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4条第1款规定:有新的证据证明原审判决认定的事实确有错误的,应当重新审判。本案申诉人一再用大量证据证实,本案无确切的受害人,受害人是公安虚拟的,笔录是杜撰的,询问笔录上所谓受害人的签名是由公安冒充签的名,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这是新的证据,为什么到了该法官那里就不适用了?就不符合再审条件?(详情请见附后证据3,二条第1点)。
204条第2款规定:定罪量刑的证据不确实不充分,证明案件事实的主要证据之间存在矛盾的,应当重新审判。本案的关键定案证据中存在:在场人的证言“哪个又去”、“放凶些”,所谓受害人毫不知情,没有证实笔录印证;所谓受害人的证言“被迫收下100元钱”、“推进天浴”。在场人又不知道,也没有证实笔录印证和支撑,依法,均属于单方面的证据,难道也不适用,也不符合再审条件?
204条第3款规定:原判决适用法律确有错误,应当重新审判。本案所有证据共同证实,小姐在案卷笔录第2页和第8页中两次证实:她收下张雍100元钱后,自己宽衣解带上床与张雍发生的性关系。按律,违法,不犯罪!罪与非罪的界线也没有界定清楚,证实适用法律错误,到了该法官那里怎么不适用了?又不符合再审条件?
204条第4款规定:审判人员在审理案件时有徇私舞弊枉法裁判的行为,影响了案件的公正判决,应当依法重新审判。本案经南充市中级法院二审和再审法官庭审查明认定:张雍不构成犯罪!并多次口头和书面向院长崔均报告,崔均一意孤行,仍然以审委会掌舵法官的权力,把13条伪造和假冒证据操作成证据瑕疵定案,继续把嫖娼当成了强奸定罪,崔均徇私舞弊枉法裁判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充分,难道也不符合第4款重新审判的条件?
综上所述,本案所有证据共同证实,完全符合《刑事诉讼法》204条第1、2、3、4款规定重新审理的条件,由于最高人民法院立案庭审理本案的法官徇私舞弊枉法裁判,造成了久诉不决,本案真相不能大白于天下,原告人沉冤难雪。因此,再次请求依法受理,立案审判,还张雍的公道,还本案的事实真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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