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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小甩

按律法院不应该用伪造和假冒证据定案一再追诉完全无罪的当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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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3-2 09:34 | 显示全部楼层
顶一个

发表于 2010-3-2 15:33 | 显示全部楼层
支持!

发表于 2010-3-3 09:25 | 显示全部楼层
支持!

发表于 2010-3-3 10:09 | 显示全部楼层
按律法院不应该用伪造和假冒证据定案一再追诉完全无罪的当事人?  





按律法院不应该用 ...
小甩 发表于 2009-7-15 18:15 http://bbs.mala.cn/images/common/back.gif



    不经意的晓得,原来这个事情在仪陇很有名啊~
现在对李阿姨您的遭遇充满了同情
丈夫强奸自己的学生遭判了10年
儿子强奸小姐也遭判了10年
你这日子也不好过啊,一门心思就执着在这个事情上了。
本来其乐融融的家也不是个家了,自己的弟弟都不把门面卖了,觉得受不了你的偏执,不和你住了。家里的其他亲人也不和你来往了,
对你很同情。
去告吧,毕竟,估计这也是你生活的唯一乐趣,生命的唯一意义了。
但是估计要是真遭你闹成功了,你怕还不晓得自己又该为什么去活了。
吖,哎,杯具

发表于 2010-3-3 10:11 | 显示全部楼层
怪只怪,你儿子的朋友不该拿回他给那小姐的100块钱~
怪只怪,你儿子不该给了钱出门还问,“下个哪个来。”
不然也不得定性成轮奸,不然也不得加重判10年!
同情啊~~

发表于 2010-3-3 11:35 | 显示全部楼层
好样的

发表于 2010-3-3 19:35 | 显示全部楼层
虎虎生风的小侄:你把绝招全用出来吧! 慢慢较量,尽管你混淆是非,也掩盖不了你是司法腐败分子的真面目!你指供,逼供,诱供的十三条罪证在卷,难逃法网!我早已预料到你要用这一招,不过没
关系,你在网上散布说你是强奸出来的,都无所谓,目前该就事论事!
本案预审卷中存在13条伪造和假冒证据,依法证据来源不合法。只要一打开预审卷,条条违法证据都清清楚楚地跃然在笔录之上。

1、公安冒充所谓的受害人签名伪造证据。在预审卷中第1页和第6页显示:公安办案人员冒充所谓受害人“汤晓莉”签名未捺印。在这份笔录中稍有改动的地方都盖有指印,唯独签名处未捺印,且开头公安记录人记录的“汤晓莉”三字与签名处的“汤晓莉”三字字迹、笔划、字的框架结构完全吻合。请问:依法用这种下三流手段伪造出来的证据是否可以作为有效的证据定案?法律依据属于哪条哪款的规定?

2、公安篡改询问笔未捺印。在预审卷第9页顺数第9行,公安办案人增添了“另外,三毛子(许期川)吼的话,让我害怕”,对申诉人极为不利的内容。在这份询问笔录中,其他稍有改动的地方都盖有手印,篡改的部份又出格又掉行,并且把句号改为逗号,墨迹也不一样,又唯独篡改的部份未捺印。依法,无疑是栽赃加害!请问:办案人在这种心态下和用篡改的手段伪造的证据有何真实性可言?用这种证据定案的法律依据是什么?

3、公安办案人违法取证。在预审卷第1页和第7页显示:公安办案人违反《刑事诉讼法》第85、95、98、99条的规定,取证时首先未告知证人作证的义务和诬告陷害应负的法律责任,及所谓受害人的笔录全部签假名。证实办案人取证时首先违法!请问:在违法前提下所取得的证据有什么真实性可言呢?依法,违法取得的证据能作为有效证据定案吗?

4、所谓受害人在证明案件的主要关键事实的全部笔录中全签假名,无合法有效证据证实本案的受害人到底是谁?由预审卷第6、16、113、114页所谓受害人共计的四份笔录签名显示:分别签名为“汤晓莉、刘羽”,根本就没有户口表载明的唯一名字“刘琴”签字签名的一份笔录。显然户口表是由办案人员随便在什么地方复印一张塞进案卷之中的,就指鹿为马,一口咬定为“受害人”。证据:由预审卷第6页公安办案人冒充受害人“汤晓莉”签名伪造证据证实:公安办案人就是本案签名的“汤晓莉、刘羽”,办案人就是“受害人”!依法,一个重大的强奸案,受害人是谁还没有审查、核实、鉴定清楚,是不能定案的!因此,请求法院拿出合法有效的证据证实本案的受害人到底是谁?请问:中外古今哪有连一份以真实姓名签字签名的笔录都没有,仅凭一张户口表,就认定为“受害人”,并且四院三审两通知都这样认定的案例吗?

5、诱供逼供骗供,暴力取证。在预审卷第55页证人许期川说:张跃鹤(张雍)、杨志、曹鹏三个对我说,叫我对这个女的放凶些。在预审卷第59页证人许期川说:是春林子(张雍)叫我对这个女的放凶些。在预审卷第64页证人许期川说:在进天浴时,春林子对李兴国说一会儿放凶些。由预审卷所有证据共同证实:“三人说”,其中杨志在楼下睡觉,曹鹏在网吧上网,显然不符合逻辑道理。于是办案人又逼迫证人改成“张雍一人说”。当时在场人只有许期川、李兴国,如果只有许期川的证言,而没有李兴国的证言,就成了孤证。再于是办案人又逼迫证人改成了“向李兴国说”。但李兴国在2003年9月8日的调查笔录中证实:“他没有听见那个话(指“放凶些”,“哪个又去”)。后来证人许期川摆脱了公安的暴力取证,在2003年9月的调查笔录第3页中证实:当时侦查机关记录时,我说我不是这样说的,他们说就是这个意思,他们说的这个话是那个女子的就是这么说的,你不承认不得行罗,我并且在过检时我也说过我不是这样说的,当时我认为我反正没有做什么,莫多大关系,也就对这些记录没在乎,就签了字了。”2004年1月7日在调查笔录第3页中又证实:“因为侦查人员给我说其他人都说了,其中一个年青干警,还把桌子掀开说来帮助我一下,还打了我,加之我认为我没有做什么,跟自己没有多大关系,又害怕挨打,所以,我就只有这样说了”。证实办案人诱供逼供骗供暴力取证的证据确凿充分。请问:诱供逼供骗供暴力取证的笔录,依法能作为定案证据吗?属于现行法律哪条哪款的规定?

6、隐瞒证据。在预审卷第110页中明确记录有勘查照片7张,其中明确记录就有所谓受害人的照片,可是一审、二审、再审合议庭法官均未见到,律师也未见到,也没有当庭拿出来让张雍辩认,隐瞒了唯一能证实所谓受害人真实面目的证据(照片)!请问:办案法官是如何审查核实证据的?

7、证实案件的主要事实无相关证人证言证实笔录相印证和支撑。预审卷所有证据共同显示:判决认定证人证明张雍违背所谓受害人意志发生性关系的前后谈话(即“哪个又去”、“放凶些”),在所谓受害人的陈述笔录中并没有提到。而所谓受害人的陈述中表述张雍说过“不发生性关系不准走”,“被迫收下100元钱”的行为,同样当时的在场人许期川、李兴国的证言里也没有,均属于单方面的证据(孤证)。请问:法律的哪条哪款规定孤证可以定案?

本案预审卷中存在的13条伪造和假冒证据,这里仅举七条。依据《刑事诉讼法》162条之规定,审判机关应当把证据审查、核实、鉴定清楚之后才能定案。请问:仪陇县法院、南充市中级法院二审和再审的判决和裁定,四川省高级法院审监庭和最高人民法院立案庭调卷审查是如何审查、核实、鉴定证据的?依法,本案不要说存在如此恶毒的13条,就是存在2、3条,法院就不能用违法证据定张雍的罪!!!

发表于 2010-3-4 08:00 | 显示全部楼层
依法对本案全部刑事判决书和预审卷上网晾晒!!!!!

         有道理!支持!!

发表于 2010-3-4 10:46 | 显示全部楼层
qqqqqqqq

发表于 2010-3-4 17:40 | 显示全部楼层
司法不公,天理难容.

贪赃枉法,党国蛀虫。

打黑除恶,正在行动。

顶风违规,助纣行凶。

天网恢恢,正气苍穹。

发表于 2010-3-4 17:52 | 显示全部楼层
    司法腐败不只收贿卖法,办人情案、关系案,它还包含办案拖延、随意,为显法官的特权,讲歪理,搞忽悠,有意不按法律判,随意突破法律框架,作弄、坑害当事人!

  司法腐败不反不行,靠地方、靠百姓不行,只有靠党中央才行。

  党中央,该下狠心了!

发表于 2010-3-6 08:11 | 显示全部楼层
支持一下,

发表于 2010-3-7 08:07 | 显示全部楼层
支持!

发表于 2010-3-7 18:31 | 显示全部楼层
qqqqqqqq

发表于 2010-3-8 09:03 | 显示全部楼层
支持!

发表于 2010-3-9 08:37 | 显示全部楼层
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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