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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93博士

[灌水]大家再从头温习一下邓玉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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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09-6-22 12:12 | 显示全部楼层
[转帖]监视居住邓玉娇—朱明勇一周前已经提醒公安机关  

监视居住邓玉娇—朱明勇一周前已经提醒公安机关(2009-05-27 08:06:06)


http://blog.sina.com.cn/s/blog_4b5857fb0100diya.html

 

 

对于邓玉娇案件采取的强制措施开始是送到精神病医院,但是巴东公安机关一没有提请鉴定委托,二没有提请治疗,19日又从精神病医院送到看守所。鉴于本案的情况,本人早在5月20日的公开文章中已经明确提醒公安机关,应该对邓玉娇变更强制措施,采取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的方式,但是这巴东警方不知道为什么等了七天之后才反应过来。(请看一下原文)http://blog.sina.com.cn/s/blog_4b5857fb0100dg7o.html

 

邓玉娇命运转折点今日到来——
杂谈  

邓玉娇今天被接回巴东,离开了恩施市优抚医院,这家精神病医院这几天不仅没有对邓玉娇进行司法精神病鉴定,甚至观察和治疗都不够。一方面由于网友的关注,医院方面感到压力很大,作为医院医生大部分是知识分子,本质上对这件事中的主角非常同情,另一方面还要应对政府的意见。所以医院方面早就提出建议邓玉娇到上一级或者外地医院进行鉴定,其实就是不想承担道义上以及舆论上的责任。


接下来就是公安机关的表现了,一方面如果没有确定撤销案件那就得对邓玉娇采取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的方式,另一方面还得尽快向检察院报送批捕材料。按照法律规定是在拘留决定书作出后7天之内报检察院,把皮球推给检察院。检察院有7天的审核时间。这样估计此事还会拖下去暂时不会有结果。至于邓玉娇的精神病还要不要鉴定要等领导思考后再决定。其实就法律层面来讲,邓玉娇根本不需要进行精神病鉴定。她的行为是典型的正当防卫,(无限防卫)。很多不是搞刑法专业的人可能搞不懂这个理论,简言之就是对此案中三官员欲强奸的行为,邓玉娇不存在防卫过当的问题,将他们杀了就杀了,不需要承担刑事责任。再就是本案广大网友注的是结果,事实上还有很多重要的问题未能引起专业性的重视,这样到了后期,等政府的官员们把证据做足了,后果不堪设想。

 楼主| 发表于 2009-6-22 12:16 | 显示全部楼层
邓玉娇前委托律师的"核弹"是什么?  

恐怕在这几天,没有人不知道,夏霖曾经是是邓母在邓玉娇被侦查阶段所委托的律师。但由于巴东正规的新闻已经宣告,邓母与邓玉娇已经委托了新的律师,所以夏霖敢只能是“前委托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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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如夏霖在其博客中所说的,“昨天我所提交的控告书只是一颗“炸弹””,同时他又警告,“如果有关方面一条道走到黑,我将扔出“核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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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于当在前的形势下,我们很难从正规的渠道获得更多的信息,所以我们无从知道,夏霖律师所指的“核弹”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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那么,我们就猜一猜这“核弹”。这也是一件很有趣的事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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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选的答案会有若干,我来一一列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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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核弹首先可能是律师与邓玉娇的亲笔签名的授权书。我之所以首先想到这个,是因为我首先怀疑到了律师所谓的“代理控告”的有效性。按常理,律师代理邓玉娇必须是有书面的授权书的,或者控告书有邓玉娇的亲笔签名,这样控告书才有法律上的效力。如果没有这些,律师就抛出《控告书》,将会让他非常被动。既然巴东方面已经宣布邓母与邓玉娇另行委托了律师,那么就极有可能在适当的时候,巴东方面的新闻发言人代邓玉娇宣布《控告书》无效,那时律师将如何收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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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过,根据我的理解,依律师的职业习惯,他们是非常清楚怎样的代理才是有效的。所以,我猜测,既然律师有机会与邓玉娇见面,那么就应该有机会让邓玉娇在事先打印好的授权书上签字。根据正规渠道公布的消息,该律师已经与邓母签定过委托协议。不过,我相信律师应该明白,既然邓玉娇是完全刑事责任能力人,那么邓玉娇与律师签署的授权或者委托应该在效力上强于律师与邓母签的委托。但奇怪的是,夏霖律师似乎从没有提到过这一点。为什么呢?是律师的疏忽没有与邓玉娇签署委托书,还是律师将这一委托书当做秘密武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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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次,我想到的是,律师所说的核弹也可能是与邓玉娇的交谈录音。同样是依律师的职业习惯,夏霖应该非常珍惜这两次难得的与邓玉娇见面的机会,那么,他自然也会格外重视在与邓玉娇交谈过程中的每一句话。基于这样的目的,为了分析言辞证据的方便,也为了固定证据,律师在谈话的时候经邓玉娇的同意录音应当不意外。现在的问题是,邓玉娇向律师所讲的一切,在法律上有多大作用。对于这一点,《刑事诉讼法》已经告诉了我们答案。在《刑事诉讼法》的第四十二条就明确指出,经过查证属实后,被害人陈述、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都可以成为证据。这就是说,无论邓玉娇是被当做故意杀人案的犯罪嫌疑人还是作为强奸未遂案的被害人,她所说的话都可以作为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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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在剩下的问题是,律师有无权利将这些谈话公开?其实这也应该不成问题,只要征得邓玉娇的书面同意,应该没有法律上的障碍。那么邓玉娇是否愿意将这些公开呢?如果我们看到邓玉娇在《控告书》中的描述,我认为邓玉娇应该不会不愿意公开。既然邓玉娇事先准备了水果刀,再联系到她刺伤邓贵大后的其它表现,就表明邓玉娇已经不在乎与邓、黄二人的鱼死网破,她连死的决心都有了,还会在乎公开录音?而这些录音,夏律师的手中自然会有一份,同时他也会通过互联网将录音的拷贝在其它地方保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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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夏律师所说的核弹也可能是他自己调查到的巴东某些人渎职的证据。这个猜想的依据来自于夏霖在博客中的这句话:“不要以为我天天在宾馆里,我的调查工作仍然在进行——互联网万岁!”这想,这可能是巴东的另外的一些人提供给律师的信息与证据。而提供这一切的最好的途径,就是互联网。只要是有人的地方,就存在人与人之间的矛盾,那么,会不会有一部分人希望另一部分人因为邓玉娇而出丑呢?基于这种目的,他们当然会主动借律师的手落井下石,看着自己的对手倒霉。由于这种猜想牵扯到太多的东西,我也不好多说。我们只有等待,看一看是否有人会引爆夏律师所说的“核弹”。

 

人民网强国论坛帖子


 楼主| 发表于 2009-6-22 12:18 | 显示全部楼层
五毒俱全 :汪少鹏、陈钢律师的真正委托人是巴东官方  

免责声明:

 

      本帖子所引用的事实部分来自于公开的新闻报道,文中观点代表作者对上述事实的合理推测,并不必然意味着邓玉娇案件的客观事实和发展方向;任何组织、个人不得对文中内容联想、臆测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等理解为不符合现有法律规定的表示,在阅读本帖后实施的任何行为都与作者无关,法律后果自负。


一、 汪少鹏、陈钢两个所谓的“律师”是受巴东官方委托办理邓玉娇案,其目的是配合警方操作案件;他们既不会就邓玉娇被强奸事宜提出控告,又不会对此进行调查取证,更不会对巴东警方的办案程序提出质疑,今后其为邓玉娇提供的一切法律帮助和辩护都是围绕着故意杀人罪的成立与处罚所进行的。

①根据巴东官方的信息:邓玉娇及其母亲自行委托汪少鹏、陈钢二人提供法律帮助,且官方并不知道新律师的寻找过程。这种说辞简直就是侮辱公众的智商,骗你们自己玩吧。公开的信息显示:汪少鹏担任湖北省律师协会刑辩委员会主任,且担任多家政府机构的法律顾问,与官方的关系可谓水乳交融,另一搭档陈钢则担任湖北省律师协会副会长,与汪少鹏的官方背景类似。再来看下委托人张树梅,身处鄂西深山,平日足不出巴东,以往与衙门并无交情,更无纠纷发生。即便是巴东县城的律师办公室,门朝哪个方向开亦不可知,有何能力去聘请这些权贵律师为邓玉娇辩护!因此,汪少鹏、陈钢二人背后的真正委托人是巴东官方。


②由前述可知,汪少鹏、陈钢作为在行业内事业有成的律师,名声和金钱在该区域内都已达到顶峰,没有必要为一个偏僻地方的杀人案件(何况此案不但有律师介入,更上升到社会事件)耗费精力,凭他们的社会灵敏度更不会主动联系邓母张树梅。


根据以上两点,邓母张树梅不可能知道此两律师,汪少鹏和陈钢作为身处武汉、宜昌两地的大牌律师也不会主动提供法律帮助,唯一的解释就是巴东官方或者其上级指派的


作为巴东官方的受托律师,他们为邓玉娇所提供的法律帮助就是将现在的故意杀人案做成铁案,配合警方进行司法精神病鉴定,按照5.18通报的事实定罪判刑,根本不会维护邓玉娇的合法权益。


二、 巴东警方的策略之所以委托律师亲自办理案件,意在诉讼程序上快速结案,快速审理,减少此案继续发酵给当地带来的消极影响,维护作者尚且不知的利益。


三、 案件真相:本律师倾向于认为夏霖律师提交的控告书为邓案的客观事实,比较符合常理,也能准确的说明邓玉娇用刀指向邓贵大的动机和原因。


四、 努力的方向:


①尽量围绕邓母做工作,解聘巴东官方为邓玉娇指派的律师,让其名声扫地;同时对此二人施加压力,让其主动放弃,我相信:作为同行,他们不是完全没有良心的人,也许只是太天真了点。


②夏霖律师应该坚强、无畏、敢于战斗,毫无保留的将其所知道的一切公布于众;


③就案件事实继续公开讨论,找出对邓玉娇不利的背后原因;


④以各种不同合法形式对邓女进行慰问、声援,注意轮子、五毛、网特捣鬼。


 楼主| 发表于 2009-6-22 12:20 | 显示全部楼层
孟雪罡 :警方是否又在邓玉娇案中“欺实马”  

      5月23日,记者从湖北省巴东县政府新闻办关于“邓玉娇案”的最新情况通报获悉,警方证实不存在邓玉娇被强奸的事实。(5月24日深圳商报)

 

      在对“邓玉娇案”调查工作上,巴东县有关方面一再声称“要认真核查,绝不包庇、袒护任何人。”但在案件侦办过程中,当地警方似乎对邓玉娇有利的

证据不太感兴趣。据报道:5月21日两位北京律师在巴东县看守所会见了邓玉娇后,当即要求警方封存案发当日邓玉娇所穿的内衣裤等证据,因为衣物是邓玉娇遭受性侵犯的关键证据,但被警方拒绝。不得已,律师向巴东县检察院田平副检察长举报,要求检察院立即启动对巴东警方的法律监督程序,马上提取邓玉娇内衣裤等证据;在两位代理律师要求下,5月22日中午,恩施警方才提取了邓玉娇案的有关物证,但遗憾的是除了胸罩,其余四件衣物均在5月21日晚上被邓玉娇母亲清洗。就在关键物证被毁之后,5月23日,湖北省巴东县政府新闻办发布通报说“警方证实不存在邓玉娇被强奸的事实。”

 

      按照常理,警方在调查邓玉娇案时,从一开始就应该对涉案相关证据及时提取和妥善保存,为何警方没有及时搜取案发当日邓玉娇所穿内衣裤等对关键证据?如果是工作疏忽,为何在律师提出封存案发当日邓玉娇所穿内衣裤等证据的要求后,警方又予以拒绝?为何在律师要求检察院启动法律监督程序后,警方才提取邓玉娇所穿内衣裤等证据?难道在警方的眼里,这些对邓玉娇有利的证据都不值一提。

 

      证据是警方破案的基础,一切有关邓玉娇案的证据警方都应该及时收集,特别是对邓玉娇有利的证据,警方更应该是不放过任何“蛛丝马迹”,唯有这样才能体现出当初“认真核查,绝不包庇、袒护任何人”的承诺。但遗憾的是,随着案件侦破工作的进展,有利于邓玉娇的证据越来越少,当初邓贵大等人的“特殊服务”要求变成了“异性洗浴”要求、将邓玉娇“按倒”变成了“推坐”,如今邓玉娇遭受性侵犯的关键证据也由于警方的漫不经心而毁灭了。如果案件照此发展下去,邓玉娇“故意杀人”的罪名恐怕是确凿无疑了。

 

      当关键证据被毁,真相离公众越来越远时,我们不仅要问,这次当地警方是否又在邓玉娇案中“欺实马”?

 楼主| 发表于 2009-6-22 12:22 | 显示全部楼层

 楼主| 发表于 2009-6-22 12:22 | 显示全部楼层
邓玉娇案进展分析:邓玉娇母亲后面的幽灵是谁?  

作者:王捷     CCTV.com  2009年05月26日 15:48  

 

    夏霖在会见邓玉娇当天上午还信心十足

    夏霖在会见邓玉娇当天上午还信心十足,谁知下午风云突变。

    两位律师在会见邓玉娇后为她的遭遇悲伤得抱头痛哭。

 

    23日,巴东政府网上高调宣布邓玉娇母亲与两位来自北京的代理律师解除委托关系后,律师夏霖说自己“被打了一闷棍”,昨日凌晨5时,夏霖在博客上发表了第二篇声明,称这是他20年来碰到的最难弄的案子,“因为不知道对手在哪里”。( 5月25日 搜狐-广州日报)

 

  据悉,夏霖代理邓玉娇案是免费的。笔者纳闷,经济条件不太宽裕且又不熟悉法律及法律程序的邓玉娇家,为何会“解雇”两个不远万里免费为其代理的律师。笔者认为,如果没有特殊的原因,一定是邓玉娇母亲张树梅的内心有“隐情”。如果是这样,也难怪夏律师称这是20年来碰到的最难弄的案子。

 

    那么这个案子究竟难在哪里呢?正如夏律师所言,“因为不知道对手在哪里”。如何找到对手,必须抽丝剥茧。

    从目前来看,邓玉娇一案存在四个疑点。

 

    一是张树梅“解雇”两律师的经过很蹊跷。23日凌晨,巴东官方网站宣布邓玉娇母亲与两律师解除代理关系。23日22时28分,律师夏霖、夏楠就此发表声明称:“上午10时40分左右,张树梅来电表示,政府新闻通稿中关于她的声明不实,她并没有决定与我们解除委托关系,要求与我们见面。”不过,“下午4时许,张树梅忽然致电要求解除委托关系”,不肯与律师面谈。(5月24日《东方早报》)

 

    两律师并非巴东警方指定的代理人,警方为何先于委托人宣布解除律师代理关系呢?况且,张树梅前后表示不一致,不难看出,张树梅背后站着一个幽灵。那么这个幽灵究竟是谁呢?值得深思。

  相关链接:

 楼主| 发表于 2009-6-22 12:26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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邓玉娇案事发镇:严格外来人员住宿凭身份证登记制度  

     晚报讯(通讯员张安地)5月21日,笔者从巴东县野三关镇综治办了解到,5月中旬以来,由野三关镇综治办牵头,抽调公安派出所、工商分局、安监办执法人员组成环境整治小组,对巴东经济开发区周边旅馆、摊点、拉网式清查,打击违法犯罪,整顿治安环境。

 

      整治小组采取办法律培训班,以会代训,送法律宣传资料等形式,强化对旅馆、摊点、娱乐场所业进行定期不定期的检查,对群众反映有违法违纪活动的旅馆、摊点、娱乐场所采取专门行动,对查获的违法犯罪人员依法处理。

在此基础上,该镇综治办还拓宽监督渠道、悬挂举报箱、聘请监督员随时接收群众举报、投诉,并要求各旅馆业主严格执行外来人员住宿凭身份证登记制度。

 楼主| 发表于 2009-6-22 12:26 | 显示全部楼层
策马入林:重处官员轻判邓女各得其所  

      社会管理,当以小成本获得大收益。有谁愿意以大成本获得小收益、甚至无收益、负收益呢?有。


  朋友对我说,他明明看着巴东地方政府正在慷慨地损失收益,透支无法偿付的行政资源。
  几位最最基层的官员,深入娱乐场所,寻求特殊服务,上来就输了。这样出场,已成污点官员。更何况出手,欺侮,猥亵。党纪,国法,公德,悉数被肮脏的灵魂抛弃。


  如此官员,不严肃处置如何面对党纪国法,如何疏解民愤。当以顶格重处,以快刀斩乱麻。


  而邓玉娇,面对他人极其危险的攻击行为,脱逃失效,奋起反抗。一女对三男,力无以抵,遂过激出刀,乱扎一气。


  资深法律工作者分析,邓女行为显然有防卫性质,只是过当。然而情急之中,她如何判断具体行为的后果?几下能遏止烂人侵犯,哪下危及烂人性命?紧急关头,为排除自身危险,却无法排除对方危险。


  防卫过当,可能构成什么罪过?至多是故意伤害。她必定不是以消灭对方生命为主观目的,而是以逃避对方纠缠、围攻为愿望,何来故意杀人呢。她或许应当意识到挥舞刀具,会伤及他人身体,而故意追求或者放任,只是一种伤害行为。

 
  而且案发后,她并未离开现场,即刻报警,束手就擒。显然属于自首情节。


  有防卫性质,有自首情节,对一起故意伤害行为来说,应当如何处置呢?朋友说,司法机关应当根据实际情形、客观环境,适当考量大众民意,尽快作出轻判决定。


  这样一个符合中国传统文化定义的烈女、贞女、女英雄,坊间对其寄予了深厚的同情、支持甚至爱戴。如此浩荡民意,已经从网上溢到网下,所谓声援信、敢死队、救援团一类,热情日趋高涨。民愤、民意高度发酵、叠加后,可能发生不可预料的非理性后果。

 
  巴东地方正在坐视此民意畸变而无有效作为。各色人等开始把火苗殃及更大范围、更深层面,蓄意制造混乱,从中渔利。事已半月,火已上房,如果再不重处官员、轻判邓女,泄火释愤,力挽狂澜,恢复平静,巴东地方败局将难以挽回。


  朋友说,从某种意义上说,巴东地方挟持省里、绑架中央、威胁大局,实在大过啊。

 楼主| 发表于 2009-6-22 12:27 | 显示全部楼层
夏霖:致汪少鹏、刘钢  

      看了汪少鹏和刘钢的博客(汪少鹏律师博客、刘钢律师),得知你们的方案。我觉得你们的方案不值一哂,兄弟的方案简单如下:

 

      1、邓玉娇无罪;(无限防卫权)

 

      2、邓玉娇名誉权恢复;(强奸未遂)

 

      奉劝有关方面不要孤注一掷。

 

      21号会见邓玉娇后,我已形成证据链,当时自觉有把握迅速捞出邓玉娇,竟不知哪个环节走了风,导致我的关键证据毁损灭失,也与张树梅双方互生嫌隙,至今未能自由见面。

 

     昨天我所提交的控告书只是一颗“炸弹”,如果有关方面一条道走到黑,我将扔出“核弹”。不要以为我天天在宾馆里,我的调查工作仍然在进行——互联网万岁!

 

      至于邓玉娇家人在本案结束后的生活,兄弟已有所考虑:移居北京、武汉,便是其一;邓玉娇读书深造是其二;其余考虑尚不成熟,暂不公布。敬请巴东县广大父老乡亲转告张树梅,请她迅速与本律师联系。

 

      另,感谢这些天巴东方面为我提供的保卫工作,但看来他们不太专业,有时候会吓我一跳 



 楼主| 发表于 2009-6-22 12:27 | 显示全部楼层
解廌角:邓玉娇案件中的难言之隐  

     关注邓案多日,我觉得现在基本可以恢复案件的本来面目了。

    为了促进本地发展繁荣,为了GDP平稳增长,作为招商办主任的邓贵大是尽职尽责的。


    终于招来了财神要投资某项目,邓贵大当然有足够的热情去接待。陪客人在饭店酒醉饭饱之后,邓贵大认为自己作为东道主的责任并未完毕,于是像许多地方所做的那样,陪贵宾去猎艳。


   在梦幻城见到了正在洗衣的邓玉娇,邓贵大和贵宾显然是很满意,于是由黄去说明接待任务。偏偏这个邓玉娇不识抬举,拒绝接待。


   在邓贵大看来,至高无上的权利和金钱竟然不能让这个普通女子就范,何况是当着尊贵客人的面,尊严和面子受到的伤害以及自以为是为本地民众做贡献的正义感让他怒不可遏,所以才会用钱抽打邓玉娇并且将其两次推倒。然后就发生了大家所知的悲剧。
   
   现在公众都说邓贵大强奸,邓贵大九泉之下有知,会觉得很冤枉


   “交易没有发生”,如果邓贵大强迫成功,首先的“消费者”应该是邓贵大所陪同的贵宾。
   当地有关部门经过调查明白了事情的真相,他们采取了正常人采取的态度和对策。因为用色情招商引资,虽然是现实中常有的实践,却不是可以冠冕堂皇讲出来的。
   
   说邓贵大没有强奸,不是说他没有犯罪。他是强迫卖淫罪的主犯。

  刑法第三百五十八条规定: 组织他人卖淫或者强迫他人卖淫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
  协助组织他人卖淫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邓贵大死了,不再追究责任,但是其他参与者仍然应该受到法律的追究。


   至于刚烈贞节女子邓玉娇,可惜生不逢时,如果是在过去任一封建朝代,都会受到皇帝的钦封和赏赐。现在是不会了。

   那么,邓玉娇有罪吗? 


   政法委书记杨立勇说的对。这里涉及一个假象防卫的问题,就是说,本来邓贵大没有打算强奸(他只是强迫卖淫),但是邓玉娇误以为面临被强奸。


   假象防卫中如果防卫者没有过错,就可以按照正当防卫来处理。这里判断的关键就是,一个正常人在当时的情况下会认为有受侵害的危险。


 楼主| 发表于 2009-6-22 12:27 | 显示全部楼层
醉眼煮剑:邓玉娇案不能止于变更!  

      湖北巴东女子邓玉娇刺官案在超过法律规定的羁押期后,委脱的湖北本土律师才展开工作事件就朝作网民希望的方向发展,有点耐人寻味。这台阶早不下,迟不下,本地律师接手就初见署光,湖北方面掌控的手段有点高明。

    不管怎样,邓玉娇的条件有所改善,还是值得庆幸的。但是,邓案不能止于变更,没有终结的案件永远是网民追诉的目标,邓案的影响不是湖北方面能导向的,邓案没有破解的谜团期待着官方和网民的互动解决。

    看了夏律师的控告书,我始终感觉巴东警方在刻意回避什么东西,刑侦的程序,通报的笔法是在侮辱国人的智商,关键证据的离奇毁灭,重点嫌疑人黄德智的转移,邓玉娇被送进精神病院,以及前后不一致出现的证人,把本来并不复杂的一个强奸案件却被办成了“扑朔迷离”的案子,这里面隐藏着的东西必须要破解。

    这里面到底有没有涉及到黑恶势力,有没有保护伞,目前还不能下结论。从已经披露出的案情中,或许多数网友已经看出一些端倪。邓贵大等三人陪的客人是什么来头,警方出警后,并未现场取证。为什么会出现这种匪夷所思的现象?出警后,对邓玉娇先送精神病院,控而不治,有什么考虑?这些不能成为永久的秘密。

    案发地野三关梦幻城有没有色情服务,这也是关键,也是邓案的要门。中国娱乐行业的卖淫嫖娼行为都和公安部门有着千丝万缕的联系,娱乐场所是高消费人群主要场所,也是官商勾结的高发区,这里面有没有不可告人的秘密,巴东警方刻意定调有没有这方面的因素,这问题不能放着不问。

    犯罪嫌疑人黄德智至今末得到警方回应,这说不过去。在邓玉娇洗衣的包房内,黄德智就已经对邓玉娇实施了强奸(未遂),而不是所谓的激烈争吵,并且已经开始实施了强奸行为,而巴东警方不对黄德智采取任何措施这于理不通。

    邓玉娇虽然被变更为监视居住,这案没有结,尚待破解的谜团还很多,巴东警方以故意杀人罪拘捕邓玉娇还有待澄清事实,是不是故意杀人,还是正当防卫?人民一定要当陪审员,不能凭着公权机构就敲定法律真缔。

    巴东县及相关组织,在辖区内产生如此轰动全国的恶性事件,轻描淡写,刻意回避,把网民的讨论和监督描写为添乱和煽动是虚火旺盛,此案的成因是偶然也是必然,国家动用纳税人的钱调用这么多行政资源是划算的,而不是巴东的一些官僚所谈的浪费。

    清末大案“杨乃武与小白菜”调用大清朝的这么多行政资源,废掉这么多官吏,使大清朝苟延残喘了几年,这段历史谁人不知,何况现在是“五千年来最大的盛世”?

    邓玉娇案,不能止于变更就弹冠相庆,谜团没有破解,某些人的庐山真面没露,网民还须努力,革命尚末成功!

 楼主| 发表于 2009-6-22 12:28 | 显示全部楼层
坚决反对汪少鹏、刘钢担任邓玉娇的律师。  

坚决反对汪少鹏、刘钢担任邓玉娇的律师。
一、来历诡异。汪少鹏、刘钢一个武汉的大律师,一个事宜昌的着名律师,张树梅一个山区的农村妇女,怎么知道他们的?很显然是巴东官方指派或推荐的。巴东官方刚刚宣布张树梅与夏霖和夏楠律师解除聘请合同,第二天就宣布聘请汪、刘律师。都不是张树梅亲自宣布,而是由巴东官方宣布,这不是明摆着是官方包办的吗?张树梅岁电话告诉夏律师,要解除合同单又始终不见面,不取回书面合同。为是么不敢和律师面谈?按规定,旧的律师聘请合同未解除之前(取走书面合同),是不能聘请新的律师的。汪、刘律师是著名律师,为 什么竟违规担任邓玉娇的新律师,难道他们连这点常识都不懂吗?
二、幕后策划。巴东官方几次通报案情,多次改动关键的案发情节,把“特殊服务”改为“异性洗浴”,把“按到”“推倒”改为“推坐”,把所要性服务说成“争吵”。玩这些把戏,巴东官方没有这个能耐,显然幕后有高人指点。这些高人深谙刑事案件,人们不能不设想,幕后高人很可能就是这二位律师。他们早就在暗中介入邓玉娇案件了,现在已到关键时刻,公然直接跳了出来。
三、辩护失当。汪、刘律师将来的辩护可能沿着巴东官方设定的“故意杀人”的路子,仅仅局限于邓玉娇是无罪、轻罪或轻判的辩护,不涉及其他。这样,即使将来邓玉娇无罪释放,案件也不公正。因为放过了强奸妇女的官员——黄德智和那个可能已经被顶包的“客人”,也放过梦幻城的后台老板。
四、老虎新案。从目前巴东官方的动向看,新的“周老虎”糊涂案又将上演。汪、刘律师就跟周猎户的律师如出一撤。尽管他们声明说已要求讲邓玉娇由拘押改为“监视居住”,这事律师和巴东官方合伙演的把戏,使得是障眼法。“监视居住”对案件的发展并无实质性意义,除了让人觉得律师负责,巴东官方有点人性化外,别无他义。要拘捕你,你一个小女子能跑到哪里去?邓玉娇还能像那些大贪官一样逃到国外去吗?这正是导演“老虎新案”的前奏。


 楼主| 发表于 2009-6-22 12:28 | 显示全部楼层
[转帖]邓玉娇案:“真相”无碍光环  

     邓玉娇案,每个读者心中都有各自的一个“真相”,这个“真相”就是邓贵大三人等对其欲行不轨,邓玉娇奋起反抗,于对峙当时刺死邓贵大——邓玉娇的行为属于正当防卫,邓玉娇无罪。

 

  邓玉娇为什么无罪?是因为拿邓贵大与之相比较,邓贵大是在作孽而邓玉娇铲除了妖孽。于是,邓贵大写照了一个下作干部群体,而这个群体往往不经意之间就把快活建筑在下层人民的痛苦之上。所以,邓玉娇实施防卫之后,一些做派取得了令读者似曾相识、感同身受的效果,而整件事件由此被蒙上了一层光环。人们觉得只有从文学作品当中才可以出现的形象,居然就在你我现实身边,不由得为之一振。

 

  被蒙上了光环的“邓玉娇”,成为了人们心目当中的烈女、英雄,这个形象无疑是高大全的。而与之形成强烈反差的是,这个高大形象如今面临的却是量刑定罪。这一点,从封建文化渊源和民间愿望角度上来讲,无论如何都与烈女的宿命极不相称。所以,网民们排斥一切或可能对邓玉娇产生不利的讯息,人们的思维从推崇这次意外事件而逐步走向了极端——一个完全纯粹的邓玉娇,天外来客。

 

  又经传闻搞的十二分诡异之后,邓玉娇案陷入了一个思维惯性,那就是网民对巴东警方产生了种种质疑。网民揣测真相无非会于明朗处一步步而趋向晦暗。这当中,曾经有两个律师极富夸张地忽悠过一番,他们踩在邓玉娇案肩膀上招展,迎合过网民的胃口。在真正的辩护尚未开始之前,邓玉娇案再一次被卷入了媒体报道旋涡。新闻先法庭一步,做了正义的审判。

 

  其实,道德的审判,已经对邓贵大和他的同伙做了无数次的审判,这个审判不需要真相,什么样的真相都是多余。

 

  邓玉娇需要真相。花季少女身后还有一段长长的路要走。光环属于时代,属于大众,属于她的只是精神的一部分。烈女与命运之间做抉择,平凡人理应命运优先。

 

  而读者往往在“真相”与光环之间首当其冲地替她选择了光环,这个光环似乎具备万能的力量,案发当时的真实情况,事件原貌少人问津。有了一个心中的真相,网民对其余的“真相”下意识拒绝。

 

  “真相”无碍光环。她邓玉娇是烈女也罢,是美女也罢,越接近真相,越能体现出这个公众人物的鲜活一面,也就对这个陷入困境的姑娘越有利。越是忽悠,越不成方圆,越对于这个姑娘构成直接或者间接的伤害。她,无非就是一个普普通通的姑娘,为了生计,走到那个没有尊严的地方,打一份工,又没有杀人的嗜好,逼迫无奈之下,动了真格,吃了人命官司。是邓贵大之流的为非作歹者强加了她一顶烈女的高帽子,脱下了这个高帽子之后,她不过是普通人家的闺女。他比别人幸运的是,无意之间成了精神层面上所讲的强者,她比别人不幸的是在现实层面如今她沦为了弱者。她现在就处在这么尴尬的一个境地,她替整个弱势群体出了口恶气,自己却成了孤苦伶仃的一个个人,或许只有网民们的同情和声援才是这个姑娘直面现实的依靠和支撑。

 

  期待“真相”,而不失落于真相的每一个细节,在真相中挖掘况味,才是网民对这个姑娘的真诚关护。至于英雄、烈女无非是时代的嫁妆,穷做穷的打算,富讲富的排场,贴在某个人身上,不过是一个标签。



 楼主| 发表于 2009-6-22 12:28 | 显示全部楼层
[转帖]女大学生受邓*玉*娇事件启发创作行为艺术  

女大学生受邓*玉*娇事件启发创作行为艺术
文章提交者:m3007 加帖在 猫眼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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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女大学生受邓*玉*娇事件启发创作行为艺术(组图)

  作者:北京益仁平中心

  图片点击可在新窗口打开查看

  5月24日中午11点钟,在北京西客站附近的天莲大厦门前,几名年轻人展示了一场行为艺术。一名女青年被白布层层缠裹,极力挣扎却无法挣脱。女青年身边摆放着几个大字:“谁都可能成为邓玉娇”。

  据展示该行为艺术的年轻人称,这一行为艺术是受了邓玉娇事件的启发。反映了女性受到重重束缚,自我保护能力薄弱,亟待加强社会尊重与法律保护。

  该行为的参与者之一武嵘嵘毕业于中华女子学院,毕业后一直在社会公益机构从事法律援助工作。邓玉娇事件发生后,引起了武嵘嵘的高度关切。“除了复杂的法律问题之外,邓玉娇事件还揭示出了女性权益和尊严是亟待加强的”。

  巧的是,武嵘嵘的一位好朋友兰钰姣对于这一事件也非常关心。特别是,兰钰姣的名字与“邓玉娇”十分相像。“邓玉娇的遭遇,不是她一个人的遭遇,我们每一个人都有可能遭遇侵害和侮辱”,兰钰姣这样认为。

  于是,武嵘嵘、兰钰姣和朋友们设计了这样一个行为艺术,而兰钰姣自告奋勇扮演了被白布层层包裹的角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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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联系人:

  武嵘嵘(公益机构北京爱知行研究所员工):13811689953

  兰钰姣(中华女子学院法律系学生):13141308561

发表于 2009-6-22 12:29 | 显示全部楼层

关于邓玉娇案,我觉得法理和情理都能过,能达到此结果,正义网民功不可抹。。。。。。。。。

 

                   也请正义之士关注一下他吧 :                                                  

 

                                                        [原创]为了正义多管了点闲事 却惹来杀身之祸[麻辣社区]
                                                         http://bbs.mala.cn/viewthread.php?tid=1312311&star=3

 楼主| 发表于 2009-6-22 12:29 | 显示全部楼层
修脚刀风采:汪少鹏、刘钢两律师已构成“重婚罪”  

《邓玉娇之母突换代理律师》报告:

  
      巴东县官方在恩施新闻网上低调通报了邓玉娇母亲更换代理律师的消息。对此事,夏霖律师表示还完全不知情。
  

      据巴东县新闻发言人欧阳开平证实,邓玉娇母亲张树梅已聘湖北立丰律师事务所(武汉)汪少鹏律师和湖北诚业律师事务所(宜昌)刘钢律师共同担任“邓玉娇案”在侦查阶段的代理律师。

  
      通报上写道,“5月24日张树梅与两位律师签订了委托书。昨日,汪少鹏、刘钢两位律师向巴东县公安局递交了委托手续,并前往巴东县看守所会见了邓玉娇,邓玉娇也与两位律师签订了委托书。律师表示将依法为邓玉娇提供法律帮助。”

  
      据了解,截至记者发稿前,邓玉娇母亲与夏霖律师已失去联系达3日之久,更未曾见面正式解除委托关系。


      《代理律师爆邓玉娇曾被扯下内裤,要求刑拘黄德智》的新闻链接《邓母突换代理律师》只是少了《邓玉娇之母突换代理律师》中的第三段。“邓玉娇之母突换代理律师”的消息也体现在《夏霖律师的博客》、《刘晓原律师博客》、《汪少鹏律师、刘钢律师博客》,故没有理由怀疑以上报道的真实性,这就意味着,邓玉娇母亲张树梅“包办并改嫁在婚”女儿邓玉娇,汪少鹏、刘钢两律师明知邓玉娇“在婚”而与之“结婚”,构成了“重婚”罪。事实和理由如下:


一、邓玉娇母亲张树梅与夏霖、夏楠两律师签定的邓玉娇涉嫌故意杀人案刑事诉讼委托代理合同如同婚约,经过邓玉娇签字后,法律效力就如同结婚证书。在“结婚证”没有换成“离婚证”之前,双方的委托代理关系如同在婚的夫妻关系。


二、邓玉娇母亲张树梅若要解除夏霖、夏楠两律师的委托代理关系,应向夏霖、夏楠两律师当面说清原委,收回她交给律师的文件等,如收回她早前交给律师的《邓玉娇刑事拘留通知书》。


三、邓玉娇母亲张树梅只有在正式解除了夏霖、夏楠两律师的委托代理关系后,才能与其他律师签定委托代理合同。


四、汪少鹏是湖北立丰律师事务所高级律师、合伙人、主任,首届湖北省十佳律师,第五、六届中华全国律师协会理事,全国律协刑事(辩护)委员会委员,湖北省律师协会理事、刑事辩护委员会主任,湖北省委省政府律师顾问团成员,湖北省政协律师顾问组成员,湖北省委政法委执法巡视员,华中科技大学法学院兼职法律硕士生导师,湖北省行为法学会副会长。刘钢是湖北诚业律师事务所主任,中华全国律师协会理事,湖北省律师协会副会长,宜昌市律师协会副会长,宜昌市西陵区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湖北省人民政府为侨资企业服务法律顾问团成员,宜昌市人民政府律师顾问团成员,宜昌市西陵区人民政府法律顾问团成员,宜昌市仲裁委员会专家咨询委员会委员,宜昌市仲裁委员会仲裁员。即是说,汪少鹏、刘钢两律师应当知道上列的三点常识,也应当知道邓玉娇母女与夏霖、夏楠两律师的委托代理关系早已存在,也应该知道邓玉娇刑事拘留通知书在夏霖、夏楠两律师手中。因为邓玉娇抗辱杀人案早已成了举国皆知的名案,时刻揪着十三亿人心的举国名案。即使汪少鹏、刘钢两位律师活在世外桃源,对邓玉娇案一无所闻,也应在与邓玉娇母亲签定委托代理合同之前,向邓玉娇母亲了解案情,并根据邓玉娇案发于半个月前的情况,问清楚邓玉娇母女是否在此前与其他律师签定过委托代理关系,解除与其他律师委托代理合同的原因,查清与其他律师解除委托代理关系的手续是否齐全。即使不问邓玉娇母亲是否与其他律师签定委托代理合同,即使不问邓玉娇母亲解除与其他律师的委托代理关系的手续是否齐全,就是在与邓玉娇母亲签定委托代理合同之前,也应发现邓玉娇母亲缺少本案委托代理合同关系中最重要的合同附件——《邓玉娇刑事拘留通知书》,因为若无这份合同附件,代理律师就没有进看守所会见邓玉娇的依据——你凭什么会见邓玉娇?不能进看守所,代理律师就没法让邓玉娇在委托代理合同上签字;没有邓玉娇的签字,邓玉娇母亲与律师签定的委托代理合同就是一张废纸(也许巴东警方另开了一张《邓玉娇刑事拘留通知书》给张树梅,但我想警方的胆子还未这么大)。


五、律师不可能不关心政治法律时事,汪少鹏、刘钢两位律师的学术职务、学会职务、顾问对象和政治荣誉地位更告诉,他俩没理由不关心政治法律时事,因而,他俩还应当知道邓玉娇母亲张树梅所谓的解除与夏霖、夏楠两律师的委托代理关系,完全是巴东警方控制包办的结果,是张树梅被控制而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的结果,因为,广州日报特派巴东记者杜安娜采写的《巴东警方称刺死官员案邓玉娇未被强奸》报告:在巴东县政府官方网站发布通报称“邓玉娇母亲张树梅声明与受委托律师解除委托关系”发出10小时后,记者电话采访邓玉娇母亲张树梅时,张树梅还非常吃惊地反问记者:“这些是谁说的,没有的事”,但到了下午4时左右,记者再次核实该消息的准确性时,张树梅突然改了口,她告诉记者,确与律师解除了委托关系。她说:“律师没有‘依法办案’,他们没有替我们说话,并且泄露了我女儿的隐私。”张树梅说完就挂断了电话。截至记者发稿前,张树梅的手机一直处于关机状态。夏霖说,昨日上午10时40分左右,张树梅来电表示,政府新闻通稿中关于她的声明不实,她并未决定与律师解除委托关系,要求与律师见面。等至下午4时许,张树梅忽然致电要求解除委托关系,再也不肯与律师面谈。


      即是说,有理由认定汪少鹏、刘钢两位律师完全知道:是巴东县警方或政府在未得到张树梅权的情况下,擅自代表张树梅解除夏霖、夏楠两律师的委托代理关系后,再胁迫张树梅致电夏霖要求解除委托关系的,张树梅是被警方限制了民事行为能力而成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人,丧失了与律师签定委托代理能力的人,律师不应与这样的人签定委托代理合同。


六,张树梅是山区农妇,很可能没到过宜昌市和省城武汉市,很可能未闻汪少鹏、刘钢两位律师大名,更不知他俩所在的律师事务所在哪,要更换律师也没理由分别在武汉和宜昌两市各找一个。即是说,张树梅不是在当地警方或/和政府人员“陪同”下找到汪少鹏、刘钢两位律师签定委托代理合同,就是汪少鹏、刘钢两位律师奉命跑到巴东县,在当地警方或/和政府人员“督导”下,与被限制了民事行为能力的张树梅签定委托代理合同的。


      然而,汪少鹏、刘钢两位律师居然在没有获得《邓玉娇刑事拘留通知书》的情况下于5月24日与被限制了民事行为能力的张树梅签订了委托书,居然于5月25日向巴东县公安局递交了委托手续,巴东县公安局也居然接受如此残疾的委托手续,巴东县看守所也居然让没有会见邓玉娇依据的汪少鹏、刘钢两律师进入看守所会见邓玉娇,并居然让邓玉娇在委托书上签了字。


可见:


一、张树梅是被巴东县政府绑架的人质,是巴东县政府有关领导利用政府对张树梅的管辖权先斩后奏地代表张树梅宣布解除与夏霖、夏楠的委托代理关系的,是巴东县政府有关领导利用政府对张树梅的管辖权而绑架着张树梅宣布解除与夏霖、夏楠的委托代理关系的,又是巴东县政府或警方绑架着张树梅与汪少鹏、刘钢两位律师签定委托代理合同的。虽然《刑法》只有以勒索财物为目的绑架罪,而无政治绑架罪,而政治绑架的后果是危害国家安全,应以危害国家安全罪追究刑事责任。


二、汪少鹏、刘钢两位律师是无耻的第三者,构成了律师竞争业务领域的“重
婚罪”。


三、巴东县公安局目无国法,构成了严重的枉法渎职罪。


四、巴东县看守所目无国法,构成了严重枉法渎职罪。


      《律师法》第二十六条规定:律师事务所和律师不得以诋毁其他律师事务所、律师或者支付介绍费等不正当手段承揽业务。汪少鹏、刘钢两位律师是以无耻的第三者的不正当手段承揽邓玉娇案代理业务的,是明知他人“在婚”而故意与人“重婚”的不正当手段承揽邓玉娇案代理业务的。因此,应依《律师法》


      第四十七条规定追究他俩及其律师事务所的行政责任:由设区的市级或者直辖市的区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给予警告,可以处五千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给予停止执业三个月以下的处罚。因邓玉娇案是举国关注的政治大案,因此,汪少鹏、刘钢两位律师以第三者和“重婚”的不正当手段承揽代理业务的情节,应属严重型,给予停止执业三个月以下的处罚。


    《律师法》第四十条规定:律师向法官、检察官、仲裁员以及其他有关工作人员行贿,介绍贿赂或者指使、诱导当事人行贿,或者以其他不正当方式影响法官、检察官、仲裁员以及其他有关工作人员依法办理案件的,应依《律师法》


      第四十九条的规定追究其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汪少鹏、刘钢两位律师是在明知张树梅是被限制了民事行为能力的情况下与张树梅签定委托代理合同的,是明知没有《邓玉娇刑事拘留通知书》而无法签定邓玉娇案委托代理合同的情况下违背律师常识签定邓玉娇案委托代理合同的,是在明知没有《邓玉娇刑事拘留通知书》就见不了邓玉娇的情况下与腐败渎职官员相勾结的方式非法会见邓玉娇的,从而完成邓玉娇案刑事辩护代理权的。即是说,汪少鹏、刘钢两位律师是以其他不正当方式影响其他有关工作人员依法办理案件的,不正当方式就是与腐败渎职官员相勾结,后果是妨碍司法的公正性、公平性,应参照妨碍司法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妨碍司法罪尚无适合汪少鹏、刘钢两位律师罪行的法条),或以巴东县政府和警方有关领导的共犯追究他俩的危害国家安全罪。


因此:


一、强烈呼吁武汉市司法局、宜昌市司法局立即宣布汪少鹏、刘钢两位律师与
邓玉娇母女的委托代理合同无效,立即对湖北立丰律师事务所和湖北诚业律师
事务所依法追究行政责任并移送司法机关追究汪少鹏、刘钢两位律师的刑事责
任。


二、强烈呼吁恩施州检察院立即追究巴东县政府和警方有关领导、汪少鹏、刘
钢两位律师的刑事责任。


三、强烈呼吁巴东县检察院立即追究巴东县公安局、巴东县看守所领导和相关
责任人的枉法渎职罪。


 楼主| 发表于 2009-6-22 12:29 | 显示全部楼层
石心:邓玉娇案到底是个什么案???  

     邓玉娇案发生之后,巴东警方认为是故意杀人案,并以此立案调查。对此不少网民和律师认为牵强,存在质疑。是故意杀人还是正当防卫?是强奸还是防卫过当?这些我们还真不好凭空武断。

      不过我想,如果邓贵大没有死亡,那么这个案件会怎样?会是一个什么案件呢?当然,我的假设已经不成立了,邓贵大毕竟死亡了。虽然假设不成立,但是我们还是要假设一下,如果邓贵大没有死亡,而是受伤,这个案件会不会是强奸案?还是故意伤人呢?邓玉娇的行为会不会是正当防卫?

      面对三个男人的侵犯,如果邓玉娇不是到了忍无可忍的地步,她会不会那么“过激”?邓玉娇恐怕当时是非常清楚彼此的实力差距的,她的反抗必定也是歇斯底里的,也是失去控制的,也就是说在很大程度上,她是不存在主观故意的,更接近于过失而不是故意。

      我们还要想一想,在这案件中,恐怕邓玉娇不是主动的发起者,主要的责任不应该由她来承担。邓贵大要不要负责任?该负什么责任?黄德智该负什么责任?还有那个不知名的人该负什么责任?这些问题都要搞得一清二楚才行。不能说一方损失大,丢命了,就成了“受害者”?在这个案件中,谁是受害者?邓玉娇恐怕应该是主要的受害者!这也是社会舆论倾向性的一个关键!

      我们注意到警方似乎只对邓玉娇采取了措施,对于黄德智和另外一个人,对于那家娱乐场所,并没有进行必要的说明和采取相应的措施。警方说邓玉娇神经不太正常,似乎要把案件归结为一种“理所当然”的状态,彼此都不需要深究,也就可以结案而万事大吉!

      的确,邓玉娇案是一个非常棘手的案件,要想处理的圆满而又让双方和社会都能接受,恐怕不实事求是不行。该被处理的人不处理不行,想蒙混过关恐怕也不行!邓玉娇案绝不是简单的故意杀人案所能包容的了的!

      邓玉娇案更是一桩良心案!

 楼主| 发表于 2009-6-22 12:30 | 显示全部楼层
[转帖]夏霖夏楠屠夫永远和你们站在一起!  

夏霖夏楠屠夫永远和你们站在一起!(2009-05-27 06:13:37)
   为了不给你们增加不必要的困扰,为了让司法回归司法,为了不给那些脑瘫们找借口戴我帽子,兄弟屠夫胆小怕事,当乌龟缩回后方,可我的心是和你们连在一起了。你们已经做到了,而且做得很好,那就是把真相告诉了大家,告诉了大家当地警方是怎么制造不和谐。你们原本可以退回来,可你们却像孙东东叫兽说的那种偏执狂病人一样,为了追求公义,为了邓玉娇早日释放,你们不要脸的赖在那里,顶住了流言蜚语,顶住了巨大的压力,你们不畏艰险,不畏恶势力,坚守在那巴山那片土地上,昨天给你打电话不接,屠夫很担心。屠夫那天被宾馆两个工作人员感动,一个知道屠夫来巴山的目的,流着热泪说谢谢我,他告诉我说他们那里百姓太苦了,外面没人知道,没人帮忙,中央都不知道。屠夫无语,最后另一个工作人员讲述了她哥哥的前段的冤情,讲述了那些听完心里沉重的案情。屠夫不知道该说什么,昨天他们偷偷打电话给我说,叫我告诉你注意,身边有便衣狗仔队在暗恋你,注意你,跟踪你。你们现在正在扒开乌云,让全国屁民看见了黑幕,我们已经看的一清二楚了,我们知道谁是好人谁是坏人了。谢谢你们,屠夫永远和你们站在一起!你们永远代表正义,代表社会的良知!保重!

 楼主| 发表于 2009-6-22 12:30 | 显示全部楼层
[转帖]邓*玉*娇无罪释放——指日可待!  

邓*玉*娇无罪释放——指日可待!

 北京中关律师事务所 朱明勇律师http://blog.sina.com.cn/s/blog_4b5857fb0100dioj.html

  

    湖北律师的介入是朱明勇早已预计到并实际已经得到确认的事情,早在巴东官方发布消息之前朱明勇律师已经在申明中提示:“五、如果邓玉娇本人或者其家人委托其他律师包括当地律师办理此案,如果其他律师同意,朱明勇律师愿意以各种形式提供帮助和支持”,以此种形式提示各方,当时湖北律师介入已经基本确定人选。

    但是朱明勇律师表示这两位律师的介入将会为本案带来令人鼓舞的消息。首先这两位律师资历深厚,经验丰富还甚至是省政府顾问、省政法委顾问,社会兼职颇多,从业时间较长。其中还曾经办理过一些列的政府官员贪污受贿案件。试想如果这两位律师水平不好、口碑不好能有那么多高官会聘用他们吗。只是如今他们不是被贪污腐败已经落马的贪官聘用,而是被一个农村妇女为了女儿的尊严聘用。从以前媒体公开的报道中,我们看到这两位律师的知名度在湖北相当高,所以我相信他们在办理此案中将会如下操作:

    一、将会用一切合理合法的方法找到本案巴东公安机关三次通报中的矛盾;

    二、将还会用巴东警方三次通报与公安厅介入后又得出的结果之间的再次矛盾找出本案得致命漏洞;

    三、他们还会利用本地人脉资源,找到黄德智,利用其多年的经验和智慧通过对黄德智的调查入手发现其证言与公安机关提取黄德智证言之间的矛盾,排除虚假供述;

    四、他们一定会多次会见邓玉娇,从邓玉娇的供述中发现案件的本来面目,以推翻黄德智、邓中亚、水吧主管、两名服务员的证言;

    五、他们还会通过多年执业经历积累的资源在关键时候找到两名服务员,并用法律、良心、智慧晓之以理、动之以情,获取真实的案发情况证言,并利用自己的教授级水平说服这些证人在关键时刻,站在良知和正义一面,最后在开庭时出人意料的堂堂出庭作证,推翻假象、恢复真实;

    六、他们将会利用普通逻辑的原理、日常人们的行为习惯、生理学、心理学的专业知识为邓玉娇刺死邓贵大做出合乎情理、令人信服的解释,赢得法官的客观判断,说服法官认定邓玉娇属于正当防卫;

    七、他们一定还会到省委工作组多次汇报案件辩护意见,还会向上级反映此案无罪释放邓玉娇的重大法制意义,为巴东、为恩施、为整个湖北省树立司法公正的光辉形象,以专家的智慧告诫领导,要搞好这次危机公关,为了法律的尊严、即便得罪了邓贵大、黄德智以及他们背后的势力也是值得的。否则,日益膨胀的民意也许会酿成无法收拾的残局;

    八、他们会强调稳定压倒一切的重要性,如果一个案件的判决,即便是在形式上做的无可挑剔,那么实质的正义在中国特色的法制环境中将更有意义;

    九、他们还会想到,最高院院长已经表态,判的公正不公正,还得看人民满意不满意;

    十、他们最后还要以专家顾问的智慧建议:无罪释放邓玉娇,让她来当野山关甚至巴东县、甚至恩施、甚至湖北省招商办主任、或招商形象大使,将会为巴东、恩施、直至湖北带来远远超过邓贵大这等只会吃喝嫖赌之流所带来的招商效果要好的多得多。同时在巴东县建立雄风纪念馆,保留原发现场,在邓玉娇家乡建立烈女纪念碑、开通巴东至野山关的旅游专线、申请注册野山关、巴东、邓玉娇等知名商标,开发当地土特产,生产邓玉娇牌修脚刀等旅游产品,通过这些举措扭转政府不良形象、转不利为有利、转消极影响为积极影响。

    倘如此,邓玉娇无罪释放将指日可待!

 楼主| 发表于 2009-6-22 12:30 | 显示全部楼层
[推荐]邓玉娇案CCTV央视网民意调查,请去表明态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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点击:

 

http://news.cctv.com/special/badong/shouye/index.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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