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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xhzxdcdgy

歹徒斧头劈门 剪断电线 郫县政府不闻不问!(郫县人民政府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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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8-12 08:55 | 显示全部楼层
哎!什么时候才能查一下成都的这种涉黑行为啊,什么时候才能侦查破斧头砍门,剪断电线的事情 啊!!

发表于 2009-8-12 08:59 | 显示全部楼层
QUOTE:
以下是引用大虾在2009-8-11 22:40:00的发言:
又一个盖着公章撒谎的回复。没有人威胁,都是友好协商?那难道是居民自己砍烂防盗门、剪断电线?如此执政,迟早要倒台!

发表于 2009-8-12 21:58 | 显示全部楼层
[em57][em57][em57][em57][em57][em57][em57][em57][em57][em57][em57][em57][em57][em57][em57][em57][em57][em57][em57][em57][em57][em57][em57][em57][em57][em57][em57][em57][em57][em57][em57][em57][em57][em57][em57][em57][em57][em57][em57][em57][em57][em57][em57][em57][em57][em57][em57][em57][em57][em57][em57][em57][em57][em57][em57][em57][em57][em57][em57][em57][em57][em57][em57][em57]群众呼声郫县政府不闻不问

发表于 2009-8-13 00:13 | 显示全部楼层
           《宪法》和《物权法》都不能保护公民的合法私有财产,是法治社会的耻辱!

发表于 2009-8-12 17:20 | 显示全部楼层
[转帖]对《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的质疑  

[转帖]对《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的质疑
2007-11-15 9:17:05作者:景义哲 摘自: 编辑:王悦
全国人大常委会:

物权法已经生效,根据立法法第九十条的规定:“公民认为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同宪法或者法律相抵触的,可以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书面提出进行审查的建议,由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进行研究,必要时,送有关的专门委员会进行审查、提出意见”。据此,作为公民我提出建议。因为对物权法生效后城市房屋拆迁所依据的《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的合法性我深感质疑,我认为应将其废除。以下是我提议将它废除的理由。

委员长先生,各位委员:

我比任何人都更加热爱我们伟大的祖国,强大的中国共产党,威严的中央人民政府。但是对同一法规的认识往往因人而异。因此尽管我的观点与现行的《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的规定不尽相同,我还是要毫无保留地,自由地予以阐述,并希望不要因此而被视作对通过这部法规的中央人民政府的不敬!

摆在委员长面前的问题关系到中国公民基本权利的保障。我认为,这是一个关系到维护宪法尊严,国家法制统一和建设和谐社会的大问题。正是由于它事关重大,我必须要说。也只有这样,才能不辜负作为一名律师应有的社会正义和责任感,如果在这种时刻怕冒犯别人而缄口不语,我认为就是对国家的不忠,对法律的不敬,对律师职业的不爱。

委员长先生,对法律的遵守是每个公民应尽的义务。中华儿女历来都有遵纪守法,热爱祖国的优良传统。我们衷心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拥护中央人民政府的工作。但现行的《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却是一部“恶法”,它逾越了宪法的权限,违背了立法法的规定,引发了社会矛盾,同时也深深伤害了作为被拆迁人的广大人民的心!我恳求将它废除,它一定要被废除!

对一部行政法规好与坏的评价,我只有一个标准,那就是它是否符合宪法和法律的规定并经得起实践的检验。对于行政法规的效力,宪法第五条是这样规定的:“一切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都不得同宪法相抵触。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都不得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对于行政法规的立法权限,立法法第五十六条是这样规定的:“国务院根据宪法和法律,制定行政法规”。而现行的《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就是一部由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这是怎样的一部行政法规呢?它赋予了政府和政府某些部门以裁决权,并赋予了它们以强制拆除权。它的实质就是赋予了政府和政府某些部门对作为被拆迁人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拥有产权的私人财产的房屋的征收权。

对于《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这一行政法规设立的是对私人财产的房屋的征收权这一法律性质还需要辩论吗?《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第十二条规定:“拆迁范围确定后,拆迁范围内的单位和个人,不得进行下列活动:(一)新建、扩建、改建房屋;(二)改变房屋和土地用途;(三)租赁房屋。”也就是说,拆迁许可证颁发并公告后,拆迁范围内的相关活动被冻结了。如果拆迁人与被拆迁人就拆迁安置补偿达成协议,则拆迁活动就直接进入了履行阶段。如果拆迁人与被拆迁人就拆迁安置补偿达不成协议,则由拆迁人或被拆迁人申请房屋拆迁主管部门裁决。拆迁当事人如果不履行该裁决,则由市、县人民政府责成有关部门强制执行该裁决,或者由拆迁主管部门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该拆迁裁决。

因此,被拆迁人只能向拆迁人“协议”出售其拆迁范围内的房屋。否则,只有一个结果,那就是被房屋拆迁主管部门以极低的价格予以裁决“补偿”,然后被政府或法院强拆。《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第十七条规定:“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在裁决规定的搬迁期限内未搬迁的,由房屋所在地的市、县人民政府责成有关部门强制拆迁,或者由房屋拆迁管理部门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拆迁。”在这样一种强制力的威胁下、不能选择协议对象的行为能称之为自愿、平等协商的民事行为吗?

不要在掩饰了!在繁复的行为过程中,透过现象看本质,我们就会发现:如果是平等主体之间,任何一方都能以自己独立的意志参与法律关系并不受对方的强制,那么该法律关系无疑是民事性质;如果主体之间地位是不平等的,一方可以将自己的意志强加给对方并能够单方面设定、变更或消灭对方的权利义务,那么该法律关系就是行政行为。而目前,在城市房屋拆迁过程中不管被拆迁人是否愿意,他都只能接受政府作出的拆迁裁决并且只有配合进行拆迁的义务,因为《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第四条明确规定:“拆迁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对被拆迁人给予补偿、安置;被拆迁人应当在搬迁期限内完成搬迁”。

是的,城市房屋拆迁法律关系中的确包含了民事法律关系,但是在政府主导拆迁的条件下,如何否认行政法律关系在城市房屋拆迁法律关系中占据的控制地位呢?尽管《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将城市房屋拆迁抹上民事法律关系的色彩,混淆了城市房屋拆迁法律关系的性质,淡化了政府的行政责任,但它以补偿为条件,以合法的强制力为支撑,实现对被拆迁人和其他关系人财产的剥夺,其法律属性不是财产征收行为又是什么呢?

委员长先生,看一看我们的宪法吧!宪法第十三条规定:“公民的合法的私有财产不受侵犯。国家依照法律规定保护公民的私有财产权和继承权。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对公民的私有财产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再看一看我们的立法法吧,委员们!立法法第八条规定:“下列事项只能制定法律:(六)对非国有财产的征收;”。是的,这就是作为我们国家根本大法的宪法和作为立法程序宪法的立法法对征收私有财产的明确规定。这是怎样的一种悲哀和无奈啊!我甚至有些出离愤怒了,《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作为一部行政法规不但堂而皇之的规定了对私人财产的征收权,还大摇大摆的实行到了现在。而它的实行又给我们的国家和人民带来了怎样的局面呢?

房屋,它是普通公民终其一生努力奋斗而拥有的最重要的私有财产,是他们生存和发展的根基。一个上无片瓦、下无立锥之地的人将会处于怎样的困境呢?在城市房屋拆迁中,损害被拆迁人财产权利甚至侵犯被拆迁人人身权利的行为却频频发生:开发商以断电、停水、恐吓等方式,甚至以殴打绑架等严重侵犯人身权利的行为逼迫居民接受拆迁;而地方政府却退居幕后,坐视被拆迁人权益惨受践踏,在不应干预的场合倒是积极有为地偏向拆迁人。被拆迁人要么因缺乏保护自身权益的力量而选择以自杀等极端方式来表达对当下城市房屋拆迁制度的抗议(如南京翁彪事件、北京朱正亮事件、四川康廷惠在房顶点燃煤气罐对抗拆迁、浙江9旬老太太用汽油弹对抗拆迁者等);要么选择以爆发群体性事件来表达自己的利益诉求,发泄对拆迁人和地方政府的不满(如湖南嘉禾事件)。那些在开发商恶意挖空房屋四周,在白色恐怖中坚守房屋备受折磨、数年维权者,她们是捍卫法律尊严的法律卫士,却被冠以:“钉子户”的称号。重庆“钉子户”,四川“钉子户”,沈阳“钉子户”,安徽“钉子户”河南“钉子户”……被冠以“钉子户”称号的人太多太多了。在机器的轰鸣声中,在被拆迁人声嘶力竭的哭喊声中,在开发商的窃喜中,在人民政府和人民法院组织的为人民服务的各政府部门参加的联合强制拆除行动中,百姓赖以生存的家园倒下了,在一座座高楼大厦奠基的喝彩声中,甚至几个卑微的生命倒下了。

时间永是流驶,街市依旧太平,有限的几个生命,在中国是不算什么的,至多,不过供无恶意的闲人以饭后的谈资,或者给有恶意的闲人作“流言”的种子。至于此外的深的意义,我总觉得很寥寥,因为这实在应该是拆迁人和被拆迁人之间的平等协商,本不该成为人民和政府之间的对抗。可最后,要么被迫签字,要么骨断筋折,要么锒铛入狱,要么头段血流命丧黄泉。稍有良知的人对被拆迁人遭受的不公正待遇都会感到不平,也对翁彪式的悲剧抱以同情,更令他们愤慨的是拆迁人无视国法的肆意妄为和地方政府的违法行政。更有甚者,作为政府官员竟然说:“哪里拆迁不死几个人”。呜呼哀哉!这是怎样的哀痛者和幸福者啊?我只觉得所住的并非人间,并非共产党领导下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的人间。可是我实在是无话可说了,因为它的的确确发生了,而且还将继续发生着。被拆迁人的血,洋溢在我的周围,使我艰于呼吸视听,那里还能有什么言语?长歌当哭,是必须在痛定之后的。太多太多的流血事件了,太多太多的流言蜚语了。

惨象,已使我目不忍睹;流言,尤使我耳不忍闻了!我还有什么话可说呢?我懂得衰(shuai)亡民族之所以默无声息的缘由了。沉默呵,沉默呵!不在沉默中爆发,就在沉默中灭亡!  

先生们!宪法不是一张纸,宪法上的公民权利,是公民本来就应当享有的基本权利。人民要通过宪法要求国家权力给予充分保障,而国家权力恰恰是人民所赋予,公民权利是国家权力的基础。先生们!国家权力在行使过程中必须以公民权利为出发点,而不能以任何理由加以侵犯。宪法是人们行为的基本准则,一切法律规章都要以宪法为依据,不得与宪法相抵触,这是现代宪政的基本常识啊!但是先生们,一个不容回避的事实却是:人们并没有对宪法引起足够重视,宪法的权威没有得到真正建立,我们的宪法正在被公然违反,我们的权利正在被肆意践踏!

伟大的祖国,强大的中国共产党啊!你为什么眼睁睁的看着你的人民的房屋被违法强拆,家园被掠夺,权利被践踏而沉默不语呢?他们中有在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下浴血奋战,缔造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的英雄,他们中有九十高龄的老人,他们中有手无缚鸡之力的妇儒,他们都是共和国的纳税人。是的,他们中的绝大多数人是生活在社会最低层的穷苦百姓。而正是这生活在社会最低层的广大人民群众创造了历史创造了人类,是他们和他们的前辈浴血奋战,推翻了三座大山的压迫,谛造了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创造了社会财富。是他们亲手建造了属于自己的美好家园。土地是他们的根,房屋是他们的家啊!他们热爱自己的家园,他们不反对为了公共利益依市政建设而施实的拆迁活动,他们愿意为市政拆迁作出牺牲,他们愿意看到城市发展的繁荣,他们企盼奥运,他们向往更加美好的生活,他们不反对合法的拆迁。

可是为什么要强拆呢?凭什么要强拆呢?他们错了吗?不,先生们!他们没有错。他们没有提出不合理的要求,他们只是要求回迁,他们只是要求合理补偿。这是他们的权利啊!万恶的《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啊!你逾越了宪法的权限,违背了立法法的规定,赋予了某些政府和政府有关部门以裁决权,赋予了它们以强制拆除权。那些握有强拆权的政府官员们啊,你们为什么这么乐于强拆哪!是受着巨大利益的驱使吗、是错误的政绩观吗?

政绩啊!政绩!政绩对你们就那么重要吗?重要到你们不惜动用警察、法院甚至人民子第兵来强拆他们那赖以生存、充满了希望、充满了温情、充满了美好回忆的家园吗?甚至还要欧打手无寸铁难舍家园的被拆迁人吗?你们拆除的不仅仅是他们的家园,要知道,你们同时也拆除了他们对对政府的信任、对国家的热爱!你们殴打的不仅仅是他们的身,你们欧打的还有他们对政府的信认、他们热爱祖国的心。

要知道,真正的勇士,敢于直面惨淡的人生,敢于正视淋漓的鲜血!这是怎样的哀痛者和幸福者啊?要知道,苟活者在淡红的血色中,会依稀看见微茫的希望;真正的勇士,将更奋然而前行。

先生们!中华民族历来都有抵抗外来侵略的勇气和力量,可是面对他们信赖的政府,面对他们纳稅奉养的人民公务员,他们更多的只是哀求,更多的只是忍受。他们忍受过,他们哀求过,他们上访过,他们向法院起诉过。可是他们的忍受被视为懦弱,他们的哀求被无情驳回,他们的合法上访招来牢狱之灾,他们的起诉只有一个结果:强拆!

强拆!强拆!强拆!《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你赋予法院、赋予政府、赋予被拆迁人的权利只有一个:强拆!逾越宪法,违背立法法的行政法规呀!你无权制定对私人财产的征收制度!你是社会矛盾的制造者,你是和谐社会的破坏者,你是拆迁活动的罪恶之源!你把被拆迁人合法拥有的土地使用权在没有任何权利告知和补偿的情况下又赋予了拆迁人,使得拆迁人拿着貌似合法的拆迁许可证和被拆迁人展开了权利之争。不是吗?在公民房屋之下的土地使用权已经存在的情况下,你怎么能把公民已经拥有的土地使用权又赋予了拆迁人呢?是你挑起了事端,是你制造了混乱!

先生们!废除这部违反人民意志,愈越宪法,违反立法法,给人民带来痛苦和灾难,引发社会矛盾和混乱的行政法规吧!物权法已经生效,它已经违反了宪法和立法法,如今它又违反着人们寄予太多厚望的物权法。不要再犹豫了,权力已经异化,矛盾已经产生,情绪已经对立,信任已经丧失。

先生们!道理已说明白,法理也已讲透。宪法赋予了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常委会对违反宪法和法律的行政法规的废除权。作为全国人大代表,你们承载了人民的信任,承载了人民的重托,承载了人民的心声,更加承载了人民的渴望。只有你,只有你才有资格,只有你才有权力,也只有你才有能力,代表全国人民的利益,制定出反映全体人民心声和意志的法律。因为你代表着全体人民,人民的声音需要你去表达,人民的权利需要你们去行使。也只有这样,才能无愧于人民,无愧于人民的代表,无愧于人民的信任。

废除它吧!先生们,这是人民的声音,这是人民的渴望!

威严的中央人民政府万岁!强大的中国共产党万岁!伟大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万岁!


申请人:北京盛廷律师事务所

实习律师:景义哲

2007年11月14日




发表于 2009-8-12 17:14 | 显示全部楼层
太黑暗了,这是什么社会啊。

发表于 2009-8-12 21:56 | 显示全部楼层

犀都小区住户强烈要求政府官员尽快抓捕凶手,严惩直接行凶者和幕后操纵者!!

发表于 2009-8-12 21:57 | 显示全部楼层
斧头砍门是不是一个破坏安定团结的事件,这样的事情看来我们有关部门忽视了。这种潜在的危害性。

发表于 2009-8-12 21:49 | 显示全部楼层
好狗不死旧型在。只有“杀”狗取够胆。

发表于 2009-8-13 10:41 | 显示全部楼层
玉石俱焚三

发表于 2009-8-13 12:56 | 显示全部楼层
[求助]看郫县郫筒镇政府拆迁办的暴行  

  四川郫县:五亩高档花木和一幢别墅被毁无人担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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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作者:冯韦栋来源:西部法制维权网阅读:20007

  四川郫县:五亩高档花木和一幢别墅被毁无人担责

  作者冯韦栋

  2008年3月4日、5日,四川省郫县合作园林绿化有限公司在郫县郫筒镇双喜村2社的5亩高档花木和一幢别墅因为没有和镇政府拆迁办达成搬迁协议被强制推毁,公司价值一千多万的资产被损毁殆尽。一年多以来,公司法人代表黄明中和妻子刘志芳四处奔走讨要说法。郫县公安局和平街派出所警官说,涉及到拆迁问题,应该找镇政府;镇政府拆迁办的同志却说花木是公司自己搬走的不关他们的事。到底事情的真相如何?记者对此进行了详细的调查。

  民企入驻成先进

  成都市郫县合作园林绿化有限公司是一家民营企业,1996年10月8日在郫县合作镇顺江村承包30亩土地,投资500万元建起了名贵花木基地。2000年成都市搞西区建设,公司苗圃在拆迁范围之内,被迫搬迁至郫县南郊郫筒镇双喜村2社,从2001年5月1日起租用该社13.5亩土地作为公司的花木基地,承包期为27年,并签订了土地转包承包协议。当时郫县正在搞生态旅游区建设,为了树立黄明中为新型致富农民的典范,镇政府要求黄明中在承包地里修建一幢别墅,2002年1月25日郫县村镇建设管理办公室为这幢280.14平方米的别墅颁发了《村镇房屋所有权镇》。当时省人大主任谢世杰和当地政府主要官员还亲临公司基地,在别墅前与黄明中留影。

  两度拆迁起纠纷

  2006年郫县引进成都电子机械高等专科学校,将公司苗圃8.5亩征用,郫筒镇政府拆迁办只给了花木搬迁费和600平米花木培植房补偿款32万。原本答应给一个月的时间搬迁,可是还不到一周,房屋和部分花木就被推毁,还切断了电源。时值7月流火,酷暑难耐,是四川罕见的高温季节,温室内栽种的大量名贵兰花,由于停电两天无法降温,那些娇贵的兰花几乎死光,致使公司损失惨重。

  2007年10月郫筒镇拆迁办主任薛明成带领4个人到公司说剩余的5亩地也要拆迁,理由是建设“安置点”,喊准备一下。不久又带4个人来丈量土地,并说补偿标准是花木基地每亩补偿4500元;别墅280元/平米,还不给安置房。由于拆迁办的人没有出示征地公告和征地批文,加上补偿标准明显偏低,公司法人代表黄明中拒绝在拆迁协议上签字。

  暴力事件不断升级

  2007年12月20日零晨两点左右,一伙人入室盗窃,盗走现金9000元,笔记本电脑一台,摄像机一部,数码照相机一部,单反照相机一部,总价值2万多元,更重要的是公司的电子资料全部丢失。当天上午女主人刘志芳到成都又购买了一台摄像机,下午到家后看见一名警官和郫县三益投资有限公司老板蓝义跃带领8个人准备拆房子,就用摄像机把这一切记录了下来。

  22日下午,薛明成带领3个工作人员来到公司,补偿从31万谈到40万,并且要求马上签字。由于公司法人黄明中出差在外没有签字,其中有个叫蔡军的人对刘志芳恶狠狠地说:“只要你不签字,我们走出这个大门就有你哭的!”果然他们走了十几分钟后,蓝义跃就带领十几个手持钢管的人冲进别墅,将门窗家具砸得稀烂,并将正在做晚饭的女主人的内弟媳殴打成重伤住进了医院。其中一个人恶狠狠地对黄明中年仅4岁的儿子说:“把摄像机拿出来,不然老子打死你全家!”小孩吓得赶紧从主卧里抱出摄像机,那人接过摄像机就猛地摔在地上,捡起摔出机身的录像带猛地一扯,吓得小孩呆在一边瑟瑟发抖;另外一个6岁大的孩子也被吓得哇哇大哭。第二天刘志芳上街买菜,邻居才对他们说:“你们不晓得,昨天吃过午饭后,他们就拖了两车人在你围墙边上等到的。你们咋个就没注意嘛?!”

  23日晚8点过天就全黑了,这几天的操劳让刘志芳早早地就寝了,迷糊中听见楼下有响动和哭声,忙起来查看,刚打开主卧的门就看见黄明中的儿子倒在地上一边呻吟一边呕吐,身上还流着血,茶几和酒柜已被打烂,下楼后看见黄明中的女婿按住右手看着大门外的夜色发愣。原来几分钟以前,十多个带着摩托车头盔遮脸的人撬开铁门控制了门卫室的钟大爷,冲进来一阵打砸抢。第二天,记者赶到现场看见,一辆奥拓车所有车窗都被打烂,丢弃在围墙边。别墅大门被砸坏,客厅里一片狼藉,地上还有一滩血迹。在郫县中医院治疗的黄明中的儿子对记者说,昨夜打他的人中有一个掀起头盔恶狠恨地对他说:“这就是不签字的下场!”他认得那人是三益投资有限公司的,具体负责拆迁工作的就是这家公司。

  经过这些恐怖事件后,刘志芳再也不敢住在这里,就请好友刘进学来帮忙看守花木基地。刘进学是郫筒镇党委书记的战友,也是双喜村支书的干亲家。他在这里住了不到一个月,就给黄明中打电话说自己实在是顶不住各方压力,不能帮他看管园子了,就于2008年1月20日撤离了苗圃。

  当天晚上10点过,一辆挖掘机把花木园门卫室和围墙全部推倒。第二天记者赶到现场,天空中飘着零星雪花,刘志芳眼含泪水悲怆地对记者说:“你看嘛!他们招呼都不打一声,就把围墙给推倒了!围墙边上的几十株碗口粗的金桂和几百盆兰草全部被毁了!这简直是强盗行为!”记者绕着被推倒的围墙走了一圈,看见昔日围墙下郁郁葱葱的风景早已不在,取而代之的是瓦砾,石块,沙土混杂着破败不堪的兰草,桂花树七零八落的被铲在一旁,张着白生生的裂口。花木亦有生命,不知昨夜它们承受的是什么样的痛!刘志芳报警后不久,一辆长安面包警车开到了苗圃外,下来两名警察看了看,对刘志芳说涉及到拆迁还是应该找镇政府。

  2008年3月5日,租住在成都一小旅馆的刘志芳到郫县地税局提交公司财务报表,遇到双喜村一村民对她说:“从昨天开始,那些人就在推毁你的苗圃咯,说是今天要打整干净,你不回去看一下?”刘志芳怕回到施工现场遭到报复,就径直回了成都。

  千万资产被毁无人担责

  2007年12月23日晚遭到不法侵害后,黄明中意识到自己这5亩花木园和别墅会被毁损,就于第二天找到了四川中和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让公司的造价工程师对自己的园林植物和房屋进行了造价咨询。经过4天的工作,该公司出具了一份《关于郫县苗圃植被及房屋工程造价的咨询报告》。苗圃内拥有的铁树、金桂花、罗汉松、海棠等树木价值1021.5万元,280.14平米的精装别墅价值156.8万元。另有2亩地数十万株的兰草,没有计算造价。造价工程师在报告中详细列出了植物的名称、规格、数量、单价,并且拍摄了几十幅盆景的照片和一段录像。这本报告成了黄明中手里证明自己花木园原貌的有力证据。

  2008年10月,黄明中经过半年多的上访,仍然没有得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不得不寻求媒体的帮助。在郫筒镇拆迁办的薛明成对记者说:“是的,黄明中至今没有领取40万的搬迁费用。只要他来签字,我们就会给他。”记者说:“现在不是40万搬迁费的问题,是他的苗圃被毁坏,房屋被推毁,要赔偿多少的问题。”哪知薛明成却说:“花木是黄明中自己拖去卖了的,不关拆迁办的事情;人被打,围墙被推毁,是不是黄明中得罪了什么人,人家在报复他,拆迁办不可能干这样的事!他不是报警了吗?公安自有结论。”

  刘志芳无数次地到郫县公安局和平街派出所追问立案情况,看有没有结果。可不管是片区民警还是派出所领导都告诉她,涉及拆迁问题请她找政府,闭口不谈是否立案,就更不要说有什么结果。

  自从2007年12月22日被打砸抢后,黄明中就不断接到威胁电话。其中23日,一个来自6字头的电话恐吓他说:“下次见到你铡刀伺候!”吓得他从此不敢回家。有次他驾车去泸州收购兰草,一路被人跟踪,吓得他回到成都后就把车卖了,从此在成都一个偏僻的小旅馆里深居简出。2007年的大年三十晚上,一家三口就在小旅馆里煮了一袋汤圆,过了一个有史以来最凄凉的春节。

  损坏物品照价赔偿

  黄明中说,从2001年到双喜村租地开始这几年都是平平安安的,也没有得罪过什么人,与乡邻都是和睦相处。就是因为拆迁,导致了家人被打,即便是和别人有仇,又有哪个敢开着挖掘机来推他200多米的围墙呢?后来毁别墅,毁园林,完全是在郫筒镇拆迁办的授意和支持下,由具体负责拆迁的三益投资有限公司干的。园子里的植物到底是被推毁还是部分移栽,他至今搞不明白。尤其是公司的几百株百年异型苏铁、金桂、银杏、罗汉松、金弹子高达3米多,完全要用起重机才能搬迁,一般的仇人哪敢如此猖狂!完全是拆迁惹的祸。自己园子里的一草一木,一砖一瓦都是私有财产,《宪法》和《物权法》规定私人财产神圣不可侵犯!他现在的要求很简单,郫筒镇政府有胆量毁就应该有勇气赔。他园子里除兰草以外的花木都有造价明细,郫筒镇政府就应该按照这个来赔偿,而不是再谈40万搬迁费的问题。




发表于 2009-8-14 23:20 | 显示全部楼层

比阿扁还黑

发表于 2009-8-14 23:08 | 显示全部楼层
八十岁的老人不敢下楼,只敢在阳台上遥望当散步,知道为什么吗?害怕啊,真的很害怕。新社会怎么还会有这样的事情发生,居然敢用斧头砍门,还没有人管。请问我们当今政府,这是怎么了?

发表于 2009-8-14 23:10 | 显示全部楼层
“自肥”还是“独肥”,就看有没有愿意睁开“慧眼”的人了。

发表于 2009-8-14 23:15 | 显示全部楼层
我们的南下干部写了信给市长,又转到郫县政府。然后转到西汇公司。南下干部去了后回来气的都不知道该用什么形容了,看来这群##不知道又怎么伤害着我们近80岁的老人。

发表于 2009-8-14 21:44 | 显示全部楼层
土匪!!!!!!!!!!!!!!!!!!!!!!!!!!!!!!!!!!!!!!!!

发表于 2009-8-14 21:38 | 显示全部楼层

金钱让很多政府官员迷失方向,玩忽职守,最后自趋灭亡!

发表于 2009-8-14 22:50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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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是引用panliiuluo在2009-8-14 21:26:00的发言:
本小区住户强烈要求政府官员尽快抓捕凶手,严惩直接行凶者和幕后操纵者!!

发表于 2009-8-14 22:51 | 显示全部楼层
QUOTE:
以下是引用panliiuluo在2009-8-14 21:26:00的发言:
本小区住户强烈要求政府官员尽快抓捕凶手,严惩直接行凶者和幕后操纵者!!

发表于 2009-8-14 22:51 | 显示全部楼层

暗无天日!伸手不见五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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