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的调查是“兰某将货物搬到自家摊位后,继续与郭某母亲争吵。从自家摊位行至郭家铺面门前,言语冲突升级”,从你事发当时的位置图来看,恐怕“郭家铺面门前”和“往返三轮车前”还是应该有一定区别的。在第一波语言冲突中,恐怕郭家母亲对比兰某,并不会占优势,而你的描述是“继续与郭某母亲争吵”,说明兰某具有主动性。
如此看来,你认为我的调查具有绝对权威性了哦?是绝对的宇宙真理了哦? 我已经强调过了,我的调查是基于对郭某家属和周边摊贩的调查得出的,因为可以想见的现实原因,并不意味着完全能表现当时的真实情况,只具有参考作用。“继续”这个词,不仅仅表示行为具有持续性,它也表示行为人的状态——在持续的搬运货物的行为中,兼顾吵架。
当然,你要推翻你之前的调查,我无话可说。。。
你当然无话可说,正常的逻辑不可能得出“推翻你之前的调查”的结论。
作为子女,看到自己母亲和别人争吵(也有可能是被谩骂,而这种可能性非常大),我想能袖手旁观的恐怕并不多见,至于采取什么样的办法来维护自己的母亲,我并不赞成郭某的做法,但起码郭某的行为并非无缘无故。
我完全承认能袖手旁观的不多,但因此就缘由骂人话语,实施露丁丁行为的,想必更少。再施以殴打的,更是罕见。不巧的是,法律正好规定了这种行为是犯罪…… 这里面有个需要重点讨论的问题就在于,“郭某的行为”跟“缘故”的关系。他的行为,注意是行为,是法定的要受到惩处的。你与对方的“有缘故”的言论的交锋,仅仅是邻里关系不和睦的表现,但主动实施了行为,就改变了性质。对方哪怕再恶毒的言论,都仅限于言论,都不会会带来身体的,同时也是法律禁止的伤害。而他的行为,让对方哪怕“有缘故”的挑衅,也已经无足重轻了——他触犯了更高的法定规则。 这个道理很简单,如果对方声称“我要杀了你”但又没有具体行动的话,正常情况下,你不能认为对方的言论具有真正的危险,而实施让其丧失“杀你”能力的暴力行为。法律上,你的这种行动的理由可能是牵强的,你需要承担由此而来的后果。 具体到这个事件中,我们知道,在肢体冲突前,双方都是在进行彼此的言语凌辱。双方的具体言辞,法庭上也进行了复原。并不表示哪一方有明显的文明愿望。这种情况下,判定某方“有缘有故”,是不客观的表现。但用暴力,特别是用特殊的暴力解决这种冲突,绝对不该是受鼓励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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