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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说话讲良心

[群众呼声] 巴中市中级法院,你羞也不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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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5-12-11 14:51 | 显示全部楼层
巴中市中级法院的院长、副院长依仗着四川政法系统还是周永康的四川帮掌权,就敢于随心所欲、直接插手并干预合议庭依法审判案件,人为制造冤案。四川政法系统腐败呀。
手机网友  发表于 2015-12-11 16:26
老百姓求公正真的好难
 楼主| 发表于 2015-12-11 16:43 | 显示全部楼层

本来自周永康搞四川帮以来,巴中法院就自以为是,无视国家法律。这一届院长来后、唉、叫老百姓咋说呢?雪上加霜呀
 楼主| 发表于 2015-12-12 09:54 | 显示全部楼层
巴中市中级法院审判委员会里面到底有几多法官、几多草包?
手机网友  发表于 2015-12-12 10:25
法律在法官眼里就是哇意儿,嘻嘻嘻嘻
 楼主| 发表于 2015-12-14 17:16 | 显示全部楼层
巴中市中级法院的院长,副院长,你们为什么这样不要脸?

  判熊仁荣医疗事故犯罪是你们作出的终审判决,就算熊仁荣申诉理由球都不能成立,你依法作出驳回申诉通知书,让熊仁荣可以依法向上级法院申诉就完事了。哪有你们这样不球要逼脸的,既不驳回申诉,也不依法纠错。你们自己说这算是什么东西,这是人干的事情吗?
 楼主| 发表于 2015-12-15 09:25 | 显示全部楼层
借论坛一角“晒苍蝇”

  四川省通江县法院2001年一审判决熊仁荣非法行医犯罪,处有期徒刑10年;巴中市中级法院于2003年二审,以熊仁荣的行为与案中死者的死亡之间无直接因果关系,可以减轻处罚,改判有期徒刑3年;(但酌定减轻没有依法报经最高法院核准,判决未生效就交付执行了)2008年巴中市中级法院第一次再审维持原判;2012年巴中市中级法院第二次再审查明非法行医犯罪不能构成。巴中市中级法院在没有检察院起诉指控熊仁荣涉嫌医疗事故犯罪,没有经合议庭审理熊仁荣有无医疗事故犯罪事实,没有经举证、质证程序查证属实熊仁荣有无医疗事故犯罪的证据,而且医疗事故犯罪已经超过追诉时效期限7年之久,熊仁荣无任何延长追诉期限情形,依法不得追究,只能宣告无罪的情况下,审判委员会决定判决熊仁荣医疗事故犯罪、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巴中市中级法院拒不受理熊仁荣不服医疗事故犯罪判决的申诉,四川省高级法院本不是作出医疗事故犯罪判决的终审法院却作出驳回申诉通知书,阻断了熊仁荣依法申诉途径。熊仁荣向最高法院申诉,由于没有终审法院对申诉作出国处理,最高法院无法受理;熊仁荣再向巴中市中级法院申诉,巴中市中级法院以省高院已经对申诉处理过了市中院拒绝再受理;向巴中市检察院申诉,巴中市中级法院认为“巴中市检察院无权对省高院的驳回申诉说三道四”。


  熊仁荣知道在论坛发帖没有任何作用,要解决问题只能依法申诉、控告,但由于巴中市中级法院与四川省高级法院联手阻断了正常的申诉途径,熊仁荣确实申诉无门,只能在论坛发帖“晒苍蝇”。请巴中市中级法院王强院长解答,你说是不是?
 楼主| 发表于 2015-12-15 10:21 | 显示全部楼层
我不知道中级法院领导算不算得上苍蝇级别,按理说也属于县团级领导干部了,够苍蝇级别了。这巴中市中级法院的苍蝇可多了,我们认为需要晾晒一下了,王强院长你能够解释一下你坚持判熊仁荣医疗事故犯罪而且不受理申诉是为什么吗?
手机网友  发表于 2015-12-15 11:15
他们不怕羞,呵呵呵
 楼主| 发表于 2015-12-17 09:46 | 显示全部楼层
  2014年7月29日,中央宣布对周永康立案审查。此时,周永康已离开四川12年左右。周永康留在四川的,除了一堆政绩工程,还有一个枝蔓繁杂的利益同盟关系网。

  熊仁荣案中有几个问题值得深思:

  1、为什么巴中市中级法院的院长、副院长们敢于不要检察院起诉指控熊仁荣涉嫌医疗事故犯罪,不要合议庭审理熊仁荣有无医疗事故犯罪,不把定案医疗事故犯罪的证据交由法庭经举证、质证程序审理、查证属实,就敢于以审判委员会名义判决熊仁荣医疗事故犯呢?

  2、卷内明明有巴中市医鉴委作出的鉴定意见,(一是死者死亡原因无法鉴定,二是不属于医疗事故鉴定范围;)巴中市中级法院自己作出的二审判决认定“无证据证明熊仁荣的行为与死者的死亡之间存在直接因果关系,可以减轻处罚”;这医疗事故犯罪的构成要件明显不能成立,院长、副院长们既然不是疯狗,为什么还要要判决熊仁荣医疗事故犯罪呢?

  3、案发时间是2000年,2012年再审查明非法行医犯罪不能构成后,这医疗事故犯罪要件超过追诉时效7年了,熊仁荣没有任何延长追诉期限的情节。院长、副院长们既然不是疯狗,为什么还要判决熊仁荣医疗事故犯罪呢?

  4、判决发出后,熊仁荣即提起申诉,而且巴中市中级法院也无法反驳,院长、副院长们既然不是疯狗,为什么不受理熊仁荣的申诉、依法纠错呢?

  5、四川省高级法院又不是作出终审判决熊仁荣医疗事故犯罪的法院,法院领导脑又没病,为什么要在巴中市中级法院未对申诉作出处理前,替代巴中市中级法院作出驳回申诉通知书呢?

  只有一个解释:终审判决作出时间是2012年,政法系统正是周永康的天下,周永康在四川有一个枝蔓繁杂的利益同盟关系网,巴中市中级法院院长、副院长们已经傍上这个关系网、靠上了周永康这个强硬的后台,所以就无法无天了。四川省高级法院为其作出驳回申诉通知以阻断熊仁荣正常申诉途径也是这个枝蔓繁杂的利益同盟关系网猖獗的表现。

  四川政法系统太黑暗了。
 楼主| 发表于 2015-12-17 10:50 | 显示全部楼层
虽然周永康已离开四川十多年了,周永康也判了。但周永康留在四川的这个枝蔓繁杂的利益同盟关系网还在,只要四川政法系统还是周永康的这个枝蔓繁杂的利益同盟关系网在当权,巴中市中级法院依法审判案件就遥遥无期、稀奇古怪的事情就会层出不穷。
 楼主| 发表于 2015-12-17 11:28 | 显示全部楼层
   如果说熊仁荣医疗事故案复杂到了让中国一个中级法院的院长在法律规定的追诉时效期限内无法明判的地步,一个高级法院的法官无法搞清楚哪家法院是终审法院的地步,那么,这无疑相当于对四川法官的法律素养乃至个人智商的某种贬低。从这个意义上讲,巴中市中级法院至今不受理熊仁荣医疗事故犯罪案,拖延的理由应该无关法律规范和法律技术。

  法律规定的追诉时效期限,是根据一般情形以及司法程序的效率而制定的。就立法精神及其原则而言,法律所规定的期限,都是足以使个案在法律规定期限内所进行的程序中得到公正的结果。法律虽然对特殊个案、特殊情形设定了延长追诉期限,但对于适用的个案有严格的条件限制。以此观照熊仁荣医疗事故犯罪案,一个从案发到第一次判决医疗事故犯罪相隔了12年已经超过追诉时效7年,法院院长们凭什么有法不依、还作出有罪判决呢?而且卷内还有不属于医疗事故的鉴定意见。在依法处理申诉问题上,巴中市中级法院院还在屡屡拖延,一幅死猪不怕开水烫的样子,单从司法技术上看,这样的结果确实难以服众。就算是周永康当政法委书记期间都难以服众。巴中市中级法院院长、你是不是玩过头了。

发表于 2015-12-17 12:19 | 显示全部楼层
我们的相反看法,发布出去。为何?
手机网友  发表于 2015-12-17 20:42
怕羞又不得乱整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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