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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大水

[原创]当官的,忽视不得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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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8-22 12:29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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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8-22 12:28 | 显示全部楼层
此贴到那里去了

发表于 2009-8-22 12:29 | 显示全部楼层
[em50]

发表于 2009-8-22 16:21 | 显示全部楼层

关于官商勾结之事,实在不行,你可以发到省纪委去嘛。

发表于 2009-8-22 17:57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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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8-26 19:04 | 显示全部楼层
 

开发商横行霸道     地方官与狼共舞

响滩镇阴霾密布     老百姓叫苦连天

 

我们是平昌县响滩镇在街居民。因响滩镇政府引进“平昌县万铭房地产开发公司”拟改造原区供销社综合楼段(现为诉冤人之店铺及住房)引发的一系列问题,我们自2006年至今曾数次口头和书面向镇政府反映情况求解决,均石沉大海。万般无奈,唯有向青天喊冤,乞求青天老爷赐予一条生路!

一.危房欲改造   政府设障碍

   1.房屋起源及现状。所诉房屋系原区供销社於上世纪七十年代初在烂泥中建起的砖木结构一楼一底的商业,办公,住宿综合楼。地处响滩文昌街60 号。2002年后因供销社新迁综合楼,我们10余户居民便将此楼分别买下经商和住宿,作为养家糊口唯一主源。因该综合楼地盘疏松再加之去年5.12地震导致该楼多处墙裂,梁断,檩子折,住户40余人口老小担惊受怕,提心吊胆,惶惶不可终日!

   2.欲改不能,政府叫停。为有一个安全稳定的生存空间,我们意欲砸锅卖铁对如此危房进行改造,可建管部门说政府有令,不批手续。数次找当地镇府领导,他们总“踢皮球”一拖二推三不管。就连该楼唯一的公共通道安全隐患,严重突出的重大问题,政府根本不出面协调,找出一个可行措施,消除隐患,可这些地方官就是视而不见,听而任之。

   3.集市搬家,以街代市。为博得开发商开心,政府精心策划对响滩工商所於10年前在场镇中心地带建成规范的农贸市场采取破坏,堵截,强奸民意的将集市迁至边远的新兴街,违规以街代市。大小车辆横冲直撞,万千人流骚动,尘土铺天盖日,疏菜食品严重污染,行人无不捂之以鼻。买点小菜食品也需1个时辰。去年一拉肉的车将一人撞成重伤,至今未痊愈。对如此环境的农贸市场,民众怨声载道,痛骂声不绝于耳!

二.政府撑腰开发商横行霸道,权益剥夺老百姓叫苦连天

1.霸王条款  小民喊冤。不知何时开发商只把我们10余户破旧低矮房屋列为了拆迁户,根本不按规划图来开发,怎么跳格前300余米来拆迁我们的这半边房屋呢?对面的在开发范围内也不拆,这叫打造场镇亮点叫开发吗?难道是我们好欺负吗?我们当然欢迎旧貌换新顔。但是,以牟取暴利为目的开发商确对我们开出了苛刻的霸王条款向我们屠戳(1)现有房屋(含临街面铺)通通以住宿房按原市价评估;(2)新楼建成后按市价销售;(3)按原所有权人的原使用面积的二分之一还归所有权人,并且我们还要给它补差价十余万元,即原所有权人既要送开发商二分之一的使用面积,还要无条件的购他的房分毫不让。我们的要求是:以现有占地面积和住房面积换开发商的清水房,并且我们还每个平方给它补造价200元,超出原面积的按造价补,自三楼起由开发商任意加楼销售。但开发商横蛮声称;我说的就是中央一号文件,我有合法开发权,没有商量的余地。我不开发,你们50年内也别想修建!开发商气焰嚣张令我们百思不得其解!小民不知:在我们持有合法使用权既没被注销,又没与开发商取得一致意见,未落实安置措施的前题下,我们的权益还是否受法律保护?是“开发商”大还是《物权法》大?

2.设圈套,本夫成奸夫。拆迁协议未果,开发商心生毒计,余2009年7月2日指挥其数十工人在我们店铺前不足二米处砌起一幢长20余米,预计高2米的围墙。被围墙挡住的我们六家住户找政府无果而归,气愤之下将未完工的围墙推倒,此举正中开发商下怀,他们于7月7日一纸诉状将我们告上法院,并声称赔偿损失5万元!按法规,原告应在法院最终裁决生效后,再行决定是否再作为。但就在起诉的当天,又分别于7月10号14号21号瘘次指挥其工人施工砌墙,故意激怒我们阻止其行为,扩大损失。我们推围墙的理由是:(1)本就危机四伏的楼房门处再加一堵墙,若遇地震,火灾,围墙两头均为狭窄地带,我们只有死路一条,若没有围墙,遇重大灾害,两步即可跳入宽阔处避险逃生。开发商能保正在工程期间,拆围墙前不致于发生重大灾害了吗!(2)若有围墙,将完全遮住我们店铺的视线,采光和经营;(3)据开发商称,他们将在围墙内修建七,八层高楼,若如此,我们将终身体验暗无天日之滋味,更不用说发生重大灾难寻求逃生了!(4)开发商说我们店铺前的通道是农贸市场根本就是一派胡言;响滩工商所可证。(5)既然要开发农贸市场,那么对面的学生通道更应该砌围墙,为什么又不砌围墙呢?难道对面在街老住户惹不起,专找我们来集镇买房的乡下人开刀?我们好欺负吗?

三.开发商指鹿为马  地方官装聋作瞎

   1.狗咬蚊虫,文昌是禹王。凡响滩人皆知,响滩场镇划为四街一路(即禹王街,文昌街,新兴街,政法街,二龙路)公安局领发的户口薄,身份证则按照“四街一路”住户标注得经纬分明。自开发商来响滩,政府和开发商口径一致广泛宣传开发禹王街。众目睽睽的开发鸟瞰图亦是禹王街。不知何时,文昌街也悄悄变成了开发商的摇钱树了。原文昌街的陈大银惨遭屠戳,如今又将屠刀向我们砍来!我等小民不知,政府公开公示的开发禹王街,为何伤及文昌街?开发商径情直遂文昌街,与公示不符,我等如何理解政府的“金口玉言”呢?

   2.农贸,供销界畔清,不容奸商划黑线。本案诉冤住户是供销社近40年前修建的综合楼。大门前5米余之遥50米长的排洪大堰自然形成“楚河汉界”。大堰供销一侧一排50米长整齐排列斗粗的柏杨和槐树是综合楼建成后供销人亲手栽培。宽阔的水泥地板是供销人几十年来荼余饭后休闲之所。工商所是十年前从禹王街迁至文昌街新建的综合楼。数年后由工商所才建成了响滩有史以来较为规范的农贸市场。论其年日,农贸市场应该叫供销社爷爷了。且农贸市场四至界畔分明。即;前至工商所后檐,后至响滩小学操场围墙,左右至石砌排洪大堰为界。此界畔工商所和响滩万人可证。开发商混帐至极超出界畔4米而硬说成是“在农贸市场砌围墙”!政府大佬难道真的不知吗?是孔方兄在作祟还是瞎了眼?忧哉,我忧国土生腐败!

四.开发商金钱雇淫威    惊山河百姓遭涂炭

居住本案综合楼侧,老实憨厚的住户陈大银,2007年因改造自已的危房,开发商竟然高价支使请人将已建成底楼的水泥板,钢混柱砸得一包粉碎,数万元的血汗毁于一旦!见此情景,全家老小撕心裂肺,挫胸顿足,泪如泉涌,嚎淘哭天。见那情景,实在凄惨。百千围观者无不为之痛心动容!夜未,老两口共用一根绳男左女右,寻求自尽,在命悬一线之际,被亲友发现,方得逢凶化吉!皇天啦,您老人家有何感概!

五.一期工程造“亮点”百年隐患成定局

开发商来响滩开发的一期工程,地处禹王街物流集中的繁华地带,占地约800多平方。七楼一底共18个店铺。真可谓地方大员政绩突出的闪光点。可是除超低层的2楼属响滩中学教学用楼有向学校里面的通道外,其余三至八楼仅有一条通道通往底楼,而且通道不足1.5米。就是如此狭窄的通道,一楼通道还出售了一半作了店铺,若遇地震火灾,楼上住户要逃生不是挤死,踩死,也只有跳楼摔死。即能劫后余生者,也属大难不死之洪福!现在住户反映,化粪池建在室内,下水道天天漏水,怨声载道。有好事者编了首打油诗广为流传。诗云;高楼耸立闪光点,化粪池修在屋里边,污水不走下水道,屋里屋外都流满,安全通道一米三,一人逃险不困难,两人以上争着跑,不断脚杆断手杆,送你也别住此楼,住进此楼太危险,你若持意买此楼,终久一无丧黄泉!可以说这就是响滩人对如此安居工程的高度“褒奖”吧?!对于如此“亮点”荼余饭后,大街小巷,民众纷纷议论这就是政府招来的开发商的“亮点”工程?!若大的安居工程是否符合设计要求?这样的开发商还能让它在响滩继续开发吗?!

   综上所诉,旧城改造是响滩人天大的好事,人们愿望政府真正履行职能把好事办好。但绝不能容许任何人以牺牲民众最根本利益为代价!我等小民靠小本经营养家糊口。农贸市场迁址尤如釜底抽薪,导致我们今日捉襟见肘。数次向镇县首脑反映均未得福音。为了生活,我等只有孤注一掷拼命抗争,诉请青天老爷明查秋毫,公正协调,造福于民。我们坚信“小民易虐,上无难欺“之道。胡温盛世,朗朗乾坤,怎容奸商肆虐横行!尔俸尔禄,民脂民膏的官爷们,求你们以人性化为本,大慈大悲为怀,给我等寻求一条祥和,稳定的生存空间吧!

  

      致礼

                                                        

 

                                                          诉冤人:陈玉华 刘军韩志明 文光平 王德华

                                                  陈大银 胡康林 汤安平 赵玉春

                                                  苟国运 赵荣光 汤安平


发表于 2009-8-27 08:56 | 显示全部楼层
雄起,向重庆那个学习

发表于 2009-8-27 07:30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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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8-27 09:34 | 显示全部楼层
看哈现阶段重庆打黑除恶揪出来事情,就知道这是很正常的事情了

发表于 2009-8-27 09:58 | 显示全部楼层

拆拆拆贪官欢天喜地

迁迁迁百姓叫苦连天

发表于 2009-8-27 18:55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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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8-28 10:08 | 显示全部楼层
应该关注弱势群体。

发表于 2009-8-28 18:06 | 显示全部楼层
 

为什么地方政府和开发商会不顾国务院的相关政令而持无恐地来拆迁呢?这和2001年施行的国务院《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有关,但是其中的不合理之处有:
   第一,其第16条规定,当拆迁人与被拆迁人达不成拆迁补偿协议时,交由行政机关裁决。行政权直接介入民事法律关系,其后果就是:剥夺了公民的诉权。
   第二,其第17条规定,在裁决规定的搬迁期限内未搬迁的,实施强制拆迁。这里没有任何限定,没有规定强制拆迁这个权力由谁来执行,怎么执行。既没有程序的设定,也没有前置条件的设定。这样造成的结果就是将行政强制权交与开发商或者拆迁指挥部即另一个民事主体。
    这两条规定违反《宪法》、《民法通则》、《刑法》、《物权法》、《合同法》、《土地管理法》等国家法律的二十条有关规定:
  1、《宪法》第13条、第39条规定,公民的住宅受保护,不能侵入。公民的储蓄、房屋受法律保护。但现实的情况是,拆迁人只要打着拆迁的旗号就可以擅入任何一个被拆迁人的住宅。
  2、《民法》强调公平、自愿、平等交易,而违法、强制拆迁是强买强卖;
  3《刑法》规定私入民宅、抢夺、抢劫、毁坏公私财物是犯罪,但在拆迁的名义下这些行为却可以不被追究。
  4、违反《物权法》第四十二条特别规定:“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可以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和单位、个人的房屋及其他不动产。征收单位、个人的房屋及其他不动产,应当依法给予拆迁补偿,维护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征收个人住宅的,还应当保障被征收人的居住条件。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贪污、挪用、私分、截留、拖欠征收补偿费等费用。”
  5、违反《合同法》更不用说,因为很多地方根本就不签合同,写张白条就拆迁。
   6、违反《土地管理法》关于土地使用权、关于房权与地权一致等规定。
   一个行政法规违反20条国家基本法律,这是罕见的

发表于 2009-8-28 18:03 | 显示全部楼层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控制城镇房屋拆迁规模严格拆迁管理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加强城镇房屋拆迁管理工作,关系到中央宏观调控政策的有效贯彻落实,关系到城镇居民的切身利益和社会稳定。当前,我国城市建设事业取得较快发展,但在城镇房屋拆迁中也存在一些突出问题:一些地方政府没有树立正确的政绩观,盲目扩大拆迁规模;有的城市拆迁补偿和安置措施不落实,人为降低补偿安置标准;有的甚至滥用行政权力,违法违规强制拆迁。这些现象不仅严重侵害城镇居民的合法权益,引发群众大量上访,影响社会稳定,也造成一些地区和行业过度投资。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和改善宏观调控的决策,促进城镇建设健康发展和社会稳定,经国务院同意,现就进一步加强城镇房屋拆迁工作等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端正城镇房屋拆迁指导思想,维护群众合法权益。全面贯彻“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用科学的发展观和正确的政绩观指导城镇建设和房屋拆迁工作。严格依照城市总体规划和建设规划,制止和纠正城镇建设和房屋拆迁中存在的急功近利、盲目攀比的大拆大建行为。认真落实中央宏观调控政策措施,根据各地的经济发展水平、社会承受能力和居民的收入状况,合理确定拆迁规模和建设规模;进一步完善法律法规,规范拆迁行为;落实管理责任,加强监督检查;严格依法行政,加大对违法违规案件的查处力度;坚决纠正城镇房屋拆迁中侵害人民群众利益的各种行为,维护城镇居民和农民的合法权益,正确引导群众支持依法进行的拆迁工作,保持社会稳定。

  二、严格制订拆迁计划,合理控制拆迁规模。城镇房屋拆迁规划和计划必须符合城市总体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和建设规划,以及历史文化名城和街区保护规划。市、县人民政府要从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的实际出发,编制房屋拆迁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由省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发展改革(计划)部门审批下达后,由市、县人民政府报同级人大常委会和上一级人民政府备案。各地要严格控制土地征用规模,切实保护城镇居民和农民的合法权益,坚决纠正城镇房屋拆迁中侵害居民利益和土地征用中侵害农民利益的行为。要严格控制房屋拆迁面积,确保今年全国房屋拆迁总量比去年有明显减少,由建设部会同有关部门采取措施落实。凡拆迁矛盾和纠纷比较集中的地区,除保证能源、交通、水利、城市重大公共设施等重点建设项目,以及重大社会发展项目、危房改造、经济适用房和廉租房项目之外,一律停止拆迁,集中力量解决拆迁遗留问题。地方政府不得违反法定程序和法律规定,以政府会议纪要或文件代替法规确定的拆迁许可要件及规划变更,擅自扩大拆迁规模。

  三、严格拆迁程序,确保拆迁公开、公正、公平。要积极推进拆迁管理规范化,所有拆迁项目都必须按照《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国令305号)和《城市房屋拆迁估价指导意见》(建住房[2003]234号)等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履行职责,严格执行申请房屋拆迁许可、公示、评估、订立协议等程序;对达不成协议的,必须按照《城市房屋拆迁行政裁决工作规程》(建住房[2003]252号)的规定严格执行听证、行政裁决、证据保全等程序。特别要执行拆迁估价结果公示制度,依照有关规定实施行政裁决听证和行政强制拆迁听证制度,确保拆迁公开、公正、公平。政府投资建设的工程也要严格按照规定的程序进行。

  四、加强对拆迁单位和人员的管理,规范拆迁行为。加强对拆迁单位的资格管理,严格市场准入。所有拆迁项目工程,要通过招投标或委托的方式交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施工单位拆除。进一步规范拆迁委托行为,禁止采取拆迁费用“大包干”的方式进行拆迁。房屋价格评估机构要按照有关规定和被搬迁房屋的区位、用途、建筑面积等,合理确定市场评估价格。拆迁人及相关单位要严格执行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严禁野蛮拆迁、违规拆迁,严禁采取停水、停电、停气、停暖、阻断交通等手段,强迫被拆迁居民搬迁。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要加强对拆迁人员的法制教育和培训,不断增强其遵纪守法意识,提高业务素质。

  五、严格依法行政,正确履行职责。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要进一步转变职能,做到政事、政企分开、凡政府有关部门所属的拆迁公司,必须与部门全部脱钩。政府部门要从过去直接组织房屋拆迁中解脱出来,严格依法行政,实行“拆管分离”,实现拆迁管理方式从注重依靠行政手段向注重依靠法律手段的根本性转变。房屋拆迁管理部门要认真执行拆迁许可审批程序,严禁将拆迁许可审批权下放。严格拆迁许可证的发放,对违反城市规划及控制性详细规划,没有拆迁计划、建设项目批准文件、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国有土地使用权批准文件,以及拆迁补偿资金、拆迁安置方案不落实的项目,不得发放拆迁许可证。严禁未经拆迁安置补偿,收回原土地使用权而直接供应土地,并发放建设用地批准文件。政府行政机关不得干预或强行确定拆迁补偿标准,以及直接参与和干预应由拆迁人承担的拆迁活动。要依法正确履行强制拆迁的权力。

  六、加强拆迁补偿资金监管,落实拆迁安置。合理的拆迁补偿安置是维护被拆迁人合法权益、做好拆迁工作的重要基础。拆迁单位既要充分尊重被拆迁人在选择产权交换、货币补偿、租赁房屋等方面的意愿,也不得迁就少数被拆迁人的无理要求。所有拆迁,无论是公益性项目还是经营性项目、招商引资项目,拆迁补偿资金必须按时到位,设立专门账户,专款专用,并足额补偿给被拆迁人;不得以项目未来收益、机构资金承诺或其他不落实的资金作为拆迁资金来源。各地要按照已确定的合理拆迁规模,提供质量合格、价格合理、户型合适的拆迁安置房和周转房。把拆迁中涉及的困难家庭纳入城镇住房保障的总体安排中,确保其基本居住需要。

  七、切实做好拆迁信访工作,维护社会稳定。做好拆迁信访工作是接受群众监督、维护被拆迁人合法权益的重要方式。各地区要建立拆迁信访工作责任制,尤其要建立和完善初信初访责任制以及拆迁纠纷矛盾排查调处机制,及时解决群众反映的问题和合理要求,积极化解拆迁纠纷和矛盾。拆迁上访较多的地区,要对拆迁上访问题进行全面梳理,对投诉的重点问题、普遍性问题要认真摸底。地方人民政府主要领导要亲自组织研究,及时采取针对性措施,制订具体的解决方案,落实责任单位和责任人,限期解决。区别不同情况,采取有效措施,妥善解决拆迁历史遗留问题。同时,对被拆迁人的一些不合理要求,不要作不符合规定的许愿和乱开“口子”,防止造成“以闹取胜”的不良影响。要做好集体上访的疏导工作,防止群体性事件发生并做好处理预案。对少数要价过高,无理取闹的,要坚持原则,不能迁就;对少数公开聚众闹事或上街堵塞交通、冲击政府机关的被拆迁人,要依法及时进行严肃处理。

  八、加强监督检查,严肃处理违法违规行为。各级监察、建设等有关部门要加强协调和配合,加大对城镇房屋拆迁中违法违规案件的查处力度。对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行政主管部门违反城市规划以及审批程序、盲目扩大拆迁规模以及滥用职权强制拆迁的现象坚决予以查处。对在拆迁中连续发生严重损害群众利益导致恶性事件的部门和地区,要追究领导者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对不按规定程序进行拆迁的,要及时予以纠正,并追究有关责任单位的领导责任。对滥用强制手段,造成严重后果的,要依法给予行政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违法违规的拆迁单位和评估机构,要依法严厉查处。对故意拖欠、挤占、挪用拆迁补偿资金等违法违规行为,要严肃追究当事人和直接领导人的责任。对野蛮拆迁,严重侵犯居民利益的行为,要坚决制止,情节严重的,要取消其相应资格,依法严肃处理。

  九、完善法律法规,健全政策措施。要把城镇房屋拆迁工作纳入法制化和规范化的轨道,继续完善有关政策法规。针对《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实施中存在的问题,各地区要进一步制定和完善有关房屋拆迁的政策。有关部门要配合最高人民法院尽快出台有关房屋拆迁的司法解释,规范房屋拆迁行政裁决、强制执行程序和有关问题;各地区要依据国家有关拆迁工作的法律法规,制定和完善地方性法规、规章和文件,对与《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不符的,要迅速组织修订;对政策不明确,但确属合理要求的,要抓紧制定相应的政策措施,限期处理解决。

  十、坚持正确舆论导向,发挥媒体监督作用。电视、广播、报刊、网络等媒体要从社会稳定的大局出发,对各地合理推进城市建设,落实房屋拆迁政策以及规范拆迁管理、维护群众合法权益的好经验、好做法,要加大宣传力度,使群众全面了解拆迁政策,改善依法拆迁的社会环境,增强群众依法维权的意识。同时,对严重损害群众利益的典型案件,要继续曝光。要坚持正确的舆论导向,支持依法进行的城市拆迁工作,注意宣传方式,防止诱发和激化矛盾。

  十一、加强组织领导,落实工作责任。各地区、各部门要把控制城镇房屋拆迁规模,严格拆迁管理作为落实中央宏观调控政策的重要措施和确保社会稳定的一项重要内容,列入今年政府工作的重要任务,明确政府分管负责同志的责任,加强领导,采取有效措施,做好相关工作。有关部门要加强协调和配合,建立健全拆迁工作部际协调机制,指导全国工作,并建立健全对重点地区、重点项目、重点案例的督查和通报制度,总结推广好的经验和做法。各省级人民政府要加强对本行政区域拆迁工作的管理和监督,切实加强对拆迁规模的总量调控,防止和纠正大拆大建;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规范市、县拆迁管理部门及职责。各市、县人民政府要对城镇建设和拆迁工作负总责,严格依法行政,量力而行,从坚决贯彻宏观调控政策措施和维护人民群众利益的高度做好城镇房屋拆迁工作。

发表于 2009-8-28 20:25 | 显示全部楼层
QUOTE:
以下是引用进化论在2009-8-17 10:42:00的发言:
      有问题直接给建设局客观地反映,在论坛来非理性炒作没有意义,达不到解决问题的目的.任何事情都只能在法制框架下求平衡.

老百姓只能在论坛里伤感,法制不是老百姓的解决出路。



好一个非理性!

发表于 2009-8-29 12:44 | 显示全部楼层

坚决支持 斗争到底

发表于 2009-8-29 10:18 | 显示全部楼层
感谢楼主,感谢所有支持和关注此贴的朋友们,谢谢你们

发表于 2009-8-29 13:09 | 显示全部楼层
     这是四川省的:
四川

    [机构名称] 中共四川省委四川省人民政府信访办公室

    [办公地点]

      省委办公点:成都市商业街16号

      省政府办公点:成都市督院街30号

    [接访地点]

      中共四川省委人民来访接访室(成都市商业街16号附1号)

       四川省人民政府人民来访接访室(成都市锦江区西龙须巷)

    [公开电话]

      省委办公点: 028-86602414

       省政府办公点:028-86604285

    [邮政编码]

      省委办公点:610012

     省政府办公点:610016

发表于 2009-8-29 13:07 | 显示全部楼层
   信访不成就上访国家信访局:北京市西城区月坛南街8号。联系电话(传真):010-68016736。通信地址:国家信访局办公室,邮政编码:100017,请在信封左下角注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字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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