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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as258369as

[群众呼声] 四川省法院立案庭和田法官复查本案阴招不断隐瞒真象打黑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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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1-7 08:31 | 显示全部楼层
               法院、检察院复查案件的办案人员,在复查中隐瞒案件事实、证据、理由、诉求、程序、案卷中存在13条违法证据,诸多疑点,及先前办案人员的种种违法事实,空转程序,案件回到原点,与公正司法背道而驰!
发表于 2016-1-7 17:40 | 显示全部楼层
百姓申冤,四两拨千斤!

 楼主| 发表于 2016-1-8 17:18 | 显示全部楼层
     复查本案的办案人员,在复查中隐瞒案件事实、证据、理由、诉求、程序、案卷中存在13条违法证据,诸多疑点,及先前办案人员的种种违法事实,空转程序。

 楼主| 发表于 2016-1-9 11:07 | 显示全部楼层
       12年余,每当申诉人上访,均拿着本案172页案卷笔录,对照法院的判决书、裁定书、通知书、和检察院的复查通知书,一条一条地指着让他们看,法院用违法证据判决,在多少页多少行,在整个诉讼过程中,违法办案的公安、检官、法官是谁,不仅向他们当面详细诉说,而且在《申诉状》中也有详细说明。在铁证如山面前,仍然阴招不断,其隐瞒案件事实真象的种种行为如下:

 楼主| 发表于 2016-1-9 19:25 | 显示全部楼层
        一、复查办案人员隐瞒案件事实真象徇私舞弊

      (一)2014年11月四川省法院立案庭决定对本案复查,在11月24日申诉人在邮局签收到了该院通知申诉人补交齐材料的通知书,于次日按照法律规定提交了《申诉状》、《申请复查申请书》,判决书、裁定书、通知书,身份证复印件等材料。在2015年中又分别先后向省法院院长王海萍8次提交了《申请书》等材料,向立案庭庭长李守正4次提交了《申诉状》等材料,向该院纪检组3次提交了材料,向立案庭一次提交了材料,向张金明副院长一次提交了材料,一次又一次诉说冤情,盼望能依法复查,立案重审,沉冤得雪,可万万没有想到,一次比一次的司法陷阱更阴毒!

 楼主| 发表于 2016-1-10 14:10 | 显示全部楼层
      (二)2015年6月省法院立案庭庭长李守正在申诉人邮寄的小包上写下了(2014)川信字第550号复函的草稿,(以该院退回的小包原件为证)。随后,在2015年7月7日收到了该院(2014)川信字第550号复函。该复函类似判决、裁定,声称“本院对你的申诉不再处理,请息诉复判”,既未落款,也未加盖法院的印章,对申诉人12年的万份申诉状、申请书打了一张法律白条。

发表于 2016-1-11 09:09 | 显示全部楼层
依法治国不就成了一句空话

发表于 2016-1-11 18:52 | 显示全部楼层
大宋提刑官s 发表于 2016-1-7 17:40
百姓申冤,四两拨千斤!

看看

发表于 2016-1-12 08:10 | 显示全部楼层
zxcv456 发表于 2015-12-27 13:12
文章清楚、明亮。顶一个!

顶!

 楼主| 发表于 2016-1-12 12:44 | 显示全部楼层
如果庭长李守正审查了《申诉状》和全部案卷笔录,就不会随便处置,随便答复。申诉人张雍完全无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法院用案卷中存在的13条伪造和假冒证据判决,铁证如山。李庭长怎么会在铁证如山面前作出如此违法的复查答复?因此,本案应不应当立案重审,完全凭庭长一句话!

 楼主| 发表于 2016-1-13 13:48 | 显示全部楼层
      2015年12月21日,该院田法官在电话中说:这是工作疏忽!在550号复函中不落款,不签章,无日期,是故意,还是疏忽?是村夫民妇也能看穿的把戏!

 楼主| 发表于 2016-1-14 18:45 | 显示全部楼层
        (三)2015年7月29日,四川省法院立案庭用了一块5厘米X7厘米的废旧纸片作法律答复,上书“已尽申诉,不受理,请息诉”,未落款,未签章,也无日期,完全就是一张废纸片敷蒙当事人!难道这就是李守正庭长领导下的省立案庭对法律的尽忠职守?如此搞下去,取悦了制造冤案者,伤害了申诉人,完全是阴为操作,使附己意!

 楼主| 发表于 2016-1-16 14:06 | 显示全部楼层
       (四)2015年12月21日10点,四川省法院田法官在电话中口头答复:你的材料看过了,以程序为由,叫申诉人到最高人民法院去申诉。这是省法院立案庭复查刑事申诉案件设置的地方门坎!翻遍十八以来最高法、最高检、中央政法委的所有文件规定,复查刑事申诉案件,没有设置程序门坎,田法官的口头答复不合法,完全是凭个人意志在复查刑事申诉案件!

 楼主| 发表于 2016-1-17 11:09 | 显示全部楼层
        自2014年11月到2015年12月21日,四川省法院立案庭对本案的审查,绕来绕去,绕了一个大圈,程序空转,案件又回到了原点。由白纸条上的法律答复,到废旧纸片上的法律答复,再到以言代法的口头答复,复查答复一次比一次更阴险!对申诉人提出的案件事实、证据、理由、诉求、程序、案卷中存在13条违法证据、一个又一个的案件疑点,及先前办案人员的违法事实,一个也没有得到处理。四川省法院立案庭和田法官以言代法,以权压法,挑战的是法律底线,绕掉的是公平正义,昧掉的是作人的良心底线,挑战的是国家法律,无视的是人类道德良知!仅仅在弹指一挥间,冤案在立案庭本应划上一个句号的起点,可是操作出来的仍然是血海奇冤!

 楼主| 发表于 2016-1-18 18:54 | 显示全部楼层
二、在复查中隐瞒了案卷中的13条违法证据,没有坚持违法证据应依法排除的证据原则。

       既然省立案庭和田法官是阅卷复查,本案只要一打开案卷笔录,公安机关用非法方法收集的13条伪造和假冒证据,一条一条地跃然笔录之上,清清楚楚,明明白白,在白纸条、废纸片和口头答复中怎么避而不谈?是故意隐瞒?还是站在了利益一边?由本案所有证据共同显示:
手机网友  发表于 2016-1-18 19:55
。。。。。

 楼主| 发表于 2016-1-19 14:31 | 显示全部楼层
      (一)由案卷第9页倒数第9行证实:公安机关篡改添加询问笔录,未捺印;
      (二)由案卷19页和第6页、16页证实:本案受害人是移花接木栽赃的;
      (三)由案卷90页和100页证实:所谓受害人“刘琴”就是“汤小莉、刘羽”,这个印证名字是公安机关篡改添加出来的;
      (四)由案卷第1页、第7页证实:公安机关违法取证;
      (五)由证人03年9月5日的调查笔录证实:公安机关指供诱供骗供;
      (六)由案卷第6页证实:公安机关冒充签名伪造询问笔录;
      (七)由证人04年1月7日的调查笔录证实:公安机关刑讯逼供,暴力取证;
      (八)仪陇县检察院原副检察长徐志涛隐瞒了案卷笔录中三份证据:1、案卷110页显示的7张勘查照片;2、报案笔录;3、过检笔录;
     

发表于 2016-1-19 15:49 | 显示全部楼层
看看

发表于 2016-1-19 16:16 | 显示全部楼层
{:5_143:}

 楼主| 发表于 2016-1-19 19:17 | 显示全部楼层
九)由案卷第54、59页证实:公安机关不择手段朝着被告人有罪的方向收集证据;
      (十)由案卷第64页证实:公安机关在案卷笔录中赤裸裸地诱供证人;
      (十一)由案卷所有证据共同显示:法院在判决书、裁定书中采用了四个单方面的言词证据定罪处刑;
      (十二)由案卷证据证实:公安机关恶意夸大案件发生的场所混淆言词证据;
      (十三)新的证据。由案卷证据和判决、裁定共同证实:本案存在《刑事诉讼法》204条第一项,和最高法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375条第一项,及376条规定的新的证据,在原审判决、裁定审理前已经收集,但未经质证的,足以推翻原审判决、裁定的事实的证据,应当界定为新的证据,本案存在上述1、2、4、8、10条共7项足以推翻原审判决、裁定、通知、复查中据以定罪处刑的事实的新的证据。上述13条,详情请见《申诉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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