒均说:你一个弱女子,竟然用一只修脚刀,给了我深刻的启蒙教育,你告诉我,在一个几乎都失去了理智的社会里,在面对尊严、自由和身体受到侮辱和伤害的时候,一只修脚刀,很可能比我的笔、我的电脑和我的博客更具有启蒙意义!难道就靠这个保护邓玉娇?

来源: 深圳新闻网  编辑: 朱玉林  作者: 牛刀

 楼主| 发表于 2009-5-20 14:33 | 显示全部楼层

                                         烈女传之邓玉娇传

     乙丑年,逢母亲节戍时二刻,有镇府官吏邓贵大,偕同僚黄德智并邓某三人。三吏甚喜五色,行招商、刮民膏、饮酒沈湎,以夜继昼,尤喜窈窕而淫乐耳。逸则淫,淫则忘善,忘善则恶心生。

     初,三吏行酒划拳,须臾,酒过数巡,猜枚行令,腮红舌乱。间,有谏曰:“何不往梦幻城逍遥,解吾等铛下疾苦?”,六眼色起,光比狼甚,逐往。智为先、贵大邓某尾后,行楼上一寓,三吏推门,窥之,见娇浣衣,三狼淫心顿起,两股轻开,麈柄坚挺。智询娇曰:“特服否?”娇明其意,曰:“奴只修膝下二足,不候尔等铛下小足,烦官家怜之。”

     智闻言,愤质娇曰:“此交欢处,汝敢拒之?汝在此何为?”娇曰:“侍女,非鸡也!”

     智娇逐争,娇欲离,远狼群,未果。臾,身后贵大横言,曰:“恐吾等无银乎?”便爪入囊中取银万千,右爪持银至娇面前狂舞,娇避之不睬,复身欲往,贵大怒按娇于沙发之上。娇起贵按,往复数次。贵大欲奸娇,娇不从,逐探身索寸长果刀,刺贵大三刀。智大惊,阻之,右臂被娇刺一刀,咳曰:“汝可为吕四娘乎?”邓姓恐极,不敢前往。

     呜呼!贵大淫血喷尽,肺脉衰竭,淫星陨落,智伤无命危矣,娇电衙自首。

     颂曰:公好淫乐,娇为护身,贞专精纯,不贪行贵,守节执事,不为轮奸,遂死不顾,名号显遗,杀身成仁,义冠天下

 楼主| 发表于 2009-5-20 14:43 | 显示全部楼层
朱少华:邓玉娇故意杀人的蹊跷之处
2009年05月20日09:07   长城在线  朱少华 

 

    巴东发生了这样的事情,无论对当地政府的形象还是官场的影响都是极为不利的,但要挽回影响就要吸取教训,对官员加强管理和教育,现在这方面如何进展没有听说,却总是在邓玉娇“故意杀人”和“精神病”上大做文章。

湖北巴东县公安局18日通报了5·10案件的细节和处置情况。通报说,侦技人员发现邓玉娇随身携带治疗抑郁症药物,已决定将邓送往医疗机构检查鉴定。通报称公安局已经以涉嫌故意杀人对其立案侦查,是否自首须经法院认定。(5月19日《广州日报》)

事情越来越蹊跷了。

原先报道时,邓玉娇属于自首行为,现在改为是否自首须经法院认定;一开始发现了邓玉娇携带有治疗抑郁症药品,现在不仅认定,还把其送到了医院治疗;原来邓贵大等人提出“特殊服务”,现在改为“异性洗浴服务”;原来邓贵大等人将邓玉娇按在沙发上,并用钞票抽打邓玉娇的头,现在变成了口角,只是将其“推坐”在沙发上,还有了第三方在场劝解;原来邓玉娇拿刀刺了邓贵大,现在变成了故意杀人。

在邓玉娇刺死邓贵大的事情发生后,有两种迹象让人感觉很蹊跷。一种是千方百计寻找邓玉娇“故意杀人”的证据,另一种又极力让邓玉娇患上“精神病”,也就是为邓玉娇开脱。这两种迹象看起来是矛盾的,其实都是为了维护包括死者和伤者在内的三名政府机关干部的“尊严”。因为找出邓玉娇“故意杀人”的证据,就说明死者和伤者多少有“含冤”的成分,而邓玉娇如果真是“精神病”,死者和伤者的“含冤”成分就更高了。“精神病”杀人可以减轻刑事责任,但同样杀人也可以不需要理由,邓贵大如果死在精神病人之手,他不仅能为自己争得几分“尊严”,更能为当地的官场形象增添几分“光彩”,至于那种“特殊服务”就可以忽略不提了。从这个意义上讲,邓玉娇的“精神病”也是当地官场形象的最后一根稻草。

在我看来,三名政府机关的干部到休闲中心,见面就让人为其“特殊服务”,这不仅是官员生活作风的堕落,更是对一个女性莫大的侮辱,而接下来两次把邓玉娇按在沙发上,并用钞票打头,更是一种霸道野蛮的行为。在这种情况下,邓玉娇不甘屈辱,奋起反抗,非常正常,她的杀人也是正当的防卫和反抗,后果可能出乎她的意料,但这和“故意杀人”有天壤之别,因为她的“故意”是建立在自卫和反抗的基础上,也是完全符合“正当防卫”的法律规定。至于在防卫中要了邓贵大的命,也是邓玉娇无意识的结果,怎能谈得上“故意杀人”。当然,这还需要法院的认定,不管怎样,邓玉娇的行为与“故意杀人”还是有很大差别的。

巴东发生了这样的事情,无论对当地政府的形象还是官场的影响都是极为不利的,但要挽回影响就要吸取教训,对官员加强管理和教育,现在这方面如何进展没有听说,却总是在邓玉娇“故意杀人”和“精神病”上大做文章。事件发生后,邓玉娇就被送进了恩施州优抚医院进行检查鉴定。被送到该院后,院方采取了“约束性保护”措施———她的手腕和踝、膝等部位被用布条约束后固定在病床上,活动能力和活动范围均受到限制。

我们传统上讲“死者为大”,为了让死者“为大”,更为了维护自己的形象,就想尽办法从杀人者身上找到理由,给邓玉娇定个“故意杀人”或“精神病”,难道这样官场的面子就好看了?总想从邓玉娇身上找到维护当地政府形象的“证据”,不仅维护不了自己的形象,挽回不了不利的影响,更有损于政府的公信力。如果邓玉娇得不到公正的处理,巴东今后更难以平静了。(来源:燕赵都市报)

 楼主| 发表于 2009-5-20 14:45 | 显示全部楼层
     新京报:不能让邓玉娇一直被精神鉴定下去
 2009年05月19日09:44   新京报
 
      巴东县野三关镇“招商办主任丧命娱乐城案”经媒体报道后,一时成为全国各大网站热议的话题。案发以后,嫌疑人邓玉娇被巴东警方“安排到恩施州优抚医院观察”。(5月18日《恩施晚报》)

官员命丧娱乐城女服务员刀下,此事引发舆论关注,焦点聚集在邓贵大是否涉嫌强奸,是否涉及腐败行为,邓玉娇的杀人行为是正当防卫,还是防卫过当,是否承担刑事责任。但警方却给出了出人意料的“第三条道路”———邓玉娇已被“安排”到精神病医院做鉴定。

据巴东警方给出的案件通报,5月11日,邓玉娇因涉嫌故意杀人被警方刑事拘留。《刑事诉讼法》第69条规定,公安机关应当在拘留后的3日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逮捕,在特殊情况下,可以延长1日至4日。即在5月18日之前,警方就必须提请检察院批捕。按规定,只有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才可以延长至30日,邓的杀人案显然不属于以上任何一种情况,有“超期羁押”之嫌。

当然,巴东公安可以给出“合法”理由———拘留邓时,发现其包内有治疗抑郁症的药物,所以将其送往医疗机构“鉴定”。按《刑事诉讼法》第122条规定,对犯罪嫌疑人做精神鉴定期间不计入办案期限,所以没有“超期羁押”。但据恩施当地媒体报道,截至16日恩施州优抚医院方面还在称:警方“并未完善”委托医院进行精神病司法鉴定的相关手续,所以至今都没有进行司法鉴定。依照《司法鉴定程序通则》,鉴定机关只有得到明确的委托,才能受理鉴定。所以案子就卡在那里。这让人担心漫长的鉴定过程会耗去舆论的激情,案子被“冷处理”。

一般而言,“忧郁症”不会严重到“完全丧失对自己行为的控制”,行为人还是要承担刑事责任的。从案发后邓主动投案等情况看也可印证。院方却对邓进行严格的“约束性保护”———手脚被捆在床上,强制输液,这种行为是否必要?

应当说,警方对本案的信息公开还是相当严谨的,比如在通报中反复强调这只是“初步认定”,“最终由法院来判定”。这表明警方对于媒体监督、网络监督的认同,对自身执法行为的慎重,希望做到程序公正,令人信服。

但是,舆论对本案的关注之处在于,司法机关能不能公正办案,所以不能让邓玉娇一直“鉴定”下去,得给个令人接受的说法,而案子的实体部分———邓是否正当防卫,是否犯罪还没有开审呢。□沈彬(律师)

 楼主| 发表于 2009-5-20 14:48 | 显示全部楼层

             一则“无关”的笑谈

      四川省成都市一名43岁的李姓非公务员男子酒后强奸大树,女邻居发现后报警,该男子被抓获。当地法院日前以强奸罪判处该男子一年有期徒刑,缓刑一年。

  2008年4月17日晚间,家住成都新都区的李姓男子在酒后,趁公务员女邻居不在,潜入刘家院子,然后爬上一棵国家一级保护植物贵州习水杉试图强奸。他在树上深藏4个多小时后,突然下雷雨,回家的女邻居在电闪雷鸣中发现躲在树上的他,他赶紧跳下树逃回家中。

  次日早上,他被当地派出所警察带走。他向警方承认,“我爬上树,确实想强奸。”

  当地法院日前审理此案,法院认为,李姓男子翻墙爬上大树,企图与大树发生性关系的目的很明确,行为已构成强奸罪,因为其主动终止犯罪行为,可减轻处罚,判有期徒刑1年,缓刑1年。

 楼主| 发表于 2009-5-20 16:12 | 显示全部楼层
对于“巴东烈女杀色官”的新闻,我不谈法理,因为已经有太多惺惺作态的法律陈述。

  我只看人情。

  无论从什么角度看,扬眉“刀”出鞘的邓玉娇肯定属于社会的最低层。如果不是出身寒微,哪个女孩愿意在一个山高皇帝远的县城里作服务女工。而镇政府的小小官员,在那种地方自然是大老爷,进来了娱乐场所,对服务员予取予求。“性”趣盎然的官们,也不止那三条色狼。之前的官员嫖宿幼女案,很能说明问题。

  官老爷一时性起,向女工要求一些潜规则里本是非常普通的特殊服务,竟遭断然拒绝,怒向胆边生,已经有过先例。深圳的林局长早已经留下“你们算个屁”的名言,被传诵一时。

  我们不必假道学去谴责肉体交易。肉体交易,自古就有,周瑜黄盖,愿打愿挨。我虽然不赞成暴力,更不喜欢血腥。但对弱者在退无可退时奋起还击的热血一刀,却忍不住悄悄叫好。

  一叶知秋,见微知著。之前早已经有太多太多“涉官”的情色事件,从贵州的官员嫖宿幼女案,到深圳林嘉祥的“你们算个屁”,到更早前的“公共情妇案”,中国官场的风气和潜规则,可见一斑。

  是什么逼出了弱女子的修脚刀?

  是肆无忌惮的予取予求和步步紧逼的侮辱。

  邓玉娇的一刀,只是弱者给恶形恶状的作威作福者一个提醒:请把我们当人,别太过分!

  自然修脚刀血案也有黑色幽默的一面。

  请和我一起想象一下那个画面:三个平日里恶形恶状的作威作福者,脑满肠肥,缺乏运动。强奸不成,反而在一个弱女子和小小的修脚刀的面前现出了鸡手鸭脚纸老虎的原型,被杀得丢盔卸甲,狼狈逃窜。

  每念及此,总让人笑出泪来。 (.郑维)

 楼主| 发表于 2009-5-20 16:12 | 显示全部楼层
现行中国刑事犯罪理论,任何一个犯罪案件必从四个犯罪构成要件着手分析,即:犯罪的主观心理状态、客观行为事实、社会危害程度、刑事违法性。

  首先是两者的主观心理状态,这是衡量嫌疑人主观恶性的最重要的标准。也是两起案件争议最大的焦点,现作重点分析。

  嫌疑人犯罪时的主观心理状态存在两种情形:故意和过失,故意又分为追求的故意(直接故意)和放任的故意(间接故意),过失也分为疏忽大意的过失和过于轻信的过失。显然,几乎所有的刑事法律都是严惩故意犯罪,而过失犯罪在立法的时候就区别对待,予以轻处。

  从媒体报道的两件罪案发生的过程和行为状态来看,“贫家女”用修脚刀故意杀死招商局官员,应当争议不大。虽然“贫家女”当时的主观心理状态是“故意”,但并不当然意味着她的主观恶性极大——在刑法中,当人们正受到不法侵害时,法律授予正在受到不法侵害的当事人享有进行防卫自力救济的权利,既是“正当防卫”的法定权利。正是其防卫的正当性阻却或大大降低了防卫者“故意”的主观恶性,因此,尽管造成严重后果,法律同样从轻予以处罚,这是属于法定的从轻处罚情节,法官进行量刑时必须予以执行。

  目前前者争议最大的是:“贫家女”当时是否受到现实的正在进行中的不法侵害?“贫家女”持修脚刀刺死向其“娱乐”的官员是否构成法定的“正当防卫”?如果是防卫行为,其防卫行为是否适当,是否“过当”(超过合适的防卫限度)?

  从报道来看,被刺官员要求并强迫修脚女提供“特殊服务”(显然是指性或身体方面的服务),被修脚女拒绝,双方发生冲突,在冲突的过程中,修脚女持手中的修脚刀刺伤官员并致死。这里还有一个情节必须充分注意:被刺方同伴共三个健壮的成年男性,刺人方仅一个身单体薄的年轻少女。在双方的力量对比、心理状态对比来看,显然被刺方占据绝对优势,有恃无恐,飞扬跋扈,刺人方绝对弱势,且战战兢兢,十分恐惧。而且从双方社会地位来看,被刺方为政府官员,显然属强势阶层,刺人方为一修脚女,显然属社会底层弱势人群。社会地位的悬殊对当事人的心理状态显然也会造成重大影响。从任何一个普通人来判断:在双方力量对比悬殊的情况下,弱者要取得相对优势的唯一办法就是—-绝地反击,采取当时其能够采取的最有效、最具威慑力的措施进行反击,一击定局,因为对弱者来说,她没有第二次反击的机会。(这也是为何美国最害怕弱小国家拥有核武器,以及巴勒斯坦人民在与以色列对抗中要采取自杀袭击的“恐怖主义方式”,要去攻击敌对方平民的根本原因所在,大家想一想,我们在抗日战争中,同样不也是“反抗无所不用其极吗”——什么童子军(小兵张嘎是典型)、爆炸、和敌人同归于尽、暗杀等等。为什么中国提出生存权、温饱权、发展权反击西方人权攻击特别有效,特别能引起穷国的广泛共鸣的原因所在。想当年,英国、法国反击纳粹德国不同样是“反抗无所不用其极吗”。)

  从上不难得出这样的判断:修脚女当时正受到招商局官员的不法侵害(即要求“特殊服务”,并嚣张地用票子袭击修脚女头部,伴随语言的威胁、攻击、侮辱,同时动手动脚),修脚女当时立即采取了自卫措施,可以说是下意识挥动手中的修脚刀攻击要求“特殊服务”并动手动脚的官员,造成官员死亡的严重后果。

  《刑法》第二十条规定:“ 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

  正当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

  对此,还有一个问题必须予以讨论,即何谓正当防卫“超过必要限度”?一般来讲按照权利对等原则来判定是否“超过必要限度”。即正当防卫保护的权利和利益与正当防卫给侵害人造成的利益损害应当基本相当,否则即构成法律认为的“正当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构成刑事违法。何谓“损害基本相当”?,首先从被侵害的权利类型来判定,生命权高于健康权,生命健康权利高于财产权。其次,如果是以保护财产权不受侵害而对侵害人实施身体控制和伤害制止侵害行为,那么侵害人所受到的身体伤害应该仅为当时所必须——不能以取人性命的方式来制止。例如抓小偷,以不造成小偷死亡和重伤为限度。这也是为何《刑法》第12条第3款做此规定的原因所在。当然侵害人如以严重暴力反抗且已经严重危及他人人生安全时,性质已经显然发生重大变化,又令当别论。

  综上,个人认为,修脚女在当时情境下,正受到招商局官员的“侮辱、调戏妇女”的不法侵害,从一般判断,该被害官员在该公共场所现场对修脚女当即实施“强奸妇女”强迫性交的严重危及其人身安全的暴力行为的可能性较小。但,修脚女却手持利刃对实施不法侵害的该官员进行自卫性攻击,且造成官员死亡的严重后果。因此,修脚女的防卫行为超过了必要限度且造成重大伤害,她为保护自己不受官员“侮辱和调戏”,采取的行为,却让侵害官员付出生命作为代价。因此,修脚女应当承担“防卫过当”相应的刑事责任。 (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 朱辉群 律师 )

 楼主| 发表于 2009-5-20 15:56 | 显示全部楼层
     服务员邓玉娇刺死官员一事,自传出的那一刻起,公众关注度就一直保持着炽烈而焦灼的状态。在真相未彰之际,人们表达臧否之情,抑或爱憎之感,是自然而然的。然而,当18日巴东县公安局通报基本案情后,公众的质疑近乎达到沸点,纷纷质疑该通报,纷纷为邓玉娇的前景而担忧和焦虑,甚至有律师自愿组团赶赴巴东,为之伸张正义。这委实耐人寻味。

  一个与我们非亲非故的民女,一个与我们相隔千里的民女,一个地位近乎卑微的民女,为何如此让我们牵肠挂肚?原因说简单很简单,说复杂也复杂,具体到邓案,更有着具体的原因。

  首先,这缘于每个人心中的正义冲动。每个有良知的人,在面对人间不平事时,都会萌发一种起码的正义感和是非判断。正如先哲所称,“无恻隐之心,非人也;无羞恶之心,非人也;无辞让之心,非人也;无是非之心,非人也。”邓的遭遇,让人唏嘘。

  其次,发自捍卫正义的道义感。从当前情势看,巴东的通报让人产生了强烈的运作痕迹,如此一来不能不让人惶恐。从表面看,警方通报案情的措辞流露出些许人文情怀,让不明真相者顿生好感,实际上如果仔细研读该通告,便可发现此通告杀机潜伏,戾气和“险恶”用心呼之欲出。可以归纳为四点:一是刻意遮蔽同行的另一直接见证人,以“他”代替。二将邓玉娇明显属于自首的行为,改为是否自首须经法院认定。三是将原来的“按倒”巧妙地置换为“推坐”。四是将此前“特殊服务”易为“异性洗浴服务”。

  如果说前两条的遮蔽尚有情可原的话,后两条的改变则让人倒抽寒气、备感凶多吉少。问题很简单,通过警方在措辞上的腾挪转跃,邓玉娇的前景便有不祥之兆,而本来“死有余辜”的邓贵大则被开脱不少。事实的确如此,巴东县公安局称,已经以邓玉娇涉嫌故意杀人对其立案侦查。尽管按照程序,邓玉娇最终是否被判处故意杀人罪,有待法院判决,但熟悉现实语境的人都知道,通常来说,警方对嫌犯的罪名认定,往往就是最终的审判定罪,正如有论者所称,从侦查到起诉到审判,有如“滚石下山”而不是“推车上山”,是以侦查为中心而不是以审判为中心。这一点,已有敏感的律师作出预期,邓玉娇最终可能会被判故意杀人罪成立。

  最后,出于我们都可能是邓玉娇的担忧。在一个恶势力恣行的土壤里,即便是安分守己如邓玉娇的良民,也往往难以保持全身,她可以选择躲避,但恶官追上去;她可以选择拒绝,但恶官甩着钞票羞辱;她可以选择退让,但恶官孔武有力,强行按倒。她最后选择了刀,但又被警方认定涉嫌故意杀人。我常常在想,如果换作是我们,换作另一个民女,她们的选择只有两条,就范乃至反抗,无论哪一点都不能善终。当恶的权力骄横到滥施淫威时,每一个民女都必然如倾巢之卵,难以安身。

  比如,案情通报不久,网上就流传一个热帖,揶揄意味极强。比如文中有这样的语言,告別大厅门前悬有「沉痛悼念邓贵大同志」黑白色橫幅,灵堂外摆满了各个娱乐城老板进献的花圈,并写有挽联,“牡丹刀下死,做鬼亦风流”;“贵大饮刀向天笑,九州皆知淫誉高”……黄德智作为邓贵大生前最后陪在身边的同事,为他致辞,他说,邓贵大同事是一名优秀的党员,平时工作恪尽职守,为了完成招商引资工作的任务,他不但在工作时间忘我工作,下班后还继续在娱乐城内陪伴前来考察的企业家,他的死是巴东人民巨大的损失……

  据报道,恩施电视台的画面显示了这样一幕,邓玉娇在病床上抽动身体,哭喊着:“爸爸,他们打我!爸爸爸爸、爸爸、爸爸……”

  当看到这样的视频截图,谁能无动于衷?谁不黯然神伤?谁不为民女邓玉娇的险恶处境、不幸命运而感到心底滴血?

  一个民女的命运,之所以让我们如此牵挂,说白了是因为我们对强权充满着发自骨子里的恐惧,说明了我们对正义是多么渴求,如果我们不据理以争,誓死捍卫正义,我们,我们的姐妹都可能成为下一个邓玉娇。(来源:国际在线)

 楼主| 发表于 2009-5-21 12:16 | 显示全部楼层

   

刺死官员案女服务员被警方从病房带走

重庆时报 (有视频)

本报讯(记者 刘静) 5月10日傍晚发生的湖北巴东县野三关镇雄风宾馆女服务员刺死官员一案,昨天有了新的进展。昨天下午记者从邓玉娇母亲张树梅那里得知,在没有通知家属和律师的情况下,巴东县公安局19日下午已把案发后就一直在恩施州优抚医院接受“住院观察”的邓玉娇从病房悄悄带走。同时,邓玉娇的律师向巴东县公安局提交的会面申请目前也没有得到任何回复。

  看守所拒绝家属探视

  昨天下午记者打电话给邓玉娇的母亲张树梅想了解一下邓玉娇在医院的最新状况,一听到记者的声音,张树梅就焦急地告诉记者,“我女儿19号下午被巴东公安局的刑警带走了。当时我和两名律师都不在现场,公安局和院方也没有告知我们。我还是从一位去医院探望玉娇的朋友那里得知的。”她说邓玉娇现在应该是关押在巴东看守所。直到昨天晚上她也没有接到巴东县公安局的任何通知。“去了看守所也不让见呀,只有等他们的通知说什么时候能见面。”张树梅无奈地说她现在能做的只有等待。

  “我女儿是正当防卫”

  “我希望这件事情快点结束,我女儿是正当防卫。”张树梅坚定地说。自从邓玉娇出事之后,张树梅就没有好好地休息过,记者在和她的几次通话中也听得出她非常疲惫。她说现在她还是比较放心,“我对两位律师是百分之百的信任。”

  这些天张树梅也接受了国内很多媒体的采访,对于全国各地媒体和网友对邓玉娇案件的关注她表示非常的感动和感激。甚至有好心的网友凑了几千块钱给她,让她给邓玉娇买点营养品。

  巴东公安局迟迟未回应

  19日下午4点,全权代理邓玉娇案件的两位律师已经向巴东县公安局递交了要求会见当事人的申请,当时夏霖律师在电话里很乐观地表示最迟20日警方应该会给他们回复。20日下午记者联系夏律师时,他表示巴东县公安局现在都还没有回应会面申请,不过他相信晚点应该会有消息,还叫记者晚点再和他联系。等晚上8点记者再打去电话询问时,夏律师失望地说他们还在等巴东公安局的回复。

  当地警方办案前后矛盾

  巴东县公安局在18日发布的公告中说,邓玉娇因涉嫌故意杀人被刑事拘留。侦查中,侦技人员发现邓玉娇随身携带的包内有治疗抑郁症的药物,结合调查情况,已决定将邓玉娇送往相关医疗机构检查鉴定。既然最初是警方要求对邓玉娇进行精神鉴定,可为何入院后警方又迟迟不肯下鉴定委托书?在恩施优抚医院邓玉娇除了输营养水外也未接受任何精神方面的治疗,现在警方又将未做鉴定的邓玉娇带回看守所,这岂不是自己打自己的嘴巴。

 楼主| 发表于 2009-5-21 12:22 | 显示全部楼层

李万友:这下该拘捕邓贵大同伙了吧

  作者:李万友(云南 公务员)

  邓玉娇刺死邓贵大一案众说纷纭之际,巴东县委召开了干部作风整顿会。据报道,“5·10”案件在巴东县内的震动非同小可,县委一负责人气得在会上拍桌子,要求县纪委、监察局对案件中涉及的干部有无违纪行为迅速开展调查。

  对这迟到的“正义”,民众还是欢迎的。有了县委负责人的表态,我想,这下该是拘捕邓贵大同伙的时候了吧。

  经媒体跟踪报道后,相信人们对整个案件已经基本有了头绪。我始终认为,无论是先前的索要“特殊服务”与“按倒”,还是后来所谓的“异性洗浴服务”与“推坐”,邓贵大等人首先涉嫌违法,逼得邓玉娇走投无路,才导致悲剧的发生。

  出于办案需要,警方先“控制”住邓玉娇进行立案侦查无可厚非。但对邓贵大的两个同伙毫无约束,甚至还有“保护”之嫌,也无论如何说不过去。

  如果说之前当地警方没有“底气”或“别有用心”的话,那么,如今巴东县委召开干部作风整顿会,却实实在在传递出了当地确实存在干部“违纪行为”的信息,这说明拘捕其他相关违法嫌疑人,是十分必要的。

  与此形成对比的是,邓玉娇因涉嫌故意杀人而被刑拘,还被绑在医院病床上饱受折磨。不难看出,巴东县警方将选择性执法术发挥到了极致,这究竟意欲何为?

  按照程序正义原则要求,在对邓玉娇立案侦查的同时,也该对邓贵大的两个同伙进行立案侦查。如果连这种最起码的法律底线都不能坚守,还有什么资格谈“客观公正办案”?

 楼主| 发表于 2009-5-21 11:55 | 显示全部楼层

                               

女服务员刺死官员案续:网友发起营救行动

(中国)大洋网   (2009-05-21)

     我正打算去洗浴中心体验一下……”5月19日晚8时左右,身在湖北省恩施州巴东县的凯迪网友“超级低俗屠夫”在电话中告诉记者。他4天前从河北辗转来到这个偏僻小城,不是旅行,为的是一个与他完全不相干的案子—近日网络给予了极高关注度的邓玉娇案。

  偏僻小镇上的凶案

  邓玉娇是巴东县野三关镇“雄风”宾馆休闲中心“梦幻城”的服务员,5月10日晚,该镇政府官员邓贵大、黄德智酒后陪他人到“梦幻城”消费,与21岁的邓玉娇发生争端,邓玉娇用刀刺破邓贵大颈部动脉血管及胸部,致其不治身亡,随后邓玉娇打电话向警方自首,警方以故意杀人罪将其刑事拘留。

  5月12日,长江巴东网首先披露了相关案情。随后《长江商报》对此案进行了报道,旋即,“女服务员”、“娱乐城”、“政府官员”、“刺杀”等具有强劲冲击力的字眼涌入人们视线,这一在鄂西偏僻小镇发生的凶案很快成为各大网站网友关注的热点。

  目前网友的观点基本一致:对犯罪嫌疑人的同情乃至赞颂;对死伤官员作风问题的批评以及对警方秉公办案的质疑。

  而事实上,巴东警方表示,在案件发生的第二天,5月11日,巴东警方即向巴东新闻网提供了案件基本情况说明。指出“5月10日晚,野三关镇招商项目协调办3名干部陪同客人在镇上一娱乐场所消费时,与一名服务员发生争端……”12日,长江巴东网据此披露了案情。警方表示,在案件侦查中,从邓玉娇行李包中查出有治疗忧郁症的药品。

  13日,该网站发布《巴东警方通报“5·10”案件调查结果》,这份调查结果比前一份详细得多。但这一调查结果让网友们群情激愤,纷纷指责涉案官员一方的强奸企图,认为邓玉娇是正当防卫,并把她奉为反抗权力和暴力的烈女、侠女。

  然而由于警方怀疑邓玉娇的精神问题,网友眼中的烈女子在被拘留后不久被送往恩施州优抚医院进行精神病观察。在恩施电视台《今晚九点半》节目视频中,躺在病床上的邓玉娇激动、无助地哭喊“爸爸,他们打我,爸爸……”对此许多网友表示愤怒,怀疑警方认定邓玉娇有精神病,存在为两个政府官员开脱企图强奸的动机。

  营救烈女子成为网友的广泛呼声。

  由网络而现实的行动

  不过这一次网友的行动不再止于网络上的呼喊。

  在看到媒体对邓玉娇案的报道后,5月14日中午,“超级低俗屠夫”吴淦在凯迪“猫眼看人”论坛上发帖,认为此案是邓玉娇在面对几个男人对她的强奸威胁时,做出的正当防卫。并“建议大家一起用行动来帮助这个用修脚刀捍卫尊严的姐妹!”

  当日下午,在发表了一通声明后,这位网友将自己的真实姓名、身份证号,乃至身份证原件等信息悉数公布。随后,公布了自己接收捐款的账号,并率先出资2000元,立意筹得钱款前往案发地帮助邓玉娇。不少网友慷慨解囊。

  14日下午,吴淦从河北前往北京联系律师,15日出发前往武汉,辗转来到巴东。从其博客内容可以获知,他在抵达巴东的第二天即见到了邓玉娇的爷爷及父母,随后说服他们让律师介入。17日,在与另一位叫陈万的网友在恩施州会合后,吴淦与邓玉娇父母一起前往优抚医院,与院方进行沟通后,探望了邓玉娇,并拍摄了邓的近身照片。

  照片中的邓玉娇非常清秀,在与吴淦的一张合影中,吴淦握着女孩的右手,女孩浅浅地笑着。

  “一个公民来做这种事情是不是很难做得到?”在5月19日晚记者与吴淦短暂的电话连线中,他反问记者,言语中透出几分自豪。

  在获得邓玉娇家人委托后,吴淦联系了北京律师,最后通过公盟(北京公盟咨询有限责任公司)联系到了北京华一律师事务所律师夏霖、夏楠,免费帮助邓玉娇。18日晚上,两位律师抵达巴东,夏霖律师告诉记者,19日下午4时,他们已经把会见邓玉娇的法律手续提交给公安部门。

  19日下午,吴淦在凯迪网“猫眼看人”论坛发表新帖《屠夫:第一阶段小结及新动向!》,叮嘱网友:“我们现在回归司法层面,让专业人士去说话,我们要做的就是把它阳光化!”,“只要公平,公正,公开,屠夫愿意接受任何结果!”这位36岁的网友饱含激情,却也不乏理智。

  就在吴淦的行动过程中,5月18日下午巴东县公安局再次通过长江巴东网发布 “5·10”案件情况通报,更多细节展露出来,细心的网友发现,与前一次的通报相比,黄德智向邓玉娇提出的“特殊服务”被代之以“异性洗浴服务”;邓贵大两次“按倒”邓玉娇被代之以“推坐”;凶器由修脚刀,变成水果刀……两份案情通告中措辞的差异网友也没有放过。

  距离事件发生已经过去10天,案情却在警方的几次前后不一致的情况通报和网友的猜测、质疑与解读中,细节越来越多,疑点也越来越多,案件事实越发显得扑朔迷离。

  目前,邓玉娇还在恩施优抚医院进行观察,等待接受精神疾病医学鉴定,鉴定时间还没有确定。

  法律界意见呈多元

  相对于网友一边倒的舆论,法律界的声音并不齐整。焦点集中在以下几个问题上。

  是不是正当防卫?

  邓玉娇的行为究竟是不是防卫过当?因为直接涉及公安机关对邓玉娇的处理,这是大家最为关心的问题。

  在得知此案的当天,北京市忆通律师事务所律师刘晓原就在其博客上,根据既有报道事实分析认为,刺死一人、刺伤一人的女孩邓玉娇,其行为属于正当防卫。这一分析得到众多网友的认可。

  究竟是不是正当防卫,得看邓玉娇究竟受到了怎样的不法侵害。由于在警方第一次案情通报中提到,被刺伤的黄德智向邓玉娇提出“特殊服务”的要求,绝大多数网友认为黄一方存在强奸企图。

  江西云龙律师事务所律师、教授李云龙并不认可几位公务员有强奸企图的说法。他认为,公务员到水浴场所要求进行异性服务,是违反纪律的行为。邓玉娇已明确告诉他们,自己并不从事他们所要求的服务,几个人仍要求她进行服务,带有流氓行为,但不能就说是强奸。“邓玉娇进行反击,有自我防卫的因素,但对方没有犯死罪,不能把人打死。”

  西南政法大学法学院教授高一飞表示,邓玉娇是否受到了几个男人强奸的威胁,目前很难用事实证明。

  不过他认为根据警方5月18日案情通报的情况,邓玉娇至少是防卫过当。如果是防卫过当,应该构成故意杀人罪。

  是否精神病究竟对谁有利?

  由于警方在拘留邓玉娇后不久,即将她送往精神病院进行观察。有网友认为,警方此举另有深意:证明邓玉娇有精神病是间接为官员企图强奸脱罪,给政府台阶下。

  对这个观点,李云龙明确表示不同意。他认为警方在邓玉娇口袋里发现治疗抑郁症的药物,把她送到精神病院观察,这对她是有好处的,是一种保护。如果真的鉴定她有精神病,她在精神病发作的情况下杀人,不用承担法律责任。如果鉴定不是精神病,就要承担故意杀人罪。

  高一飞也赞同这一观点。他补充分析认为:“当年的杨佳、邱兴华,网友都希望他们是精神病人,而这个案子的犯罪嫌疑人,公安机关主动要求对她进行观察、鉴定。从这个角度来看,公安机关对她的处置,注意到了保护她的权利,应该说对她是公正的。”

  不过他提醒警方:“对于是不是有精神病,中国目前需要有鉴定结论才能送往精神病院,所以警方在面对这类案件的时候,要特别谨慎。”

  网友查案为哪般?

  对于此案引发网友强烈的舆论回应,几位法学专家都认为是道德与法律的问题。高一飞认为,在这个案子里,公务员至少有侮辱对方人格,违背国家公务员纪律等行为,网友对其有道德上的指责,这种道德指责进而转化为对犯罪嫌疑人的同情。如果说那几个公务员不对,邓玉娇杀人也不一定就是对的,如果你存在犯罪嫌疑,就应该接受适当的调查。

  “不论网友要发表什么样的言论,国家应该都是允许的,这是一种表达权、言论权。只有在质疑中,才有可能使案情更加清楚,敦促公安机关来负起更应当负的责任。”高一飞表示。虽然网友的激情可以理解,“但公检法机关的处理应该是冷静的”。

  至于网友自发筹钱,主动奔赴案件发生地协助调查一事,中国政法大学教授顾永忠认为,网友在不能动用国家权力情况下,通过他能够使用的方法去了解一些情况,对办案机关案件的侦查是否合法,程序上是否符合法律规定,实际上起到了监督作用。

  当女服务员拿起水果刀时

  主持人 方非

  哲学博士 四川大学哲学系讲师

  已经被网友们号称为中国第一烈女的女服务员邓玉娇,面对三个来自镇政府的官员要她提供“特殊服务”,而用一把水果刀刺死了其中的招商办主任。网上一项针对女服务员是否属正当防卫的调查表明,广大网友几乎是一边倒,近十万人次的投票中就有近九万人支持邓玉娇的防卫。

  尽管水果刀在案件中还是一个疑点,但在网友们的眼里,它俨然已经成为一把刺向权势的利器。一个小小的招商办主任的为所欲为,在这里已经成为权势欺压百姓的缩影。声势浩大的网友支持率充分说明,权贵的有恃无恐已经让百姓积聚了长久的愤怒。

  由此一个案所彰显出的,其实是权势与百姓之间的紧张关系。如果说不会有人对招商办主任的死感到同情的话,我们或许更应该庆幸,作为一个弱女子,女服务员面对三个男人,竟然成功地刺中了对方。这种庆幸来自于这样一种现实,即设想女服务员反被招商办主任所刺,我们有十足的把握断定,案情一定又会显得离奇曲折。此时的邓玉娇恐怕不再有机会获得烈女的称号,而是成为又一次“躲猫猫”的牺牲品而已。

  据报道,有一女子本来是回家探亲后返回,却被乡干部当成来采访的记者在半路拦住。网上以“乡干部防记者如防贼,为哪般”为题展开调查,70%的投票网友认为,是这帮人心里有鬼怕曝光。明知道他们心里有鬼也没办法,他们就有这种本事,可以严防记者的介入。一如飙车案中的“70公里”,财富与权势从来就不分家。

  杭州富家子弟飙车撞死一位大学毕业生,随后,肇事者被刑事拘留,警方报告称杭州肇事车速为70公里。旋即,“70公里”的车速遭到网友们的质疑,“杭州70公里”成为新的网络流行语。“70公里的车速,能把人撞起5米多高,飞到20多米外的地上,这到底是在污蔑大家的智商还是在污蔑三菱汽车的刹车工艺?”很显然,胆敢在这种技术鉴定上面做手脚的,必然是财富借着权势的力量进行运作的结果。就好比权势的嚣张凌辱,富豪的肆无忌惮也一样令百姓深恶痛绝。如同前面的杀人案一样,飙车案也已经走向了平民对富豪的痛恨—不是痛恨他们的财富,而是痛恨他们对平民生命的冷漠。

  搜网上一项对“白岩松建议对飚车案量刑重一些是否合适”的调查显示,3.4万多人次的投票,有超过九成以上的网友赞成这一建议。如同对女服务员是否防卫过当的调查一样,原本属于司法上的技术问题,却又一次成为网民们用来宣泄情绪的方式。如果连“70公里”的车速这么简单的技术取证问题,都显得如此不“中立”,又怎么可能让百姓在技术面前保持冷静呢。

  与此同一类型的调查还有,对于女清洁工“捡”14公斤金饰是否应受处罚,调查结果是,八成多的投票网友认为不该受罚。对于区分“捡”和“偷”这样一种严格司法程序的判定,竟然也要让网友的情绪来做个表决,乍听起来确实让人觉得不可理喻。但想一想事发在这种可以产生“70公里”的年代里,权贵和财富可以如此嚣张,为何单对一个清洁工如此苛刻?由此,网友们在情绪上优先于司法程序上的表达,并非是不可理解的。

  话还未说完,湖南省株洲市的高架桥出现了倒塌,致22辆车被压,目前已发现6人遇难17人受伤。该高架桥原定三天后爆破拆除,此前桥墩、桥体出现了裂缝,但当局未及时进行封锁。调查还未展开,网民们就怒斥这是“人祸”。星岛环球民意中心的结果显示,高达97%的投票网友认同这一怒斥,九成网友认定是由政府部门的渎职所造成。可见,技术既然已经沦为权势和财富的工具,网民们就只有习惯性地让自己的情绪作主。高架桥刚一倒塌是这样,当女服务员拿起水果刀时也是这样。

  来源: 时代周报

 楼主| 发表于 2009-5-21 11:37 | 显示全部楼层
[转贴]看看邓贵大是什么货色?!
文章提交者:醉卧2楼 加帖在 猫眼看人 【凯迪网络】 http://www.kdnet.net

邓玉娇宰掉的野三关镇招商办主任邓贵大是什么货色,南方都市报记者实地调查采访,还原了他的真实面目。

    邓贵大44岁,身高1.60米,体重不到45公斤,1985年顶替父亲职务进入野三关乡政府工作(后撤乡建镇),一年前成为招商办主任。记者写道“有一年多的时间里,邓贵大家的炉灶是鲜有生火的,在妻子看来,这是他作为镇招商项目协调办主任的写照。”

    邓贵大妻子郑爱芝(野三关镇镇政府宾馆食堂工作人员)说:“邓贵大平常爱好打牌,兜里面总装着几千块。”这就是说邓喜欢打牌赌博。

    邓贵大用来砸打邓玉娇的4000多块钱,后被警方作为遗物交还邓妻。

    邓贵大有一台白色猎豹吉普车。雄风娱乐城员工回忆,(招商办)三个人是这里的常客,“邓贵大的白色吉普很打眼。”

    一名镇干部说“这里(雄风娱乐城)的特殊服务很有名气。”野三关镇处在交通要道,318国道途经镇区内12个村,沿途饭店、娱乐业非常活跃。2004年,随着沪蓉西高速公路、宜万铁路的开工,镇上新增了近万人的外来人口,最终也带活了集市的娱乐行业。全中国人民都知道娱乐业的“特殊服务”即为性服务,只有法律不知道。

    命案发生当天,邓贵大等招商办三人在镇党委副书记安排下,应在当地投资1.3亿的福诚铁矿周矿长电话邀请,协调处理阻工纠纷。傍晚,招商办三人在福诚铁矿周矿长等铁矿5人簇拥下,总共8人在镇上东头的“美味嘉”餐厅包房喝酒吃饭。老板娘从小在镇政府大院长大,跟邓贵大相熟。她说:“最后买单,一共花了600多元,是福诚矿业的人请客。”案发后,警察把这些账单全收走了。8个人喝了三瓶一斤装“稻花香”珍品二代38度白酒。

    接下来8个人又来到雄风娱乐城。这不用猜测,招商办给铁矿办事,还会是铁矿掏钱请这三个官员寻欢作乐。官商沆瀣一气吃喝嫖赌,拉动地方内需,很好很和谐。几分钟后,邓贵大一命呜呼。
    邓玉娇母亲张树梅闻讯女儿杀人后赶到宾馆,邓玉娇向她哭诉邓贵大是“畜生!”

    我们再来分析一下邓贵大的正当收入。一个镇级政府部门主任,他的月工资最高不会超过2000元。邓贵大夫妇居住在镇政府家属大院,还供养一个上高中的儿子。邓贵大夫妻的正当年收入大概在3万左右,不大可能买得起猎豹吉普车。猎豹越野吉普,最低配置的售价也在15万左右。假如此车属于公车,野三关镇政府也真够富裕,一个小主任也配置价值十多万的越野吉普。

    一年不在家吃饭、让利益关联的商户请吃请喝请性服务,单凭这邓贵大也是变相受贿性乱的贪官。

    因此,从以上邓贵大妻子、娱乐城员工等证词分析,这名野三关镇招商办主任邓贵大,是一个地地道道的吃喝嫖赌之徒,还是一个嫌疑贪官。民间无从同情这个光荣牺牲的“烈士”官员,还是留给政府隆重开追悼会吧。


    邓玉娇手刃吃喝嫖赌之徒邓贵大,实乃为民除害。

    邓贵大遇见邓玉娇是他的不幸,“张贵大”、“李贵大”等千千万万基层官员的恶行,都能在此案中隐约现形。一个邓贵大倒下去,千万个“官贵大”雄风站起。

    吃喝嫖赌的“贪官”被邓玉娇无意间除掉,不能不说是法律监督的悲哀。制度性腐败和官员流氓化,已让中国社会的毛细血管罹患败血症。地方政府溃败和司法野蛮,从这起个案都能清楚地得到再现。

    邓贵大的流氓官员特色,可做邓玉娇案的社会背景参考。其强奸未遂、邓玉娇正当防卫的事实无法改变。

    警方已于5月19日下午给邓玉娇办理出院手续,带走,不知去向。当地警方让网友进入病房跟邓接触,很好地利用和戏弄了一次网友。

    最后更正:邓玉娇患有失眠症,而不是此前警方虚假释放的抑郁症,更无精神病。

 楼主| 发表于 2009-5-21 21:01 | 显示全部楼层

原创]屠夫及邓玉娇的最新消息(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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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贴子已经被作者于2009-5-21 20:31:41编辑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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