麻辣社区-四川第一网络社区

校外培训 高考 中考 择校 房产税 贸易战
阅读: 8326|评论: 65

[第一时间] 强烈要求司法公正

[复制链接]

最佳新人

发表于 2016-3-5 15:14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四川省高院277号再审终审判决执行一案,四川省高院院长王海萍,为了替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的犯罪人做保护伞,不但自己亲自示范伪证犯罪、虚假诉讼犯罪,更是从省级法院审委会、到下级法院的法官、书记员都强行拉入其犯罪派系,这样法院高层的塌方式犯罪,中央两会敢不敢让王海萍院长当面与我对质?中央两会敢不敢当着全体人大代表的面见证?敢不敢主持公道?
   
打赏

微信扫一扫,转发朋友圈

已有 66 人转发至微信朋友圈

   本贴仅代表作者观点,与麻辣社区立场无关。
   麻辣社区平台所有图文、视频,未经授权禁止转载。
   本贴仅代表作者观点,与麻辣社区立场无关。  麻辣社区平台所有图文、视频,未经授权禁止转载。

最佳新人

 楼主| 发表于 2016-3-5 15:25 | 显示全部楼层
             四川省高院王海萍院长,虽然是手握法院最高权力的官员,但是,她首先应当是一个中国公民,任何一个中国公民都应当遵守中国的宪法和中国的法律,任何一个公民违法犯罪都应当接受法律的审判!
      我起诉王海萍院长的个人违法犯罪,为什么不受理?

最佳新人

 楼主| 发表于 2016-3-5 15:56 | 显示全部楼层
         我起诉王海萍的个人违法犯罪,是王海萍院长自己逼我做出的起诉!
         2012川民提字第277号判决执行一案,我是胜诉一方,也是申请执行人。是王海萍院长自己“发现”、并“提交到审委会讨论”,而撤销277号判决的执行依据。显然是在整我、害我!也显然是在替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的犯罪人做保护伞!
          而王海萍院长自己“发现”、“提交”的证据事实是什么,却自己不当庭提交和质证。却硬要逼着我,非要当“原告”,还非要逼着我这个”虚假原告”从头起诉、从头审不可!逼着让我必须以“原告的身份资格”提交证据事实!

发表于 2016-3-5 16:00 | 显示全部楼层
佩服楼主勇气

最佳新人

 楼主| 发表于 2016-3-5 16:12 | 显示全部楼层
           “法律面前人人平等”,“谁主张谁举证”,“谁提交证据事实谁当庭作证和质证”,这些都是法律的基本准则!更是宪法的基本准则!
      而王海萍院长自己的“发现”、自己亲自“提交审委会讨论”,为什么只能在背地里?而不敢自己当庭质证?
      人人皆知是王海萍院长在害我、整我!却还要逼我自己当“原告”?逼到我自己从头起诉、自己提交证据事实?古今中外,有这样的荒唐的宪法和法律吗?:@

最佳新人

 楼主| 发表于 2016-3-5 16:25 | 显示全部楼层
     王海萍院长自己“发现”、“提交审委会讨论”,却硬要逼着我,非要当“原告”!还非要逼着我这个”虚假原告”从头起诉、从头审不可!逼着让我必须以“原告的身份资格”提交证据事实!
   王海萍院长逼着我“起诉”,逼我当原告,我不得不起诉。我只好提起《刑事自诉》,起诉省高院王海萍院长三宗伪证犯罪事实!起诉省高院王海萍院长虚假诉讼犯罪事实!
    在2015年9月4日,我就向省高院寄交了《刑事自诉》起诉状,为什么至今没有受理立案的消息?

最佳新人

 楼主| 发表于 2016-3-5 16:46 | 显示全部楼层

         这都是他们逼的!背后的利益交易,让他们黑透了心!证据事实,故意装作没看见。昧着良心做坏事那么猖狂,而良心法官却受窝囊气。犯罪的人得到法院系统的保护伞,讲理讲法的人却倍受折磨。这叫什么法院!这叫什么世道!

最佳新人

 楼主| 发表于 2016-3-5 17:42 | 显示全部楼层
       王海萍院长自己“发现”、“提交审委会讨论”,却硬要逼着我非要当“原告”!
   如果我不承认这个“原告”、如果我不承认这样的从头起诉,就要按“自动撤诉”判决!我敢不起诉吗?我敢不当这样的“原告”吗?

      所以,被逼的走投无路,只好提起《刑事自诉》,且一并提起《行政起诉》。
      向司法系统提起《行政起诉》,应当是绝对少见的!但本案却实在是“以权压法”的典型案例。
      因为本案277号执行案,在未有告诉人,也未经过受理立案、更未询问、质证、听证必须的法定程序,更没有级别管辖权(277号判决的再审管辖权明确是最高院和检察院)、且早已超过法定六个月的申请再审期限。
     因此,省高院王海萍院长的”发现“、及”提交审委会讨论“,显然未经过任何的司法程序。那么直接用“本院院长职权”提交三宗伪证犯罪事实,然后以行政指令的手段搞出系列的虚假诉讼程序。
     277号判决执行案的撤销,显然不是公正司法,而是严重违法!虽然本质上是王海萍院长的个人犯罪,但他们也一直以“职务行为”做借口。
    在2015年9月4日,我被逼无奈,向省高院寄交了《刑事自诉、行政起诉》起诉状,为什么至今没有受理立案的消息?

发表于 2016-3-5 18:01 | 显示全部楼层
{:4_123:}支持楼主,对于这种事情,我们一定要坚持到底!法律面前,人人平等!
dy023.wikidot.com,wh-dy.wikidot.com,dw-dy.wikidot.com,xiand029.jigsy.com
dy0871.wikidot.com,gz-dy.wikidot.com,hf-dy.wikidot.com,xian029.jigsy.com
dy025.wikidot.com,sh-dy.wikidot.com,zz-dy.wikidot.com,wuh027.jigsy.com
dy0591.wikidot.com,sz-dy.wikidot.com,xa-dy.wikidot.com,wuhank027.jigsy.com

最佳新人

 楼主| 发表于 2016-3-6 11:32 | 显示全部楼层
dffghtt 发表于 2016-3-5 18:01
支持楼主,对于这种事情,我们一定要坚持到底!法律面前,人人平等!
dy023.wikidot.com,wh-dy.w ...

     怎样才能“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我没有体会到!
     反而我亲身体验到的是:在省高院王海萍院长的眼里,有钱有关系的人就可以凌驾于法律之上、就可以得到她的特别关照和保护!平民百姓冤死倒是她很主动、很乐意做的事!

最佳新人

 楼主| 发表于 2016-3-6 13:59 | 显示全部楼层
七彩秋芊 发表于 2016-3-5 15:56
我起诉王海萍的个人违法犯罪,是王海萍院长自己逼我做出的起诉!
         2012川民提字第277号 ...


             四川省 各级法院,每天提着大大小小口袋的证据材料、拎着大包小包材料证据的当事人千千万万,怎么不见王海萍院长的“发现”、及“提交审委会讨论”?
      而本案277号判决执行案,却把“口头执行异议”当作“发现”?“口头执行异议”就被提交到各级审委会讨论?
      就是二审“上诉”,也必须提交书面的《上诉状》!就是对一审、或二审的“申诉”更必须提交《申诉》的书面材料、并附上证据事实。
       而本案277号判决,不但是反复的一二审之上的省高院再审提审终审判决!更是反复的一二审之上的审判监督程序的再审、提审、终审的判决!更是早已超过法定六个月申请再审期限的生效判决!且法定再审管辖权是最高院或检察院,更有明确裁定告知上诉权都在最高院!
      更进入强制执行程序都近两年了,以“口头执行异议”“发现”、及“提交审委会讨论”太猫腻了!:@背后的利益交易谁看不明白?:@
    、

最佳新人

 楼主| 发表于 2016-3-6 14:26 | 显示全部楼层
七彩秋芊 发表于 2016-3-6 11:32
怎样才能“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我没有体会到!
     反而我亲身体验到的是:在省高院王海萍院长 ...

         宪法和法律的基本原则的“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请省高院王海萍院长向全社会普法!向中央两会代表普法!
       成千上万的当事人提着大大小小沉重的书面材料证据、拎着大包小包沉重的证据、材料,为什么从没见您听听、看看?怎么不见您发表过一句公道正义的话?有的当事人拎着沉重的材料证据、身上挂着大大的“冤”字哭诉喊冤,甚至申诉了几十年,为什么也没见您亲自“发现”,更没见您亲自“提交审委会讨论”?
       明摆着是违法犯罪的人,一句“口头执行异议”的背后招呼,就被您这个大院长亲自“发现”,亲自“提交审委会讨论”?
    这就是您示范标杆的“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吗?

最佳新人

 楼主| 发表于 2016-3-6 15:03 | 显示全部楼层
             在执行中,审查或受理“执行异议”,必须要提交“书面”的执行异议材料、并附上证据事实!这是法律条文中铁的的规定!
         本案277号判决的执行中,执行中的277号判决,可是省高院审判监督程序的较高公信力的判决呀!竟然用猫腻的“口头执行异议”,这可是严重违法犯罪!严重的渎职犯罪呀!而且作为省高院院长可是高级大法官,怎会不懂法?而本执行案出了这么大的问题,偏偏是您的亲自“发现”、亲自“提交审委会讨论”,难道,您省高院院长就能无法无天?省高院院长就能胜任和担当严重违法犯罪的责任?

发表于 2016-3-9 20:10 | 显示全部楼层
关注

最佳新人

 楼主| 发表于 2016-3-9 20:52 | 显示全部楼层


     :handshake谢谢关注!
      省高院审判监督程序的277号再审判决的执行,在法院系统可算得上较为少见的高级别效力的判决!
       而猫腻的、严重犯罪的受理“口头执行异议”,却被直接提上审委会讨论、直接出具支持的法律文书!这可是严重的执法犯罪呀!
       而且这故意的、塌方式集体执法犯罪,王海萍院长竟然卷进其中,更竟然自担本院院长发现程序、“提交审委会讨论”的示范标杆,究竟有着怎样大的利益诱惑?让她竟然以省高院院长身份去直接犯险犯罪?

最佳新人

 楼主| 发表于 2016-3-9 21:28 | 显示全部楼层

      本277号执行案,不但从一开始“口头执行异议”是严重的执法犯罪。更过分、更严重的执法犯罪还在后来一步一步的实施和进行。
      在后来,省高院给我签发的《受理通知书》上,我发现竟然说是“我方不服277号判决、向省高院申请请再审”。而在给太成公司的《应诉通知书》上,说是“对方不服277号判决,向省高院申请再审”.....
      面对这一切的不公和冤案,除了非常悲愤,我更必须忍让着到处“祥林嫂似的”、慢慢地、轻轻地说出冤枉和不服。但是,作为平民无论怎样忍气吞声、低声下气,接下来只能陷于无奈的、漫长的被训斥和被推诿.......又是两年过去了,直到2016年两会前夕,我在省高院依旧得到了那样绝望的推诿,才决心曝光媒体、曝光中央两会.......
     

最佳新人

 楼主| 发表于 2016-3-9 22:22 | 显示全部楼层
           对于撤销省高院审判监督程序的277号判决,省高院在签发的通知书上,竟然把案件的起因冤枉到我的头上:说是“我方不服省高院再审提审277号判决、向省高院申请再审”。
     “我方不服277号判决、向省高院申请再再审”?作为省高院院长王海萍,您怎能这样胡说八道!我是胜诉一方,怎么可能不服?怎么可能申请再审?您怎能这样制造虚假诉讼!
      
    可是省高院的王海萍院长可是中央直接任命的地方高官呀,她故意执法犯罪,谁会管?谁能管?谁敢管?:@
   

发表于 2016-3-9 22:31 | 显示全部楼层
而且这故意的、塌方式集体执法犯罪,王海萍院长竟然卷进其中,更竟然自担本院院长发现程序、“提交审委会讨论”的示范标杆,究竟有着怎样大的利益诱惑?让她竟然以省高院院长身份去直接犯险犯罪?

最佳新人

 楼主| 发表于 2016-3-9 22:42 | 显示全部楼层
      对于撤销277号判决、及撤销执行案件的起因——冤枉成了(“我方不服277号判决、向省高院申请再再审”),而谁不明白这涉嫌严重的虚假诉讼犯罪?
     可是省高院院长的个别法官训斥、推诿我的理由竟然是,这是模版下载的小错误,无关紧要。
     以他们训斥、推诿的态度,似乎平民百姓陈诉冤情,反而成了纠缠、反而成了不讲理。:@
     
      


发表于 2016-3-9 23:17 来自麻辣社区客户端 | 显示全部楼层
权力与司法的抗衡,侚私枉法的权贵终将绳之以法,请楼主收集更多明确证据向高层求助

  当前版块2016年12月1日之前所发主题贴不支持回复!详情请点击此处>>
复制链接 微信分享 快速回复 返回顶部 返回列表 关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