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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大水

[原创]当官的,忽视不得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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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8-29 13:03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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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8-29 23:05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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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8-30 20:11 | 显示全部楼层
 

李仲彬:维护群众利益 健全工作机制 严格实行“三问”

【2009-8-22 8:31:32】 【来源:新华网巴中分频道综合】【字体:  】 【颜色: 绿

 

8月21日,巴中市委书记、市人大常委会主任李仲彬在全市维护社会稳定暨信访工作汇报会上要求,维护社会稳定和做好信访工作一定要切实维护群众利益,健全工作机制,严格实行“三问”。

李仲彬要求,维护社会稳定和做好信访工作一定要切实维护群众利益。一定要牢固树立万事民为先的观点,群众利益无小事,怎样对待群众利益,不仅是感情问题,而且也是一个党性原则问题,做好社会稳定和信访工作就是维护好人民群众的利益。第一,要畅通诉求渠道,确保在第一时间掌握人民群众的诉求和心声,在第一时间发现矛盾和问题,在第一时间妥善解决处理好问题。第二,要解决突出问题,做好社会稳定和信访工作要始终解决好主要矛盾。主要矛盾就是涉及群众切身利益的实际困难,在工作中,要把一件一件事办好,对合理的诉求要解决到位,对过高要求要引导到位,对无理纠缠要稳控到位,对违法闹事要处理到位。我们是贫困地区,要始终坚持民生为先、民生为重,切实解决老百姓生产生活方面的问题,不断改善民生,认真解决老百姓的实际困难,同时抓好廉租房、安居房、经济适用房建设,认真解决贫困家庭的安居问题。

李仲彬强调,维护社会稳定和做好信访工作一定要健全工作机制。机制是管总的,机制不健全,解决问题就不能够持久。在工作中要健全矛盾排查化解机制,排查是基础性工作、源头性工作,也是关键性工作,不排查就心中无数,不排查就情况不明,不排查就重点不清,不排查就信息不灵,一定要在排查上下功夫。要健全稳定风险评估机制,涉及到群众利益的重大决策和政策性举措出台不经过风险评估是很危险的,一定要慎之又慎,一定要多听人民群众的意见,多听人大、政协、各民主党派、社会各界的意见,就像十月怀胎一样;要健全应急处置机制,提高事前防范能力,提高应急处置能力;要完善应急处置预案,健全应急队伍,配备应急设备,加强应急演练,做到各类情况突发时能发现得了,控制得了,处置得好;要健全整体联动机制,就是要整合稳定和信访的工作资源,市、县(区)、乡(镇)的资源都要整合起来,做到资源整合、工作配合、职能吻合、信息汇合,要构建“大调解”工作体系,有效化解社会矛盾纠纷。

李仲彬要求,维护社会稳定和做好信访工作一定要严格实行“三问”。“三问”是解决问题、发现问题、处理问题的保障,不问事、不问人、不问责,就会出现责任空档,最后酿成严重后果。工作中要落实“一岗双责”,不能搞表面文章,不能够搞形式主义,不要搞成“两张皮”,坚决克服推诿扯皮的现象。有些问题就是互相推诿,久拖不决拖出来的。凡是发生重大群体性事件,造成恶性影响的,有关县局和部门主要负责人要引咎辞职,这是一条硬性规定、刚性要求,要不折不扣问责问到底,绝不姑息迁就。

李仲彬强调,新中国六十周年大庆,是全国人民的大事、喜事,巴中要加快发展,要改善民生,都需要一个安定和谐稳定的环境,各级各部门一定要自觉担负起第一责任人,在思想上绷紧这根弦,把各项工作做细做实做好,以优异的工作成绩,以良好的社会环境来迎接新中国成立60周年。

市委常委、秘书长姚义贤,市委常委、组织部长明亮出席会议。

姚义贤就如何建立健全社会稳定工作的风险评估机制、坚定不移落实“一岗双责制”及“辖区负责制”、把握网络舆情、信访案件终结、城市开发中征地和拆迁等问题进行了深入剖析。

四县(区)委书记、部分市级有关部门负责人就本地方、本部门解决信访问题和维护社会稳定的举措、思路、方法交账。(据巴中日报)

发表于 2009-8-30 16:55 | 显示全部楼层

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

第305号

《城市房屋拆让管理条例》已经2001年6月6日国务院第40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1年11月1日起施行。

总理:朱镕基

 2001年6月13日

  目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拆迁管理一般规定

  第三章 拆迁补偿

  第四章 拆迁安置

  第五章 罚则

  第六章 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城市房屋拆迁管理,保障城市建设顺利进行,保护拆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制定本条例。

    第五条 拆迁人必须依照本条例规定,对被拆迁人给予补偿和安置;被拆迁人必须服从城市建设需要,在规定的搬迁期限内完成搬迁。

  

第二章 拆迁管理一般规定

       第十二条   补偿、安置协议应当规定补偿形式和补偿金额、安置用房面积和安置地点、搬迁过渡方式和过渡期限、违约责任和当事人认为需要订立的其他条款。

    第十三条 补偿、安置协议订立后,可以向公证机关办理公证,并送房屋拆迁主管部门备案。

    

第三章 拆迁补偿

    第十九条 拆迁人应当对被拆除房屋及其附属物的所有人(包括代管人、国家授权的国有房屋及其附属物的管理人),依照本条例规定给予补偿。

    拆除违章建筑、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不予补偿;拆除未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给予适当补偿。

    第二十条 拆迁补偿实行产权调换、作价补偿,或者产权调换和作价补偿相结合的形式。

产权调换的面积按照所拆房屋的建筑面积计算。

   

第四章 拆迁安置

    第二十七条 拆迁人对应当安置的被拆除房屋使用人,依照本条例规定给予安置。安置用房不能一次解决的,应当在协议中明确过渡期限。

      第三十四条 拆除非住宅房屋造成停产、停业引起经济损失的,可以由拆迁人付给适当补助费。

 

第五章 罚则

    第三十五条 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房屋拆迁主管部门予以警告、责令停止拆迁,并可处以罚款:

    (一)未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或者未按房屋拆迁许可证的规定擅自拆迁的;

    (二)委托未取得房屋拆迁资格证书的单位拆迁的;

    (三)擅自提高或者降低补偿、安置标准,扩大或者缩小补偿、安置范围的。

       第三十八条 本条例中所规定的罚款,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制定。

罚款全部上缴国库,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分成。

      第四十一条 房屋拆迁主管部门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四十二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本条例制定实施细则。

    第四十三条 本条例由国务院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四十四条 本条例自二00一年十一月一日起施行。

发表于 2009-8-30 16:23 | 显示全部楼层

绝对坚持楼主,如果造成了后果,而有关部门迟迟未作反应,可以向上级部门反映

或者提起诉讼啊

关注中

发表于 2009-8-30 16:34 | 显示全部楼层
各省、自治区建设厅,直辖市建委(房地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

  为进一步规范城市房屋拆迁工作程序,加强房屋拆迁管理,维护拆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城市规划法》、《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我部制定了《城市房屋拆迁工作规程》。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二○○五年十月三十一日

                                                                            城市房屋拆迁工作规程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城市房屋拆迁工作程序,加强拆迁管理,维护拆迁当事人合法权益,保障建设项目顺利实施,根据《城市规划法》、《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及有关规定,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 在城市规划区内国有土地上实施房屋拆迁,并需要对被拆迁人补偿安置的,适用本规程。

    第三条 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工作程序是:拆迁计划管理、拆迁许可审批、拆迁补偿安置;必要时还应当依法进行行政裁决或者强制拆迁。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应当严格按照上述程序进行,前一程序未进行或者未达到规定要求的,不得进入后一程序。

  第四条 城市房屋拆迁实行年度计划审批备案制度。市、县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的实际情况,依据城市总体规划、近期建设规划和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房屋拆迁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发展改革(计划)部门审批下达。

  第五条 需要拆迁的项目,应当按照《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第七条的规定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

  对于面积较大或者户数较多的拆迁项目,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应当在核发拆迁许可证前,就拆迁许可有关事项召开听证会,听取拆迁当事人意见。需听证项目的面积或者户数的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和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制定。

  第六条 拆迁许可听证应当对拆迁许可条件,特别是拆迁计划、拆迁方案和拆迁补偿安置资金落实情况进行听证。听证意见作为房屋拆迁管理部门核发拆迁许可证的重要参考依据。

  第七条 对于符合拆迁许可证核发条件的,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应当依法核发拆迁许可证,同时将房屋拆迁许可证中载明的拆迁人、拆迁范围、拆迁期限等事项,以房屋拆迁公告的形式予以公布。对于补偿安置方案、补偿安置资金不落实的项目,房屋拆迁管理部门不得核发拆迁许可证。

  第八条 在取得拆迁许可前,拆迁人应当对拆迁范围内房屋情况进行摸底,区分有产权证与无产权证房屋。

  对于未取得房产证但能够证明该房屋是合法拥有的,由所在地房地产管理部门确认后,依法补偿;对于手续不全或者无产权产籍的房屋,应当经有关部门进行合法性认定后,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处理;对于存在产权或者使用权(承租权)争议的,应当通过民事诉讼后,按照诉讼结果依法补偿。

  第九条 对于拆迁中的住房困难和低收入家庭,地方政府要通过健全和完善住房保障制度等办法,切实采取有效措施,确保其得到妥善安置。对于符合廉租住房条件的,要及时纳入廉租房保障范围。

  第十条 拆迁人应当在房屋拆迁许可证确定的拆迁范围和拆迁期限内,实施房屋拆迁。需要延长拆迁期限的,拆迁人应当依法办理相关手续。

  第十一条 《城市规划法》实施后,未取得规划许可证或违反规划许可证规定进行建设的,以及临时建筑使用期限届满未拆除的为违法建筑。对违法建筑依据《城市规划法》及地方城市规划实施条例规定处理。

  《城市规划法》实施前违法建筑的认定,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充分考虑历史情况,依据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处理。

  第十二条 拆迁当事人应当按照《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就补偿方式和补偿金额、安置用房面积和安置地点、搬迁期限、搬迁过渡方式和过渡期限等事项进行协商,订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

  第十三条 对于达不成补偿安置协议的,应当按照《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城市房屋拆迁行政裁决工作规程》的规定进行裁决。

  第十四条 当事人对裁决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诉。但拆迁人已按规定对被拆迁人给予货币补偿或者提供安置用房、周转用房的,诉讼期间不停止拆迁的执行。

  第十五条 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在裁决规定的搬迁期限内未搬迁的,由市、县人民政府责成有关部门强制拆迁,或者由房屋拆迁管理部门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拆迁。

  第十六条 房屋拆迁管理部门申请行政强制拆迁前,应当邀请有关管理部门、拆迁当事人代表以及具有社会公信力的代表等,对行政强制拆迁的依据、程序、补偿安置标准的测算依据等内容进行听证。

  房屋拆迁管理部门申请行政强制拆迁,必须经领导班子集体讨论决定后,方可向政府提出强制拆迁申请。

  第十七条 实施行政强制拆迁时,应当组织街道办事处(居委会)、被拆迁人单位代表到现场作为强制拆迁证明人,并由公证部门对被拆迁房屋及其房屋内物品进行证据保全。

  第十八条 各级房屋拆迁管理部门,要加强对拆迁程序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对不依法行政、滥用职权、侵害拆迁当事人合-法权益并造成严重后果的工作人员,要依法追究责任。

  第十九条 在城市规划区外国有土地上实施房屋拆迁,并需要对被拆迁人补偿安置的,参照本规程执行。

  第二十条 本规程自2005年12月1日起施行。




发表于 2009-8-31 09:06 | 显示全部楼层

我们帮你把帖子顶起来,不让他沉下去

一直到最终解决问题哈

发表于 2009-9-13 01:31 | 显示全部楼层
我是一个响滩人,我的家在文昌街44号,我叫张毅,我与他们这些老百姓没任何关系,完全是我自己眼见为实,开发商和政府如果对我以下的言论不服,可以来找我理论,我奉陪你们。言归正传,楼主所说全部属实,响滩人民全部都可以作证,我从小在响滩读书难道知道的会比你开发商少吗,那些路,那些街,我闭着眼睛都可以走过去,供销社和农贸市场那块地是几十年的土地了,而且从来是以那条水渠为界,开发商才来几年呢?就非要强占人家的土地,指鹿为马。楼主他们也没必要来捏造实情,,我亲眼看到开发商把供销社旁边人家刚刚修起来的三层房子用推土机给人家推了,就因为人家是农村来的,就认为人家好欺负,逼得人家上吊寻死,家破人亡,要知道那一砖一瓦都是老百姓的血汗钱买来的,开发商为什么要这么做呢?用一句俗话来说,这就叫开发商,杀鸡给猴看,开发商用这等卑鄙的伎俩,绝对阻挡不了响滩人民的团结和友谊,是注定会失败的。房地产开发商也用不着拿出一大堆国家的文件来吓唬老百姓,你也用不着借此来抬高自己的身价,更用不着借此来欺压和蒙骗善良的老百姓。再说,拆迁补偿的问题,人家以平方换平方,而且还给你每个平方200块的补助,三楼以上你可以随便修,这样的条件我看他们是做到了《有理,有利,有节》而你们居然强奸民意,条件是用人家的土地修好了还要人家给你10几万来买这个房子,你们简直是混帐东西,而我们的响滩政府居然也是睁眼瞎,他听不到老百姓的呼声,原因不是响滩镇一把手执政无能就是和开发商是官商勾结,响滩一个偏远小镇,说破天也最多说是平昌县建委和响滩镇政府授权某个开发商对下辖各镇的一个开发项目,本来是可以双赢的,但你们开发商为了利益的最大化居然买通镇政府的某些要人,在响滩镇作威作福,无法无天,强拆民房,虚假圈地,威逼利诱,完全是《一言堂》的行为,你们这些愚蠢和卑鄙的手法何以可以撼动这些土生土长的善良响滩老百姓。

发表于 2009-9-13 21:31 | 显示全部楼层
楼主,你怎么啦你不关心这事了吗

发表于 2009-9-13 22:11 | 显示全部楼层

支持

 

发表于 2009-9-13 22:04 | 显示全部楼层
楼主,我们还是要来共同关注这些弱势群体的老百姓,他们是叫天天不灵,叫地地不管的穷苦老百姓。我们要联系或求助各方媒体来共同帮助他们走出困境。求助各位网友给与他们支持吧!

发表于 2009-10-17 21:20 | 显示全部楼层
]当官的,忽视不得哟

发表于 2009-10-17 21:17 | 显示全部楼层
当官的忽视不得哟

发表于 2009-10-17 20:54 | 显示全部楼层
[em52]
810

发表于 2009-10-19 16:48 | 显示全部楼层
             合理诉求相关部门才会支持哟!
810

发表于 2009-10-19 17:10 | 显示全部楼层
QUOTE:
以下是引用斩风劈水在2009-8-18 23:45:00的发言:

城镇改造开发必须遵守规划。绝对不能私改乱建.

开发商不能刻薄被拆迁户,要以人为本;被拆迁户也不要狮子大张口,认为发财的机会到了.....

县拆迁办要加大协调力度....

反映和处理问题必须依法、按程序进行,采取这种网上炒作形式 博得同情适得其反....

发表于 2009-10-24 00:59 | 显示全部楼层
[em50]
发表于 2009-10-24 19:53 | 显示全部楼层
 商业拆迁是商业行为,政府不应干预而是做协调和监督,  做为公益拆迁政府要指导和补偿损失 ,公益拆迁是造福百姓 被拆迁人在献出房屋时在精神和物质上也同时受到了损失 里应在原物补偿的基础上在给予损失补偿  我个人认为应不少于原物的20%    再说商业拆迁 那是商业行为就要让它商业化 你旧城改造是以获得利润为目的, 拆公民的房屋你是有利润的你才会去拆, 你有利润 ,在你利润里应有被拆户的利润,理所应当你应返还  你开发商的利润是100%  你拆住户的房屋应返还100%  因你在被拆住户房的位置取得的利润是百分之几百,是几倍  这个大家可以掐指一算就能算出来的,  包括商品房的价钱和成本价就只到利润了    开发商为什么有暴利 拆迁不平等这都是政府一手造成的。鉴于之个帖子所反映的情况,是属于典型的商业拆迁行为,既然这样那就应依照市场经济的“等价有偿”原则来与被拆户进行协商,那我看到帖子上开发商所开出的条件为什么会那么霸道呢?这样的补偿标准,我相信稍为知道一点这方面政策的人看了都会认为这无异是强盗豪夺行为哟!!而做为政府部门你尽到了你的监督职责了吗?这样的条件能够顺利进行拆迁吗?我想是个人都会抵制这样的开发这样的拆迁,这样的补偿条件纯粹是想逼迫被拆户把肉当成豆腐来卖,凭什么人家黄金地段的门市房要按住房标准来估价,凭什么只给人家按一半的建筑面积来补偿,试问你是依据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的那条那款来算的,如果是这个评估结果,那我只能说,那个评估机构要么不是生活在计划经济时代要么就不知道收了你们多少黑钱!因为他纯粹是在乱说乱评嘛!现在谁人不知中国现在房地产市场一片火热,房价一天一个价,就是我们偏远的响滩小镇,买个普通的住房一平米也要个七、八百,何况人家还有黄金地段的门市房,据我所知,响滩现在那个地段的门市房一平米现在只少也要4千多了吧,所以对于那个昧良心的开发商,你看了这些,你扪心自问,你还敢说你的补偿公平合理吗?你还敢说他们的要求太过份太刁太狠了吗?我奉劝你要想在响滩有大的发展,要想“久走夜路不会碰到鬼”就请记住:“君子爱财,取之有道”。希望你不要太无耻的剥削这些个无权无势的老百姓了!!
发表于 2009-10-24 19:58 | 显示全部楼层
商业拆迁是商业行为,政府不应干预而是做协调和监督,  做为公益拆迁政府要指导和补偿损失 ,公益拆迁是造福百姓 被拆迁人在献出房屋时在精神和物质上也同时受到了损失 里应在原物补偿的基础上在给予损失补偿  我个人认为应不少于原物的20%    再说商业拆迁 那是商业行为就要让它商业化 你旧城改造是以获得利润为目的, 拆公民的房屋你是有利润的你才会去拆, 你有利润 ,在你利润里应有被拆户的利润,理所应当你应返还  你开发商的利润是100%  你拆住户的房屋应返还100%  因你在被拆住户房的位置取得的利润是百分之几百,是几倍  这个大家可以掐指一算就能算出来的,  包括商品房的价钱和成本价就只到利润了    开发商为什么有暴利 拆迁不平等这都是政府一手造成的。鉴于之个帖子所反映的情况,是属于典型的商业拆迁行为,既然这样那就应依照市场经济的“等价有偿”原则来与被拆户进行协商,那我看到帖子上开发商所开出的条件为什么会那么霸道呢?这样的补偿标准,我相信稍为知道一点这方面政策的人看了都会认为这无异是强盗豪夺行为哟!!而做为政府部门你尽到了你的监督职责了吗?这样的条件能够顺利进行拆迁吗?我想是个人都会抵制这样的开发这样的拆迁,这样的补偿条件纯粹是想逼迫被拆户把肉当成豆腐来卖,凭什么人家黄金地段的门市房要按住房标准来估价,凭什么只给人家按一半的建筑面积来补偿,试问你是依据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的那条那款来算的,如果是这个评估结果,那我只能说,那个评估机构要么不是生活在计划经济时代要么就不知道收了你们多少黑钱!因为他纯粹是在乱说乱评嘛!现在谁人不知中国现在房地产市场一片火热,房价一天一个价,就是我们偏远的响滩小镇,买个普通的住房一平米也要个七、八百,何况人家还有黄金地段的门市房,据我所知,响滩现在那个地段的门市房一平米现在只少也要4千多了吧,所以对于那个昧良心的开发商,你看了这些,你扪心自问,你还敢说你的补偿公平合理吗?你还敢说他们的要求太过份太刁太狠了吗?我奉劝你要想在响滩有大的发展,要想“久走夜路不会碰到鬼”就请记住:“君子爱财,取之有道”。希望你不要太无耻的剥削这些个无权无势的老百姓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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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10-24 20:00 | 显示全部楼层
商业拆迁是商业行为,政府不应干预而是做协调和监督,  做为公益拆迁政府要指导和补偿损失 ,公益拆迁是造福百姓 被拆迁人在献出房屋时在精神和物质上也同时受到了损失 里应在原物补偿的基础上在给予损失补偿  我个人认为应不少于原物的20%    再说商业拆迁 那是商业行为就要让它商业化 你旧城改造是以获得利润为目的, 拆公民的房屋你是有利润的你才会去拆, 你有利润 ,在你利润里应有被拆户的利润,理所应当你应返还  你开发商的利润是100%  你拆住户的房屋应返还100%  因你在被拆住户房的位置取得的利润是百分之几百,是几倍  这个大家可以掐指一算就能算出来的,  包括商品房的价钱和成本价就只到利润了    开发商为什么有暴利 拆迁不平等这都是政府一手造成的。鉴于之个帖子所反映的情况,是属于典型的商业拆迁行为,既然这样那就应依照市场经济的“等价有偿”原则来与被拆户进行协商,那我看到帖子上开发商所开出的条件为什么会那么霸道呢?这样的补偿标准,我相信稍为知道一点这方面政策的人看了都会认为这无异是强盗豪夺行为哟!!而做为政府部门你尽到了你的监督职责了吗?这样的条件能够顺利进行拆迁吗?我想是个人都会抵制这样的开发这样的拆迁,这样的补偿条件纯粹是想逼迫被拆户把肉当成豆腐来卖,凭什么人家黄金地段的门市房要按住房标准来估价,凭什么只给人家按一半的建筑面积来补偿,试问你是依据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的那条那款来算的,如果是这个评估结果,那我只能说,那个评估机构要么不是生活在计划经济时代要么就不知道收了你们多少黑钱!因为他纯粹是在乱说乱评嘛!现在谁人不知中国现在房地产市场一片火热,房价一天一个价,就是我们偏远的响滩小镇,买个普通的住房一平米也要个七、八百,何况人家还有黄金地段的门市房,据我所知,响滩现在那个地段的门市房一平米现在只少也要4千多了吧,所以对于那个昧良心的开发商,你看了这些,你扪心自问,你还敢说你的补偿公平合理吗?你还敢说他们的要求太过份太刁太狠了吗?我奉劝你要想在响滩有大的发展,要想“久走夜路不会碰到鬼”就请记住:“君子爱财,取之有道”。希望你不要太无耻的剥削这些个无权无势的老百姓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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