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件案子有一个很强烈的感觉,就像是对历史的质问。
这个“历史”是什么?就是在特定的条件下,办案机关没有把事实搞清楚,把证据做充分。这里面除了侦查技术的问题,更重要的是办案理念的问题。就像河北的办案机关在聂案听证会上所说的,当时的证明标准,是“基本事实清楚,基本证据确凿”。
这个说法,很难在正式的法律文件上找到出处。即便是《刑事诉讼法》1979年的最早版本,对证明标准的要求也是“事实清楚,证据确凿”。河北提供的“基本”的标准,很可能是司法机关在实践中对立法的一种“偷懒性曲解”。即在事实与证据都很难做到100%和“命案必破”两个前提下,案件的证明标准不得不退而求其次,于是,“基本论”破土而出。
一个案子无法达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并不是问题,在国外也有很多这样的案子,以“疑罪从无”不定罪就是了。但中国的法院除了公正审判外,还有一个维稳的诉求。这个诉求反映在命案案件上,就是“必破、必诉、必审、必判”。在公正与效率的双重诉求下,“基本论”就成了必然的选择。
但“基本论”有一个显而易见的问题,即忽略了那些“非基本”的事实与证据。如果这些事实与证据确实无关紧要,这种忽略就不至于影响判决的方向,但如果这些事实与证据最终被证明至关重要,这种忽略就为冤假错案预留了空间。而对“非基本”的定义,全仰赖于司法人员的自由裁量。
从没有鉴定为医疗事故的鉴定书,没有能够证明有医疗事故犯罪的证据,没有法庭审理过医疗事故犯罪,法院领导决定判决熊仁荣医疗事故犯罪的案子看,大概法院院长也不是不知道,这个案子无论在事实还是证据方面都不是无可挑剔。但在“基本论”的理念下,他们认为已经足以做出判断。这种判断出错的几率,与他们所忽略的事实与证据的多少成正比。
这种由于事实与证据不扎实所带来的冤案追索,至今仍有现实意义。即便在现在,司法机关也有除公正之外的其他诉求。这样的诉求越多,就越容易消解司法机关在调查事实与证据方面所作出的努力。
近几年大量冤案平反的事实表明,过去的一些案子,都经不起现在的追问。现在不妨问一问巴中市中级法院院长,,你现继续不受理熊仁荣的申诉,又能否经得起未来的追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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