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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说话讲良心

[群众呼声] 巴中市中级法院,你羞也不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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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5-11-27 14:58 | 显示全部楼层
  依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加强和改进刑事抗诉工作的意见》(2014年11月19曰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二届检察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二刑事抗诉的情形

  3.人民法院刑事判决、裁定在认定事实方面确有下列错误,导致定罪或者量刑明显不当的,人民检察院应当提出抗诉和支持抗诉:

  (1)刑事判决、裁定认定的事实与证据证明的事实不一致的;

  (2)认定的事实与裁判结论有矛盾的;

  (3)有新的证据证明原判决、裁定认定的事实确有错误的。

  4.人民法院刑事判决、裁定在采信证据方面确有下列错误,导致定罪或者量刑明显不当的,人民检察院应当提出抗诉和支持抗诉:

  (1)刑事判决、裁定据以认定案件事实的证据不确实的;

  (2)据以定案的证据不足以认定案件事实,或者所证明的案件事实与裁判结论之间缺乏必然联系的;

  (3)据以定案的证据依法应当予以排除而未被排除的;

  (4)不应当排除的证据作为非法证据被排除或者不予采信的;

  (5)据以定案的主要证据之间存在矛盾,无法排除合理怀疑的;

  (6)因被告人翻供、证人改变证言而不釆纳依法收集并经庭审质证为合法、有效的其他证据,判决无罪或者改变事实认定的;

  (7)经审查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人民法院以证据不足为由判决无罪或者改变事实认定的。

  5.人民法院刑事判决、裁定在适用法律方面确有下列错误的,人民检察院应当提出抗诉和支持抗诉:

  (1)定罪错误,即对案件事实进行评判时发生错误。主要包括:有罪判无罪,无罪判有罪;混淆此罪与彼罪、一罪与数罪的界限,造成罪刑不相适应,或者在司法实践中产生重大不良影响的;

  (2)量刑错误,即适用刑罚与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社会危害程度不相适应,重罪轻判或者轻罪重判,导致量刑明显不当。主要包括:不具有法定量刑情节而超出法定刑幅度量刑;认定或者适用法定量刑情节错误,导致未在法定刑幅度内量刑或者量刑明显不当;共同犯罪案件中各被告人量刑与其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作用明显不相适应或者不均衡;适用主刑刑种错误;适用附加刑错误;适用免予刑事处罚、缓刑错误;适用刑事禁止令、限制减刑错误的。

  6.人民法院在审判过程中有下列严重违反法定诉讼程序情形之一,可能影响公正裁判的,人民检察院应当提出抗诉和支持抗诉;

  (1)违反有关公开审判规定的;

  (2)违反有关回避规定的;

  (3)剥夺或者限制当事人法定诉讼权利的;

  (4)审判组织的组成不合法的;

  (5)除另有规定的以外,证据材料未经庭审质证直接釆纳作为定案根据,或者人民法院依申请收集、调取的证据材料和合议庭休庭后自行调查取得的证据材料没有经过庭审质证而直接釆纳作为定案根据的;

  (6)由合议庭进行审判的案件未经过合议庭评议直接宣判的;

  (7)其他严重违反法定诉讼程序情形的。

  结合本案的实际,这巴中市中级法院无中生有判熊仁荣医疗事故犯罪完全符合抗诉情形,人民检察院应当提出抗诉和支持抗诉,但巴中市人民检察院为什么就不肯依法抗诉呢?
手机网友  发表于 2015-11-28 11:30
??????
 楼主| 发表于 2015-11-28 11:52 | 显示全部楼层
为什么最高人民法院院长的要求与巴中市中级法院院长的做法差别这么大?

最高人民法院院长周强指出:对确有错误和瑕疵的案件,要敢于排除干扰,坚决依法予以纠正、补正;对法度之外、情理之中的诉求,要依法给予司法救助;要正确认识再审重在解决依法纠错、维护裁判权威的审级定位;落实依法终结制度,坚决制止违法表达诉求,坚决维护司法权威;要把公开作为解决影响涉诉信访工作良性发展的重要突破口,全面推行“阳光信访”,保障群众依法有序参与,同时倒逼法官提升审判质效;

巴中市中级法院院长却是:明知判决医疗事故犯罪于法无据,于事实无据,而且超过追诉期限,依法不能判有罪,但他就是整死人都不受理熊仁荣的申诉,不要脸就不要脸,看你把我怎么办?
 楼主| 发表于 2015-11-29 17:55 | 显示全部楼层

政府里的长官坏了,法院里的院长坏了,这世道还能不乱吗?
 楼主| 发表于 2015-11-30 08:00 | 显示全部楼层
人若无耻,天下无敌!

2024年优秀版主

发表于 2015-11-30 08:25 | 显示全部楼层
医疗事故,医院怎么都改赔偿的。
 楼主| 发表于 2015-11-30 11:01 | 显示全部楼层
    办案的检察官那根筋出了问题?

根据《控告申诉检察工作细则》对不予立案或不复查的控告申诉案,应将不立案、不复查的原因以书面或口头形式通知控告申诉人。控告申诉人如果不服,可予以复议。
对决定转出的应将转往单位和转出时间以书面或口头形式通知控告申诉人。
刑满释放人员不服中级人民法院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虽然经法院复查,仍有错误可能的申诉案件;由分(州、市、盟)人民检察院负责查办。

   巴中市检察院对熊仁荣不服巴中市中级法院(2011)巴刑再终字第2号刑事判决书、判处熊仁荣“医疗事故罪” 请求抗诉的申诉,转巴中市中级法院处理,真不知道办案的检察官那根筋出了问题?
 楼主| 发表于 2015-11-30 11:17 | 显示全部楼层
王强院长、何齐副院长真是人才,非你们联手,其他人还整不出来这样的事情

依据最高检《关于加强和改进刑事抗诉工作的意见》人民法院在审判过程中有下列严重违反法定诉讼程序情形之一,可能影响公正裁判的,人民检察院应当提出抗诉和支持抗诉;
(1)违反有关公开审判规定的;
(2)违反有关回避规定的;
(3)剥夺或者限制当事人法定诉讼权利的;
(4)审判组织的组成不合法的;
(5)除另有规定的以外,证据材料未经庭审质证直接釆纳作为定案根据,或者人民法院依申请收集、调取的证据材料和合议庭休庭后自行调查取得的证据材料没有经过庭审质证而直接釆纳作为定案根据的;
(6)由合议庭进行审判的案件未经过合议庭评议直接宣判的;

巴中市中级法院(2011)巴刑再终字第2号刑事判决书、判处熊仁荣“医疗事故罪” 把这6项全占了,王强院长、何齐副院长真是人才,非你们联手,其他人还整不出来这样的事情。
 楼主| 发表于 2015-11-30 11:18 | 显示全部楼层
非王强院长、何齐副院长联手,其他人还真的整不出来这事情。


 楼主| 发表于 2015-11-30 14:38 | 显示全部楼层
巴中不需要枉法的院长
 楼主| 发表于 2015-11-30 16:12 | 显示全部楼层
这是不是领导班子被班长带坏了?
 楼主| 发表于 2015-12-3 17:59 | 显示全部楼层
四川省高级法院为什么要插手这件案子?
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提出申诉的,人民法院应当审查处理。申诉由终审人民法院审查处理。上一级人民法院对未经终审人民法院审查处理的申诉,可以告知申诉人向终审人民法院提出申诉,或者直接交终审人民法院审查处理,并告知申诉人;案件疑难、复杂、重大的,也可以直接审查处理。四川省高级法院为什么要插手这件案子?
 楼主| 发表于 2015-12-8 17:20 | 显示全部楼层
医疗纠纷只要没有技术鉴定有严重不负责任行为,(非法行医是另一个法律问题)不管怎么说都是民事法律问题,予刑事法律无关;这巴中市中级法院的一帮傻逼在“没有任何专业技术鉴定认定熊仁荣有严重不负责任情形,而且死者的死亡原因无法查清的情况下,疯狗一样判熊仁荣医疗事故犯罪”,之所以说它们是傻逼,是因为这帮家伙除去不要脸就没任何本事了,明显超过追诉时效期限,明显无医疗事故鉴定这一关键证据,这帮傻逼还判医疗事故犯罪,这不是搬起石头砸自己的脚吗?王强院长你说是不是?
手机网友  发表于 2015-12-8 22:27
?????????????????
 楼主| 发表于 2015-12-9 16:45 | 显示全部楼层
王强院长你说是也不是?

四川省巴中市中级法院在没有检察院起诉指控熊仁荣涉嫌医疗事故犯罪,没有经合议庭审理熊仁荣有无医疗事故犯罪事实,没有经举证、质证程序查证属实有无医疗事故犯罪的证据,就直接由审判委员会决定判决熊仁荣医疗事故犯罪、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这不仅仅是侮辱熊仁荣个人,更是侮辱中国的法治,挑战执政党的能力。王强院长你说是也不是?
手机网友  发表于 2015-12-10 13:27
你问这话不是白问,巴中的法院好久怕过羞的,怕羞的话又不得乱求整咯
 楼主| 发表于 2015-12-10 17:07 | 显示全部楼层
如此院长、副院长依仗着周永康的四川帮还在掌权,就随心所欲、干预合议庭法官依法审判案件,人为制造冤案,实在是可恶至极,绝不得好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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