回复楼主20楼发言:
不管是作为个体人或者作为代表集体的国家都不可能掌握绝对的真理、正义或公义,现代法治国家的意义在于:我们假定国家法律代表了正义和公义,个体必须顺从国家法律,秩序才能得以建立。因此,任何一个司法判决在未经合法程序改判前,这个判决就代表了“现实的正义和公义”。
作为个体,我们不但要服从法律,还应该在正义和公义面前保持足够的谦卑,应该时时谨记自己主观的“正义和公义”,并不是“现实的正义和公义”本身,那不过是一个主观的看法,或者,甚至它极有可能还是“傲慢和偏见”。
所以,我认为,作为旁观者,在评判一个司法事件时,我们尽可能的用已知的证据去构想事实,用逻辑和法理去分析和判断,而不是自认为自己比当事法官更客观,比现行法律更代表正义和公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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