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6月17日,在龙门福龙菜市场发生了一起众所周知的“露丁丁”事件。
根据网友“莽娃儿”的《龙门“露丁丁”事件之现场调查》(个人认为其调查事实基本清楚,具有较高的可信度):事件起因是“当事人郭某将货车停在自家商铺附近的过道中间,由其父母下货,自己进入自家商铺里的厕所方便。过了会儿,兰某骑三轮欲到前面摊位下货,到此被阻,双方发生言语冲突”。
虽然网友“莽娃儿”只有短短的一句话,却传递了两个信息:一是郭某停车挡道,是事件起因,在起因上是主要过错方。二是在“言语冲突”中,郭某在自家商铺上厕所并未参与本次冲突。
本来,事件到此就应该告一段落,“兰某将货物搬到自家摊位后,继续与郭某母亲争吵。从自家摊位行至郭家铺面门前,言语冲突升级。郭某从厕所出来加入争执,言语冲突演变成肢体冲突”。
这一段话,又传递了两个信息:一是兰某继续与郭某的母亲争吵,且“从自家摊位行至郭家铺面门前”,兰某具有一定过错。二是言语冲突开始升级,且郭某并未参与,冲突升级和郭某没有直接关系。三是郭某参与,演变成肢体冲突,和郭某有直接关系。
具体冲突如何?网友“莽娃儿”是这样描述的,“冲突中兰某与郭某母亲互咬手臂,拉扯至纠纷点二,郭某动手将兰某打倒。周围人拉开了双方,肢体冲突完结。后郭某欲挪车,兰某阻止,再发言语冲突,然后彼此报警”。在网友“莽娃儿”的帖子中,并未具体说明郭某是否“露丁丁”,但根据后面的庭审阶段,郭某是确定露了丁丁的。
再来简单捋一捋网友“莽娃儿”的调查:由于“过道左右分别有小轿车及火三轮停驻” →“ 郭某将货车停在自家商铺附近的过道中间” →造成了“兰某的三轮到此受阻” →兰某与郭某父母 “言语冲突” →兰某“从自家摊位行至郭家铺面门前”“继续与郭某母亲争吵” →“言语冲突升级” →“郭某加入,演变成肢体冲突” →“兰某和郭某母亲互咬手臂” →“郭某动手将兰某打倒”。
如果抛开“露丁丁”这情节,恐怕谁都会认为这是一起有起因、有经过、有结果的偶发领里纠纷。但是露了丁丁就从领里纠纷上升到了严重的刑事犯罪——寻衅滋事罪,“丁丁”害人不浅。
但是高坪警方的回复《关于对贴文<被人冤枉大庭广众猥亵妇女,该怎么办>情况说明》却和莽娃儿的调查有巨大出入。高坪警方的调查是这样的:“曾某及其妻子推三轮车”去“市场内卖菜时”,发现“郭某的货车把路堵了”,“兰某便叫车主挪车”,“郭某家人不但不挪车还与兰某争吵”,“郭某从店内出来,对兰某口出秽语”,“并掏出生殖器晃动顶向兰某”,兰某“为了阻止郭某靠近”“在地上捡起一块石头朝郭某扔去”,“并用手推了一下郭某”,遭致了“郭某拳头殴打头部、背部”,其母秦某“去抓扯兰某头发往地上拽”,被打急的兰某“在秦某手背上咬了一口”,秦某也“在兰某的右手臂上咬了一口”,不仅如此,郭某还对挡在车前的兰某扬言“老子要把你撞死,反正老子是买了保险的”。最后,法医鉴定“兰某受轻微伤”。
这样,一个蛮不讲理、耍横耍泼的郭某跃然纸上:郭某停车堵路→兰某请其挪车→家人拒不让路,还和兰某争吵→郭某出来污言秽语,还掏出生殖器顶兰某→兰某阻挡郭某的生殖器来顶→招来郭某及其母亲殴打→兰某自卫咬了一口→郭某扬言碾死兰某→兰某受轻微伤。整个过程,兰某是彻头彻尾的受害者,只因请人挪车却招致“口出秽语”的辱骂、“掏出生殖器顶”的羞辱、“拳头殴打”、“撕扯头发”的暴力殴打,甚至被扬言“撞死”的生命威胁。
我不敢保证网友“莽娃儿”的调查一定准确,但我敢保证“莽娃儿”的调查更经得起推敲,而高坪警方的回复的过程更像是兰某的一面之词。有几个疑点:
1、为什么兰某及其丈夫不是“莽娃儿”调查那样骑而是“推”载着菜的三轮车?2、为何只字不提因其它车辆的原因导致郭某车辆只能停在路中?3、一个开门做生意的小商贩及其家人如此蛮不讲理“不挪车”让道,还恶语伤人?4、既然是争吵,为何只说郭某“口出秽语”,难道兰某就一直彬彬有礼?5、郭某会不会真的是如警方回复那样,出来就掏生殖器顶兰某?6、兰某被打、被咬受轻微伤,郭某母亲被咬难道就毫发无损?……
不仅如此,高坪警方居然能明目张胆的说,“目睹整个事情经过的群众均表示郭某行为太霸道、太恶劣”,甚至证人表示“活了50多岁没见过如此荒唐的事情”,“强烈要求公安机关严肃惩处嫌疑人”。6月18日“郭某被刑事拘留”,可想而知,从17日事发到18日刑事拘留,警方仅仅用了1个工作日就查出来了所有围观群众,并对围观群众进行了调查,得出了“均表示”、“没见过”和“强烈要求”的调查结论。不知道有多少人信了?
在短短一天的时间里,高坪警方就对郭某“涉嫌寻衅滋事一案”做到“证据充分”,可是这一6月18日就证据充分的铁案从刑事拘留到1月5日开庭整整用了超过半年时间。
你在逗我吗?
再来看网友“莽娃儿”的《"露丁丁"案件庭审简介》“公诉方援引《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寻衅滋事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一二款解释,认为应当定为寻衅滋事罪”。
百度了下这一司法解释如下:
行为人为寻求刺激、发泄情绪、逞强耍横等,无事生非,实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规定的行为的,应当认定为“寻衅滋事”。行为人因日常生活中的偶发矛盾纠纷,借故生非,实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规定的行为的,应当认定为“寻衅滋事”,但矛盾系由被害人故意引发或者被害人对矛盾激化负有主要责任的除外。行为人因婚恋、家庭、邻里、债务等纠纷,实施殴打、辱骂、恐吓他人或者损毁、占用他人财物等行为的,一般不认定为“寻衅滋事”,但经有关部门批评制止或者处理处罚后,继续实施前列行为,破坏社会秩序的除外。
更奇葩的是一件早在6月18日就认定“证据充分”的铁案却因“因为网络舆论有偏差,侦办过程比较慎重,导致了羁押时间较长(大概这意思)”,这一慎重拖到“受害人家庭破裂,背井离乡等”,最终都成了郭某“寻衅滋事”的理由。
老实说,不管怎么看,一次偶发的、事出有因的领里纠纷似乎都不符合寻衅滋事罪的认定要件。
郭某“露丁丁”自然不妥,应该受到道德谴责,应该受到罪罚得当的制裁,也应该对受害人给予合理的补偿。但我们也应该认识到,在此过程中,受害人的一些不理智行为起到了推波助澜的作用。
而在整个事件中,我不敢肯定高坪警方有关人员完全没有“有罪推定”的办案方式,我不敢肯定高坪警方有关人员完全做到了“公平公正公开”,我更不敢肯定整个司法程序完全无瑕疵、完全经得起考验。
无论你站在哪一方,无论你是支持还是反对,我认为这一结果不是法律的胜利,更不是法治的进步,而是一次完全的倒退。郭某“露丁丁”却扯下了个别司法机关的遮羞布,他们露没露“丁丁”,仁者见仁智者见智。我们法律有严格的规定和条款,但个别司法机关的自由裁量权却没有得到有效的控制,我更担心的是,也许某一天我们微小的错误都会成为“郭某的丁丁”,在司法机关眼里可大可小,放你和判你由他们说了算,这给权力留下了巨大的寻租空间。
我希望的法治是这样的,人为因素左右不了法律,人人都严格按照法律办事,具有一个不夸大、不缩小的法治环境,一个罪罚相当的法治环境。从这一点看,我们的法治文明建设还有很长的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