纠正违法通知书是检察机关对公安、法院和司法行政机关在立案、侦查、审判、刑罚执行等诉讼环节中是否合法行使检察监督权的文书,具有明确的法律效力。根据《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相关规定,检察机关发出纠正违法通知书的,应当根据侦查、审判、执行机关的回复,监督落实情况;没有回复的,应当督促侦查、审判、执行机关回复。检察机关提出的纠正意见不被接受的,应当向上一级检察机关报告,并抄报上一级侦查、审判、执行机关。上级检察机关认为下级检察机关意见正确的,应当通知同级侦查、审判、执行机关督促下级侦查、审判、执行机关纠正;上级检察机关认为下级检察机关纠正违法的意见错误的,应当通知下级检察机关撤销纠正违法通知书,并通知同级侦查、审判、执行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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