麻辣社区-四川第一网络社区

校外培训 高考 中考 择校 房产税 贸易战
楼主: lxf123456

交警追尾致人死亡 责任划分却五五开.广安交警一大队责任划分是否明确?(已回复)

[复制链接]
手机网友  发表于 2016-8-16 01:10
和我说什么老子要全中国都知道此事
手机网友  发表于 2016-8-16 01:17
关系户牛逼。。。半夜不怕鬼敲门吗
手机网友  发表于 2016-8-16 01:18
“交警追尾致人死亡责任五五开”之一问
自从8月12日我在麻辣社区广安论坛发表题为《交警追尾致人死亡 责任划分却五五开 广安交警一大队责任划分明确?》的帖子以来,目前受到近4万网友关注,收到评论500余条。作为此事的裁判部门,广安交警一大队也及时回复,并及时公布了情况说明和事发视频。作为龙某家属,首先感谢各位网友的关心,也对交警一大队政务公开行为表示认同。也基于此,我将就公开的视频实况以及情况说明中的漏洞,肇事者蒋某担责为何偏轻,龙某为何会死亡等,展开系列追问。
我先来说说龙某自身存在的问题。从交警公布的视频可以看出,在事发一瞬间,龙某驾驶的电动自行车确实有违规载人现象。毫无疑问,载人确实违规,这是毋庸置疑的,但这并不是造成发生事故的主要原因,甚至构不成事故因素。而这次左转违规么?交警一大队的情况说明中,实际是认定其违规的,但却矛盾重重。
交警一大队的情况说明是这样表述的:“本次事故发生路段(广宁南路)事发时正在施工改造,且占据道路三分之一宽度,中心道路双黄线在此期间不作为道路中心隔离线。”中心道路双黄线不作为道路中心隔离线,根据交通相关法律法规,可认定其为虚线或无中线,是可以左转的。交警亮出“中心道路双黄线在此期间不作为道路中心隔离线”这一观点,其实还有一个原因,即事发时蒋勇所驾驶车辆超越双黄线不算违规。既然如此,为何蒋勇驾驶的轿车超越双黄线不违规,龙某在双黄线不作为道路中心隔离线的情况下左转,就违规了呢?
交警一大队的情况说明有漏洞。情况说明是这样表述的:“龙某突然从公路最右侧左转,与同方向行驶的蒋某(现为广安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第三大队辅警)驾驶的川XCC9**私家小型轿车相撞,造成龙某、卢某受伤及两车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此处有两处明显漏洞,“最右侧左转”“相撞”。实际上,视频中明显可以看出,龙某所驾驶的电动自行车是在蒋勇所驾驶轿车的右侧前方左转,龙某是在左转一半时,被蒋勇所驾驶的轿车所“追尾”(取证中撞击位置为蒋勇车的右前方撞至电动自行车的尾部,责任认定书说的相撞而不是追尾)。也就是说,“最右侧左转”这个判定,完全忽略了龙某是前行者。作为前行车辆,龙某有理由不避直行车辆。而“相撞”这个说法,则直接避开了蒋勇“追尾”全责和大部分责任之嫌。前行车辆为何会被后车追尾?原因则有两种,一是龙某根据法规减速时被追尾,二是后车加速时被追尾。交警一大队的办案民警们,难道你们没有从视频或两车追尾痕迹中看出来?
交警一大队的情况说明有不公。情况说明是这样表述的:“当事人蒋某穿拖鞋驾驶机动车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机动车驾驶人应当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照操作规范安全驾驶、文明驾驶。’之规定。”这段话实际上仅是针对“蒋勇穿拖鞋驾驶机动车”行为的点到为止。《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为何会做出此规定呢?因为该行为极有可能造成制动不及时,酿成大祸。
交警一大队的事故调查有遗漏。事故发生时,龙某头部已是大量出血,脑浆涂地。发生如此重大的交通事故,蒋勇是否有毒驾、酒驾或疲劳驾驶行为呢?现在,这些已无从考证,无法弥补。同时,城区路段作为限速路段,蒋勇此时的车速是多少?该处路段作为施工路段,作为辅警的蒋勇,车速又是否符合施工路段限速规定呢?这些为何不说明?不调查?交警三大队的工作人员发生事故,交警一大队来处理,是否合适?
此文为我作为龙某亲属所作的第一问,希望交警一大队相关办案责任人、市公安局领导以及相关市领导结合实情研判。也希望引起广大新闻媒体关注,对该事件进行客观报道。
手机网友  发表于 2016-8-16 01:19
“交警追尾致人死亡责任五五开”之一问
自从8月12日我在麻辣社区广安论坛发表题为《交警追尾致人死亡 责任划分却五五开 广安交警一大队责任划分明确?》的帖子以来,目前受到近4万网友关注,收到评论500余条。作为此事的裁判部门,广安交警一大队也及时回复,并及时公布了情况说明和事发视频。作为龙某家属,首先感谢各位网友的关心,也对交警一大队政务公开行为表示认同。也基于此,我将就公开的视频实况以及情况说明中的漏洞,肇事者蒋某担责为何偏轻,龙某为何会死亡等,展开系列追问。
我先来说说龙某自身存在的问题。从交警公布的视频可以看出,在事发一瞬间,龙某驾驶的电动自行车确实有违规载人现象。毫无疑问,载人确实违规,这是毋庸置疑的,但这并不是造成发生事故的主要原因,甚至构不成事故因素。而这次左转违规么?交警一大队的情况说明中,实际是认定其违规的,但却矛盾重重。
交警一大队的情况说明是这样表述的:“本次事故发生路段(广宁南路)事发时正在施工改造,且占据道路三分之一宽度,中心道路双黄线在此期间不作为道路中心隔离线。”中心道路双黄线不作为道路中心隔离线,根据交通相关法律法规,可认定其为虚线或无中线,是可以左转的。交警亮出“中心道路双黄线在此期间不作为道路中心隔离线”这一观点,其实还有一个原因,即事发时蒋勇所驾驶车辆超越双黄线不算违规。既然如此,为何蒋勇驾驶的轿车超越双黄线不违规,龙某在双黄线不作为道路中心隔离线的情况下左转,就违规了呢?
交警一大队的情况说明有漏洞。情况说明是这样表述的:“龙某突然从公路最右侧左转,与同方向行驶的蒋某(现为广安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第三大队辅警)驾驶的川XCC9**私家小型轿车相撞,造成龙某、卢某受伤及两车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此处有两处明显漏洞,“最右侧左转”“相撞”。实际上,视频中明显可以看出,龙某所驾驶的电动自行车是在蒋勇所驾驶轿车的右侧前方左转,龙某是在左转一半时,被蒋勇所驾驶的轿车所“追尾”(取证中撞击位置为蒋勇车的右前方撞至电动自行车的尾部,责任认定书说的相撞而不是追尾)。也就是说,“最右侧左转”这个判定,完全忽略了龙某是前行者。作为前行车辆,龙某有理由不避直行车辆。而“相撞”这个说法,则直接避开了蒋勇“追尾”全责和大部分责任之嫌。前行车辆为何会被后车追尾?原因则有两种,一是龙某根据法规减速时被追尾,二是后车加速时被追尾。交警一大队的办案民警们,难道你们没有从视频或两车追尾痕迹中看出来?
交警一大队的情况说明有不公。情况说明是这样表述的:“当事人蒋某穿拖鞋驾驶机动车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机动车驾驶人应当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照操作规范安全驾驶、文明驾驶。’之规定。”这段话实际上仅是针对“蒋勇穿拖鞋驾驶机动车”行为的点到为止。《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为何会做出此规定呢?因为该行为极有可能造成制动不及时,酿成大祸。
交警一大队的事故调查有遗漏。事故发生时,龙某头部已是大量出血,脑浆涂地。发生如此重大的交通事故,蒋勇是否有毒驾、酒驾或疲劳驾驶行为呢?现在,这些已无从考证,无法弥补。同时,城区路段作为限速路段,蒋勇此时的车速是多少?该处路段作为施工路段,作为辅警的蒋勇,车速又是否符合施工路段限速规定呢?这些为何不说明?不调查?交警三大队的工作人员发生事故,交警一大队来处理,是否合适?
此文为我作为龙某亲属所作的第一问,希望交警一大队相关办案责任人、市公安局领导以及相关市领导结合实情研判。也希望引起广大新闻媒体关注,对该事件进行客观报道。
手机网友  发表于 2016-8-16 01:20
交警一大队放屁是我会让他受到法律制材的
手机网友  发表于 2016-8-16 01:28
“交警追尾致人死亡责任五五开”之一问
自从8月12日我在麻辣社区广安论坛发表题为《交警追尾致人死亡 责任划分却五五开 广安交警一大队责任划分明确?》的帖子以来,目前受到近4万网友关注,收到评论500余条。作为此事的裁判部门,广安交警一大队也及时回复,并及时公布了情况说明和事发视频。作为龙某家属,首先感谢各位网友的关心,也对交警一大队政务公开行为表示认同。也基于此,我将就公开的视频实况以及情况说明中的漏洞,肇事者蒋某担责为何偏轻,龙某为何会死亡等,展开系列追问。
我先来说说龙某自身存在的问题。从交警公布的视频可以看出,在事发一瞬间,龙某驾驶的电动自行车确实有违规载人现象。毫无疑问,载人确实违规,这是毋庸置疑的,但这并不是造成发生事故的主要原因,甚至构不成事故因素。而这次左转违规么?交警一大队的情况说明中,实际是认定其违规的,但却矛盾重重。
交警一大队的情况说明是这样表述的:“本次事故发生路段(广宁南路)事发时正在施工改造,且占据道路三分之一宽度,中心道路双黄线在此期间不作为道路中心隔离线。”中心道路双黄线不作为道路中心隔离线,根据交通相关法律法规,可认定其为虚线或无中线,是可以左转的。交警亮出“中心道路双黄线在此期间不作为道路中心隔离线”这一观点,其实还有一个原因,即事发时蒋勇所驾驶车辆超越双黄线不算违规。既然如此,为何蒋勇驾驶的轿车超越双黄线不违规,龙某在双黄线不作为道路中心隔离线的情况下左转,就违规了呢?
交警一大队的情况说明有漏洞。情况说明是这样表述的:“龙某突然从公路最右侧左转,与同方向行驶的蒋某(现为广安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第三大队辅警)驾驶的川XCC9**私家小型轿车相撞,造成龙某、卢某受伤及两车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此处有两处明显漏洞,“最右侧左转”“相撞”。实际上,视频中明显可以看出,龙某所驾驶的电动自行车是在蒋勇所驾驶轿车的右侧前方左转,龙某是在左转一半时,被蒋勇所驾驶的轿车所“追尾”(取证中撞击位置为蒋勇车的右前方撞至电动自行车的尾部,责任认定书说的相撞而不是追尾)。也就是说,“最右侧左转”这个判定,完全忽略了龙某是前行者。作为前行车辆,龙某有理由不避直行车辆。而“相撞”这个说法,则直接避开了蒋勇“追尾”全责和大部分责任之嫌。前行车辆为何会被后车追尾?原因则有两种,一是龙某根据法规减速时被追尾,二是后车加速时被追尾。交警一大队的办案民警们,难道你们没有从视频或两车追尾痕迹中看出来?
交警一大队的情况说明有不公。情况说明是这样表述的:“当事人蒋某穿拖鞋驾驶机动车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机动车驾驶人应当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照操作规范安全驾驶、文明驾驶。’之规定。”这段话实际上仅是针对“蒋勇穿拖鞋驾驶机动车”行为的点到为止。《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为何会做出此规定呢?因为该行为极有可能造成制动不及时,酿成大祸。
交警一大队的事故调查有遗漏。事故发生时,龙某头部已是大量出血,脑浆涂地。发生如此重大的交通事故,蒋勇是否有毒驾、酒驾或疲劳驾驶行为呢?现在,这些已无从考证,无法弥补。同时,城区路段作为限速路段,蒋勇此时的车速是多少?该处路段作为施工路段,作为辅警的蒋勇,车速又是否符合施工路段限速规定呢?这些为何不说明?不调查?交警三大队的工作人员发生事故,交警一大队来处理,是否合适?
此文为我作为龙某亲属所作的第一问,希望交警一大队相关办案责任人、市公安局领导以及相关市领导结合实情研判。也希望引起广大新闻媒体关注,对该事件进行客观报道。
手机网友  发表于 2016-8-16 01:29
交警一大队回复这么多是不是心里有鬼
手机网友  发表于 2016-8-16 01:35
“交警追尾致人死亡责任五五开”之一问
自从8月12日我在麻辣社区广安论坛发表题为《交警追尾致人死亡 责任划分却五五开 广安交警一大队责任划分明确?》的帖子以来,目前受到近4万网友关注,收到评论500余条。作为此事的裁判部门,广安交警一大队也及时回复,并及时公布了情况说明和事发视频。作为龙某家属,首先感谢各位网友的关心,也对交警一大队政务公开行为表示认同。也基于此,我将就公开的视频实况以及情况说明中的漏洞,肇事者蒋某担责为何偏轻,龙某为何会死亡等,展开系列追问。
我先来说说龙某自身存在的问题。从交警公布的视频可以看出,在事发一瞬间,龙某驾驶的电动自行车确实有违规载人现象。毫无疑问,载人确实违规,这是毋庸置疑的,但这并不是造成发生事故的主要原因,甚至构不成事故因素。而这次左转违规么?交警一大队的情况说明中,实际是认定其违规的,但却矛盾重重。
交警一大队的情况说明是这样表述的:“本次事故发生路段(广宁南路)事发时正在施工改造,且占据道路三分之一宽度,中心道路双黄线在此期间不作为道路中心隔离线。”中心道路双黄线不作为道路中心隔离线,根据交通相关法律法规,可认定其为虚线或无中线,是可以左转的。交警亮出“中心道路双黄线在此期间不作为道路中心隔离线”这一观点,其实还有一个原因,即事发时蒋勇所驾驶车辆超越双黄线不算违规。既然如此,为何蒋勇驾驶的轿车超越双黄线不违规,龙某在双黄线不作为道路中心隔离线的情况下左转,就违规了呢?
交警一大队的情况说明有漏洞。情况说明是这样表述的:“龙某突然从公路最右侧左转,与同方向行驶的蒋某(现为广安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第三大队辅警)驾驶的川XCC9**私家小型轿车相撞,造成龙某、卢某受伤及两车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此处有两处明显漏洞,“最右侧左转”“相撞”。实际上,视频中明显可以看出,龙某所驾驶的电动自行车是在蒋勇所驾驶轿车的右侧前方左转,龙某是在左转一半时,被蒋勇所驾驶的轿车所“追尾”(取证中撞击位置为蒋勇车的右前方撞至电动自行车的尾部,责任认定书说的相撞而不是追尾)。也就是说,“最右侧左转”这个判定,完全忽略了龙某是前行者。作为前行车辆,龙某有理由不避直行车辆。而“相撞”这个说法,则直接避开了蒋勇“追尾”全责和大部分责任之嫌。前行车辆为何会被后车追尾?原因则有两种,一是龙某根据法规减速时被追尾,二是后车加速时被追尾。交警一大队的办案民警们,难道你们没有从视频或两车追尾痕迹中看出来?
交警一大队的情况说明有不公。情况说明是这样表述的:“当事人蒋某穿拖鞋驾驶机动车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机动车驾驶人应当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照操作规范安全驾驶、文明驾驶。’之规定。”这段话实际上仅是针对“蒋勇穿拖鞋驾驶机动车”行为的点到为止。《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为何会做出此规定呢?因为该行为极有可能造成制动不及时,酿成大祸。
交警一大队的事故调查有遗漏。事故发生时,龙某头部已是大量出血,脑浆涂地。发生如此重大的交通事故,蒋勇是否有毒驾、酒驾或疲劳驾驶行为呢?现在,这些已无从考证,无法弥补。同时,城区路段作为限速路段,蒋勇此时的车速是多少?该处路段作为施工路段,作为辅警的蒋勇,车速又是否符合施工路段限速规定呢?这些为何不说明?不调查?交警三大队的工作人员发生事故,交警一大队来处理,是否合适?
此文为我作为龙某亲属所作的第一问,希望交警一大队相关办案责任人、市公安局领导以及相关市领导结合实情研判。也希望引起广大新闻媒体关注,对该事件进行客观报道。
手机网友  发表于 2016-8-16 01:37
“交警追尾致人死亡责任五五开”之一问
自从8月12日我在麻辣社区广安论坛发表题为《交警追尾致人死亡 责任划分却五五开 广安交警一大队责任划分明确?》的帖子以来,目前受到近4万网友关注,收到评论500余条。作为此事的裁判部门,广安交警一大队也及时回复,并及时公布了情况说明和事发视频。作为龙某家属,首先感谢各位网友的关心,也对交警一大队政务公开行为表示认同。也基于此,我将就公开的视频实况以及情况说明中的漏洞,肇事者蒋某担责为何偏轻,龙某为何会死亡等,展开系列追问。
我先来说说龙某自身存在的问题。从交警公布的视频可以看出,在事发一瞬间,龙某驾驶的电动自行车确实有违规载人现象。毫无疑问,载人确实违规,这是毋庸置疑的,但这并不是造成发生事故的主要原因,甚至构不成事故因素。而这次左转违规么?交警一大队的情况说明中,实际是认定其违规的,但却矛盾重重。
交警一大队的情况说明是这样表述的:“本次事故发生路段(广宁南路)事发时正在施工改造,且占据道路三分之一宽度,中心道路双黄线在此期间不作为道路中心隔离线。”中心道路双黄线不作为道路中心隔离线,根据交通相关法律法规,可认定其为虚线或无中线,是可以左转的。交警亮出“中心道路双黄线在此期间不作为道路中心隔离线”这一观点,其实还有一个原因,即事发时蒋勇所驾驶车辆超越双黄线不算违规。既然如此,为何蒋勇驾驶的轿车超越双黄线不违规,龙某在双黄线不作为道路中心隔离线的情况下左转,就违规了呢?
交警一大队的情况说明有漏洞。情况说明是这样表述的:“龙某突然从公路最右侧左转,与同方向行驶的蒋某(现为广安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第三大队辅警)驾驶的川XCC9**私家小型轿车相撞,造成龙某、卢某受伤及两车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此处有两处明显漏洞,“最右侧左转”“相撞”。实际上,视频中明显可以看出,龙某所驾驶的电动自行车是在蒋勇所驾驶轿车的右侧前方左转,龙某是在左转一半时,被蒋勇所驾驶的轿车所“追尾”(取证中撞击位置为蒋勇车的右前方撞至电动自行车的尾部,责任认定书说的相撞而不是追尾)。也就是说,“最右侧左转”这个判定,完全忽略了龙某是前行者。作为前行车辆,龙某有理由不避直行车辆。而“相撞”这个说法,则直接避开了蒋勇“追尾”全责和大部分责任之嫌。前行车辆为何会被后车追尾?原因则有两种,一是龙某根据法规减速时被追尾,二是后车加速时被追尾。交警一大队的办案民警们,难道你们没有从视频或两车追尾痕迹中看出来?
交警一大队的情况说明有不公。情况说明是这样表述的:“当事人蒋某穿拖鞋驾驶机动车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机动车驾驶人应当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照操作规范安全驾驶、文明驾驶。’之规定。”这段话实际上仅是针对“蒋勇穿拖鞋驾驶机动车”行为的点到为止。《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为何会做出此规定呢?因为该行为极有可能造成制动不及时,酿成大祸。
交警一大队的事故调查有遗漏。事故发生时,龙某头部已是大量出血,脑浆涂地。发生如此重大的交通事故,蒋勇是否有毒驾、酒驾或疲劳驾驶行为呢?现在,这些已无从考证,无法弥补。同时,城区路段作为限速路段,蒋勇此时的车速是多少?该处路段作为施工路段,作为辅警的蒋勇,车速又是否符合施工路段限速规定呢?这些为何不说明?不调查?交警三大队的工作人员发生事故,交警一大队来处理,是否合适?
此文为我作为龙某亲属所作的第一问,希望交警一大队相关办案责任人、市公安局领导以及相关市领导结合实情研判。也希望引起广大新闻媒体关注,对该事件进行客观报道。
手机网友  发表于 2016-8-16 01:44
“交警追尾致人死亡责任五五开”之一问
自从8月12日我在麻辣社区广安论坛发表题为《交警追尾致人死亡 责任划分却五五开 广安交警一大队责任划分明确?》的帖子以来,目前受到近4万网友关注,收到评论500余条。作为此事的裁判部门,广安交警一大队也及时回复,并及时公布了情况说明和事发视频。作为龙某家属,首先感谢各位网友的关心,也对交警一大队政务公开行为表示认同。也基于此,我将就公开的视频实况以及情况说明中的漏洞,肇事者蒋某担责为何偏轻,龙某为何会死亡等,展开系列追问。
我先来说说龙某自身存在的问题。从交警公布的视频可以看出,在事发一瞬间,龙某驾驶的电动自行车确实有违规载人现象。毫无疑问,载人确实违规,这是毋庸置疑的,但这并不是造成发生事故的主要原因,甚至构不成事故因素。而这次左转违规么?交警一大队的情况说明中,实际是认定其违规的,但却矛盾重重。
交警一大队的情况说明是这样表述的:“本次事故发生路段(广宁南路)事发时正在施工改造,且占据道路三分之一宽度,中心道路双黄线在此期间不作为道路中心隔离线。”中心道路双黄线不作为道路中心隔离线,根据交通相关法律法规,可认定其为虚线或无中线,是可以左转的。交警亮出“中心道路双黄线在此期间不作为道路中心隔离线”这一观点,其实还有一个原因,即事发时蒋勇所驾驶车辆超越双黄线不算违规。既然如此,为何蒋勇驾驶的轿车超越双黄线不违规,龙某在双黄线不作为道路中心隔离线的情况下左转,就违规了呢?
交警一大队的情况说明有漏洞。情况说明是这样表述的:“龙某突然从公路最右侧左转,与同方向行驶的蒋某(现为广安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第三大队辅警)驾驶的川XCC9**私家小型轿车相撞,造成龙某、卢某受伤及两车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此处有两处明显漏洞,“最右侧左转”“相撞”。实际上,视频中明显可以看出,龙某所驾驶的电动自行车是在蒋勇所驾驶轿车的右侧前方左转,龙某是在左转一半时,被蒋勇所驾驶的轿车所“追尾”(取证中撞击位置为蒋勇车的右前方撞至电动自行车的尾部,责任认定书说的相撞而不是追尾)。也就是说,“最右侧左转”这个判定,完全忽略了龙某是前行者。作为前行车辆,龙某有理由不避直行车辆。而“相撞”这个说法,则直接避开了蒋勇“追尾”全责和大部分责任之嫌。前行车辆为何会被后车追尾?原因则有两种,一是龙某根据法规减速时被追尾,二是后车加速时被追尾。交警一大队的办案民警们,难道你们没有从视频或两车追尾痕迹中看出来?
交警一大队的情况说明有不公。情况说明是这样表述的:“当事人蒋某穿拖鞋驾驶机动车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机动车驾驶人应当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照操作规范安全驾驶、文明驾驶。’之规定。”这段话实际上仅是针对“蒋勇穿拖鞋驾驶机动车”行为的点到为止。《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为何会做出此规定呢?因为该行为极有可能造成制动不及时,酿成大祸。
交警一大队的事故调查有遗漏。事故发生时,龙某头部已是大量出血,脑浆涂地。发生如此重大的交通事故,蒋勇是否有毒驾、酒驾或疲劳驾驶行为呢?现在,这些已无从考证,无法弥补。同时,城区路段作为限速路段,蒋勇此时的车速是多少?该处路段作为施工路段,作为辅警的蒋勇,车速又是否符合施工路段限速规定呢?这些为何不说明?不调查?交警三大队的工作人员发生事故,交警一大队来处理,是否合适?
此文为我作为龙某亲属所作的第一问,希望交警一大队相关办案责任人、市公安局领导以及相关市领导结合实情研判。也希望引起广大新闻媒体关注,对该事件进行客观报道。
手机网友  发表于 2016-8-16 01:45
“交警追尾致人死亡责任五五开”之一问
自从8月12日我在麻辣社区广安论坛发表题为《交警追尾致人死亡 责任划分却五五开 广安交警一大队责任划分明确?》的帖子以来,目前受到近4万网友关注,收到评论500余条。作为此事的裁判部门,广安交警一大队也及时回复,并及时公布了情况说明和事发视频。作为龙某家属,首先感谢各位网友的关心,也对交警一大队政务公开行为表示认同。也基于此,我将就公开的视频实况以及情况说明中的漏洞,肇事者蒋某担责为何偏轻,龙某为何会死亡等,展开系列追问。
我先来说说龙某自身存在的问题。从交警公布的视频可以看出,在事发一瞬间,龙某驾驶的电动自行车确实有违规载人现象。毫无疑问,载人确实违规,这是毋庸置疑的,但这并不是造成发生事故的主要原因,甚至构不成事故因素。而这次左转违规么?交警一大队的情况说明中,实际是认定其违规的,但却矛盾重重。
交警一大队的情况说明是这样表述的:“本次事故发生路段(广宁南路)事发时正在施工改造,且占据道路三分之一宽度,中心道路双黄线在此期间不作为道路中心隔离线。”中心道路双黄线不作为道路中心隔离线,根据交通相关法律法规,可认定其为虚线或无中线,是可以左转的。交警亮出“中心道路双黄线在此期间不作为道路中心隔离线”这一观点,其实还有一个原因,即事发时蒋勇所驾驶车辆超越双黄线不算违规。既然如此,为何蒋勇驾驶的轿车超越双黄线不违规,龙某在双黄线不作为道路中心隔离线的情况下左转,就违规了呢?
交警一大队的情况说明有漏洞。情况说明是这样表述的:“龙某突然从公路最右侧左转,与同方向行驶的蒋某(现为广安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第三大队辅警)驾驶的川XCC9**私家小型轿车相撞,造成龙某、卢某受伤及两车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此处有两处明显漏洞,“最右侧左转”“相撞”。实际上,视频中明显可以看出,龙某所驾驶的电动自行车是在蒋勇所驾驶轿车的右侧前方左转,龙某是在左转一半时,被蒋勇所驾驶的轿车所“追尾”(取证中撞击位置为蒋勇车的右前方撞至电动自行车的尾部,责任认定书说的相撞而不是追尾)。也就是说,“最右侧左转”这个判定,完全忽略了龙某是前行者。作为前行车辆,龙某有理由不避直行车辆。而“相撞”这个说法,则直接避开了蒋勇“追尾”全责和大部分责任之嫌。前行车辆为何会被后车追尾?原因则有两种,一是龙某根据法规减速时被追尾,二是后车加速时被追尾。交警一大队的办案民警们,难道你们没有从视频或两车追尾痕迹中看出来?
交警一大队的情况说明有不公。情况说明是这样表述的:“当事人蒋某穿拖鞋驾驶机动车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机动车驾驶人应当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照操作规范安全驾驶、文明驾驶。’之规定。”这段话实际上仅是针对“蒋勇穿拖鞋驾驶机动车”行为的点到为止。《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为何会做出此规定呢?因为该行为极有可能造成制动不及时,酿成大祸。
交警一大队的事故调查有遗漏。事故发生时,龙某头部已是大量出血,脑浆涂地。发生如此重大的交通事故,蒋勇是否有毒驾、酒驾或疲劳驾驶行为呢?现在,这些已无从考证,无法弥补。同时,城区路段作为限速路段,蒋勇此时的车速是多少?该处路段作为施工路段,作为辅警的蒋勇,车速又是否符合施工路段限速规定呢?这些为何不说明?不调查?交警三大队的工作人员发生事故,交警一大队来处理,是否合适?
此文为我作为龙某亲属所作的第一问,希望交警一大队相关办案责任人、市公安局领导以及相关市领导结合实情研判。也希望引起广大新闻媒体关注,对该事件进行客观报道。
手机网友  发表于 2016-8-16 02:19
感同身受,是不是以后在广安就不能在没有人行道的道路上行走了,撞倒屁股说你和车相撞,占一半责任
手机网友  发表于 2016-8-16 04:38
像这样划分责任以后广安人民出行过马路被撞身亡都五五责嘛?
手机网友  发表于 2016-8-16 04:48
这个责任书上说的是撞死的驾驶员没有责任,只有电瓶车才有责任。以后开车马路中间有人或是骑车的等等都可以不避让了交警可以直接开过去了因为五五责。
手机网友  发表于 2016-8-16 06:35
现在这社会哪里有青天?
手机网友  发表于 2016-8-16 06:36
以后在广安走路都要注意了,那天你屁股被撞了就是相撞,偏袒你就只判你百分之五十的责任
手机网友  发表于 2016-8-16 07:00
人家都觉得你严重不公平了应选择回避,如果肇事者后面有保护伞,请你们让他自己处理去,你们说的话信任的太低,相信你们还不如相信日本人
手机网友  发表于 2016-8-16 07:26
“交警追尾致人死亡责任五五开”之一问
自从8月12日我在麻辣社区广安论坛发表题为《交警追尾致人死亡 责任划分却五五开 广安交警一大队责任划分明确?》的帖子以来,目前受到近4万网友关注,收到评论500余条。作为此事的裁判部门,广安交警一大队也及时回复,并及时公布了情况说明和事发视频。作为龙某家属,首先感谢各位网友的关心,也对交警一大队政务公开行为表示认同。也基于此,我将就公开的视频实况以及情况说明中的漏洞,肇事者蒋某担责为何偏轻,龙某为何会死亡等,展开系列追问。
我先来说说龙某自身存在的问题。从交警公布的视频可以看出,在事发一瞬间,龙某驾驶的电动自行车确实有违规载人现象。毫无疑问,载人确实违规,这是毋庸置疑的,但这并不是造成发生事故的主要原因,甚至构不成事故因素。而这次左转违规么?交警一大队的情况说明中,实际是认定其违规的,但却矛盾重重。
交警一大队的情况说明是这样表述的:“本次事故发生路段(广宁南路)事发时正在施工改造,且占据道路三分之一宽度,中心道路双黄线在此期间不作为道路中心隔离线。”中心道路双黄线不作为道路中心隔离线,根据交通相关法律法规,可认定其为虚线或无中线,是可以左转的。交警亮出“中心道路双黄线在此期间不作为道路中心隔离线”这一观点,其实还有一个原因,即事发时蒋勇所驾驶车辆超越双黄线不算违规。既然如此,为何蒋勇驾驶的轿车超越双黄线不违规,龙某在双黄线不作为道路中心隔离线的情况下左转,就违规了呢?
交警一大队的情况说明有漏洞。情况说明是这样表述的:“龙某突然从公路最右侧左转,与同方向行驶的蒋某(现为广安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第三大队辅警)驾驶的川XCC9**私家小型轿车相撞,造成龙某、卢某受伤及两车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此处有两处明显漏洞,“最右侧左转”“相撞”。实际上,视频中明显可以看出,龙某所驾驶的电动自行车是在蒋勇所驾驶轿车的右侧前方左转,龙某是在左转一半时,被蒋勇所驾驶的轿车所“追尾”(取证中撞击位置为蒋勇车的右前方撞至电动自行车的尾部,责任认定书说的相撞而不是追尾)。也就是说,“最右侧左转”这个判定,完全忽略了龙某是前行者。作为前行车辆,龙某有理由不避直行车辆。而“相撞”这个说法,则直接避开了蒋勇“追尾”全责和大部分责任之嫌。前行车辆为何会被后车追尾?原因则有两种,一是龙某根据法规减速时被追尾,二是后车加速时被追尾。交警一大队的办案民警们,难道你们没有从视频或两车追尾痕迹中看出来?
交警一大队的情况说明有不公。情况说明是这样表述的:“当事人蒋某穿拖鞋驾驶机动车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机动车驾驶人应当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照操作规范安全驾驶、文明驾驶。’之规定。”这段话实际上仅是针对“蒋勇穿拖鞋驾驶机动车”行为的点到为止。《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为何会做出此规定呢?因为该行为极有可能造成制动不及时,酿成大祸。
交警一大队的事故调查有遗漏。事故发生时,龙某头部已是大量出血,脑浆涂地。发生如此重大的交通事故,蒋勇是否有毒驾、酒驾或疲劳驾驶行为呢?现在,这些已无从考证,无法弥补。同时,城区路段作为限速路段,蒋勇此时的车速是多少?该处路段作为施工路段,作为辅警的蒋勇,车速又是否符合施工路段限速规定呢?这些为何不说明?不调查?交警三大队的工作人员发生事故,交警一大队来处理,是否合适?
此文为我作为龙某亲属所作的第一问,希望交警一大队相关办案责任人、市公安局领导以及相关市领导结合实情研判。也希望引起广大新闻媒体关注,对该事件进行客观报道。

发表于 2016-8-16 08:04 | 显示全部楼层
:lol:lol

发表于 2016-8-16 08:21 | 显示全部楼层
官官相护
  当前版块2016年12月1日之前所发主题贴不支持回复!详情请点击此处>>
复制链接 微信分享 快速回复 返回顶部 返回列表 关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