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到底是谁在“露丁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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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1-29 17:06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2015年6月17日,在龙门福龙菜市场发生了一起众所周知的“露丁丁”事件。

根据网友“莽娃儿”的《龙门“露丁丁”事件之现场调查》(个人认为其调查事实基本清楚,具有较高的可信度):事件起因是“当事人郭某将货车停在自家商铺附近的过道中间,由其父母下货,自己进入自家商铺里的厕所方便。过了会儿,兰某骑三轮欲到前面摊位下货,到此被阻,双方发生言语冲突”。

虽然网友“莽娃儿”只有短短的一句话,却传递了两个信息:一是郭某停车挡道,是事件起因,在起因上是主要过错方。二是在“言语冲突”中,郭某在自家商铺上厕所并未参与本次冲突

本来,事件到此就应该告一段落,“兰某将货物搬到自家摊位后,继续与郭某母亲争吵。从自家摊位行至郭家铺面门前,言语冲突升级。郭某从厕所出来加入争执,言语冲突演变成肢体冲突”。

这一段话,又传递了两个信息:一是兰某继续与郭某的母亲争吵,且“从自家摊位行至郭家铺面门前”,兰某具有一定过错。二是言语冲突开始升级,且郭某并未参与,冲突升级和郭某没有直接关系。三是郭某参与,演变成肢体冲突,和郭某有直接关系

具体冲突如何?网友“莽娃儿”是这样描述的,“冲突中兰某与郭某母亲互咬手臂,拉扯至纠纷点二,郭某动手将兰某打倒。周围人拉开了双方,肢体冲突完结。后郭某欲挪车,兰某阻止,再发言语冲突,然后彼此报警”。在网友“莽娃儿”的帖子中,并未具体说明郭某是否“露丁丁”,但根据后面的庭审阶段,郭某是确定露了丁丁的。

再来简单捋一捋网友“莽娃儿”的调查:由于“过道左右分别有小轿车及火三轮停驻” →“ 郭某将货车停在自家商铺附近的过道中间” →造成了“兰某的三轮到此受阻” →兰某与郭某父母 “言语冲突” →兰某“从自家摊位行至郭家铺面门前”“继续与郭某母亲争吵” →“言语冲突升级” →“郭某加入,演变成肢体冲突” →“兰某和郭某母亲互咬手臂” →“郭某动手将兰某打倒”

如果抛开“露丁丁”这情节,恐怕谁都会认为这是一起有起因、有经过、有结果的偶发领里纠纷。但是露了丁丁就从领里纠纷上升到了严重的刑事犯罪——寻衅滋事罪,“丁丁”害人不浅。

但是高坪警方的回复《关于对贴文<被人冤枉大庭广众猥亵妇女,该怎么办>情况说明》却和莽娃儿的调查有巨大出入。高坪警方的调查是这样的:“曾某及其妻子推三轮车”去“市场内卖菜时”,发现“郭某的货车把路堵了”,“兰某便叫车主挪车”,“郭某家人不但不挪车还与兰某争吵”,“郭某从店内出来,对兰某口出秽语”,“并掏出生殖器晃动顶向兰某”,兰某“为了阻止郭某靠近”“在地上捡起一块石头朝郭某扔去”,“并用手推了一下郭某”,遭致了“郭某拳头殴打头部、背部”,其母秦某“去抓扯兰某头发往地上拽”,被打急的兰某“在秦某手背上咬了一口”,秦某也“在兰某的右手臂上咬了一口”,不仅如此,郭某还对挡在车前的兰某扬言“老子要把你撞死,反正老子是买了保险的”。最后,法医鉴定“兰某受轻微伤”


这样,一个蛮不讲理、耍横耍泼的郭某跃然纸上:郭某停车堵路→兰某请其挪车→家人拒不让路,还和兰某争吵→郭某出来污言秽语,还掏出生殖器顶兰某→兰某阻挡郭某的生殖器来顶→招来郭某及其母亲殴打→兰某自卫咬了一口→郭某扬言碾死兰某→兰某受轻微伤。整个过程,兰某是彻头彻尾的受害者,只因请人挪车却招致“口出秽语”的辱骂、“掏出生殖器顶”的羞辱、“拳头殴打”、“撕扯头发”的暴力殴打,甚至被扬言“撞死”的生命威胁。

我不敢保证网友“莽娃儿”的调查一定准确,但我敢保证“莽娃儿”的调查更经得起推敲,而高坪警方的回复的过程更像是兰某的一面之词。有几个疑点:

1、为什么兰某及其丈夫不是“莽娃儿”调查那样骑而是“推”载着菜的三轮车?2、为何只字不提因其它车辆的原因导致郭某车辆只能停在路中?3、一个开门做生意的小商贩及其家人如此蛮不讲理“不挪车”让道,还恶语伤人?4、既然是争吵,为何只说郭某“口出秽语”,难道兰某就一直彬彬有礼?5、郭某会不会真的是如警方回复那样,出来就掏生殖器顶兰某?6、兰某被打、被咬受轻微伤,郭某母亲被咬难道就毫发无损?……

不仅如此,高坪警方居然能明目张胆的说,“目睹整个事情经过的群众均表示郭某行为太霸道、太恶劣”,甚至证人表示“活了50多岁没见过如此荒唐的事情”,“强烈要求公安机关严肃惩处嫌疑人”。6月18日“郭某被刑事拘留”,可想而知,从17日事发到18日刑事拘留,警方仅仅用了1个工作日就查出来了所有围观群众,并对围观群众进行了调查,得出了“均表示”、“没见过”和“强烈要求”的调查结论。不知道有多少人信了?

在短短一天的时间里,高坪警方就对郭某“涉嫌寻衅滋事一案”做到“证据充分”,可是这一6月18日就证据充分的铁案从刑事拘留到1月5日开庭整整用了超过半年时间

你在逗我吗?

再来看网友“莽娃儿”的《"露丁丁"案件庭审简介》“公诉方援引《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寻衅滋事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一二款解释,认为应当定为寻衅滋事罪”。

百度了下这一司法解释如下:



行为人为寻求刺激、发泄情绪、逞强耍横等,无事生非,实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规定的行为的,应当认定为“寻衅滋事”。行为人因日常生活中的偶发矛盾纠纷,借故生非,实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规定的行为的,应当认定为“寻衅滋事”,但矛盾系由被害人故意引发或者被害人对矛盾激化负有主要责任的除外。行为人因婚恋、家庭、邻里、债务等纠纷,实施殴打、辱骂、恐吓他人或者损毁、占用他人财物等行为的,一般不认定为“寻衅滋事”,但经有关部门批评制止或者处理处罚后,继续实施前列行为,破坏社会秩序的除外。


更奇葩的是一件早在6月18日就认定“证据充分”的铁案却因“因为网络舆论有偏差,侦办过程比较慎重,导致了羁押时间较长(大概这意思)”,这一慎重拖到“受害人家庭破裂,背井离乡等”,最终都成了郭某“寻衅滋事”的理由


老实说,不管怎么看,一次偶发的、事出有因的领里纠纷似乎都不符合寻衅滋事罪的认定要件。

郭某“露丁丁”自然不妥,应该受到道德谴责,应该受到罪罚得当的制裁,也应该对受害人给予合理的补偿。但我们也应该认识到,在此过程中,受害人的一些不理智行为起到了推波助澜的作用。

而在整个事件中,我不敢肯定高坪警方有关人员完全没有“有罪推定”的办案方式,我不敢肯定高坪警方有关人员完全做到了“公平公正公开”,我更不敢肯定整个司法程序完全无瑕疵、完全经得起考验


无论你站在哪一方,无论你是支持还是反对,我认为这一结果不是法律的胜利,更不是法治的进步,而是一次完全的倒退。郭某“露丁丁”却扯下了个别司法机关的遮羞布,他们露没露“丁丁”,仁者见仁智者见智。我们法律有严格的规定和条款,但个别司法机关的自由裁量权却没有得到有效的控制,我更担心的是,也许某一天我们微小的错误都会成为“郭某的丁丁”,在司法机关眼里可大可小,放你和判你由他们说了算,这给权力留下了巨大的寻租空间


我希望的法治是这样的,人为因素左右不了法律,人人都严格按照法律办事,具有一个不夸大、不缩小的法治环境,一个罪罚相当的法治环境。从这一点看,我们的法治文明建设还有很长的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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手机网友  发表于 2016-1-29 17:34
说的好

发表于 2016-1-29 17:46 来自麻辣社区客户端 | 显示全部楼层
只要是个正常的人都会看出这个案子是违法办案,违法判决。【屁民屁话】屎烧尿臭话龙门
http://www.mala.cn/thread-13247334-1-1.html
(出处: 麻辣社区)



发表于 2016-1-29 18:01 | 显示全部楼层
庭审龙门“露JJ”有感
http://www.mala.cn/thread-13250253-1-1.html
(出处: 麻辣社区)
发表于 2016-1-29 18:02 | 显示全部楼层
法律不是铁板,铁板一样的法律不具有可操作性的。现代法治国家,不管是遵循的欧美法系还是大陆法系,法官在其国家的司法制度内都有一定的自由裁量权。
结合中国的法律,“寻衅滋事罪”本来就是个口袋条款,法官的自由裁量权就会更宽泛些。不管怎样说,这是现行的法律制度赋予法官的权力,因此,我认为法官的判决没有问题。
作为普通个人,成本最低的生活方式就是守法。在法律没有通过合法程序修改前,只能服膺于现行法律,而不是去对抗它,对抗只能加重自己的生活成本。

2017年优秀网友 2014年度优秀网友 2015年优秀网友 2016年优秀网友

发表于 2016-1-29 18:23 | 显示全部楼层
我的调查,主要参考了当事人郭某家人和周边邻居提供的资料作出的。

结合法庭审理时,各方出具的资料,特别是当事人当庭的供诉看,我的调查报告,有一定的偏差。主要表现在,冲突时的次序有误。原帖是这样描述的“冲突中兰某与郭某母亲互咬手臂,拉扯至纠纷点二,郭某动手将兰某打倒。”实际情况是,郭某与兰某,在言语冲突中,郭某做出了不雅行为后,立刻发生了肢体冲突,这时郭某母亲秦某才加入其中。

现在回过头来看,警方的《情况说明》,在基本事实的描述上,与目打击者、当事人的供述是相吻合的。

我有一个问题,想问一下楼主,你的:“可想而知,从17日事发到18日刑事拘留,警方仅仅用了1个工作日就查出来了所有围观群众,并对围观群众进行了调查,得出了“均表示”、“没见过”和“强烈要求”的调查结论。”这个结论,是怎么得出来的?

2017年优秀网友 2014年度优秀网友 2015年优秀网友 2016年优秀网友

发表于 2016-1-29 18:27 | 显示全部楼层

2017年优秀网友 2014年度优秀网友 2015年优秀网友 2016年优秀网友

发表于 2016-1-29 18:37 | 显示全部楼层
这个《情况说明》,是2015年7月3日作出的,以回应郭妻2015年6月29日所发《被人冤枉大庭广众猥亵妇女,该怎么办!!求救!》一帖。

从中可以看出,对案件进展的描述,是站在7月3日的时间点作出的。

这能不能 言正明  :“从17日事发到18日刑事拘留,警方仅仅用了1个工作日就查出来了所有围观群众,并对围观群众进行了调查,得出了“均表示”、“没见过”和“强烈要求””的结论?

通过庭审,我们了解到,警方搜集了二十来份言正 言,只有言正 明 这些 言正 言,大部分都是7月17日~18日作出的,才可以言正明你的观点,你同意这种说法吗?

事实又是不是这样呢?
手机网友  发表于 2016-1-29 18:56
如果是关莽娃九天半那伙井查,即使莽娃再公平也不会帮到说话。能保持沉默就阿弥陀佛了。
手机网友  发表于 2016-1-29 19:04
郭某那玩意有多长多硬,能够顶向对方?

2017年优秀网友 2014年度优秀网友 2015年优秀网友 2016年优秀网友

发表于 2016-1-29 20:29 | 显示全部楼层
当众多情况都是建立在假设、推测的基础之上的话,人们的认知会变得非常有趣,甚至荒诞。

假设:


事发后,兰某碰巧知道有个南充论坛,碰巧又愿意在论坛发帖,讲述自己的经历。那么,会有什么情况发生呢?

推测第一时间,就会群情激愤,回复中可能会有这些声音:“太骇人听闻了”、“阉了”、“丢南充人的脸”、“必须要严惩”、“多判几年”、“讲锤子法,直接弹JJ,弹肿”……

而且碰巧,某位热心网友看到了,自告奋勇充当代理人,收集资料在网上发帖,把兰某描绘成素来遵纪守法,勤劳持家而且爱国爱党的优秀妇女楷模,把郭某描绘成横行霸道,鱼肉乡里欺男霸女的恶劣青年。百度一大堆法条,编造一系列事实,指责警方检方没有合法搜集证据,警黑勾结,偏袒作恶多端的罪犯……


不可否认,完全可能以这样的方式发展。


民众从来都是好奇的,疾恶如仇的,是非分明的……只不过,相同的事实,怎么过程会有这样大的反差呢?说好的公正、法制,能在哪里体现呢?


个人认为,只有最大程度地了解事实,尊重事实,才能作出公允的判断。不能因为有人怂恿说司法黑暗(不过司法有时候的确很黑暗),就坚信何案子都是冤案错案;不能因为有人有能力大声宣扬个人结论,就不去了解他结论的依据。


不带个人感情色彩的判断,才可以实现真实的认知。才可以保证法制的公正。


具体到这个案件,正是前期有人大量发帖声称是冤枉的,但又提供不出具体的理由,且编造、歪曲了部分事实,才导致一个简单的案子,扑朔迷离,耗费了大量民众的热情,最后得出了大部分人都不满意的结果。


关于这个结果的责任,个人一直认为,是双方的。于私人,是企图利用舆论脱罪。利用舆论无可厚非,但要诚实,不能发布虚假信息,欺骗民众;对公权机关,是“你犯了事儿,我正好有权,你能把我怎样”的官僚作派,把所有法定时间拖满(或许期待舆论平息),不愿顾及民众的感受。


实质就是,私人的恶与公权的恶相争斗,最后两败俱伤。私人承受身心的伤害,公权丧失一定的公信力。只有民众,可能会是受益者,呵,至少得到了娱乐。在以后的生活中,也许曾经的舆论风潮会给公权机关一点压力,改进下工作作风,提高一点效率。不过,这点可怜的胜利,也是不确定的。


从这件事中,个人感受最深的,就是舆论的双面性。不以事实为依据,故意人为制造有偏差的舆论,挑动社会矛盾,会极大地增加社会成本,会严重侵蚀人们的认知,会干扰司法的真正公正。


如果真的追求公正,而非情绪的发泄,或者实现个人的不良目的,我认为我们在再碰到类似的事时,应当认真思考,充分了解事实。至少多听下不同意见,力争自己的围观是站立在正确的一方。


社会很复杂,但也许咱们可以通过这种方式,让它变得单纯美好那么一点点。










发表于 2016-1-29 20:41 | 显示全部楼层
今年这个事还会成为热门事件吗?

发表于 2016-1-29 21:03 | 显示全部楼层
莽娃儿 发表于 2016-1-29 20:29
当众多情况都是建立在假设、推测的基础之上的话,人们的认知会变得非常有趣,甚至荒诞。

假设:

事实上,此事件是由于郭、兰两个女人在家庭中的……心头都有火、怨、愤……如同火山,相互碰撞而喷发。
郭乂似有前科。
那位G某自以为是地胡乱攻击,根本不会审势度势;
郭父二杆子脾气;
公权机关充分利用权力……
交集在一起了!呵呵!

发表于 2016-1-29 21:24 来自麻辣社区客户端 | 显示全部楼层
??
发表于 2016-1-29 21:38 来自麻辣社区客户端 | 显示全部楼层
郭某一案就是照妖镜,让网友们的人性,道德尽显。

发表于 2016-1-29 21:47 | 显示全部楼层
楼主是个明白人

发表于 2016-1-29 22:01 | 显示全部楼层
支持楼主

发表于 2016-1-29 22:03 | 显示全部楼层
楼主居然从两个有冲突的文档(一份民间调查,一份司法调查),然后加上“我认为“的推断,就直接否决了司法调查,然后就认定司法是在到退。
这逻辑我看不太懂。我更认可司法调查,如果你看过很多研究,你就会知道其实很多证人证言都是不可信的,有的现场目击者在很本能地扭曲真相,需要反复地核实反复询问,并且搞清楚证人所处的方位等要素来叛定证人的证言是否可信。我认为莽先生的调查中,有些人在隐瞒真相,甚至故意说了慌,因为知道不负法律责任,说慌者更加从容。莽娃儿没有精力也没有权力去逼到他们说出真相。但是司法机关可以有,反复核实,反复调查的结果就是一个去伪存真、坐实案件的一个过程。

当然,如果阁下认定司法必定腐败,那就另当别论了哈。但是目前为止,还只是在无端猜测,没有切实证据佐证,暂且应该不能考虑这个因素吧?除非突然爆出某人是某人的啥关系,说了啥情之类的。。。。那就反转了。

 楼主| 发表于 2016-1-29 23:41 | 显示全部楼层
莽娃儿 发表于 2016-1-29 18:37
这个《情况说明》,是2015年7月3日作出的,以回应郭妻2015年6月29日所发《被人冤枉大庭广众猥亵妇女,该怎 ...

警方的第一份回复说“派出所出警迅速、证据充分,犯罪嫌疑人18日被刑事拘留”,在这里用的是“刑事拘留”,是不是“证据充分”的结果?

退一步说,即使如你所言,以警方回复为时间截止点,也就是警方7月3日之前,已经充分掌握了当时围观群众,并对所有围观群众进行了笔录,方才有“均表示”这样的结果,所谓均表示是指全部都这样认为,而不是大部分。请问,我们正常推理,这样的表述会是事实吗?

再说这“从没见过”,即使这是真实存在的,出现在警方的回复里,是正常的吗?事实上,比这些更过分的我们不但见过,而且不少。。。拿你之前的帖子醉酒警察无端打人一事,是不是更过分呢?

就凭这一充满情绪的、明显偏袒的出自司法机关的回复,即使没有猫腻,又怎能洗脱嫌隙?

 楼主| 发表于 2016-1-29 23:43 | 显示全部楼层
信市场,少奴役 发表于 2016-1-29 18:02
法律不是铁板,铁板一样的法律不具有可操作性的。现代法治国家,不管是遵循的欧美法系还是大陆法系,法官在 ...

作为普通人,我们当然不应该去碰触法律的底线。为了自己,是不是应该在健全法律体系的同时,让执法者尽可能在法律的框架内去维护法律权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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