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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93博士

[灌水]大家再从头温习一下邓玉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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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09-6-22 12:37 | 显示全部楼层

附件

 

控  告  

 

控告人:  邓玉娇

代理人:  北京市华一律师事务所

           夏霖 律师

           夏楠 律师(实习)

被控告人: 黄德智

 

控告请求:

 

被控告人涉嫌强奸,要求湖北省恩施州巴东县公安局立案侦查,立即将犯罪嫌疑人黄德智刑事拘留,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事实和理由:

 

5月10日晚饭之后,KTV服务员邓玉娇在雄风宾馆一楼水疗区五号房洗衣。邓玉娇说:“水疗区就是女性给男人卖淫的地方”。洗衣时,一个“高个子戴眼镜的男的”(即黄德智)进入房间,走入走出两三次后,将门锁上,坐在房间床上,称其要洗澡。邓玉娇答马上出去,并向外走。走到门口时,黄德智说:“你往哪去,你要陪我洗澡”。 邓玉娇申明自己是在这里洗衣服,不在这里上班。欲开门离开之际,黄德智一把将邓玉娇拉倒在门口床上,脱邓玉娇的衣服。由于邓玉娇上身挂有斜挎式胸包,黄德智未能脱下其T恤衫,转而拉扯其裤子。此裤子为邓玉娇在浙江时所购,由于邓玉娇从浙江回巴东后身材变瘦,又未系腰带,裤子被黄德智一拉即下,内裤全露。黄德智又脱其内裤,并以手摸其下体。邓玉娇用脚踢黄德智,黄德智试图脱邓玉娇的鞋子,未能脱掉,被邓玉娇踢下床去。邓玉娇将锁解开后跑进休息室。

 黄德智与一名“矮个子客人”(即邓贵大)先后尾随入内,黄德智骂道:“他妈个屄今天被个屄女娃子戏弄了。”邓贵大遂问,“哪个戏弄你的,给我看下,下不了场了,还不得了了。”黄德智便指着邓玉娇说,“就是她”。邓贵大指着邓玉娇骂:“你他妈的还挑人啊,你什么意思,嫌我们老了?我们就是来消费的,你他妈的就必须要服务!”邓玉娇恳求道:“我有没有戏弄你你去问外面的领班,如果我真是在这里上班,我就是戏弄了你,那就是我的错。”另一在场服务员叫来领班,领班劝阻未果。邓贵大继续骂道:“什么上面下面的,不都是一样的吗,当了婊子还要立牌坊。”又说,“你不就是要钱吗?你就是没见到过钱!你要好多钱,你开口,信不信我今天用钱砸死你!”遂拿出一叠人民币,向邓玉娇脸部搧击。每搧一下,邓玉娇便退一步,搧一下,退一步,一直退至身后沙发处,就说“对,我就是没见着过钱,有种你今天就砸死我”。邓贵大说,“我就是要用钱砸死你,就是要拉一车钱来砸死你。”领班再次劝邓玉娇离开,邓玉娇欲离开,被拖回。邓贵大说,“想跑,跑到哪里去?”邓玉娇再次试图离开,又被拉回。邓玉娇就从包中拿出水果刀,双手背在身后。邓贵大推邓玉娇胸前,将其推倒在沙发上。邓玉娇起不来了,遂双脚乱踢。黄邓二人扑上来,邓玉娇就拿刀向前乱刺,邓贵大伸出双手要来抓邓玉娇,因为邓贵大在前面,可能多数刺到了他。后邓贵大捂着肚子走到门口倒下。邓玉娇看到邓贵大脖子上有一道伤口,遂打110报警。110要其打野三关镇派出所电话,邓玉娇答说:“雄风快死人了,赶紧过来。” 又打电话给其母亲,要其母亲赶快来。

 此时房中仅剩邓玉娇一人,后经理来将邓贵大抬走。邓玉娇坐在大厅沙发上等警方到来,后邓母与警方基本同时到达,邓玉娇交给其母一张欠条,要其母代为清欠,遂上警车到达野三关镇派出所。当晚朋友给她送来衣服,邓玉娇将案发时所穿T恤和裤子换下,但高跟鞋、胸罩、内裤未换。当晚邓玉娇一直在野三关派出所办公室中哭,该派出所人员她全都认识,没有看到巴东公安局的警察。次日5月11日晚上巴东县公安局给邓玉娇做笔录后,于5月12日下午17时许将其送至恩施优抚医院。邓玉娇更衣后,其胸罩与内裤被邓母带回家中。期间刑警队未对其胸罩及内裤进行询问检查。

 邓玉娇在恩施优抚医院受到的虐待暂略。有些还待本律师查证求实。

 鉴于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九十六条,本律师代理控告人特向贵局提出控告,控告黄德智涉嫌强奸,要求贵局立案侦查,立即将涉嫌强奸的犯罪嫌疑人黄德智刑事拘留,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此致

 

湖北省恩施州巴东县公安局

 

代理人:北京市华一律师事务所

夏霖律师 夏楠律师(实习)

签字  

2009年5月25日

援助邓玉娇公民行动募款书

行动简介:

邓玉娇事件发生以来,引起了公民社会的强烈反响。很多热心人士、社会运动人士积极地从各种途径开展了力所能及的行动。

本次募款,是由网友“追风的土匪”(屠夫)与北京爱知行研究所共同发起,目的是对邓玉娇进行援助,在长远意义上用于对弱势女性、儿童的权益维护、公民行动、援助等工作。我们坚持以下基本原则:

1、  所募款用于对邓玉娇的援助,并对邓玉娇本人无伤害

2、  在法律的框架下执行

3、  非暴力原则

4、  理性开展工作

5、  财务与行动的公开、透明原则

募款呼吁人简介:

追风的土匪(屠夫):屠夫是一位热心的网友,第一个以网民代表身份亲自参与了对邓玉娇的援助。网络上的很多关于邓玉娇的最新消息都是屠夫本人提供的,屠夫第一个以公民身份探望在医院里的邓玉娇、并帮助其父母接受北京公盟志愿律师的无偿帮助。

北京爱知行研究所:北京爱知行研究所开展非营利性艾滋病防治工作。北京爱知行研究所致力于在社会边缘人群和艾滋病脆弱人群中开展艾滋病防治工作,在艾滋病防治工作中推动人权保护和社群参与。

目标人群:男女同性恋者、双性恋者、跨性别人士、性工作者和客人、毒品成瘾者、流动人口、少数民族、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艾滋病人、血液或血液制品消费者、青少年。北京爱知行研究所关注广泛的公共卫生和人权事务。

宗旨:预防艾滋病在脆弱人群和边缘人群中的传播,帮助感染者和受艾滋病影响的人群得到必要的医疗和心理支持,反对歧视,保护其基本人权,改善其生存状态。

款项的管理与监督:

1、  资金的监督:资金的监管由北京爱知行研究所所长万延海负责

2、  资金的管理:由爱知行社群项目武嵘嵘负责,武嵘嵘是“邓玉娇”行为艺术参与者之一。

3、  资金的使用:由追风的土匪(屠夫)开展具体的援助工作及使用,每十天会对资金的进账与流向公开发布。且每次活动前会和武嵘嵘沟通资金预算情况。

     

      开户行:中国工商银行北京市分行翠微路支行    帐户名;吴淦。卡号: 6222---02 02--0003—7347—230

      开户行:中国建设银行北京市海淀区钓鱼台储蓄所   帐户名:吴淦。卡号:6227---0000---1094----0107---479

        屠夫(追风的土匪)电话:15807836078   邮箱:wg0592@sina.com

     北京爱知行研究所联系人

     武嵘嵘:010--88114625   wurongrong85@gmail.com

 

爱知行网站地址:http://www.aizhi.net/

 


 楼主| 发表于 2009-6-22 12:36 | 显示全部楼层
屠夫几点说明和明天安排!  

 

 

各位中国公民:

 

鉴于湖北当地媒体一直在采用官方的说法,而官方的说法一直无法让人信服,我们觉得有必要让国人了解到案件另一方的说法。

 鉴于现在的真相还没有被充分披露,我们觉得有必要继续要求对公众披露此案的真实情况。

 鉴于湖北巴东目前已经有很多的记者和其他相关人士在关注此案,就目前而言,大批人员汇集到前方去可能并不是最佳选择。

 鉴于探求此案的真相或许需要付出长时间的巨大努力,我们认为每位公民持续的关注和投入对彻底搞清真相具有至关重要的意义。

 我们特此呼吁:

 1.      各位公民可以向自己所在地的湖北省派出机构表达对本案真相以及基于真相的司法正义的关注。

 2.      各位公民在去自己所在地的湖北省派出机构时可以转交夏霖律师和夏楠律师(实习)于2009年5月25日致湖北省恩施州巴东县公安局的控告书(控告书见附件)。

 3.      各位公民在去这些机构或者与相关人士交涉或交流时,请务必体现出和平、理性、礼貌和宽容的公民品格。

 4.      此活动为无限期活动,将一直持续到真相大白且正义得到伸张之日。

 

除上述一般性呼吁之外,我们对北京地区的中国公民有下述特别呼吁:

 1.    北京地区的公民可以在每周二和周四去湖北省驻京办(即湖北大厦)表达自己对真相的吁求,湖北大厦的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南大街36号,电话:6211 2345,邮编:100081。

 2.    各位愿意参加此次活动的朋友请与王荔蕻女士(手机:139 1081 9399)联系,以便协调具体时间。

 

    此致

敬礼

                          邓玉娇案件公民司法正义观察团

                             张大军(137 0131 7658)

                             王荔蕻(139 1081 9399)

                              吴淦(超级狗腿子)自己加上的,哈哈!

                                 2009年5月26日星期二

 楼主| 发表于 2009-6-22 12:26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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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楼 个性首页 | 搜索
邓玉娇案事发镇:严格外来人员住宿凭身份证登记制度  

     晚报讯(通讯员张安地)5月21日,笔者从巴东县野三关镇综治办了解到,5月中旬以来,由野三关镇综治办牵头,抽调公安派出所、工商分局、安监办执法人员组成环境整治小组,对巴东经济开发区周边旅馆、摊点、拉网式清查,打击违法犯罪,整顿治安环境。

 

      整治小组采取办法律培训班,以会代训,送法律宣传资料等形式,强化对旅馆、摊点、娱乐场所业进行定期不定期的检查,对群众反映有违法违纪活动的旅馆、摊点、娱乐场所采取专门行动,对查获的违法犯罪人员依法处理。

在此基础上,该镇综治办还拓宽监督渠道、悬挂举报箱、聘请监督员随时接收群众举报、投诉,并要求各旅馆业主严格执行外来人员住宿凭身份证登记制度。

 楼主| 发表于 2009-6-22 12:26 | 显示全部楼层
策马入林:重处官员轻判邓女各得其所  

      社会管理,当以小成本获得大收益。有谁愿意以大成本获得小收益、甚至无收益、负收益呢?有。


  朋友对我说,他明明看着巴东地方政府正在慷慨地损失收益,透支无法偿付的行政资源。
  几位最最基层的官员,深入娱乐场所,寻求特殊服务,上来就输了。这样出场,已成污点官员。更何况出手,欺侮,猥亵。党纪,国法,公德,悉数被肮脏的灵魂抛弃。


  如此官员,不严肃处置如何面对党纪国法,如何疏解民愤。当以顶格重处,以快刀斩乱麻。


  而邓玉娇,面对他人极其危险的攻击行为,脱逃失效,奋起反抗。一女对三男,力无以抵,遂过激出刀,乱扎一气。


  资深法律工作者分析,邓女行为显然有防卫性质,只是过当。然而情急之中,她如何判断具体行为的后果?几下能遏止烂人侵犯,哪下危及烂人性命?紧急关头,为排除自身危险,却无法排除对方危险。


  防卫过当,可能构成什么罪过?至多是故意伤害。她必定不是以消灭对方生命为主观目的,而是以逃避对方纠缠、围攻为愿望,何来故意杀人呢。她或许应当意识到挥舞刀具,会伤及他人身体,而故意追求或者放任,只是一种伤害行为。

 
  而且案发后,她并未离开现场,即刻报警,束手就擒。显然属于自首情节。


  有防卫性质,有自首情节,对一起故意伤害行为来说,应当如何处置呢?朋友说,司法机关应当根据实际情形、客观环境,适当考量大众民意,尽快作出轻判决定。


  这样一个符合中国传统文化定义的烈女、贞女、女英雄,坊间对其寄予了深厚的同情、支持甚至爱戴。如此浩荡民意,已经从网上溢到网下,所谓声援信、敢死队、救援团一类,热情日趋高涨。民愤、民意高度发酵、叠加后,可能发生不可预料的非理性后果。

 
  巴东地方正在坐视此民意畸变而无有效作为。各色人等开始把火苗殃及更大范围、更深层面,蓄意制造混乱,从中渔利。事已半月,火已上房,如果再不重处官员、轻判邓女,泄火释愤,力挽狂澜,恢复平静,巴东地方败局将难以挽回。


  朋友说,从某种意义上说,巴东地方挟持省里、绑架中央、威胁大局,实在大过啊。

 楼主| 发表于 2009-6-22 12:27 | 显示全部楼层
夏霖:致汪少鹏、刘钢  

      看了汪少鹏和刘钢的博客(汪少鹏律师博客、刘钢律师),得知你们的方案。我觉得你们的方案不值一哂,兄弟的方案简单如下:

 

      1、邓玉娇无罪;(无限防卫权)

 

      2、邓玉娇名誉权恢复;(强奸未遂)

 

      奉劝有关方面不要孤注一掷。

 

      21号会见邓玉娇后,我已形成证据链,当时自觉有把握迅速捞出邓玉娇,竟不知哪个环节走了风,导致我的关键证据毁损灭失,也与张树梅双方互生嫌隙,至今未能自由见面。

 

     昨天我所提交的控告书只是一颗“炸弹”,如果有关方面一条道走到黑,我将扔出“核弹”。不要以为我天天在宾馆里,我的调查工作仍然在进行——互联网万岁!

 

      至于邓玉娇家人在本案结束后的生活,兄弟已有所考虑:移居北京、武汉,便是其一;邓玉娇读书深造是其二;其余考虑尚不成熟,暂不公布。敬请巴东县广大父老乡亲转告张树梅,请她迅速与本律师联系。

 

      另,感谢这些天巴东方面为我提供的保卫工作,但看来他们不太专业,有时候会吓我一跳 



 楼主| 发表于 2009-6-22 12:27 | 显示全部楼层
解廌角:邓玉娇案件中的难言之隐  

     关注邓案多日,我觉得现在基本可以恢复案件的本来面目了。

    为了促进本地发展繁荣,为了GDP平稳增长,作为招商办主任的邓贵大是尽职尽责的。


    终于招来了财神要投资某项目,邓贵大当然有足够的热情去接待。陪客人在饭店酒醉饭饱之后,邓贵大认为自己作为东道主的责任并未完毕,于是像许多地方所做的那样,陪贵宾去猎艳。


   在梦幻城见到了正在洗衣的邓玉娇,邓贵大和贵宾显然是很满意,于是由黄去说明接待任务。偏偏这个邓玉娇不识抬举,拒绝接待。


   在邓贵大看来,至高无上的权利和金钱竟然不能让这个普通女子就范,何况是当着尊贵客人的面,尊严和面子受到的伤害以及自以为是为本地民众做贡献的正义感让他怒不可遏,所以才会用钱抽打邓玉娇并且将其两次推倒。然后就发生了大家所知的悲剧。
   
   现在公众都说邓贵大强奸,邓贵大九泉之下有知,会觉得很冤枉


   “交易没有发生”,如果邓贵大强迫成功,首先的“消费者”应该是邓贵大所陪同的贵宾。
   当地有关部门经过调查明白了事情的真相,他们采取了正常人采取的态度和对策。因为用色情招商引资,虽然是现实中常有的实践,却不是可以冠冕堂皇讲出来的。
   
   说邓贵大没有强奸,不是说他没有犯罪。他是强迫卖淫罪的主犯。

  刑法第三百五十八条规定: 组织他人卖淫或者强迫他人卖淫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
  协助组织他人卖淫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邓贵大死了,不再追究责任,但是其他参与者仍然应该受到法律的追究。


   至于刚烈贞节女子邓玉娇,可惜生不逢时,如果是在过去任一封建朝代,都会受到皇帝的钦封和赏赐。现在是不会了。

   那么,邓玉娇有罪吗? 


   政法委书记杨立勇说的对。这里涉及一个假象防卫的问题,就是说,本来邓贵大没有打算强奸(他只是强迫卖淫),但是邓玉娇误以为面临被强奸。


   假象防卫中如果防卫者没有过错,就可以按照正当防卫来处理。这里判断的关键就是,一个正常人在当时的情况下会认为有受侵害的危险。


 楼主| 发表于 2009-6-22 12:22 | 显示全部楼层

 楼主| 发表于 2009-6-22 12:22 | 显示全部楼层
邓玉娇案进展分析:邓玉娇母亲后面的幽灵是谁?  

作者:王捷     CCTV.com  2009年05月26日 15:48  

 

    夏霖在会见邓玉娇当天上午还信心十足

    夏霖在会见邓玉娇当天上午还信心十足,谁知下午风云突变。

    两位律师在会见邓玉娇后为她的遭遇悲伤得抱头痛哭。

 

    23日,巴东政府网上高调宣布邓玉娇母亲与两位来自北京的代理律师解除委托关系后,律师夏霖说自己“被打了一闷棍”,昨日凌晨5时,夏霖在博客上发表了第二篇声明,称这是他20年来碰到的最难弄的案子,“因为不知道对手在哪里”。( 5月25日 搜狐-广州日报)

 

  据悉,夏霖代理邓玉娇案是免费的。笔者纳闷,经济条件不太宽裕且又不熟悉法律及法律程序的邓玉娇家,为何会“解雇”两个不远万里免费为其代理的律师。笔者认为,如果没有特殊的原因,一定是邓玉娇母亲张树梅的内心有“隐情”。如果是这样,也难怪夏律师称这是20年来碰到的最难弄的案子。

 

    那么这个案子究竟难在哪里呢?正如夏律师所言,“因为不知道对手在哪里”。如何找到对手,必须抽丝剥茧。

    从目前来看,邓玉娇一案存在四个疑点。

 

    一是张树梅“解雇”两律师的经过很蹊跷。23日凌晨,巴东官方网站宣布邓玉娇母亲与两律师解除代理关系。23日22时28分,律师夏霖、夏楠就此发表声明称:“上午10时40分左右,张树梅来电表示,政府新闻通稿中关于她的声明不实,她并没有决定与我们解除委托关系,要求与我们见面。”不过,“下午4时许,张树梅忽然致电要求解除委托关系”,不肯与律师面谈。(5月24日《东方早报》)

 

    两律师并非巴东警方指定的代理人,警方为何先于委托人宣布解除律师代理关系呢?况且,张树梅前后表示不一致,不难看出,张树梅背后站着一个幽灵。那么这个幽灵究竟是谁呢?值得深思。

  相关链接:

 楼主| 发表于 2009-6-22 12:27 | 显示全部楼层
醉眼煮剑:邓玉娇案不能止于变更!  

      湖北巴东女子邓玉娇刺官案在超过法律规定的羁押期后,委脱的湖北本土律师才展开工作事件就朝作网民希望的方向发展,有点耐人寻味。这台阶早不下,迟不下,本地律师接手就初见署光,湖北方面掌控的手段有点高明。

    不管怎样,邓玉娇的条件有所改善,还是值得庆幸的。但是,邓案不能止于变更,没有终结的案件永远是网民追诉的目标,邓案的影响不是湖北方面能导向的,邓案没有破解的谜团期待着官方和网民的互动解决。

    看了夏律师的控告书,我始终感觉巴东警方在刻意回避什么东西,刑侦的程序,通报的笔法是在侮辱国人的智商,关键证据的离奇毁灭,重点嫌疑人黄德智的转移,邓玉娇被送进精神病院,以及前后不一致出现的证人,把本来并不复杂的一个强奸案件却被办成了“扑朔迷离”的案子,这里面隐藏着的东西必须要破解。

    这里面到底有没有涉及到黑恶势力,有没有保护伞,目前还不能下结论。从已经披露出的案情中,或许多数网友已经看出一些端倪。邓贵大等三人陪的客人是什么来头,警方出警后,并未现场取证。为什么会出现这种匪夷所思的现象?出警后,对邓玉娇先送精神病院,控而不治,有什么考虑?这些不能成为永久的秘密。

    案发地野三关梦幻城有没有色情服务,这也是关键,也是邓案的要门。中国娱乐行业的卖淫嫖娼行为都和公安部门有着千丝万缕的联系,娱乐场所是高消费人群主要场所,也是官商勾结的高发区,这里面有没有不可告人的秘密,巴东警方刻意定调有没有这方面的因素,这问题不能放着不问。

    犯罪嫌疑人黄德智至今末得到警方回应,这说不过去。在邓玉娇洗衣的包房内,黄德智就已经对邓玉娇实施了强奸(未遂),而不是所谓的激烈争吵,并且已经开始实施了强奸行为,而巴东警方不对黄德智采取任何措施这于理不通。

    邓玉娇虽然被变更为监视居住,这案没有结,尚待破解的谜团还很多,巴东警方以故意杀人罪拘捕邓玉娇还有待澄清事实,是不是故意杀人,还是正当防卫?人民一定要当陪审员,不能凭着公权机构就敲定法律真缔。

    巴东县及相关组织,在辖区内产生如此轰动全国的恶性事件,轻描淡写,刻意回避,把网民的讨论和监督描写为添乱和煽动是虚火旺盛,此案的成因是偶然也是必然,国家动用纳税人的钱调用这么多行政资源是划算的,而不是巴东的一些官僚所谈的浪费。

    清末大案“杨乃武与小白菜”调用大清朝的这么多行政资源,废掉这么多官吏,使大清朝苟延残喘了几年,这段历史谁人不知,何况现在是“五千年来最大的盛世”?

    邓玉娇案,不能止于变更就弹冠相庆,谜团没有破解,某些人的庐山真面没露,网民还须努力,革命尚末成功!

 楼主| 发表于 2009-6-22 12:28 | 显示全部楼层
坚决反对汪少鹏、刘钢担任邓玉娇的律师。  

坚决反对汪少鹏、刘钢担任邓玉娇的律师。
一、来历诡异。汪少鹏、刘钢一个武汉的大律师,一个事宜昌的着名律师,张树梅一个山区的农村妇女,怎么知道他们的?很显然是巴东官方指派或推荐的。巴东官方刚刚宣布张树梅与夏霖和夏楠律师解除聘请合同,第二天就宣布聘请汪、刘律师。都不是张树梅亲自宣布,而是由巴东官方宣布,这不是明摆着是官方包办的吗?张树梅岁电话告诉夏律师,要解除合同单又始终不见面,不取回书面合同。为是么不敢和律师面谈?按规定,旧的律师聘请合同未解除之前(取走书面合同),是不能聘请新的律师的。汪、刘律师是著名律师,为 什么竟违规担任邓玉娇的新律师,难道他们连这点常识都不懂吗?
二、幕后策划。巴东官方几次通报案情,多次改动关键的案发情节,把“特殊服务”改为“异性洗浴”,把“按到”“推倒”改为“推坐”,把所要性服务说成“争吵”。玩这些把戏,巴东官方没有这个能耐,显然幕后有高人指点。这些高人深谙刑事案件,人们不能不设想,幕后高人很可能就是这二位律师。他们早就在暗中介入邓玉娇案件了,现在已到关键时刻,公然直接跳了出来。
三、辩护失当。汪、刘律师将来的辩护可能沿着巴东官方设定的“故意杀人”的路子,仅仅局限于邓玉娇是无罪、轻罪或轻判的辩护,不涉及其他。这样,即使将来邓玉娇无罪释放,案件也不公正。因为放过了强奸妇女的官员——黄德智和那个可能已经被顶包的“客人”,也放过梦幻城的后台老板。
四、老虎新案。从目前巴东官方的动向看,新的“周老虎”糊涂案又将上演。汪、刘律师就跟周猎户的律师如出一撤。尽管他们声明说已要求讲邓玉娇由拘押改为“监视居住”,这事律师和巴东官方合伙演的把戏,使得是障眼法。“监视居住”对案件的发展并无实质性意义,除了让人觉得律师负责,巴东官方有点人性化外,别无他义。要拘捕你,你一个小女子能跑到哪里去?邓玉娇还能像那些大贪官一样逃到国外去吗?这正是导演“老虎新案”的前奏。


 楼主| 发表于 2009-6-22 12:28 | 显示全部楼层
[转帖]邓玉娇案:“真相”无碍光环  

     邓玉娇案,每个读者心中都有各自的一个“真相”,这个“真相”就是邓贵大三人等对其欲行不轨,邓玉娇奋起反抗,于对峙当时刺死邓贵大——邓玉娇的行为属于正当防卫,邓玉娇无罪。

 

  邓玉娇为什么无罪?是因为拿邓贵大与之相比较,邓贵大是在作孽而邓玉娇铲除了妖孽。于是,邓贵大写照了一个下作干部群体,而这个群体往往不经意之间就把快活建筑在下层人民的痛苦之上。所以,邓玉娇实施防卫之后,一些做派取得了令读者似曾相识、感同身受的效果,而整件事件由此被蒙上了一层光环。人们觉得只有从文学作品当中才可以出现的形象,居然就在你我现实身边,不由得为之一振。

 

  被蒙上了光环的“邓玉娇”,成为了人们心目当中的烈女、英雄,这个形象无疑是高大全的。而与之形成强烈反差的是,这个高大形象如今面临的却是量刑定罪。这一点,从封建文化渊源和民间愿望角度上来讲,无论如何都与烈女的宿命极不相称。所以,网民们排斥一切或可能对邓玉娇产生不利的讯息,人们的思维从推崇这次意外事件而逐步走向了极端——一个完全纯粹的邓玉娇,天外来客。

 

  又经传闻搞的十二分诡异之后,邓玉娇案陷入了一个思维惯性,那就是网民对巴东警方产生了种种质疑。网民揣测真相无非会于明朗处一步步而趋向晦暗。这当中,曾经有两个律师极富夸张地忽悠过一番,他们踩在邓玉娇案肩膀上招展,迎合过网民的胃口。在真正的辩护尚未开始之前,邓玉娇案再一次被卷入了媒体报道旋涡。新闻先法庭一步,做了正义的审判。

 

  其实,道德的审判,已经对邓贵大和他的同伙做了无数次的审判,这个审判不需要真相,什么样的真相都是多余。

 

  邓玉娇需要真相。花季少女身后还有一段长长的路要走。光环属于时代,属于大众,属于她的只是精神的一部分。烈女与命运之间做抉择,平凡人理应命运优先。

 

  而读者往往在“真相”与光环之间首当其冲地替她选择了光环,这个光环似乎具备万能的力量,案发当时的真实情况,事件原貌少人问津。有了一个心中的真相,网民对其余的“真相”下意识拒绝。

 

  “真相”无碍光环。她邓玉娇是烈女也罢,是美女也罢,越接近真相,越能体现出这个公众人物的鲜活一面,也就对这个陷入困境的姑娘越有利。越是忽悠,越不成方圆,越对于这个姑娘构成直接或者间接的伤害。她,无非就是一个普普通通的姑娘,为了生计,走到那个没有尊严的地方,打一份工,又没有杀人的嗜好,逼迫无奈之下,动了真格,吃了人命官司。是邓贵大之流的为非作歹者强加了她一顶烈女的高帽子,脱下了这个高帽子之后,她不过是普通人家的闺女。他比别人幸运的是,无意之间成了精神层面上所讲的强者,她比别人不幸的是在现实层面如今她沦为了弱者。她现在就处在这么尴尬的一个境地,她替整个弱势群体出了口恶气,自己却成了孤苦伶仃的一个个人,或许只有网民们的同情和声援才是这个姑娘直面现实的依靠和支撑。

 

  期待“真相”,而不失落于真相的每一个细节,在真相中挖掘况味,才是网民对这个姑娘的真诚关护。至于英雄、烈女无非是时代的嫁妆,穷做穷的打算,富讲富的排场,贴在某个人身上,不过是一个标签。



发表于 2009-6-22 12:29 | 显示全部楼层

关于邓玉娇案,我觉得法理和情理都能过,能达到此结果,正义网民功不可抹。。。。。。。。。

 

                   也请正义之士关注一下他吧 :                                                  

 

                                                        [原创]为了正义多管了点闲事 却惹来杀身之祸[麻辣社区]
                                                         http://bbs.mala.cn/viewthread.php?tid=1312311&star=3

 楼主| 发表于 2009-6-22 12:28 | 显示全部楼层
[转帖]女大学生受邓*玉*娇事件启发创作行为艺术  

女大学生受邓*玉*娇事件启发创作行为艺术
文章提交者:m3007 加帖在 猫眼看人
   http://club.cat898.com/newbbs/dispbbs.asp?boardid=1&id=2830422



  女大学生受邓*玉*娇事件启发创作行为艺术(组图)

  作者:北京益仁平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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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月24日中午11点钟,在北京西客站附近的天莲大厦门前,几名年轻人展示了一场行为艺术。一名女青年被白布层层缠裹,极力挣扎却无法挣脱。女青年身边摆放着几个大字:“谁都可能成为邓玉娇”。

  据展示该行为艺术的年轻人称,这一行为艺术是受了邓玉娇事件的启发。反映了女性受到重重束缚,自我保护能力薄弱,亟待加强社会尊重与法律保护。

  该行为的参与者之一武嵘嵘毕业于中华女子学院,毕业后一直在社会公益机构从事法律援助工作。邓玉娇事件发生后,引起了武嵘嵘的高度关切。“除了复杂的法律问题之外,邓玉娇事件还揭示出了女性权益和尊严是亟待加强的”。

  巧的是,武嵘嵘的一位好朋友兰钰姣对于这一事件也非常关心。特别是,兰钰姣的名字与“邓玉娇”十分相像。“邓玉娇的遭遇,不是她一个人的遭遇,我们每一个人都有可能遭遇侵害和侮辱”,兰钰姣这样认为。

  于是,武嵘嵘、兰钰姣和朋友们设计了这样一个行为艺术,而兰钰姣自告奋勇扮演了被白布层层包裹的角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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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联系人:

  武嵘嵘(公益机构北京爱知行研究所员工):13811689953

  兰钰姣(中华女子学院法律系学生):13141308561

 楼主| 发表于 2009-6-22 12:29 | 显示全部楼层
修脚刀风采:汪少鹏、刘钢两律师已构成“重婚罪”  

《邓玉娇之母突换代理律师》报告:

  
      巴东县官方在恩施新闻网上低调通报了邓玉娇母亲更换代理律师的消息。对此事,夏霖律师表示还完全不知情。
  

      据巴东县新闻发言人欧阳开平证实,邓玉娇母亲张树梅已聘湖北立丰律师事务所(武汉)汪少鹏律师和湖北诚业律师事务所(宜昌)刘钢律师共同担任“邓玉娇案”在侦查阶段的代理律师。

  
      通报上写道,“5月24日张树梅与两位律师签订了委托书。昨日,汪少鹏、刘钢两位律师向巴东县公安局递交了委托手续,并前往巴东县看守所会见了邓玉娇,邓玉娇也与两位律师签订了委托书。律师表示将依法为邓玉娇提供法律帮助。”

  
      据了解,截至记者发稿前,邓玉娇母亲与夏霖律师已失去联系达3日之久,更未曾见面正式解除委托关系。


      《代理律师爆邓玉娇曾被扯下内裤,要求刑拘黄德智》的新闻链接《邓母突换代理律师》只是少了《邓玉娇之母突换代理律师》中的第三段。“邓玉娇之母突换代理律师”的消息也体现在《夏霖律师的博客》、《刘晓原律师博客》、《汪少鹏律师、刘钢律师博客》,故没有理由怀疑以上报道的真实性,这就意味着,邓玉娇母亲张树梅“包办并改嫁在婚”女儿邓玉娇,汪少鹏、刘钢两律师明知邓玉娇“在婚”而与之“结婚”,构成了“重婚”罪。事实和理由如下:


一、邓玉娇母亲张树梅与夏霖、夏楠两律师签定的邓玉娇涉嫌故意杀人案刑事诉讼委托代理合同如同婚约,经过邓玉娇签字后,法律效力就如同结婚证书。在“结婚证”没有换成“离婚证”之前,双方的委托代理关系如同在婚的夫妻关系。


二、邓玉娇母亲张树梅若要解除夏霖、夏楠两律师的委托代理关系,应向夏霖、夏楠两律师当面说清原委,收回她交给律师的文件等,如收回她早前交给律师的《邓玉娇刑事拘留通知书》。


三、邓玉娇母亲张树梅只有在正式解除了夏霖、夏楠两律师的委托代理关系后,才能与其他律师签定委托代理合同。


四、汪少鹏是湖北立丰律师事务所高级律师、合伙人、主任,首届湖北省十佳律师,第五、六届中华全国律师协会理事,全国律协刑事(辩护)委员会委员,湖北省律师协会理事、刑事辩护委员会主任,湖北省委省政府律师顾问团成员,湖北省政协律师顾问组成员,湖北省委政法委执法巡视员,华中科技大学法学院兼职法律硕士生导师,湖北省行为法学会副会长。刘钢是湖北诚业律师事务所主任,中华全国律师协会理事,湖北省律师协会副会长,宜昌市律师协会副会长,宜昌市西陵区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湖北省人民政府为侨资企业服务法律顾问团成员,宜昌市人民政府律师顾问团成员,宜昌市西陵区人民政府法律顾问团成员,宜昌市仲裁委员会专家咨询委员会委员,宜昌市仲裁委员会仲裁员。即是说,汪少鹏、刘钢两律师应当知道上列的三点常识,也应当知道邓玉娇母女与夏霖、夏楠两律师的委托代理关系早已存在,也应该知道邓玉娇刑事拘留通知书在夏霖、夏楠两律师手中。因为邓玉娇抗辱杀人案早已成了举国皆知的名案,时刻揪着十三亿人心的举国名案。即使汪少鹏、刘钢两位律师活在世外桃源,对邓玉娇案一无所闻,也应在与邓玉娇母亲签定委托代理合同之前,向邓玉娇母亲了解案情,并根据邓玉娇案发于半个月前的情况,问清楚邓玉娇母女是否在此前与其他律师签定过委托代理关系,解除与其他律师委托代理合同的原因,查清与其他律师解除委托代理关系的手续是否齐全。即使不问邓玉娇母亲是否与其他律师签定委托代理合同,即使不问邓玉娇母亲解除与其他律师的委托代理关系的手续是否齐全,就是在与邓玉娇母亲签定委托代理合同之前,也应发现邓玉娇母亲缺少本案委托代理合同关系中最重要的合同附件——《邓玉娇刑事拘留通知书》,因为若无这份合同附件,代理律师就没有进看守所会见邓玉娇的依据——你凭什么会见邓玉娇?不能进看守所,代理律师就没法让邓玉娇在委托代理合同上签字;没有邓玉娇的签字,邓玉娇母亲与律师签定的委托代理合同就是一张废纸(也许巴东警方另开了一张《邓玉娇刑事拘留通知书》给张树梅,但我想警方的胆子还未这么大)。


五、律师不可能不关心政治法律时事,汪少鹏、刘钢两位律师的学术职务、学会职务、顾问对象和政治荣誉地位更告诉,他俩没理由不关心政治法律时事,因而,他俩还应当知道邓玉娇母亲张树梅所谓的解除与夏霖、夏楠两律师的委托代理关系,完全是巴东警方控制包办的结果,是张树梅被控制而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的结果,因为,广州日报特派巴东记者杜安娜采写的《巴东警方称刺死官员案邓玉娇未被强奸》报告:在巴东县政府官方网站发布通报称“邓玉娇母亲张树梅声明与受委托律师解除委托关系”发出10小时后,记者电话采访邓玉娇母亲张树梅时,张树梅还非常吃惊地反问记者:“这些是谁说的,没有的事”,但到了下午4时左右,记者再次核实该消息的准确性时,张树梅突然改了口,她告诉记者,确与律师解除了委托关系。她说:“律师没有‘依法办案’,他们没有替我们说话,并且泄露了我女儿的隐私。”张树梅说完就挂断了电话。截至记者发稿前,张树梅的手机一直处于关机状态。夏霖说,昨日上午10时40分左右,张树梅来电表示,政府新闻通稿中关于她的声明不实,她并未决定与律师解除委托关系,要求与律师见面。等至下午4时许,张树梅忽然致电要求解除委托关系,再也不肯与律师面谈。


      即是说,有理由认定汪少鹏、刘钢两位律师完全知道:是巴东县警方或政府在未得到张树梅权的情况下,擅自代表张树梅解除夏霖、夏楠两律师的委托代理关系后,再胁迫张树梅致电夏霖要求解除委托关系的,张树梅是被警方限制了民事行为能力而成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人,丧失了与律师签定委托代理能力的人,律师不应与这样的人签定委托代理合同。


六,张树梅是山区农妇,很可能没到过宜昌市和省城武汉市,很可能未闻汪少鹏、刘钢两位律师大名,更不知他俩所在的律师事务所在哪,要更换律师也没理由分别在武汉和宜昌两市各找一个。即是说,张树梅不是在当地警方或/和政府人员“陪同”下找到汪少鹏、刘钢两位律师签定委托代理合同,就是汪少鹏、刘钢两位律师奉命跑到巴东县,在当地警方或/和政府人员“督导”下,与被限制了民事行为能力的张树梅签定委托代理合同的。


      然而,汪少鹏、刘钢两位律师居然在没有获得《邓玉娇刑事拘留通知书》的情况下于5月24日与被限制了民事行为能力的张树梅签订了委托书,居然于5月25日向巴东县公安局递交了委托手续,巴东县公安局也居然接受如此残疾的委托手续,巴东县看守所也居然让没有会见邓玉娇依据的汪少鹏、刘钢两律师进入看守所会见邓玉娇,并居然让邓玉娇在委托书上签了字。


可见:


一、张树梅是被巴东县政府绑架的人质,是巴东县政府有关领导利用政府对张树梅的管辖权先斩后奏地代表张树梅宣布解除与夏霖、夏楠的委托代理关系的,是巴东县政府有关领导利用政府对张树梅的管辖权而绑架着张树梅宣布解除与夏霖、夏楠的委托代理关系的,又是巴东县政府或警方绑架着张树梅与汪少鹏、刘钢两位律师签定委托代理合同的。虽然《刑法》只有以勒索财物为目的绑架罪,而无政治绑架罪,而政治绑架的后果是危害国家安全,应以危害国家安全罪追究刑事责任。


二、汪少鹏、刘钢两位律师是无耻的第三者,构成了律师竞争业务领域的“重
婚罪”。


三、巴东县公安局目无国法,构成了严重的枉法渎职罪。


四、巴东县看守所目无国法,构成了严重枉法渎职罪。


      《律师法》第二十六条规定:律师事务所和律师不得以诋毁其他律师事务所、律师或者支付介绍费等不正当手段承揽业务。汪少鹏、刘钢两位律师是以无耻的第三者的不正当手段承揽邓玉娇案代理业务的,是明知他人“在婚”而故意与人“重婚”的不正当手段承揽邓玉娇案代理业务的。因此,应依《律师法》


      第四十七条规定追究他俩及其律师事务所的行政责任:由设区的市级或者直辖市的区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给予警告,可以处五千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给予停止执业三个月以下的处罚。因邓玉娇案是举国关注的政治大案,因此,汪少鹏、刘钢两位律师以第三者和“重婚”的不正当手段承揽代理业务的情节,应属严重型,给予停止执业三个月以下的处罚。


    《律师法》第四十条规定:律师向法官、检察官、仲裁员以及其他有关工作人员行贿,介绍贿赂或者指使、诱导当事人行贿,或者以其他不正当方式影响法官、检察官、仲裁员以及其他有关工作人员依法办理案件的,应依《律师法》


      第四十九条的规定追究其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汪少鹏、刘钢两位律师是在明知张树梅是被限制了民事行为能力的情况下与张树梅签定委托代理合同的,是明知没有《邓玉娇刑事拘留通知书》而无法签定邓玉娇案委托代理合同的情况下违背律师常识签定邓玉娇案委托代理合同的,是在明知没有《邓玉娇刑事拘留通知书》就见不了邓玉娇的情况下与腐败渎职官员相勾结的方式非法会见邓玉娇的,从而完成邓玉娇案刑事辩护代理权的。即是说,汪少鹏、刘钢两位律师是以其他不正当方式影响其他有关工作人员依法办理案件的,不正当方式就是与腐败渎职官员相勾结,后果是妨碍司法的公正性、公平性,应参照妨碍司法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妨碍司法罪尚无适合汪少鹏、刘钢两位律师罪行的法条),或以巴东县政府和警方有关领导的共犯追究他俩的危害国家安全罪。


因此:


一、强烈呼吁武汉市司法局、宜昌市司法局立即宣布汪少鹏、刘钢两位律师与
邓玉娇母女的委托代理合同无效,立即对湖北立丰律师事务所和湖北诚业律师
事务所依法追究行政责任并移送司法机关追究汪少鹏、刘钢两位律师的刑事责
任。


二、强烈呼吁恩施州检察院立即追究巴东县政府和警方有关领导、汪少鹏、刘
钢两位律师的刑事责任。


三、强烈呼吁巴东县检察院立即追究巴东县公安局、巴东县看守所领导和相关
责任人的枉法渎职罪。


 楼主| 发表于 2009-6-22 12:29 | 显示全部楼层
石心:邓玉娇案到底是个什么案???  

     邓玉娇案发生之后,巴东警方认为是故意杀人案,并以此立案调查。对此不少网民和律师认为牵强,存在质疑。是故意杀人还是正当防卫?是强奸还是防卫过当?这些我们还真不好凭空武断。

      不过我想,如果邓贵大没有死亡,那么这个案件会怎样?会是一个什么案件呢?当然,我的假设已经不成立了,邓贵大毕竟死亡了。虽然假设不成立,但是我们还是要假设一下,如果邓贵大没有死亡,而是受伤,这个案件会不会是强奸案?还是故意伤人呢?邓玉娇的行为会不会是正当防卫?

      面对三个男人的侵犯,如果邓玉娇不是到了忍无可忍的地步,她会不会那么“过激”?邓玉娇恐怕当时是非常清楚彼此的实力差距的,她的反抗必定也是歇斯底里的,也是失去控制的,也就是说在很大程度上,她是不存在主观故意的,更接近于过失而不是故意。

      我们还要想一想,在这案件中,恐怕邓玉娇不是主动的发起者,主要的责任不应该由她来承担。邓贵大要不要负责任?该负什么责任?黄德智该负什么责任?还有那个不知名的人该负什么责任?这些问题都要搞得一清二楚才行。不能说一方损失大,丢命了,就成了“受害者”?在这个案件中,谁是受害者?邓玉娇恐怕应该是主要的受害者!这也是社会舆论倾向性的一个关键!

      我们注意到警方似乎只对邓玉娇采取了措施,对于黄德智和另外一个人,对于那家娱乐场所,并没有进行必要的说明和采取相应的措施。警方说邓玉娇神经不太正常,似乎要把案件归结为一种“理所当然”的状态,彼此都不需要深究,也就可以结案而万事大吉!

      的确,邓玉娇案是一个非常棘手的案件,要想处理的圆满而又让双方和社会都能接受,恐怕不实事求是不行。该被处理的人不处理不行,想蒙混过关恐怕也不行!邓玉娇案绝不是简单的故意杀人案所能包容的了的!

      邓玉娇案更是一桩良心案!

 楼主| 发表于 2009-6-22 12:30 | 显示全部楼层
[推荐]邓玉娇案CCTV央视网民意调查,请去表明态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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点击:

 

http://news.cctv.com/special/badong/shouye/index.shtml

 楼主| 发表于 2009-6-22 12:08 | 显示全部楼层
]【邓玉娇】案:黄德智的刀伤推开了迷雾(10图)  

]【邓玉娇】案:黄德智的刀伤推开了迷雾(10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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尊敬的网络法官先生/女士 民众陪审:

3个男人的动机,已经由邓贵大,在用钞票打邓玉娇头部是, 旗帜鲜明地说出来"怕我们买不起吗?"
下面我们找出他们"买"的条件和方法.

我们现在进入重要阶段,找出强奸嫌疑同案犯 黄德智 在命案中的位置,和作用。
这是理清,连接,同时解释前面的邓贵大为何挨4刀,而黄仅挨一刀的原因。

我们依靠的信息是:1。邓贵大挨了4刀,2。黄仅挨一刀,
我们依靠的推理是:因为嫌疑同案犯们特别位置,使他们的眼睛的视野范围被挡,所以没有躲开刺来的刀


我们的目的:从确定黄德智 在命案中的位置,发现他的作用,从而确定邓贵大的作用,达到最后确定他们的目的。

如果按人数和参与并受伤程度排行,邓玉娇,在第一排;邓贵大,在第二排,黄德贵,在第三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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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然,您可以说,

邓玉娇,在第一排;邓贵大,黄德贵 都在第二排。
但是,如果那样,为什么直到邓贵大倒下去,黄德贵才想起来“去阻拦”(公安局替黄自己通报的话)呢?
他可以在第一刀时就出手制止,因为邓玉娇拿刀的右手被邓贵大在黄的左边挡住了。至少,他可以轻松地从邓玉娇左边拖住邓玉娇的左手,更直接,抱住邓玉娇整个身体,时她无法挥动第2,第3,第4刀, 和最后刺黄自己的第5刀。

所以,前面的排列是合乎伤情结果的。


那么,第三排的黄德贵可能在哪里?邓玉娇的左边?还是右边? 后面不可能。因为那样邓玉娇看不见他,刚抓刀时,就会被黄德贵从后面立刻制止了。
下面的图,按逻辑和伤势,告诉您他应该在哪里。

近看黄德贵在远处第4排的可能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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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看黄德贵在近处第3排的可能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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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 黄德贵最可能就是在这里,符合所有的客观状况和逻辑推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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位置确定以后,黄德贵的可能作用立刻就清楚了。

让我们把模拟镜头由人物上方,移动到人物的水平方向, 如下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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他是最接近邓玉娇的下体,并有条件实施性侵犯的行为。
条件就是,邓贵大在控制住邓玉娇的手的位置!邓玉娇反抗暴力控制的主要对手是邓贵大!她可能已经没有余力去制止黄德智对自己下体所作的任何性侵犯!

因为这个条件存在, 所以他会利用这个机会, 可能对邓玉娇进行性侵害. 同时也受视野限制, 没察觉,也顾不上去帮邓贵大. 因为,他们对邓玉娇的动机已经由邓贵大宣布了.
这也同时合理地解释了,黄德贵为何没有帮助邓贵大躲避4刀,自己仅仅挨一刀。

把这个推断铁定为实际, 就一个办法: 那就是 勘查,分辨,验证出, 在地上的 混合血迹( 邓贵大案与黄的) 2个血型的血迹的距离是在一米以内? 那是合伙作奸的铁证! 按照黄德智说法, 他"上去"阻拦, 就是说, 没有走近倒下邓身旁, 被刺, 他的血应远离邓贵大的血. 如果很近, 甚至混一起, 合伙作奸!没有别的解释.

邓贵大倒下以后,邓玉娇可能被自己挣扎反抗的结果吓住了。她没有再乘势去多刺黄德智。所以,邓玉娇根本不是蓄意“杀人”, 但她可能是蓄意“伤人”,以达到保卫自己的目的!遗憾的只是她当时无法控制手的力度,下刀的位置, 而且也无法预先知道伤害程度. 毕竟袭击她的人也在运动, 而且, 当邓贵大随医护离开房间时, 还是活人.

推断:黄德智,不但可能是强奸嫌疑同案犯, 而且可能还是强奸嫌疑主犯!因为他在案发时刻的位置和作用,可能在帮助实现他的目的!(他可能永远也不会承认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条第三款规定,“对正在进行行凶、自卫、抢劫、强奸、绑架

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

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


如果我们一致认定, 一个犯罪活动不是由最后那个动作才称为"正在进行", 而是由一系列小动作组成, 那么, 让我

们看看3次通告上已报道的证据 是否已经足够澄清事实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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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通报里表明/推断出的事实就是:  当嫌疑人邓贵大已经完成了上面图里6个强奸系列行为中的 前面2个动作的时候,

也就是1."嫌我们没有钱吗?" 2. 一次截堵,两次推X(倒/坐), 嫌疑人邓玉娇可能开始自卫反抗了! 因为

,第3个动作(压倒,制服)可能立刻到来.
邓玉娇 反抗行为和时机符合《中国刑法〉对反抗者的庄严授权!


 楼主| 发表于 2009-6-22 12:10 | 显示全部楼层
正是巴山夜雨时  

夏霖夏楠:屠夫永远和你们站在一起!(2009-05-27 06:13:37)

 

      为了不给你们增加不必要的困扰,为了让司法回归司法,为了不给那些脑瘫们找借口戴我帽子,兄弟屠夫胆小怕事,当乌龟缩回后方,可我的心是和你们连在一起了。

 

      你们已经做到了,而且做得很好,那就是把真相告诉了大家,告诉了大家当地警方是怎么制造不和谐。你们原本可以退回来,可你们却像孙东东叫兽说的那种偏执狂病人一样,为了追求公义,为了邓玉娇早日释放,你们不要脸的赖在那里,顶住了流言蜚语,顶住了巨大的压力,你们不畏艰险,不畏恶势力,坚守在那巴山那片土地上,昨天给你打电话不接,屠夫很担心。

 

      屠夫那天被宾馆两个工作人员感动,一个知道屠夫来巴山的目的,流着热泪说谢谢我,他告诉我说他们那里百姓太苦了,外面没人知道,没人帮忙,中央都不知道。屠夫无语,最后另一个工作人员讲述了她哥哥的前段的冤情,讲述了那些听完心里沉重的案情。屠夫不知道该说什么,昨天他们偷偷打电话给我说,叫我告诉你注意,身边有便衣狗仔队在暗恋你,注意你,跟踪你。你们现在正在扒开乌云,让全国屁民看见了黑幕,我们已经看的一清二楚了,我们知道谁是好人谁是坏人了。

 

       谢谢你们,屠夫永远和你们站在一起!你们永远代表正义,代表社会的良知!保重!



 楼主| 发表于 2009-6-22 12:08 | 显示全部楼层
中国妇女报 :拨开邓玉娇案件的法律迷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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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月18日,邓玉娇坐在医院的病床上,此时她已经知道了,巴东县公安局以故意杀人罪对她刑事拘留

对于湖北巴东县邓玉娇案件,笔者一直关注其发展。根据巴东警方自12日起多次公开发布的通报、巴东县人民政府新闻发言人5月21日与媒体见面中所述案件情况以及媒体报道的内容,笔者认为目前的办案过程中存在以下问题需要澄清:

邓玉娇是否仍在进行司法精神疾病鉴定

这是事关邓玉娇是否承担刑事责任的重要问题。巴东县公安机关在第一次通报时就向公众说明在邓玉娇随身携带的包内有治疗抑郁症的药物,这说明邓玉娇可能存在精神类疾病,其刑事责任能力需要经过鉴定才能确定。巴东县公安机关5月12日将她送到恩施州优抚医院接受观察,并等待精神病司法鉴定结果,应当说这些处理都是合乎刑事诉讼程序规定的。但19日下午,巴东县公安局将邓玉娇带离医院,将其羁押在县公安局看守所内,笔者不知道这是鉴定的需要还是鉴定已经结束,亦或不需要鉴定了呢?关于这个问题,无论是警方还是政府发言人,似乎都没有说清楚。

笔者在这里不妨结合有关法律规定,简要介绍一下司法精神病鉴定的过程:首先,《刑事诉讼法》第120条第二款规定,对精神病的医学鉴定,由省级人民政府指定的医院进行。

根据《关于精神疾病司法鉴定暂行规定》第17条的规定,先要由委托鉴定机构(一般是公、检、法部门)出具《委托鉴定书》,说明鉴定的要求和目的,并应当提供下列材料:(一)被鉴定人及其家庭情况;(二)案件的有关材料;(三)工作单位提供的有关材料;(四)知情人对被鉴定人精神状态的有关证言;(五)医疗记录和其他有关检查结果。

这些材料尽量要求完全。有关医院的医疗、住院门诊记录等资料是必不可少的。司法精神病鉴定是集体进行的,一般采用3至5人的小组方式进行。鉴定人事先查阅材料,集体对被鉴定人进行精神状态检查,然后集体讨论做出疾病诊断,并出具鉴定结论。鉴定小组按照法律规定把签署了每个人姓名并加盖了鉴定机构公章的鉴定书交与委托鉴定机构,由公安司法机关依法对鉴定结论进行审查。

《司法鉴定程序规则》第26条规定,司法鉴定机构应当在与委托人签订司法鉴定协议书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完成委托事项的鉴定。鉴定事项涉及复杂、疑难、特殊的技术问题或者检验过程需要较长时间的,经本机构负责人批准,完成鉴定的时间可以延长,延长时间一般不得超过30个工作日。

《刑事诉讼法》第122条规定,对犯罪嫌疑人作精神病鉴定的期间不计入办案期限。从法律规定上看,司法精神病鉴定要经历一个较为复杂的程序,是需要较长时间的。

邓玉娇的行为是否构成正当防卫

如果邓贵大等人只是酒后纠缠、无理取闹,邓玉娇手刃他人致死,在其精神正常的情况下,属于防卫过当,需要承担刑事责任,因为邓贵大等人行为再可恶,但错不致死,邓玉娇可能触犯的罪名有故意杀人、故意伤害。

但最新的报道(5月22日《广州日报》)说邓玉娇是在遭到性侵犯的情况下持刀反抗的,如果事实真是这样,情况就发生了根本改变。

我国《刑法》第20条第三款规定,“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

这是1997年《刑法》修改时在正当防卫规定中新增加的一款,目的就是让公民在面对正在进行的严重暴力犯罪时免除防卫过当的后顾之忧,全力反抗,保全自己,学界称其为“无限防卫权”。

如果邓玉娇遭到了正在进行的性侵犯,例如邓贵大等人将邓玉娇“按倒”(巴东县警方第一次发布公告中的用语)在沙发上,开始撕扯其衣服,触摸其身体,那么可以视为邓贵大等人的强奸行为已经开始着手进行,此时邓玉娇的反抗即适用无限防卫权,造成邓贵大及他人伤亡均不负刑事责任。

证据的收集以及案件的定性

《刑事诉讼法》第43条规定:“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必须依照法定程序,收集能够证实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罪或者无罪、犯罪情节轻重的各种证据,严禁刑讯逼供和以威胁、引诱、欺骗以及其他非法的方法收集证据。必须保证一切与案件有关或者了解案情的公民,有客观地充分地提供证据的条件,除特殊情况外,并且可以吸收他们协助调查。”

从巴东警方目前的办案过程看,似乎对于收集证明犯罪嫌疑人无罪的证据重视不够。

性犯罪发生后,女性的衣物上存留的体液、痕迹、毛发往往成为证明犯罪的最有力证据,而邓玉娇的衣物在案发后很长时间直仍放在自己家中,警方并没有及时提取鉴定,这在处理性犯罪案件中是一个重大的疏漏。其他在场证人的证言也非常重要,对判明案件性质有很大帮助。

全面收集证据对于案件定性有至关重要的意义:如果在邓玉娇的衣物上提取到可以证明邓贵大犯罪的相关证据,邓玉娇就不是犯罪嫌疑人,而是一起性犯罪的受害者,公安机关应当尽快释放她,恢复她的人身自由。邓玉娇如果因犯罪有物质损失发生,可以提起民事诉讼,向邓贵大的遗产继承人以及其他同伙要求赔偿;如果鉴定结论证明邓玉娇有精神疾病,公安机关也应当撤销案件,督促其家人尽快将其送往专业的精神病医疗机构进行治疗;如果没有在邓玉娇衣物上提取到有证明作用的痕迹,鉴定结果也显示其精神正常,那么要依照法定程序追究她防卫过当的刑事责任。

需要特别指出的是,鉴于邓玉娇案发后主动打110报警投案,且邓贵大本人对其死亡结果有不可推卸的责任,因此,法院在对邓玉娇量刑时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张荣丽)(作者系中华女子学院法学院副教授)

 楼主| 发表于 2009-6-22 12:07 | 显示全部楼层
邓玉娇案的盲点:公众如何获知真相?  

 

      议论纷纷的“女服务员刺死官员”案,因公安机关到目前为止的三次新闻通告引发沸腾民意。是“巴东烈女”还是“杀人嫌犯”?是正当防卫还是防卫过当、过失致人死亡甚至故意杀人(巴东警方是以涉嫌故意杀人立案)?人们关注着可能将影响弱女子邓玉娇今后整个人生的案件过程。

 

  迄今为止,细心的人士早已发现,此案最大的争议点莫过于公安机关三次通告中的“细微性”变化,即在第三次通告中,将前面的要求“特殊服务”改为要求“异性洗浴服务”;将“两次按倒在休息室的沙发上”改为“推坐在沙发上”;此外还增加了“争吵中,休息室内另外两名服务员上前劝解”这一情节。这样一来,整个案件形成了诸多盲点,其定性也可能将发生戏剧性的扭转,正当防卫中最具威慑力的“无过当防卫”或许将完全落空。

 

  人们关注真相、追问真相,尤其是当弱势一方遭遇强大威胁时,正义的情感不禁一触即发。问题在于,公众该如何获知真相呢?公安机关前后三次通报中“微言大义”式的转变,给人们的头脑逐渐笼罩上浓浓的迷雾。甚至将原本清晰的事实也越涂越暗了。在这样的情形下,再争论什么正当防卫还是故意杀人已没有多大的意义———事实不清、证据不明,岂容有争论的余地?公安的表现也让人们难以再相信,事实会在他们“锲而不舍”的调查下彰显,正义会在其“步步推进”的努力中实现。

 

  在刑事案件中,公安是作为国家追诉权的行使主体出现的,其展开侦查的目的是为了获得证据、发现犯罪,而不能认为是完全中立的第三方———在制度设计上就不是,而是有着自己的价值取向的。在现行的制度架构里,这一中立方乃是法院。问题在于,法院的中立裁判所依据的侦查当中所获得的材料与证据,除特定情形外,法院自己并不能主动去获取证据、调查事实。这样一来,在审判机关、追诉机关之外,如果没有第三种力量的进入,那么整个架构可能将完全失衡。道理其实很简单———兼听则明,偏听则暗,如果没有第三种力量制衡追诉方,而法院又不能自己去发现事实,那么它除了认定追诉方所述的事实之外,还能做什么呢?可见,缺少了第三种力量的进入,后果将是可怕的。

 

  制度架构下的第三种力量是律师。律师作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辩护人,通过自己积极地调查取证,出具辩护意见,维护当事人的一切合法权益,同时也让事实得以还原。只是,在2007年《律师法》修改之前,侦查阶段律师并不具备辩护人资格。换句话说,律师不能介入侦查阶段,所能做的无非是申请取保候审等末节性事项而已。案件移交到了检察院之后,律师才可以获得全部的案卷材料,也才能开始进行调查取证。然而谁都知道,事情到了这一步,还有证据可供搜集吗?在最为关键的侦查阶段,律师已经“错过”了。这一规定在2007年的《律师法》中得到了大胆的修改,《律师法》第33条规定:“犯罪嫌疑人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受委托的律师凭律师执业证书、律师事务所证明和委托书或者法律援助公函,有权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并了解有关案件情况。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被监听。”从此,律师介入侦查阶段开展调查取证,有了实质上的法律根据。

 

  回到邓玉娇案中,公安机关的恣意已经有所体现(如称其可能患抑郁症而采取了所谓的“约束性保护”措施),一次次的“变脸”更让人们没有理由相信真相会在他们手头大白。相反,第三种调查力量———律师的介入,展开证据上的竞争与碰撞,各种信息得以发掘,才有可能最终驱除阴霾、还原事实。同时也让这一过程中嫌疑人的权利得以维护,而不致沦为任意宰割的羔羊。

 

  法院需要听取辩论才能作出判决,民众也需要聆听多种声音才能获知真相。如果只能听凭一方高高在上地“发号施令”,那么,真相可能将被掩埋,正义可能将随着那一锤定音如云消散。以往所有反对律师介入侦查的理由,在这里再一次地被证明其蛮横与苍白。《律师法》的突破意义实在重大。

 

  我们希望这样的力量成为现实,希望通过其积极调查、搜集证据与法律辩论的努力,让上述的盲点被一一扫除,让事实得以呈现,也让正义在阳光下得以昭显!

 

  □刘夕惕(中国政法大学研究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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