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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警追尾致人死亡 责任划分却五五开.广安交警一大队责任划分是否明确?(已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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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8-12 10:54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2016年7月24日早上7点50分左右,在广安市广安区广宁路(零点快捷酒店外)发生一起一死一伤的重大交通事故。
据了解,现在交警三大队上班的蒋勇穿拖鞋驾驶川XCC997北京现代牌小型轿车行驶至广宁南路343号外(零点快捷酒店外)时,由于观察不力、操作不当,追尾行驶于其右前方龙小琴驾驶的川XA95666电动自行车,将龙小琴驾驶的川XA95666电动自行车推行10余米远,导致龙小琴不治身亡,乘客卢曼重伤。根据视频可以看出,蒋勇驾驶的小型轿车在将电动自行车推进10余米过程中,没有采取任何制动措施,即没有踩刹车。
事故发生后,交警一大队对蒋勇是否涉嫌酒驾、醉驾、毒驾进行抽血等调查活动,在一大队向死者家属送达《交通事故认定书》时,未显示调查报告。而在《交通事故认定书》中,则只说明死者驾驶电动自行车未按规定左拐、未按规定载人;未说明事故发生时前肇事者蒋勇在发现龙小琴驾驶的电动自行车时是否采取了减速措施?在撞击发生后蒋勇是否有采取刹车措施?撞击时蒋勇行驶的速度是多少?交警一大队调取一号桥监控的时间只有撞击的那一段,没有事故前后时间的视频,无法完全还原本次事故发生的全部过程。整个认定书刻意回避蒋勇在交通事故中的违法行为,直接认定肇事者蒋勇与死者龙小琴承担同等责任。
《道路交通安全法》制定的一个立足点就是“以人为本”,在没有明显证据证明受害者一方存在重大过错的情况下,应当认定由致害者一方负全责。更何况,事故发生当天,机动车行驶道路两侧维修,作为交警的蒋勇在不能确定道路中心线的情况下,更应当注意观察路况,控制车速、超车,安全行驶。本次交通事故发生时,死者龙小琴驾驶电动自行车在蒋勇的前方速度很慢的向左拐,蒋勇如果驾驶时集中精神,不可能不发现龙小琴的电动自行车。那么,蒋勇是否存在酒驾、毒驾的嫌疑?如果不是蒋勇驾驶小轿车疏忽大意且速度太快,事故根本就不会发生,至少不会造成龙小琴死亡、卢曼重伤的重大伤亡后果!
本次事故中,蒋勇驾驶机动车有多个的违法行为。但《事故认定书》认定死者龙小琴与蒋勇违法行为作为本次交通事故的平等原因,进而认定蒋勇、龙小琴各承担此事故的同等责任是错误的,也是不公平的。
由于警方的认定书推卸了蒋勇的责任,不但使其逃脱法律的制裁,也将使家属承受巨大精神压力。因为,如果认定蒋勇不负全部或者主要责任,则相应的就不能认定其可能触犯交通肇事罪,同时对死者家属的赔偿责任也大大减轻。这不但是对死者家属的不公平,也是对死者的极大不公平。作为从来都是遵纪守法、在社会最低层弱者的死者,最终却含冤死去,还被强加成同等责任,请问公理何在,法律何在,国策何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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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编辑备注:广安交警一大队于8月12日回复,内容见2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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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8-12 18:14 来自麻辣社区客户端 | 显示全部楼层
广安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第一大队
关于“7.24” 龙某死亡道路交通事故
情况说明
2016年7月24日7时54分,我大队接市公安局110指挥中心指令:在广安区“美好家园”旁龙珠花园外一辆小车与电动车相撞,有人受伤。大队特勤中队民警庚即赶赴现场处警。
经现场勘查和调查:
当日7时50分许,龙某驾驶川X956**电动自行车搭乘卢某经广宁路往广宁南路方向行驶,当行驶至广宁南路343号(零点快捷酒店)处,龙某突然从公路最右侧左转,与同方向行驶的蒋某(现为广安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第三大队辅警)驾驶的川XCC9**私家小型轿车相撞,造成龙某、卢某受伤及两车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龙某经医院抢救无效于7月26死亡。
当事人龙某驾驶电动自行车超员及突然向左转时未避让直行车辆先行,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在道路上驾驶自行车、三轮车、电动自行车应当遵守下列规定:(四)转弯前应当减速慢行,伸手示意,不得突然猛拐,超越前方车时不得妨碍被超越的车辆行驶。”和《四川省非机动车管理办法》第十五条(六)“驾驶非机动车应当遵守下列规定:自行车、电动自行车限载1名12周岁以下未成年人”之规定。
当事人蒋某穿拖鞋驾驶机动车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机动车驾驶人应当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照操作规范安全驾驶、文明驾驶。”之规定。
    本次事故发生路段(广宁南路)事发时正在施工改造,且占据道路三分之一宽度,中心道路双黄线在此期间不作为道路中心隔离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之规定,我大队认定当事人龙某、蒋某分别承担同等责任,卢某不承担责任。我大队在处理本次交通事故中严格依法进行了调查取证,依法、公平、公正对本次交通事故责任作出认定,欢迎广大市民依法监督。
目前,当事人方已对本次事故责任认定向广安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申请复核,最终认定以交警支队复核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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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8-12 18:32 | 显示全部楼层
事故车辆运行轨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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手机网友  发表于 2016-8-12 11:30
事故现场照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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手机网友  发表于 2016-8-12 11:31
电动车左拐肯定没看后面,在赌运气,肯定在路中间被撞的
手机网友  发表于 2016-8-12 11:38
望相关部门还死者一个应有的公道
手机网友  发表于 2016-8-12 11:38
望相关部门还死者一个应有的公道
手机网友  发表于 2016-8-12 11:49
肇事者在公安局有保护伞……
手机网友  发表于 2016-8-12 12:02
穿拖鞋明显违章。
手机网友  发表于 2016-8-12 12:04
有关部门领导须重视。还死者一个公道。
手机网友  发表于 2016-8-12 12:10
请网友看看两车碰撞的位置,交警部门却是这样下的结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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手机网友  发表于 2016-8-12 12:15
保护弱式群体,还死者一个公道
手机网友  发表于 2016-8-12 12:18
保护弱势群体,还死者一个公道
手机网友  发表于 2016-8-12 12:24
还死者一个公道
手机网友  发表于 2016-8-12 12:25
包庇袒护,无法无天,天理不容,贪官污吏
手机网友  发表于 2016-8-12 12:27
一看就知道给了不少的钱孝敬交警,不然不会这样不公平划分,
手机网友  发表于 2016-8-12 12:27
这车撞电动车的时候还跨双黄线的,电动车左转过了双黄线后被撞
手机网友  发表于 2016-8-12 12:29
交警有人就是好,NNND,撞死人都能把责任五五开
手机网友  发表于 2016-8-12 12:30
如果是普通人装死交警支队的人,你们看看咋划分,简直没天理,也不怕午夜梦里死者找你们,一群乌合之众
手机网友  发表于 2016-8-12 12:35
交警开车真好,想超车就超,想穿拖鞋就穿,想张冠李戴也行,如果惹毛,撞死你又如何,有权任性
手机网友  发表于 2016-8-12 12:36
小车都逆行了,还穿拖鞋,五五天理何在,什么社会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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手机网友  发表于 2016-8-12 12:45
中国现状啊,可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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