麻辣社区-四川第一网络社区

校外培训 高考 中考 择校 房产税 贸易战
阅读: 5687|评论: 56

[灌水]大家再从头温习一下邓玉娇案。

[复制链接]

发表于 2009-6-22 11:50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这个案子可能就这样落幕、、、、让我们再来看看案子经过中的帖子。
打赏

微信扫一扫,转发朋友圈

已有 45 人转发至微信朋友圈

   本贴仅代表作者观点,与麻辣社区立场无关。
   麻辣社区平台所有图文、视频,未经授权禁止转载。
   本贴仅代表作者观点,与麻辣社区立场无关。  麻辣社区平台所有图文、视频,未经授权禁止转载。

 楼主| 发表于 2009-6-22 11:54 | 显示全部楼层
[转贴]关注邓玉娇——来自巴东县的消息(5月16日)  

     据巴东县法律工作者熊伟先生介绍,邓玉娇家在野三关镇竹园坪村,父亲已经去世,母亲在农村,爷爷是退休法官。

     今天和邓玉娇的爷爷通了电话。我主要是两个问题,第一,到底当时发生了什么,能不能确定死者涉嫌强奸;第二,需不需要法律援助。据邓玉娇的爷爷讲,根据现有警方披露的细节,邓玉娇确实遭遇强暴,邓玉娇的反抗属于正当防卫,不存在防卫过当。另外,邓玉娇近一两年来确实有些抑郁,经常失眠,受不了大的刺激。估计当时遭到羞辱加上暴力,愤怒之下激烈反抗。


     至于下一步家人能做什么,还需要等等看。我告诉老人家很多网友很关心此事,有很专业刑事辩护律师随时愿意提供法律援助。老人家注意到了网友们的关注,他说非常感谢全国网友们关心!如果需要律师,会和我们联系。

     另外,网友屠夫吴淦已经到达巴东县城,见了邓玉娇的爷爷奶奶,上午正赶往案发地。辛苦!


     综合各种消息看,在全国网友们的关注下,也许不需要法律援助,邓玉娇就有可能不会进入司法程序,那样最好。当然,如果需要,公盟可以派出强悍的律师提供帮助。感谢寇明国律师的帮助,感谢蒲志强律师、夏霖律师、张立辉律师,他们都愿意提供法律帮助。


 楼主| 发表于 2009-6-22 11:55 | 显示全部楼层
[转贴]图片对比,这个应是真的邓玉娇  

此主题相关图片如下:
图片点击可在新窗口打开查看
这是恩施电视台新闻视频截图的邓玉娇。

图片点击可在新窗口打开查看此主题相关图片如下:
图片点击可在新窗口打开查看
这是网上邓玉娇的生活照,与上一张应为同一人。则,吧台那张应为另一人。

 楼主| 发表于 2009-6-22 11:55 | 显示全部楼层
邓玉娇案:目前值的欣慰的两点  

看了湖北恩施电视台有关该案的专题,有两点值的欣慰:

 

1.邓玉娇现在在医院里,而不是在看守所.

 

2.恩施台拍到了邓玉娇在病房里的镜头,这并不容易,未经批准是不可能的.

 

该片全长15分钟,是在当地公开播放的.这也不是件容易的事,曾链接到麻辣论坛,不知道为什么又"内容不符"了.



 楼主| 发表于 2009-6-22 11:56 | 显示全部楼层
邓玉娇案:恩施州优抚医院及她的医师  

老叫花子2

 

     上照片前声明一下:由于大家的努力,我们顺利的达到目的,医院非常配合我们,大家一定要冷静客观的发言,特别医院这专业性很强问题,我们不要胡乱说话,这次要大大表扬医院,这是主调!还有,大家不要在群里发表对邓玉娇无关而敏感话题,我们一定一定要理性,这样目标才会实现,大家以我的定调为主轴,一定一定一定一定要激情而理性!拜托大家,谢谢大家!

图片点击可在新窗口打开查看此主题相关图片如下:
图片点击可在新窗口打开查看

图片点击可在新窗口打开查看此主题相关图片如下:
图片点击可在新窗口打开查看 



 楼主| 发表于 2009-6-22 11:57 | 显示全部楼层
杨恒均:我为邓玉娇辩护——谢谢你用修脚刀启蒙了我!  

尊敬的法官大人和全体陪审团的公民们:

 

      就在我刚刚完成《我们今天需要什么样的启蒙》这篇文章并想休息一下的时候,一位21岁的巴东弱女子用一只修脚刀划开了一位要买她身体服务的官员的动脉血管和肺部,划破了我的平静生活,也再一次在黑幕上划开了一条血红的口子……

 

      我不是学法律的,而且对我们的法律和那些执法者甚至律师都没有多少信心,但今天我却想为这位弱女子辩护,如果我犯了法律错误,请你们本着法治精神给我点拨一下,算是为我启蒙。同时,尊敬的法官大人,我也认为你们需要被启蒙。

 

邓玉娇用修脚刀保护自己不被强奸是不是正当防卫?

 

      我听到有些执法者和不少律师充满同情地说出这样的话,邓玉娇值得同情,但她毕竟杀人了,而且不能构成正当防卫。因为正当防卫最大的前提是人身安全受到威胁……

 

      我想问一句,三个正当壮年的男人逼近一个年仅21岁的女孩子,要嫖她,用金钱抽打她的脸,并要霸王硬上弓的时候,如果还不是对一个女人的生命安全造成威胁,我想问一下,难道一定要等到强奸成功,才叫对身体造成了威胁?如果是你们的姐妹,你们的女儿,你们的女朋友,在没有其他人在场的情况,被三个男人那样逼近,用钞票在脸上抽打,并把她按在沙发上的时候,你们会不会大喊一声:女儿,先不要反抗,请遵纪守法,等他们对你身体造成了伤害的时候再一个鲤鱼大挺,把三个男人一一干掉!

 

      千万别告诉我,你没有见过修脚刀,一个弱女子以那样一把刀可以连伤两人,如果不是男人已经贴身逼近的话,怎么可能刺入对方的动脉和肺部?那么,在一个独立的空间里,三个男人那样逼迫一个女子,步步近逼,而且要以强奸为目的,你告诉我,正当防卫的界限在哪里?

 

      以目前公布的资料看,这件案子在任何国家,都会被判为正当防卫!如果在欧美,三个壮男企图以和人发生性关系为目的逼近一位不情愿的女子,甚至可以用绑架和限制人身自由来界定(因为当时女子无法逃脱三个男人的合围),女子完全有权拿出手枪阻吓对方,在阻止不成,那男子继续进逼时,完全可以开枪保护自己的身体不受侵害。

 

邓玉娇和杨佳不能相提并论

 

      请大家注意,我看到很多人把邓玉娇小妹和去年发生在上海的杨姓兄弟相提并论,我想,他们身上有相同的精神。然而,请把这两位拿出来相比的朋友立即停止,因为两位的行为有天壤之别。如果说杨佳是为了“讨个说法”,是有一定预谋的杀人,那么邓玉娇则是毫无预谋(除非他勾引三位男人过来嫖她)的完全在情急之下的正当防卫。

 

      如果说我们也为杨佳兄弟抱不平,那么我们也知道杀人偿命的道理,我们更多的是为杨佳的行为“讨个说法”。 请那些在杨佳和邓玉娇之间看到了某种联系,想借助他们的精神照亮我们自己的朋友们记住:别把杨佳和邓玉娇相提并论!杨佳受到欺负和侮辱,当时没有办法反抗,更不用说正当防卫,于是他“蓄谋”杀人,按照任何国家的法律,这都不再是“正当防卫”的行为,他都会被投入监狱甚至判死刑。

 

      但对于邓玉娇则完全不同,她甚至不是在报复,她根本不是要给自己讨个说法,她只是作为一个人,出于保护自己的身体(也许还有尊严)的最原始本能——她被侮辱后再被按在沙发上,在尊严被三个男人有钞票抽打脸时已经没有了,现在她身体还要被强奸!一个女子不可能“故意”,更不可能“蓄谋”去用一只修脚刀当面刺杀三位壮年男子,除非她失去了理智,她疯了!

 

邓玉娇失去了理智?她疯了?她有抑郁症?

 

      另外一些想让邓玉娇无罪释放的好心人哀叹道,除非能证明她当时疯了,否则她就应该负法律责任。有些人马上还加上一句,难道贪官和淫官的生命就不是生命?难道杀了贪官和淫官就不讲法律了?

 

      谁说不讲法律了?但我正是想提醒一些人,法律不只是在邓玉娇杀了要强奸自己的淫官的那一刻才生效的,法律应该在那些无耻的人拿着从民众那里收取的税收,使用这些肮脏的钱去嫖妓(甚至嫖宿幼女),在民女不肯时竟然想强奸之前很久就应该生效了!

 

      法律不是只是在小民们投诉无门,不得不铤而走险杀了人的那一刻才生效,应该在这之前已经生效了啊,我的法官大人!

 

     人的生命也不只是在抗暴的人手起刀落恶官人头落地时才得到尊重,应该在很多被侮辱的人忍辱负重的时候就得到尊重啊!

 

      从理智出发,我也想找一个精神病专家,为邓玉娇小妹诊断一下,希望她当时是失去了“理智”。可是,我再次设想一下,如果作为一个女子,你在当时的情况下,你很“理智”地乖乖地被强奸,被侮辱?还是失去“理智”地奋勇反抗?莫非我们这个社会,只要不失去理智的人,只要没有患上抑郁症的女子,在面对淫官们强奸时,都会乖乖地躺下来?

 

      在一个“理智”早就无影无踪的社会,我们大概早就都丧失了“理智”,而当一位弱女子第一次为了自己身体,为了自己尊严,重拾人类的尊严和“理智”的时候,我们这群早就失去了尊严和“理智”的人却希望用“失去理智”的借口去挽救她的生命和尊严——我们也许不配啊!

 

谢谢你对我的启蒙!

 

     




 楼主| 发表于 2009-6-22 11:58 | 显示全部楼层
巴东检方,你们准备好起述强奸嫌犯了吗?  

      邓玉娇事件已经在全国沸沸扬扬,知道这件事时,我感觉震惊愤怒。我是一名准备入党的大学生,我不能理解中国共产党光荣的队伍里怎么会有这种畜牲,我想说,玉娇,你做的好,在这些畜牲面前,你拿出了一个女人应有的姿态并用行动告诉我们,女人不是弱者。

    事已至此,我不想再说这三个畜牲有多可恨,我仅自己观点为事情发展向有关部门做一点建议。

    首先是巴东检方,请你们为官公正,多听民众的心声,尽快检举这三个畜牲,以讨公道平民愤。应公诉两名尚逍遥法外的强奸犯罪嫌疑人。惩恶扬善,还公道于该女,还和谐于社会!

     其次,请巴东及全国妇联站起来,负起你们自建国以来应当担当的责任,保护这个弱女子。她可以说是你们的骄傲,为所有女人争了一口气。你们应当尽快向公安部门及检察院提出申诉。

     最后作为我们广大网民,请大家勇与为这位烈女子说话。她就是大家的姐妹,女儿。是我们的榜样。

 楼主| 发表于 2009-6-22 11:59 | 显示全部楼层
邓玉娇那几刀将重挫国内经济几个百分点 ZT  

 

标签: 修脚女  邓玉娇  正当防卫 

邓玉娇那几刀将重挫国内经济几个百分点

本帖子分析邓玉娇那几刀造成的一个后果,就是将重挫国内经济几个百分点。

在刚来深圳不久的时候,经常看香港电视,当时有一个节目很有意思,叫“香港蛊惑档案”,其中有一个晚上就讲“香港夜总会知多少”,研究香港的声色犬马的夜总会的规模。当时主持讲的一个数字让我的印象很深,就是说,如果香港的夜总会一夜之间关闭,香港的总产值将下降百分之三十!

现在是信息时代,因此,任何的负面消息,都会引起人们的严重恐慌。

例如前些年,英国有那么一两个人死于疯牛症,原因是吃了疯牛肉,结果引起严重恐慌,一方面各国纷纷下令严禁从英国进口牛肉,而英国方面则立即下立宰杀全部活牛,不管是疯还是不疯,统统宰了。

其实,服务业也是提供产品的。例如,我也可以把全国的从事特殊服务的服务员称之为“牛肉”,那么,象邓玉娇那样的,就成了不合格的“疯牛肉”了。

后来,就有香港的一个女孩死于H5N1禽流感,结果又引起大恐慌,香港市民吓得不敢吃鸡肉了,市场上的鸡肉立即卖不出云,港府立即下令宰杀全部活鸡,不管它有没有得禽流感。

所以现在的消费者是很恐慌的,一听说牛奶有问题,大量牛奶立即卖不出云。一听说猪流感,那猪肉的销量立即急剧下跌。

从这个角度讲,也可以认为,一出了邓玉娇这个“疯牛肉”,全国的“牛肉”生意立即变坏。而在生意变坏的连带效应下,有可能会重挫中国的旅游业和服务业。

现在全国的从事特殊服务的女性怎么想?我想,一方面她们会有可能会感到解气,好,杀得好。但另一方面,生意立即清淡。我想这几天国内的各种包房按摩房的生意都会急剧下跌的,除了许多敢于挺而走险的人,通常都会害怕,万一对方给我一刀咋办?因此,从这个角度讲也许“好牛肉”也会在心中抱怨“疯牛肉”,害得我们好牛肉也卖不出去。一些老板也要积极和客户联系,反复保证我们这儿质量保证,不会有“疯牛肉”。一些服务人员也不断向客人保证,自己没有带水果刀。

其实,说起来邓贵大也算是职务中以身殉职的,因为,他是县招商办主任,当然要负责招待各国各地来的大款,好争取他们的投资,他们来了,就是客人,就需要有一个地方好吃好喝好服务。因此,他就要亲率办公室全体成员来视察,也算是“商品检验”,结果不幸遭遇“疯牛肉”,但是也还算英勇,否则的话,如果让外宾尝到,那国际影响就大了。

 楼主| 发表于 2009-6-22 12:02 | 显示全部楼层
其具耀1:夏律师请坚持面对面的和邓母解除合同  

      而且要当着媒体的面,公证合理的解除和邓母的合同,不能不明不白就被人家甩出局。一定要坚持这样做。你们有权利这样做。

同时为巴东前线的律师们提几个简单的建议

     首先感谢奋战在巴东前线的几位律师,为了案情的真相辛苦了。做为一个普通的网友虽然不能为本案的辩护做出什么直接的贡献,但是还是有些不得不言的建议提供给你们,请你们参考,以便你们能更好的圆满的完成辩护活动。

     1、
     这次辩护行动虽然是以律师为主角,但随着事态的发展案件的审理已经远远的超越了法律范畴。很多方面涉及了律师以外内容,因此前线的律师就不能再过多的考虑本事物所的得失了。这种事态的发展已经不是一个事物所能够承载了,巴东前线的律师应该以大局为重,联合团结更多的律师,甚至更多的有利于当事人的群体,个人参与到这个辩护活动中。群策群力最大限度的争取当事人的正当权利。前线的律师应该做好围绕法律的准则争取最大的利益,但又不能完全拘泥于法律上的辩护。

      2、
       不要计较物证,人证的得失,物证虽然在辩护中是极其关键的,但在本案因为情况特殊,物证,人证的取证工作会是极其困难的。事态的发展也是如此的。尽管难以获得重要的物证,但案发过程中还有很多蛛丝马迹的可以为当事人服务的。律师们应该如此。

     3、注意对当事人的争取,和这种代理权利的珍惜。虽然现在说的有点晚了,但亡羊补牢还是应该有所机会的。目前所知毕竟你们仅仅是电话中获知代理中止,并没有当面的获得这样的消息,这并没有足够的证据说明已经被解除了代理职责。你们应该主动的努力的和当事人父母积极见面,争取最大的主动。
     珍惜这样代理权利,当事人如果被动的选择代理律师,就是一种极其难看的局面,而排斥积极主动的律师又是一些人最终的目的。

     目前应该拒不承认这方面的否认。因为你们手里还掌握着双方签过名的代理协议。有法律依据的。任何口头上的传达都不起作用的。

4、在以后的活动中尽量谨慎,不要激动,不要以一时的得失坏的大局。要以掌握代理权为本。其他的都是次要的。要以灵活的态度应对突发事态。再次强调一下,不能把目光仅仅拘泥在法律的范畴中,应该积极的和其他事物所,其他地区的律师们,共同协商了。这不仅仅是一家律师事物所的得失了。不要因为个人的得失,而让集体失去了难得的机会。切记,切记。


    希望前方的律师们能够看到这些简单的建议,尽量采纳,谢谢了。

 楼主| 发表于 2009-6-22 12:02 | 显示全部楼层
汪少鹏.刘钢律师:会见邓玉娇对案情更加清楚  

      目前汪少鹏律师和刘钢律师已会见邓玉娇,对案情内幕更加了解和清楚,已经有一定思路辩好这案子。

 

      两位律师比较忙,来自各方压力更大,可能以后一段时间没法抽空回答大家的问题。

 

      汪少鹏律师认为:目前案件已对邓玉娇有利,大家不要担心,

但不要太张扬,慢慢来,他会给大家一个满意的交代!

 

      请大家不要在我们的博客谩骂,发表不文明的语言!

 

谢谢!

 

2009-5-26

 楼主| 发表于 2009-6-22 12:03 | 显示全部楼层
律师曝刺死官员女子曾被扯下内裤 控告涉案官员强奸(图)  

律师曝刺死官员女子曾被扯下内裤(图)
律师夏霖

律师曝刺死官员女子曾被扯下内裤(图)
病床上的邓玉娇

  “你往哪里去,你要陪我洗澡。”“我们是来消费的,你就必须要服务!”“我就是要拉一车钱来砸死你。”……昨晚8点,自称因邓玉娇母亲张树梅至今未当面办理解除委托关系,而仍是邓玉娇代理律师的夏霖和夏楠,将一份两页的控告书递交到了巴东县公安局。

 

  控告书中,除直指“被控告人黄德智涉嫌强奸”,要求巴东警方立案侦查外,还大量披露了案发当晚事情起因和多处细节。尽管夏霖表示,目前暂不方便透露控告书中陈述的事实来源,但他称“这是具备法律效力的法律文件。”

 

  夏霖律师

 

  邓玉娇受过虐待

 

  夏霖申请第二次会见邓玉娇

 

  “我还是重申我之前的态度,在邓玉娇母亲张树梅未与我们当面办理解除委托手续前,我就仍是邓玉娇的代理律师。”昨天下午3点50分,来自北京华一律师事务所的夏霖和夏楠两位律师来到巴东县公安局,向县刑警大队递交了《律师会见在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介绍信》。这是夏霖和夏楠介入邓玉娇案后,第二次向警方提出申请,要求会见邓玉娇。

 

  记者在现场看到,巴东县公安局刑警大队的一名廖姓警官接过申请后,表示会立即向上级汇报并递交该份申请。

 

  而夏霖向记者证实,昨天是邓玉娇被拘留的第七天,按相关法律规定,7天是警方向检察机关提请批捕嫌疑人的一个上限。“超出这个期限,嫌疑人就应该能被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

 

  “只有流窜作案、多次作案和结伙作案,提请审查批准逮捕的期限才可延长到30天,而邓玉娇案根本不是上述情况之一,我们确实没搞懂警方在怎么办案?”

 

  递控告书告黄德智涉嫌强奸

 

  昨晚8点,夏霖和夏楠两位律师再次来到巴东县公安局。“我们是来递交控告书的,控告黄德智涉嫌强奸。”

 

  一名姓谭的副局长在夏霖的多次要求下,接下了这份被控告人为黄德智的控告书。

 

  昨晚9点15分,记者在夏霖律师手中拿到了这份控告书。夏霖表示,控告书中所述的“事实和理由”部分具体消息来源目前暂时不方便透露,但“我可以保证这是具有法律效力的法律文件。”

 

  黄德智曾要求邓玉娇陪其洗澡

 

  这份控告书中称,“案发当晚(即5月10日晚)邓玉娇在雄风宾馆一楼水疗区五号房洗衣。邓玉娇说:‘水疗区就是女性给男人卖淫的地方’。洗衣时,一个‘高个子戴眼镜的男的’(即黄德智)进入房间,走入走出两三次后,将门锁上,坐在房间床上,称其要洗澡。邓玉娇答马上出去,并向外走。”

 

  “走到门口时,黄德智说:‘你往哪去,你要陪我洗澡。’邓玉娇申明自己是在这里洗衣服,不在这里上班。欲开门离开之际,黄德智一把将邓玉娇拉倒在门口床上,脱邓玉娇的衣服。由于邓玉娇上身挎有斜挎式胸包,黄德智未能脱下其T恤衫,转而拉扯其裤子。此裤子为邓玉娇在浙江时所购,由于邓玉娇从浙江回巴东后身材变瘦,又未系腰带,裤子被黄德智一拉即下,内裤全露。黄德智又脱其内裤,并以手摸其下体。邓玉娇用脚踢黄德智,黄德智试图脱邓玉娇的鞋子,未能脱掉,被邓玉娇踢下床去。邓玉娇将锁解开后跑进休息室。”

 

  邓贵大帮腔:我用钱砸死你

 

  控告书中表述接下来的细节为,“黄德智与一名‘矮个子客人’(即邓贵大)先后尾随入内,黄德智骂道:‘今天被个女娃子戏弄了。’邓贵大遂问,‘哪个戏弄你的,给我看下,下不了场了,还不得了了。’

 

  “黄德智便指着邓玉娇说,‘就是她’。邓贵大指着邓玉娇骂:‘你他妈的还挑人啊,你什么意思,嫌我们老了?我们就是来消费的,你他妈的就必须要服务!’

 

  “邓玉娇恳求道:‘我有没有戏弄你你去问外面的领班,如果我真是在这里上班,我就是戏弄了你,那就是我的错。’

 

  “另一在场服务员叫来领班,领班劝阻未果。

 

  “邓贵大继续骂道:‘什么上面下面的,不都是一样的吗,当了婊子还要立牌坊。’

 

  “又说,‘你不就是要钱吗?你就是没见到过钱!你要好多钱,你开口,信不信我今天用钱砸死你!’

 

  “遂拿出一叠人民币,向邓玉娇脸部扇击。每扇一下,邓玉娇便退一步,扇一下,退一步,一直退至身后沙发处,就说‘对,我就是没见着过钱,有种你今天就砸死我。’

 

  “邓贵大说,‘我就是要用钱砸死你,就是要拉一车钱来砸死你。’

 

  “领班再次劝邓玉娇离开,邓玉娇欲离开,被拖回。邓贵大说,‘想跑,跑到哪里去?’邓玉娇再次试图离开,又被拉回。

 

  “邓玉娇就从包中拿出水果刀,双手背在身后。邓贵大推邓玉娇胸前,将其推倒在沙发上。邓玉娇起不来了,遂双脚乱踢。黄邓二人扑上来,邓玉娇就拿刀向前乱刺,邓贵大伸出双手要来抓邓玉娇,因为邓贵大在前面,可能多数刺到了他。后邓贵大捂着肚子走到门口倒下。邓玉娇看到邓贵大脖子上有一道伤口,遂打110报警。110要其打野三关镇派出所电话,邓玉娇答说:‘雄风快死人了,赶紧过来。’又打电话给其母亲,要其母亲赶快来。”

 

  夏霖质疑警方取证不及时

 

  控告书随后称,“此时房中仅剩邓玉娇一人,后经理来将邓贵大抬走。邓玉娇坐在大厅沙发上等警方到来,后邓母与警方基本同时到达,邓玉娇交给其母一张欠条,要其母代为清欠,遂上警车到达野三关镇派出所。”

 

  “当晚朋友给她送来衣服,邓玉娇将案发时所穿T恤和裤子换下,但高跟鞋、胸罩、内裤未换。当晚邓玉娇一直在野三关镇派出所办公室中哭,该派出所人员她全都认识,没有看到巴东公安局的警察。”

 

  “次日(5月11日)晚上巴东县公安局给邓玉娇做笔录后,于5月12日17时许将其送至恩施优抚医院。邓玉娇更衣后,其胸罩与内裤被邓母带回家中。这期间刑警队未对其胸罩及内裤进行询问检查。”

 

  “邓玉娇在恩施优抚医院受到的虐待暂略。有些还待本律师查证求实。鉴于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九十六条,本律师代理控告人特向贵局提出控告,控告黄德智涉嫌强奸,要求贵局立案侦查,立即将涉嫌强奸的犯罪嫌疑人黄德智刑事拘留,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夏霖表示,“警方调查取证时理应提取,但为何没有?是故意还是过失?我无从知道。”

 

  邓玉娇母亲

 

  另聘律师

 

  就在夏霖向巴东县警方递交控告黄德智涉嫌强奸的控告书后,记者第一时间联系上了巴东县人民政府新闻发言人欧阳凯平,他表示已经知晓这一情况。“我们在9点过后有一个新闻发布会。”

 

  昨晚9点20分,由恩施日报社主办的恩施新闻网发布消息称,“据巴东县公安局证实,涉嫌故意杀人一案犯罪嫌疑人邓玉娇的母亲张树梅在解除原聘律师后,另聘湖北立丰律师事务所(武汉)汪少鹏律师和湖北诚业律师事务所(宜昌)刘钢律师共同担任‘邓玉娇案’在侦查阶段的代理律师。5月24日张树梅已与两位律师签订了委托书。”

 

  该消息称,“昨天(5月25日),汪少鹏、刘钢两位律师向巴东县公安局递交了委托手续,并前往巴东县看守所会见了邓玉娇,邓玉娇也与两位律师签订了委托书。律师表示将依法为邓玉娇提供法律帮助。”

 

  晚上9点50分,记者致电巴东县人民政府新闻发言人欧阳凯平求证该消息时,他表示“这就是我们想要发布的大致内容。”

 

  而记者昨天一天,多次拨打邓玉娇母亲张树梅的电话均为接通后无人接听。

 

  同时,巴东县县委宣传部外宣办主任王海波向记者证实,邓玉娇案发至今在网络中引起的巨大轰动和媒体的持续关注,已经引起了当地政府领导干部的重视和反思。

 

  “我想通过此案,我们的政府领导在面对类似公共突发事件时的态度、观念和处理方式方法,都会被全面刷新。”

 

  新闻链接

 

  邓玉娇母亲新聘律师履历

 

  汪少鹏,男,湖北立丰律师事务所高级律师、合伙人、主任,首届湖北省十佳律师。

 

  他擅长办理刑事案件,成功辩护了众多省内外重大影响与疑难的刑事案件,如原湖北省黄石市委书记陈XX受贿案、原宜昌市财政局局长胡XX贪污案、原湖北省扶贫办主任邹XX受贿案、原十堰市委副书记蒋XX受贿案、原武汉市供销社副主任薛XX受贿案、原重庆市电力公司副总经理陈XX受贿案、湖北林枫集团公司董事长邱XX非法经营案等。

 

  刘钢,男,1992年3月开始执业(执业年限:18年,无投诉年限18年,湖北省AAA信用律师),湖北诚业律师事务所主任。现任湖北省律师协会副会长、宜昌市律师协会副会长。2006年2月,被湖北省律师协会评为首届“AAA信用律师”。

 

  据《重庆晨报》

 楼主| 发表于 2009-6-22 12:03 | 显示全部楼层
转帖]你是真的猛士——邓贵大之歌(歌词)  

邓玉娇案: 邓贵大之歌  邓玉娇  墨心人 


你是真的猛士
身上有很多人民币
四处张扬富贵与豪气
真他那个的不可一世
邓贵大 邓贵大
你是污吏的杰出楷模
巴东官场的伟大骄子

你是真的猛士
敢于蹂躏柔弱的女子
敢于无视国法和党纪
真他那个的牛B
邓贵大 邓贵大
喋血勾栏何惧生死
光照汗青是春秋大义

巴东县 巴东县
湖北十大贫困县
出了个小吏邓贵大
他手拿厚厚的人民币
 
贫困县 贫困县
民贫官富巴东县
出了个小吏邓贵大
他开口就是豪言壮语
(巴东口音,白:你信不信,我能用钱砸死你!)

 
(请到访的朋友把此歌词广为张贴,请会弄音乐的朋友谱曲传唱。
转帖请注明出处:墨心人保留此歌词版权,免费传唱!)

 楼主| 发表于 2009-6-22 12:05 | 显示全部楼层
啸尘:巴东 斩断那只黑手  

 

      邓玉娇案件,从5月10日发生到现在已有半个月了,案件侦查期间,网友律师介入,政府及警方的动作,此间发生的许多现象让世人疑窦丛生。总觉得有什么力量在背后作怪,现将疑点列出分析:

一、最初网友为何不放心当地官方

      1、 民众对基层地方政府的信任度很低(源于基层的腐败)。邓玉娇刺死了邓贵大,最初引起大家关注的是地方官员死在一个娱乐场所的女服务员之手,且是索要“特殊服务”遭拒时被刺,基层官员的腐败已是民众深恶痛绝的了,况且现在性质还如此恶劣。民众最不放心的就是基层地方官员,因为现在的中国基层地方官,集体腐败官官相护是常规了。
      2、 警方披露的信息与动作不合常理。最早信息披露,是由巴东长江三峡论坛(一个官方论坛)出来的。说是邓玉娇拒绝“特殊服务”,邓贵大两次将其按倒在沙发,结果被刺。然后就是警方动作:将邓玉娇送去医院进行精神病鉴定,调查水果刀来源。警方的一系列动作,让大伙的思维混乱了,究竞巴东警方要干什么,有一网友就撰文《鉴定邓玉娇精神病,不如证明邓贵大性无能》。警方的一套“组合梅花拳”让大家花了眼,也增强了民众对当地官方办案的不信任。
      众多网民因为以上质疑,引发了去发案当地了解实情的强烈愿望,于是一个网民“屠夫”的网友代表带着大伙的疑虑赶往巴东。

二、 当地官方公告前后差别为何如此之大
5月18日巴东官方公告,其内容对案件以前的官方披露有很大改动:
1、“特殊服务”改成“异性洗浴”
      5.18《通报》中的“异性洗浴”,究竟是什么玩意?不会只是疗足洗发吧!说到底,还不就是不正当的异性关系。
      不管是“异性洗浴”还是“特殊服务”正因为它极端丑恶,邓玉娇才深恶痛绝,坚决抗拒。
2、“按(倒)”改成“推坐”
      5.18《通报》说“邓贵大将其(邓玉娇)拦住并推坐在沙发上”,修改了以前“按在沙发上”的措词;沙发旁更多出两个劝解纠纷的服务员。如此这般,似乎邓贵大等人的“强暴”嫌疑可以洗清了,邓玉娇的“抗暴”行为也就变为“故意杀人”或病态了。
 
      诚然,披露不实可以纠正,但是官方纠正的内容都是指向一个方向,邓贵大等正常消费邓玉娇故意杀人。不会这么巧吧,更正的全都是朝一个方向,当时披露的时候就这么不小心。

三、律师要求保存的证据却在呼吁声中离奇被毁
      5月21日上午和下午,两位北京律师在巴东县看守所两次会见了邓玉娇。下午会见后,律师出来哭求呼吁刑事鉴定专家帮助。

   两位律师当即要求警方封存案发当日邓玉娇所穿的内衣裤等证据。因为据邓玉娇称,案发后她被带到医院检查,胸罩和内裤等在进医院时脱下,被母亲带回家。

      这些衣物显然是本案的关键证据。如果邓玉娇曾被邓贵大等人性侵犯,通过查验胸罩、衣裤等便能获得证明。而根据《刑法》第20条规定,“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

      但律师的要求被警方拒绝。不得已,律师向巴东县检察院田平副检察长举报,要求检察院立即启动对巴东警方的法律监督程序,马上提取邓玉娇内衣裤等证据;否则证据可能毁损灭失,真相难以大白。

      事情就是这么巧,在律师下午会见邓玉娇的时候,邓母被当地派出所找去谈话,并在当天傍晚回家将重要证物邓玉娇的内衣清洗干净。

四、政府通报律师与邓家委托关系解除时双方当事人居然不知情
      早上8时,网上已经挂出“邓玉娇母亲张树梅声明与律师解除委托关系”的消息,南都记者拨通张树梅电话时,她也感到吃惊,“不可能,这绝对是假消息,我还在考虑当中。”

      对于这一戏剧性变化,昨晚10时后,两名律师发表在博客上的《关于邓玉娇一案的声明》描述了整个过程:

  今天早上,我们看到了长江巴东网的新闻通稿,该稿称邓玉娇的母亲张树梅声明解除与我们两位律师的委托关系,非常震惊。自从5月21日张树梅被野三关派出所所长谭静带走之后,一直无法顺利沟通,关于是否解除委托关系一事我们并不知情。况且,这样的声明从政府口中发出,十分不妥,让人疑窦丛生。

  上午10时40分左右,张树梅来电表示,政府新闻通稿中关于她的声明不实,她并没有决定与我们解除委托关系,要求与我们见面。我们等至下午4时许,张树梅忽然致电要求解除委托关系,不肯与我们面谈

      天下奇闻,在巴东又出现了,有网友赞“我们的基层政府真是有前瞻性,预见性,连邓母要解除与律师的委托关系都预见得那么准。”

五、巴东警方为何连最简单的刑事常识都不知
      从最早的官方披露案情里面,此案就涉及到性侵犯,但是巴东警方却未提取一件有关的证据,在律师呼吁保存相关证据时,公安局长说“邓玉娇从未提起过有强奸发生”。巴东公安局长这句话就成了巴东警方连刑事案取证的常识都不知的辩护词。

      刑事案件中涉及到性侵犯的,(不管当事人是否是精神病或其它),该提取哪些相关的证据,莫非巴东公安刑侦真的不知道。那你们还是不是地球人?

六、公安厅长在此,为何地方政府及警方也会乱套
      从媒体得知,湖北公安厅长于5月21日抵巴东县督办此案。就在厅长到达的当日及次日,在派出所出来的邓母将将搁置十一天的重要证物,邓玉娇的内衣洗净;出现在政府公告邓母与律师解除委托关系而双方不知情;政府两公告中明确邓玉娇没有被强奸。
厅长来了,事件更扑逆迷离了。

     从整个事件,发生的一连串的疑惑,都让我感觉到有一只无形的黑手在操纵。
     正如去了当地的网友屠夫的质疑:
1:梦幻城洗浴中心在野三关当地百姓都知道是提供性服务的一个色情场所,你们为什么开始一直逃避这问题呢?
2:案发当天是邓贵大等人陪同他人还是他人陪同邓贵大等人呢?这问题很关键,请不要模糊这问题?
3:为什么一直在玩文字游戏,比如,特殊服务,推坐等等一些重要涉及案件本身性质的问题。难道你们把破案当文字游戏吗?
4:雄风老板涉嫌犯罪为什么到23日才被传唤呢?他早就涉嫌从事组织卖淫犯罪,为何早都没进行必要的控制?
5:野三关派出所对雄风长期从事卖淫活动失职为何没有受到追究?
6:当地百姓盛传雄风宾馆某个(制服)人物在里面有股份,充当卖淫犯罪保护伞,是否你们进行调查呢?
7:21日为什么要在邓玉娇律师会见邓玉娇的时候警方突然把邓玉娇母亲带走,并到她家中观光慰问?
8:21日或22日为什么要找邓玉娇母亲谈话,有没有向她施压逼迫等行为呢?
9:邓玉娇母亲解除律师委托声明怎么会是你们发出来的呢?
10:接下来那些相关的证人能否不受不正常的干扰,不受威胁,失踪的困惑呢?
11:那个煤矿有关人员在案中扮演什么角色?
12:你们继续要选择黑箱作业还是选择阳光办案呢?

      巴东,不管那些只黑手有多大,我们不能再容忍下去,一定要斩断,一定。

 楼主| 发表于 2009-6-22 12:06 | 显示全部楼层
沉痛追悼邓贵大叔叔!细数邓主任英雄事迹!  

     

 

    今天,天阴沉沉的,下着小雨,东巴小学的全体师生胸前带着小花,顶着绵绵细雨来到烈士陵园参加邓贵大叔叔的追悼会。

 

    首先是镇长致辞,细数了邓贵大叔叔的英雄事迹。邓贵大叔叔真勇敢,面对穷凶极恶、手持修脚刀的精神病患者挺身而出,先是不顾个人安危,抢先把女疯子死死地压在自己的身体下面,对同志们大喊:“大家躲开……我来!”。

 

    因为身边没有可以作为武器的东西,邓贵大叔叔急中生智拿出身上唯一的一打人民币用力地抽打歹徒,丧失人性的女疯子邓玉娇抽出一把修脚刀猛地刺向邓贵大叔叔,一刀….两刀…..三刀…..四刀……..上面还沾着脚丫泥的刀刃刺到了邓叔叔的身体里面,鲜血和着脚丫泥流了出来,邓贵大叔叔终于倒下了,鲜血染红了整个雄风宾馆洗脚城……整个巴东……整个湖北……乃至整个华夏大地

 

    邓贵大叔叔强忍剧痛对前来营救的同志艰难地说“大躲开……别管我!”听到这里我们都留下了眼泪,一个为了工作、加班加点的好主任,面对一个有神精病的疯子,在做说服工作时,不幸壮烈牺牲,难道这还不够吗?邓贵大叔叔是人民的好主任!邓贵大叔叔是我们的好榜样!

 

    邓贵大叔叔,我们为你骄傲,为你自豪,是你在关键时刻冒着生命危险用身体夺下了敌人的手中的修脚刀,使黄德智等两位叔叔免遭神经病的毒手。邓贵大叔叔你走了,但是人民不会忘记你,我们永远不会忘记你。

 

    一个邓叔叔倒下去,千百个邓叔叔站起来;接过邓叔叔的枪,千万个邓叔叔在成长。邓叔叔你安心地走吧,我们还有刘贵大、江贵大、王贵大、赵贵大、潘大贵..

 

    邓贵大叔叔你安息吧!文/东巴小学小二班学生-潘衍江


图片点击可在新窗口打开查看

 楼主| 发表于 2009-6-22 12:07 | 显示全部楼层
邓玉娇案的盲点:公众如何获知真相?  

 

      议论纷纷的“女服务员刺死官员”案,因公安机关到目前为止的三次新闻通告引发沸腾民意。是“巴东烈女”还是“杀人嫌犯”?是正当防卫还是防卫过当、过失致人死亡甚至故意杀人(巴东警方是以涉嫌故意杀人立案)?人们关注着可能将影响弱女子邓玉娇今后整个人生的案件过程。

 

  迄今为止,细心的人士早已发现,此案最大的争议点莫过于公安机关三次通告中的“细微性”变化,即在第三次通告中,将前面的要求“特殊服务”改为要求“异性洗浴服务”;将“两次按倒在休息室的沙发上”改为“推坐在沙发上”;此外还增加了“争吵中,休息室内另外两名服务员上前劝解”这一情节。这样一来,整个案件形成了诸多盲点,其定性也可能将发生戏剧性的扭转,正当防卫中最具威慑力的“无过当防卫”或许将完全落空。

 

  人们关注真相、追问真相,尤其是当弱势一方遭遇强大威胁时,正义的情感不禁一触即发。问题在于,公众该如何获知真相呢?公安机关前后三次通报中“微言大义”式的转变,给人们的头脑逐渐笼罩上浓浓的迷雾。甚至将原本清晰的事实也越涂越暗了。在这样的情形下,再争论什么正当防卫还是故意杀人已没有多大的意义———事实不清、证据不明,岂容有争论的余地?公安的表现也让人们难以再相信,事实会在他们“锲而不舍”的调查下彰显,正义会在其“步步推进”的努力中实现。

 

  在刑事案件中,公安是作为国家追诉权的行使主体出现的,其展开侦查的目的是为了获得证据、发现犯罪,而不能认为是完全中立的第三方———在制度设计上就不是,而是有着自己的价值取向的。在现行的制度架构里,这一中立方乃是法院。问题在于,法院的中立裁判所依据的侦查当中所获得的材料与证据,除特定情形外,法院自己并不能主动去获取证据、调查事实。这样一来,在审判机关、追诉机关之外,如果没有第三种力量的进入,那么整个架构可能将完全失衡。道理其实很简单———兼听则明,偏听则暗,如果没有第三种力量制衡追诉方,而法院又不能自己去发现事实,那么它除了认定追诉方所述的事实之外,还能做什么呢?可见,缺少了第三种力量的进入,后果将是可怕的。

 

  制度架构下的第三种力量是律师。律师作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辩护人,通过自己积极地调查取证,出具辩护意见,维护当事人的一切合法权益,同时也让事实得以还原。只是,在2007年《律师法》修改之前,侦查阶段律师并不具备辩护人资格。换句话说,律师不能介入侦查阶段,所能做的无非是申请取保候审等末节性事项而已。案件移交到了检察院之后,律师才可以获得全部的案卷材料,也才能开始进行调查取证。然而谁都知道,事情到了这一步,还有证据可供搜集吗?在最为关键的侦查阶段,律师已经“错过”了。这一规定在2007年的《律师法》中得到了大胆的修改,《律师法》第33条规定:“犯罪嫌疑人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受委托的律师凭律师执业证书、律师事务所证明和委托书或者法律援助公函,有权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并了解有关案件情况。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被监听。”从此,律师介入侦查阶段开展调查取证,有了实质上的法律根据。

 

  回到邓玉娇案中,公安机关的恣意已经有所体现(如称其可能患抑郁症而采取了所谓的“约束性保护”措施),一次次的“变脸”更让人们没有理由相信真相会在他们手头大白。相反,第三种调查力量———律师的介入,展开证据上的竞争与碰撞,各种信息得以发掘,才有可能最终驱除阴霾、还原事实。同时也让这一过程中嫌疑人的权利得以维护,而不致沦为任意宰割的羔羊。

 

  法院需要听取辩论才能作出判决,民众也需要聆听多种声音才能获知真相。如果只能听凭一方高高在上地“发号施令”,那么,真相可能将被掩埋,正义可能将随着那一锤定音如云消散。以往所有反对律师介入侦查的理由,在这里再一次地被证明其蛮横与苍白。《律师法》的突破意义实在重大。

 

  我们希望这样的力量成为现实,希望通过其积极调查、搜集证据与法律辩论的努力,让上述的盲点被一一扫除,让事实得以呈现,也让正义在阳光下得以昭显!

 

  □刘夕惕(中国政法大学研究生)

 楼主| 发表于 2009-6-22 12:08 | 显示全部楼层
]【邓玉娇】案:黄德智的刀伤推开了迷雾(10图)  

]【邓玉娇】案:黄德智的刀伤推开了迷雾(10图)



图片点击可在新窗口打开查看



尊敬的网络法官先生/女士 民众陪审:

3个男人的动机,已经由邓贵大,在用钞票打邓玉娇头部是, 旗帜鲜明地说出来"怕我们买不起吗?"
下面我们找出他们"买"的条件和方法.

我们现在进入重要阶段,找出强奸嫌疑同案犯 黄德智 在命案中的位置,和作用。
这是理清,连接,同时解释前面的邓贵大为何挨4刀,而黄仅挨一刀的原因。

我们依靠的信息是:1。邓贵大挨了4刀,2。黄仅挨一刀,
我们依靠的推理是:因为嫌疑同案犯们特别位置,使他们的眼睛的视野范围被挡,所以没有躲开刺来的刀


我们的目的:从确定黄德智 在命案中的位置,发现他的作用,从而确定邓贵大的作用,达到最后确定他们的目的。

如果按人数和参与并受伤程度排行,邓玉娇,在第一排;邓贵大,在第二排,黄德贵,在第三排。

图片点击可在新窗口打开查看


当然,您可以说,

邓玉娇,在第一排;邓贵大,黄德贵 都在第二排。
但是,如果那样,为什么直到邓贵大倒下去,黄德贵才想起来“去阻拦”(公安局替黄自己通报的话)呢?
他可以在第一刀时就出手制止,因为邓玉娇拿刀的右手被邓贵大在黄的左边挡住了。至少,他可以轻松地从邓玉娇左边拖住邓玉娇的左手,更直接,抱住邓玉娇整个身体,时她无法挥动第2,第3,第4刀, 和最后刺黄自己的第5刀。

所以,前面的排列是合乎伤情结果的。


那么,第三排的黄德贵可能在哪里?邓玉娇的左边?还是右边? 后面不可能。因为那样邓玉娇看不见他,刚抓刀时,就会被黄德贵从后面立刻制止了。
下面的图,按逻辑和伤势,告诉您他应该在哪里。

近看黄德贵在远处第4排的可能性。

图片点击可在新窗口打开查看


近看黄德贵在近处第3排的可能性。

图片点击可在新窗口打开查看




对!, 黄德贵最可能就是在这里,符合所有的客观状况和逻辑推断。

图片点击可在新窗口打开查看



位置确定以后,黄德贵的可能作用立刻就清楚了。

让我们把模拟镜头由人物上方,移动到人物的水平方向, 如下图:

图片点击可在新窗口打开查看



他是最接近邓玉娇的下体,并有条件实施性侵犯的行为。
条件就是,邓贵大在控制住邓玉娇的手的位置!邓玉娇反抗暴力控制的主要对手是邓贵大!她可能已经没有余力去制止黄德智对自己下体所作的任何性侵犯!

因为这个条件存在, 所以他会利用这个机会, 可能对邓玉娇进行性侵害. 同时也受视野限制, 没察觉,也顾不上去帮邓贵大. 因为,他们对邓玉娇的动机已经由邓贵大宣布了.
这也同时合理地解释了,黄德贵为何没有帮助邓贵大躲避4刀,自己仅仅挨一刀。

把这个推断铁定为实际, 就一个办法: 那就是 勘查,分辨,验证出, 在地上的 混合血迹( 邓贵大案与黄的) 2个血型的血迹的距离是在一米以内? 那是合伙作奸的铁证! 按照黄德智说法, 他"上去"阻拦, 就是说, 没有走近倒下邓身旁, 被刺, 他的血应远离邓贵大的血. 如果很近, 甚至混一起, 合伙作奸!没有别的解释.

邓贵大倒下以后,邓玉娇可能被自己挣扎反抗的结果吓住了。她没有再乘势去多刺黄德智。所以,邓玉娇根本不是蓄意“杀人”, 但她可能是蓄意“伤人”,以达到保卫自己的目的!遗憾的只是她当时无法控制手的力度,下刀的位置, 而且也无法预先知道伤害程度. 毕竟袭击她的人也在运动, 而且, 当邓贵大随医护离开房间时, 还是活人.

推断:黄德智,不但可能是强奸嫌疑同案犯, 而且可能还是强奸嫌疑主犯!因为他在案发时刻的位置和作用,可能在帮助实现他的目的!(他可能永远也不会承认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条第三款规定,“对正在进行行凶、自卫、抢劫、强奸、绑架

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

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


如果我们一致认定, 一个犯罪活动不是由最后那个动作才称为"正在进行", 而是由一系列小动作组成, 那么, 让我

们看看3次通告上已报道的证据 是否已经足够澄清事实了?


图片点击可在新窗口打开查看

按通报里表明/推断出的事实就是:  当嫌疑人邓贵大已经完成了上面图里6个强奸系列行为中的 前面2个动作的时候,

也就是1."嫌我们没有钱吗?" 2. 一次截堵,两次推X(倒/坐), 嫌疑人邓玉娇可能开始自卫反抗了! 因为

,第3个动作(压倒,制服)可能立刻到来.
邓玉娇 反抗行为和时机符合《中国刑法〉对反抗者的庄严授权!


 楼主| 发表于 2009-6-22 12:08 | 显示全部楼层
中国妇女报 :拨开邓玉娇案件的法律迷雾  

图片点击可在新窗口打开查看
 

5月18日,邓玉娇坐在医院的病床上,此时她已经知道了,巴东县公安局以故意杀人罪对她刑事拘留

对于湖北巴东县邓玉娇案件,笔者一直关注其发展。根据巴东警方自12日起多次公开发布的通报、巴东县人民政府新闻发言人5月21日与媒体见面中所述案件情况以及媒体报道的内容,笔者认为目前的办案过程中存在以下问题需要澄清:

邓玉娇是否仍在进行司法精神疾病鉴定

这是事关邓玉娇是否承担刑事责任的重要问题。巴东县公安机关在第一次通报时就向公众说明在邓玉娇随身携带的包内有治疗抑郁症的药物,这说明邓玉娇可能存在精神类疾病,其刑事责任能力需要经过鉴定才能确定。巴东县公安机关5月12日将她送到恩施州优抚医院接受观察,并等待精神病司法鉴定结果,应当说这些处理都是合乎刑事诉讼程序规定的。但19日下午,巴东县公安局将邓玉娇带离医院,将其羁押在县公安局看守所内,笔者不知道这是鉴定的需要还是鉴定已经结束,亦或不需要鉴定了呢?关于这个问题,无论是警方还是政府发言人,似乎都没有说清楚。

笔者在这里不妨结合有关法律规定,简要介绍一下司法精神病鉴定的过程:首先,《刑事诉讼法》第120条第二款规定,对精神病的医学鉴定,由省级人民政府指定的医院进行。

根据《关于精神疾病司法鉴定暂行规定》第17条的规定,先要由委托鉴定机构(一般是公、检、法部门)出具《委托鉴定书》,说明鉴定的要求和目的,并应当提供下列材料:(一)被鉴定人及其家庭情况;(二)案件的有关材料;(三)工作单位提供的有关材料;(四)知情人对被鉴定人精神状态的有关证言;(五)医疗记录和其他有关检查结果。

这些材料尽量要求完全。有关医院的医疗、住院门诊记录等资料是必不可少的。司法精神病鉴定是集体进行的,一般采用3至5人的小组方式进行。鉴定人事先查阅材料,集体对被鉴定人进行精神状态检查,然后集体讨论做出疾病诊断,并出具鉴定结论。鉴定小组按照法律规定把签署了每个人姓名并加盖了鉴定机构公章的鉴定书交与委托鉴定机构,由公安司法机关依法对鉴定结论进行审查。

《司法鉴定程序规则》第26条规定,司法鉴定机构应当在与委托人签订司法鉴定协议书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完成委托事项的鉴定。鉴定事项涉及复杂、疑难、特殊的技术问题或者检验过程需要较长时间的,经本机构负责人批准,完成鉴定的时间可以延长,延长时间一般不得超过30个工作日。

《刑事诉讼法》第122条规定,对犯罪嫌疑人作精神病鉴定的期间不计入办案期限。从法律规定上看,司法精神病鉴定要经历一个较为复杂的程序,是需要较长时间的。

邓玉娇的行为是否构成正当防卫

如果邓贵大等人只是酒后纠缠、无理取闹,邓玉娇手刃他人致死,在其精神正常的情况下,属于防卫过当,需要承担刑事责任,因为邓贵大等人行为再可恶,但错不致死,邓玉娇可能触犯的罪名有故意杀人、故意伤害。

但最新的报道(5月22日《广州日报》)说邓玉娇是在遭到性侵犯的情况下持刀反抗的,如果事实真是这样,情况就发生了根本改变。

我国《刑法》第20条第三款规定,“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

这是1997年《刑法》修改时在正当防卫规定中新增加的一款,目的就是让公民在面对正在进行的严重暴力犯罪时免除防卫过当的后顾之忧,全力反抗,保全自己,学界称其为“无限防卫权”。

如果邓玉娇遭到了正在进行的性侵犯,例如邓贵大等人将邓玉娇“按倒”(巴东县警方第一次发布公告中的用语)在沙发上,开始撕扯其衣服,触摸其身体,那么可以视为邓贵大等人的强奸行为已经开始着手进行,此时邓玉娇的反抗即适用无限防卫权,造成邓贵大及他人伤亡均不负刑事责任。

证据的收集以及案件的定性

《刑事诉讼法》第43条规定:“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必须依照法定程序,收集能够证实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罪或者无罪、犯罪情节轻重的各种证据,严禁刑讯逼供和以威胁、引诱、欺骗以及其他非法的方法收集证据。必须保证一切与案件有关或者了解案情的公民,有客观地充分地提供证据的条件,除特殊情况外,并且可以吸收他们协助调查。”

从巴东警方目前的办案过程看,似乎对于收集证明犯罪嫌疑人无罪的证据重视不够。

性犯罪发生后,女性的衣物上存留的体液、痕迹、毛发往往成为证明犯罪的最有力证据,而邓玉娇的衣物在案发后很长时间直仍放在自己家中,警方并没有及时提取鉴定,这在处理性犯罪案件中是一个重大的疏漏。其他在场证人的证言也非常重要,对判明案件性质有很大帮助。

全面收集证据对于案件定性有至关重要的意义:如果在邓玉娇的衣物上提取到可以证明邓贵大犯罪的相关证据,邓玉娇就不是犯罪嫌疑人,而是一起性犯罪的受害者,公安机关应当尽快释放她,恢复她的人身自由。邓玉娇如果因犯罪有物质损失发生,可以提起民事诉讼,向邓贵大的遗产继承人以及其他同伙要求赔偿;如果鉴定结论证明邓玉娇有精神疾病,公安机关也应当撤销案件,督促其家人尽快将其送往专业的精神病医疗机构进行治疗;如果没有在邓玉娇衣物上提取到有证明作用的痕迹,鉴定结果也显示其精神正常,那么要依照法定程序追究她防卫过当的刑事责任。

需要特别指出的是,鉴于邓玉娇案发后主动打110报警投案,且邓贵大本人对其死亡结果有不可推卸的责任,因此,法院在对邓玉娇量刑时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张荣丽)(作者系中华女子学院法学院副教授)

 楼主| 发表于 2009-6-22 12:10 | 显示全部楼层
正是巴山夜雨时  

夏霖夏楠:屠夫永远和你们站在一起!(2009-05-27 06:13:37)

 

      为了不给你们增加不必要的困扰,为了让司法回归司法,为了不给那些脑瘫们找借口戴我帽子,兄弟屠夫胆小怕事,当乌龟缩回后方,可我的心是和你们连在一起了。

 

      你们已经做到了,而且做得很好,那就是把真相告诉了大家,告诉了大家当地警方是怎么制造不和谐。你们原本可以退回来,可你们却像孙东东叫兽说的那种偏执狂病人一样,为了追求公义,为了邓玉娇早日释放,你们不要脸的赖在那里,顶住了流言蜚语,顶住了巨大的压力,你们不畏艰险,不畏恶势力,坚守在那巴山那片土地上,昨天给你打电话不接,屠夫很担心。

 

      屠夫那天被宾馆两个工作人员感动,一个知道屠夫来巴山的目的,流着热泪说谢谢我,他告诉我说他们那里百姓太苦了,外面没人知道,没人帮忙,中央都不知道。屠夫无语,最后另一个工作人员讲述了她哥哥的前段的冤情,讲述了那些听完心里沉重的案情。屠夫不知道该说什么,昨天他们偷偷打电话给我说,叫我告诉你注意,身边有便衣狗仔队在暗恋你,注意你,跟踪你。你们现在正在扒开乌云,让全国屁民看见了黑幕,我们已经看的一清二楚了,我们知道谁是好人谁是坏人了。

 

       谢谢你们,屠夫永远和你们站在一起!你们永远代表正义,代表社会的良知!保重!



 楼主| 发表于 2009-6-22 12:11 | 显示全部楼层
[转帖]有限赞赏警方释放邓玉娇(图)  

有限赞赏警方释放邓玉娇(图)
文章提交者:思宁 http://blog.sina.com.cn/s/blog_53aa89170100d2op.html

加帖在 猫眼看人 http://club.cat898.com/newbbs/dispbbs.asp?boardid=1&id=2830349



        有限赞赏警方释放邓玉娇          
  

图片点击可在新窗口打开查看此主题相关图片如下:
图片点击可在新窗口打开查看

  思宁5月26日05:06:50发出《立即释放邓玉娇!》的博文,呼吁巴东县公安局依法立即释放邓玉娇,改为监视居住。5月27日0:44,长江巴东网宣布《公安机关对邓玉娇变更强制措施为监视居住》。对邓玉娇案出现这一重大转机,思宁感到有限的欣慰。

  警方采取的改为监视居住的措施与思宁呼吁中的法律分析结果及建议大体相符,说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相关的强制措施的规定得到了比较正确的适用,说明警方对本案的处理出现转到正确方向的迹象。思宁对警方的进步表示有限的赞赏。

  警方这个转变从根本上说,还是社会舆论监督的初步成果。《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有提出批评和建议的权利;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的违法失职行为,有向有关国家机关提出申诉、控告或者检举的权利,但是不得捏造或者歪曲事实进行诬告陷害。”邓玉娇案发生以来,成千上万的公民(特别是其中勇敢、智慧的网民)对警方的批评监督,就是行使宪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的公民的这项天然的权利。这就是成千上万公民参与的民主和法治的伟大实践!

  这时,思宁不禁想起1976年天安门运动中著名的诗句:“中国已不是过去的中国,人民也不是愚不可及。秦皇的封建时代已一去不返了。”现在中国已经进入互联网的新时代,民主和法治普世价值的历史潮流不可阻挡,觉醒的公民不会再容忍国家机关不受监督的权力,而国家机关也必须习惯于公民的监督。

  当然,警方的进步还是有限的。

  就长江巴东网的报道看,警方把“邓玉娇具有自动投案情节”作为监视居住的主要理由是说不通的。因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关于监视居住的规定以及《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关于监视居住的规定中,均没有“自动投案”可以监视居住的条件。如果自动投案就可以监视居住,警方在案发当天就明知邓玉娇“自动投案”,为什么不监视居住而要拘留邓玉娇呢?

  根据思宁的法律分析,改为监视居住的理由除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中规定的“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以外,还有:一、拘留已经超过法定的七天时间;二、本案的证据不符合逮捕犯罪嫌疑人的条件;三、不能在法定期限内办结,需要继续侦查。可是,警方除了提到“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外,对法律和规章规定的上述三个理由仍不敢面对,即不敢面对自己过去的错误或失误。虽然警方可能是出于自己的面子考虑而故意回避法定理由,但思宁仍希望警方今后还是要认真检讨。不好意思公开检讨,内部检讨总该有吧。

  在改为监视居住以后,本案如何发展,思宁拭目以待。希望警方继续朝着正确的方向走,纠正过去的其他错误或失误,也希望有关网民再接再厉,把监督进行到底。

                   2009年5月27日03:17

————————————————

附:

      公安机关对邓玉娇变更强制措施为监视居住
    http://www.cjbd.com.cn ; 发布时间:2009年5月27日 0:44    

  本网讯 5月26日,经公安机关审查,决定依法对犯罪嫌疑人邓玉娇变更强制措施。

  受邓玉娇亲属委托,邓玉娇代理律师汪少鹏、刘钢于5月25日向巴东县公安局提出对邓玉娇变更强制措施的申请。公安机关经审查认为,鉴于邓玉娇具有自动投案情节,对其采取变更强制措施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根据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公安机关决定对邓玉娇变更强制措施为监视居住。

  (值班总编:许武才 责任编辑:涂启亮 校对:田向东)
————————————————————————            

          立即释放邓玉娇!
                   思宁         
      
  邓玉娇案件昨晚出现重大转机,犯罪嫌疑人邓玉娇委托夏霖、夏楠两位律师于昨晚向巴东县公安局正式递交控告书,指控黄德智涉嫌强奸,要求立案侦查,立即将犯罪嫌疑人黄德智刑事拘留,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因此,巴东县政府新闻发言人欧阳开平5月22日通报所称“经警方找邓玉娇、有关证人进一步调查和现场勘察,证实不存在邓玉娇被强奸的事实”的说法已经与邓玉娇的控告书出现严重矛盾。

  从邓玉娇的指控看,巴东县公安局刑事拘留邓玉娇的“故意杀人”理由可能不成立,邓玉娇对邓贵大、黄德智的伤害可能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条规定的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或者因为防卫过当而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鉴于

  ——刑事拘留邓玉娇已经超过法定的七天时间,

  ——本案的证据不符合逮捕犯罪嫌疑人的条件,

    ——公安机关对本案应当进行重要的补充侦查,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中关于监视居住的规定,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九十四条中关于“对拘留的犯罪嫌疑人,证据不符合逮捕条件的”,“犯罪嫌疑人被羁押的案件,不能在法定期限内办结,需要继续侦查的”,“可以监视居住”的规定,

  思宁呼吁:巴东县公安局依法立即释放邓玉娇,改为监视居住。

  鉴于邓玉娇的母亲近日的行为有损害邓玉娇权益的嫌疑,建议公安机关对邓玉娇监视居住不要选择邓玉娇的母亲的住处(除非邓玉娇本人愿意),可以选择邓玉娇的退休法官爷爷的住处或者其更适合的亲友的住处。
                        2009年5月26日05:06:50

题图为邓玉娇首次委托的律师在拘留邓玉娇的巴东县看守所门口,见
http://i1.sinaimg.cn/dy/o/2009-05-26/5ed0a2e889bed05fe5d604153e85f8b4.jpg

欢迎光临思宁的博客http://blog.sina.com.cn/sining

 楼主| 发表于 2009-6-22 12:12 | 显示全部楼层
广州日报:邓玉娇是一个洁身自爱的人  

      在南方都市报揭露淫官邓贵大的同时,也一直跟踪报导此案的《广州日报》记者则采访了邓玉娇的朋友,为邓玉娇鸣冤。

      报导说,邓玉娇的朋友、在野三关镇的“俏佳人”服装店工作的杨红丽非常生气地告诉记者,邓玉娇是一个脾气很好的人。只是说话做事比较爽快,性格比较耿直,有话就说。“她只是有一点失眠,这怎么能说是精神病呢?”

      杨红丽说,邓玉娇的人品绝对值得信任。“这么漂亮的女孩子,当然有很多人追,但邓玉娇是一个洁身自爱的人,平时生活很检点。” 、“一个正值青春年华的女孩子怎么会无缘无故地拿刀去杀人呢?”

      邓玉娇的邻居也表示,这么柔弱的一个女孩子如果不是被逼无奈,怎么会拿刀杀人呢?

  当前版块2016年12月1日之前所发主题贴不支持回复!详情请点击此处>>
复制链接 微信分享 快速回复 返回顶部 返回列表 关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