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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说话讲良心

[民生杂谈] 谁的特权让法律在四川省巴中市变了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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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5-12-14 17:18 | 显示全部楼层
巴中市中级法院的院长,副院长,你们为什么这样不要脸?

  判熊仁荣医疗事故犯罪是你们作出的终审判决,就算熊仁荣申诉理由球都不能成立,你依法作出驳回申诉通知书,让熊仁荣可以依法向上级法院申诉就完事了。哪有你们这样不球要逼脸的,既不驳回申诉,也不依法纠错。你们自己说这算是什么东西,这是人干的事情吗?
 楼主| 发表于 2015-12-14 17:40 | 显示全部楼层
巴中市中级法院的院长、副院长们不要脸

据刑事诉讼法242条、243条,启动再审的总体要求是原判决“确有错误”。对何为“确有错误”存在两种理解。一种理解是只有在原判决所依据的证据事实确有错误,或者出现新证据,证明原判有错误时, 才可以启动再审。称之为“有错才纠”。另一种理解是只要对原判决的事实认定存在合理怀疑,对案件的再审就应当启动。称之为“有疑即纠”。这两种理解是基于两种利益的权衡,即法律的公正性与法律的安定性之间冲突及其选择。“有疑即纠”,侧重体现法律的公正性,更加关注对冤者的救济;“有错才纠”,强调法律关系的稳定性,注重法的安定性及原判决的权威。

  熊仁荣被判医疗事故犯罪案,既有原判决所依据的证据事实确有错误,也有原判决的事实认定存在合理怀疑,但是巴中市中级法院的院长、副院长就是不受理申诉,更不启动再审程序纠正。只有第三种解释:————————巴中市中级法院的院长、副院长们不要脸。
 楼主| 发表于 2015-12-15 09:27 | 显示全部楼层
借论坛一角“晒苍蝇”

  四川省通江县法院2001年一审判决熊仁荣非法行医犯罪,处有期徒刑10年;巴中市中级法院于2003年二审,以熊仁荣的行为与案中死者的死亡之间无直接因果关系,可以减轻处罚,改判有期徒刑3年;(但酌定减轻没有依法报经最高法院核准,判决未生效就交付执行了)2008年巴中市中级法院第一次再审维持原判;2012年巴中市中级法院第二次再审查明非法行医犯罪不能构成。巴中市中级法院在没有检察院起诉指控熊仁荣涉嫌医疗事故犯罪,没有经合议庭审理熊仁荣有无医疗事故犯罪事实,没有经举证、质证程序查证属实熊仁荣有无医疗事故犯罪的证据,而且医疗事故犯罪已经超过追诉时效期限7年之久,熊仁荣无任何延长追诉期限情形,依法不得追究,只能宣告无罪的情况下,审判委员会决定判决熊仁荣医疗事故犯罪、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巴中市中级法院拒不受理熊仁荣不服医疗事故犯罪判决的申诉,四川省高级法院本不是作出医疗事故犯罪判决的终审法院却作出驳回申诉通知书,阻断了熊仁荣依法申诉途径。熊仁荣向最高法院申诉,由于没有终审法院对申诉作出过处理,最高法院无法受理;熊仁荣再向巴中市中级法院申诉,巴中市中级法院以省高院已经对申诉处理过了市中院拒绝再受理;向巴中市检察院申诉,巴中市中级法院认为“巴中市检察院无权对省高院的驳回申诉说三道四”。


  熊仁荣知道在论坛发帖没有任何作用,要解决问题只能依法申诉、控告,但由于巴中市中级法院与四川省高级法院联手阻断了正常的申诉途径,熊仁荣确实申诉无门,只能在论坛发帖“晒苍蝇”。请巴中市中级法院王强院长解答,你说是不是?
 楼主| 发表于 2015-12-15 10:19 | 显示全部楼层
我不知道中级法院领导算不算得上苍蝇级别,按理说也属于县团级领导干部了,够苍蝇级别了。这巴中市中级法院的苍蝇可多了,我们认为需要晾晒一下了,王强院长你能够解释一下你坚持判熊仁荣医疗事故犯罪而且不受理申诉是为什么吗?
手机网友  发表于 2015-12-15 11:18
难道无依无据地可以乱安罪名?不会这么黑吧?
 楼主| 发表于 2015-12-15 11:38 | 显示全部楼层
手机用户 171.209.150.x 发表于 2015-12-15 11:18
难道无依无据地可以乱安罪名?不会这么黑吧?

确实如此呀,就是2012年再审查明原判非法行医犯罪不能成立,合议庭写出撤销原裁判的判决书交法院领导审查签字,被院长们决定以审判委员会名义判决医疗事故犯罪;审判长判后答疑:“,检察院没有指控医疗事故犯罪,合议庭只是审理了非法行医犯罪不能构成,没有审理过有无医疗事故犯罪;是合议庭写出判决书交领导审查签字期间审判委员会决定判的医疗事故犯罪,我们无法解释”。

发表于 2015-12-15 15:31 | 显示全部楼层
以事实为依据,法律为准绳
 楼主| 发表于 2015-12-16 09:03 | 显示全部楼层
懂法的人都知道:医疗事故罪都犯罪主体是医务人员(在合法医疗机构执业的注册医生);侵犯的客体是患者的生命、健康及国家医疗管理规范;主观是过失;客观是医务人员在执业活动中严重不负责任,造成患者的身体健康严重损害或者死亡结果,严重不负责任行为与患者的身体健康严重损害或者死亡结果之间存在直接因果关系。(司法实践中要证明这一问题必须进行专业技术鉴定,鉴定清楚造成伤害患者死亡的原因,在分析与医务人员的行为是不是存在直接因果关系。由于法官不懂医,所以医疗事故案件法官就是凭鉴定裁判的,控辩双方也是围绕鉴定在打官司)

巴中市中级法院判决熊仁荣医疗事故犯罪之所以混账,就是因为混账在这案子是经检察院、公安局委托巴中市医疗事故鉴定委员会鉴定结果,一是死者的死亡原因无法鉴定,而是由于发生在非法医疗机构,不属于医疗事故鉴定范围。巴中市·中级法院二审判决也认定“无证据证明熊仁荣的行为与案中死者的死亡结果右直接因果关系,可以减轻处罚”。证明那个在没有人举证证明有医疗事故犯罪证据,没有人审理有医疗事故犯罪事实,而且超过追诉时效7年后查明原判非法行医犯罪不能构成的时候,你法院院长、副院长凭主观臆断就觉得判决熊仁荣医疗事故犯罪呢?这些院长、副院长如果不是吃多了就是已经成为疯狗了。
 楼主| 发表于 2015-12-17 09:47 | 显示全部楼层
2014年7月29日,中央宣布对周永康立案审查。此时,周永康已离开四川12年左右。周永康留在四川的,除了一堆政绩工程,还有一个枝蔓繁杂的利益同盟关系网。

  熊仁荣案中有几个问题值得深思:

  1、为什么巴中市中级法院的院长、副院长们敢于不要检察院起诉指控熊仁荣涉嫌医疗事故犯罪,不要合议庭审理熊仁荣有无医疗事故犯罪,不把定案医疗事故犯罪的证据交由法庭经举证、质证程序审理、查证属实,就敢于以审判委员会名义判决熊仁荣医疗事故犯呢?

  2、卷内明明有巴中市医鉴委作出的鉴定意见,(一是死者死亡原因无法鉴定,二是不属于医疗事故鉴定范围;)巴中市中级法院自己作出的二审判决认定“无证据证明熊仁荣的行为与死者的死亡之间存在直接因果关系,可以减轻处罚”;这医疗事故犯罪的构成要件明显不能成立,院长、副院长们既然不是疯狗,为什么还要要判决熊仁荣医疗事故犯罪呢?

  3、案发时间是2000年,2012年再审查明非法行医犯罪不能构成后,这医疗事故犯罪要件超过追诉时效7年了,熊仁荣没有任何延长追诉期限的情节。院长、副院长们既然不是疯狗,为什么还要判决熊仁荣医疗事故犯罪呢?

  4、判决发出后,熊仁荣即提起申诉,而且巴中市中级法院也无法反驳,院长、副院长们既然不是疯狗,为什么不受理熊仁荣的申诉、依法纠错呢?

  5、四川省高级法院又不是作出终审判决熊仁荣医疗事故犯罪的法院,法院领导脑又没病,为什么要在巴中市中级法院未对申诉作出处理前,替代巴中市中级法院作出驳回申诉通知书呢?

  只有一个解释:终审判决作出时间是2012年,政法系统正是周永康的天下,周永康在四川有一个枝蔓繁杂的利益同盟关系网,巴中市中级法院院长、副院长们已经傍上这个关系网、靠上了周永康这个强硬的后台,所以就无法无天了。四川省高级法院为其作出驳回申诉通知以阻断熊仁荣正常申诉途径也是这个枝蔓繁杂的利益同盟关系网猖獗的表现。

  四川政法系统太黑暗了。
 楼主| 发表于 2015-12-17 09:58 | 显示全部楼层
熊仁荣知道:虽然周永康已离开四川十多年了,周永康也判了。但周永康留在四川的这个枝蔓繁杂的利益同盟关系网还在,只要四川政法系统还是周永康的这个枝蔓繁杂的利益同盟关系网在当权,熊仁荣案的依法纠错就遥遥无期。

    四川省高级法院作出驳回申诉通知书,阻断熊仁荣正常申诉途径,就是这个枝蔓繁杂的利益同盟关系网在作怪。

发表于 2015-12-17 18:23 | 显示全部楼层
路过挣分
 楼主| 发表于 2015-12-18 08:39 | 显示全部楼层
由于巴中市中级法院第二次再审判决熊仁荣医疗事故犯罪、但缺乏指向熊仁荣构成医疗事故罪的客观证据,(医疗事故问题没有人指控、没有举证、没有质证、也没有审理,是院长、副院长以审判委员会名义决定判熊仁荣医疗事故犯罪以推脱原错判非法行医犯罪的责任)而且这医疗事故犯罪也超过追诉时效期限7年,依法应当作出无罪判决。巴中市中级法院王强院长、何齐副院长依仗省高院的靠山庇护至今还不受理熊仁荣的申诉,不肯依法纠错。 四川省高级法院无中生有替巴中市中级法院作出驳回申诉通知书,阻断熊仁荣正常申诉途径。

   巴中市中级法院还想要熊仁荣怎么样?难道还要熊仁荣为周永康在四川的这个枝蔓繁杂的利益同盟关系网歌功颂德吗?难道还要熊仁荣感谢王强院长,何齐副院长对熊仁荣无罪判有罪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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