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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小甩

按律法院不应该用伪造和假冒证据定案一再追诉完全无罪的当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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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5-22 22:41 | 显示全部楼层
现在法院判错了!!!又不要他赔偿!!!国家赔偿哈!!!!:@:@

发表于 2013-7-24 17:21 | 显示全部楼层
人民法院,人民政府,前面均贯以“人民”二字,限定的权力范围为“人民”,


人民的利益高于一切,或称“百姓的事无小事”。可被盗取了的人民权力,

挂羊头卖狗肉,暗中为少数权钱阶层效命,合伙践蹈民权。本案事实清楚,

证据确凿充分的冤案,法院枉法判决铁证如山,十年万诉不纠,坐视不管,

算“人民法院”吗?算“人民政府”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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