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证事实第25更 产妇进入ICU后,放任病情恶化致死,涉嫌故意杀人(涉事:产科和ICU当班医生)
一、写在篇头
在篇头,我要说的是感动和感谢。为了抢救我妻子,医院多个科室骨干医护人员和值班院领导都放弃休息,从2017年8月25日凌晨一直辛苦忙碌到天亮。对他们,我始终是感激的!但因极少数医护人员漠视生命,不负责,导致年仅26岁的妻子惨死。作为公立医院,个别领导毫无原则包庇纵容犯罪,还大肆伪造病历,销毁证据,企图掩盖真相。七个多月过去了,所有涉事人员无一受到影响,全部正常上班的行径,却让所有人不寒而栗。悲痛的事故是所有人都不愿看到的。若医院不吸取教训,不总结反思,管理人员得不到依法问责追究,涉事医护人员得不到依法处理,那么这样的悲剧必将重演!
斯人已逝,父母失独,幼子丧母。人已亡,家已破,俱已无可挽回。恶得惩,生命最起码的尊严得捍卫,社会最基本的公道得坚守,唯此愿,纵前路漫漫,必上下求之!
二、事实经过
根据《ICU观察记录单》,德昌县人民医院切除产妇子宫,移交ICU后,面对超出救治能力的病情,一方面违规拒不转诊或申请上级医院会诊,另一方面放任产妇病情持续恶化,最终将产妇拖死。产科和ICU此种恶劣行径,或为掩盖之前产科和临床用血管委会严重不负责任和擅离职守犯下的一系列致命过错,已涉嫌故意杀人。
(一)放任阴道和腹腔出血病情持续恶化致死
图1 《ICU观察记录单》9:00分和12:00分
图2《ICU观察记录单》15:30分
图3《ICU观察记录单》19:00分
如图1-图3所示,据《ICU观察记录单》:
8月25日9:00分,“产妇阴道血流不止约500ml,左侧引流管引出400ml血性液体,告知产科医生,予以阴道填塞纱布”;
12:00分,“产妇阴道流血1790ml,左侧腹腔引流1600ml血性液体,告知医生(张某)及产科医生,嘱暂观察”;
15:30分,“产妇阴道流血1200ml,左侧腹腔管引100ml血性液,告知医生(张某)及产科医生,嘱暂观察”;
19:00分,“产妇阴道流血不止,腹腔引流管引出血性液体,告知医生(张某),嘱暂观察”。
23:46分,死亡。
图4 子宫切除后出血的救治规范
如图2所示,据人民军医出版社出版,胡娅莉主编的《产后出血防治》一书第14章循证医学在产后出血诊疗中的应用的记载,四(三)4、“子宫切除术后出血”,采用的方式应该为:第一、腹腔填塞,有利于子宫切除后由于消耗性凝血障碍导致的腹膜表面持续不断的渗血;第二、子宫动脉或骼内动脉栓塞术。
但产科医生将产妇移交ICU后,面对阴道和腹腔持续出血,面对ICU护士一次又一次地向产科报告病情,仅错误地给产妇阴道填塞(违反治疗规范)纱布后,就对产妇再也不闻不问,明知阴道持续出血,产妇病情持续加重,将导致死亡,仍放任病情恶化,导致产妇最终死亡。已涉嫌故意杀人。
(二)放任低血钙病情持续恶化致死
医学常识:血钙正常范围2.25-2.75mmol/L。血钙浓度低于2.2mmol/L即会导致严重的临床后果,需立即静脉推注氯化钙或葡萄糖酸钙予以纠正;当血钙低于0.88mmol/L时,可发生严重的随意肌及平滑肌痉挛,导致惊厥,癫痫发作,严重哮喘,症状严重时可引起喉肌痉挛致窒息,心脏骤停。
根据病历文件提供的化验报告单有:
8月25日1:13分,《血气分析报告》血钙浓度1.11mmol/L(低血钙)
8月25日6:14分,《干化学检验报告单》血钙浓度1.75mmol/L(严重低血钙)
8月25日8:24分,《血气分析报告》血钙浓度0.65mmol/L(严重低血钙)
8月25日11:22分,《血气分析报告》血钙浓度0.33mmol/L(严重低血钙)
8月25日22:35分,《血气分析报告》血钙浓度0.35mmol/L(严重低血钙)
表明,面对产妇因大量失血导致的低血钙症,县医院未采取有效措施纠纠正,放任病情发展。低血钙将直接导致产妇凝血机制破坏,心脏受损甚至停跳,导致产妇最终死亡。已涉嫌故意杀人。
(三)放任代谢性酸中毒病情持续恶化致死
医学常识:根据胡娅莉主编的《产后出血防治》(人民军医出版社2009,ISBN 978-7-5091-2479-6)第246页,“由于失血性休克,微循环灌注量急剧减少后,细胞无氧代谢,发生代谢性酸中毒。表现为①血管活性药物不能很好地发挥作用;②抑制心肌收缩力,当PH下降为7.0时,心排血量下降50%;③促凝作用在酸中毒时加强,加重DIC;④引起组织、器官自溶性损伤。因此,纠正酸中毒已成为抗休克的重要措施。常用5%的碳酸氢钠溶液……”
根据病历文件提供的化验报告单有:
8月25日1:13分,《血气分析报告》血PH浓度7.3
8月25日8:24分,《血气分析报告》血PH浓度<6.80(严重酸中毒)
8月25日11:22分,《血气分析报告》血PH浓度<6.80(严重酸中毒)
8月25日22:35分,《血气分析报告》血PH浓度6.84(严重酸中毒)
表明,面对产妇因大量失血导致的严重酸中毒,县医院未采取有效措施纠正。放任病情恶化,导致产妇最终死亡。已涉嫌故意杀人。
(四)放任低体温病情持续恶化致死
《危重病人护理记录单》显示,8月24日凌晨1:05分,“产妇皮肤湿冷”,随后一直“体温不升”。《ICU观察记录单》记载,“产妇四肢冰冷,体温不升,8:40嘱加被子保暖”。
因产妇皮肤湿冷,体温不升,加被子只能减慢体温散失,不能保暖,根本不能纠正低体温。随着体温的逐渐降低,会恶化凝血功能,加重DIC,加重脏器损坏,加重病情。
根据诊疗规范:凝血功能障碍伴低体温时,应让产妇处于暖和环境中纠正低体温,如:盖上电热毯,吸入温暖氧气,输入预温液体,用39℃晶体液腹腔或胸腔灌洗或体外循环等。
但县医院从未采取有效措施纠,放任病情恶化,导致产妇最终死亡。已涉嫌故意杀人。
(五)放任高钾血病情持续恶化致死
医学常识:血钾浓度高于5.5mmol/L即为“高钾血症”,需立即对症治疗。高于7.0mmol/L为“严重高钾血症”。将严重影响心肌的兴奋—收缩偶联,使收缩性下降,极易出现一系列致死性的心律失常和心脏停博。
由于在产科失血性休克时间过长,肾功能衰竭,移交ICU后产妇血钾浓度不断攀升:
8月25日1:13分,《血气分析报告》血钾浓度3.7mmol/L
8月25日6:14分,《干化学检验报告单》血钾浓度6.3mmol/L(高钾血症)
8月25日8:24分,《血气分析报告》血钾浓度5.7mmol/L(高钾血症)
8月25日11:22分,《血气分析报告》血钾浓度5.9mmol/L(高钾血症)
8月25日22:35分,《血气分析报告》血钾浓度7.6mmol/L(严重高钾血症)
8月25日23:46分,宣布死亡
8月25日23:52分,《干化学检验报告》血钾浓度7.8mmol/L(严重高钾血症)
直至23:46死亡,县医院从未给产妇做血液净化治疗纠正高钾血症。放任病情恶化,导致产妇最终死亡。已涉嫌故意杀人。
(六)最后的抢救,故意不对症给药,直接“杀人”
医学常识:因高钾血症导致的心脏停跳,应立即静推葡萄糖酸钙或氯化钙抢救。
但德昌县人民医院ICU的抢救方式却是“连续八次共注射16mg盐酸肾上腺素”,超该药说明书载明的最大用药量数十倍,而且该药说明书【禁忌】中明确载明,出血性休克患者禁用”!
在产妇心脏停跳后,故意不对症给药抢救,已是放任病情发展,涉嫌故意杀人。而且还以抢救的名义严重超剂量注射违禁药品,更是在故意杀人后补刀的行为,直接导致产妇最终死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及其司法解释:明知不采取有效措施,受害人会死亡,却放任结果发生,即听之任之、满不在乎,容认、同意危害结果的发生的行为,即为间接故意杀人。所谓放任,是指行为人对于危害结果的发生,虽然没有希望、积极地追求,但也没有阻止、反对,而是放任自流,听之任之,任凭、同意它的发生。医生对患者有能力进行治疗,而未采取有效措施救治,导致患者死亡,构成故意杀人罪。
德昌县人民医院产科和ICU的上述行径,情节十分恶劣,已涉嫌故意杀人!
三、违法责任
以上事实,医院的病历记录,视频监控,《医疗事故鉴定报告》,三名当时同在县医院分娩的产妇及其家属,县医院关于此事件的自查报告,产妇死亡后多次与院方协商交涉的录音录像资料等,均可证实。多名专业律师和产科专家研究病历后均指出,因忽视或严重不负责任的诊疗,事后大肆伪造病历(病历文件为医疗事故案件的重要神志是唯一证据,伪造病历属销毁证据,已构成严重犯罪)等行为,相关人员已涉嫌违法,应追究法律责任。
1、医护人员和医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五条,医护人员因严重不负责任……,应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五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第三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五条;《医疗机构病历管理规定》(国卫医发[2013]31号)第十四条,因严重的伪造、隐匿或销毁关键病历的行为,相关医护人员应处暂定执业、吊销执业证书,情节严重的还应依法移交公安机关追究相应法律责任。
2、卫生行政主管部:根据《执业医师法》第三十七条;《护士条例》第三十一条;《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九条,第五十五条等卫生行政法规和规章;上述医护人员已违反医疗常规,严重不负责任,县级以上卫生主管部门应给予警告或暂停执业处罚,情节严重的,吊销其执业证书,并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涉嫌犯罪的,由卫生行政主管部门依法移交公安机关。
四、院方领导和卫计局的包庇行为
《医疗事故鉴定报告》明确指出,医院应对产妇的死负责。七个多月过去了,为包庇、掩盖医院和涉事医护人员的过错,一直没有查处理涉事人员,涉事医护人员无一依法依规受到应有处罚,全部正常上班。家属也多次依法书面信访表达合理诉求,向有关部门出具大量事实证据,事件过去半年后,相关部门给家属的答复居然是“总之,医院不存在违规操作,擅离职守,伪造病历等行为”(引自德昌县卫计局在凉山州12345州长信访热线网页上的书面答复,信件编号201801230001)!相关主管部门充当了违法犯罪者的保护伞。
医院和卫计局的上述行径,已严重违反《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五十四条,《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第三十九条,《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五十七条,《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卫生行政处罚程序》第十四条,《卫生部关于做好<侵权责任法>贯彻实施工作的通知》第二.(一)条,《医疗质量安全事件报告暂行规定》第十四条等党纪、国法和卫生规章!
五、后续动作
针对上述严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卫生部门规章的行为和医院领导的包庇纵容行为,我们将适时逐级向县、州、省、国家各级公安机关,司法机关,卫生行政主管部门,信访部门,纪检监察部门等报案或反映情况,并求助媒体等合法渠道合理反映上述严重违法情况。
为了公道;为了正义;为了善良;为了给刚出生就没了妈妈的宝宝一个交待;也为了给含泪惨死的年轻妈妈一个交待;为了让恣意妄为致人死亡相关人员依法受到惩处;也为了不让类似的悲剧再一次次地在这家医院上演。
我们未曾医闹,也不需要超出法律的赔偿,只求依法依规处理责任人员。
愿每一个正义和善良的灵魂都被温柔以待。
(未完待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