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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夜雨阑珊

弱女子邓玉娇事件进展情况通报及含评论(已经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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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09-5-21 20:43 | 显示全部楼层

女服务员刺死官员案续:网友发起营救行动(图片见上楼)

 
时代周报记者  龙利群 

  “我正打算去洗浴中心体验一下……”5月19日晚8时左右,身在湖北省恩施州巴东县的凯迪网友“超级低俗屠夫”在电话中告诉记者。他4天前从河北辗转来到这个偏僻小城,不是旅行,为的是一个与他完全不相干的案子—近日网络给予了极高关注度的邓玉娇案

  偏僻小镇上的凶案

  邓玉娇是巴东县野三关镇“雄风”宾馆休闲中心“梦幻城”的服务员,5月10日晚,该镇政府官员邓贵大、黄德智酒后陪他人到“梦幻城”消费,与21岁的邓玉娇发生争端,邓玉娇用刀刺破邓贵大颈部动脉血管及胸部,致其不治身亡,随后邓玉娇打电话向警方自首,警方以故意杀人罪将其刑事拘留。

  5月12日,长江巴东网首先披露了相关案情。随后《长江商报》对此案进行了报道,旋即,“女服务员”、“娱乐城”、“政府官员”、“刺杀”等具有强劲冲击力的字眼涌入人们视线,这一在鄂西偏僻小镇发生的凶案很快成为各大网站网友关注的热点。

  目前网友的观点基本一致:对犯罪嫌疑人的同情乃至赞颂;对死伤官员作风问题的批评以及对警方秉公办案的质疑。

  而事实上,巴东警方表示,在案件发生的第二天,5月11日,巴东警方即向巴东新闻网提供了案件基本情况说明。指出“5月10日晚,野三关镇招商项目协调办3名干部陪同客人在镇上一娱乐场所消费时,与一名服务员发生争端……”12日,长江巴东网据此披露了案情。警方表示,在案件侦查中,从邓玉娇行李包中查出有治疗忧郁症的药品。

  13日,该网站发布《巴东警方通报“5·10”案件调查结果》,这份调查结果比前一份详细得多。但这一调查结果让网友们群情激愤,纷纷指责涉案官员一方的强奸企图,认为邓玉娇是正当防卫,并把她奉为反抗权力和暴力的烈女、侠女。

  然而由于警方怀疑邓玉娇的精神问题,网友眼中的烈女子在被拘留后不久被送往恩施州优抚医院进行精神病观察。在恩施电视台《今晚九点半》节目视频中,躺在病床上的邓玉娇激动、无助地哭喊“爸爸,他们打我,爸爸……”对此许多网友表示愤怒,怀疑警方认定邓玉娇有精神病,存在为两个政府官员开脱企图强奸的动机。

  营救烈女子成为网友的广泛呼声。

  由网络而现实的行动

  不过这一次网友的行动不再止于网络上的呼喊。

  在看到媒体对邓玉娇案的报道后,5月14日中午,“超级低俗屠夫”吴淦在凯迪“猫眼看人”论坛上发帖,认为此案是邓玉娇在面对几个男人对她的强奸威胁时,做出的正当防卫。并“建议大家一起用行动来帮助这个用修脚刀捍卫尊严的姐妹!”

  当日下午,在发表了一通声明后,这位网友将自己的真实姓名、身份证号,乃至身份证原件等信息悉数公布。随后,公布了自己接收捐款的账号,并率先出资2000元,立意筹得钱款前往案发地帮助邓玉娇。不少网友慷慨解囊。

  14日下午,吴淦从河北前往北京联系律师,15日出发前往武汉,辗转来到巴东。从其博客内容可以获知,他在抵达巴东的第二天即见到了邓玉娇的爷爷及父母,随后说服他们让律师介入。17日,在与另一位叫陈万的网友在恩施州会合后,吴淦与邓玉娇父母一起前往优抚医院,与院方进行沟通后,探望了邓玉娇,并拍摄了邓的近身照片。

  照片中的邓玉娇非常清秀,在与吴淦的一张合影中,吴淦握着女孩的右手,女孩浅浅地笑着。

  “一个公民来做这种事情是不是很难做得到?”在5月19日晚记者与吴淦短暂的电话连线中,他反问记者,言语中透出几分自豪。

  在获得邓玉娇家人委托后,吴淦联系了北京律师,最后通过公盟(北京公盟咨询有限责任公司)联系到了北京华一律师事务所律师夏霖、夏楠,免费帮助邓玉娇。18日晚上,两位律师抵达巴东,夏霖律师告诉记者,19日下午4时,他们已经把会见邓玉娇的法律手续提交给公安部门。

  19日下午,吴淦在凯迪网“猫眼看人”论坛发表新帖《屠夫:第一阶段小结及新动向!》,叮嘱网友:“我们现在回归司法层面,让专业人士去说话,我们要做的就是把它阳光化!”,“只要公平,公正,公开,屠夫愿意接受任何结果!”这位36岁的网友饱含激情,却也不乏理智。

  就在吴淦的行动过程中,5月18日下午巴东县公安局再次通过长江巴东网发布 “5·10”案件情况通报,更多细节展露出来,细心的网友发现,与前一次的通报相比,黄德智向邓玉娇提出的“特殊服务”被代之以“异性洗浴服务”;邓贵大两次“按倒”邓玉娇被代之以“推坐”;凶器由修脚刀,变成水果刀……两份案情通告中措辞的差异网友也没有放过。

  距离事件发生已经过去10天,案情却在警方的几次前后不一致的情况通报和网友的猜测、质疑与解读中,细节越来越多,疑点也越来越多,案件事实越发显得扑朔迷离。

  目前,邓玉娇还在恩施优抚医院进行观察,等待接受精神疾病医学鉴定,鉴定时间还没有确定。

  法律界意见呈多元

  相对于网友一边倒的舆论,法律界的声音并不齐整。焦点集中在以下几个问题上。

  是不是正当防卫?

  邓玉娇的行为究竟是不是防卫过当?因为直接涉及公安机关对邓玉娇的处理,这是大家最为关心的问题。

  在得知此案的当天,北京市忆通律师事务所律师刘晓原就在其博客上,根据既有报道事实分析认为,刺死一人、刺伤一人的女孩邓玉娇,其行为属于正当防卫。这一分析得到众多网友的认可。

  究竟是不是正当防卫,得看邓玉娇究竟受到了怎样的不法侵害。由于在警方第一次案情通报中提到,被刺伤的黄德智向邓玉娇提出“特殊服务”的要求,绝大多数网友认为黄一方存在强奸企图。

  江西云龙律师事务所律师、教授李云龙并不认可几位公务员有强奸企图的说法。他认为,公务员到水浴场所要求进行异性服务,是违反纪律的行为。邓玉娇已明确告诉他们,自己并不从事他们所要求的服务,几个人仍要求她进行服务,带有流氓行为,但不能就说是强奸。“邓玉娇进行反击,有自我防卫的因素,但对方没有犯死罪,不能把人打死。”

  西南政法大学法学院教授高一飞表示,邓玉娇是否受到了几个男人强奸的威胁,目前很难用事实证明。

  不过他认为根据警方5月18日案情通报的情况,邓玉娇至少是防卫过当。如果是防卫过当,应该构成故意杀人罪。

  是否精神病究竟对谁有利?

  由于警方在拘留邓玉娇后不久,即将她送往精神病院进行观察。有网友认为,警方此举另有深意:证明邓玉娇有精神病是间接为官员企图强奸脱罪,给政府台阶下。

  对这个观点,李云龙明确表示不同意。他认为警方在邓玉娇口袋里发现治疗抑郁症的药物,把她送到精神病院观察,这对她是有好处的,是一种保护。如果真的鉴定她有精神病,她在精神病发作的情况下杀人,不用承担法律责任。如果鉴定不是精神病,就要承担故意杀人罪。

  高一飞也赞同这一观点。他补充分析认为:“当年的杨佳、邱兴华,网友都希望他们是精神病人,而这个案子的犯罪嫌疑人,公安机关主动要求对她进行观察、鉴定。从这个角度来看,公安机关对她的处置,注意到了保护她的权利,应该说对她是公正的。”

  不过他提醒警方:“对于是不是有精神病,中国目前需要有鉴定结论才能送往精神病院,所以警方在面对这类案件的时候,要特别谨慎。”

  网友查案为哪般?

  对于此案引发网友强烈的舆论回应,几位法学专家都认为是道德与法律的问题。高一飞认为,在这个案子里,公务员至少有侮辱对方人格,违背国家公务员纪律等行为,网友对其有道德上的指责,这种道德指责进而转化为对犯罪嫌疑人的同情。如果说那几个公务员不对,邓玉娇杀人也不一定就是对的,如果你存在犯罪嫌疑,就应该接受适当的调查。

  “不论网友要发表什么样的言论,国家应该都是允许的,这是一种表达权、言论权。只有在质疑中,才有可能使案情更加清楚,敦促公安机关来负起更应当负的责任。”高一飞表示。虽然网友的激情可以理解,“但公检法机关的处理应该是冷静的”。

  至于网友自发筹钱,主动奔赴案件发生地协助调查一事,中国政法大学教授顾永忠认为,网友在不能动用国家权力情况下,通过他能够使用的方法去了解一些情况,对办案机关案件的侦查是否合法,程序上是否符合法律规定,实际上起到了监督作用。

  当女服务员拿起水果刀时

  主持人 方非

  哲学博士 四川大学哲学系讲师

  已经被网友们号称为中国第一烈女的女服务员邓玉娇,面对三个来自镇政府的官员要她提供“特殊服务”,而用一把水果刀刺死了其中的招商办主任。网上一项针对女服务员是否属正当防卫的调查表明,广大网友几乎是一边倒,近十万人次的投票中就有近九万人支持邓玉娇的防卫。

  尽管水果刀在案件中还是一个疑点,但在网友们的眼里,它俨然已经成为一把刺向权势的利器。一个小小的招商办主任的为所欲为,在这里已经成为权势欺压百姓的缩影。声势浩大的网友支持率充分说明,权贵的有恃无恐已经让百姓积聚了长久的愤怒。

  由此一个案所彰显出的,其实是权势与百姓之间的紧张关系。如果说不会有人对招商办主任的死感到同情的话,我们或许更应该庆幸,作为一个弱女子,女服务员面对三个男人,竟然成功地刺中了对方。这种庆幸来自于这样一种现实,即设想女服务员反被招商办主任所刺,我们有十足的把握断定,案情一定又会显得离奇曲折。此时的邓玉娇恐怕不再有机会获得烈女的称号,而是成为又一次“躲猫猫”的牺牲品而已。

  据报道,有一女子本来是回家探亲后返回,却被乡干部当成来采访的记者在半路拦住。网上以“乡干部防记者如防贼,为哪般”为题展开调查,70%的投票网友认为,是这帮人心里有鬼怕曝光。明知道他们心里有鬼也没办法,他们就有这种本事,可以严防记者的介入。一如飙车案中的“70公里”,财富与权势从来就不分家。

  杭州富家子弟飙车撞死一位大学毕业生,随后,肇事者被刑事拘留,警方报告称杭州肇事车速为70公里。旋即,“70公里”的车速遭到网友们的质疑,“杭州70公里”成为新的网络流行语。“70公里的车速,能把人撞起5米多高,飞到20多米外的地上,这到底是在污蔑大家的智商还是在污蔑三菱汽车的刹车工艺?”很显然,胆敢在这种技术鉴定上面做手脚的,必然是财富借着权势的力量进行运作的结果。就好比权势的嚣张凌辱,富豪的肆无忌惮也一样令百姓深恶痛绝。如同前面的杀人案一样,飙车案也已经走向了平民对富豪的痛恨—不是痛恨他们的财富,而是痛恨他们对平民生命的冷漠。

  搜网上一项对“白岩松建议对飚车案量刑重一些是否合适”的调查显示,3.4万多人次的投票,有超过九成以上的网友赞成这一建议。如同对女服务员是否防卫过当的调查一样,原本属于司法上的技术问题,却又一次成为网民们用来宣泄情绪的方式。如果连“70公里”的车速这么简单的技术取证问题,都显得如此不“中立”,又怎么可能让百姓在技术面前保持冷静呢。

  与此同一类型的调查还有,对于女清洁工“捡”14公斤金饰是否应受处罚,调查结果是,八成多的投票网友认为不该受罚。对于区分“捡”和“偷”这样一种严格司法程序的判定,竟然也要让网友的情绪来做个表决,乍听起来确实让人觉得不可理喻。但想一想事发在这种可以产生“70公里”的年代里,权贵和财富可以如此嚣张,为何单对一个清洁工如此苛刻?由此,网友们在情绪上优先于司法程序上的表达,并非是不可理解的。

  话还未说完,湖南省株洲市的高架桥出现了倒塌,致22辆车被压,目前已发现6人遇难17人受伤。该高架桥原定三天后爆破拆除,此前桥墩、桥体出现了裂缝,但当局未及时进行封锁。调查还未展开,网民们就怒斥这是“人祸”。星岛环球民意中心的结果显示,高达97%的投票网友认同这一怒斥,九成网友认定是由政府部门的渎职所造成。可见,技术既然已经沦为权势和财富的工具,网民们就只有习惯性地让自己的情绪作主。高架桥刚一倒塌是这样,当女服务员拿起水果刀时也是这样。

 楼主| 发表于 2009-5-21 20:28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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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友屠夫在电视台发布是视频后(5月19日)在医院见到了邓玉娇.

但是人们又质疑,邓玉娇作为嫌疑犯,连她的父母都不能够见到,而屠夫在没有通过公安局的情况下,也,没有律师的陪同下,竟然医院就敢让他见呢?

人们在为屠夫行为感动的同时,又对屠夫的身份表示怀疑,觉得屠夫与邓见面是不是有意识为恩施电视台视频中的"爸爸,他们打我"辟谣.

并且,邓玉娇随即被警方从医院提走,并且没有通知家人,使得有人又怀疑屠夫是不是又被利用了.

现在这一切都是混水.

 

 楼主| 发表于 2009-5-21 19:58 | 显示全部楼层
[原创]警惕:在"修脚女自卫杀人"中警察"造案"明朗化
文章提交者:龙啸2009 加帖在 猫眼看人 【凯迪网络】 http://www.kdnet.net

QUOTE:
   警察造案吃案是中国警界最黑暗的一面,比如俯卧撑,躲猫猫,被自杀....这都是离谱的造案,而平时他们有隐密不动声色的造案手段,比如在杭州阔少飙车案中将150码的车速造案成70码,不动声色地吃掉80码,现在在"修脚女自卫杀人"开始使用.

  首先,他们故意不提招商办官员用钱打修脚女的细节.

  其次,他们将自卫工具修脚刀换为水果刀.这看似细微的差别,所能形成的造案效果却不可低估:用修脚刀自卫,说明是在工作被挑戏激愤慌张中自卫,用水果刀则不同,洗脚物包间通常不会有,这就为构陷修脚女"折出拿刀再返回刺杀"埋下伏笔.这样就使显而易见正当防卫往故意杀人上靠.

  再次,他们声称在修脚女的包里查出治疗抑郁症的药.这一招最狠毒:可以维护官员的形象;又可以将修脚女投入精神病院折磨,谁都知道进政治精神病院是比死刑恐怖千百倍的事.

   由此,他们可以将案件造成这样:招商办工作人员忘我工作,在连续加班后找个洗脚屋洗脚放松一下,以便更好的投入新一论的招商引资工作中,在他们正常消费的过程中,一个有精神病(抑郁症)史的修脚女突然精神晃忽,拿着水果刀对三个公仆一通乱刺.....

  
(以上为原贴内容)

   根据这几天警方的案情通报,我们可以发现,我最初的担心已经成为现实,造案已经明朗化:1)之前将修脚刀造案成水果刀的细节作用明朗化-----先让休闲中心否认这把水果刀是休闲中心的,再让边上小店承认水果刀为该店售出,这就很明朗了-----他们要推导出邓玉娇早就蓄意行凶;2)袭警,强调"语无伦次",这是最荒谬的---邓玉娇是自己投案自首的,可见是非常配合警方的,为什么还要袭警呢?至于"语无伦次",一个20岁的姑娘,正常情况是一个在校生而已,面对这样重大的突发性事件,难道还能落落大方,泰然自若?

   我可以帮助警方做下一步的案情通报了:

   邓玉娇长期患有抑郁症,因此长期以来就有暴力倾向,经常产生受袭击的幻觉,因此到休闲中心旁边小店购买了水果刀,那天正好遇到三个招商办工作人员到该休闲中心消费,言语不合,邓玉娇再度产生幻觉,挥刀刺向他们,造成一死一伤.至于提出特殊服务要求,用钱打头,两度将其按倒在沙发上,都是其在幻觉状态下"语无伦次"的表速,不予采信......

   邓玉娇的命运也几乎明朗化:1)出于对广大群众负责任的态度,立即送邓玉娇到精神病医院强制治疗;2)抑郁症免除部分刑事责任判处徒刑XX年.

 楼主| 发表于 2009-5-21 19:23 | 显示全部楼层

 楼主| 发表于 2009-5-21 19:41 | 显示全部楼层
[原创]邓贵大在醉酒状态下乱性?
文章提交者:的地得 加帖在 猫眼看人 【凯迪网络】 http://www.kdnet.net

      湖北巴东县野三关镇发生的“5·10”洗脚城命案中,死者邓贵大是否存在对洗脚女邓玉娇进行暴力侵犯的意图,成为人们讨论的一个焦点。暴力侵犯,已经不是存在于意图阶段,无论是“按倒”还是“推坐”,连续两次粗暴地侵犯邓玉娇人身权利和行动自由,都属于违法行为,邓玉娇有权进行防卫。有必要探讨的是,邓贵大是否有对邓玉娇进行暴力性侵害的意图?如果邓贵大意图强奸邓玉娇,那么邓玉娇刺伤邓贵大导致其不治而亡的行为,就属于刑法规定的不需要为其死亡承担责任的正当防卫,应被无罪释放。

      很多人在讨论这个问题时,无论是“强奸意图成立”的支持者还是反对者,都是站在正常人的正常反应角度进行辩论。而事实上,死者邓贵大当时很可能处于醉酒状态中,对其言行和意图的解读不能简单地套用常人的行为规律。用看待常人的眼光审视一个醉鬼的行为,肯定无法得出准确的判断。

      根据南方都市报的采访报道,邓贵大妻子告诉记者邓贵大“酒量有限,只能喝两杯白酒”,而那晚的酒席上,8个人“要了三瓶稻花香珍品二代,每瓶1斤装,38度。”“接近晚上8点钟,邓贵大这时已经显露出醉意,无论是走路还是说话,都看起来与常人不同。他把提包忘在了包厢,走到楼梯口时,被服务员喊住了,他回头对老板娘说,‘味道不错,以后会常来。’”显然,此刻邓贵大已有醉意,但还没到不省人事完全丧失思维意识的程度。其随后到达雄风酒店,至被刺,不超过1小时时间。这段时间内,酒精对人的影响只会增加,所谓”后劲儿“。

      对于酒量有限的人而言,醉酒状态下,临床表现为“自我感觉良好、手舞足蹈、自控能力降低、爱高谈阔论、与人争论,可能发生漫骂、殴打和较轻率的性行为 ”。对照邓贵大在雄风宾馆里的表现,几乎所有特征都相符。一个如此状态的醉鬼,纠缠一个拒绝提供色情服务的弱小女孩并用暴力将其弄到沙发上,其因索求色情服务而引发事端的同伙在一旁虎视耽耽,并未劝阻邓贵大,此刻的邓玉娇如果还意识不到可能发生的性侵害而采取防卫行动,那才是真正有精神病的“花痴”了。有人拿在场人多作为邓贵大不会强奸的辩护理由,你觉得一个醉鬼在恼怒时如果决定强奸一个弱小女孩,真地会顾忌旁边的人数吗?何况,那几个人不是同伙,就是在官员眼里“就是个屁”的小服务员。更何况,关键时刻“屁”服务员是否还在场是否已经被赶出了屋子,没人出来说明。

      邓贵大醉酒状态下的野蛮表现,结合其与同伙先前向邓玉娇索求色情服务的背景,被弄到沙发上的邓玉娇有理由也应当意识到即将遭受暴力性侵害。面对一个醉鬼及其二个同伙,她必须采取最强的自卫手段才可能保护自己,恰好身边有一把刀。对于那样处境下的女孩子,我们的法律真地可以因为她将侵害者刺伤而到医院后不治身亡,而将其投入监狱甚至以“故意杀人罪”求处极刑吗?那样的话,我们的法律还有公正可言吗?我们还是人吗?

 楼主| 发表于 2009-5-21 19:34 | 显示全部楼层
[原创]拯救邓玉娇-----辩护的三个关键点
文章提交者:疯疯癫癫僧 加帖在 猫眼看人 【凯迪网络】 http://www.kdnet.net

拯救邓玉娇-----辩护的三个关键点

邓女玉娇杀人一案在网络上引发爆炸性狂潮,什么侠女邓玉姣,什么又一个杨佳,什么邓玉娇有精神性(抑郁症)疾病,女人带刀……
其实,如果以此判决,邓玉娇必判死刑不可。因为:
法律不认可“侠义”,法院只是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用侠义的名义为邓玉娇杀人辩护,用自首减轻罪责首先是承认邓玉娇有罪,是把邓玉娇往死刑方向推。
关于杨佳杀人案,公认的是杨佳是有预谋的杀人,此案放到任何一个法制国家都是死刑或终身监禁。如果把邓玉娇比作杨佳,也就是把邓玉娇说成“预谋”“故意”杀人,正是把邓玉娇往死刑方向推。
按公安一方公开资料,邓玉娇拥有抑郁性药品,邓玉娇的母亲居然被人忽悠了大谈女儿的抑郁病症状,疯疯癫癫僧以为其母救女心切,上了别有用心人的当,抑郁症不是精神病,杀了人也要负法律责任的,也是把邓玉娇往死刑方向推。
……
至于QG论坛的有些人在某种势力支持下,借邓玉娇之案,忽悠煽动社会不良情绪,为文化大革命的“造反有理”作宣传铺垫,这里且不作评判。

如果我是律师,我会尽一切力量拯救民女邓玉娇,其最好的办法是抓住为邓玉娇无罪辩护的关键。
辩护的关键:

第一层次:
邓贵大用钱砸邓玉娇、还有什么“异性服务”……是一个社会性问题,那不是判断邓玉娇有罪无罪的依据,也不是救邓玉娇性命的关键。
但是,邓贵大的这一系列行为足可以证明邓贵大意图与邓玉娇发生性关系,用的是引诱办法。这个办法得不到邓玉娇同意之后,就产生了用暴力的手段实施强奸。
要救邓玉娇性命,就是一个关键点不可放松,不管是邓贵大等人“按倒”邓玉娇也好,“推坐”邓玉娇于沙发上也罢,这些动作是强奸的过程之一。按倒于床上可以是强奸行为的一部分,推坐于沙发上也可以是强奸行为的一部分。如果用“己插入”“精液”……作为认定强奸行为的标准,那么,为反抗强奸的自卫的法律条文就难于成立。(只有强奸行为全部完成之后的反抗才被认为自卫,就是荒谬的逻辑)
何况,公安方面的资料从来没有否认过,邓贵大等人要求与邓玉娇发生性关系的动机已是事实,可以认定的是邓贵大有强迫与邓玉娇发生性关系的的动机。
如果邓贵大的强奸行为确立,那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条规定:“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
“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
结论A:邓玉娇为了使自已的合法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
结论B:邓玉娇对正在进行强奸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

第二层次:
邓玉娇是不是“谋杀”。
所谓谋杀,即是预谋杀人。邓玉娇对邓贵大没有报复杀人的故意、没有谋财杀人的故意、没有感情纠葛杀人的故意,也不是激愤杀人的故意(必须注意:邓玉娇决不是吵架而杀人)。而是为了“防止强奸继续进行,捍卫自身合法权利”而用了一种物件进行自卫,至于是什么刀、还是一支笔一根木棍,一只烟灰缸……,都可能在自卫过程中致人死命,重点是这个物件不是专门预备用来杀死邓贵大的。
如果邓玉娇的刀偏差了一些,邓贵大仅是受了皮肉伤经医治后康复了,是不是可以认定邓玉娇是杀人呢?邓玉娇在反抗时,怎么可能算准了邓贵大的哪个血管可以切断吗?
结论A:邓玉娇是在上班工作,并没有预见邓贵大要与其发生性关系,也没有预见会发生防止强奸发生的自卫行为,所以,邓玉娇不存在预谋杀人的问题。
结论B:邓玉娇不存在杀人的故意。邓玉娇是个普通人,没有受过几下子即可杀死人的特殊训练。邓玉娇如果身边不是有一把刀,而是一支笔、一个烟灰缸等物件,也有可能是对邓贵大一击致命。
邓玉娇没有杀人的故意,只有防止强奸继续进行的动,而这些自卫动作中,无法证明邓玉娇对自已的动作有预计后果。因为任何人都无法预计在反抗强奸过程中用某物件(刀、笔、烟灰缸…)一定会致对方死亡。

第三层次:
刑法第二十条第三款的“无限制防卫”,即对正在进行强奸的暴力犯罪采取的正当防卫行为,即使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也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


疯疯癫癫僧以为:抓住了这三个关键点,可以拯救民女邓玉娇。






[此贴子已经被作者于2009-5-21 18:18:56编辑过]


         


 楼主| 发表于 2009-5-21 19:50 | 显示全部楼层

 楼主| 发表于 2009-5-22 09:58 | 显示全部楼层
邓玉娇明确表示曾受性侵犯 律师呼吁及时取证
 2009年05月22日04:35   大洋网-广州日报
 

邓玉娇明确表示曾受性侵犯 律师呼吁及时取证

病床上的邓玉娇。(资料图片)

邓玉娇明确表示曾受性侵犯 律师呼吁及时取证

昨日,两位律师在会见邓玉娇后为她的遭遇悲伤得抱头痛哭。

邓玉娇明确表示曾受性侵犯 律师呼吁及时取证

昨日上午,邓玉娇的母亲蹲在看守所门口焦急地等待着北京律师会见出来。

  昨日下午5时30分,两位代理律师夏霖、夏楠与邓玉娇结束一天会谈后,告知记者该案很可能出现重大取证失误。邓玉娇案发当天的内衣内裤至今没被警方提取,而是被邓玉娇母亲张树梅带回家中。而此时,已经距离案发有11天之久。

  律师昨日呼吁及时取证

  昨日下午,两位律师走出看守所后,大呼“丧尽天良、灭绝人性”。与上午会谈结果不同的是,夏霖律师一度痛哭失声,多次失态,当即要求媒体通过网络发送一份“求救”信息:“我向我的母校西南政法大学,西南政法大学司法鉴定中心的老师,什么老师都可以。或向贵阳市公安局物证鉴定中心物证鉴定专家刘开来求助。请大家通过网络赶快找到他们,请他们赶快答复。这里有重要的技术问题,事发11天以后,残留在乳罩、内裤上的指纹或其他物证还能否找到、监测提取。这边地处南方长江边上,潮湿山区,内衣内裤均为纱质面料。”

  据两位律师所说,在下午的会谈中,邓玉娇陈述了案发当天的具体细节。据她说,案发之后,她换了一身衣服,随后被警方带到恩施优抚医院。而她换下的衣物则被母亲带回家中。到记者截稿时,警方并未到她家中取证。

  因为只是侦查阶段的律师,没有调查取证权,所以夏霖说:“我要求他们立即去取,他们没有给予明确的答复,说要请示领导。他们没有按照我的要求去及时封存这份证据,如果不及时去封存,根据我的职业判断,这些证据就会消失掉。”

  他们只有恳求巴东警方把证据及时封存起来。如果还不及时封存,证物就会消失在人间,指纹等物证就会消失掉。因为取证有一定的时效性,现在的指纹提取,都是有难度的。

  她明确表示受到性侵犯

  夏霖律师说,在会见邓玉娇的过程中,邓玉娇明确说出了自己受到性侵犯的一些情况。他还发现,巴东警方到现在为止都没有提取5月10日那天案发时的内衣内裤。

  昨晚9时,两位律师经过与巴东县刑警大队两个小时的交涉,他们的请求还是没有得到明确答复。

  邓玉娇告诉代理律师,案发当天,她一直被羁押在野三关镇派出所,并没有被送到巴东县派出所。5月12日,警方把邓玉娇直接从野三关镇送到恩施优抚医院。因此,邓玉娇当天的内衣内裤一直没有更换。

  到医院后,邓玉娇因为要换医院的病服,母女俩都不知道情况,邓玉娇换下来的内衣包括外套,全部交给了她母亲。到现在为止,邓玉娇的衣物还在她母亲张树梅家中。

  本来张树梅应陪同律师会见邓玉娇完毕,但张树梅却被警方带回家中,取走了邓玉娇平时服用的药物。而张树梅的家在野三关镇,离巴东县城有三个多小时的车程。两位律师急忙告知张树梅保存好家中所有证物。

  当晚,律师要求见当地有关负责领导,请求保护证据,均被告知此案由专案组办理。最后安排了巴东县刑警大队的负责人李队长会见了他们。

  夏霖律师在刑警大队笔录了一份报告,主要报告了一个重要情况:邓玉娇的胸罩和内衣到现在还没去提取。

  “如果这份证据能保存下来,邓玉娇是否被强奸,所有真相都会大白于天下。”两位律师说道。

  未见她有精神异常

  5·10案件发生后,北京华一律师事务所两位律师免费担当了邓玉娇案侦查阶段的代理律师。两位代理律师5月17日到达巴东后,经过3日等待,终于接到巴东公安局同意会见邓玉娇的通知,并于昨日上午9时30分,首次在巴东看守所见到邓玉娇。

  案发后,邓玉娇就被送往恩施优抚医院,被警方以“故意杀人”立案的邓玉娇于5月19日下午被警方带回巴东县看守所。两位律师昨日上午在看守所见到邓玉娇。夏霖律师上午结束会见时,从看守所出来打了一个“V”字形的手势,“总的说来,今天还算顺利”。

  “与她交谈过程中,她逻辑清楚,一点也看不出她有精神异常。”律师非常肯定地告诉记者。邓玉娇代理律师夏霖描述,邓玉娇状态良好,思维敏捷。 案情存有几大疑点

  现在外界最为关心的是邓玉娇案将走向何方,其中有几个疑点对案情的进展将产生重大影响。

  首先最关键的是邓玉娇是否存在精神异常。16日,据邓的主治医生李昱称,由于警方目前并未办完委托医院进行精神病司法鉴定的相关手续,同时为了使最终的鉴定结果更客观公正和有说服力,医院目前并没有正式对邓的病症展开鉴定。

  邓玉娇的律师说,他们并没有要求对邓玉娇进行异地鉴定,这是媒体的误传。虽然邓玉娇母亲昨日告诉记者,为了给邓玉娇进行精神鉴定,她还自掏两千多块钱,但代理律师夏楠说,邓玉娇告诉他们,目前她还没有接受任何精神鉴定。

  其次,关于水果刀的来源。律师说,邓玉娇谈到,水果刀是她自己买的,放在包里。案发后,法医对邓贵大进行了尸检,尸检中发现,邓贵大颈部、肩部、胸部被刺,三刀中两刀致命。作案凶器为一把三寸长的水果刀。如果按照邓玉娇受到性侵害的说法,邓玉娇使用这把水果刀进行了自卫。

  昨日,在看守所外等待案情结果的还有一名来自河北的神秘网友“屠夫”。案件发生后,他就只身来到巴东,找到邓玉娇家人,代表所有关注邓玉娇案件的网友进行声援。

  河北网友千里增援

  在网络上,邓玉娇已被称为“2009年第一烈女”、“侠女”,甚至有人为其立传。5月10日,网友“屠夫”在网上上传了邓玉娇被绑在恩施州优抚医院的病床上,她不停地哭喊:“爸爸,他们打我……爸爸,他们打我……”的视频,后被恩施电视台播放,短短19秒的镜头,又一次在网上掀起了波澜。

  网友们积极为“屠夫”在巴东的花费以及路费筹集费用,“屠夫”在前往巴东途中遇到不少提供帮助的人。并且不断有人提出要给予资助。“屠夫”每天会在自己的博客中透露案情的最新进展,同时公布网友捐助资金的用途明细。

  “屠夫”说,他花了很长时间才得到邓玉娇母亲的信任,“现在已经把所有网友的心意都带给她的家人了,自己的任务也算完成了。”

  邓母:女儿从小乖巧内向

  邓玉娇母亲张树梅和现任丈夫靠一辆桑塔纳维持生计

  昨日上午,邓玉娇母亲张树梅一直蹲坐看守所等待她的消息。她说,5月10日案发后,她几乎没有和女儿邓玉娇有过细致的交流。

  案发后母女仅见5分钟

  邓玉娇在恩施优抚医院进行治疗时,她去过医院四次,只见到过邓玉娇一次,而且只有4、5分钟的时间。“一开始玉娇是和十几个病人同住的,后来转到了一间单独的病房”,张树梅说,她只是嘱咐女儿要相信自己,照顾自己,邓玉娇也只是点头同意。

  张树梅说,邓玉娇一直是个孝顺的孩子。邓玉娇从小和外婆一起生活,张树梅改嫁后才带着女儿到了婆家。邓玉娇和外婆感情甚好,外婆从乡下到镇上治病时,穿着一双沾满泥巴的解放鞋,邓玉娇帮外婆洗鞋、洗头、剪指甲。当时张树梅还想着,“将来老了女儿也会对她这么好的”。

  听到邓玉娇事情后,乡下的外公就一病不起,今年66岁高龄的外婆在家着急,一直想到看守所探望。邓玉娇同母异父的弟弟,今年18岁,在广州打工,听说后哭了好几次。

  治失眠花费近两万元

  张树梅很主动的提到了邓玉娇存在的失眠病状。她说,邓玉娇初中毕业后,就外出打工,她失眠的“病根”就是在外面落下的。2007年,邓玉娇在浙江打工,那时晚上开始睡不着,“最严重的时候整夜整夜地睡不着觉。”张树梅说,必须完全依靠药物才能入眠。

  为了看病,他们用遍了各种药物,“只要听说对治病有用,就买下来”,曾经听朋友介绍过一种抗抑郁的药,一盒大约2500元,“效果倒是很好,但一旦停用,病就加重”,这两年多来,前前后后花费了近2万元。

  张树梅和现任丈夫靠着一辆黑色桑塔纳载客运营,“每个月收入大约在2000元左右”,全家就靠着这辆车生活。

  据张树梅回忆,女儿从小性格乖巧内向,但2008年邓玉娇回到野三关镇时,她穿着比以前时髦了,也不像以前那样内向。“也就是近两个月时间,性格变得有些暴躁”,邓玉娇偶尔在家发脾气,“我就不多说什么”。邓玉娇继父言语不多,她们俩平时相处还算融洽。至于她到雄风宾馆梦幻城KTV上班,张树梅却一直被蒙在鼓里。

  张树梅以前在镇派出所当炊事员,全家就住在派出所的职工宿舍,每天进进出出的,警察都认识她们一家人。去年他们家才在外面租了房子,邓玉娇从福建打工回来后,一直与母亲和继父住在一起。邓玉娇在家的时候,平时表现还好,张树梅除了觉得女儿暴躁了一点,其他都还算好。

  邓玉娇究竟是被推倒还是被按倒?

  备受关注的湖北巴东县镇干部邓贵大在娱乐场所要求“特殊服务”被女服务员邓玉娇刺死一案波澜再起。

  在巴东警方先后于12日和18日发布的通报中,记者发现,原先通报的“特殊服务”一词,再次通报时改称是“异性洗浴服务”;原先通报的“按倒在沙发上”,再次通报时称是“推坐在沙发上”,其他各种细节和之前通报一致。

  已经通报一次了,却还要再通报一次。虽然只有几字之差,但这几个字的差别肯定不小,不然,就不需要再次通报了。

  那么,前后两次通报中的那两个词语有什么区别呢?很显然,第二次通报的两个说法都比以前变轻了。当初看到“特殊服务”时,大多数人想到的肯定是“性服务”,因为这是最普遍的“特殊服务”,“异性洗浴服务”显然没有“性服务”那么恶劣。

  而“推倒”与“按倒”的区别更大,因为“按倒”带有人身控制的意味,侵害的程度更强,“推倒”的情节则轻得多。

  连日来,有很多人为邓玉娇辩护,而辩护的重点就是她的行为应该属于正当防卫,理由是她当时正在遭受严重的侵害,即性侵害。综合前次通报的“特殊服务”以及两次“按倒”并脱不开身的情形,确实很容易让人得出性侵害比如“强奸”正在发生的推断。

  而将“特殊服务”明确为“异性洗浴服务”首先排除了邓贵大的性意向,而将“按倒”换成“推倒”又明显减轻了邓玉娇受迫的程度,因为“按倒”是持续的肢体侵犯,而“推倒”只是瞬间的肢体接触——前者的强奸意味更浓,受害者持刀防卫的必要性当然也更大。

  那么巴东警方为什么要做这样的修正呢?依据是什么?迄今为止,外界没有听到当事人邓玉娇的任何说法,就连在场几名目击者的说法也求之不得。

 

 楼主| 发表于 2009-5-22 11:16 | 显示全部楼层
人民网: 给你5.10邓玉娇杀人的真相!  



      
      由于三分通报字数较少,基本上可以互相借鉴,有于第一篇通报网上没有找到,反正说邓玉娇是用修脚刀杀的人,网上的辩论就认为是在修脚的沙发上邓贵大、黄德智他们意图强奸,于是邓玉娇把邓贵大杀了把黄德智伤了。但黄德智是没有死的,要他背上强奸的名义,他是不干的,于是有了第二、第三次通报。

      第一次的通报同后两次完全不同,完全是掩盖真相的做法,不管该通报是处于对巴东公安自身的保护(有卖淫)也好还是由于来自于上面的压力也好,巴东公安局的通报是有问题的。

      第二次通报和第三次通报是有联系的并结合
http://www.estv.com.cn/movie/bencandy.php?fid=19& id=2285 该网址(施恩传媒网的影视资料,是邓玉娇当地的记者偷拍的资料作)做为本案的分析条件加之用之。两次通报见附录。

      房间结构:杀人的房间在二楼最里一间,房门是右手开的,开门后(如以镜头为北)前既北是电视,它的西面是茶几和长沙发。好像在门口西也是沙发。既南北是单人沙发,北有2个单人沙发,南(门边)一个单人沙发。东是电视,西是长沙发。电视和茶几间可以过人,比较窄,有1~1.2m。过了电视的东面是进入第二套间的门,套间里是一个大木浴桶(进入二门北对面),左手位置是床,应该是嫖娼用的。床和客厅沙发中间是遮羞墙,墙上有玻璃,透明的,位置不高,如果有人在里面洗澡完全是可以看的见的。并不是第三次通报中说的异性洗浴服务,完全就是提供洗浴卖淫的场所,这哄鬼去吧,12岁的孩子也知道,都是胡说!

      有几个疑点需要分析,完了,就可以得出一个真确的结论了。

      时间:第二次通报说邓贵大他们吃完饭的时候,7点半左右,我在以前的帖子中指出过,这不能说明问题,要知道邓贵大他出事以及他们何时到的时间才比较的重要。在第三次的通报中说了,邓玉娇报案的时间是八点15分,也就是说,在可能过了7点半的情况下,邓贵大一行数人到现场时间很短,而且在第二份通报中直接说他们上了二楼,为什么没有一楼老板的安排,如果有安排为什么要到最后一间房间去,去后,吵了起来,楼下的人为什么不上去劝架,为什么没有人来拉开他们。所有的一切基本上可以证明,邓玉娇是让他们的老板出卖了,邓贵大一行的目的就是奔着邓玉娇去的,照片中邓玉娇很漂亮,所以邓贵大他们连钱都准备好了。而邓玉娇又是死活不从,他们于是采用了霸王硬上弓的政策,结果邓玉娇更上一层楼。如要知后事,还得往下瞅。

      我想8点跑到异性洗浴(嫖娼)是不是早了点。我再次提请大家注意,这个时间不得了,是不是早了点。而且看到一篇文章提到第一次通报中说是邓贵大、黄德智和邓贵大的同事陪同几个人吃饭,那么就是 4-5个甚至5-6个人在8点去嫖娼。就是要嫖娼也可以在吃了饭喝了酒在10点多、11点去啊,为什么去的这么早,而且上去就到二楼?既不唱歌也不洗脚。通过他们的行动还是证明了邓玉娇是被梦幻城老板出卖并为邓贵大他们提供了线索并安排邓玉娇在二楼最后一间房去洗衣服的,从而闹出人命。不管是八点多还是7 点半,写通报的同志还是没有完全的篡改事实。

按倒、推坐及伤口认定:


      第二次通报是“邓玉娇欲起身,却被再次按倒在沙发上,她拿出一把水果刀向邓贵大连刺三刀,黄德智见状欲上前阻拦,右手臂被刺中一刀,邓姓同事吓得不敢靠近。  邓贵大因伤及动脉血管和肺部,在被送往医院途中身亡。黄德智已被转至宜昌治疗,现已脱离生命危险。”


      第三次通报是“,邓贵大再次将邓玉娇推坐在沙发上,邓玉娇遂拿出一把水果刀起身向邓贵大刺击,致邓贵大左颈、左小臂、右胸、右肩受伤。黄德智见状上前阻拦,邓玉娇又刺伤黄右大臂。邓贵大因伤势严重,经抢救无效死亡。法医检验验明:邓贵大左颈部刀伤割断动脉并划破气管,右胸部刀伤穿透胸腔刺破右肺,两处均系致命伤,死亡原因为失血性休克死亡。黄德智伤情因治疗包扎暂不能鉴定。”

      两次通报显然是掩盖了部分的真相,但相互一借鉴就好了。写通报的哥们,我们想你表现敬意(不是反话)。
      一、按到(第三次觉得有问题,用了推坐)邓玉娇。按倒意思是意图强奸,推坐就好的多了,但是推坐却不能解释第三次通报的伤口问题。第二次没有说到伤口的事,而第三次完全的说了出来,把事情的经过就分析出来了。

      二。、但第三次通报中,黄德智的伤口是伤到哪里没有说,而采用了黄德智伤情因治疗包扎暂不能鉴定的理由。然而第二次说了黄德智已被转至宜昌治疗,现已脱离生命危险,割手割的要命,看起来是割到手的脉搏上了。好了,问题清楚了。

      根据伤口分析及推坐、按倒的分析:

      根据房间的结构,推坐邓玉娇,邓玉娇是不可能对邓贵大及黄德智造成那样的伤害,即便是有刀,也不可能。邓玉娇让邓贵大推坐在长沙发上,即使说,邓玉娇这个时候有刀,属故意,她会直捅肚子,怎么会以一记摆拳式的动作攻击邓贵大的脖子(左侧)呢,而邓贵大不闪不档。就是没有闪过,吓的后退不会撞到茶几和电视啊,而旁边的黄德智不会一脚把邓玉娇踢趴下吗?女人本来就矮,就是高也不会用刀去捅右胸啊!因此推坐是完全不成立的!第三次通报是有主管故意改变事实经过的,是完全放弃事实为根据的做法!至于怎么能划了邓贵大的左小臂,还能捅到右胸、右肩,想不出来,好像很多人也想不出来。如是推坐,邓贵大的死亡理由该是肚子上受伤,又由于刀尖上挑割破心脏造成死亡。

      如按第二才通报说的按倒可以解释不,显然是可以的。而且可以还原出事情经过!

      在吵架后,邓玉娇要出去,而第三个人在门口,不让出去,把邓玉娇从电视和茶几中间推到了长沙发和茶几中间,而后面邓贵大、黄德智他们跟了上来。三人个的结构应该是第三个人在门的出口那里(没有内屋的事),站在门口的沙发和茶几间(南北小沙发和茶几间),面向邓玉娇的背。(黄、邓贵大的面朝邓玉娇是面南的)邓贵大是面向南的,和邓玉娇对面,当邓贵大把邓玉娇按倒在长沙发上后,注意是吵了架,可能还打了邓玉娇,接下来就是要强暴。

      黄德智是在邓贵大的后面既北面那两个单人沙发那里按住邓玉娇的腿。这个时候应该是邓贵大坐在邓玉娇的大腿上按住邓玉娇而不是坐在邓玉娇的胯骨上。如邓贵大坐在邓玉娇的胯骨上仅是摸胸部,或脱她的衣服,邓玉娇是拿了刀也不好下手的,距离太短,而从邓贵大死的伤口看,力量大,必须要流出空间,所以,我认为,邓贵大是坐在邓玉娇的大腿上的,坐在大腿上,很显然是要脱邓玉娇裤子的,强奸意图十分明显。

       正是由于坐在大腿上,所以邓玉娇可以坐起来而再次给按倒,邓贵大又去脱邓玉娇裤子的时候,邓玉娇应该是趴着抓到果盘中的刀(邓玉娇旁既茶几上应该有果盘,盘中有刀,而削完苹果的苹果刀的刀口通常是向着自己的。),所以在邓玉娇急了的时候拿到的刀,刀口是朝邓玉娇的,由于邓贵大坐在邓玉娇的大腿上(注意这个时候是面向邓玉娇的,样子应该是左腿在地面上,右大腿如单盘起放在邓玉娇的胯骨上,屁股是坐在邓玉娇的大腿上的,动作是扒裤子),邓玉娇正是接着有人压腿,她可以迅速的拿起刀,仰卧起坐般左转身并把刀捅到邓贵大的脖子里,受伤的邓贵大右腿放心来,右手把邓玉娇推到,左手外架,邓玉娇倒在沙发上,由于是转了半圈的,倒下去的时候,大臂就没有动,所以在倒到沙发上的时候,顺手刀就直接把邓贵大的动脉和气管割断连同小臂一并的伤了。

       邓贵大还没有死,身体右转右腿放下去,自然身体右转,左手捂住脖子,右手去抢邓玉娇的刀。而邓玉娇被推到后,右臂没有动,刀是拿到了胸前的,这个时候才能上捅,(邓玉娇这个时候可能是双手拿刀,前面刀口向自己,现在双手后,刀口是向上的),刀口由于向上,所以当黄德智来抢刀的时候,黄是从上面向下抢刀的,所以刀口刚好可以划到他的手部动脉,造成他也要抢救。邓玉娇慌了,就拿着刀乱捅而邓贵大俯身抢刀(身子可能前倾),所以右半胸部、肩部中刀,也就证明了邓贵大是坐在邓玉娇的大腿上的而不是胯骨上,强奸的概率是100%。

      而急了的邓玉娇可以肯定的说,在右边不止是一刀两刀的事,邓玉娇可能就像电视中演得那样,大喊啊啊啊啊,刀不停的上捅。而邓贵大要昏死倒下去的时候,把黄德智和邓玉娇分开了。站在门口的第三个人慌了,什么都不知道。当邓贵大倒在地板上的时候,黄德智和邓玉娇都清醒了,邓玉娇起来打了110。

      看完分析,应该说从时间、从伤口情况看邓贵大、黄德智及邓贵大的同事三人是强奸未遂,但黄德智和邓贵大的同事是要负刑事责任的,跑不了的。

      一件简单的案件,而它的案件通报却处处现实出邓贵大有罪,可是偏偏受罪的却是英雄邓玉娇。案件如挤牙膏一般一天挤一点,就是不愿法办犯罪嫌疑人,这是什么道理?

 楼主| 发表于 2009-5-22 11:19 | 显示全部楼层
中国青年报:从邓玉娇案的舆情看社会的断裂  

作者:邓聿文

 

      最近一段时间,中国社会发生的几起事件——“罗彩霞案”、“杭州飙车案”、“邓玉娇案”等——引发了官民对立。尤其是在后一起案件中,邓玉娇因不堪被三个索要“特殊服务”的基层官员的凌辱,愤而用一把修脚刀手刃官员的举动,被不少网民喻为替天行道的“抗暴英雄”,而被刺死的官员,却几乎没得到公众半点儿的同情。这种反差的背后,凸显中国社会两个阶层——以官员为代表的权势阶层和以底层民众为主的弱势阶层——的对立和分裂。

 

      可以看到,邓玉娇案再次唤起人们对一些官员贪污腐化、欺压底层民众的集体记忆。此前,媒体刚曝出贵州习水官员嫖宿幼女案、四川宜宾国税局长买处案等,这些事件,已令一些基层官员在民众中的形象,差不多等同于丑陋的化身。因此,“邓玉娇案”被网民赋予了极强的象征意味——一边是拥有政治权力、性权力、金钱权力等强权的官僚,一边是被侮辱、被压迫、被剥削的底层民众。这种二元对立的图景植根于公众的潜意识中,且不断被现实证实。

 

      上述鲜明的对立图景,说明权势阶层与底层民众的矛盾,已经到了激化的地步。最近几年,社会学家频频用“断裂”一词来概括中国目前的社会结构。在各种断裂关系中,官民对立,特别是一些基层官员与基层百姓的对立,是一个非常突出的社会现象。这种情况的出现,正如一些学者所说,根源在于一些地方基层政府官员非但不能代表和保护人民的利益,反而成了公共安全的最大威胁和非正义的制造者。基层政权的高度非道德化,使得地方官员的行为不受任何约束,所以才出现“父母官”欺压人民的事情。

 

      基层官民的这种对立,是一系列社会矛盾不断积累的必然结果。在推进经济建设的过程中,并没有真正约束政府及其官员的权力,没有真正地赋权于民,致使民众的权益在发展的名义下受到侵害。尤其是处于社会底层的弱势群体,背负了制度与结构变迁的代价,却没有真正在享受发展的成果,成为一个沉默无助的群体。

 

      弥合断裂的社会,修复官民对立关系,必须真正还权于民。市场经济不是一个可以孤立存在的制度,从市场经济比较完善的国家看,一个好的市场经济,需要种种政治社会的制度安排来和它配套,其中最主要的是公民要有权利。因为,如果公民在上层建筑所享有的权利缺失,就无法对其在经济基础领域所享有的社会和经济权利,提供相应的保障。

 

      随着互联网日益深入地界入公众的日常生活,人们的权利生长方式也正在发生变化,他们不再被动等待执政者赋予自己权利,而是主动去争取本属于自身的权利。但对于这种变化,执政者尤其是一些基层执政者,普遍处于一种不自觉状态,还习惯用管制的方式,粗暴对待底层民众的权利要求。如果不实现基层政府的转型,不规范和限制政府的权力,不将官员赶到权力的笼子里去,等待我们这个社会的,很可能是更多修脚刀的出现。

 楼主| 发表于 2009-5-22 12:53 | 显示全部楼层
谁谓女子输儿郎,巴东侠女斗流氓。
白刃三寸寒光起,红颜一怒正气扬。
贫贱不移守贞洁,威武难屈抗暴强。
以一敌三拼玉碎,为民除害斩豺狼。
休道素手娇无力,莲步奋起势莫挡。
堪笑三名寻欢客,一死一逃并一伤。
自卫功成颜不改,徐徐致电告警方。
樱唇轻启道根由,坦然束手对公堂。
难得民女树正气,莫使民心悲且伤。
拭目且观法曹判,不信天道不昭彰。
天若有情天亦泣,坐牢也要留名芳。

 楼主| 发表于 2009-5-23 22:28 | 显示全部楼层
            邓玉娇案真相细分析

  邓玉娇事件的案发过程,没有录像,没有录音,除了邓玉娇刺死邓贵大有物证外,其它一切都是当事人供述和证人证言。因此,真相就在供述和证人证言的取舍和认定之中。

  有关方面主要发布了两个叙述案情的通报,前面一个叫《巴东警方昨通报“招商办主任丧命娱乐城案”调查结果》(以下简称《一》),后一个叫《湖北省巴东县公安局关于“5.10”案件情况通报》(以下简称《二》)。两相对比,前一个叙述的情节环环相扣,合情合理,符合争执发展的逻辑,比较接近事实真相,而后一个多处前后环节难以衔接,不能自圆其说,不合情理,不合逻辑,感觉离真相更远了。

  一

  《一》中说,“黄德智便询问邓玉娇是否可为其提供特殊服务。邓玉娇回应,她是三楼KTV员工,不提供特殊服务。黄德智听后很是气愤,质问邓玉娇说这是服务场所,你不是‘服务’的,在这里做什么?双方遂为此发生争执。”

  这里,以“特殊服务”为主线,把黄询问、邓回应、黄气愤质问、引起争执的过程,合情合理的衔接起来。

  但《二》中说,“黄误认为邓是水疗区服务员,遂要求邓提供异性洗浴服务,邓以自己不是水疗区服务员为由拒绝,双方为此发生口角”。

  这里,黄德智明确要找的是水疗区服务员,当邓玉娇告知她是KTV服务员时,黄没有理由与邓发生口角。正常情况下,黄应向邓打听水疗区服务员在哪儿,并离开邓去找后者。

  很可能是黄为了排除强奸嫌疑,而推翻了原来的供词,作了伪证。因为,索要“特殊服务”,就是提出性要求,而索要“水疗”,虽然也可包括性服务,但毕竟有作另外解释的余地。

  二

  《一》中说,在黄德智索要性服务与邓玉娇争执时,“邓贵大推门进入休息室。邓贵大插言道:‘怕我们没有钱么?’”这符合情理。求性服务而不得,就拿钱买性服务。

  《二》中也说了内容相同并更详细的情节,但已于情理逻辑不符。既然黄德智他们要找的是水疗区服务员,而且邓玉娇告知她不是,邓贵大就不应加入争吵,而应把黄德智拉出,共同去找水疗区服务员。

  三

  《一》中说,之后,“邓贵大将邓玉娇按在休息室的沙发上。邓玉娇欲起身,再次被按住。在邓玉娇第二次被按倒在沙发上时,她随手拿起一把刀猛刺,邓贵大当即倒地……”

  这合乎情理逻辑。而且,当时现场只有三方:娱乐城成员、黄德智三人与邓玉娇。警方这样公布,应是讯问后得到的三方基本相同的供述,因为本案中邓玉娇被当作可能应予刑惩的故意杀人嫌犯,黄德智一行被当作应予保护的受害人,应不可能听信邓玉娇一面之词。

  但在《二》中说,争执后,“邓玉娇即欲离开休息室,邓贵大将其拦住并推坐在沙发上,邓玉娇又欲起身离开,邓贵大再次将邓玉娇推坐在沙发上,邓玉娇遂拿出一把水果刀起身向邓贵大刺击,致邓贵大左颈、左小臂、右胸、右肩受伤。黄德智见状上前阻拦,邓玉娇又刺伤黄右大臂。”

  我们看到,原来“按倒在沙发上”,改成了“推坐在沙发上”,邓玉娇是“起身”行刺。显然,这应是黄德智又一次将供词作了有利于自己的改变。

  好在当时有目击证人,那就是水疗区域主管,他是在发生争吵后进入房间的。他在接受恩施传媒网采访时说,“两个客人就把他一推推倒在沙发上”(5月13日视频1分41秒)。因此,应是“推倒”,而不是“推坐”。既然是被“推倒”而且是“按倒在沙发上”,邓玉娇就无法“起身”。

  当然,即使是“推坐”、“起身”,仍不改变邓玉娇对试图强奸者进行正当防卫的性质。

  这里还透露了一个信息,水疗区主管看到的,是邓贵大和黄德智“两个”人把邓玉娇推到在沙发上,而不是一直说的只是邓贵大一个人。黄德智是作为实施强奸的共同嫌犯被邓玉娇刺伤的。

  水疗区域主管说的这句话,在恩施传媒网5月15日视频中未再出现,而且该网记者再次采访梦幻城时,被拒绝采访。因此,很可能“两个客人就把他一推推倒在沙发上”这类对邓贵大、黄德智不利的话,已经不允许再说。这也使《二》的公信力大打折扣。

  至于邓玉娇,从一开始对她的处理就不妥。仅仅因为发现她包里有抗抑郁症药物,就送精神病院,四肢梱挷在病床上,与其他精神病人同病室,好些天不能行动,不能进食,这样做对吗?精神病院是治疗精神病患者的,当然应先作鉴定,在认定邓玉娇是必须住院治疗的精神病人之后,才能送她入院,怎么能在没有她是精神病人鉴定结论的情况下先行送她进院,并按精神病人处理?鉴定前不能在看守所观察吗?

  现在邓玉娇即使没有从一个正常人被逼疯,估计也差不多了。即使现在她在神智不清的情况下,在改成更不利于自己而更有利于加害人的新笔录上按上手印或签上字,也已经没有什么证明力可言。

  “忠于事实、忠于法律”如果只是宣言,而人们看到的行动却与此越来越背离,那么留给人们的只能是失望。有关方面应当言必信,行必果,顶住可能存在的官官相护的压力,使侦查结果最大限度靠近事实真相,这才能让人们信服。

  思闻

  2009-5-199:58

 楼主| 发表于 2009-5-23 22:17 | 显示全部楼层

警方称刺死官员案女服务员未被强奸

                  2009年05月23日01:49  荆楚网
 
荆楚网消息(记者欣屏)5月23日,记者从湖北省巴东县政府新闻办关于“邓玉娇案”的最新情况通报获悉,警方证实不存在邓玉娇被强奸的事实,邓玉娇母亲张树梅已声明与律师解除委托关系。

  通报说,连日来,公安机关采取得力措施,加紧侦办“邓玉娇案”。公安机关以雄风宾馆休闲中心梦幻城涉嫌色情服务,于22日对雄风宾馆经理贺德红进行了依法传唤。经警方找邓玉娇、有关证人进一步调查和现场勘察,证实不存在邓玉娇被强奸的事实。

  通报还说,邓玉娇及其母亲和其他亲属对受委托律师不顾事实向外散布“邓玉娇被强奸”一事感到非常愤慨。目前邓玉娇母亲张树梅已声明与受委托律师解除委托关系。原因是受委托律师未履行好职责,没有对委托人提供实质上的法律帮助,偏离了委托的方向。

  通报称,公众关注的“邓玉娇案”中“第三人”系巴东县野三关镇财经所转制分流人员邓中佳,公安机关认定其没有违法行为。

  另讯:“邓玉娇案”发生后引起社会广泛关注,为了确保信息发布的公开透明、及时、准确、权威,巴东县政府新闻发言人欧阳开平负责对外发布“邓玉娇案”的相关新闻信息,通报有关情况。有关新闻信息咨询,可与巴东县新闻信息中心联系(电话:0718—4333053)。

 楼主| 发表于 2009-5-23 22:19 | 显示全部楼层
 
  

服务员刺死官员案关键证据疑被毁(组图)

服务员刺死官员案关键证据疑被毁(组图)
邓贵大资料

  21日下午4时左右,邓玉娇的母亲张树梅在警方陪同下回到家中“取拿物品”。

  21日晚,放置了11天的邓玉娇衣物突然被张树梅全部清洗。

  昨日上午,警方封存了邓玉娇的内衣内裤,但邓玉娇的代理律师夏霖表示:“已经没有意义了,根本没办法提取指纹和其他重要证据了。”

  文、图/本报特派巴东记者杜安娜

  昨日下午,邓玉娇的代理律师夏霖告诉记者,昨日上午,警方已经封存了邓玉娇的内衣内裤,“但已经没有意义了”。21日晚,也就是律师会见完邓玉娇的当天,放置了10多天的邓玉娇衣物突然被邓母张树梅全部清洗,“根本没办法提取指纹和其他重要证据了”。

  县政府官网凌晨发公告

  指责律师违规透露案情

  昨日凌晨2时,巴东县政府官方网站发布了关于“5·10”案件的最新公告。公告“提出了不隐瞒、不偏袒、客观公正、严格依法办理案件的工作要求”。

  公告称:“邓玉娇代理律师夏霖会见邓玉娇后擅自对外披露案情,严重违反了有关规定”。公告还称,律师会见前,邓玉娇从未向公安机关称“被强奸”,侦查人员在现场勘查时也未发现可疑痕迹物证。

  对这份公告,夏霖表示非常无奈。他请求所有在场媒体为他作证,他并没有向媒体公布任何案情内容,当时他只说有重要情况要向上级领导汇报。在媒体的帮助下,他先后联系了恩施自治州党委副书记、巴东县县委书记和政法委书记等,当时领导都回复有专案组调查,不予会见。晚7时20分,他才被告知可以向县刑警大队队长汇报情况。晚上9时多,他笔录完毕出来后,才向媒体透露了案情进展。“我第一时间的汇报未被采纳,才出此下策。”夏霖说。

  警方陪邓母回家“取拿物品”

  放置11天衣物被突然清洗

  21日晚上9时,夏霖律师还到检察院请求检方接见,要求保存邓玉娇案发时的内衣内裤。令夏霖不解的是,“邓玉娇在案发现场换下的内衣内裤被母亲张树梅带回家中放置11天,都没有动过,21日当晚,却全部被张树梅清洗完毕。22日上午,警方才封存了邓玉娇一批内衣内裤。“已经没有任何取证价值了,所有的指纹和物证肯定没法取得了。”夏霖对记者叹了一口气。他说,21日下午,他还特意在电话里交代张树梅,千万不要动邓玉娇的任何物品,结果还是这样。

  昨日下午,记者来到邓玉娇母亲张树梅在野三关镇的住地,邻居告诉记者,21日下午4时左右,张树梅在警方陪同下回到家中“取拿物品”。“前后时间大约是1个小时。”住在楼上的一个邻居说,他上楼的时候,张树梅家门大开,好多人“好像在找什么东西”。

  昨日,考虑到案件的特殊性,华一律师事务所又增派了两名女性律师来到巴东。夏霖说,自己有多年刑事侦查经验,这个案子他依然“很有信心”。

  邓贵大成当地反面教材

  另外两名当事人不见踪迹

  “邓玉娇案”发生后,野三关镇政府成立了“5·10联络办公室”,主要对前来询问的群众和媒体进行接待。野三关镇招商项目协调办主任邓贵大案发后,在当地医院抢救无效,最终死亡。

  邓贵大的死亡在野三关镇政府产生了不小的震荡。野三关镇政法委书记屠启东接受本报记者采访时说,在最近的党政廉政工作中,邓贵大已成为反面教材。

  不过,也有不愿透露姓名的工作人员非常激动地说:“比起其他人来说,邓贵大还算好的,最该死的还不是他。”“在‘5·10事件’前,官员出入娱乐场所不是稀罕事。”一名镇干部透露。

  邓贵大的工作是否需要他去娱乐场所?屠启东说,邓贵大出事的这个时段“属于8小时之外,不属于工作期间”。野三关镇的一位女干部介绍,邓贵大平时看起来比较严肃,不喜欢开玩笑。他们家就住在镇政府的家属楼里,他的老婆也每天都在院里进进出出。

  身高只有1.60米的邓贵大去年才调离原来信访办的工作,做招商协调工作也还不到一年时间。

  屠启东说,今年镇政府颁布了《关于党员干部廉洁自律的十条严禁》,其中第一条就是严禁党员干部出入娱乐场所,而邓贵大出事期间,正值镇政府集中学习、整顿的高潮期。

  事发后,案件的关键证人黄德智在被媒体报道“被送往宜昌进行治疗”后,“就再也联系不上”,“电话打不通,家里也没人”;而另外一名当事人目前也寻不到任何踪迹。

  好朋友为邓玉娇打抱不平:

  她性格耿直 根本没病 

  昨日,记者在野三关镇的“俏佳人”服装店见到了邓玉娇的一位朋友杨红丽。

  杨红丽非常生气地告诉记者,“邓玉娇脾气暴躁”、“精神不正常”并不是从她们口中所出。在她们看来,邓玉娇是一个脾气很好的人。只是说话做事比较爽快,性格比较耿直,有话就说。“她只是有一点失眠,这怎么能说是精神病呢?”

  杨红丽说,她和邓玉娇是在今年1月份认识的,当时,邓玉娇常到她的店里买衣服,后来她们就经常在一起玩。

  杨红丽说,邓玉娇的人品绝对值得信任。“这么漂亮的女孩子,当然有很多人追,但邓玉娇是一个洁身自爱的人,平时生活很检点。”

  “一个正值青春年华的女孩子怎么会无缘无故地拿刀去杀人呢?”杨红丽说着,脸都涨红了起来。

  邓母张树梅租住的地方是一栋六层的高楼,邓玉娇的邻居也纷纷表示,这么柔弱的一个女孩子如果不是被逼无奈,怎么会拿刀杀人呢?来源:广州日报

 楼主| 发表于 2009-5-23 22:14 | 显示全部楼层

新京报:回归司法邓玉娇案才能求得公正

  新京报社论

  眼下,邓玉娇案已基本暴露在阳光之下。侦查机关的每一次通报,都在接受舆论逐字逐句的解读。

  与之前一边倒的质疑公权不同,更多的信息披露也带来了更多的理性。曾经强烈批评警方欲将邓女送交精神鉴定的公众,不少人倒戈质问为何还不鉴定。显然,他们已经懂得,司法精神病学鉴定对作为嫌疑人的邓玉娇而言,是权利,更是保护。

  两位律师在会见邓玉娇后的抱头痛哭,以及大呼“丧尽天良、灭绝人性”,也遭到了一些网民的批评。从案件事实看,邓女的遭遇并不比其他强奸案(既遂或未遂)更惨烈。试想,若两律师为习水性侵案中的被害幼女代理,情绪又将如何?当然,律师也可以有喜怒爱恨。但作为专业的法律人,必须学会控制情绪,在媒体面前更应保持冷静,因为只有理性的法律思维,才能更好地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司法判断较之舆论判断的最大区别,在于司法只能“以证据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必须看到,邓玉娇案于舆论场中,实则背负了公众寻求普遍的社会正义的期盼。若邓玉娇案不能公正处理,社会心理危机必将加剧。而若要求得邓玉娇案的公正处理,就必须回到司法的场域。

  从法律看,邓玉娇声言被性侵犯,仅仅是嫌疑人的陈述。关键还在于,必须有证据证明邓贵大等人其时确实正在性侵邓女。要知道,只有经合法证据证明的事实才能被称为法律事实,进而可以作为司法裁断的基础。若无证据,即便是客观发生的事实,也只好推定为没有发生。在此,公众仅仅根据警方通报的事实,或邓女及其律师所声言的事实,来作道德判断,实则缺少法律意义。理性评估舆论的功用,未来的走向还是要转而诉求程序性的监督,以免法律之外的舆论声浪虽大,一进入司法场域却又无法得到司法的认可。

  从程序上看,邓玉娇案的一些关键证据并未曝光。于侦查阶段,为保障案件的调查顺利进行,法律确实允许侦查机关保有一些秘密。但侦查机关的法律使命不仅仅是追究犯罪,还包括保障人的基本权利。换言之,警方在侦查邓玉娇案过程中,不仅要收集不利于邓玉娇的证据,也要收集有利于邓玉娇的证据。因为邓贵大等涉嫌强奸与邓玉娇涉嫌故意杀人之间,存在着密切关联,前者甚至在很大程度上决定了后者是否成立。

  但从媒体报道看,警方的取证工作似乎还存在失误。21日下午,邓女的两位代理律师向媒体披露:案发当天邓女的内衣内裤未被警方提取,当律师意识到这些证物的重要价值时,距案发已有11天。在律师的强烈要求下,22日中午,在有关部门人员的见证下,当地警方才提取了有关物证。遗憾的是,除了胸罩,其余四件衣物均已在提取前被邓母清洗。

  我们尚不知晓这些重要证物的证明力是否丧失,以及对此案的最终处理将产生何种后果。但邓玉娇案的这一细节提醒侦查机关,摒斥单纯的打击犯罪思维,增强公民权利保障观念,已是重中之重。若警方在邓女自首后的第一时间,就提醒她有聘请律师权,或通知当地法律援助部门指派律师及时介入,上述遗憾也许就不会发生,邓玉娇案的公正解决也会更容易一些。

 楼主| 发表于 2009-5-24 14:07 | 显示全部楼层
警方认定邓玉娇案中"第三人"无违法行为
2009年05月24日 07:12重庆晚报 】 【打印已有评论282

邓母声明解除律师委托,警方认定案中“第三人”无违法行为

邓玉娇案侦查阶段的两位委托律师在21日两度会见邓后透出爆炸性消息:邓的胸罩、内裤上留有她遭强奸的证据!但如此重要的证据警方却在案发后10多天内一直未去提取,更让人想不通的是,邓的胸罩、内裤在案发后留在其母张树梅家里,10多天来一直没有清洗,却在爆出“强奸”消息的21日当天晚上,被其母洗了。昨日,当地有关方面对此事作出回应。邓玉娇刺官案

跟踪报道

昨日,记者从巴东县政府新闻办关于邓玉娇案的最新情况通报获悉,警方证实不存在邓玉娇被强奸的事实,邓玉娇母亲张树梅已声明与律师解除委托关系。

案发地涉色情服务

通报说,连日来,公安机关采取得力措施,加紧侦办邓玉娇案。公安机关以巴东县野三关镇雄风宾馆休闲中心梦幻城(案发地)涉嫌色情服务,于22日对宾馆经理贺德红进行了依法传唤。

经警方找邓玉娇、有关证人进一步调查和现场勘查,证实不存在邓玉娇被强奸的事实。

律师“偏离了方向”

通报还说,邓玉娇及其母亲和其他亲属对受委托律师不顾事实向外散布“邓玉娇被强奸”一事感到非常愤慨。目前邓玉娇母亲张树梅已声明与受委托律师解除委托关系。原因是受委托律师未履行好职责,没有对委托人提供实质上的法律帮助,偏离了委托的方向。

邓玉娇律师对此没有发表任何言论,只是告诉记者,“我们目前还在巴东”。

通报称,公众关注的邓玉娇案中的“第三人”(另两人为死者邓贵大和伤者黄德智)系野三关镇财经所转制分流人员邓中佳,公安机关认定其没有违法行为。

政府公布“问案”电话

记者另悉,邓玉娇案发生后引起社会广泛关注,为了确保信息发布的公开透明、及时、准确、权威,巴东县政府新闻发言人欧阳开平负责对外发布该案信息,通报有关情况。有关新闻信息咨询,可与巴东县新闻信息中心联系(电话:0718—4333053)。据荆楚网

新闻链接

江苏公务员到野三关

为邓玉娇立“烈女碑”

邓玉娇案引起广泛关注。汉大赋是来自江苏的一位退休公务员,在看到警方的两次公告后,“再也按捺不住内心的激动”,5月19日,他从徐州到宜昌,坐了四五个小时的汽车来到野三关镇,在那里他碰到了来自浙江、湖北等地的另外4名网友代表。

这群到野三关镇才相识的网友约见了镇长,请求在野三关邓玉娇小时候居住的地方立一个“烈女碑”。有些遗憾的是,镇长告诉他们,“邓玉娇案还没有查清楚,等到真相大白,如果邓玉娇清白再立碑”。据广州日报

邓玉娇外婆:我不要钱要孙女

把邓玉娇一手带大的外婆一直企盼着她的消息。接到网友捐款时,她连忙推脱,嘶哑地喊道:我不要钱,我要我的孙女,你们能不能把我的孙女找回来?

 楼主| 发表于 2009-5-24 14:11 | 显示全部楼层
  就在本周,根据巴东县人民政府新闻发言人的最新通报,“邓玉娇案”已经转由湖北省恩施州公安局组织侦办,湖北省公安厅派员指导办案。而就在本周四,“邓玉娇案”新闻信息发布中心成立,而邓玉娇工作的雄风宾馆因为涉嫌色情服务,经理也已被依法传唤。

 楼主| 发表于 2009-5-24 14:39 | 显示全部楼层
  抛开“内衣内裤”物证,何来邓玉娇故意杀人

  金羊网2009-05-2314:11:03

  王志顺

  昨日下午5时30分,从北京赶往巴东的两位北京律师夏霖、夏楠与邓玉娇结束一天的会谈后,告知记者该案很可能出现重大取证失误。邓玉娇案发当天的内衣内裤至今没被警方提取。(《广州日报》5有22日

  这不由的让人想起案发第2天,巴东警方即以邓玉娇涉嫌故意杀人对其进行刑拘以及5月18日巴东警方关于5?10案件的

  一些细节和警方的处置情况的通报。通报称:“巴东县公安局现已经以邓玉娇涉嫌故意杀人对其立案侦查。”(5月19日《广州日报》)

  可问题是邓玉娇案发已过去10多天了,邓玉娇当天穿的内衣内裤至今没被警方提取。而抛开这些对邓玉娇来说极为有利的重要物证,巴东警方凭啥说邓贵大没有涉嫌性侵犯?更重要的是,巴东警方凭什么以涉嫌故意杀人对邓玉娇进行刑拘?

  一个法律常识是,判定某人是过失杀人还是故意杀人,不仅要看致人死的结果,还要看作案者的动机、采用的手段和当时所处的环境等。不仅要注重现场人证,同时也要重视现场物证。而显然巴东警方只重视邓玉娇杀人一面了,以至匆忙草率地作出邓玉娇涉嫌故意杀人并对其进行刑拘的决定。

  现在被刺杀的官员邓贵大已真正实行了“娱乐至死”,对于邓贵大是否涉嫌性侵犯,邓贵大想开口声辩恐怕都没机会了,但与邓贵大同去娱乐城的其他两名官员呢,应该都口不哑,耳不聋、眼不花吧,而即便包括亲眼目睹邓玉娇与邓贵大“博斗”的两名服务员的人证也不可信,及时提取邓玉娇当天的内衣内裤总不费事吧?遗憾的是,邓玉娇案发当天的内衣内裤至今没被警方提取,这岂是一个重大取证失误了得,更可以说是巴东警方的严重亵渎。

  其实想来一点也不奇怪:邓贵大生前头顶招商办主任的乌纱帽,大小也是个官,现在他不幸“娱乐至死”了,不说是巴东人民的一大损失,至少也得给邓贵大的家人以及生前亲朋好友有个交待,好让邓贵大死后暝目吧。再说了,不以涉嫌故意杀人对邓玉娇进行刑拘,巴东大大小小的官员们也不答应,关键的是官员们今后的生命安全又如何得到保障?于是,巴东警方宁可冒天下之大不违,明知道不符合法律程序,也要先行以涉嫌故意杀人对邓玉娇进行刑拘再说。

  只是这样一来,法律的公正性何在?又如何让人敬畏法律?更重要的是,万一邓玉娇案发当天的内衣内裤错过了提取时间,邓玉娇岂不要比窦娥还冤?

  值得注意的是,关于律师向巴东警方提出的邓玉娇“胸罩和内裤的事”,巴东县公安局张局长向媒体的记者表示“不作回应”。这就更让人感到这里面大有文章了。莫非邓玉娇当天的“胸罩和内裤”是颗“定时炸弹”还是说张局长实有什么隐衷?

 楼主| 发表于 2009-5-24 14:37 | 显示全部楼层

   

                            巴东警方:邓玉娇未被强奸

                 大洋新闻 时间: 2009-05-24 来源: 广州日报 作者: 杜安娜

      昨晨1时37分,巴东县政府官方网站发布通报,称邓玉娇母亲张树梅声明与受委托律师解除委托关系。

  昨日上午,记者将通报内容告知张树梅,她十分惊讶,称这是没有的事。

  昨日下午4时,张树梅改口,称确实与律师解除委托关系,理由是律师没有依法办事,之后手机一直关机。

  

     文、图/本报特派巴东记者杜安娜

 

  昨日凌晨1时37分,巴东县政府新闻发言人再次在官方网站上通报了“邓玉娇案”最新情况。该新闻发言人称,公安机关证实不存在邓玉娇被强奸的事实,并认定邓贵大、黄德智所陪同的“第三人”系巴东县野三关镇财经所转制分流人员邓中佳,没有违法行为。

  这份在凌晨发布的通报称,邓玉娇母亲张树梅已声明与受委托律师解除委托关系的原因是受委托律师未履行好职责,没有对委托人提供实质上的法律帮助。

  通告发出10小时后,记者于昨日中午11时电话邓玉娇母亲张树梅,张树梅非常吃惊地反问记者,“这些是谁说的,没有的事”。

  但到了下午4时左右,记者再次核实该消息的准确性时,张树梅突然改了口,她告诉记者,确与律师解除了委托关系。她说:“律师没有‘依法办案’,他们没有替我们说话,并且泄露了我女儿的隐私。”张树梅说完就挂断了电话。截至记者发稿前,张树梅的手机一直处于关机状态。

  另据了解,就在政府公布“解除与委托律师关系”的前一天,律师还一直陪同邓玉娇母亲在武装部汇报情况。

  当记者拨通政府新闻发言人电话时,对方表示,所有的案件进展都会在网上公布,不接受电话采访。

  巴东县政府新闻发言人称:公安机关以雄风宾馆休闲中心梦幻城涉嫌色情服务,于22日传唤了雄风宾馆经理贺德红。警方找邓玉娇、有关证人进一步调查和现场勘察,证实不存在邓玉娇被强奸的事实。

  

     白发外婆

  能不能把我孙女找回来?

  “邓玉娇案”发生后,在野三关镇木龙桠村的高山上生活的外婆一直盼着她的消息。邓玉娇一岁多的时候父母离异,小时侯一直和外婆秦尚菊生活,祖孙感情非常深。秦尚菊房里几乎所有的用品都是邓玉娇买回来的。在秦尚菊眼里,邓玉娇并不喜欢跟人计较。她说,邓玉娇以前在浙江打工,有一次,有个同事砸破了啤酒瓶,玻璃碴把她的脸划破了,同事不肯赔,邓玉娇也就算了。当得知网友给她捐款时,秦尚菊连忙推脱,嘶哑地喊道:“我不要钱,我要我的孙女,你们能不能把我的孙女找回来?”

  

     代理律师

  政府代发声明

  令人疑窦丛生

  昨晚10时30分,一直保持沉默的夏霖律师在自己的博客上发表了一篇声明,对巴东县官方代表邓玉娇母亲发出的与律师解除委托关系的声明表示震惊。

  夏霖说:“我们看到了长江巴东网的新闻通稿,该稿称邓玉娇的母亲张树梅声明解除与我们两位律师的委托关系,非常震惊。”他表示,自从5月21日邓玉娇母亲张树梅被野三关派出所所长谭静带走之后,一直无法顺利沟通,关于是否解除委托关系一事他们并不知情。“况且,这样的声明从政府口中发出,十分不妥,让人疑窦丛生”。

  夏霖说,昨日上午10时40分左右,张树梅来电表示,政府新闻通稿中关于她的声明不实,她并未决定与律师解除委托关系,要求与律师见面。等至下午4时许,张树梅忽然致电要求解除委托关系,再也不肯与律师面谈。

  另外,夏霖说道,“媒体报道称我们发现此案存在‘强奸’情节,这是不实报道。我们所指的是‘性侵犯’,构成法律意义上的‘强奸(未遂)’,并不是民间俗称的‘强奸’”。

 楼主| 发表于 2009-5-24 14:26 | 显示全部楼层
  文章提交者:whl42715dl加帖在猫眼看人【凯迪网络】http://www.kdnet.net

  屠夫山寨质疑!

  这几天发生了一些离奇不可思议的事情,屠夫深知肩上的重任,深知邓玉娇母亲目前所受到的不正常压力和人身自由的处境,屠夫依然相信邓玉娇母亲的良知,因为她是信任我的,几天接触中我已经感动了她,让她明白人不要放弃真理,要信任我们,不要和恶势力妥协,我的泪水是滚烫的,所以我相信她能正确选择!同时屠夫也信任我们的律师,我对他们的能力和职业操守非常非常信任,请大家不要被地方政府和个别媒体误导,不要上当,我们自己要先相信自己,不要被他们利用。屠夫认为现在还不必要让其它律师介入到这案子里来,从前几天的两位律师的表现,我已经看到了希望,只要邓玉娇母亲能不受外来压力,当地政府不乱发表不负责任的声明,我想邓玉娇的母亲一定会和我们站在一起,请你们拿开放在邓玉娇母亲身上的脏手,让她自由的选择,自由的发言,你们想干什么?

  下面屠夫将以一个网民的身份,对自己在当地所了解到的和所知道的一些疑惑向巴东县政府提出善意的质疑,希望你们不要回避,即使你们不回答,但这些质疑都不会结束的!

  1:梦幻城洗浴中心在野三关当地百姓都知道是提供性服务的一个色情场所,你们为什么开始一直逃避这问题呢?

  2:案发当天是邓贵大等人陪同他人还是他人陪同邓贵大等人呢?这问题很关键,请不要模糊这问题?

  3:为什么一直在玩文字游戏,比如,特殊服务,推坐等等一些重要涉及案件本身性质的问题。难道你们把破案当文字游戏吗?

  4:雄风老板涉嫌犯罪为什么到23日才被传唤呢?他早就涉嫌从事组织卖淫犯罪,为何早都没进行必要的控制?

  5:野三关派出所对雄风长期从事卖淫活动失职为何没有受到追究?

  6:当地百姓盛传雄风宾馆某个(制服)人物在里面有股份,充当卖淫犯罪保护伞,是否你们进行调查呢?

  7:21日为什么要在邓玉娇律师会见邓玉娇的时候警方突然把邓玉娇母亲带走,并到她家中观光慰问?

  8:21日或22日为什么要找邓玉娇母亲谈话,有没有向她施压逼迫等行为呢?

  9:邓玉娇母亲解除律师委托声明怎么会是你们发出来的呢?

  10:接下来那些相关的证人能否不受不正常的干扰,不受威胁,失踪的困惑呢?

  11:那个煤矿有关人员在案中扮演什么角色?

  12:你们继续要选择黑箱作业还是选择阳光办案呢?

  虽然以上质疑不会得到善意回应,但屠夫认为你们只要不客观面对质疑,你们永远无法取得网民信任!不要伤害司法公正好吗,不要伤害我们对法律的信任好吗?请把那只黑手拿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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