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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我爱花木

[求助]看郫县郫筒镇政府拆迁办的暴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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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8-11 10:22 | 显示全部楼层
2004年6月5日人民日报《决不能用损害群众利益的方式搞建设》评论员文章强调:“坚决纠正城镇房屋拆迁中侵害居民利益和土地征用中侵害农民利益的问题。”“在征地拆迁工作中坚持‘以人为本’,必须做到决不能因为地方财力有限,就降低拆迁和土地征用补偿安置标准;决不能为了招商引资,满足开发商的要求,而牺牲人民群众的利益;决不能为了要政绩、谋形象,用损害群众利益的方式搞建设。”“城镇房屋拆迁和农村土地征用必须坚持依法行政。”“决不能以政府行为替代市场行为,决不能以行政命令替代法定程序,决不能片面强调为政府的‘重点工程’让路而破坏拆迁和土地征用公平、公开、公正的原则。”“坚决查处城镇房屋拆迁和农村土地征用中违法违规损害群众利益的事件,坚决维护中央宏观调控政策的统一性、权威性和有效性,确保国民经济平稳较快增长。”



发表于 2009-8-11 10:23 | 显示全部楼层
2004年12月17日,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曹建明在全国高级法院院长会上强调:法院不得以任何借口参与拆迁。
发表于 2009-8-11 18:44 | 显示全部楼层
是不是跟郫县沾边就只有=死

发表于 2009-8-12 09:04 | 显示全部楼层
打黑成果斐然,百姓感到后怕  

 


  据重庆警方最近一次公布的数据,警方已在短短数月内打掉黑恶团伙四十七个,抓获涉黑团伙成员三百七十人,从中破获刑事案件三百余起。


  在查案过程中发现,一些警界内部人员正是某些黑恶势力的“保护伞”。其中有位名叫文强的人,曾任重庆市公安局长,后担任重庆市司法局长,此人在破获张君案时曾风光无限。据报道,中共重庆市纪委有关负责人证实,重庆市司法局局长文强涉嫌严重违纪,或与涉黑有关,目前正在接受组织调查。


  又据《广州日报》报道,最近该市抓获的黑恶势力头目中,黎强、陈明亮、龚刚模都是亿万富翁,在行业内都具有一定的影响力。其中黎强是重庆市巴南区第二富,曾是重庆市人大代表;陈明亮在被捕前其企业不但获得诸多殊荣,他还是渝中区人大代表;龚刚模则是重庆摩帮中名声显赫的人物,其人最辉煌的事迹是参与轰动重庆的“奥妮土地拍卖案”,他与法院相关官员勾结,导致该地块被低价拍卖,龚刚模被相关部门指控使用黑恶手段操控拍卖。


  现任重庆市公安局长王立军说:“重庆的一些黑恶组织已有‘合法’外衣,以商养黑,以黑富商。”王立军并表示:“这一轮打黑除恶斗争中,要‘内除积弊,外销积怨’,对于黑势力的保护伞将一查到底!”


  从警方眼睛看过去,无异于成果斐然,战功卓著。想必,重庆警方的上级也会因如此战绩而表示佳许的。可是由百姓的眼光看过去,却有些害怕。以上种种情节,似乎只在香港警匪片中才看得到,现在突然发现,居然就发生在我们的周围,就发生在我们身边。不由倒吸一口冷气。“黑恶团伙四十七个”,“涉黑团伙成员三百七十人”,“从中破获刑事案件三百余起”固然令人感到恐惧,然而,更令人恐惧的是,涉黑团伙的头目都是“超亿元富豪”,而且往往戴着人大代表或知名人士的桂冠。重庆版的“熊家婆”的故事,就实实在在与我们零距离接触。因此很为人才市场求职的应届毕业生担心:当你们在接受用人单位面试的时候,可得多一个心眼,安知对方不是“狼外婆”和“熊家婆”派来的代表?


  我想,重庆警方在打黑告一段落之后,在清除黑恶势力保护伞之后,还应对现有的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以及形形色色的老板们进行一次甄别才是。否则,普通老百姓太没有安全感了。

哎!什么时候才能查一下成都的这种涉黑行为啊

发表于 2009-8-12 21:47 | 显示全部楼层
郫县拆迁黑啊。不知道爹爹是谁。

发表于 2009-8-12 17:15 | 显示全部楼层
郫县的问题太多了。太黑暗了。

发表于 2009-8-12 17:18 | 显示全部楼层
顶顶顶顶顶顶顶顶顶顶顶顶顶顶顶顶顶顶顶顶顶顶顶顶顶顶顶顶顶顶顶顶右对齐
发表于 2009-8-12 16:55 | 显示全部楼层
[转帖]对《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的质疑  

[转帖]对《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的质疑
2007-11-15 9:17:05作者:景义哲 摘自: 编辑:王悦
全国人大常委会:

物权法已经生效,根据立法法第九十条的规定:“公民认为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同宪法或者法律相抵触的,可以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书面提出进行审查的建议,由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进行研究,必要时,送有关的专门委员会进行审查、提出意见”。据此,作为公民我提出建议。因为对物权法生效后城市房屋拆迁所依据的《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的合法性我深感质疑,我认为应将其废除。以下是我提议将它废除的理由。

委员长先生,各位委员:

我比任何人都更加热爱我们伟大的祖国,强大的中国共产党,威严的中央人民政府。但是对同一法规的认识往往因人而异。因此尽管我的观点与现行的《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的规定不尽相同,我还是要毫无保留地,自由地予以阐述,并希望不要因此而被视作对通过这部法规的中央人民政府的不敬!

摆在委员长面前的问题关系到中国公民基本权利的保障。我认为,这是一个关系到维护宪法尊严,国家法制统一和建设和谐社会的大问题。正是由于它事关重大,我必须要说。也只有这样,才能不辜负作为一名律师应有的社会正义和责任感,如果在这种时刻怕冒犯别人而缄口不语,我认为就是对国家的不忠,对法律的不敬,对律师职业的不爱。

委员长先生,对法律的遵守是每个公民应尽的义务。中华儿女历来都有遵纪守法,热爱祖国的优良传统。我们衷心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拥护中央人民政府的工作。但现行的《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却是一部“恶法”,它逾越了宪法的权限,违背了立法法的规定,引发了社会矛盾,同时也深深伤害了作为被拆迁人的广大人民的心!我恳求将它废除,它一定要被废除!

对一部行政法规好与坏的评价,我只有一个标准,那就是它是否符合宪法和法律的规定并经得起实践的检验。对于行政法规的效力,宪法第五条是这样规定的:“一切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都不得同宪法相抵触。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都不得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对于行政法规的立法权限,立法法第五十六条是这样规定的:“国务院根据宪法和法律,制定行政法规”。而现行的《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就是一部由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这是怎样的一部行政法规呢?它赋予了政府和政府某些部门以裁决权,并赋予了它们以强制拆除权。它的实质就是赋予了政府和政府某些部门对作为被拆迁人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拥有产权的私人财产的房屋的征收权。

对于《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这一行政法规设立的是对私人财产的房屋的征收权这一法律性质还需要辩论吗?《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第十二条规定:“拆迁范围确定后,拆迁范围内的单位和个人,不得进行下列活动:(一)新建、扩建、改建房屋;(二)改变房屋和土地用途;(三)租赁房屋。”也就是说,拆迁许可证颁发并公告后,拆迁范围内的相关活动被冻结了。如果拆迁人与被拆迁人就拆迁安置补偿达成协议,则拆迁活动就直接进入了履行阶段。如果拆迁人与被拆迁人就拆迁安置补偿达不成协议,则由拆迁人或被拆迁人申请房屋拆迁主管部门裁决。拆迁当事人如果不履行该裁决,则由市、县人民政府责成有关部门强制执行该裁决,或者由拆迁主管部门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该拆迁裁决。

因此,被拆迁人只能向拆迁人“协议”出售其拆迁范围内的房屋。否则,只有一个结果,那就是被房屋拆迁主管部门以极低的价格予以裁决“补偿”,然后被政府或法院强拆。《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第十七条规定:“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在裁决规定的搬迁期限内未搬迁的,由房屋所在地的市、县人民政府责成有关部门强制拆迁,或者由房屋拆迁管理部门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拆迁。”在这样一种强制力的威胁下、不能选择协议对象的行为能称之为自愿、平等协商的民事行为吗?

不要在掩饰了!在繁复的行为过程中,透过现象看本质,我们就会发现:如果是平等主体之间,任何一方都能以自己独立的意志参与法律关系并不受对方的强制,那么该法律关系无疑是民事性质;如果主体之间地位是不平等的,一方可以将自己的意志强加给对方并能够单方面设定、变更或消灭对方的权利义务,那么该法律关系就是行政行为。而目前,在城市房屋拆迁过程中不管被拆迁人是否愿意,他都只能接受政府作出的拆迁裁决并且只有配合进行拆迁的义务,因为《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第四条明确规定:“拆迁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对被拆迁人给予补偿、安置;被拆迁人应当在搬迁期限内完成搬迁”。

是的,城市房屋拆迁法律关系中的确包含了民事法律关系,但是在政府主导拆迁的条件下,如何否认行政法律关系在城市房屋拆迁法律关系中占据的控制地位呢?尽管《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将城市房屋拆迁抹上民事法律关系的色彩,混淆了城市房屋拆迁法律关系的性质,淡化了政府的行政责任,但它以补偿为条件,以合法的强制力为支撑,实现对被拆迁人和其他关系人财产的剥夺,其法律属性不是财产征收行为又是什么呢?

委员长先生,看一看我们的宪法吧!宪法第十三条规定:“公民的合法的私有财产不受侵犯。国家依照法律规定保护公民的私有财产权和继承权。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对公民的私有财产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再看一看我们的立法法吧,委员们!立法法第八条规定:“下列事项只能制定法律:(六)对非国有财产的征收;”。是的,这就是作为我们国家根本大法的宪法和作为立法程序宪法的立法法对征收私有财产的明确规定。这是怎样的一种悲哀和无奈啊!我甚至有些出离愤怒了,《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作为一部行政法规不但堂而皇之的规定了对私人财产的征收权,还大摇大摆的实行到了现在。而它的实行又给我们的国家和人民带来了怎样的局面呢?

房屋,它是普通公民终其一生努力奋斗而拥有的最重要的私有财产,是他们生存和发展的根基。一个上无片瓦、下无立锥之地的人将会处于怎样的困境呢?在城市房屋拆迁中,损害被拆迁人财产权利甚至侵犯被拆迁人人身权利的行为却频频发生:开发商以断电、停水、恐吓等方式,甚至以殴打绑架等严重侵犯人身权利的行为逼迫居民接受拆迁;而地方政府却退居幕后,坐视被拆迁人权益惨受践踏,在不应干预的场合倒是积极有为地偏向拆迁人。被拆迁人要么因缺乏保护自身权益的力量而选择以自杀等极端方式来表达对当下城市房屋拆迁制度的抗议(如南京翁彪事件、北京朱正亮事件、四川康廷惠在房顶点燃煤气罐对抗拆迁、浙江9旬老太太用汽油弹对抗拆迁者等);要么选择以爆发群体性事件来表达自己的利益诉求,发泄对拆迁人和地方政府的不满(如湖南嘉禾事件)。那些在开发商恶意挖空房屋四周,在白色恐怖中坚守房屋备受折磨、数年维权者,她们是捍卫法律尊严的法律卫士,却被冠以:“钉子户”的称号。重庆“钉子户”,四川“钉子户”,沈阳“钉子户”,安徽“钉子户”河南“钉子户”……被冠以“钉子户”称号的人太多太多了。在机器的轰鸣声中,在被拆迁人声嘶力竭的哭喊声中,在开发商的窃喜中,在人民政府和人民法院组织的为人民服务的各政府部门参加的联合强制拆除行动中,百姓赖以生存的家园倒下了,在一座座高楼大厦奠基的喝彩声中,甚至几个卑微的生命倒下了。

时间永是流驶,街市依旧太平,有限的几个生命,在中国是不算什么的,至多,不过供无恶意的闲人以饭后的谈资,或者给有恶意的闲人作“流言”的种子。至于此外的深的意义,我总觉得很寥寥,因为这实在应该是拆迁人和被拆迁人之间的平等协商,本不该成为人民和政府之间的对抗。可最后,要么被迫签字,要么骨断筋折,要么锒铛入狱,要么头段血流命丧黄泉。稍有良知的人对被拆迁人遭受的不公正待遇都会感到不平,也对翁彪式的悲剧抱以同情,更令他们愤慨的是拆迁人无视国法的肆意妄为和地方政府的违法行政。更有甚者,作为政府官员竟然说:“哪里拆迁不死几个人”。呜呼哀哉!这是怎样的哀痛者和幸福者啊?我只觉得所住的并非人间,并非共产党领导下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的人间。可是我实在是无话可说了,因为它的的确确发生了,而且还将继续发生着。被拆迁人的血,洋溢在我的周围,使我艰于呼吸视听,那里还能有什么言语?长歌当哭,是必须在痛定之后的。太多太多的流血事件了,太多太多的流言蜚语了。

惨象,已使我目不忍睹;流言,尤使我耳不忍闻了!我还有什么话可说呢?我懂得衰(shuai)亡民族之所以默无声息的缘由了。沉默呵,沉默呵!不在沉默中爆发,就在沉默中灭亡!  

先生们!宪法不是一张纸,宪法上的公民权利,是公民本来就应当享有的基本权利。人民要通过宪法要求国家权力给予充分保障,而国家权力恰恰是人民所赋予,公民权利是国家权力的基础。先生们!国家权力在行使过程中必须以公民权利为出发点,而不能以任何理由加以侵犯。宪法是人们行为的基本准则,一切法律规章都要以宪法为依据,不得与宪法相抵触,这是现代宪政的基本常识啊!但是先生们,一个不容回避的事实却是:人们并没有对宪法引起足够重视,宪法的权威没有得到真正建立,我们的宪法正在被公然违反,我们的权利正在被肆意践踏!

伟大的祖国,强大的中国共产党啊!你为什么眼睁睁的看着你的人民的房屋被违法强拆,家园被掠夺,权利被践踏而沉默不语呢?他们中有在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下浴血奋战,缔造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的英雄,他们中有九十高龄的老人,他们中有手无缚鸡之力的妇儒,他们都是共和国的纳税人。是的,他们中的绝大多数人是生活在社会最低层的穷苦百姓。而正是这生活在社会最低层的广大人民群众创造了历史创造了人类,是他们和他们的前辈浴血奋战,推翻了三座大山的压迫,谛造了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创造了社会财富。是他们亲手建造了属于自己的美好家园。土地是他们的根,房屋是他们的家啊!他们热爱自己的家园,他们不反对为了公共利益依市政建设而施实的拆迁活动,他们愿意为市政拆迁作出牺牲,他们愿意看到城市发展的繁荣,他们企盼奥运,他们向往更加美好的生活,他们不反对合法的拆迁。

可是为什么要强拆呢?凭什么要强拆呢?他们错了吗?不,先生们!他们没有错。他们没有提出不合理的要求,他们只是要求回迁,他们只是要求合理补偿。这是他们的权利啊!万恶的《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啊!你逾越了宪法的权限,违背了立法法的规定,赋予了某些政府和政府有关部门以裁决权,赋予了它们以强制拆除权。那些握有强拆权的政府官员们啊,你们为什么这么乐于强拆哪!是受着巨大利益的驱使吗、是错误的政绩观吗?

政绩啊!政绩!政绩对你们就那么重要吗?重要到你们不惜动用警察、法院甚至人民子第兵来强拆他们那赖以生存、充满了希望、充满了温情、充满了美好回忆的家园吗?甚至还要欧打手无寸铁难舍家园的被拆迁人吗?你们拆除的不仅仅是他们的家园,要知道,你们同时也拆除了他们对对政府的信任、对国家的热爱!你们殴打的不仅仅是他们的身,你们欧打的还有他们对政府的信认、他们热爱祖国的心。

要知道,真正的勇士,敢于直面惨淡的人生,敢于正视淋漓的鲜血!这是怎样的哀痛者和幸福者啊?要知道,苟活者在淡红的血色中,会依稀看见微茫的希望;真正的勇士,将更奋然而前行。

先生们!中华民族历来都有抵抗外来侵略的勇气和力量,可是面对他们信赖的政府,面对他们纳稅奉养的人民公务员,他们更多的只是哀求,更多的只是忍受。他们忍受过,他们哀求过,他们上访过,他们向法院起诉过。可是他们的忍受被视为懦弱,他们的哀求被无情驳回,他们的合法上访招来牢狱之灾,他们的起诉只有一个结果:强拆!

强拆!强拆!强拆!《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你赋予法院、赋予政府、赋予被拆迁人的权利只有一个:强拆!逾越宪法,违背立法法的行政法规呀!你无权制定对私人财产的征收制度!你是社会矛盾的制造者,你是和谐社会的破坏者,你是拆迁活动的罪恶之源!你把被拆迁人合法拥有的土地使用权在没有任何权利告知和补偿的情况下又赋予了拆迁人,使得拆迁人拿着貌似合法的拆迁许可证和被拆迁人展开了权利之争。不是吗?在公民房屋之下的土地使用权已经存在的情况下,你怎么能把公民已经拥有的土地使用权又赋予了拆迁人呢?是你挑起了事端,是你制造了混乱!

先生们!废除这部违反人民意志,愈越宪法,违反立法法,给人民带来痛苦和灾难,引发社会矛盾和混乱的行政法规吧!物权法已经生效,它已经违反了宪法和立法法,如今它又违反着人们寄予太多厚望的物权法。不要再犹豫了,权力已经异化,矛盾已经产生,情绪已经对立,信任已经丧失。

先生们!道理已说明白,法理也已讲透。宪法赋予了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常委会对违反宪法和法律的行政法规的废除权。作为全国人大代表,你们承载了人民的信任,承载了人民的重托,承载了人民的心声,更加承载了人民的渴望。只有你,只有你才有资格,只有你才有权力,也只有你才有能力,代表全国人民的利益,制定出反映全体人民心声和意志的法律。因为你代表着全体人民,人民的声音需要你去表达,人民的权利需要你们去行使。也只有这样,才能无愧于人民,无愧于人民的代表,无愧于人民的信任。

废除它吧!先生们,这是人民的声音,这是人民的渴望!

威严的中央人民政府万岁!强大的中国共产党万岁!伟大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万岁!


申请人:北京盛廷律师事务所

实习律师:景义哲

2007年11月14日


发表于 2009-8-12 17:45 | 显示全部楼层

上海浦瑞律师上书温总理提请“强制拆迁”应废止

 
         昨天(2007年4月11日),上海浦瑞律师事务所(
www.cenlaw.com)王克健、丁峰、于龙等二十余名律师直接上书温家宝总理,建议国务院立即修改或废止2001年颁布现仍施行的《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取消强制拆除制度。

         王克健等律师认为,在城市建设中出现的动拆迁问题表面反映的似乎是个人与开发商之间的对抗,实质上却是他们各自适用不同法律和行政法规作依据所造成的结果,根本原因是《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这一行政法规与全国人大2004年修正后的宪法以及1986年颁布的《民法通则》之间的抵触。如果国务院不立即修改或者废止《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这一条例,《物权法》正式实施后该条例将会与之严重抵触,这样就造成国家法律和国务院行政法规的不统一,让民众和地方政府及司法审判机关不知如何适用。

        王克健等律师表示,“《物权法》确立了国家、集体、个人物权一体保护、平等保护原则”,这是我国第一次以基本法的形式直接明确对这三种物权平等保护。实质上,2004年十届人大二次会议修宪后,宪法第十三条已经确立了这个精神。而公民的房屋所有权是公民最重要的不动产物权,当然应当受到法律的保护以及其他单位和个人的尊重,不受非法侵害。

        宪法第十三条规定“公民的合法的私有财产不受侵犯。国家依照法律规定保护公民的私有财产权和继承权。 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对公民的私有财产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物权法》第四十二条规定“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可以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和单位、个人的房屋及其他不动产”。

          而根据《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的规定,政府可以在越过征收程序,在没有通过征收消灭公民个人对房屋所有权的情况下,直接通过《拆迁许可证》的方式授权商业主体开发商去拆除房屋所有权证保护下的房屋,这实质上是让开发商犯了对他人所有权进行侵权的嫌疑,因为法律保护的是权利,而不是直接的房子。

        王克健等律师解释认为:“宪法和《物权法》规定的很清楚,城市政府只有在为了公共利益需要的唯一法定的前提下,才可以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以及补偿标准,通过征收征用程序来单向取得公民的房屋所有权,在取得公民的房屋所有权之后,拆除与否完全是政府处置自己财产的行为,与原房屋所有人已经无关。因此,按照宪法和《物权法》的规定,城市建设中是不应该存在有强制拆除他人房屋之情形的:因为所有的抗辩和不同意见均应当在征收征用的程序中解决,包括是否属于公共利益的审查。而审查和征收程序一旦终结,如果属于公共利益则可直接对房屋所有权进行征收转移,然后自我拆除;如果不符合公共利益,那么任何人都不能强制拆除,否则就是对公民不动产物权的严重侵犯”。因此,强制拆除应当立即停止。

          王克健律师认为,《物权法》属于民事立法,它承认了公民静态物权的结果,却无法解决国有土地使用权这一属于用益物权的次级物权与公民房屋所有权这一物权发生冲突时候的“公共利益审查和征收征用程序”,他们同时建议全国人大立即制订征收征用的相关法律和确立公共利益审查机制,并在10月1日《物权法》正式实施前颁布实施,否则,《物权法》将跛足上路,法律权威将受到严重挑战,公民将会由高度期望转为高度失望。
 
 

发表于 2009-8-12 23:54 | 显示全部楼层
 

    

      当今《物权法》岂止是跛足上路,法律权威岂止是受到严重挑战,公民又岂止是由高度期望转为高度失望?物权法不能保护公民的合法私有财产,是法治社会的耻辱!

发表于 2009-8-13 10:02 | 显示全部楼层
QUOTE:
以下是引用tianli09在2009-8-12 23:54:00的发言:
 

    

      当今《物权法》岂止是跛足上路,法律权威岂止是受到严重挑战,公民又岂止是由高度期望转为高度失望?物权法不能保护公民的合法私有财产,是法治社会的耻辱!

最根本的根源是鬼子、还乡团回来了。

发表于 2009-8-13 12:31 | 显示全部楼层
“城中村”改造动机的卑鄙性
2009-2-23 19:41:33
                       “城中村”改造动机的卑鄙性

                                 --读《“城中村”两面观》有感                    

   今读 樊纲先生的《“城中村”两面观》一文,深有同感。近些年来,拆迁的重头戏之一就是所谓的城中村改造,其中多为扰民之举。对“城中村”的两面性,是否需要一拆了之, 樊纲先生已经实话实说,我亦赞同。然而言犹未尽的是为何城中村成为一些官僚的眼中钉、肉中刺?非拔掉为快?我想无非有三:

一.城中村的位置都是居于城市之中,有的城中村的确存在有碍市容市景的“脏、乱、差”的问题。而城市政府为争取那些“文明”、“卫生”城市的荣誉,不可能对此视之不理。然而,创建“文明”、“卫生”城市并非只有拆迁一条路可走,更不是宽马路,摩天大楼就是现代文明。正如樊纲先生所说的“欧洲各国大城市当中的那些老城区,也是那样挤在一起的4~5层的“握手楼”,也是那样窄窄的小街道,当年在一定意义上都是城中村(都是在类似的条件下很无序地发展起来的),经过几十、上百年的发展演变,现在反倒成了那些现代化城市中最有味道、最有文化的部分,吸引着大量的游客”。

二.城中村的位置都是居于城市之中,地价可观。巨大的地差利润使城中村成为一些地方政府和开发商牟取暴利的目标,风险则因此而生。从我这些年接触的“城中村”改造项目,相当一部份是在政府的土地储备旗帜下搞地产开发谋取暴利。始作俑者是上海的陈良宇一伙率先在国内推进的所谓的土地储备制度。陈良宇虽然倒了,但这个于法无据的土地储备制度还在祸国殃民,在一些地方还很有市场。

三.城中村的位置都是居于城市之中,而土地性质却多半为农民集体所有。在上海、浙江等地无视《宪法》和《立法法》的规定,超越立法权限出台的所谓有关集体土地上的拆迁地方法规,极大的压低补偿价格,从而降低拆迁成本,其差额富了商人和少数贪官,而损害了业主的合法利益。是否合法的判断标准之一是是否尊重了房主的权力?

    对此,党的十七届三中全会作出的决定中明确国有、集体建设用地要同质同价为堵住“城中村改造”的歪门邪道提供了政策保证。但是,近些年来的实际工作证明,一个好的政策制订难,落实更难!君不见,《物权法》实施15个月了,那些与《物权法》相抵触的法规、规章、文件依旧在破坏法治,在损害民众的利益。为此,我们需要耐心和毅力。还是那句老话:长城不是一天建成的,但一定是人们一天一天建成的。

                 “城中村”两面观                             

                              樊纲
              (作者为中国改革基金会国民经济研究所所长)

   在我国一些城市中存在的“城中村”(或城边村)或一些新移民(含农民工)聚集的旧城区,往往在城市发展特别是“现代化城市”发展过程中,被视为障碍,人们总想尽可能早地一拆了之,代之以美丽的城市新景观。
  “城中村”招人烦的一个原因是所谓“藏污纳垢”,治安较差:外地人多,低收入人群多,管理较复杂。但问题是,之前我们有没有加强对城中村的管理呢?还是简单地依靠原来的“村镇”政府进行管理,而没有根据人口发展的客观实际提供必要的公共设施、公共服务和公共管理,把它们当作真正的大城市的一个行政区域来加以管理呢?所谓“城市化”的进程,本质上就是农民进城的过程(原来的城市人口过得更好叫“城市发展”,不叫城市化),是一个外地人移入、低收入阶层进城的过程(农民进城初期还无法当电脑工程师或金融操盘手)。我们要是还按照过去的办法,仅为或主要为原来的城里人提供公共服务,一定会在城中村这样的地方出现“政府缺位”的问题。
  城中村“招人烦”,另一个原因是“不好看”,有碍市容市景,似乎与现代化城市规划和容貌格格不入。但是,我们不妨想一下欧洲各国大城市当中的那些老城区,也是那样挤在一起的4~5层的“握手楼”,也是那样窄窄的小街道,当年在一定意义上都是城中村(都是在类似的条件下很无序地发展起来的),经过几十、上百年的发展演变,现在反倒成了那些现代化城市中最有味道、最有文化的部分,吸引着大量的游客。为什么我们不可以把它们(至少是一部分)作为“古迹”保存下来,在卫生、安全、消防等方面对其加以改造,用一种艺术的思维、用现代建筑学的方法,对其进行美化,形成有特色的步行街、酒吧街等,使“山鸡变凤凰”,使它们也有机地融入到现代化城市的发展中呢?
  在很多方面,发达国家中的城镇老街在早年间(即相当于我们这个发展阶段的年代里)的状态可能比我们现在的城中村还要差,许多城市的“贫民窟”长期存在,条件恶劣。在没有抽水马桶的时代,有的城市一条窄街楼上各家的马桶是在早上大家喊“一二三”一起从上面倾倒下来,然后由“市政”组织冲刷掉的。我们今天的条件好得多了,还有大量最新的信息工具,为什么就不能经过适当改造为低收入阶层提供一些成本相对低廉,而管理有序、卫生安全的居住条件呢?
  城中村最为宝贵的一点,是为中国的低收入阶层(这仍然是当前城市人口的主体)提供了低廉的住房和生活条件(深圳502万人住在城中村,占常住人口近一半)。这些人有了房子住,就可以在城市里安居乐业,继而发展。他们的房租低,就可以使工业企业、服务业的劳动成本较低,不仅保证城市有充足的、成本较低的劳动力供给,使城市可以持续地发展起来,而且在事实上降低了城市的生活成本和通货膨胀率,有利于城市整体的安定。从另一个角度说,要让政府为所有几亿新进城的农民工提供新建的房屋或廉租房,也是不现实的。
  这就是说,即使我们现在的许多城中村最终是要拆的,那也要慎重地拆,要随着中国工业化、城市化的发展进程逐步地拆。中国的发展还在初级阶段,城市化进程刚开始不久,不能一下子向发达国家几百年形成的城市标准看齐。新进城的、收入相对还较低的人群在相当长的一段时间会是中国城市居民的一个重要的组成部分,在有的新兴城镇甚至会是主要的成分。以人为本的城市化之路,首先就是要为这些人的需要着想,为他们提供生活和发展的条件。为少数富人提供优雅舒适的现代化城区条件不是什么难事,为大量的低收入居民提供必要的生存和发展条件,使他们逐步在城市中扎下根来走上富裕的道路,是对政府工作的真正挑战。
   (北京日报)

发表于 2009-8-13 13:03 | 显示全部楼层
黑。

发表于 2009-8-13 16:12 | 显示全部楼层
QUOTE:
以下是引用13159262305在2009-8-13 13:03:00的发言:
黑。

暗无天日!伸手不见五指!!!!

发表于 2009-8-14 22:49 | 显示全部楼层

黑县黑的很

发表于 2009-8-14 22:49 | 显示全部楼层

暗无天日!伸手不见五指!!!!

发表于 2009-8-16 17:23 | 显示全部楼层
郫县就是一个黑社会窝
发表于 2009-8-16 17:26 | 显示全部楼层
郫县的拆迁办黑得无法形容!!不知什么时候才能消停!
发表于 2009-8-16 20:41 | 显示全部楼层
  郫县郫筒镇拆迁办违法暴力拆迁的暴行骇人听闻!连小孩都要殴打,令人想起日寇枪挑中国儿童的法西斯暴行,7.5事件中疆独犯罪分子殴打小孩的暴行。拆旧建新,发展经济是好事,为什么办理过程中总要出事故呢?十年前全国拆迁也不少强拆行动,但其暴力程度与其相比,真的是小巫见大巫了。郫筒镇的这次暴行堪称全国之最。

  但是,这个事情不好解决:你无凭无据,他们耍赖不认账,你找谁打官司!一个镇能赔你一千多万?媒体网上披露、网民发帖支持都起不到多大作用:去年经济危机袭击我国,发展经济、保增长成了首位,自然地征地、拆迁、搞基础设施建就是政府要务;只要没有打死几个人,沒有酿成群体性事件,县委可能都不知道。还是现实点。
发表于 2009-8-20 16:16 | 显示全部楼层
郫县的问题太多了,根本没有人管。他们都是一丘之貉。只有团结起来才能争取到自己的权利和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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