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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群众呼声] 县医院产妇死亡真相揭露(连载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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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8-3-2 00:38 | 显示全部楼层

罪证事实第12更,护士违背医嘱违规操作,导致大出血,是产妇死亡的主要原因

一、写在篇头

在篇头,我要说的是感动和感谢。为了抢救我妻子,医院多个科室骨干医护人员和值班院领导都放弃休息,从2017825日凌晨一直辛苦忙碌到天亮。对他们,我的态度从825日妻子去世到现在,从来没有变过,是感动和感谢!

但因极少数医护人员漠视生命,不负责,导致年仅26岁的妻子惨死;医院极个别领导毫无原则包庇纵容,大肆伪造病历,销毁证据,企图掩盖真相;半年过去了,所有涉事人员无一受到影响,全部正常上班的行为,却让所有人不寒而栗。悲痛的事故是每一个人都不愿看到的。如果医院不吸取教训,不及时总结反思,管理人员得不到问责追究,涉事医护人员得不到严肃处理,那么这样的悲剧必将重演!

斯人已逝,父母失独,幼子丧母。人已亡,家已破,俱已无可挽回。恶得惩,生命最起码的尊严得捍卫,社会最基本的公道得坚守,唯此愿,纵前路漫漫,必上下求之!

二、事实经过

201782423:54分,家属发现产妇出血较多,急忙通知值班医护人员。8250:00分,医生下达医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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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医生于8250:00分下达的医嘱

如图1所示,8250:00分,医生下达了四个医嘱,分别是“持续按摩子宫至宫缩好转;阴道检查;缩宫素+生理盐水滴注;卡前列素氨丁三醇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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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8250:00分医嘱对应的“护理记录”

如图2所示,该医嘱对应的“一般病人护理记录”记载:“8250:10分,遵医嘱……徒手清宫……掏出血凝块……持续按压子宫……合计出血800毫升”。

0:00分医生并无徒手清宫医嘱下达,该行为是无医嘱的违规操作。根据“临时医嘱”显示,82420:55实施过徒手清宫,说明“徒手清宫”行为是应该下达医嘱后方可执行。由于违规擅自野蛮徒手清宫,掏出血凝块,使子宫创面血窦重新开放而出血不止,导致了产妇大出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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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8250:17分血常规指标

如图3所示,8250:10分执行徒手清宫后,产妇出血不止,0:17分,医嘱“血常规检验”,检验报告显示,产妇血色素HGB103g/LHCT3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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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8251:06分血常规指标

如图4所示,8251:06分,医嘱“血常规检验”,检验报告显示,产妇血色素HGB降到47g/LHCT降到1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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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文献资料载明的产后出血测量方法

如图5所示,根据人民军医出版社出版的《产后出血防治》第2章,第四节,“HCT每下降3%,产后失血增加约500ml”。由此计算得到,在0:17分到1:06分这49分钟内,产妇新增出血量达:(31.5%-14.4%)/3%*500ml=2850ml

根据病历文件对产妇出血情况的记载:

182402:40-11:10,《待产记录表》记载“无出血”;

212:00-16:00,《待产记录表》记载“持续少许出血”(未记录出血量);

316:30,《待产记录表》记载“无出血”;

416:55,《待产记录表》记载“少许出血”(未记录出血量);

517:20,《待产记录表》记载“无出血”;

617:50,《待产记录表》记载“少许出血”(未记录出血量);

718:00-18:25,《待产记录表》记载“无出血”;

818:30,《待产记录表》记载“少许出血”(未记录出血量);

918:35-18:55,《待产记录表》记载“无出血”;

1019:00,《待产记录表》记载“少许出血”(未记载出血量);

1119:05-19:50,《待产记录表》记载“无出血”;

1219:55-20:43,《待产记录表》记载“持续少许出血”(未记载出血量);

1320:43-20:55,《一般病人护理记录》记载“12分钟胎盘未娩出,阴道流血稍多(未记载出血量);

1420:55-21:20,《一般病人护理记录》记载产后失血共350毫升

1521:35-23:30,《一般病人护理记录》记载共计8次查房记录,出血量共80毫升;

小计:根据病历记载,违规徒手清宫前的21个小时内,产妇出血共计430毫升

1623:54-82500:10,《一般病人护理记录》记载徒手清宫…掏出血凝块持续按压子宫…合计出血800毫升

1700:17-1:06,《一般病人护理记录》记载“0:17,抽血查血常规,查得血色素103g/LHCT31.5%1:06,抽血查血常规,查得血色素降到47g/LHCT降到14.4%”,计算得到这段时间内的出血量为2850毫升。

小计:根据病历记载,违规徒手清宫后的不到1个小时内,产妇出血共计800+2850=3650毫升!

由此明显可见,值班护士无医嘱擅自徒手清宫,导致产妇子宫血窦重新开放(相当于撕开了已经结疤的伤口,疮面必然大出血),产妇开始剧烈大量失血。

根据病历文件记载,到8251:06分,产妇失血总量已达430+3650=4080毫升!全身血液流失殆尽。除非立即输血,产妇必将因血流尽而死亡。

但截止此时,医生并未给产妇输血。产妇苦撑到1:40分,终于心脏停跳,医生仍未给产妇输血……

相关医护人员上述严重违反医疗常规,严重不负责任的行为,是产妇“失血性休克”死亡的主要原因。

以上事实,已找到多名当天一同待产的产妇家属,均愿作证。院方的病历记录,视频监控,《医疗事故鉴定报告》均可证实。

三、违法责任

多名专业律师和产科专家研究病历后均指出,因忽视或严重不负责任的诊疗,事后大肆伪造病历(病历文件为医疗事故案件的重要甚至是唯一证据,伪造病历属销毁证据,已构成严重犯罪)等行为,相关医护人员已涉嫌违法,应追究法律责任。

1医护人员和医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五条,医护人员因严重不负责任……,应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五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第三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五条;《医疗机构病历管理规定》(国卫医发[2013]31号)第十四条,因严重的伪造、隐匿或销毁关键病历的行为,相关医护人员应处暂定执业、吊销执业证书,情节严重的还应依法移交公安机关追究相应法律责任。

2卫生行政主管部:根据《执业医师法》第三十七条;《护士条例》第三十一条;《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九条,第五十五条等卫生行政法规和规章;上述医护人员已违反医疗常规,严重不负责任,县级以上卫生主管部门应给予警告或暂停执业处罚,情节严重的,吊销其执业证书,并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涉嫌犯罪的,由卫生行政主管部门依法移交公安机关。

四、院方领导和卫计局的包庇行为

《医疗事故鉴定报告》明确指出,医院应对产妇的死负责。半年过去了,为包庇、掩盖医院和涉事医护人员的过错,一直没有查处理涉事人员,涉事医护人员无一依法依规受到应有处罚,全部正常上班家属也多次依法书面信访表达合理诉求,向有关部门出具大量事实证据,事件过去半年后,相关部门给家属的答复居然是总之,医院不存在违规操作,擅离职守,伪造病历等行为(引自德昌县卫计局在凉山州12345州长信访热线网页上的书面答复,信件编号201801230001)相关主管部门充当了违法犯罪者的保护伞。

医院和卫计局的上述行径,已严重违反《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五十四条,《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第三十九条,《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五十七条,《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卫生行政处罚程序》第十四条,《卫生部关于做好<侵权责任法>贯彻实施工作的通知》第二.()条,《医疗质量安全事件报告暂行规定》第十四条等党纪、国法和卫生规章!

五、后续动作

针对上述严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卫生部门规章的行为和医院领导的包庇纵容行为,我们将适时逐级向县、州、省、国家各级公安机关,司法机关,卫生行政主管部门,信访部门,纪检监察部门等报案或反映情况,并求助媒体等合法渠道合理反映上述严重违法情况。


为了公道;为了正义;为了善良;为了给刚出生就没了妈妈的宝宝一个交待;也为了给含泪惨死的年轻妈妈一个交待;为了让恣意妄为致人死亡相关人员依法受到惩处;也为了不让类似的悲剧再一次次地在这家医院上演(就在两年前,另一名年轻妈妈也死在这家医院)。

我们未曾医闹,也不需要超出法律的赔偿,只求依法依规处理责任人员。

请继续关注和声援我们的维权。

愿每一个正义善良的灵魂都被温柔以待。

(未完待续……


发表于 2018-3-5 20:20 | 显示全部楼层
罪证事实第13更,产妇因重度失血病危,医生明知若不立即输血产妇将必死无疑,却一再拒绝现场采血救命的合法诉求,涉嫌故意杀人(涉事医生:魏某某)
一、写在篇头
在篇头,我要说的是感动和感谢。为了抢救我妻子,医院多个科室骨干医护人员和值班院领导都放弃休息,从2017年8月25日凌晨一直辛苦忙碌到天亮。对他们,我的态度从8月25日妻子去世到现在,从来没有变过,是感动和感谢!但因极少数医护人员漠视生命,不负责,导致年仅26岁的妻子惨死;医院极个别领导毫无原则包庇纵容,大肆伪造病历,销毁证据,企图掩盖真相;半年过去了,所有涉事人员无一受到影响,全部正常上班的行为,却让所有人不寒而栗。悲痛的事故是每一个人都不愿看到的。如果医院不吸取教训,不及时总结反思,管理人员得不到问责追究,涉事医护人员得不到严肃处理,那么这样的悲剧必将重演!
斯人已逝,父母失独,幼子丧母。人已亡,家已破,俱已无可挽回。恶得惩,生命最起码的尊严得捍卫,社会最基本的公道得坚守,唯此愿,纵前路漫漫,必上下求之!
二、事实经过
(一)相关医学知识
1、据《孕产妇保健手册》(孕检档案,产妇孕期所有检查均在德昌县人民医院),产妇张梦竹身高155cm,孕前体重54kg。
2、据《产后出血预防与处理指南》临床指南(中华医学会妇产科学分会产科学组编写,中华妇产科杂志2014年9月第49卷第9期),“出血量的绝对值对不同体重产妇的临床意义不同,需计算出产后出血量占总血容量的百分比。妊娠末期总血容量计算方法为:非孕期体重*7%*(1+40%)”。据此计算,产妇张梦竹入德昌县人民医院待产时全身血液总量为5292ml。
3、据《产后出血防治》(人民军医出版社,书号ISBN 978-7-5091-2479-6)第36页,“失血超过全身血液总量15%时,即出现休克。产科休克易诱发DIC,导致凝血功能严重障碍和多脏器功能衰竭”;第5页,“产后出血超过血容量25%,是机体生理代偿机制走向衰竭的起点”,需要实施紧急救治,大量输血……;第261页,“失血量超过30%时,必须立即输血,最好是新鲜全血”。据我国《临床输血技术规范》,“失血量超过30%,应立即输注全血”。
(二)病历中关于产妇失血情况的记录
1、8月24日02:40-11:10,《待产记录表》记载“无出血”;
2、12:00-16:00,《待产记录表》记载“持续少许出血”(未按规记录出血量);
3、16:30,《待产记录表》记载“无出血”;
4、16:55,《待产记录表》记载“少许出血”(未按规记录出血量);
5、17:20,《待产记录表》记载“无出血”;
6、17:50,《待产记录表》记载“少许出血”(未按规记录出血量);
7、18:00-18:25,《待产记录表》记载“无出血”;
8、18:30,《待产记录表》记载“少许出血”(未按规记录出血量);
9、18:35-18:55,《待产记录表》记载“无出血”;
10、19:00,《待产记录表》记载“少许出血”(未按规记载出血量);
11、19:05-19:50,《待产记录表》记载“无出血”;
12、19:55-20:43,《待产记录表》记载“持续少许出血”(未按规记载出血量);
13、20:43-20:55,《一般病人护理记录》记载“12分钟胎盘未娩出,阴道流血稍多”(未按规记载出血量);
14、20:55-21:20,《一般病人护理记录》记载“产后失血共350毫升”。累计出血量超过350毫升,占7%;
15、21:35-23:30,《一般病人护理记录》记载共计8次查房记录,出血量共80毫升。累计出血量超过430毫升,超过8%;
16、23:54-8月25日00:10,《一般病人护理记录》记载“徒手清宫…掏出血凝块…持续按压子宫…合计出血800毫升”。累计出血量超过1230毫升,超过23%。此时,产妇已严重失血性休克,病情危重,急需输血救命。医护人员开始联系备血,但医院无血。家属向医生魏某某建议立即现场采血救人,被拒。
17、0:15,医护人员继续按压产妇腹部,继续大量出血(病历中,未按规记载出血量),产妇病情进一步加重,急需输血救命。据《一般病人护理记录》,此时将产妇由病房送回产房抢救。产妇已十分虚弱,对抱她上产房病床的老公说,“老罗,我想我快不行了”……,医护人员再次徒手清宫,产房里传来产妇逐渐微弱的惨叫声。但医院无血。家属心急如焚,在产房外多次恳求医生魏某某立即现场采血救人,皆被拒。
18、0:30,《病危通知书》,病危原因为“产后出血;失血性贫血(重度)”。医护人员表示因失血过多,产妇病情危重,有生命危险。家属在产房外哭成一团,几乎跪地央求医生魏某某,立即现场采血救人,再一次被拒。
19、1:06,《一般病人护理记录》记载“0:17,抽血查血常规,查得血色素103g/L,HCT31.5%;1:06,抽血查血常规,查得血色素降到47g/L,HCT降到14.4%”,1:06血气分析报告(1:13出具报告),查的HCT<15%。计算得0:17-1:06出血量为2850毫升。累计出血量4080毫升,超过77%。此时产妇已命悬一线,除非立即输血,产妇将必须无疑。
20、1:20,去西昌血站取血的救护车从医院开出。(据高速公路口监控,该车车牌为“川WDM261”,2:35返程从西昌高速路口上高速,3:07从德昌高速口下高速。3:44医护人员第一次将血液送到手术室)。
21、1:30,《临时医嘱单》,医生下达“急查血常规”医嘱,护士立即执行了该医嘱。通过计算血色素或HCT指标可得当时产妇失血情况,对病情判断极为重要。但医院未能随病历提供该血常规报告,该病历报告被医院隐匿或销毁。
22、1:35,因病情危重,产妇由二楼产房紧急转至五楼ICU手术室。期间家属发现,产妇已深度昏迷,皮肤苍白湿冷。转入五楼ICU手术室后不久,多名医生围住家属,表示产妇因失血过多,病情已十分危重,随时可能死亡。此时,县医院派去西昌血站取血的车辆才开出十多分钟,家属再一次拉住医生,苦苦哀求立即现场采血救人。仍然被拒。
23、1:40,产妇苦撑到此时,终于心脏停跳。一直到心脏停跳,医护人员始终未给产妇输血治疗。
(三)医生魏某某已涉嫌故意杀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第十五条规定,应急用血,医疗机构可以临时采集血液,但应当依照本法规定,确保采血用血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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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1 医疗机构临床用血管理办法
如图1所示,根据《医疗机构临床用血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医疗机构应当制订应急用血工作预案。为保证应急用血,医疗机构可以临时采集血液,但必须同时符合以下条件:(一)危及生命,急需输血;(二)所在地血站无法及时提供血液,且无法及时从其他医疗机构调剂血液,而其他医疗措施不能替代输血治疗;(三)具备开展交叉配血及乙型肝炎病毒表面抗原、丙型肝炎病毒抗体、艾滋病病毒抗体和梅毒螺旋体抗体的检测能力;(四)遵守采供血相关操作规程和技术标准。
从县医院病历所做的检测可以看出具备以上检测能力,同时也符合危及产妇生命的条件,仅需在临时采集血液后10天内向有关部门报备即可。在产妇重度失血病危,急需输血救命的情况下,医生魏某某明知只有立即输血才可能挽救产妇生命,若不立即输血,产妇将必死无疑,却仍一再拒绝现场采血救命的合法提议,坚持要等医院去血站取回的成分血(或为了给医院创收,多挣点输血和抢救的钱),直到产妇血流殆尽,心脏停跳,仍未输血治疗。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及其司法解释:间接故意是放任结果发生,即听之任之、满不在乎,容认、同意危害结果的发生。所谓放任,是指行为人对于危害结果的发生,虽然没有希望、积极地追求,但也没有阻止、反对,而是放任自流,听之任之,任凭、同意它的发生。医生对患者有能力进行治疗,而未采取有效措施救治,导致患者死亡,已构成故意杀人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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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2 违法的追究
如图2所示,根据《医疗机构临床用血管理办法》相关条款,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行政部门未按照本办法规定履行监管职责,造成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它直接人员依法给予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等行政处分;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违反临床用血管理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以上事实,院方的病历记录,视频监控,《医疗事故鉴定报告》均可证实。
法理之上还有公理,所有法律法规,都是为了遵循另一个更高的法律——尊重人的生命权,离开了实质正义,一切程序正义也就变得毫无意义了。这样的医生应该停业去进修,去学习生命的可贵。不要忘了这是医院不是屠宰厂!
三、违法责任
多名专业律师和产科专家研究病历后均指出,因忽视或严重不负责任的诊疗,事后大肆伪造病历(病历文件为医疗事故案件的重要甚至是唯一证据,伪造病历属销毁证据,已构成严重犯罪)等行为,相关医护人员已涉嫌违法,应追究法律责任。
1、医护人员和医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在产妇已经因重度失血而病危时,医生魏某某对患者有能力立即采血进行治疗,却放任结果发生,导致产妇死亡,已涉嫌故意杀人(间接故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五条,医护人员因严重不负责任……,应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五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第三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五条;《医疗机构病历管理规定》(国卫医发[2013]31号)第十四条,因严重的伪造、隐匿或销毁关键病历的行为,相关医护人员应处暂定执业、吊销执业证书,情节严重的还应依法移交公安机关追究相应法律责任。
2、卫生行政主管部:根据《执业医师法》第三十七条;《护士条例》第三十一条;《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九条,第五十五条等卫生行政法规和规章;上述医护人员已违反医疗常规,严重不负责任,县级以上卫生主管部门应给予警告或暂停执业处罚,情节严重的,吊销其执业证书,并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涉嫌犯罪的,由卫生行政主管部门依法移交公安机关。
四、院方领导和卫计局的包庇行为
《医疗事故鉴定报告》明确指出,医院应对产妇的死负责。半年过去了,为包庇、掩盖医院和涉事医护人员的过错,一直没有查处理涉事人员,涉事医护人员无一依法依规受到应有处罚,全部正常上班。家属也多次依法书面信访表达合理诉求,向有关部门出具大量事实证据,事件过去半年后,相关部门给家属的答复居然是“总之,医院不存在违规操作,擅离职守,伪造病历等行为”(引自德昌县卫计局在凉山州12345州长信访热线网页上的书面答复,信件编号201801230001)!相关主管部门充当了违法犯罪者的保护伞。
医院和卫计局的上述行径,已严重违反《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五十四条,《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第三十九条,《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五十七条,《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卫生行政处罚程序》第十四条,《卫生部关于做好<侵权责任法>贯彻实施工作的通知》第二.(一)条,《医疗质量安全事件报告暂行规定》第十四条等党纪、国法和卫生规章!
五、后续动作
针对上述严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卫生部门规章的行为和医院领导的包庇纵容行为,我们将适时逐级向县、州、省、国家各级公安机关,司法机关,卫生行政主管部门,信访部门,纪检监察部门等报案或反映情况,并求助媒体等合法渠道合理反映上述严重违法情况。

为了公道;为了正义;为了善良;为了给刚出生就没了妈妈的宝宝一个交待;也为了给含泪惨死的年轻妈妈一个交待;为了让恣意妄为致人死亡相关人员依法受到惩处;也为了不让类似的悲剧再一次次地在这家医院上演(就在两年前,另一名年轻妈妈也死在这家医院)。
我们未曾医闹,也不需要超出法律的赔偿,只求依法依规处理责任人员。
愿每一个正义和善良的灵魂都被温柔以待。
(未完待续……)

发表于 2018-3-6 15:49 | 显示全部楼层
每个人都有自己的至亲,如果事情发生在自己亲人身上,涉事人员还会是这样的态度吗?!

发表于 2018-3-10 16:11 | 显示全部楼层

罪证事实第14更,血库管理极其混乱,或擅离职守,致人死亡(涉事:县医院临床用血管委会)

一、写在篇头

在篇头,我要说的是感动和感谢。为了抢救我妻子,医院多个科室骨干医护人员和值班院领导都放弃休息,从2017825日凌晨一直辛苦忙碌到天亮。对他们,我的态度从825日妻子去世到现在,从来没有变过,是感动和感谢!但因极少数医护人员漠视生命,不负责,导致年仅26岁的妻子惨死;医院极个别领导毫无原则包庇纵容,大肆伪造病历,销毁证据,企图掩盖真相;六个半月过去了,所有涉事人员无一受到影响,全部正常上班的行为,却让所有人不寒而栗。悲痛的事故是每一个人都不愿看到的。如果医院不吸取教训,不及时总结反思,管理人员得不到问责追究,涉事医护人员得不到严肃处理,那么这样的悲剧必将重演!

斯人已逝,父母失独,幼子丧母。人已亡,家已破,俱已无可挽回。恶得惩,生命最起码的尊严得捍卫,社会最基本的公道得坚守,唯此愿,纵前路漫漫,必上下求之!

二、事实经过

(一)医院无库存血液,导致产妇死亡,血库管理人员严重失职

根据我国《临床输血技术规范》(卫医发[2000]184号),第四条,“二级以上医院应设置独立的输血科(血库)……”。德昌县人民医院为二级甲等医院,应设置血库

根据《四川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临床用血管理工作的通知》川卫办发[2017]95号,考核评价实施细则,(三)临床用血供应及应急保障机制第3款,血液库存量管理要求,“根据临床用血情况、血站库存及输血科(血库)库存,科学制订常规储血量(储血量通常不少于3天医疗用血量和安全储血量(各型血液最低的库存血量)”。

根据凉山州中心血站提供的数据,德昌县人民医院2017年用血计划为1000U。计算得德昌县人民医院常规储血量应不少于12U,即2400ml德昌县人民医院在产妇心脏停跳两个小时后的凌晨3:44分能从凉山州中心血站调来数千毫升血液,说明当时凉山州中心血站储血完全能满足德昌县人民医院保证常规储血量的需求。

但在产妇大出血时,德昌县人民医院血库却无血液库存救命,最终致其死亡。血库管理人员已严重违反相关卫生行政规章制度,严重失职。

(二)82423:54-251:20分间,县医院血库管理人员或擅离职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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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德昌县人民医院自查报告

产妇张梦竹因产后“失血性休克”,于2017825日死亡在德昌县人民医院后,家属立即请求医院依法依规调查处理责任人员。德昌县人民医院于整整四个月后,即20171226日,给家属一份《事件调查报告》,如图1所示。该自查报告载明,82423:54检查时发现患者阴道流血多……立即备血

但县医院血库管理人员或擅离职守,既未给及时给产科送血,也未安排车辆前往西昌血站取血。

8250:30,因“产后出血,失血性贫血(重度)”,产科下达《病危通知书》。血库管理人员仍未安排给产科送血,也未安排车辆前往西昌血站取血。

1:06,产妇血常规显示“血色素降到47g/LHCT降到14.4%”,计算到累计出血量已达4080毫升,命悬一线,除非立即输血救命,否则将必死无疑。血库管理人员仍未安排给产科送血,也未安排车辆前往西昌血站取血。

1:20分,取血车辆才从县医院开出,去西昌取血。血库管理人员仍未安排给产科送血。

1:40分,仍未得到输血救治,产妇心脏停跳。

3:07分,取血车(川WDM261)返程经过德昌高速路口(据高速公路口监控)。

3:44分,第一次将血送到ICU手术室。

82423:54分,处于抢救大出血产妇需要,产科通知血库备血。一直到8251:20,血库既未给产科送血,也没安排车辆去西昌血站取血。一直到1:40产妇因失血过多心脏停跳之前,均未得到输血救治。这期间,县医院血库管理人员或擅离职守,导致了悲剧的发生。

(三)抢救危重产妇用血,完全可联系血站送血或就近调剂,血库管理人员严重失职

根据《四川省产科急救管理工作方案》(川卫办发〔2016147号),三、组织体系及职责,(三)支持体系:“各市(州)中心血站(血液中心)负责本辖区内的产科急救血液及成分血供给。紧急情况,医疗保健机构与中心血站(血液中心)通过协商,由中心血站(血液中心)送血车负责送血”。

82423:54分,县医院产科向血库发出紧急抢救用血申请后,县医院血库管理人员应立即联系血站直接送血,与死神赛跑,争取救命时间。西昌血站距德昌县人民医院65.1公里,京昆高速直达,车程仅需约50分钟。

但县医院血库不仅未联系血站送血,还一再拖延,直到8251:20分才派车去血站取血,3:44分才将血液取回,浪费时间3倍以上。产妇因失血过多,早已于1:40分心脏停跳。

此外,与德昌县人民医院仅三百米之隔的另一所二级甲等中医院,德昌县中医院2017年用血计划为600U,其常规储血量也不少于8U,即1600ml。德昌县人民医院作为全县的危急重症产妇急救中心,当时完全可以从德昌县中医院调剂抢救用血。但据病历资料,县医院血库管理人员也未联系中医院调剂抢救用血。

最终,产妇“血流殆尽”,仍未得到输血救治,1:40分心脏停跳。县医院血库管理人员严重失职。

以上事实,县医院的病历记录,视频监控,《医疗事故鉴定报告》,三名当时同在县医院分娩的产妇及其家属,县医院关于此事件的自查报告,产妇死亡后多次与院方协商交涉的录音录像资料等,均可证实。

三、违法责任

多名专业律师和产科专家研究病历后均指出,因忽视或严重不负责任的诊疗,事后大肆伪造病历(病历文件为医疗事故案件的重要甚至是唯一证据,伪造病历属销毁证据,已构成严重犯罪)等行为,相关医护人员已涉嫌违法,应追究法律责任。

1医护人员和医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五条,医护人员因严重不负责任……,应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五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第三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五条;《医疗机构病历管理规定》(国卫医发[2013]31号)第十四条,因严重的伪造、隐匿或销毁关键病历的行为,相关医护人员应处暂定执业、吊销执业证书,情节严重的还应依法移交公安机关追究相应法律责任。

2卫生行政主管部:根据《执业医师法》第三十七条;《护士条例》第三十一条;《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九条,第五十五条等卫生行政法规和规章;上述医护人员已违反医疗常规,严重不负责任,县级以上卫生主管部门应给予警告或暂停执业处罚,情节严重的,吊销其执业证书,并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涉嫌犯罪的,由卫生行政主管部门依法移交公安机关。

四、院方领导和卫计局的包庇行为

《医疗事故鉴定报告》明确指出,医院应对产妇的死负责。半年过去了,为包庇、掩盖医院和涉事医护人员的过错,一直没有查处理涉事人员,涉事医护人员无一依法依规受到应有处罚,全部正常上班家属也多次依法书面信访表达合理诉求,向有关部门出具大量事实证据,事件过去半年后,相关部门给家属的答复居然是总之,医院不存在违规操作,擅离职守,伪造病历等行为(引自德昌县卫计局在凉山州12345州长信访热线网页上的书面答复,信件编号201801230001)相关主管部门充当了违法犯罪者的保护伞。

医院和卫计局的上述行径,已严重违反《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五十四条,《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第三十九条,《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五十七条,《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卫生行政处罚程序》第十四条,《卫生部关于做好<侵权责任法>贯彻实施工作的通知》第二.()条,《医疗质量安全事件报告暂行规定》第十四条等党纪、国法和卫生规章!

五、后续动作

针对上述严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卫生部门规章的行为和医院领导的包庇纵容行为,我们将适时逐级向县、州、省、国家各级公安机关,司法机关,卫生行政主管部门,信访部门,纪检监察部门等报案或反映情况,并求助媒体等合法渠道合理反映上述严重违法情况。


为了公道;为了正义;为了善良;为了给刚出生就没了妈妈的宝宝一个交待;也为了给含泪惨死的年轻妈妈一个交待;为了让恣意妄为致人死亡相关人员依法受到惩处;也为了不让类似的悲剧再一次次地在这家医院上演(就在两年前,另一名年轻妈妈也死在这家医院)。

我们未曾医闹,也不需要超出法律的赔偿,只求依法依规处理责任人员。

愿每一个正义善良的灵魂都被温柔以待。

(未完待续……


发表于 2018-3-13 13:16 | 显示全部楼层

罪证事实第15更,大出血后抢救措施严重违背医学常识,致病情迅速恶化,又未及时输血,最终心脏停跳(涉事医生:魏某某)

一、写在篇头

在篇头,我要说的是感动和感谢。为了抢救我妻子,医院多个科室骨干医护人员和值班院领导都放弃休息,从2017825日凌晨一直辛苦忙碌到天亮。对他们,我的态度从825日妻子去世到现在,从来没有变过,是感动和感谢!但因极少数医护人员漠视生命,不负责,导致年仅26岁的妻子惨死;医院极个别领导毫无原则包庇纵容,大肆伪造病历,销毁证据,企图掩盖真相;六个半月过去了,所有涉事人员无一受到影响,全部正常上班的行为,却让所有人不寒而栗。悲痛的事故是每一个人都不愿看到的。如果医院不吸取教训,不及时总结反思,管理人员得不到问责追究,涉事医护人员得不到严肃处理,那么这样的悲剧必将重演!

斯人已逝,父母失独,幼子丧母。人已亡,家已破,俱已无可挽回。恶得惩,生命最起码的尊严得捍卫,社会最基本的公道得坚守,唯此愿,纵前路漫漫,必上下求之!

二、事实经过

(一)休克状态下,一直错误地使用缩宫素抢救,直至产妇心脏停跳

根据病历记载:8250:10,产妇累计失血1230ml,接近全身血容量的25%已经严重失血性休克,全身肌肉松弛无力;0:30分,《病危通知书》载明“产后出血,失血性贫血(重度)”;1:06分,血常规及血气分析报告,计算累计出血量已达4080毫;1:40分,心脏停跳。

针对子宫收缩不好导致的产后出血,院方的治疗措施是反复尝试给产妇输注缩宫素。但根据曹泽毅主编的《中华妇产科学》(第3版),第432页七(4),载明:“关于子宫收缩制剂的应用。产妇处于休克状态下肌肉松弛,子宫平滑肌对宫缩剂不敏感,无论宫缩素、前列腺素或麦角制剂的使用都会收效甚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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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中华妇产科学》对失血性休克后子宫宫收缩剂应用的说明

如图1所示,根据曹泽毅主编的《中华妇产科学》,产妇已经因失血性休克,则不能使用缩宫素抢救。注:曹泽毅,曾任华西医科大学校长,卫生部副部长,中华医学会常务副会长,中华医学会妇产科学会主任委员,《中华妇产科杂志》总编辑,《国际妇产科杂志(中国版)》总编辑,美国哈佛大学医学院客座教授。《中华妇产科学》是曹泽毅主编,全国249家著名三甲医院任编委会委员,全国数百位知名产科专家任编委共同出版,在妇产科方面具有绝对的权威地位。

在产妇失血性休克后,医生魏某某仍长时间错误地试图使用促宫缩药物止血,根据病历中“一般病人护理记录”记载:8250:10 “生理盐水500ml+缩宫素10u静脉滴注”;0:30分“前列素氨丁三醇(一种缩宫素)250ug肌肉注射”;0:55分“平衡液500ml+缩宫素10u滴注”;据医嘱1:33分“缩宫素注射剂10u滴注”……抢救魏某某在明知产妇重度失血性休克,肌肉松弛,宫缩药物无效的情况下,仍反反复复试图通过宫缩药物止血延误大量宝贵的抢救时间。产妇苦撑到1:40分,终于心脏停跳。

(二)心脏停跳前,从未采取措施纠正凝血功能问题

8242:30分产妇出现临产征兆入德昌县人民医院,足月待产,凝血功能报告显示其血小板较正常最低值还偏低26%D-二聚体为正常最高值的2.3倍,纤维蛋白原浓度较足月产妇正常最低值还偏低39%,凝血功能存在明显问题。

8250:10分,护士违规徒手清宫后的累计失血量已达1230ml,失血量超过25%,已达中度失血性休克标准。因失血量大,凝血物质迅速被消耗,凝血问题加重。

8250:30分,下达《病危通知书》,医生魏某某表示未注意到产妇入院血小板少,凝血功能不好,出血不凝,止血困难。

针对凝血功能问题应采取的措施为:根据人民卫生出版社出版的全国高等学校教材《妇产科学》(第八版),第214页,“分娩期并发症”凝血功能障碍载明“尽快输血,血浆,补充血小板,纤维蛋白原或凝血酶原复合酶,凝血因子等”。根据人民卫生出版社的国家卫生和计生委员会住院医师规划化培训规划教材《妇产科学》第231页,产后出血抢救流程图出血量大于500ml时,应立即启动二级急救处理,包括纠正凝血功能障碍补充凝血因子,新鲜冰冻血浆,冷沉淀,凝血酶原复合酶,血小板等

但医生魏某某从未采取任何措施纠正凝血功能障碍,而且随着失血量的持续增加,凝血因子大量消耗,凝血功能障碍持续加重。根据1:06分凝血五项报告,凝血功能已严重恶化,凝血五项有三项测不出,已诱发DIC,形成恶性循环。1:40分,产妇因失血过多心脏停跳。

8242:30分入院到251:40分心脏停跳的19个小时里,医生违背医学常识,产前、产中、产后、大出血后,均未对产妇凝血功能差的问题予以重视,也从未采取任何措施纠正凝血功能问题,最终导致产妇失血过多而死。

(三)未重视低体温的基本生命体征,进一步加重凝血功能问题,加重失血

因失长时间严重失血性休克,产妇体温下降,8250:45分《危重病人护理记录》记载,“病员一般情况差,皮肤湿冷”。

根据蔡秀军和陆远强编著的《失血性休克与高渗氯化钠溶液复苏》,第54页,“失血性休克病人如同时存在低温时,常加重凝血功能障碍。对于这类病人,应把体温作为一项重要的生命体征加以评估和记录。应在暖和的环境中予以积极的复温,包括被动或主动体外复温,如盖上暖和毛毯或电热毯,吸入温和氧气,输入预温液等”。

午夜的产房十分阴冷,产妇仅着薄裙,但医生魏某某违背常识,全程未采取措施予以保温和复温,进一步加重了凝血功能障碍,加速产妇死亡。

(四)非但不纠正凝血功能问题,还错误地大量输注扩容剂,迅速加重凝血功能障碍,加重失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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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非控制性大出血时正确的扩容方案

如图2所示,根据人民卫生出版社的国家卫生和计生委员会住院医师规划化培训规划教材《妇产科学》第229页,“抢救非控制性出血时以晶体为主的液体输注,会出现稀释性凝血功能障碍。产后大出血需输注大量液体时,应以血制品为主,新鲜冰冻血浆、冷沉淀、血小板、红细胞的比例为1:1:1:1”。

但截至产妇心脏停跳前,医生魏某某不仅从未给产妇输血治疗,还持续大量输注晶体。《医师临时医嘱单》显示:“8250:00分,氯化钠溶液500ml0:37分,氯化钠溶液250ml,乳酸钠林格注射液500ml(第一通道),乳酸钠林格注射液500ml(第二通道);0:55分,乳酸钠林格注射液500ml(第三通道);1:10分,乳酸钠林格注射液500ml(第一通道);1:15分,乳酸钠格林注射液500ml(第二通道)……注:氯化钠溶液和乳酸钠格林注射液均为晶体液。

医生魏某某上述违反医学常识的诊疗行为,使产妇血液中本已经严重不足的凝血因子迅速被严重稀释,导致“稀释性凝血因子减少、稀释性血小板减少”,迅速地恶化了凝血功能问题,加重出血,加重失血性休克,加速产妇死亡。

(五)从未纠正低血钙问题,导致凝血机制被破坏,进一步恶化凝血问题,加重失血

无论在凝血机能还是传导促兴奋促进子宫收缩等机能方面,钙离子都起基础性决定作用。机体缺钙时,凝血过程受限,可出现严重的凝血功能问题。根据人民卫生出版社的国家卫生和计生委员会住院医师规划化培训规划教材《妇产科学》第229页,抢救大出血时,应及时给予葡萄糖酸钙,防止低血钙,促进凝血。8251:06分所做血气分析报告显示,由于失血量过多,产妇的血钙仅1.11mmol/L(正常值2.25-2.75mmol/L),且由于仍未止血,产妇血钙浓度正进一步迅速被稀释。血钙浓度低于2.2mmol/L即会产生严重的临床症状,需立即静脉推注氯化钙或葡萄糖酸钙予以纠正,但医生魏某某在1:40分产妇心脏停跳前,从未采取措施纠正低血钙问题,导致凝血功能障碍加重,进一步加重失血,加速产妇死亡。

(六)长时间休克,诱发DIC,迅速加重失血,加速死亡

据《产后出血防治》(人民军医出版社,书号ISBN 978-7-5091-2479-6)第36页,“失血超过全身血液总量15%时,即出现休克。产科休克易诱发DIC,导致凝血功能严重障碍和多脏器功能衰竭”。

根据蔡秀军和陆远强编著的《失血性休克与高渗氯化钠溶液复苏》(浙江大学出版社,书号ISBN 7-308-03700-2)第38页,“各种休克发展到晚期均可发生DI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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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休克发展到晚期可诱发DIC

根据曹泽毅主编的《中华妇产科学》(第3版),第434页,载明:“失血性休克晚期,微循环淤血,血流缓慢,严重缺血缺氧致使内皮细胞损伤,激活内源性凝血系统,导致DIC”。

    根据病历病程记载,8250:10分,产妇累计失血1230ml,接近全身血容量的25%,已经严重失血性休克。此时,应立即采取合理治疗措施,防止发生DIC。但医生魏某某未立即采取输血(最好是新鲜全血)、纠正凝血功能障碍、纠正低体温、子宫动脉血管结扎、乃至子宫切除手术等方式止血并纠正休克。最终,因长时间休克,诱发DIC,进一步加重失血,加速了产妇死亡。

(七)违背医学常识的救治措施,导致肝脏在内的多脏器衰竭,机体凝血机能完全崩溃

根据蔡秀军和陆远强编著的《失血性休克与高渗氯化钠溶液复苏》,第31页,“失血性休克时,若未及时输血,长时间的肝缺血,缺氧,因肝微循环严重障碍、氧自由基作用和溶体酶释放,可引起肝功能衰竭,并使凝血因子合成减少或停止”。产妇极重度失血性休克,医生魏某某长时间未能给予输血抢救,致其功能损伤以致衰竭凝血因子合成停止,导致机体凝血机制完全崩溃,加速了死亡。


综上所述,从8242:30分足月临产入院待产到8251:40分产妇失血过多心脏停跳,医生魏某某从未纠正其凝血功能问题,而一系列违背医学常识的错误抢救方式又迅速加重凝血功能问题,导致出血情况急剧恶化,加速产妇失血,长时间极重度失血性休克,诱发DIC,又一步加重失血,继而出现肾脏、肝脏、大脑、心脏等多脏器缺血缺氧性衰竭,最终心脏停跳,无力回天。


以上事实,县医院的病历记录,视频监控,《医疗事故鉴定报告》,三名当时同在县医院分娩的产妇及其家属,县医院关于此事件的自查报告,产妇死亡后多次与院方协商交涉的录音录像资料等,均可证实。

三、违法责任

多名专业律师和产科专家研究病历后均指出,因忽视或严重不负责任的诊疗,事后大肆伪造病历(病历文件为医疗事故案件的重要甚至是唯一证据,伪造病历属销毁证据,已构成严重犯罪)等行为,相关医护人员已涉嫌违法,应追究法律责任。

1医护人员和医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五条,医护人员因严重不负责任……,应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五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第三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五条;《医疗机构病历管理规定》(国卫医发[2013]31号)第十四条,因严重的伪造、隐匿或销毁关键病历的行为,相关医护人员应处暂定执业、吊销执业证书,情节严重的还应依法移交公安机关追究相应法律责任。

2卫生行政主管部:根据《执业医师法》第三十七条;《护士条例》第三十一条;《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九条,第五十五条等卫生行政法规和规章;上述医护人员已违反医疗常规,严重不负责任,县级以上卫生主管部门应给予警告或暂停执业处罚,情节严重的,吊销其执业证书,并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涉嫌犯罪的,由卫生行政主管部门依法移交公安机关。

四、院方领导和卫计局的包庇行为

《医疗事故鉴定报告》明确指出,医院应对产妇的死负责。半年过去了,为包庇、掩盖医院和涉事医护人员的过错,一直没有查处理涉事人员,涉事医护人员无一依法依规受到应有处罚,全部正常上班家属也多次依法书面信访表达合理诉求,向有关部门出具大量事实证据,事件过去半年后,相关部门给家属的答复居然是总之,医院不存在违规操作,擅离职守,伪造病历等行为(引自德昌县卫计局在凉山州12345州长信访热线网页上的书面答复,信件编号201801230001)相关主管部门充当了违法犯罪者的保护伞。

医院和卫计局的上述行径,已严重违反《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五十四条,《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第三十九条,《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五十七条,《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卫生行政处罚程序》第十四条,《卫生部关于做好<侵权责任法>贯彻实施工作的通知》第二.()条,《医疗质量安全事件报告暂行规定》第十四条等党纪、国法和卫生规章!

五、后续动作

针对上述严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卫生部门规章的行为和医院领导的包庇纵容行为,我们将适时逐级向县、州、省、国家各级公安机关,司法机关,卫生行政主管部门,信访部门,纪检监察部门等报案或反映情况,并求助媒体等合法渠道合理反映上述严重违法情况。


为了公道;为了正义;为了善良;为了给刚出生就没了妈妈的宝宝一个交待;也为了给含泪惨死的年轻妈妈一个交待;为了让恣意妄为致人死亡相关人员依法受到惩处;也为了不让类似的悲剧再一次次地在这家医院上演(就在两年前,另一名年轻妈妈也死在这家医院)。

我们未曾医闹,也不需要超出法律的赔偿,只求依法依规处理责任人员。

愿每一个正义善良的灵魂都被温柔以待。

(未完待续……


发表于 2018-3-20 23:05 | 显示全部楼层
罪证事实第16更,结账单上用药数量远远超实际,乱收费,在人死后再一笔钱
一、写在篇头      
在篇头,我要说的是感动和感谢。为了抢救我妻子,医院多个科室骨干医护人员和值班院领导都放弃休息,从2017年8月25日凌晨一直辛苦忙碌到天亮。对他们,我的态度从8月25日妻子去世到现在,从来没有变过,是感动和感谢!但因极少数医护人员漠视生命,不负责,导致年仅26岁的妻子惨死;医院极个别领导毫无原则包庇纵容,大肆伪造病历,销毁证据,企图掩盖真相;近七个月过去了,所有涉事人员无一受到影响,全部正常上班的行为,却让所有人不寒而栗。悲痛的事故是每一个人都不愿看到的。如果医院不吸取教训,不及时总结反思,管理人员得不到问责追究,涉事医护人员得不到严肃处理,那么这样的悲剧必将重演!
斯人已逝,父母失独,幼子丧母。人已亡,家已破,俱已无可挽回。恶得惩,生命最起码的尊严得捍卫,社会最基本的公道得坚守,唯此愿,纵前路漫漫,必上下求之!
二、事实证据
(一)虚构“冷沉淀”使用量
根据医院提供的《处方单》,冷沉淀处方共10U。
根据医院提供的《发血单》,抢救过程中共发出冷沉淀13袋,共计20u。
此外,根据医院于张梦竹死亡四个月后,给家属的一份《事件调查报告》,也明确表示,“患者总计输入冷沉淀20U”,如下图所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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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1 医院自查报告
但德昌县人民医院在费用明细单中,却赫然写着“输血费-冷沉淀-规格100ml-单位次-用量40次”!如图2所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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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2 医院出具的“费用明细单”,冷沉淀使用量为40次
“费用明细单”中冷沉淀的结账数量,超出实际使用量两倍
明显乱收费,以达再“发一笔死人财”的目的!
(二)虚构“红细胞悬液”使用量
根据医院血库提供的《处方单》,“红细胞悬液”处方共3750ml。
根据医院血库随病历文件提供的《发血单》,抢救过程中共发出“红细胞悬液”14袋,共4700ml。
但在“费用明细单”中,却赫然写着“输血费-红细胞悬液-规格100ml-单位次-用量59次”,总量5900ml!大大超出实际使用量。如下图3所示。
3 医院出具的“费用明细单”,红细胞悬液使用量为5900ml
明显乱收费,以达再“发一笔死人财”的目的!
(三)虚构“重酒石酸去甲肾上腺素注射剂”使用量
根据病历文件《医师临时医嘱单》,自8月25日7:15分开始给张梦竹静脉滴注使用“重酒石酸去甲肾上腺素注射剂”,到8月25日晚23:40宣布死亡,滴注时长不超过16个小时25分钟,即不超过985分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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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4 8月25日7:15开始使用“重酒石酸去甲肾上腺素注射剂”
根据“重酒石酸去甲肾上腺素注射剂”药品说明书,【用法用量】载明,“维持量为每分钟2-4ug”。如下图5所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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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5 “重酒石酸去甲肾上腺素注射剂”使用说明书
按该药品从7:15一直滴注到宣布产妇死亡计,使用985分钟。按常规最大用量计,每分钟4ug。可得到该药品最大使用量应不超过:985*4=3940ug,换算单位为mg,即实际使用量应不超过3.94mg
但在“费用明细单”中,却赫然写着“西药费-重酒石酸去甲肾上腺素注射剂-规格-规格2mg-单位支-用量222支”,总量444mg!为实际使用量的112,大大超出实际使用量。如下图6所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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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6 医院出具的“费用明细单”,“重酒石酸去甲肾上腺素注射剂”使用量为222支
明显乱收费,以达再“发一笔死人财”的目的!
三、结论
根据不完全分析,医院至少在“冷沉淀”、“红细胞悬浮液”、“重酒石酸去甲肾上腺素注射剂”三种成分血或药品费用上,存在大肆虚构数量,乱收费的行为。根据前面的分析,情况如下:
(一)冷沉淀
实际用量:处方单记录为10U;发血单记录为:20U(两者不符,其中一个数据应为伪造)。
费用明细单中用量:40次*100ml=4000ml!远超实际用量。
(二)红细胞悬液
实际用量:处方单记录为3750ml。发血单记录为4700ml(两者不符,其中一个数据应为伪造)。
费用明细单中用量:59次*100ml=5900ml!远超实际用量。
(三)重酒石酸去甲肾上腺素注射剂
实际用量:根据该药品说明书载明的用法用量,应不超过3.94mg。
费用明细单中用量:2mg/支*222支=444mg!远超实际用量。
德昌县人民医院上述“虚构用药数量,乱收费”,在医死年仅26岁女孩后,还趁机再发一笔‘死人财’的行径,性质十分恶劣。
年轻惨死的冤魂犹未走远,请问德昌县人民医院,当你们用着这乱收费的钱打牌、吃喝玩乐的时候,内心会有不安吗?你们的良心去哪儿了?
三、违法责任
多名专业律师和产科专家研究病历后均指出,因忽视或严重不负责任的诊疗,事后大肆伪造病历(病历文件为医疗事故案件的重要甚至是唯一证据,伪造病历属销毁证据,已构成严重犯罪)等行为,相关医护人员已涉嫌违法,应追究法律责任。
1、医护人员和医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五条,医护人员因严重不负责任……,应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五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第三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五条;《医疗机构病历管理规定》(国卫医发[2013]31号)第十四条,因严重的伪造、隐匿或销毁关键病历的行为,相关医护人员应处暂定执业、吊销执业证书,情节严重的还应依法移交公安机关追究相应法律责任。
2、卫生行政主管部:根据《执业医师法》第三十七条;《护士条例》第三十一条;《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九条,第五十五条等卫生行政法规和规章;上述医护人员已违反医疗常规,严重不负责任,县级以上卫生主管部门应给予警告或暂停执业处罚,情节严重的,吊销其执业证书,并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涉嫌犯罪的,由卫生行政主管部门依法移交公安机关。
四、院方领导和卫计局的包庇行为
《医疗事故鉴定报告》明确指出,医院应对产妇的死负责。近七个月过去了,为包庇、掩盖医院和涉事医护人员的过错,一直没有查处理涉事人员,涉事医护人员无一依法依规受到应有处罚,全部正常上班家属也多次依法书面信访表达合理诉求,向有关部门出具大量事实证据,事件过去半年后,相关部门给家属的答复居然是总之,医院不存在违规操作,擅离职守,伪造病历等行为”(引自德昌县卫计局在凉山州12345州长信访热线网页上的书面答复,信件编号201801230001)!相关主管部门充当了违法犯罪者的保护伞。
医院和卫计局的上述行径,已严重违反《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五十四条,《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第三十九条,《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五十七条,《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卫生行政处罚程序》第十四条,《卫生部关于做好<侵权责任法>贯彻实施工作的通知》第二.(一)条,《医疗质量安全事件报告暂行规定》第十四条等党纪、国法和卫生规章!
五、后续动作
针对上述严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卫生部门规章的行为和医院领导的包庇纵容行为,我们将适时逐级向县、州、省、国家各级公安机关,司法机关,卫生行政主管部门,信访部门,纪检监察部门等报案或反映情况,并求助媒体等合法渠道合理反映上述严重违法情况。
为了公道;为了正义;为了善良;为了给刚出生就没了妈妈的宝宝一个交待;也为了给含泪惨死的年轻妈妈一个交待;为了让恣意妄为致人死亡相关人员依法受到惩处;也为了不让类似的悲剧再一次次地在这家医院上演(就在两年前,另一名年轻妈妈也死在这家医院)。
我们未曾医闹,也不需要超出法律的赔偿,只求依法依规处理责任人员。
愿每一个正义善良的灵魂都被温柔以待。
(未完待续……

发表于 2018-3-29 08:30 | 显示全部楼层
罪证事实第17更,子宫切除手术一再拖延,妻子被拖死(涉事医生:魏某某)
一、写在篇头      
在篇头,我要说的是感动和感谢。为了抢救我妻子,医院多个科室骨干医护人员和值班院领导都放弃休息,从2017年8月25日凌晨一直辛苦忙碌到天亮。对他们,我始终是感激的!但因极少数医护人员漠视生命,不负责,导致年仅26岁的妻子惨死。作为公立医院,个别领导毫无原则包庇纵容犯罪,还大肆伪造病历,销毁证据,企图掩盖真相。七个多月过去了,所有涉事人员无一受到影响,全部正常上班的行径,却让所有人不寒而栗。
悲痛的事故是所有人都不愿看到的。若医院不吸取教训,不总结反思,管理人员得不到依法问责追究,涉事医护人员得不到依法处理,那么这样的悲剧必将重演!
斯人已逝,父母失独,幼子丧母。人已亡,家已破,俱已无可挽回。恶得惩,生命最起码的尊严得捍卫,社会最基本的公道得坚守,唯此愿,纵前路漫漫,必上下求之!
二、事实经过
8月24日21:20分-23:54,医护人员置妻子凝血功能问题和多重产后出血高危因素于不顾,产后观察又极不负责,流于形式,产后持续出血积存子宫未能发现。23:54分,家属发现有血溢出,报告医护人员,已为时过晚,妻子已然失血性休克。
23:54分-25日0:30分,因护士无医嘱违规徒手清宫致子宫出血迅速加重,却迟迟不输血治疗,妻子重度失血性休克,出血不凝又不纠正凝血问题,诱发DIC,促宫缩药物和按摩子宫均无法止血。因失血过多于0:30分下《病危通知书》,情况危急,生死攸关。根据胡娅莉主编的《产后出血防治》(人民军医出版社2009,ISBN 978-7-5091-2479-6),第184页,“子宫切除作为一种对产后出血器官的根治性切除,其止血效果是确切而显著的。若病人垂危,应不失时机地进行子宫切除,以挽救生命”。根据曹泽毅主编的《中华妇产科学》第438页,“一旦确诊DIC,在去除病因,输新鲜血或血浆等积极抢救后,若出血仍不能控制,应果断行子宫切除。此时,唯一可行的补救方法,就是立即切除子宫止血和立即输血救命。但医护人员却一错再错,一再恶意拖延,最终将妻子拖延致死。直到1:40分,妻子失血超四千毫升,多脏器衰竭,心脏停跳,医护人员也未给予输血治疗。一直到3:08分,才“拟实施子宫切除手术”,要求家属签“手术知情同意书”,已为时太晚,无力回天。《危重病人护理记录单》所记载的情况如下:
1.png
图1 《危重病人护理记录》
    如图1,《危重病人护理记录》所示:
1:00分,“病员病情危重……阴道出血不凝,拟行子宫切除术”。直到此时,才明确表示要切除子宫救命。却未输血救命,未实施子宫切除术止血。
1:05分,“病员情况差,神志恍惚”。却仍未输血,仍未实施子宫切除术止血
1:10分,“仍见出血”。却仍未输血救命,仍未实施子宫切除术止血。
1:15分,“病员情况差,面色苍白,神志恍惚。仍见出血。”却仍未输血救命,仍未实施子宫切除术止血。
……(一再拖延,既不切除子宫止血,也不输血救命
1:35分,“病员失血性休克,神志不清,双侧瞳孔等大等圆,对光反射迟钝,面色苍白,四肢冰冷水肿。拟实施子宫切除。”却仍未输血救命,仍未实施子宫切除术止血
1:40,“患者心脏停跳,胸外按压10分钟后恢复”。据医学常识,心脏停跳6分钟脑细胞开始死亡,心脏停跳8分钟脑死亡进入植物人状态,进而导致多脏器衰竭,心脏停跳10分钟基本无存活。据《出院记录单》记载,心脏停跳后,虽经按压恢复,但妻子“术后严重低血压(60/30mmHg),血氧饱和度测不出,体温不升,血压需药物维持,双侧瞳孔等大等圆、直径2mm,对光反射消失,双下肢肿胀明显,股动脉搏动未扪及,呼吸靠插管维持,双腿生理病理反射均消失,包括肾脏在内的多脏器功能衰竭”。此时或已脑死亡。却仍未输血救命,仍未实施子宫切除术止血。
……(仍旧一再拖延,不切除子宫止血救命
2.jpg
图2 《手术知情同意书》
    如图2,《手术知情同意书》所示:
3:08,一再拖延到此时才告知家属欲行子宫切除术,要求签订手术知情同意书。仍未实施子宫切除术止血。
3:20,直到此时才开始手术。
5:57,向家属展示切除下来的子宫。
7:20,手术完毕,将妻子转入ICU。距病历记载的“病危,欲行子宫切除止血”已拖延近七个小时!
综上,医生明知只有切除子宫才能止血救命,却一而再再而三地恶意拖延,直至重度失血休克,直至错过最佳抢救时机,直至心脏停跳,直至脑死亡,直至多脏器功能衰竭,最终无力回天,致妻子惨死。
以上事实,医院的病历记录,视频监控,《医疗事故鉴定报告》,三名当时同在县医院分娩的产妇及其家属,县医院关于此事件的自查报告,产妇死亡后多次与院方协商交涉的录音录像资料等,均可证实。
三、违法责任
多名专业律师和产科专家研究病历后均指出,因忽视或严重不负责任的诊疗,事后大肆伪造病历(病历文件为医疗事故案件的重要神志是唯一证据,伪造病历属销毁证据,已构成严重犯罪)等行为,相关人员已涉嫌违法,应追究法律责任。
1、医护人员和医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五条,医护人员因严重不负责任……,应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五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第三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五条;《医疗机构病历管理规定》(国卫医发[2013]31号)第十四条,因严重的伪造、隐匿或销毁关键病历的行为,相关医护人员应处暂定执业、吊销执业证书,情节严重的还应依法移交公安机关追究相应法律责任。
2、卫生行政主管部:根据《执业医师法》第三十七条;《护士条例》第三十一条;《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九条,第五十五条等卫生行政法规和规章;上述医护人员已违反医疗常规,严重不负责任,县级以上卫生主管部门应给予警告或暂停执业处罚,情节严重的,吊销其执业证书,并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涉嫌犯罪的,由卫生行政主管部门依法移交公安机关。
四、院方领导和卫计局的包庇行为
《医疗事故鉴定报告》明确指出,医院应对产妇的死负责。七个多月过去了,为包庇、掩盖医院和涉事医护人员的过错,一直没有查处理涉事人员,涉事医护人员无一依法依规受到应有处罚,全部正常上班家属也多次依法书面信访表达合理诉求,向有关部门出具大量事实证据,事件过去半年后,相关部门给家属的答复居然是总之,医院不存在违规操作,擅离职守,伪造病历等行为”(引自德昌县卫计局在凉山州12345州长信访热线网页上的书面答复,信件编号201801230001)!相关主管部门充当了违法犯罪者的保护伞。
医院和卫计局的上述行径,已严重违反《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五十四条,《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第三十九条,《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五十七条,《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卫生行政处罚程序》第十四条,《卫生部关于做好<侵权责任法>贯彻实施工作的通知》第二.(一)条,《医疗质量安全事件报告暂行规定》第十四条等党纪、国法和卫生规章!
五、后续动作
针对上述严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卫生部门规章的行为和医院领导的包庇纵容行为,我们将适时逐级向县、州、省、国家各级公安机关,司法机关,卫生行政主管部门,信访部门,纪检监察部门等报案或反映情况,并求助媒体等合法渠道合理反映上述严重违法情况。
为了公道;为了正义;为了善良;为了给刚出生就没了妈妈的宝宝一个交待;也为了给含泪惨死的年轻妈妈一个交待;为了让恣意妄为致人死亡相关人员依法受到惩处;也为了不让类似的悲剧再一次次地在这家医院上演(就在两年前,另一名年轻妈妈也死在这家医院)。
我们未曾医闹,也不需要超出法律的赔偿,只求依法依规处理责任人员。
愿每一个正义善良的灵魂都被温柔以待。
(未完待续……

发表于 2018-3-30 08:42 | 显示全部楼层
罪证事实第18更,子宫切除手术操作违规,与妻子死亡密切相关(涉事医生:唐某)
一、写在篇头      
在篇头,我要说的是感动和感谢。为了抢救我妻子,医院多个科室骨干医护人员和值班院领导都放弃休息,从2017825日凌晨一直辛苦忙碌到天亮。对他们,我始终是感激的!但因极少数医护人员漠视生命,不负责,导致年仅26岁的妻子惨死。作为公立医院,个别领导毫无原则包庇纵容犯罪,还大肆伪造病历,销毁证据,企图掩盖真相。七个多月过去了,所有涉事人员无一受到影响,全部正常上班的行径,却让所有人不寒而栗。
悲痛的事故是所有人都不愿看到的。若医院不吸取教训,不总结反思,管理人员得不到依法问责追究,涉事医护人员得不到依法处理,那么这样的悲剧必将重演!
斯人已逝,父母失独,幼子丧母。人已亡,家已破,俱已无可挽回。恶得惩,生命最起码的尊严得捍卫,社会最基本的公道得坚守,唯此愿,纵前路漫漫,必上下求之!
二、事实经过
(一)子宫切除手术操作规范
如下图1所示,根据曹泽毅主编,人民卫生出版社出版的《中华妇产科学》,第438页,“子宫切除输血待血压回升后,仔细探查残端无渗血后再关腹”。 1.jpg 1 《中华妇产科学》对子宫切除手术操作规范的描述注:《中华妇产科学》主编为曹泽毅。他曾任华西医科大学校长,卫生部副部长,中华医学会常务副会长,中华医学会妇产科学会主任委员,《中华妇产科杂志》总编辑,《国际妇产科杂志(中国版)》总编辑,美国哈佛大学医学院客座教授。《中华妇产科学》是曹泽毅主编,全国249家著名三甲医院任编委会委员,全国数百位知名产科专家任编委共同出版,在妇产科方面具有绝对的权威地位。
(二)产科医生唐某在切除产妇子宫后,未等血压回升就立即关腹结束手术,严重违规
2.jpg
2 《手术病人交接记录单》记载的“术后交接时产妇血压”
如上图2所示,《手术病人交接记录单》记载,手术结束后移交ICU,产妇血压仅30/60mmHg,属严重低血压。产科主刀医生唐某在切除子宫后,未等产妇血压回升就立即关腹结束手术,将产妇移交给ICU了事,已严重违反医疗规范。
根据医学常识,血压低于60/90mmHg即为严重低血压,会导致脏器功能衰竭致人死亡。产科医生唐某此举,与产妇死亡密切相关。
(三)主刀医生唐某在切除产妇子宫后,在手术疮面仍渗血的情况下就立即关腹结束手术,严重违规
产科主刀医生唐某在切除产妇子宫后,未检查处理手面渗血问题就立即关腹结束手术,将产妇移交ICU了事,几乎不再过问,严重违反医疗规范。在ICU中,产妇阴道和腹腔持续出血不止,与最终死亡密切相关。
ICU护理记录单》显示,产科将产妇移交ICU后:
8259:00,“产妇阴道血流不止,约500ml,左侧引流管引出400ml血性液体”;
12:00,“产妇阴道流血1790ml,左侧腹腔引流1600ml血性液体”;
15:30,产妇阴道流血1200ml,左侧腹腔管引100ml血性;
19:00,产妇阴道流血不止,腹腔引流管引出血性液体;
23:46分,ICU宣布产妇死亡!
综上,产科医生唐某在执行子宫切除手术过程中严重违规,手术结束后既没等产妇血压回升也没有效处理子宫切除后的渗血问题,就立即关腹结束手术,将产妇移交给ICU了事。导致进入ICU后,产妇阴道和腹腔持续出血不止,严重低血压,产科却对ICU的产妇再也不闻不问,最终产妇死在手术当天深夜,ICU冰冷的7号病床上。
以上事实,医院的病历记录,视频监控,《医疗事故鉴定报告》,三名当时同在县医院分娩的产妇及其家属,县医院关于此事件的自查报告,产妇死亡后多次与院方协商交涉的录音录像资料等,均可证实。
三、违法责任
多名专业律师和产科专家研究病历后均指出,因忽视或严重不负责任的诊疗,事后大肆伪造病历(病历文件为医疗事故案件的重要神志是唯一证据,伪造病历属销毁证据,已构成严重犯罪)等行为,相关人员已涉嫌违法,应追究法律责任。
1医护人员和医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五条,医护人员因严重不负责任……,应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五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第三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五条;《医疗机构病历管理规定》(国卫医发[2013]31号)第十四条,因严重的伪造、隐匿或销毁关键病历的行为,相关医护人员应处暂定执业、吊销执业证书,情节严重的还应依法移交公安机关追究相应法律责任。
2卫生行政主管部:根据《执业医师法》第三十七条;《护士条例》第三十一条;《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九条,第五十五条等卫生行政法规和规章;上述医护人员已违反医疗常规,严重不负责任,县级以上卫生主管部门应给予警告或暂停执业处罚,情节严重的,吊销其执业证书,并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涉嫌犯罪的,由卫生行政主管部门依法移交公安机关。
四、院方领导和卫计局的包庇行为
《医疗事故鉴定报告》明确指出,医院应对产妇的死负责。七个多月过去了,为包庇、掩盖医院和涉事医护人员的过错,一直没有查处理涉事人员,涉事医护人员无一依法依规受到应有处罚,全部正常上班家属也多次依法书面信访表达合理诉求,向有关部门出具大量事实证据,事件过去半年后,相关部门给家属的答复居然是总之,医院不存在违规操作,擅离职守,伪造病历等行为(引自德昌县卫计局在凉山州12345州长信访热线网页上的书面答复,信件编号201801230001)相关主管部门充当了违法犯罪者的保护伞。
医院和卫计局的上述行径,已严重违反《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五十四条,《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第三十九条,《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五十七条,《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卫生行政处罚程序》第十四条,《卫生部关于做好<侵权责任法>贯彻实施工作的通知》第二.()条,《医疗质量安全事件报告暂行规定》第十四条等党纪、国法和卫生规章!
五、后续动作
针对上述严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卫生部门规章的行为和医院领导的包庇纵容行为,我们将适时逐级向县、州、省、国家各级公安机关,司法机关,卫生行政主管部门,信访部门,纪检监察部门等报案或反映情况,并求助媒体等合法渠道合理反映上述严重违法情况。
为了公道;为了正义;为了善良;为了给刚出生就没了妈妈的宝宝一个交待;也为了给含泪惨死的年轻妈妈一个交待;为了让恣意妄为致人死亡相关人员依法受到惩处;也为了不让类似的悲剧再一次次地在这家医院上演(就在两年前,另一名年轻妈妈也死在这家医院)。
我们未曾医闹,也不需要超出法律的赔偿,只求依法依规处理责任人员。
愿每一个正义善良的灵魂都被温柔以待。
(未完待续……

2.jpg

发表于 2018-3-31 07:56 | 显示全部楼层
罪证事实第19更,子宫切除手术属超资质非法行医(涉事医生:唐某)
一、写在篇头      
在篇头,我要说的是感动和感谢。为了抢救我妻子,医院多个科室骨干医护人员和值班院领导都放弃休息,从2017年8月25日凌晨一直辛苦忙碌到天亮。对他们,我始终是感激的!但因极少数医护人员漠视生命,不负责,导致年仅26岁的妻子惨死。作为公立医院,个别领导毫无原则包庇纵容犯罪,还大肆伪造病历,销毁证据,企图掩盖真相。七个多月过去了,所有涉事人员无一受到影响,全部正常上班的行径,却让所有人不寒而栗。悲痛的事故是所有人都不愿看到的。若医院不吸取教训,不总结反思,管理人员得不到依法问责追究,涉事医护人员得不到依法处理,那么这样的悲剧必将重演!
斯人已逝,父母失独,幼子丧母。人已亡,家已破,俱已无可挽回。恶得惩,生命最起码的尊严得捍卫,社会最基本的公道得坚守,唯此愿,纵前路漫漫,必上下求之!
二、事实经过
(一)唐某实施了四级手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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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1 病历记载,产科医生唐某为产妇实施的子宫切除手术为四级手术
如上图1所示,在德昌县人民医院提供的病历文件中,如实记载了产科医生唐某主刀切除产妇子宫手术为四级手术的事实。
(二)唐某超资质非法行医
2.jpg
图2 《医疗机构手术分级管理办法》(卫医政发[2012]94号)
如图2所示,根据2012年8月3日卫生部办公厅颁发的《医疗机构手术分级管理办法(试行)》(卫医政发[2012]94号),“二级医院重点开展二、三级手术。二级医院开展四级手术应当经省级卫生行政部门批准”。
德昌县人民医院为二级医院,事后也承认并未取得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同意实施该四级手术的批准。产科医生唐某上述超越资质实施四级手术的行为属非法行医。
根据相关卫生规章制度,病人病情超出医院救治能力后,应立即将病人转诊至上级医院;即使病情危急,需超资质实施手术,也必须请上级医院专家会诊。但德昌县人民医院不仅手术一再恶意拖延,也从未联系转诊,更未按规定请上级医院专家会诊,手术后产妇腹腔和阴道持续出血,最终死亡。
产科医生唐某超越资质实施手术,在病情超出其救治能力后,不按规申请上级医院会诊或转诊病人的行为,是对自己的医术盲目自信,是为掩盖产科重大过失导致产妇死亡的过错,还是为了试验自己的医术是否已到达开展四级手术的水平?或许只有唐某自己才清楚。只是,导致刚大学毕业参加工作年轻女孩惨死,导致刚出生没睁眼看一眼妈妈的孩子就此失去母亲,导致年迈的父母失去独生女儿,人间极悲之事莫过于此,唐某,午夜梦回,你的良心能安吗?
以上事实,医院的病历记录,视频监控,《医疗事故鉴定报告》,三名当时同在县医院分娩的产妇及其家属,县医院关于此事件的自查报告,产妇死亡后多次与院方协商交涉的录音录像资料等,均可证实。
三、违法责任
多名专业律师和产科专家研究病历后均指出,因忽视或严重不负责任的诊疗,事后大肆伪造病历(病历文件为医疗事故案件的重要神志是唯一证据,伪造病历属销毁证据,已构成严重犯罪)等行为,相关人员已涉嫌违法,应追究法律责任。
1、医护人员和医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五条,医护人员因严重不负责任……,应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五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第三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五条;《医疗机构病历管理规定》(国卫医发[2013]31号)第十四条,因严重的伪造、隐匿或销毁关键病历的行为,相关医护人员应处暂定执业、吊销执业证书,情节严重的还应依法移交公安机关追究相应法律责任。
2、卫生行政主管部:根据《执业医师法》第三十七条;《护士条例》第三十一条;《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九条,第五十五条等卫生行政法规和规章;上述医护人员已违反医疗常规,严重不负责任,县级以上卫生主管部门应给予警告或暂停执业处罚,情节严重的,吊销其执业证书,并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涉嫌犯罪的,由卫生行政主管部门依法移交公安机关。
四、院方领导和卫计局的包庇行为
《医疗事故鉴定报告》明确指出,医院应对产妇的死负责。七个多月过去了,为包庇、掩盖医院和涉事医护人员的过错,一直没有查处理涉事人员,涉事医护人员无一依法依规受到应有处罚,全部正常上班家属也多次依法书面信访表达合理诉求,向有关部门出具大量事实证据,事件过去半年后,相关部门给家属的答复居然是总之,医院不存在违规操作,擅离职守,伪造病历等行为”(引自德昌县卫计局在凉山州12345州长信访热线网页上的书面答复,信件编号201801230001)!相关主管部门充当了违法犯罪者的保护伞。
医院和卫计局的上述行径,已严重违反《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五十四条,《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第三十九条,《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五十七条,《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卫生行政处罚程序》第十四条,《卫生部关于做好<侵权责任法>贯彻实施工作的通知》第二.(一)条,《医疗质量安全事件报告暂行规定》第十四条等党纪、国法和卫生规章!
五、后续动作
针对上述严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卫生部门规章的行为和医院领导的包庇纵容行为,我们将适时逐级向县、州、省、国家各级公安机关,司法机关,卫生行政主管部门,信访部门,纪检监察部门等报案或反映情况,并求助媒体等合法渠道合理反映上述严重违法情况。
为了公道;为了正义;为了善良;为了给刚出生就没了妈妈的宝宝一个交待;也为了给含泪惨死的年轻妈妈一个交待;为了让恣意妄为致人死亡相关人员依法受到惩处;也为了不让类似的悲剧再一次次地在这家医院上演(就在两年前,另一名年轻妈妈也死在这家医院)。
我们未曾医闹,也不需要超出法律的赔偿,只求依法依规处理责任人员。
愿每一个正义善良的灵魂都被温柔以待。
(未完待续……

发表于 2018-4-1 12:54 | 显示全部楼层

罪证事实第20更,为掩盖过错,大量关键病历报告被销毁或隐匿(涉事医生:苟某,魏某某,唐某等)

经询医护专家和律师团队,本次更新内容为核心关键证据,暂不对外公开。将直接向相关部门提供本证据,待相关人员受到法律制裁后,再向社会公开。

(未完待续……)



发表于 2018-4-3 07:51 | 显示全部楼层
罪证事实第21更,大剂量注射违禁药物,将产妇推向死亡·Part1(涉事:县医院ICU)
一、写在篇头   
在篇头,我要说的是感动和感谢。为了抢救我妻子,医院多个科室骨干医护人员和值班院领导都放弃休息,从2017年8月25日凌晨一直辛苦忙碌到天亮。对他们,我始终是感激的!但因极少数医护人员漠视生命,不负责,导致年仅26岁的妻子惨死。作为公立医院,个别领导毫无原则包庇纵容犯罪,还大肆伪造病历,销毁证据,企图掩盖真相。七个多月过去了,所有涉事人员无一受到影响,全部正常上班的行径,却让所有人不寒而栗。悲痛的事故是所有人都不愿看到的。若医院不吸取教训,不总结反思,管理人员得不到依法问责追究,涉事医护人员得不到依法处理,那么这样的悲剧必将重演!
斯人已逝,父母失独,幼子丧母。人已亡,家已破,俱已无可挽回。恶得惩,生命最起码的尊严得捍卫,社会最基本的公道得坚守,唯此愿,纵前路漫漫,必上下求之!
二、事实经过
(一)ICU给产妇大剂量注射了“肝素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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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1 使用肝素钠注射液的医嘱情况
如图1所示,产后在产科期间及在ICU抢救期间,可见大剂量使用肝素钠注射液的医嘱。8月24日21:08分使用肝素钠625u,临时医嘱8月25日7:15分使用肝素钠6250U,11:50使用肝素钠6250U。
(二) “肝素钠”为产后出血违禁药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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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2 肝素钠注射液使用说明书
如图2所示,“肝素钠注射液药品说明书”在【禁忌】中十分明确地载明了:“血小板减少者,产后出血者,肝功能不全者禁用”!
产妇8月24日02:30分入院血常规即显血小板减少,因产后出血未及时发现未及时输血医院无备血而病危抢救,因失血过多手术前肝肾已现衰竭现象。违禁使用“肝素钠”将导致产妇凝血功能迅速恶化,更加出血不止,甚至导致内脏、腹内粘膜、口腔粘膜、鼻腔粘膜、嘴唇等自发性渗血。会迅速将产妇推向死亡。
因此,抢救产后出血是绝对不能使用肝素钠的,这是一个常识。即便抢救最严重的产后分娩并发症——羊水栓塞,也不能使用肝素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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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3 教材中关于禁用肝素钠的记载
如图3所示,早在2016年2月,国家卫计委就通过人民卫生出版社在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教材《妇产科学》在第237页明确表示,“即便抢救最严重最恐怖的分娩并发症——羊水栓塞”,肝素钠也是不宜使用的。
德昌县人民医院产科及ICU违背医学常识,错误大剂量给产妇注射了产后失血违禁药物,迅速将产妇推向死亡。
以上事实,医院的病历记录,视频监控,《医疗事故鉴定报告》,三名当时同在县医院分娩的产妇及其家属,县医院关于此事件的自查报告,产妇死亡后多次与院方协商交涉的录音录像资料等,均可证实。
三、违法责任
多名专业律师和产科专家研究病历后均指出,因忽视或严重不负责任的诊疗,事后大肆伪造病历(病历文件为医疗事故案件的重要神志是唯一证据,伪造病历属销毁证据,已构成严重犯罪)等行为,相关人员已涉嫌违法,应追究法律责任。
1、医护人员和医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五条,医护人员因严重不负责任……,应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五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第三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五条;《医疗机构病历管理规定》(国卫医发[2013]31号)第十四条,因严重的伪造、隐匿或销毁关键病历的行为,相关医护人员应处暂定执业、吊销执业证书,情节严重的还应依法移交公安机关追究相应法律责任。
2、卫生行政主管部:根据《执业医师法》第三十七条;《护士条例》第三十一条;《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九条,第五十五条等卫生行政法规和规章;上述医护人员已违反医疗常规,严重不负责任,县级以上卫生主管部门应给予警告或暂停执业处罚,情节严重的,吊销其执业证书,并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涉嫌犯罪的,由卫生行政主管部门依法移交公安机关。
四、院方领导和卫计局的包庇行为
《医疗事故鉴定报告》明确指出,医院应对产妇的死负责。七个多月过去了,为包庇、掩盖医院和涉事医护人员的过错,一直没有查处理涉事人员,涉事医护人员无一依法依规受到应有处罚,全部正常上班家属也多次依法书面信访表达合理诉求,向有关部门出具大量事实证据,事件过去半年后,相关部门给家属的答复居然是“总之,医院不存在违规操作,擅离职守,伪造病历等行为”(引自德昌县卫计局在凉山州12345州长信访热线网页上的书面答复,信件编号201801230001)!相关主管部门充当了违法犯罪者的保护伞。
医院和卫计局的上述行径,已严重违反《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五十四条,《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第三十九条,《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五十七条,《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卫生行政处罚程序》第十四条,《卫生部关于做好<侵权责任法>贯彻实施工作的通知》第二.(一)条,《医疗质量安全事件报告暂行规定》第十四条等党纪、国法和卫生规章!
五、后续动作
针对上述严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卫生部门规章的行为和医院领导的包庇纵容行为,我们将适时逐级向县、州、省、国家各级公安机关,司法机关,卫生行政主管部门,信访部门,纪检监察部门等报案或反映情况,并求助媒体等合法渠道合理反映上述严重违法情况。
为了公道;为了正义;为了善良;为了给刚出生就没了妈妈的宝宝一个交待;也为了给含泪惨死的年轻妈妈一个交待;为了让恣意妄为致人死亡相关人员依法受到惩处;也为了不让类似的悲剧再一次次地在这家医院上演。
我们未曾医闹,也不需要超出法律的赔偿,只求依法依规处理责任人员。
愿每一个正义善良的灵魂都被温柔以待。
(未完待续……)

发表于 2018-4-4 08:14 | 显示全部楼层

罪证事实第22更,大剂量注射违禁药物,将产妇推向死亡·Part2(涉事:县医院ICU)

一、写在篇头   

在篇头,我要说的是感动和感谢。为了抢救我妻子,医院多个科室骨干医护人员和值班院领导都放弃休息,从2017年8月25日凌晨一直辛苦忙碌到天亮。对他们,我始终是感激的!但因极少数医护人员漠视生命,不负责,导致年仅26岁的妻子惨死。作为公立医院,个别领导毫无原则包庇纵容犯罪,还大肆伪造病历,销毁证据,企图掩盖真相。七个多月过去了,所有涉事人员无一受到影响,全部正常上班的行径,却让所有人不寒而栗。悲痛的事故是所有人都不愿看到的。若医院不吸取教训,不总结反思,管理人员得不到依法问责追究,涉事医护人员得不到依法处理,那么这样的悲剧必将重演!

斯人已逝,父母失独,幼子丧母。人已亡,家已破,俱已无可挽回。恶得惩,生命最起码的尊严得捍卫,社会最基本的公道得坚守,唯此愿,纵前路漫漫,必上下求之!

二、事实经过

(一)ICU给产妇注射“重酒石酸去甲肾上腺素”超过正常用量100倍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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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1“重酒石酸去甲肾上腺素”使用情况

如图1所示:

根据【处方单】,德昌县人民医院ICU自自8月25日7:15分开始给产妇静脉滴注“重酒石酸去甲肾上腺素注射剂”,到8月25日晚23:40许宣布死亡,滴注时长不超过16个小时25分钟,即不超过985分钟。

根据【费用清单】,德昌县人民医院给产妇滴注“重酒石酸去甲肾上腺素注射剂”共222支444mg。

在【药品说明书】中明确载明,“成人用量,维持量为每分钟2-4ug”。即使按常规最大用量计算,该药的最大使用量也不应超过985分钟*4ug/分钟=3940ug,换算单位为mg,即使用量不应超过3.94mg。

德昌县人民医院ICU该药的使用量444mg,为常规最大用量的444mg/3.94mg=112.7倍!用药量超出正常用量110倍以上!

(二) 超量使用“重酒石酸去甲肾上腺素”后果极其严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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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2重酒石酸去甲肾上腺素说明书

如图2所示,重酒石酸去甲肾上腺素说明书中明确载明【不良反应】“持久或大量使用时,可使回心血流量减少,外周血管阻力升高,心排血量减少,后果严重”。

德昌县人民医院ICU违背医学常识,超正常使用量110倍以上给产妇注射了重酒石酸去甲肾上腺素。该药为血管收缩类药品,超剂量使用会使组织和脏器供血进一步减少,加快组织坏死,使肾脏、心脏、肝脏、消化系统等各内脏和器官一个个衰竭(不可逆),机体机能全面崩溃,任何抢救都再也无力回天,最终眼睁睁等待死亡

德昌县人民医院究竟是在救人;是在谋财害命;还是一不做二不休,用极端的方法掩盖产科犯下的过错???

三、违法责任

以上事实,医院的病历记录,视频监控,《医疗事故鉴定报告》,三名当时同在县医院分娩的产妇及其家属,县医院关于此事件的自查报告,产妇死亡后多次与院方协商交涉的录音录像资料等,均可证实。多名专业律师和产科专家研究病历后均指出,因忽视或严重不负责任的诊疗,事后大肆伪造病历(病历文件为医疗事故案件的重要神志是唯一证据,伪造病历属销毁证据,已构成严重犯罪)等行为,相关人员已涉嫌违法,应追究法律责任。

1、医护人员和医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五条,医护人员因严重不负责任……,应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五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第三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五条;《医疗机构病历管理规定》(国卫医发[2013]31号)第十四条,因严重的伪造、隐匿或销毁关键病历的行为,相关医护人员应处暂定执业、吊销执业证书,情节严重的还应依法移交公安机关追究相应法律责任。

2、卫生行政主管部:根据《执业医师法》第三十七条;《护士条例》第三十一条;《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九条,第五十五条等卫生行政法规和规章;上述医护人员已违反医疗常规,严重不负责任,县级以上卫生主管部门应给予警告或暂停执业处罚,情节严重的,吊销其执业证书,并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涉嫌犯罪的,由卫生行政主管部门依法移交公安机关。

四、院方领导和卫计局的包庇行为

《医疗事故鉴定报告》明确指出,医院应对产妇的死负责。七个多月过去了,为包庇、掩盖医院和涉事医护人员的过错,一直没有查处理涉事人员,涉事医护人员无一依法依规受到应有处罚,全部正常上班家属也多次依法书面信访表达合理诉求,向有关部门出具大量事实证据,事件过去半年后,相关部门给家属的答复居然是“总之,医院不存在违规操作,擅离职守,伪造病历等行为”(引自德昌县卫计局在凉山州12345州长信访热线网页上的书面答复,信件编号201801230001)!相关主管部门充当了违法犯罪者的保护伞。

医院和卫计局的上述行径,已严重违反《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五十四条,《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第三十九条,《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五十七条,《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卫生行政处罚程序》第十四条,《卫生部关于做好<侵权责任法>贯彻实施工作的通知》第二.(一)条,《医疗质量安全事件报告暂行规定》第十四条等党纪、国法和卫生规章!

五、后续动作

针对上述严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卫生部门规章的行为和医院领导的包庇纵容行为,我们将适时逐级向县、州、省、国家各级公安机关,司法机关,卫生行政主管部门,信访部门,纪检监察部门等报案或反映情况,并求助媒体等合法渠道合理反映上述严重违法情况。


为了公道;为了正义;为了善良;为了给刚出生就没了妈妈的宝宝一个交待;也为了给含泪惨死的年轻妈妈一个交待;为了让恣意妄为致人死亡相关人员依法受到惩处;也为了不让类似的悲剧再一次次地在这家医院上演。

我们未曾医闹,也不需要超出法律的赔偿,只求依法依规处理责任人员。

愿每一个正义善良的灵魂都被温柔以待。

(未完待续……)



发表于 2018-4-9 20:05 | 显示全部楼层
我就想问,时间过去这么久了,县医院这么多过错。那个不负责任的医护人员停职了吗?

发表于 2018-4-11 16:58 | 显示全部楼层

罪证事实第23更,大剂量注射违禁药物,将产妇推向死亡·Part3(涉事:县医院ICU)

一、写在篇头   

在篇头,我要说的是感动和感谢。为了抢救我妻子,医院多个科室骨干医护人员和值班院领导都放弃休息,从2017年8月25日凌晨一直辛苦忙碌到天亮。对他们,我始终是感激的!但因极少数医护人员漠视生命,不负责,导致年仅26岁的妻子惨死。作为公立医院,个别领导毫无原则包庇纵容犯罪,还大肆伪造病历,销毁证据,企图掩盖真相。七个多月过去了,所有涉事人员无一受到影响,全部正常上班的行径,却让所有人不寒而栗。悲痛的事故是所有人都不愿看到的。若医院不吸取教训,不总结反思,管理人员得不到依法问责追究,涉事医护人员得不到依法处理,那么这样的悲剧必将重演!

斯人已逝,父母失独,幼子丧母。人已亡,家已破,俱已无可挽回。恶得惩,生命最起码的尊严得捍卫,社会最基本的公道得坚守,唯此愿,纵前路漫漫,必上下求之!

二、事实经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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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1 26岁年轻生命的最后时刻

如图1所示:

根据【医嘱单】,德昌县人民医院ICU于8月25日23:06分-23:46分德昌县医院持续使用盐酸肾上腺素2mg/5分钟,共计使用8次,总剂量16m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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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2 盐酸肾上腺注射液说明书

如图2所示:

根据药品说明书【用法用量】记载“抢救心脏骤停,以0.25-0.5mg以10ml生理盐水稀释后静脉(或心内注射)”。而德昌县人民医院ICU持续大量给产妇注射了8次盐酸肾上腺素,共计16mg,为药品说明书载明的最大用量的16mg/0.5mg=32倍!

同时,药品说明书【注意事项】载明“出血性休克患者禁用”。而产妇病正是因出血性休克而病危。

德昌县人民医院ICU不仅给产妇注射违禁药品,还超常规最大剂量数十倍用药,不仅起不到到挽救生命的作用,还由于抢救药物使用不当导致产妇最终死亡。

德昌县人民医院究竟是在救人;是在谋财害命;还是一不做二不休,用极端的方法掩盖产科和临床用血管委会犯下的过错???

三、违法责任

以上事实,医院的病历记录,视频监控,《医疗事故鉴定报告》,三名当时同在县医院分娩的产妇及其家属,县医院关于此事件的自查报告,产妇死亡后多次与院方协商交涉的录音录像资料等,均可证实。多名专业律师和产科专家研究病历后均指出,因忽视或严重不负责任的诊疗,事后大肆伪造病历(病历文件为医疗事故案件的重要神志是唯一证据,伪造病历属销毁证据,已构成严重犯罪)等行为,相关人员已涉嫌违法,应追究法律责任。

1、医护人员和医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五条,医护人员因严重不负责任……,应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五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第三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五条;《医疗机构病历管理规定》(国卫医发[2013]31号)第十四条,因严重的伪造、隐匿或销毁关键病历的行为,相关医护人员应处暂定执业、吊销执业证书,情节严重的还应依法移交公安机关追究相应法律责任。

2、卫生行政主管部:根据《执业医师法》第三十七条;《护士条例》第三十一条;《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九条,第五十五条等卫生行政法规和规章;上述医护人员已违反医疗常规,严重不负责任,县级以上卫生主管部门应给予警告或暂停执业处罚,情节严重的,吊销其执业证书,并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涉嫌犯罪的,由卫生行政主管部门依法移交公安机关。

四、院方领导和卫计局的包庇行为

《医疗事故鉴定报告》明确指出,医院应对产妇的死负责。七个多月过去了,为包庇、掩盖医院和涉事医护人员的过错,一直没有查处理涉事人员,涉事医护人员无一依法依规受到应有处罚,全部正常上班家属也多次依法书面信访表达合理诉求,向有关部门出具大量事实证据,事件过去半年后,相关部门给家属的答复居然是“总之,医院不存在违规操作,擅离职守,伪造病历等行为”(引自德昌县卫计局在凉山州12345州长信访热线网页上的书面答复,信件编号201801230001)!相关主管部门充当了违法犯罪者的保护伞。

医院和卫计局的上述行径,已严重违反《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五十四条,《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第三十九条,《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五十七条,《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卫生行政处罚程序》第十四条,《卫生部关于做好<侵权责任法>贯彻实施工作的通知》第二.(一)条,《医疗质量安全事件报告暂行规定》第十四条等党纪、国法和卫生规章!

五、后续动作

针对上述严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卫生部门规章的行为和医院领导的包庇纵容行为,我们将适时逐级向县、州、省、国家各级公安机关,司法机关,卫生行政主管部门,信访部门,纪检监察部门等报案或反映情况,并求助媒体等合法渠道合理反映上述严重违法情况。


为了公道;为了正义;为了善良;为了给刚出生就没了妈妈的宝宝一个交待;也为了给含泪惨死的年轻妈妈一个交待;为了让恣意妄为致人死亡相关人员依法受到惩处;也为了不让类似的悲剧再一次次地在这家医院上演。

我们未曾医闹,也不需要超出法律的赔偿,只求依法依规处理责任人员。

愿每一个正义善良的灵魂都被温柔以待。

(未完待续……)

发表于 2018-4-12 08:31 | 显示全部楼层

罪证事实第24更,超出救治能力又拒不转诊会诊,违法截留产妇致死(涉事:分管副院长刘某)

一、写在篇头  

在篇头,我要说的是感动和感谢。为了抢救我妻子,医院多个科室骨干医护人员和值班院领导都放弃休息,从2017年8月25日凌晨一直辛苦忙碌到天亮。对他们,我始终是感激的!但因极少数医护人员漠视生命,不负责,导致年仅26岁的妻子惨死。作为公立医院,个别领导毫无原则包庇纵容犯罪,还大肆伪造病历,销毁证据,企图掩盖真相。七个多月过去了,所有涉事人员无一受到影响,全部正常上班的行径,却让所有人不寒而栗。悲痛的事故是所有人都不愿看到的。若医院不吸取教训,不总结反思,管理人员得不到依法问责追究,涉事医护人员得不到依法处理,那么这样的悲剧必将重演!

斯人已逝,父母失独,幼子丧母。人已亡,家已破,俱已无可挽回。恶得惩,生命最起码的尊严得捍卫,社会最基本的公道得坚守,唯此愿,纵前路漫漫,必上下求之!

二、事实经过

(一)产妇严重失血病危,却不转诊上级医院

8月25日0:30分,产科下达《病危通知书》,表示“产妇产后失血过多,已严重失血性休克,但医院无备血,随时可能死亡”。此时,唯有立即输血才能挽救产妇生命,因医院无血,产妇病情已超出德昌县人民医院救治能力。

产科却不将产妇转诊上级医院,而是截留院内,由医院自行安排车去血站取血。德昌县人民医院距其上级医院,凉山州第一人民医院距离仅约60km,G5京昆高速直达,若直接转诊,一个小时内产妇就可得到输血治疗。而医院自行取血,直到当天3:44分才将血取回,耗时近四个小时,产妇已失血超4000ml,心脏停跳长达10分钟(医学常识:停跳6分钟大脑开始死亡)。

(二)产妇病情危重超出救治能力,却不请上级医院会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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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1 ICU主任袁某某向家属下病危通知书并行“医患沟通”(录像截图)

8月25日9:15分,德昌县人民医院ICU再次给家属下达《病危通知书》,ICU主任袁某某在医患沟通中通知家属:“为了止血,产科已给产妇实施了子宫切除手术,术后将产妇移交到了ICU。但产科实施的该手术并没有能止血,产妇腹腔和阴道仍持续出血。因移交ICU前产妇重度失血性休克时间过长,目前已无自主呼吸,瞳孔对光反射消失。医院能做的都做了,后面只能看她的造化了。”(本次医院沟通全程录像留证)。表明此时德昌县人民医院对产妇的病情已无能为力,已超出其救治能力。

9:40分许,ICU医患沟通结束后,家属几乎跪地恳求ICU和产科两科医生,立即联系上级医院实施会诊。ICU和产科均表示,他们会申请,叫家属等候。但一直无消息。8月25日下午,家属再次找到ICU和产科医生,恳求申请上级医院会诊,两科医生均表示,“已将申请打到院领导处,但一直没同意。申请上级会诊需分管副院长刘某批准才行。建议家属直接去找副院长刘某”。刘某却向家属表示,他们跟上级医院没什么合作关系,可以申请,他就管不了了”。

直到产妇死亡,德昌县人民医院也未申请其上级医院——凉山州第一人民医院,实施会诊。

(三)根据现行卫生规章,危重产妇超出救治能力后必须转诊或申请上级医院会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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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2 《四川省产科急救管理工作方案》

如图2所示,早在2016年5月20日,四川省卫计委就正式下发了《四川省产科急救管理工作方案》(川卫办发〔2016〕147号)。

其中,“呼救和转诊程序”第(三)款“市(州)危重孕产妇急救中心急救与呼救”规定:“县级危重孕产妇急救中心救治孕产妇有困难的,应立即向市(州)危重孕产妇急救中心和市(州)产急办呼救,由市(州)产急办和危重孕产妇急救中心负责进一步救治”。

其中,“奖惩制度”的第二款里还强调:“任何助产技术服务机构不得以任何借口截留超出本院救治能力的危重孕产妇,必须及时呼救或转诊,避免延误病情……造成孕产妇病情加重或死亡,按相关法律、法规追究直接责任人和单位负责人行政责任、法律责任、并予以全省通报”。

但自产妇病危超出医院救治能力到最终死亡的20多个小时里,院方违规将产妇截留院内等死,不仅没有按《方案》要求向上级机构呼救,而且在家属一再请求下也未申请上级医院会诊。申请转诊或申请会诊都绕不开副院长刘某,刘某违规截留病危产妇直至死亡的行径,是在救人;在谋财害命;还是一不做二不休,用极端的方法掩盖产科和临床用血管委会犯下的一系列致命过错???其可怕面目已昭然若揭!

三、违法责任

以上事实,医院的病历记录,视频监控,《医疗事故鉴定报告》,三名当时同在县医院分娩的产妇及其家属,县医院关于此事件的自查报告,产妇死亡后多次与院方协商交涉的录音录像资料等,均可证实。多名专业律师和产科专家研究病历后均指出,因忽视或严重不负责任的诊疗,事后大肆伪造病历(病历文件为医疗事故案件的重要神志是唯一证据,伪造病历属销毁证据,已构成严重犯罪)等行为,相关人员已涉嫌违法,应追究法律责任。

1、医护人员和医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五条,医护人员因严重不负责任……,应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五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第三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五条;《医疗机构病历管理规定》(国卫医发[2013]31号)第十四条,因严重的伪造、隐匿或销毁关键病历的行为,相关医护人员应处暂定执业、吊销执业证书,情节严重的还应依法移交公安机关追究相应法律责任。

2、卫生行政主管部:根据《执业医师法》第三十七条;《护士条例》第三十一条;《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九条,第五十五条等卫生行政法规和规章;上述医护人员已违反医疗常规,严重不负责任,县级以上卫生主管部门应给予警告或暂停执业处罚,情节严重的,吊销其执业证书,并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涉嫌犯罪的,由卫生行政主管部门依法移交公安机关。

四、院方领导和卫计局的包庇行为

《医疗事故鉴定报告》明确指出,医院应对产妇的死负责。七个多月过去了,为包庇、掩盖医院和涉事医护人员的过错,一直没有查处理涉事人员,涉事医护人员无一依法依规受到应有处罚,全部正常上班家属也多次依法书面信访表达合理诉求,向有关部门出具大量事实证据,事件过去半年后,相关部门给家属的答复居然是“总之,医院不存在违规操作,擅离职守,伪造病历等行为”(引自德昌县卫计局在凉山州12345州长信访热线网页上的书面答复,信件编号201801230001)!相关主管部门充当了违法犯罪者的保护伞。

医院和卫计局的上述行径,已严重违反《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五十四条,《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第三十九条,《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五十七条,《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卫生行政处罚程序》第十四条,《卫生部关于做好<侵权责任法>贯彻实施工作的通知》第二.(一)条,《医疗质量安全事件报告暂行规定》第十四条等党纪、国法和卫生规章!

五、后续动作

针对上述严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卫生部门规章的行为和医院领导的包庇纵容行为,我们将适时逐级向县、州、省、国家各级公安机关,司法机关,卫生行政主管部门,信访部门,纪检监察部门等报案或反映情况,并求助媒体等合法渠道合理反映上述严重违法情况。


为了公道;为了正义;为了善良;为了给刚出生就没了妈妈的宝宝一个交待;也为了给含泪惨死的年轻妈妈一个交待;为了让恣意妄为致人死亡相关人员依法受到惩处;也为了不让类似的悲剧再一次次地在这家医院上演。

我们未曾医闹,也不需要超出法律的赔偿,只求依法依规处理责任人员。

愿每一个正义善良的灵魂都被温柔以待。

(未完待续……)

1.jpg

发表于 2018-4-12 12:57 | 显示全部楼层

罪证事实第25更 产妇进入ICU后,放任病情恶化致死,涉嫌故意杀人(涉事:产科和ICU当班医生)

一、写在篇头  

在篇头,我要说的是感动和感谢。为了抢救我妻子,医院多个科室骨干医护人员和值班院领导都放弃休息,从2017年8月25日凌晨一直辛苦忙碌到天亮。对他们,我始终是感激的!但因极少数医护人员漠视生命,不负责,导致年仅26岁的妻子惨死。作为公立医院,个别领导毫无原则包庇纵容犯罪,还大肆伪造病历,销毁证据,企图掩盖真相。七个多月过去了,所有涉事人员无一受到影响,全部正常上班的行径,却让所有人不寒而栗。悲痛的事故是所有人都不愿看到的。若医院不吸取教训,不总结反思,管理人员得不到依法问责追究,涉事医护人员得不到依法处理,那么这样的悲剧必将重演!

斯人已逝,父母失独,幼子丧母。人已亡,家已破,俱已无可挽回。恶得惩,生命最起码的尊严得捍卫,社会最基本的公道得坚守,唯此愿,纵前路漫漫,必上下求之!

二、事实经过

   根据《ICU观察记录单》,德昌县人民医院切除产妇子宫,移交ICU后,面对超出救治能力的病情,一方面违规拒不转诊或申请上级医院会诊,另一方面放任产妇病情持续恶化,最终将产妇拖死。产科和ICU此种恶劣行径,或为掩盖之前产科和临床用血管委会严重不负责任和擅离职守犯下的一系列致命过错,已涉嫌故意杀人。

(一)放任阴道和腹腔出血病情持续恶化致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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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1 《ICU观察记录单》9:00分和12:00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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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2《ICU观察记录单》15:30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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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3《ICU观察记录单》19:00分

如图1-图3所示,据《ICU观察记录单》:

8月25日9:00分,“产妇阴道血流不止约500ml,左侧引流管引出400ml血性液体,告知产科医生,予以阴道填塞纱布”;

12:00分,“产妇阴道流血1790ml,左侧腹腔引流1600ml血性液体,告知医生(张某)及产科医生,嘱暂观察”;

15:30分,“产妇阴道流血1200ml,左侧腹腔管引100ml血性液,告知医生(张某)及产科医生,嘱暂观察”;

19:00分,“产妇阴道流血不止,腹腔引流管引出血性液体,告知医生(张某),嘱暂观察”。

23:46分,死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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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4 子宫切除后出血的救治规范

如图2所示,据人民军医出版社出版,胡娅莉主编的《产后出血防治》一书第14章循证医学在产后出血诊疗中的应用的记载,四(三)4、“子宫切除术后出血”,采用的方式应该为:第一、腹腔填塞,有利于子宫切除后由于消耗性凝血障碍导致的腹膜表面持续不断的渗血;第二、子宫动脉或骼内动脉栓塞术。

但产科医生将产妇移交ICU后,面对阴道和腹腔持续出血,面对ICU护士一次又一次地向产科报告病情,仅错误地给产妇阴道填塞(违反治疗规范)纱布后,就对产妇再也不闻不问,明知阴道持续出血,产妇病情持续加重,将导致死亡,仍放任病情恶化,导致产妇最终死亡。已涉嫌故意杀人。

(二)放任低血钙病情持续恶化致死

医学常识:血钙正常范围2.25-2.75mmol/L。血钙浓度低于2.2mmol/L即会导致严重的临床后果,需立即静脉推注氯化钙或葡萄糖酸钙予以纠正;当血钙低于0.88mmol/L时,可发生严重的随意肌及平滑肌痉挛,导致惊厥,癫痫发作,严重哮喘,症状严重时可引起喉肌痉挛致窒息,心脏骤停。

根据病历文件提供的化验报告单有:

8月25日1:13分,《血气分析报告》血钙浓度1.11mmol/L(低血钙)

8月25日6:14分,《干化学检验报告单》血钙浓度1.75mmol/L(严重低血钙)

8月25日8:24分,《血气分析报告》血钙浓度0.65mmol/L(严重低血钙)

8月25日11:22分,《血气分析报告》血钙浓度0.33mmol/L(严重低血钙)

8月25日22:35分,《血气分析报告》血钙浓度0.35mmol/L(严重低血钙)

表明,面对产妇因大量失血导致的低血钙症,县医院未采取有效措施纠纠正,放任病情发展。低血钙将直接导致产妇凝血机制破坏,心脏受损甚至停跳,导致产妇最终死亡。已涉嫌故意杀人。

(三)放任代谢性酸中毒病情持续恶化致死

医学常识:根据胡娅莉主编的《产后出血防治》(人民军医出版社2009,ISBN 978-7-5091-2479-6)第246页,“由于失血性休克,微循环灌注量急剧减少后,细胞无氧代谢,发生代谢性酸中毒。表现为①血管活性药物不能很好地发挥作用;②抑制心肌收缩力,当PH下降为7.0时,心排血量下降50%;③促凝作用在酸中毒时加强,加重DIC;④引起组织、器官自溶性损伤。因此,纠正酸中毒已成为抗休克的重要措施。常用5%的碳酸氢钠溶液……”

根据病历文件提供的化验报告单有:

8月25日1:13分,《血气分析报告》血PH浓度7.3

8月25日8:24分,《血气分析报告》血PH浓度<6.80(严重酸中毒)

8月25日11:22分,《血气分析报告》血PH浓度<6.80(严重酸中毒)

8月25日22:35分,《血气分析报告》血PH浓度6.84(严重酸中毒)

表明,面对产妇因大量失血导致的严重酸中毒,县医院未采取有效措施纠正。放任病情恶化,导致产妇最终死亡。已涉嫌故意杀人。

(四)放任低体温病情持续恶化致死

《危重病人护理记录单》显示,8月24日凌晨1:05分,“产妇皮肤湿冷”,随后一直“体温不升”。《ICU观察记录单》记载,“产妇四肢冰冷,体温不升,8:40嘱加被子保暖”。

因产妇皮肤湿冷,体温不升,加被子只能减慢体温散失,不能保暖,根本不能纠正低体温。随着体温的逐渐降低,会恶化凝血功能,加重DIC,加重脏器损坏,加重病情。

根据诊疗规范:凝血功能障碍伴低体温时,应让产妇处于暖和环境中纠正低体温,如:盖上电热毯,吸入温暖氧气,输入预温液体,用39℃晶体液腹腔或胸腔灌洗或体外循环等。

但县医院从未采取有效措施纠,放任病情恶化,导致产妇最终死亡。已涉嫌故意杀人。

(五)放任高钾血病情持续恶化致死

医学常识:血钾浓度高于5.5mmol/L即为“高钾血症”,需立即对症治疗。高于7.0mmol/L为“严重高钾血症”。将严重影响心肌的兴奋—收缩偶联,使收缩性下降,极易出现一系列致死性的心律失常和心脏停博。

由于在产科失血性休克时间过长,肾功能衰竭,移交ICU后产妇血钾浓度不断攀升:

8月25日1:13分,《血气分析报告》血钾浓度3.7mmol/L

8月25日6:14分,《干化学检验报告单》血钾浓度6.3mmol/L(高钾血症)

8月25日8:24分,《血气分析报告》血钾浓度5.7mmol/L(高钾血症)

8月25日11:22分,《血气分析报告》血钾浓度5.9mmol/L(高钾血症)

8月25日22:35分,《血气分析报告》血钾浓度7.6mmol/L(严重高钾血症)

8月25日23:46分,宣布死亡

8月25日23:52分,《干化学检验报告》血钾浓度7.8mmol/L(严重高钾血症)

直至23:46死亡,县医院从未给产妇做血液净化治疗纠正高钾血症。放任病情恶化,导致产妇最终死亡。已涉嫌故意杀人。

(六)最后的抢救,故意不对症给药,直接“杀人”

医学常识:因高钾血症导致的心脏停跳,应立即静推葡萄糖酸钙或氯化钙抢救。

但德昌县人民医院ICU的抢救方式却是“连续八次共注射16mg盐酸肾上腺素”,超该药说明书载明的最大用药量数十倍,而且该药说明书【禁忌】中明确载明,出血性休克患者禁用”!

在产妇心脏停跳后,故意不对症给药抢救,已是放任病情发展,涉嫌故意杀人。而且还以抢救的名义严重超剂量注射违禁药品,更是在故意杀人后补刀的行为,直接导致产妇最终死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及其司法解释:明知不采取有效措施,受害人会死亡,却放任结果发生,即听之任之、满不在乎,容认、同意危害结果的发生的行为,即为间接故意杀人。所谓放任,是指行为人对于危害结果的发生,虽然没有希望、积极地追求,但也没有阻止、反对,而是放任自流,听之任之,任凭、同意它的发生。医生对患者有能力进行治疗,而未采取有效措施救治,导致患者死亡,构成故意杀人罪。

德昌县人民医院产科和ICU的上述行径,情节十分恶劣,已涉嫌故意杀人!

三、违法责任

以上事实,医院的病历记录,视频监控,《医疗事故鉴定报告》,三名当时同在县医院分娩的产妇及其家属,县医院关于此事件的自查报告,产妇死亡后多次与院方协商交涉的录音录像资料等,均可证实。多名专业律师和产科专家研究病历后均指出,因忽视或严重不负责任的诊疗,事后大肆伪造病历(病历文件为医疗事故案件的重要神志是唯一证据,伪造病历属销毁证据,已构成严重犯罪)等行为,相关人员已涉嫌违法,应追究法律责任。

1、医护人员和医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五条,医护人员因严重不负责任……,应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五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第三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五条;《医疗机构病历管理规定》(国卫医发[2013]31号)第十四条,因严重的伪造、隐匿或销毁关键病历的行为,相关医护人员应处暂定执业、吊销执业证书,情节严重的还应依法移交公安机关追究相应法律责任。

2、卫生行政主管部:根据《执业医师法》第三十七条;《护士条例》第三十一条;《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九条,第五十五条等卫生行政法规和规章;上述医护人员已违反医疗常规,严重不负责任,县级以上卫生主管部门应给予警告或暂停执业处罚,情节严重的,吊销其执业证书,并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涉嫌犯罪的,由卫生行政主管部门依法移交公安机关。

四、院方领导和卫计局的包庇行为

《医疗事故鉴定报告》明确指出,医院应对产妇的死负责。七个多月过去了,为包庇、掩盖医院和涉事医护人员的过错,一直没有查处理涉事人员,涉事医护人员无一依法依规受到应有处罚,全部正常上班家属也多次依法书面信访表达合理诉求,向有关部门出具大量事实证据,事件过去半年后,相关部门给家属的答复居然是“总之,医院不存在违规操作,擅离职守,伪造病历等行为”(引自德昌县卫计局在凉山州12345州长信访热线网页上的书面答复,信件编号201801230001)!相关主管部门充当了违法犯罪者的保护伞。

医院和卫计局的上述行径,已严重违反《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五十四条,《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第三十九条,《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五十七条,《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卫生行政处罚程序》第十四条,《卫生部关于做好<侵权责任法>贯彻实施工作的通知》第二.(一)条,《医疗质量安全事件报告暂行规定》第十四条等党纪、国法和卫生规章!

五、后续动作

针对上述严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卫生部门规章的行为和医院领导的包庇纵容行为,我们将适时逐级向县、州、省、国家各级公安机关,司法机关,卫生行政主管部门,信访部门,纪检监察部门等报案或反映情况,并求助媒体等合法渠道合理反映上述严重违法情况。


为了公道;为了正义;为了善良;为了给刚出生就没了妈妈的宝宝一个交待;也为了给含泪惨死的年轻妈妈一个交待;为了让恣意妄为致人死亡相关人员依法受到惩处;也为了不让类似的悲剧再一次次地在这家医院上演。

我们未曾医闹,也不需要超出法律的赔偿,只求依法依规处理责任人员。

愿每一个正义善良的灵魂都被温柔以待。

(未完待续……)

发表于 2018-4-12 12:59 | 显示全部楼层

罪证事实第25更 产妇进入ICU后,放任病情恶化致死,涉嫌故意杀人(涉事:产科和ICU当班医生)

一、写在篇头  

在篇头,我要说的是感动和感谢。为了抢救我妻子,医院多个科室骨干医护人员和值班院领导都放弃休息,从2017年8月25日凌晨一直辛苦忙碌到天亮。对他们,我始终是感激的!但因极少数医护人员漠视生命,不负责,导致年仅26岁的妻子惨死。作为公立医院,个别领导毫无原则包庇纵容犯罪,还大肆伪造病历,销毁证据,企图掩盖真相。七个多月过去了,所有涉事人员无一受到影响,全部正常上班的行径,却让所有人不寒而栗。悲痛的事故是所有人都不愿看到的。若医院不吸取教训,不总结反思,管理人员得不到依法问责追究,涉事医护人员得不到依法处理,那么这样的悲剧必将重演!

斯人已逝,父母失独,幼子丧母。人已亡,家已破,俱已无可挽回。恶得惩,生命最起码的尊严得捍卫,社会最基本的公道得坚守,唯此愿,纵前路漫漫,必上下求之!

二、事实经过

   根据《ICU观察记录单》,德昌县人民医院切除产妇子宫,移交ICU后,面对超出救治能力的病情,一方面违规拒不转诊或申请上级医院会诊,另一方面放任产妇病情持续恶化,最终将产妇拖死。产科和ICU此种恶劣行径,或为掩盖之前产科和临床用血管委会严重不负责任和擅离职守犯下的一系列致命过错,已涉嫌故意杀人。

(一)放任阴道和腹腔出血病情持续恶化致死

1.png
图1 《ICU观察记录单》9:00分和12:00分

2.png
图2《ICU观察记录单》15:30分


3.png
图3《ICU观察记录单》19:00分

如图1-图3所示,据《ICU观察记录单》:

8月25日9:00分,“产妇阴道血流不止约500ml,左侧引流管引出400ml血性液体,告知产科医生,予以阴道填塞纱布”;

12:00分,“产妇阴道流血1790ml,左侧腹腔引流1600ml血性液体,告知医生(张某)及产科医生,嘱暂观察”;

15:30分,“产妇阴道流血1200ml,左侧腹腔管引100ml血性液,告知医生(张某)及产科医生,嘱暂观察”;

19:00分,“产妇阴道流血不止,腹腔引流管引出血性液体,告知医生(张某),嘱暂观察”。

23:46分,死亡。
4.jpg
图4 子宫切除后出血的救治规范

如图2所示,据人民军医出版社出版,胡娅莉主编的《产后出血防治》一书第14章循证医学在产后出血诊疗中的应用的记载,四(三)4、“子宫切除术后出血”,采用的方式应该为:第一、腹腔填塞,有利于子宫切除后由于消耗性凝血障碍导致的腹膜表面持续不断的渗血;第二、子宫动脉或骼内动脉栓塞术。

但产科医生将产妇移交ICU后,面对阴道和腹腔持续出血,面对ICU护士一次又一次地向产科报告病情,仅错误地给产妇阴道填塞(违反治疗规范)纱布后,就对产妇再也不闻不问,明知阴道持续出血,产妇病情持续加重,将导致死亡,仍放任病情恶化,导致产妇最终死亡。已涉嫌故意杀人。

(二)放任低血钙病情持续恶化致死

医学常识:血钙正常范围2.25-2.75mmol/L。血钙浓度低于2.2mmol/L即会导致严重的临床后果,需立即静脉推注氯化钙或葡萄糖酸钙予以纠正;当血钙低于0.88mmol/L时,可发生严重的随意肌及平滑肌痉挛,导致惊厥,癫痫发作,严重哮喘,症状严重时可引起喉肌痉挛致窒息,心脏骤停。

根据病历文件提供的化验报告单有:

8月25日1:13分,《血气分析报告》血钙浓度1.11mmol/L(低血钙)

8月25日6:14分,《干化学检验报告单》血钙浓度1.75mmol/L(严重低血钙)

8月25日8:24分,《血气分析报告》血钙浓度0.65mmol/L(严重低血钙)

8月25日11:22分,《血气分析报告》血钙浓度0.33mmol/L(严重低血钙)

8月25日22:35分,《血气分析报告》血钙浓度0.35mmol/L(严重低血钙)

表明,面对产妇因大量失血导致的低血钙症,县医院未采取有效措施纠纠正,放任病情发展。低血钙将直接导致产妇凝血机制破坏,心脏受损甚至停跳,导致产妇最终死亡。已涉嫌故意杀人。

(三)放任代谢性酸中毒病情持续恶化致死

医学常识:根据胡娅莉主编的《产后出血防治》(人民军医出版社2009,ISBN 978-7-5091-2479-6)第246页,“由于失血性休克,微循环灌注量急剧减少后,细胞无氧代谢,发生代谢性酸中毒。表现为①血管活性药物不能很好地发挥作用;②抑制心肌收缩力,当PH下降为7.0时,心排血量下降50%;③促凝作用在酸中毒时加强,加重DIC;④引起组织、器官自溶性损伤。因此,纠正酸中毒已成为抗休克的重要措施。常用5%的碳酸氢钠溶液……”

根据病历文件提供的化验报告单有:

8月25日1:13分,《血气分析报告》血PH浓度7.3

8月25日8:24分,《血气分析报告》血PH浓度<6.80(严重酸中毒)

8月25日11:22分,《血气分析报告》血PH浓度<6.80(严重酸中毒)

8月25日22:35分,《血气分析报告》血PH浓度6.84(严重酸中毒)

表明,面对产妇因大量失血导致的严重酸中毒,县医院未采取有效措施纠正。放任病情恶化,导致产妇最终死亡。已涉嫌故意杀人。

(四)放任低体温病情持续恶化致死

《危重病人护理记录单》显示,8月24日凌晨1:05分,“产妇皮肤湿冷”,随后一直“体温不升”。《ICU观察记录单》记载,“产妇四肢冰冷,体温不升,8:40嘱加被子保暖”。

因产妇皮肤湿冷,体温不升,加被子只能减慢体温散失,不能保暖,根本不能纠正低体温。随着体温的逐渐降低,会恶化凝血功能,加重DIC,加重脏器损坏,加重病情。

根据诊疗规范:凝血功能障碍伴低体温时,应让产妇处于暖和环境中纠正低体温,如:盖上电热毯,吸入温暖氧气,输入预温液体,用39℃晶体液腹腔或胸腔灌洗或体外循环等。

但县医院从未采取有效措施纠,放任病情恶化,导致产妇最终死亡。已涉嫌故意杀人。

(五)放任高钾血病情持续恶化致死

医学常识:血钾浓度高于5.5mmol/L即为“高钾血症”,需立即对症治疗。高于7.0mmol/L为“严重高钾血症”。将严重影响心肌的兴奋—收缩偶联,使收缩性下降,极易出现一系列致死性的心律失常和心脏停博。

由于在产科失血性休克时间过长,肾功能衰竭,移交ICU后产妇血钾浓度不断攀升:

8月25日1:13分,《血气分析报告》血钾浓度3.7mmol/L

8月25日6:14分,《干化学检验报告单》血钾浓度6.3mmol/L(高钾血症)

8月25日8:24分,《血气分析报告》血钾浓度5.7mmol/L(高钾血症)

8月25日11:22分,《血气分析报告》血钾浓度5.9mmol/L(高钾血症)

8月25日22:35分,《血气分析报告》血钾浓度7.6mmol/L(严重高钾血症)

8月25日23:46分,宣布死亡

8月25日23:52分,《干化学检验报告》血钾浓度7.8mmol/L(严重高钾血症)

直至23:46死亡,县医院从未给产妇做血液净化治疗纠正高钾血症。放任病情恶化,导致产妇最终死亡。已涉嫌故意杀人。

(六)最后的抢救,故意不对症给药,直接“杀人”

医学常识:因高钾血症导致的心脏停跳,应立即静推葡萄糖酸钙或氯化钙抢救。

但德昌县人民医院ICU的抢救方式却是“连续八次共注射16mg盐酸肾上腺素”,超该药说明书载明的最大用药量数十倍,而且该药说明书【禁忌】中明确载明,出血性休克患者禁用”!

在产妇心脏停跳后,故意不对症给药抢救,已是放任病情发展,涉嫌故意杀人。而且还以抢救的名义严重超剂量注射违禁药品,更是在故意杀人后补刀的行为,直接导致产妇最终死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及其司法解释:明知不采取有效措施,受害人会死亡,却放任结果发生,即听之任之、满不在乎,容认、同意危害结果的发生的行为,即为间接故意杀人。所谓放任,是指行为人对于危害结果的发生,虽然没有希望、积极地追求,但也没有阻止、反对,而是放任自流,听之任之,任凭、同意它的发生。医生对患者有能力进行治疗,而未采取有效措施救治,导致患者死亡,构成故意杀人罪。

德昌县人民医院产科和ICU的上述行径,情节十分恶劣,已涉嫌故意杀人!

三、违法责任

以上事实,医院的病历记录,视频监控,《医疗事故鉴定报告》,三名当时同在县医院分娩的产妇及其家属,县医院关于此事件的自查报告,产妇死亡后多次与院方协商交涉的录音录像资料等,均可证实。多名专业律师和产科专家研究病历后均指出,因忽视或严重不负责任的诊疗,事后大肆伪造病历(病历文件为医疗事故案件的重要神志是唯一证据,伪造病历属销毁证据,已构成严重犯罪)等行为,相关人员已涉嫌违法,应追究法律责任。

1、医护人员和医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五条,医护人员因严重不负责任……,应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五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第三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五条;《医疗机构病历管理规定》(国卫医发[2013]31号)第十四条,因严重的伪造、隐匿或销毁关键病历的行为,相关医护人员应处暂定执业、吊销执业证书,情节严重的还应依法移交公安机关追究相应法律责任。

2、卫生行政主管部:根据《执业医师法》第三十七条;《护士条例》第三十一条;《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九条,第五十五条等卫生行政法规和规章;上述医护人员已违反医疗常规,严重不负责任,县级以上卫生主管部门应给予警告或暂停执业处罚,情节严重的,吊销其执业证书,并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涉嫌犯罪的,由卫生行政主管部门依法移交公安机关。

四、院方领导和卫计局的包庇行为

《医疗事故鉴定报告》明确指出,医院应对产妇的死负责。七个多月过去了,为包庇、掩盖医院和涉事医护人员的过错,一直没有查处理涉事人员,涉事医护人员无一依法依规受到应有处罚,全部正常上班家属也多次依法书面信访表达合理诉求,向有关部门出具大量事实证据,事件过去半年后,相关部门给家属的答复居然是“总之,医院不存在违规操作,擅离职守,伪造病历等行为”(引自德昌县卫计局在凉山州12345州长信访热线网页上的书面答复,信件编号201801230001)!相关主管部门充当了违法犯罪者的保护伞。

医院和卫计局的上述行径,已严重违反《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五十四条,《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第三十九条,《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五十七条,《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卫生行政处罚程序》第十四条,《卫生部关于做好<侵权责任法>贯彻实施工作的通知》第二.(一)条,《医疗质量安全事件报告暂行规定》第十四条等党纪、国法和卫生规章!

五、后续动作

针对上述严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卫生部门规章的行为和医院领导的包庇纵容行为,我们将适时逐级向县、州、省、国家各级公安机关,司法机关,卫生行政主管部门,信访部门,纪检监察部门等报案或反映情况,并求助媒体等合法渠道合理反映上述严重违法情况。



为了公道;为了正义;为了善良;为了给刚出生就没了妈妈的宝宝一个交待;也为了给含泪惨死的年轻妈妈一个交待;为了让恣意妄为致人死亡相关人员依法受到惩处;也为了不让类似的悲剧再一次次地在这家医院上演。

我们未曾医闹,也不需要超出法律的赔偿,只求依法依规处理责任人员。

愿每一个正义善良的灵魂都被温柔以待。

(未完待续……)

发表于 2018-4-12 20:01 | 显示全部楼层
罪证事实第26更 输血大量严重违规操作·Part1(涉事:县医院临床用血管委会)
一、写在篇头  
在篇头,我要说的是感动和感谢。为了抢救我妻子,医院多个科室骨干医护人员和值班院领导都放弃休息,从2017年8月25日凌晨一直辛苦忙碌到天亮。对他们,我始终是感激的!但因极少数医护人员漠视生命,不负责,导致年仅26岁的妻子惨死。作为公立医院,个别领导毫无原则包庇纵容犯罪,还大肆伪造病历,销毁证据,企图掩盖真相。七个多月过去了,所有涉事人员无一受到影响,全部正常上班的行径,却让所有人不寒而栗。悲痛的事故是所有人都不愿看到的。若医院不吸取教训,不总结反思,管理人员得不到依法问责追究,涉事医护人员得不到依法处理,那么这样的悲剧必将重演!
斯人已逝,父母失独,幼子丧母。人已亡,家已破,俱已无可挽回。恶得惩,生命最起码的尊严得捍卫,社会最基本的公道得坚守,唯此愿,纵前路漫漫,必上下求之!
二、事实经过
输血是否安全合规,直接关乎患者生死,在医疗行为管理中极其重要。为严格规范输血管理,我国从国家层面专门颁布了一部法律和若干部门规章,分别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医疗机构临床用血管理办法》(卫生部令第85号),《中华人民共和国临床输血技术规范》(卫生部医发2000 184号)等。省级卫生行政部门细化输血管理的规范性文件则更多。为规范输血管理,国家要求医院必须组建“临床用血管委会”,由医院主要领导任管委会主任,血库,检验科和各临床用血科室均为临床用血管委会成员,专门规范用血管理。每年,卫生行政监管执法部门的年度重要工作之一就是监督检查医疗机构输血的安全、合法、合规性。足见其重要程度。
但德昌县人民医院在抢救产妇张梦竹的过程中却现大量严重违规操作和擅离职守的情况,情节十分恶劣,是导致产妇死亡的重要原因。依法依规应由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县卫计局)给予医院、医院领导和相应人员行政处罚(视情节严重,分别给予暂定执业、吊销执照等);涉嫌违法的,由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县卫计局)依法移交公安机关。否则就是懒政、行政不作为、包庇袒护违法犯罪行为。临床用血管委会相关违法违规情况如下:
(一)检验科(县医院临床用血管委会成员)擅离职守近6小时
我国《临床输血技术规范》卫医发[2000]184号第十六条明确规定,“凡输注全血、浓缩红细胞、红细胞悬液、洗涤红细胞、冰冻红细胞、浓缩白细胞、手工分离浓缩血小板等,应进行交叉配血试验”;第十七条“对有输血史、妊娠史或短期内需要接收多次输血者必须按《全国临床检验操作规程》有关规定作抗体筛选试验”。
8月25日0:30分,产科下达《病危通知书》,产妇因失血过多病危,急需输血治疗。而输血前必须做“交叉配血试验”和“抗体筛选试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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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1 产科送血样情况
如图1所示,8月25日0:36分,产科即下达了输血前的“抗筛试验和交叉配血试验”医嘱,护士立即执行了该医嘱。表明0:36分,产科护士已经完成产妇血液取样,并送到检验科待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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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2 检验科擅离职守情况
如图2所示,直到6:00分,检验科才接收产科送来的血样,并于6:01分出具输血前必备的实验报告。
一方面产妇因失血过多,已下达《病危通知书》,急需输血救命,而输血前必须有检验科出具的实验报告;而另一方面,检验科却擅离职守近6个小时。由于产妇未得到输血治疗,早已于产科送血样到检验科1个小时后心脏停跳。
德昌县人民医院临床用血管委会管理混乱,检验科擅离职守近6小时,造成了严重后果。除医院对产妇家属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外,医院、临床用血管委会领导和相应医护人员均应承担行政责任和法律责任。
三、违法责任
以上事实,医院的病历记录,视频监控,《医疗事故鉴定报告》,三名当时同在县医院分娩的产妇及其家属,县医院关于此事件的自查报告,产妇死亡后多次与院方协商交涉的录音录像资料等,均可证实。多名专业律师和产科专家研究病历后均指出,因忽视或严重不负责任的诊疗,事后大肆伪造病历(病历文件为医疗事故案件的重要神志是唯一证据,伪造病历属销毁证据,已构成严重犯罪)等行为,相关人员已涉嫌违法,应追究法律责任。
1、医护人员和医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五条,医护人员因严重不负责任……,应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五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第三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五条;《医疗机构病历管理规定》(国卫医发[2013]31号)第十四条,因严重的伪造、隐匿或销毁关键病历的行为,相关医护人员应处暂定执业、吊销执业证书,情节严重的还应依法移交公安机关追究相应法律责任。
2、卫生行政主管部:根据《执业医师法》第三十七条;《护士条例》第三十一条;《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九条,第五十五条等卫生行政法规和规章;上述医护人员已违反医疗常规,严重不负责任,县级以上卫生主管部门应给予警告或暂停执业处罚,情节严重的,吊销其执业证书,并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涉嫌犯罪的,由卫生行政主管部门依法移交公安机关。
四、院方领导和卫计局的包庇行为
《医疗事故鉴定报告》明确指出,医院应对产妇的死负责。七个多月过去了,为包庇、掩盖医院和涉事医护人员的过错,一直没有查处理涉事人员,涉事医护人员无一依法依规受到应有处罚,全部正常上班家属也多次依法书面信访表达合理诉求,向有关部门出具大量事实证据,事件过去半年后,相关部门给家属的答复居然是“总之,医院不存在违规操作,擅离职守,伪造病历等行为”(引自德昌县卫计局在凉山州12345州长信访热线网页上的书面答复,信件编号201801230001)!相关主管部门充当了违法犯罪者的保护伞。
医院和卫计局的上述行径,已严重违反《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五十四条,《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第三十九条,《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五十七条,《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卫生行政处罚程序》第十四条,《卫生部关于做好<侵权责任法>贯彻实施工作的通知》第二.(一)条,《医疗质量安全事件报告暂行规定》第十四条等党纪、国法和卫生规章!
五、后续动作
针对上述严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卫生部门规章的行为和医院领导的包庇纵容行为,我们将适时逐级向县、州、省、国家各级公安机关,司法机关,卫生行政主管部门,信访部门,纪检监察部门等报案或反映情况,并求助媒体等合法渠道合理反映上述严重违法情况。
为了公道;为了正义;为了善良;为了给刚出生就没了妈妈的宝宝一个交待;也为了给含泪惨死的年轻妈妈一个交待;为了让恣意妄为致人死亡相关人员依法受到惩处;也为了不让类似的悲剧再一次次地在这家医院上演。
我们未曾医闹,也不需要超出法律的赔偿,只求依法依规处理责任人员。
愿每一个正义善良的灵魂都被温柔以待。
(未完待续……)

发表于 2018-4-13 08:28 | 显示全部楼层
罪证事实第27更 输血大量严重违规操作·Part2(涉事:县医院临床用血管委会)
一、写在篇头  
在篇头,我要说的是感动和感谢。为了抢救我妻子,医院多个科室骨干医护人员和值班院领导都放弃休息,从2017年8月25日凌晨一直辛苦忙碌到天亮。对他们,我始终是感激的!但因极少数医护人员漠视生命,不负责,导致年仅26岁的妻子惨死。作为公立医院,个别领导毫无原则包庇纵容犯罪,还大肆伪造病历,销毁证据,企图掩盖真相。七个多月过去了,所有涉事人员无一受到影响,全部正常上班的行径,却让所有人不寒而栗。悲痛的事故是所有人都不愿看到的。若医院不吸取教训,不总结反思,管理人员得不到依法问责追究,涉事医护人员得不到依法处理,那么这样的悲剧必将重演!
斯人已逝,父母失独,幼子丧母。人已亡,家已破,俱已无可挽回。恶得惩,生命最起码的尊严得捍卫,社会最基本的公道得坚守,唯此愿,纵前路漫漫,必上下求之!
二、事实经过
输血是否安全合规,直接关乎患者生死,在医疗行为管理中极其重要。为严格规范输血管理,我国从国家层面专门颁布了一部法律和若干部门规章,分别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医疗机构临床用血管理办法》(卫生部令第85号),《中华人民共和国临床输血技术规范》(卫生部医发2000 184号)等。省级卫生行政部门细化输血管理的规范性文件则更多。为规范输血管理,国家要求医院必须组建“临床用血管委会”,由医院主要领导任管委会主任,血库,检验科和各临床用血科室均为临床用血管委会成员,专门规范用血管理。每年,卫生行政监管执法部门的年度重要工作之一就是监督检查医疗机构输血的安全、合法、合规性。足见其重要程度。
但德昌县人民医院在抢救产妇张梦竹的过程中却大量严重违规操作,情节十分恶劣,是导致产妇死亡的重要原因。依法依规应由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县卫计局)给予医院、医院领导和相应人员行政处罚(视情节严重,分别给予暂定执业、吊销执照等);涉嫌违法的,由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县卫计局)依法移交公安机关。否则就是懒政、行政不作为、包庇袒护违法犯罪行为。临床用血管委会相关违法违规情况如下:
(一)大量输血未做抗体筛选试
我国《临床输血技术规范》卫医发[2000]184号第十七条明确规定:“对有输血史、妊娠史或短期内需要接受多次输血者按《全国临床检验操作规程》有关规定必须做抗体筛选试验”。
产妇张梦竹为妊娠分娩后输血,且因失血量大,需在短时间内接受多次输血,因此必须做抗体筛选试验,如实填写试验结果(阴性/阳性),试验报告归入病历。
根据病历记录,德昌县人民医院在救治产妇过程中共发血20次,发血单编号分别为“201708250001-0008;201708250010-0018;20170020-0022”,共发出冷沉淀13袋,新鲜冰冻血液浆31袋,悬浮红细胞14袋。其中:
1、13袋冷沉淀中,有9袋未按《输血技术规范》做抗体筛选试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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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1 大量冷沉淀未做抗体筛选试验
    如图1所示,发血单编号为201708250021的冷沉淀均未做抗体筛选试验就直接输发出,输给了产妇,严重违规。此外,发血单号为201708250005,201708250006,201708250022,共计9袋冷沉淀均未做抗体筛选试验就直接输给了产妇。
2、31袋新鲜冰冻血浆,全部31袋均未按《输血技术规范》做抗体筛选试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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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2 大量新鲜冰冻血浆未做抗体筛选试验
    如图2所示,发血单号为201708250014的新鲜冰冻血浆均未做抗体筛选试验就直接输发出,输给了产妇,严重违规。此外,发血单号为201708250002,201708250003,201708250004,201708250011,201708250012,201708250016,201708250020,共计31袋新鲜冰冻血浆全部未做抗体筛选试验就直接输给了产妇。
3、14袋悬浮红细胞液,有13袋未按《输血技术规范》做抗体筛选试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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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3 大量悬浮红细胞液未做抗体筛选试验
    如图3所示,发血单号为201708250008的悬浮红细胞液均未做抗体筛选试验就直接输发出,输给了产妇,严重违规。此外,发血单号为201708250001,201708250013,201708250015,201708250017,201708250018共计13袋悬浮红细胞液均未做抗体筛选试验就直接输给了产妇。
德昌县人民医院临床用血管委会管理混乱,血库明知发血前必须做不规则抗体筛选,却仍将大部分血液制品在未做该试验的情况下就直接发出,输给产妇,造成了严重后果。
三、违法责任
以上事实,医院的病历记录,视频监控,《医疗事故鉴定报告》,三名当时同在县医院分娩的产妇及其家属,县医院关于此事件的自查报告,产妇死亡后多次与院方协商交涉的录音录像资料等,均可证实。多名专业律师和产科专家研究病历后均指出,因忽视或严重不负责任的诊疗,事后大肆伪造病历(病历文件为医疗事故案件的重要神志是唯一证据,伪造病历属销毁证据,已构成严重犯罪)等行为,相关人员已涉嫌违法,应追究法律责任。
1、医护人员和医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五条,医护人员因严重不负责任……,应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五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第三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五条;《医疗机构病历管理规定》(国卫医发[2013]31号)第十四条,因严重的伪造、隐匿或销毁关键病历的行为,相关医护人员应处暂定执业、吊销执业证书,情节严重的还应依法移交公安机关追究相应法律责任。
2、卫生行政主管部:根据《执业医师法》第三十七条;《护士条例》第三十一条;《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九条,第五十五条等卫生行政法规和规章;上述医护人员已违反医疗常规,严重不负责任,县级以上卫生主管部门应给予警告或暂停执业处罚,情节严重的,吊销其执业证书,并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涉嫌犯罪的,由卫生行政主管部门依法移交公安机关。
四、院方领导和卫计局的包庇行为
《医疗事故鉴定报告》明确指出,医院应对产妇的死负责。七个多月过去了,为包庇、掩盖医院和涉事医护人员的过错,一直没有查处理涉事人员,涉事医护人员无一依法依规受到应有处罚,全部正常上班家属也多次依法书面信访表达合理诉求,向有关部门出具大量事实证据,事件过去半年后,相关部门给家属的答复居然是“总之,医院不存在违规操作,擅离职守,伪造病历等行为”(引自德昌县卫计局在凉山州12345州长信访热线网页上的书面答复,信件编号201801230001)!相关主管部门充当了违法犯罪者的保护伞。
医院和卫计局的上述行径,已严重违反《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五十四条,《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第三十九条,《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五十七条,《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卫生行政处罚程序》第十四条,《卫生部关于做好<侵权责任法>贯彻实施工作的通知》第二.(一)条,《医疗质量安全事件报告暂行规定》第十四条等党纪、国法和卫生规章!
五、后续动作
针对上述严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卫生部门规章的行为和医院领导的包庇纵容行为,我们将适时逐级向县、州、省、国家各级公安机关,司法机关,卫生行政主管部门,信访部门,纪检监察部门等报案或反映情况,并求助媒体等合法渠道合理反映上述严重违法情况。
为了公道;为了正义;为了善良;为了给刚出生就没了妈妈的宝宝一个交待;也为了给含泪惨死的年轻妈妈一个交待;为了让恣意妄为致人死亡相关人员依法受到惩处;也为了不让类似的悲剧再一次次地在这家医院上演。
我们未曾医闹,也不需要超出法律的赔偿,只求依法依规处理责任人员。
愿每一个正义善良的灵魂都被温柔以待。
(未完待续……)

发表于 2018-4-13 12:59 | 显示全部楼层

罪证事实第28更 为掩盖过错,大肆伪造输血记录·Part1(涉事:医院临床用血管委会)

一、写在篇头  

在篇头,我要说的是感动和感谢。为了抢救我妻子,医院多个科室骨干医护人员和值班院领导都放弃休息,从2017年8月25日凌晨一直辛苦忙碌到天亮。对他们,我始终是感激的!但因极少数医护人员漠视生命,不负责,导致年仅26岁的妻子惨死。作为公立医院,个别领导毫无原则包庇纵容犯罪,还大肆伪造病历,销毁证据,企图掩盖真相。七个多月过去了,所有涉事人员无一受到影响,全部正常上班的行径,却让所有人不寒而栗。悲痛的事故是所有人都不愿看到的。若医院不吸取教训,不总结反思,管理人员得不到依法问责追究,涉事医护人员得不到依法处理,那么这样的悲剧必将重演!

斯人已逝,父母失独,幼子丧母。人已亡,家已破,俱已无可挽回。恶得惩,生命最起码的尊严得捍卫,社会最基本的公道得坚守,唯此愿,纵前路漫漫,必上下求之!

二、事实经过

2017年8月24日20:43分,产妇分娩。

21:20分出产房-23:54分,产科魏某某等对产妇凝血功能异常,产程大幅延长等诸多产后出血高危征兆视若无睹,未安排备血。产后观察也从未按诊疗规范测量产妇宫底高、血压、心率和出血情况。产妇持续出血积存子宫未被发现。

23:54分,家属在给产妇更换内裤中所垫吸水纸时发现出血很多,报告值班护士。护士超出医嘱范围违规徒手清宫,按压子宫时大量血液喷涌而出。

8月25日0:30分,因失血过多,休克时间过长,医院无备血救命,下《病危通知书》。

1:06分,血常规化验单显示,产妇失血已达4080ml,血几乎流干,命悬一线。而医院血库违规无血可用,血库值班人员擅离职守,仍迟迟未安排车辆去血站取血。

1:40分,产妇苦撑到此时,终因失血过多心脏停跳,按压10分钟复跳。

3:44分,取血车返回,医护人员第一次送血到抢救室。

最终,产妇死亡医院。病历文件显示,死亡原因:“失血性休克”。为掩盖过错,德昌县人民医院大肆伪造了输血病历,情节十分恶劣,证据如下:

(一)在医院无血的情况下,产妇心脏停跳后,抢救室却凭空出现了大量血液

产妇死亡后,医院给家属的病历却记载:23:54分发现大出血后医院无血可输;0:30分因失血性休克(重度)病危后医院无血可输;1:06分化验报告显示已失血达4080ml命悬一线时仍无血可输;一直到1:40分,产妇因失血过多心脏停跳前,均没有输血记录。证明医院当时无备血。

可笑的是,1:40分产妇心脏停跳后,抢救室却突然有血了,病历中开始有大量的输血记录。而这期间,家属们一直寸步不离焦急地守候在抢救室门口,3:44分以前从未有人送血到抢救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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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1 在医院无备血的情况下,产妇心脏停跳后却立即凭空出血了大量输血记录

如图1所示,产妇心脏停跳之前,无论病情多么危重,医院均表示无备血,也从未给产妇输血。但8月25日1:40分产妇因失血过多心脏停跳之后,抢救室却立即凭空出现了大量血液。这种违反常理的病历记录,属于掩盖过错,逃避责任,现场伪造的可能性极大。

(二)根据病历文件,直到当天3:20分医院仍无备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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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2 当天3:20分手术前,《手术安全核查单》仍显示“无备血”

如图2所示,当天3:20分手术前《手术安全核查单》明确记载,术前“无备血”。这再次证明了,1:40分医院抢救室凭空出现的大量输血记录为虚假病历。

(三)为掩盖过错,事后迅速销毁了取血、送血相关视频监控文件

医院若想证实输血的真实性并不难,只需拿出抢救室门口区域的视频监控,“何时送血到的抢救室,送了多少袋血”都可清晰可见。但医院却选择了偷偷销毁监控文件。

8月25日深夜,产妇死亡后,家属立即正式向院方交涉,提出了是院方部分医护人员涉嫌严重不负责任导致了此起医疗事故。对于处于争议的医疗事故,医院有保存相关证据材料的法律责任和义务。

8月26日凌晨,家属理性克制,与德昌县人民医院值班领导在门诊办公楼五楼会议室商讨医疗事故解决途径时,明确提出要求医院立即封存包括病历文件和视频监控在内的一切相关证据(全程录音录像为证)。

9月5日,家属把产妇丧事做好安排后,立即找到德昌县人民医院分管副院长刘某,书面要求其提供将监控文件提交第三方单位做医疗过错鉴定。刘某却表示,医院视频监控只保存72小时,因家属未在72小时内书面要求保存,现已被覆盖,无法提供。

德昌县人民医院为二级医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发布的《二级综合医院评审标准实施细则》(卫办医管发〔2012〕57号),第6.8.6款之规定,“二级医院视频监控应进行24小时图像记录,保存时间不少于30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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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3 根据我国二级医院评审标准,德昌县人民医院的视频监控保存期为30天

    如图3所示,根据我国二级医院评审标准,德昌县人员医院的视频监控保存期至少为30天。德昌县人民医院为掩盖过错,以分管副院长刘某为首,公然销毁证据,再次印证了其伪造输血病历文件的恶劣行为,已涉嫌严重违法。

三、违法责任

以上事实,医院的病历记录,视频监控,《医疗事故鉴定报告》,三名当时同在县医院分娩的产妇及其家属,县医院关于此事件的自查报告,产妇死亡后多次与院方协商交涉的录音录像资料等,均可证实。多名专业律师和产科专家研究病历后均指出,因忽视或严重不负责任的诊疗,事后大肆伪造病历(病历文件为医疗事故案件的重要神志是唯一证据,伪造病历属销毁证据,已构成严重犯罪)等行为,相关人员已涉嫌违法,应追究法律责任。

1、医护人员和医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五条,医护人员因严重不负责任……,应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五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第三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七条;《医疗机构病历管理规定》(国卫医发[2013]31号)第十四条,因严重的伪造、隐匿或销毁关键病历的行为,相关医护人员应处暂定执业、吊销执业证书,情节严重的还应依法移交公安机关追究相应法律责任。

2、卫生行政主管部:根据《执业医师法》第三十七条;《护士条例》第三十一条;《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九条,第五十五条等卫生行政法规和规章;上述医护人员已违反医疗常规,严重不负责任,县级以上卫生主管部门应给予警告或暂停执业处罚,情节严重的,吊销其执业证书,并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涉嫌犯罪的,由卫生行政主管部门依法移交公安机关。

四、院方领导和卫计局的包庇行为

《医疗事故鉴定报告》明确指出,医院应对产妇的死负责。七个多月过去了,为包庇、掩盖医院和涉事医护人员的过错,一直没有查处理涉事人员,涉事医护人员无一依法依规受到应有处罚,全部正常上班家属也多次依法书面信访表达合理诉求,向有关部门出具大量事实证据,事件过去半年后,相关部门给家属的答复居然是“总之,医院不存在违规操作,擅离职守,伪造病历等行为”(引自德昌县卫计局在凉山州12345州长信访热线网页上的书面答复,信件编号201801230001)!相关主管部门充当了违法犯罪者的保护伞。

医院和卫计局的上述行径,已严重违反《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五十四条,《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第三十九条,《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五十七条,《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卫生行政处罚程序》第十四条,《卫生部关于做好<侵权责任法>贯彻实施工作的通知》第二.(一)条,《医疗质量安全事件报告暂行规定》第十四条等党纪、国法和卫生规章!

五、后续动作

针对上述严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卫生部门规章的行为和医院领导的包庇纵容行为,我们将适时逐级向县、州、省、国家各级公安机关,司法机关,卫生行政主管部门,信访部门,纪检监察部门等报案或反映情况,并求助媒体等合法渠道合理反映上述严重违法情况。


为了公道;为了正义;为了善良;为了给刚出生就没了妈妈的宝宝一个交待;也为了给含泪惨死的年轻妈妈一个交待;为了让恣意妄为致人死亡相关人员依法受到惩处;也为了不让类似的悲剧再一次次地在这家医院上演。

我们未曾医闹,也不需要超出法律的赔偿,只求依法依规处理责任人员。

愿每一个正义善良的灵魂都被温柔以待。

(未完待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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