麻辣社区-四川第一网络社区

校外培训 高考 中考 择校 房产税 贸易战
阅读: 231037|评论: 270

[群众呼声] 第20次控告南充市中院原院长崔均徇私舞弊枉法判决的事实

[复制链接]

发表于 2015-11-24 08:37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四川省法院、四川省检察院、四川省纪委、四川省政法委、四川省人大:



控告人依法控告崔均,控告状全文如下:



第 20 次


控告南充市中级法院原院长共产党员崔均徇私舞弊枉法判决的事实



磨和上级法官肆意滥刑文书造假程序造假终结程序横加罪名的事实



控告人:张煜,男,现年65岁,张雍父亲,住四川省仪陇县马鞍镇人民南路125号。
控告人:李世蓉,女,现年60岁,张雍母亲,住址同上。  
被害人:张雍,男,现年32岁,03年,张雍完全无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仍被多次诬以强奸罪名处刑10年,住址同上。
   被告人:崔均,男,现年59岁,共产党员,原南充市中级法院院长,现四川省综治办副主任。
   控告事由:1、以权枉法。03年和04年本案依照法律程序上诉和申诉到南充市中院,该院二审和再审法官经庭审查明认定:公安机关收集的本案证据违法,张雍不构成犯罪!并多次向崔均作了口头和书面报告,崔均暗生奸恶,以权将案卷中存在的13条伪造和假冒证据包装成“瑕疵证据”判决,对完全无罪的张雍处刑10年。
   2、勾兑枉法。05年,申诉到省法院,该院文敬到南充市中院调查了解本案,几杯酒一下肚,崔、文磨和串通,对被告人续冤为狱。
   3、串通枉法。07年,四川省法院根据四川省政法委对本案复查的文件,听证后,该院对本案证据正在审查核实,尚未作出判决,就在这个时候,崔均等人害怕徇私舞弊枉法判决的勾当暴露,急急忙忙串通最高人民法院立案庭,用立案庭的业务印章伪造审判文书(07)119号通知书,程序造假,文书造假,终结程序,掩盖贪墨。
   4、控告8年未果。控告人自2008年5月24日起,分别先后19次书面具状向四川省政法委 、四川省检察院、四川省法院、四川省人大、四川省纪委、四川省委、四川省政府,对共产党员、院长崔均徇私舞弊枉法判决的事实进行控告,至今杳无音讯,现再次书面具状控告。
一、崔均以权压法,徇私舞弊,滥刑下狱,流恶不尽。
03年依法上诉至南充市中院,审理本案的审判长是尹林法官。04年按程序申诉到该院,审理本案的审判长是秦学义法官。经两审法官对本案证据的审查核实,亲临案发现场考查和庭审查明认定:公安机关收集的本案证据违法,张雍不构成犯罪!并且口头和书面多次向时任院长共产党员崔均报告,特别是再审法官秦学义为本案写下了长达数十页的汇报材料交给院长崔均,崔均连看也不看,为此秦学义与他们(以崔均为首的审委会)拍了桌子瞪了眼,崔均仍一意孤行,以审委会掌舵法官的权力,把13 条伪造和假冒证据包装成“瑕疵证据”定案,分别以(03)南中刑终字第167号判决书,和(04)南中法再终字第6号裁定书判处张雍10年有期徒刑。天大地大法律大,没有崔均的权力大,当事人有罪无罪,仅凭崔均一句话!
崔均为掩盖自己的徇私枉法,处心积虑刻意把13条伪造和假冒证据包装成“瑕疵证据”定案的依据,理由不充分,无任何法律依据支撑。如果说违法取证是“瑕疵证据”,还能够勉强敷衍得过去,难道指供诱供骗供、刑讯证人、暴力取证、隐瞒证据、篡改笔录、公安冒充所谓受害人签名伪造证据等等也是“瑕疵证据”?依法,哪有那么大的“瑕疵”?难道“瑕疵”沒有法律底线约制了?伪造证据栽赃陷害也仅仅才是“瑕疵”?如此判决,还有沒有公道?崔均刻意把13条违法证据包装成“瑕疵证据”定案,企图为自己徇私舞弊枉法判决穿上合法的外衣!
04年,控告人李世蓉拿着本案全部案卷笔录,对照法院的全部判决书和裁定书,跪在崔均的办公室里,一条一条地指着让崔均看,法院是如何冤判的,崔均不但不看,高声呵斥,将李世蓉赶出了法院大门,证实蓄意冤判!
人民法院,人民法官,逼迫当事人到了下跪伸冤的地步,也被赶出了法院大门。这是人民法院、人民法官吗?营私舞弊,公门私法!
  崔均受党恩委以重任,作为一院之长,本应模范地遵纪守法,清明公正,组织和领导全院工作,却不听法官的庭审意见,不看书面审查报告,一意孤行,带头徇私舞弊,以权压法,挑战法律底线,挑战作人的良心和道德,无视党纪国法,故意把本案做成冤案,害人之心恶毒,利己之心贪婪,对民下手为嗜好,诬人下狱为草芥!
    院长崔均没有尽职尽责,守护住公正,一朝大权在手,奸佞霸道,独断专横,与文敬勾兑,与最高人民法院立案庭串通,把徇私舞弊枉法判决跟踪到了各个办案环节和法律程序的全过程中,制造出来的是血海奇冤,破坏的是法院的公信力,损害的是党的形象,毁坏的是国家法律基石,给当事人带来了深重灾难!
    二、崔均勾兑枉法,饭桌磨和,续冤为狱,倒行逆施。
05年,因南充市中院二审和再审判决不公,依法向四川省高级法院申诉,不久四川省高级法院有一个名叫文敬的到南充市中院调查了解本案案情。崔均请文敬吃饭,饭前还通知再审法官秦学义去汇报本案案情,哪知一顿饭后,文敬几杯酒一下肚,就叫秦学义不要去了。文敬既然是代表四川省高级法院到南充市中院调查了解本案,可他一没有查阅案卷笔录;二没有了解二审和再审法官;三没有了解律师;四没有了解当事人。律师亲自向文敬反映案情,还不耐烦地说:你不要说那么多,判了就不改了!文敬只凭在饭桌上崔均的一面之词,勾兑串通,不久四川省高级法院就下发了一个(05)川刑监字第45号驳回申诉通知书,坚持错案不变,错上加错。
    请问文敬:本案只要一打开案卷笔录,公安机关用非法方法收集的证据,一条一条地显示得清清楚楚,由案卷第9页证实:公安机关篡改添加询问笔录,未捺印;第1页、第7页证实:公安机关违法取证;第19页和第6页、16页证实:本案受害人是移花接木栽赃的;第6页证实:公安机关冒充签名伪造询问笔录;第15页显示隐匿了报案笔录;第110页显示隐匿了7张勘查照片;第54、59页证实:公安机关不择手段朝着被告人有罪的方向收集证据;由本案所有证据共同证实:法院用了四个单方面的言词证据定罪处刑。这些违法证据在案卷中多达13条。
    文敬你既然是专程到南充市中院调查了解本案,对这些违法证据看过没有?只顾与崔均在饭桌上吃喝勾兑,知道吗?吃下的是公平正义!喝下的是作人的良心底线!挑战的是国家法律!无视的是人类道德良知!仅仅在弹指一挥间,冤案到了你那里本应终止,公平正义应得到伸张,可你在诱惑中,仍然延续血海奇冤!
三、崔均串通枉法,文书造假,程序造假,刑出私门。
07年8月7日,最高人民法院立案庭用立案庭的业务印章伪造出了(07)119号通知书。庭章不能代替院章行使国家权力,只能用于业务往来,因此,该通知书是营私舞弊文书造假的铁证。
   1、串通枉法,迫不及待。在07年3月27日,四川省高级法院根据四川省政法委对本案复查重审的文件,启动了再审程序,举行了听证会,在同年8月21日,申诉人在邮局签收到了四川省法院(07)412号和483号通知书,通知申诉人补交齐材料,证实该院对本案证据正在审查核实中,尚未作出判决。就在这个时候,南充市中级法院院长共产党员崔均等人,眼看徇私舞弊枉法判决的事实就要暴露了,未等四川省高级法院作出判决,就迫不及待地串通最高人民法院立案庭,急急忙忙地用立案庭只能内部使用的业务印章制作出审判文书(07)119号通知书,程序造假,文书造假,终结程序,和终止四川省高级法院正在审理的正常审理程序,掩盖徇私舞弊枉法判决的事实,制造出了世界上最阴险最腐败的法律文书!
(07)119号通知书制作的时间是07年8月7日,比申诉人07年8月21日在邮局签收到川高法(07)412号和483号通知申诉人补交齐材料的通知书早出13天!暗中操作,留下了伪造法律文书的破绽!
   2、篡权造假,私自办案。(07)119号通知书声称“经审査,我院决定不对该案提起再审”,加盖的是最高人民法院立案庭的业务印章。法律没有授权立案庭对案件决定再审或不再审,和用立案庭的业务印章制作裁判文书,及终结法律程序的职权。“经审査”,申诉人向四川省高级法院补交的材料尚未交出,连四川省高级法院(07)412号和483号通知书也还未收到,请问:你最高人民法院立案庭用什么去审查核实证据的?显然是文字谎言,欺骗造假,用非法方法和手段把造假文书,造假程序包装合法化,给控告人在诉讼中造成了重重障碍和巨大伤害!
   如果沒有崔均等人的串通,最高人民法院立案庭既不知道存在“张雍涉嫌强奸一案”,也绝不会凭白无故地伪造法律文书终结本案法律程序,所以,最高人民法院立案庭(07)119号通知书的伪造与南充市中级法院崔均等人的枉法判决有直接关联!
  由此证实,最高人民法院立案庭(07)119号通知书是司法腐败上下串通勾结压案捂案护官坑民的见证,是用立案庭的业务印章取代院章行使国家权力盗法卖法罪恶的铁证,是下级法院为掩盖徇私舞弊枉法判决的事实,串通上级法院出卖当事人利益进行的一桩肮脏龌龊的交易!
   最高人民法院立案庭,直接代表党中央和共和国执法,本应模范地公正司法,让每一个司法案件的当事人感到国家的公平正义,可滥用职权,法出私门,横加罪名,殃及无辜,把公法演变成私法,演变成个人营私舞弊的工具,辱国败法,害民坏业,上行下仿,无以节制,贪婪成癖,举国上下找不到公平正义!
   请看看:控告人由满头黑发,已变成白发老人,皱纹已爬上额头,两鬓苍苍,战战惊惊,年复一年,风歺露宿,被逼迫申诉上访喊冤,长期被监视,被跟踪,被拦访,被驱赶,被辱骂,被围攻,被拘禁,……年复一年被愚弄蒙骗,把控告人当猴耍,从县耍到市、省、北京,又从北京耍到省、市、县,一年又一年地重复着同样的圈套和骗局,心力憔悴,景象惨烈,过着没有人权,没有自由,没有尊严,没有安全感的日子,这一切的一切都是崔均等人造成的!
综上所述,崔均等人串通一气徇私舞弊枉法判决的事实铁证如山,无以抵赖。据法院的一再强调,万分之一的错误,对当事人就是不公正,而本案是事实清楚,铁证如山的冤案,万诉不理,万诉不纠,质疑仍有人从中插手本案,万般无奈,具状上书,暴著崔均等人所作所为,不胜其愤,三尺童子见之必唾,天理不容,人神共愤,尽诛同恶,以垂永戒。顿首请求,为民平冤!贪法害民无代价,国法还有何用?该理?不该理?
本控告证据来源:1、本案案卷笔录;2、南充市中院(03)南中刑终字第167号判决书,(04)南中法刑再终字第6号裁定书;3、四川省法院(05)川刑监字第45号驳回申诉通知书;4、最高人民法院立案庭(07)119号通知书。崔均等人把徇私舞弊串通枉法跟踪到了整个办案环节和法律程序的全过程中,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无以抵赖。
   此致
     控告人  :四川省仪陇县马安镇人民南路125号李世蓉、 张煜
     联系电话:13228257938   13158529849    2015 年11月24日

打赏

微信扫一扫,转发朋友圈

已有 1848 人转发至微信朋友圈

   本贴仅代表作者观点,与麻辣社区立场无关。
   麻辣社区平台所有图文、视频,未经授权禁止转载。
   本贴仅代表作者观点,与麻辣社区立场无关。  麻辣社区平台所有图文、视频,未经授权禁止转载。

发表于 2015-11-27 10:33 | 显示全部楼层
       复查司法案件,敷案抹案,就是司法腐败份子保护伞。

发表于 2015-12-3 17:00 | 显示全部楼层
123poiu 发表于 2015-11-24 19:01
任何一个社会,老百姓的不满,社会的腐败都首先表现在司法上,看一看听过的戏,揭露社会黑暗的戏总是 ...

顶!

 楼主| 发表于 2015-12-24 13:28 | 显示全部楼层
依法维权,感谢论坛的朋友支持!

 楼主| 发表于 2015-12-31 17:34 | 显示全部楼层
                                        司法腐败坑害控告人一家,万诉不理,弱势百姓为讨

                 回公道太难太难了,求助媒体,请求论坛同情支持,谢谢!

发表于 2016-1-21 14:11 | 显示全部楼层
as258369as 发表于 2015-12-24 13:28
依法维权,感谢论坛的朋友支持!

支持!

 楼主| 发表于 2016-4-21 18:15 | 显示全部楼层
      可法院、检察院没有依法将这两份询问笔录排除,反而一再把刘某这两份询问笔录当成主要的、唯一的定案依据,对被告人张雍处刑10年。因此,证据确实充分证实检察机关冤诉,人民法院冤判。在铁证如山的无罪证据面前,仪陇县检察院、南充市检察院应当依法撤销错误起诉书!南充市法院和四川省法院应当依法撤销全部错误判决书、裁定书、通知书,重新审理,公正判决,宣告张雍完全无罪!可是,知错未改,坚持错误,甚至直接诬陷,把错误判决维持近13年了!

 楼主| 发表于 2016-4-30 20:25 | 显示全部楼层
复查司法案件,敷案抹案,就是司法腐败份子保护伞。

 楼主| 发表于 2016-7-29 21:20 | 显示全部楼层
本案久诉不决的根本原因:制造冤案的公安、检官、法官幕后插手操控,

把触角伸向了取证、起诉、审理、判决、裁定、通知、复查的各个办案

环节和整个诉讼程序中。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没有坚守事实关、证据

关、法律关、程序关。

发表于 2015-11-24 12:32 | 显示全部楼层
如此司法损害法官和法院形象,抹黑党和政府!影响极坏!不查不足以党纪国法。

发表于 2015-11-24 19:01 | 显示全部楼层
     任何一个社会,老百姓的不满,社会的腐败都首先表现在司法上,看一看听过的戏,揭露社会黑暗的戏总是与打官司相关。这是因为司法是老百姓的最后一道屏障,这一屏障出了问题,老百姓便不再有说理的地方,社会的机体就会被破坏。
发表于 2015-11-25 19:02 | 显示全部楼层
        
          党的十八大再次强调全民守法的重要意义,守法是每个公民的基本义务,法官守法更

是法官职业不言自明的逻辑起点。法官司法违法、自身不廉无异于监守自盗,会从源头摧毁

对法律的信念,甚至使人丧失对法律的信心。

发表于 2015-11-26 16:23 | 显示全部楼层
司法公正,国脉所系,民意所在。这不仅要实现,而且要让人民群众以看得见、听得到、感受得到的方式实现。

发表于 2015-11-26 19:34 | 显示全部楼层


                     法治中国,邪不压正。可是,如果有错知错不纠,岂不成邪能胜正了吗?!

发表于 2015-11-27 17:43 | 显示全部楼层
       决不允许对当事人诉求相互推诿,决不允许让群众为立案来回奔波。紧紧围绕群众反映强烈的问题,规范司法行为。严格贯彻执行三大诉讼法,确保程序公正。

发表于 2015-11-27 19:27 | 显示全部楼层
147258as 发表于 2015-11-24 12:32
如此司法损害法官和法院形象,抹黑党和政府!影响极坏!不查不足以党纪国法。

顶起来!

 楼主| 发表于 2015-11-28 10:02 | 显示全部楼层
        人民法院,人民法官,代表党中央,代表中央人民政府,代表人民法院执法,肩负着维护法律的公平正义,肩负着维护人民利益的重托,依法维护国家权力,以零容忍姿态坚持惩治司法腐败,捍卫国家权力不受侵犯是义不容辞的职责,可是,县、市、省法院和最高人民法院有的法官脊梁软,膝盖软,自愿投靠到司法腐败的门下,宁愿效忠于司法腐败,自觉接受操控,也不坚持保障司法公正。明知四川省高级法院07年3月27日启动了再审程序,举行了听证,通知补交齐了材料,现已经八年不作任何答复,是不合法的,依法,本案法律程序仍在四川省高级法院,却一口咬定“已尽申诉”。07年8月7日最高人民法院立案庭用立案庭的业务印章伪造的(07)119号驳回通知书,触犯了法律,是犯法行为,造成了9年来申诉无门的严重后果,仍然拿着这个罪恶的(07)119号通知书四处忽悠搪塞,蒙骗拖延,陷害申诉人,其良心被天灭了?还是掉进了狗窝中?

 楼主| 发表于 2015-11-28 19:23 | 显示全部楼层
       每一起上访,寄托的是老百姓对党和政府真诚的信赖!

       每一次失望,损害的是党和政府在老百姓心中的形象!

发表于 2015-11-29 12:34 | 显示全部楼层
      司法腐败是和谐社会的大敌。一些法院院长、
检察院检察长以及少数司法工作人员政治素质低
劣、作风霸道、为所欲为、贪赃枉法、无法无天
陷入了不公、不正、不义之中。其行为严重损害
了司法人员的公众形象,破坏了公平正义,败坏
了社会风了司气,损坏法机关的公正性和权威性。

发表于 2015-11-29 19:28 | 显示全部楼层
147258as 发表于 2015-11-24 12:32
如此司法损害法官和法院形象,抹黑党和政府!影响极坏!不查不足以党纪国法。

顶顶顶!

发表于 2015-11-30 15:44 | 显示全部楼层
顶!

发表于 2015-12-1 18:48 | 显示全部楼层
123poiu 发表于 2015-11-24 19:01
任何一个社会,老百姓的不满,社会的腐败都首先表现在司法上,看一看听过的戏,揭露社会黑暗的戏总是 ...

顶顶顶!

发表于 2015-12-2 09:13 | 显示全部楼层
     司法腐败大多数是串案,所以,官官相互却变成了正常循环。

发表于 2015-12-2 12:53 | 显示全部楼层
     司法腐败了,人人都是受害者。所以,反对司法腐败,人人都不能置身事外。

 楼主| 发表于 2015-12-2 19:00 | 显示全部楼层
            
                                  刑事冤假错案名人录(305个案例)

中央政法委出台切实防止冤假错案指导意见

       意见要求,坚持证据裁判原则,证据未经当庭出示、辨认、质证等法庭调查程序查证属实的,



不得作为定案根据。对于定罪证据不足的案件,应当坚持疑罪从无原则,依法宣告被告人无罪,不


能降格作出“留有余地”的判决。对于定罪确实、充分,但影响量刑的证据存在疑点的案件,应当在


量刑时作出有利于被告人的处理。

 楼主| 发表于 2015-12-2 19:13 | 显示全部楼层
       司法机关的身份是多重的:它是法律操作和实施机构,是法律实现的中介,是国家权力(审判权和检察权)

执行及其自我监督部门,是实现公民、社会团体的权利并对之加以引导、监督的法制系统部分。可以说,司法机关实际

上是集国家权力实施者、法律执行者、政府行政权监督者、公民权利保护者、社会纠纷裁决者,法治观念教育者和规范

行为示范者等诸多社会职能于一身的法制部门。这一特点决定了司法权力的腐败给社会带来的危害是深重的。对于国家

权力来讲,由司法腐败造成的损伤是硬伤和内伤。
  当前版块2016年12月1日之前所发主题贴不支持回复!详情请点击此处>>
复制链接 微信分享 快速回复 返回顶部 返回列表 关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