即使国家对公务员、事业单位人员实行了不同的工资制度,但实际上两者之间在工资总量上存在着法律法规确立的相关性,即“义务教育教师规范后的津贴补贴平均水平,由省、市、县人事、财政部门按照教师平均工资水平不低于同级政府公务员平均工资水平的原则确定”,也就是说,无论义务教育教师的工资怎么组成、什么名称,最终它的总量都要参照公务员平均工资水平,并且有《教师法》确立的“不低于”原则。那种公务员工资之外可以有“奖金”、且数量与教师绩效工资无关的认识显然是对法律、法规和政策的曲解。首先,公务员只有工资,奖金只是工资的组成部分,工资之外无奖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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