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医主治医师熊仁荣于2000年受以镇卫生院名义开业行医的王医生邀请参加对王姓难产妇行剖宫取胎手术,因产妇子宫收缩乏力,在术后由王医生陪护转院途中死亡。2001年4月通江县检察院以医疗事故犯罪逮捕熊仁荣,经通江县公安局委托巴中市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委员会鉴定结果不属于医疗事故范畴。通江县检察院以非法行医犯罪起诉熊仁荣。通江县法院一审以非法行医犯罪判处有期徒刑10年、巴中市中级法院二审以“鉴于无证据证明熊仁荣的行为与患者死亡有直接因果关系可以减轻处罚,改判熊仁荣有期徒刑3年”。2008年巴中市中级法院第一次再审(审判长何齐)裁定“维持原判”。四川省高级法院指令巴中市中级法院重新组成合议庭第二次再审查明“熊仁荣不是非法行医犯罪主体,非法行医犯罪不能成立。合议庭写出判决书交法院领导----何齐审查签字(何齐已经升为副院长了)2012年作出的再审判决是“一:熊仁荣非法行医犯罪不能构成,撤销原裁判;二:审判委员会决定判决熊仁荣构成医疗事故犯罪,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熊仁荣申请判后答疑,审判长解释“公诉机关没有指控你有医疗事故犯罪,我们合议庭没有审理你有无医疗事故犯罪我们写出非法行医犯罪不能构成的判决书交领导审查签字审判委员会决定的判医疗事故犯罪,我们合议庭没法解释”。巴中市中级法院指示熊仁荣向省高院申诉,省高院将申诉驳回后熊仁荣继续申诉,省高院又回复“省高院没有对该案作出过实体裁判,无法评判。如果作出实体判决的巴中市中级法院对申诉处理后还不服,再依法向上级法院申诉”。熊仁荣反复向巴中市中级法院申诉至今,何齐副院长坚称:“一:再审变更起诉罪名改判是有法律明文规定的;二:只要司法机关立案追诉了,就不受追诉时效限制了。三:虽然王院长也认为到底是不是构成医疗事故犯罪要经法庭审理后才知道,但他也不能启动再审程序;巴中市中级法院不受理此案的申诉,你不服就向上级法院及检察院申诉”。
公诉案件不要检察院起诉,不要法庭审理,直接由副院长以审判委员会名义决定判决构成医疗事故犯罪,作为终审法院不受理申诉,而由上级法院直接驳回,还以“只要立案追诉了及不受追诉时效限制”堂而皇之作解释。其实巴中市中级法院整的这些都是法律没有明文规定的东西,(法无授权不可为)说得好听点,是法院的工作失误、业务水平太差;说得难听点,是法院不要脸。
作为公诉案件既没有检察院起诉指控,又没有经过法庭审理,所有证据没有经过举证、质证程序审理查实,就直接由副院长以审判委员会名义决定判决熊仁荣构成犯罪;而且案件已经超过追诉时效7年,没有打破的任何情节。这在法治国家,简直就是笑话!人民法院审判案件,还需要偷偷摸摸的,把作为定罪量刑的事实根据及法律依据秘而不宣,见不得人;巴中市中级法院,你羞也不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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