就本案而言,当属车位租赁,或者说公共场地有偿使用无疑。因为,临时占道停车场,是属于场地有偿使用并具有公益性质的停车场,有别于专营停车场,双方之间没有履行发放停车卡、交押车辆行驶证、车辆钥匙等行为,车辆也未处于停车工作人员的控制之下,更无保管车辆的实际行为,也就是说,收费员只看管场地,并不保管车辆,其收取的费用属于行政事业性费用,而不是停车费。
由于我国目前除极少部分经主管部门批准依法登记成立的专业停车场具备汽车寄存保管的经营条件外,大多数停车场不具备这种经营条件和经营资格,更别说临时占道停车场。其实,车主可以通过买保险或安装防盗装置等手段来保证车辆安全,而实际上多数停车场所收取的不过是几元钱至几十元停车费,如果因此让其赔偿数万至几十万元的丢车损失,显然有失公平。
临时占道收费符合行政性收费的效率性原则。由于道路、公共设施等社会资源的稀缺性,实行行政性收费能够提高道路、公共设施等的使用效率,缓解公共资源使用的拥挤,提高行政管理的效率和相对人行为的效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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