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邓玉娇之母突换代理律师》报告:
巴东县官方在恩施新闻网上低调通报了邓玉娇母亲更换代理律师的消息。对此事,夏霖律师表示还完全不知情。
据巴东县新闻发言人欧阳开平证实,邓玉娇母亲张树梅已聘湖北立丰律师事务所(武汉)汪少鹏律师和湖北诚业律师事务所(宜昌)刘钢律师共同担任“邓玉娇案”在侦查阶段的代理律师。
通报上写道,“5月24日张树梅与两位律师签订了委托书。昨日,汪少鹏、刘钢两位律师向巴东县公安局递交了委托手续,并前往巴东县看守所会见了邓玉娇,邓玉娇也与两位律师签订了委托书。律师表示将依法为邓玉娇提供法律帮助。”
据了解,截至记者发稿前,邓玉娇母亲与夏霖律师已失去联系达3日之久,更未曾见面正式解除委托关系。
《代理律师爆邓玉娇曾被扯下内裤,要求刑拘黄德智》的新闻链接《邓母突换代理律师》只是少了《邓玉娇之母突换代理律师》中的第三段。“邓玉娇之母突换代理律师”的消息也体现在《夏霖律师的博客》、《刘晓原律师博客》、《汪少鹏律师、刘钢律师博客》,故没有理由怀疑以上报道的真实性,这就意味着,邓玉娇母亲张树梅“包办并改嫁在婚”女儿邓玉娇,汪少鹏、刘钢两律师明知邓玉娇“在婚”而与之“结婚”,构成了“重婚”罪。事实和理由如下:
一、邓玉娇母亲张树梅与夏霖、夏楠两律师签定的邓玉娇涉嫌故意杀人案刑事诉讼委托代理合同如同婚约,经过邓玉娇签字后,法律效力就如同结婚证书。在“结婚证”没有换成“离婚证”之前,双方的委托代理关系如同在婚的夫妻关系。
二、邓玉娇母亲张树梅若要解除夏霖、夏楠两律师的委托代理关系,应向夏霖、夏楠两律师当面说清原委,收回她交给律师的文件等,如收回她早前交给律师的《邓玉娇刑事拘留通知书》。
三、邓玉娇母亲张树梅只有在正式解除了夏霖、夏楠两律师的委托代理关系后,才能与其他律师签定委托代理合同。
四、汪少鹏是湖北立丰律师事务所高级律师、合伙人、主任,首届湖北省十佳律师,第五、六届中华全国律师协会理事,全国律协刑事(辩护)委员会委员,湖北省律师协会理事、刑事辩护委员会主任,湖北省委省政府律师顾问团成员,湖北省政协律师顾问组成员,湖北省委政法委执法巡视员,华中科技大学法学院兼职法律硕士生导师,湖北省行为法学会副会长。刘钢是湖北诚业律师事务所主任,中华全国律师协会理事,湖北省律师协会副会长,宜昌市律师协会副会长,宜昌市西陵区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湖北省人民政府为侨资企业服务法律顾问团成员,宜昌市人民政府律师顾问团成员,宜昌市西陵区人民政府法律顾问团成员,宜昌市仲裁委员会专家咨询委员会委员,宜昌市仲裁委员会仲裁员。即是说,汪少鹏、刘钢两律师应当知道上列的三点常识,也应当知道邓玉娇母女与夏霖、夏楠两律师的委托代理关系早已存在,也应该知道邓玉娇刑事拘留通知书在夏霖、夏楠两律师手中。因为邓玉娇抗辱杀人案早已成了举国皆知的名案,时刻揪着十三亿人心的举国名案。即使汪少鹏、刘钢两位律师活在世外桃源,对邓玉娇案一无所闻,也应在与邓玉娇母亲签定委托代理合同之前,向邓玉娇母亲了解案情,并根据邓玉娇案发于半个月前的情况,问清楚邓玉娇母女是否在此前与其他律师签定过委托代理关系,解除与其他律师委托代理合同的原因,查清与其他律师解除委托代理关系的手续是否齐全。即使不问邓玉娇母亲是否与其他律师签定委托代理合同,即使不问邓玉娇母亲解除与其他律师的委托代理关系的手续是否齐全,就是在与邓玉娇母亲签定委托代理合同之前,也应发现邓玉娇母亲缺少本案委托代理合同关系中最重要的合同附件——《邓玉娇刑事拘留通知书》,因为若无这份合同附件,代理律师就没有进看守所会见邓玉娇的依据——你凭什么会见邓玉娇?不能进看守所,代理律师就没法让邓玉娇在委托代理合同上签字;没有邓玉娇的签字,邓玉娇母亲与律师签定的委托代理合同就是一张废纸(也许巴东警方另开了一张《邓玉娇刑事拘留通知书》给张树梅,但我想警方的胆子还未这么大)。
五、律师不可能不关心政治法律时事,汪少鹏、刘钢两位律师的学术职务、学会职务、顾问对象和政治荣誉地位更告诉,他俩没理由不关心政治法律时事,因而,他俩还应当知道邓玉娇母亲张树梅所谓的解除与夏霖、夏楠两律师的委托代理关系,完全是巴东警方控制包办的结果,是张树梅被控制而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的结果,因为,广州日报特派巴东记者杜安娜采写的《巴东警方称刺死官员案邓玉娇未被强奸》报告:在巴东县政府官方网站发布通报称“邓玉娇母亲张树梅声明与受委托律师解除委托关系”发出10小时后,记者电话采访邓玉娇母亲张树梅时,张树梅还非常吃惊地反问记者:“这些是谁说的,没有的事”,但到了下午4时左右,记者再次核实该消息的准确性时,张树梅突然改了口,她告诉记者,确与律师解除了委托关系。她说:“律师没有‘依法办案’,他们没有替我们说话,并且泄露了我女儿的隐私。”张树梅说完就挂断了电话。截至记者发稿前,张树梅的手机一直处于关机状态。夏霖说,昨日上午10时40分左右,张树梅来电表示,政府新闻通稿中关于她的声明不实,她并未决定与律师解除委托关系,要求与律师见面。等至下午4时许,张树梅忽然致电要求解除委托关系,再也不肯与律师面谈。
即是说,有理由认定汪少鹏、刘钢两位律师完全知道:是巴东县警方或政府在未得到张树梅权的情况下,擅自代表张树梅解除夏霖、夏楠两律师的委托代理关系后,再胁迫张树梅致电夏霖要求解除委托关系的,张树梅是被警方限制了民事行为能力而成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人,丧失了与律师签定委托代理能力的人,律师不应与这样的人签定委托代理合同。
六,张树梅是山区农妇,很可能没到过宜昌市和省城武汉市,很可能未闻汪少鹏、刘钢两位律师大名,更不知他俩所在的律师事务所在哪,要更换律师也没理由分别在武汉和宜昌两市各找一个。即是说,张树梅不是在当地警方或/和政府人员“陪同”下找到汪少鹏、刘钢两位律师签定委托代理合同,就是汪少鹏、刘钢两位律师奉命跑到巴东县,在当地警方或/和政府人员“督导”下,与被限制了民事行为能力的张树梅签定委托代理合同的。
然而,汪少鹏、刘钢两位律师居然在没有获得《邓玉娇刑事拘留通知书》的情况下于5月24日与被限制了民事行为能力的张树梅签订了委托书,居然于5月25日向巴东县公安局递交了委托手续,巴东县公安局也居然接受如此残疾的委托手续,巴东县看守所也居然让没有会见邓玉娇依据的汪少鹏、刘钢两律师进入看守所会见邓玉娇,并居然让邓玉娇在委托书上签了字。
可见:
一、张树梅是被巴东县政府绑架的人质,是巴东县政府有关领导利用政府对张树梅的管辖权先斩后奏地代表张树梅宣布解除与夏霖、夏楠的委托代理关系的,是巴东县政府有关领导利用政府对张树梅的管辖权而绑架着张树梅宣布解除与夏霖、夏楠的委托代理关系的,又是巴东县政府或警方绑架着张树梅与汪少鹏、刘钢两位律师签定委托代理合同的。虽然《刑法》只有以勒索财物为目的绑架罪,而无政治绑架罪,而政治绑架的后果是危害国家安全,应以危害国家安全罪追究刑事责任。
二、汪少鹏、刘钢两位律师是无耻的第三者,构成了律师竞争业务领域的“重
婚罪”。
三、巴东县公安局目无国法,构成了严重的枉法渎职罪。
四、巴东县看守所目无国法,构成了严重枉法渎职罪。
《律师法》第二十六条规定:律师事务所和律师不得以诋毁其他律师事务所、律师或者支付介绍费等不正当手段承揽业务。汪少鹏、刘钢两位律师是以无耻的第三者的不正当手段承揽邓玉娇案代理业务的,是明知他人“在婚”而故意与人“重婚”的不正当手段承揽邓玉娇案代理业务的。因此,应依《律师法》
第四十七条规定追究他俩及其律师事务所的行政责任:由设区的市级或者直辖市的区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给予警告,可以处五千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给予停止执业三个月以下的处罚。因邓玉娇案是举国关注的政治大案,因此,汪少鹏、刘钢两位律师以第三者和“重婚”的不正当手段承揽代理业务的情节,应属严重型,给予停止执业三个月以下的处罚。
《律师法》第四十条规定:律师向法官、检察官、仲裁员以及其他有关工作人员行贿,介绍贿赂或者指使、诱导当事人行贿,或者以其他不正当方式影响法官、检察官、仲裁员以及其他有关工作人员依法办理案件的,应依《律师法》
第四十九条的规定追究其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汪少鹏、刘钢两位律师是在明知张树梅是被限制了民事行为能力的情况下与张树梅签定委托代理合同的,是明知没有《邓玉娇刑事拘留通知书》而无法签定邓玉娇案委托代理合同的情况下违背律师常识签定邓玉娇案委托代理合同的,是在明知没有《邓玉娇刑事拘留通知书》就见不了邓玉娇的情况下与腐败渎职官员相勾结的方式非法会见邓玉娇的,从而完成邓玉娇案刑事辩护代理权的。即是说,汪少鹏、刘钢两位律师是以其他不正当方式影响其他有关工作人员依法办理案件的,不正当方式就是与腐败渎职官员相勾结,后果是妨碍司法的公正性、公平性,应参照妨碍司法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妨碍司法罪尚无适合汪少鹏、刘钢两位律师罪行的法条),或以巴东县政府和警方有关领导的共犯追究他俩的危害国家安全罪。
因此:
一、强烈呼吁武汉市司法局、宜昌市司法局立即宣布汪少鹏、刘钢两位律师与
邓玉娇母女的委托代理合同无效,立即对湖北立丰律师事务所和湖北诚业律师
事务所依法追究行政责任并移送司法机关追究汪少鹏、刘钢两位律师的刑事责
任。
二、强烈呼吁恩施州检察院立即追究巴东县政府和警方有关领导、汪少鹏、刘
钢两位律师的刑事责任。
三、强烈呼吁巴东县检察院立即追究巴东县公安局、巴东县看守所领导和相关
责任人的枉法渎职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