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时占道停车被盗谁之过?(讨论贴) 2014年6月10日,成都市民舒先生开着朋友何先生的车,在武侯区金阳路占道停放,向现场工作人员交了6元钱停车费后,晚上发现车辆被盗了,在与停车公司协商不下赔偿事宜的情况下,车主何先生将停车公司起诉到法院,请求法院判决对方赔偿车辆本身的价值和车辆被盗的其他损失,并承担案件受理费。
2015年9月10日,成都市武侯区法院经过审理,判决停车公司退还何先生停车费4元钱,驳回其他诉讼请求,何先生不服,向成都市中院提出了上诉。 车主与停车方之间,到底形成的是保管关系,还是车位租赁、场地使用关系?在全国范围内,类似的案件绝非孤案,且一直相持不下,争议不断。笔者从一个法律工作者的角度以为,这要从双方的约定、停车环境等方面综合考量,不能一概而论。
但就本案而言,当属车位租赁,或者说公共场地有偿使用无疑。因为,临时占道停车场,是属于场地有偿使用并具有公益性质的停车场,有别于专营停车场,双方之间没有履行发放停车卡、交押车辆行驶证、车辆钥匙等行为,车辆也未处于停车工作人员的控制之下,更无保管车辆的实际行为,也就是说,收费员只看管场地,并不保管车辆,其收取的费用属于行政事业性费用,而不是停车费。 其次,车主能够提交给法院的仅是一张发票,从法律层面上说,这只是支付凭证而非权利证书,它除了能证明车主曾经缴费并停放过车辆这一客观事实外,并不能表明车主与停车场之间因停放车辆所形成的法律关系的性质。 这就是大家法律认识不清造成的误解,如果停车管理方给了你停车卡或者是你给了他车钥匙,再或者这是个有物理隔绝的停车场(有别于临时占道),那停车管理方就承担有保管责任和义务。在此种情况下车被盗,管理方就应承担相应责任。 记得2013年8月,淮南报业新闻网新闻《停车费不等于“车辆保管费”》报道了一起类似事件: 一小区业主停放车辆被划,物管不承担保管责任的消息。当时,记者就此事采访到了淮南市物业管理协会,工作人员告诉记者,小区停车位费用的确是“场地租用费”,而不是“车辆看管费”,物业方面在其中承担的重要责任就是巡视,如果车辆受损,车主报警的情况下,物业在第一时间提供监控,配合破案。而业主们所说的看管车辆不受损,物业是不可能负责的,“除非物业在工作上有失误,比如监控坏了,不能及时看到所拍摄视频,影响公安机关第一时间破案,这样的话物业应该对此承担相应的责任。”工作人员另外表示,一般解决私家车在小区里受损的情况有两种方法,要么报警,要么找保险公司理赔。如果业主希望物业能够24小时对私家车进行看管,应当和物业进行单独协商,签订保管合同,所需费用和所付责任另行商定。 上述新闻网址:http://www.hnbynews.com/content.asp?id=53526 由于我国目前除极少部分经主管部门批准依法登记成立的专业停车场具备汽车寄存保管的经营条件外,大多数停车场不具备这种经营条件和经营资格,更别说临时占道停车场。其实,车主可以通过买保险或安装防盗装置等手段来保证车辆安全,而实际上多数停车场所收取的不过是几元钱至几十元停车费,如果因此让其赔偿数万至几十万元的丢车损失,显然有失公平。因此,车主与停车场之间因停放车辆所形成的法律关系认定为车位租赁关系。 1993年,建设部、财政部和国家物价局联合发布的《城市道路占用挖掘收费管理办法》明确规定:“因特殊需要必须临时占用道路兴建各种建筑物、构筑物、基建施工、堆物堆料、停放车辆、搭建棚亭、摆设摊点、设置广告标志或其他临时占道的单位和个人,必须交纳占道费。” 随着城市化进程的加快,在公共停车场所稀缺的背景下,加剧了道路的拥堵和停车难,收费制度应运而生,并被寄予了资源配置和市场调节功能。 临时占道收费符合行政性收费的效率性原则。由于道路、公共设施等社会资源的稀缺性,实行行政性收费能够提高道路、公共设施等的使用效率,缓解公共资源使用的拥挤,提高行政管理的效率和相对人行为的效率。临时占道如果不收费,人们更不愿意把车停到收费的停车场,城市会出现车辆在街道上乱停乱放,而停车场的停车位经常放空现象。(王小刀) 欢迎交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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