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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as258369as

[群众呼声] 第20次控告南充市中院原院长崔均徇私舞弊枉法判决的事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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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6-1-4 08:32 | 显示全部楼层
       法律作为公民行为的最终底线,司法作为正义的最大伸张力量,人们往往对法律、

法院及司法人员充满了敬畏。但如果司法人员本身还执法违法、知罪犯罪,法律的神

圣就很难维持。不怕没有公平,就怕天平倾斜。法律就是天平,司法机构及其人员就

是执掌天平主持正义的代表。也正因为此,司法腐败是各种腐败中影响最坏、破坏力

最强的腐败毒瘤,往往被视为最大、最恶劣的腐败。

发表于 2016-1-4 10:41 | 显示全部楼层
看看

发表于 2016-1-4 17:06 | 显示全部楼层
       院长崔均没有尽职尽责,守护住公正,一朝大权在手,奸佞霸道,独断专横,与文敬勾兑,与最高人民法院立案庭串通,把徇私舞弊枉法判决跟踪到了各个办案环节和法律程序的全过程中,制造出来的是血海奇冤,破坏的是法院的公信力,损害的是党的形象,毁坏的是国家法律基石,给当事人带来了深重灾难!

 楼主| 发表于 2016-1-6 09:52 | 显示全部楼层
         如果沒有崔均等人的串通,最高人民法院立案庭既不知道存在“张雍涉嫌强奸一案”,也绝不会凭白无故地伪造法律文书终结本案法律程序,所以,最高人民法院立案庭(07)119号通知书的伪造与南充市中级法院崔均等人的枉法判决有直接关联!
        由此证实,最高人民法院立案庭(07)119号通知书是司法腐败上下串通勾结压案捂案护官坑民的见证,是用立案庭的业务印章取代院章行使国家权力盗法卖法罪恶的铁证,是下级法院为掩盖徇私舞弊枉法判决的事实,串通上级法院出卖当事人利益进行的一桩肮脏龌龊的交易!

发表于 2016-1-6 15:55 | 显示全部楼层
as258369as 发表于 2016-1-4 08:32
法律作为公民行为的最终底线,司法作为正义的最大伸张力量,人们往往对法律、

法院及司法人员充 ...

顶顶顶!
发表于 2016-1-7 17:30 | 显示全部楼层
as258369as 发表于 2016-1-4 08:32
法律作为公民行为的最终底线,司法作为正义的最大伸张力量,人们往往对法律、

法院及司法人员充 ...

顶顶顶!

 楼主| 发表于 2016-1-8 17:17 | 显示全部楼层
        院长崔均没有尽职尽责,守护住公正,一朝大权在手,奸佞霸道,独断专横,与文敬勾兑,与最高人民法院立案庭串通,把徇私舞弊枉法判决跟踪到了各个办案环节和法律程序的全过程中,制造出来的是血海奇冤,破坏的是法院的公信力,损害的是党的形象,毁坏的是国家法律基石,给当事人带来了深重灾难!

 楼主| 发表于 2016-1-9 11:09 | 显示全部楼层
      崔均为掩盖自己的徇私枉法,处心积虑刻意把13条伪造和假冒证据包装成“瑕疵证据”定案的依据,理由不充分,无任何法律依据支撑。如果说违法取证是“瑕疵证据”,还能够勉强敷衍得过去,难道指供诱供骗供、刑讯证人、暴力取证、隐瞒证据、篡改笔录、公安冒充所谓受害人签名伪造证据等等也是“瑕疵证据”?依法,哪有那么大的“瑕疵”?难道“瑕疵”沒有法律底线约制了?伪造证据栽赃陷害也仅仅才是“瑕疵”?如此判决,还有沒有公道?崔均刻意把13条违法证据包装成“瑕疵证据”定案,企图为自己徇私舞弊枉法判决穿上合法的外衣!

 楼主| 发表于 2016-1-9 19:26 | 显示全部楼层
    04年,控告人李世蓉拿着本案全部案卷笔录,对照法院的全部判决书和裁定书,跪在崔均的办公室里,一条一条地指着让崔均看,法院是如何冤判的,崔均不但不看,高声呵斥,将李世蓉赶出了法院大门,证实蓄意冤判!

 楼主| 发表于 2016-1-10 15:20 | 显示全部楼层
人民法院,人民法官,逼迫当事人到了下跪伸冤的地步,也被赶出了法院大门。这是人民法院、人民法官吗?营私舞弊,公门私法!

发表于 2016-1-11 08:40 | 显示全部楼层
zxcv456 发表于 2015-12-27 13:23
案件后面,隐藏着那么多的腐败密密。

法制社会

发表于 2016-1-11 18:52 | 显示全部楼层
看看

发表于 2016-1-12 08:11 | 显示全部楼层
as258369as 发表于 2015-12-16 13:09
司法机关制造了冤假错案拒绝纠正不敢担当,怕追究法律责任隐瞒包庇腐败案件。

顶!

 楼主| 发表于 2016-1-12 12:39 | 显示全部楼层
     07年8月7日,最高人民法院立案庭用立案庭的业务印章伪造出了(07)119号通知书。庭章不能代替院章行使国家权力,只能用于业务往来,因此,该通知书是营私舞弊文书造假的铁证。

 楼主| 发表于 2016-1-13 13:46 | 显示全部楼层
        1、串通枉法,迫不及待。在07年3月27日,四川省高级法院根据四川省政法委对本案复查重审的文件,启动了再审程序,举行了听证会,在同年8月21日,申诉人在邮局签收到了四川省法院(07)412号和483号通知书,通知申诉人补交齐材料,证实该院对本案证据正在审查核实中,尚未作出判决。就在这个时候,南充市中级法院院长共产党员崔均等人,眼看徇私舞弊枉法判决的事实就要暴露了,未等四川省高级法院作出判决,就迫不及待地串通最高人民法院立案庭,急急忙忙地用立案庭只能内部使用的业务印章制作出审判文书(07)119号通知书,程序造假,文书造假,终结程序,和终止四川省高级法院正在审理的正常审理程序,掩盖徇私舞弊枉法判决的事实,制造出了世界上最阴险最腐败的法律文书!

 楼主| 发表于 2016-1-14 18:46 | 显示全部楼层
       (07)119号通知书制作的时间是07年8月7日,比申诉人07年8月21日在邮局签收到川高法(07)412号和483号通知申诉人补交齐材料的通知书早出13天!暗中操作,留下了伪造法律文书的破绽!

 楼主| 发表于 2016-1-16 14:05 | 显示全部楼层
       2、篡权造假,私自办案。(07)119号通知书声称“经审査,我院决定不对该案提起再审”,加盖的是最高人民法院立案庭的业务印章。法律没有授权立案庭对案件决定再审或不再审,和用立案庭的业务印章制作裁判文书,及终结法律程序的职权。“经审査”,申诉人向四川省高级法院补交的材料尚未交出,连四川省高级法院(07)412号和483号通知书也还未收到,请问:你最高人民法院立案庭用什么去审查核实证据的?显然是文字谎言,欺骗造假,用非法方法和手段把造假文书,造假程序包装合法化,给控告人在诉讼中造成了重重障碍和巨大伤害!

 楼主| 发表于 2016-1-17 11:08 | 显示全部楼层
     如果沒有崔均等人的串通,最高人民法院立案庭既不知道存在“张雍涉嫌强奸一案”,也绝不会凭白无故地伪造法律文书终结本案法律程序,所以,最高人民法院立案庭(07)119号通知书的伪造与南充市中级法院崔均等人的枉法判决有直接关联!

 楼主| 发表于 2016-1-18 19:05 | 显示全部楼层
      由此证实,最高人民法院立案庭(07)119号通知书是司法腐败上下串通勾结压案捂案护官坑民的见证,是用立案庭的业务印章取代院章行使国家权力盗法卖法罪恶的铁证,是下级法院为掩盖徇私舞弊枉法判决的事实,串通上级法院出卖当事人利益进行的一桩肮脏龌龊的交易!

 楼主| 发表于 2016-1-19 15:01 | 显示全部楼层
最高人民法院立案庭,直接代表党中央和共和国执法,本应模范地公正司法,让每一个司法案件的当事人感到国家的公平正义,可滥用职权,法出私门,横加罪名,殃及无辜,把公法演变成私法,演变成个人营私舞弊的工具,辱国败法,害民坏业,上行下仿,无以节制,贪婪成癖,举国上下找不到公平正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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