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172页案卷笔录显示:张雍无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
1、 “张雍涉嫌强奸一案”是人为制造的强奸假案。03年因张雍完全无罪受到了10年有期徒刑的追究,因此,申诉人在同年拿到了全案共计172页案卷笔录,对照法院的判决书、裁定书、通知书,检察院的起诉书,形成了徇私舞弊枉法判决的证据链。
2、无据证实被告人张雍涉嫌强奸。法院认定张雍涉嫌重大强奸案,可在172页案卷笔录中没有张雍涉嫌强奸的证言、证词、证实笔录,也没有张雍涉嫌强奸的供述材料,张雍完全无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与刑事案件沾不上边!
3、法院认定的受害人“刘琴”没有提供被害证据。法院认定张雍涉嫌强奸“刘琴”,可案卷笔录中没有以“刘琴”的真姓实名签名捺印的一份询问笔录和报案笔录,连勘查笔录提取笔录上也不是“刘琴”的签名捺印,这个“刘琴”与法院认定的强奸案没有关联性。
4、 法院定案证据来源不合法。由判决书和裁定书显示:法院用了“四个单方面的、没有合法有效证据支撑的、证人撒谎编造的言词证据”,和“一个篡改添加变造的证据”对被告人张雍处刑10年。依法,采用非法证据作出的一系列判决、裁定、通知不具有合法性,法院没有保障无罪的人不受到刑事追究。
5、最高人民法院立案庭用行政使用的“五星印章”为本案作法律裁判。 07年,最高人民法院立案庭在(07)119号裁判通知书中声称:“我院(即最高人民法院)决定不对该案提起再审”,加盖的却是最高人民法院立案庭行政使用的“五星印章”,用“五星印章”对本案作出了法律裁判。依法,“五星印章”不能代替“国徽印章”行使国家的法律裁判权,按律,裁判文书造假。
认定案件应当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不是想当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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