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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群众呼声] 县医院产妇死亡真相揭露(连载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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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8-4-13 12:59 | 显示全部楼层

罪证事实第28更 为掩盖过错,大肆伪造输血记录·Part1(涉事:医院临床用血管委会)

一、写在篇头  

在篇头,我要说的是感动和感谢。为了抢救我妻子,医院多个科室骨干医护人员和值班院领导都放弃休息,从2017年8月25日凌晨一直辛苦忙碌到天亮。对他们,我始终是感激的!但因极少数医护人员漠视生命,不负责,导致年仅26岁的妻子惨死。作为公立医院,个别领导毫无原则包庇纵容犯罪,还大肆伪造病历,销毁证据,企图掩盖真相。七个多月过去了,所有涉事人员无一受到影响,全部正常上班的行径,却让所有人不寒而栗。悲痛的事故是所有人都不愿看到的。若医院不吸取教训,不总结反思,管理人员得不到依法问责追究,涉事医护人员得不到依法处理,那么这样的悲剧必将重演!

斯人已逝,父母失独,幼子丧母。人已亡,家已破,俱已无可挽回。恶得惩,生命最起码的尊严得捍卫,社会最基本的公道得坚守,唯此愿,纵前路漫漫,必上下求之!

二、事实经过

2017年8月24日20:43分,产妇分娩。

21:20分出产房-23:54分,产科魏某某等对产妇凝血功能异常,产程大幅延长等诸多产后出血高危征兆视若无睹,未安排备血。产后观察也从未按诊疗规范测量产妇宫底高、血压、心率和出血情况。产妇持续出血积存子宫未被发现。

23:54分,家属在给产妇更换内裤中所垫吸水纸时发现出血很多,报告值班护士。护士超出医嘱范围违规徒手清宫,按压子宫时大量血液喷涌而出。

8月25日0:30分,因失血过多,休克时间过长,医院无备血救命,下《病危通知书》。

1:06分,血常规化验单显示,产妇失血已达4080ml,血几乎流干,命悬一线。而医院血库违规无血可用,血库值班人员擅离职守,仍迟迟未安排车辆去血站取血。

1:40分,产妇苦撑到此时,终因失血过多心脏停跳,按压10分钟复跳。

3:44分,取血车返回,医护人员第一次送血到抢救室。

最终,产妇死亡医院。病历文件显示,死亡原因:“失血性休克”。为掩盖过错,德昌县人民医院大肆伪造了输血病历,情节十分恶劣,证据如下:

(一)在医院无血的情况下,产妇心脏停跳后,抢救室却凭空出现了大量血液

产妇死亡后,医院给家属的病历却记载:23:54分发现大出血后医院无血可输;0:30分因失血性休克(重度)病危后医院无血可输;1:06分化验报告显示已失血达4080ml命悬一线时仍无血可输;一直到1:40分,产妇因失血过多心脏停跳前,均没有输血记录。证明医院当时无备血。

可笑的是,1:40分产妇心脏停跳后,抢救室却突然有血了,病历中开始有大量的输血记录。而这期间,家属们一直寸步不离焦急地守候在抢救室门口,3:44分以前从未有人送血到抢救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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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1 在医院无备血的情况下,产妇心脏停跳后却立即凭空出血了大量输血记录

如图1所示,产妇心脏停跳之前,无论病情多么危重,医院均表示无备血,也从未给产妇输血。但8月25日1:40分产妇因失血过多心脏停跳之后,抢救室却立即凭空出现了大量血液。这种违反常理的病历记录,属于掩盖过错,逃避责任,现场伪造的可能性极大。

(二)根据病历文件,直到当天3:20分医院仍无备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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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2 当天3:20分手术前,《手术安全核查单》仍显示“无备血”

如图2所示,当天3:20分手术前《手术安全核查单》明确记载,术前“无备血”。这再次证明了,1:40分医院抢救室凭空出现的大量输血记录为虚假病历。

(三)为掩盖过错,事后迅速销毁了取血、送血相关视频监控文件

医院若想证实输血的真实性并不难,只需拿出抢救室门口区域的视频监控,“何时送血到的抢救室,送了多少袋血”都可清晰可见。但医院却选择了偷偷销毁监控文件。

8月25日深夜,产妇死亡后,家属立即正式向院方交涉,提出了是院方部分医护人员涉嫌严重不负责任导致了此起医疗事故。对于处于争议的医疗事故,医院有保存相关证据材料的法律责任和义务。

8月26日凌晨,家属理性克制,与德昌县人民医院值班领导在门诊办公楼五楼会议室商讨医疗事故解决途径时,明确提出要求医院立即封存包括病历文件和视频监控在内的一切相关证据(全程录音录像为证)。

9月5日,家属把产妇丧事做好安排后,立即找到德昌县人民医院分管副院长刘某,书面要求其提供将监控文件提交第三方单位做医疗过错鉴定。刘某却表示,医院视频监控只保存72小时,因家属未在72小时内书面要求保存,现已被覆盖,无法提供。

德昌县人民医院为二级医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发布的《二级综合医院评审标准实施细则》(卫办医管发〔2012〕57号),第6.8.6款之规定,“二级医院视频监控应进行24小时图像记录,保存时间不少于30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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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3 根据我国二级医院评审标准,德昌县人民医院的视频监控保存期为30天

    如图3所示,根据我国二级医院评审标准,德昌县人员医院的视频监控保存期至少为30天。德昌县人民医院为掩盖过错,以分管副院长刘某为首,公然销毁证据,再次印证了其伪造输血病历文件的恶劣行为,已涉嫌严重违法。

三、违法责任

以上事实,医院的病历记录,视频监控,《医疗事故鉴定报告》,三名当时同在县医院分娩的产妇及其家属,县医院关于此事件的自查报告,产妇死亡后多次与院方协商交涉的录音录像资料等,均可证实。多名专业律师和产科专家研究病历后均指出,因忽视或严重不负责任的诊疗,事后大肆伪造病历(病历文件为医疗事故案件的重要神志是唯一证据,伪造病历属销毁证据,已构成严重犯罪)等行为,相关人员已涉嫌违法,应追究法律责任。

1、医护人员和医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五条,医护人员因严重不负责任……,应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五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第三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七条;《医疗机构病历管理规定》(国卫医发[2013]31号)第十四条,因严重的伪造、隐匿或销毁关键病历的行为,相关医护人员应处暂定执业、吊销执业证书,情节严重的还应依法移交公安机关追究相应法律责任。

2、卫生行政主管部:根据《执业医师法》第三十七条;《护士条例》第三十一条;《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九条,第五十五条等卫生行政法规和规章;上述医护人员已违反医疗常规,严重不负责任,县级以上卫生主管部门应给予警告或暂停执业处罚,情节严重的,吊销其执业证书,并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涉嫌犯罪的,由卫生行政主管部门依法移交公安机关。

四、院方领导和卫计局的包庇行为

《医疗事故鉴定报告》明确指出,医院应对产妇的死负责。七个多月过去了,为包庇、掩盖医院和涉事医护人员的过错,一直没有查处理涉事人员,涉事医护人员无一依法依规受到应有处罚,全部正常上班家属也多次依法书面信访表达合理诉求,向有关部门出具大量事实证据,事件过去半年后,相关部门给家属的答复居然是“总之,医院不存在违规操作,擅离职守,伪造病历等行为”(引自德昌县卫计局在凉山州12345州长信访热线网页上的书面答复,信件编号201801230001)!相关主管部门充当了违法犯罪者的保护伞。

医院和卫计局的上述行径,已严重违反《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五十四条,《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第三十九条,《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五十七条,《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卫生行政处罚程序》第十四条,《卫生部关于做好<侵权责任法>贯彻实施工作的通知》第二.(一)条,《医疗质量安全事件报告暂行规定》第十四条等党纪、国法和卫生规章!

五、后续动作

针对上述严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卫生部门规章的行为和医院领导的包庇纵容行为,我们将适时逐级向县、州、省、国家各级公安机关,司法机关,卫生行政主管部门,信访部门,纪检监察部门等报案或反映情况,并求助媒体等合法渠道合理反映上述严重违法情况。


为了公道;为了正义;为了善良;为了给刚出生就没了妈妈的宝宝一个交待;也为了给含泪惨死的年轻妈妈一个交待;为了让恣意妄为致人死亡相关人员依法受到惩处;也为了不让类似的悲剧再一次次地在这家医院上演。

我们未曾医闹,也不需要超出法律的赔偿,只求依法依规处理责任人员。

愿每一个正义善良的灵魂都被温柔以待。

(未完待续……)

发表于 2018-4-13 18:53 | 显示全部楼层

证据事实第29更 为掩盖过错,大肆伪造输血记录·Part2(涉事:医院临床用血管委会)

一、写在篇头  

在篇头,我要说的是感动和感谢。为了抢救我妻子,医院多个科室骨干医护人员和值班院领导都放弃休息,从2017年8月25日凌晨一直辛苦忙碌到天亮。对他们,我始终是感激的!但因极少数医护人员漠视生命,不负责,导致年仅26岁的妻子惨死。作为公立医院,个别领导毫无原则包庇纵容犯罪,还大肆伪造病历,销毁证据,企图掩盖真相。七个多月过去了,所有涉事人员无一受到影响,全部正常上班的行径,却让所有人不寒而栗。悲痛的事故是所有人都不愿看到的。若医院不吸取教训,不总结反思,管理人员得不到依法问责追究,涉事医护人员得不到依法处理,那么这样的悲剧必将重演!

斯人已逝,父母失独,幼子丧母。人已亡,家已破,俱已无可挽回。恶得惩,生命最起码的尊严得捍卫,社会最基本的公道得坚守,唯此愿,纵前路漫漫,必上下求之!

二、证据事实

(一)《死亡记录》与《手术记录》的输血量无法相互印证,输血病历毫无真实性可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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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1 《死亡记录》与《手术记录》病历文件的对比

如图1所示,根据德昌县人民医院病历:

《死亡记录》记载,术中输“红细胞悬液2250ml”,“血浆2200ml”,“生理盐水200ml”。

《手术记录》记载,术种输“红细胞悬液2400ml”,“血浆2400ml”,“生理盐水2060ml”。

如此重要的关键病历文件,基本的输血记录数据居然完全不相同。证明手术中输血相关病历记录毫无真实性可言

(二)病历文件中,输血总量无法相互印证,输血病历毫无真实性可言

经汇总分析病历文件中关于输血医嘱、血库发血、护士输血情况有:

1、医生医嘱情况:《医嘱单》记录由刘某某、袁某某和张某三位医师下达关于输血医嘱63个。其中,输冷沉淀医嘱13个共计20u;血浆医嘱32个共4950ml;输入红细胞悬液医嘱18个共5900ml

2、血库发血情况:《血库发血单》记载共发血58袋。其中冷沉淀13袋共计20u;血浆31袋共4850ml;红细胞悬液14袋共4700ml

3、护士输血情况:《护理记录单》共输血62袋。其中冷沉淀13袋共20u;血浆31袋共4850ml;红细胞悬液18袋共5900ml。

总结,血库总共才发出58袋血,而在病房里医护人员却给产妇输了62袋血。血库总共才发出血浆4850ml,而病房里医嘱却给产妇输了血浆4950ml。血库总共才发出红细胞悬液4700ml,而病房里医嘱却给产妇输了红细胞悬液5900ml!

如此重要的关键病历文件,输血总量却相差如此巨大,医嘱、发血、护理三项病历记录均不能相互印证,输血病历毫无真实性可言。医生为掩盖过错,虚构大量输血记录并伪造了相关病历,因家属封存病历及时,医生没来得及和血库“协商一致”,导致造假造地漏洞百出,相关病历毫无真实性可言。

三、违法责任

以上事实,医院的病历记录,视频监控,《医疗事故鉴定报告》,三名当时同在县医院分娩的产妇及其家属,县医院关于此事件的自查报告,产妇死亡后多次与院方协商交涉的录音录像资料等,均可证实。多名专业律师和产科专家研究病历后均指出,因忽视或严重不负责任的诊疗,事后大肆伪造病历(病历文件为医疗事故案件的重要神志是唯一证据,伪造病历属销毁证据,已构成严重犯罪)等行为,相关人员已涉嫌违法,应追究法律责任。

1、医护人员和医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五条,医护人员因严重不负责任……,应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五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第三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七条;《医疗机构病历管理规定》(国卫医发[2013]31号)第十四条,因严重的伪造、隐匿或销毁关键病历的行为,相关医护人员应处暂定执业、吊销执业证书,情节严重的还应依法移交公安机关追究相应法律责任。

2、卫生行政主管部:根据《执业医师法》第三十七条;《护士条例》第三十一条;《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九条,第五十五条等卫生行政法规和规章;上述医护人员已违反医疗常规,严重不负责任,县级以上卫生主管部门应给予警告或暂停执业处罚,情节严重的,吊销其执业证书,并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涉嫌犯罪的,由卫生行政主管部门依法移交公安机关。

四、院方领导和卫计局的包庇行为

《医疗事故鉴定报告》明确指出,医院应对产妇的死负责。七个多月过去了,为包庇、掩盖医院和涉事医护人员的过错,一直没有查处理涉事人员,涉事医护人员无一依法依规受到应有处罚,全部正常上班家属也多次依法书面信访表达合理诉求,向有关部门出具大量事实证据,事件过去半年后,相关部门给家属的答复居然是“总之,医院不存在违规操作,擅离职守,伪造病历等行为”(引自德昌县卫计局在凉山州12345州长信访热线网页上的书面答复,信件编号201801230001)!相关主管部门充当了违法犯罪者的保护伞。

医院和卫计局的上述行径,已严重违反《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五十四条,《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第三十九条,《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五十七条,《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卫生行政处罚程序》第十四条,《卫生部关于做好<侵权责任法>贯彻实施工作的通知》第二.(一)条,《医疗质量安全事件报告暂行规定》第十四条等党纪、国法和卫生规章!

五、后续动作

针对上述严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卫生部门规章的行为和医院领导的包庇纵容行为,我们将适时逐级向县、州、省、国家各级公安机关,司法机关,卫生行政主管部门,信访部门,纪检监察部门等报案或反映情况,并求助媒体等合法渠道合理反映上述严重违法情况。

为了公道;为了正义;为了善良;为了给刚出生就没了妈妈的宝宝一个交待;也为了给含泪惨死的年轻妈妈一个交待;为了让恣意妄为致人死亡相关人员依法受到惩处;也为了不让类似的悲剧再一次次地在这家医院上演。

我们未曾医闹,也不需要超出法律的赔偿,只求依法依规处理责任人员。

愿每一个正义善良的灵魂都被温柔以待。

(未完待续……)

发表于 2018-4-13 21:27 | 显示全部楼层

证据事实第30更 为掩盖过错,大肆伪造输血记录·Part3(涉事:医院临床用血管委会)

一、写在篇头  

在篇头,我要说的是感动和感谢。为了抢救我妻子,医院多个科室骨干医护人员和值班院领导都放弃休息,从2017年8月25日凌晨一直辛苦忙碌到天亮。对他们,我始终是感激的!但因极少数医护人员漠视生命,不负责,导致年仅26岁的妻子惨死。作为公立医院,个别领导毫无原则包庇纵容犯罪,还大肆伪造病历,销毁证据,企图掩盖真相。七个多月过去了,所有涉事人员无一受到影响,全部正常上班的行径,却让所有人不寒而栗。悲痛的事故是所有人都不愿看到的。若医院不吸取教训,不总结反思,管理人员得不到依法问责追究,涉事医护人员得不到依法处理,那么这样的悲剧必将重演!

斯人已逝,父母失独,幼子丧母。人已亡,家已破,俱已无可挽回。恶得惩,生命最起码的尊严得捍卫,社会最基本的公道得坚守,唯此愿,纵前路漫漫,必上下求之!

二、证据事实

(一)法律及医疗常识

1、相关法律法规

我国卫生部发布的《医疗机构临床用血管理办法》(卫生部令第85号)第十六条规定:

医疗机构接收血站发送的血液后,应当对血袋标签进行核对。

血袋标签核对的主要内容是:

(一)血站的名称;   

(二)编号条形码、血型;

(三)血液品种;      

(四)采血日期及时间或者制备日期及时间;

(五)有效期及时间;  

(六)储存条件。

禁止将血袋标签不合格的血液入库。

证明每袋血都应该有编号条形码

2、血站提供的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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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1 四川某血站提供的证据——血袋包装

如图2所示,根据四川某血站提供的证据,每袋血的包装袋上都有专供粘贴在病历文件中的编码条。证明,病历文件中《输血记录单》上的血袋编码应该是粘贴的条码,而不应该是手写的编码。

(二)德昌县人民医院大肆伪造输血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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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2 德昌县人民医院《输血记录单》中大量编码为手写

如图2所示,德昌县人民医院提供的产妇病历文件中,从2017年8月25日1:40分-6:40分,共计22张“输血记录单”没有供血者条形码,全部是手工写的供血者编码。根据我国《医疗机构临床用血管理办法》和四川省某血站提供的血袋证据,德昌县人民医院上述没有条形码的《输血记录单》单不能证明实施了输血,涉嫌大量伪造输血记录。

(三)手写编码《输血记录》均系事后伪造,目的是为了掩盖其没有及时输血造成产妇死亡的过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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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3 手写编码的22张《输血单》均系伪造的直接证据

如图3所示,1:40分护士刘某给产妇输了一袋血,编码为5134017007792(手写);7:30分,护士胡某给产妇输了一袋血,编号也为5134017007792(粘贴血袋条码)。两次居然输的是同一袋血。

很明显,“抢救”开始后的5个小时内22张手写编码的《输血记录单》均为事后伪造。

8月24日23:54分,家属发现产妇出血较多,医生表示没血,没给产妇输血。

8月25日0:30分,因“重度失血”医生下《病危通知书》,医生表示没血,没给产妇输血。

1:06分,《血常规化验单》计算得产妇失血已4080ml,命悬一线,医生表示没血,没给产妇输血。

自“抢救”开始,家属们一直焦急地守在抢救室门外,无任何医护人员送血进去。

1:40分,产妇因失血过多而心脏停跳。抢救室忽然就凭空出现了大量手写编码的血。而上图中这袋血,也是德昌县人民医院病历中给产妇输的第一袋血……

产妇命悬一线,这几个所谓的医生,不是想着怎么救人,而是再次盘算怎么逃避责任,伪造病历!伪造病历的目的昭然若揭,就是:为掩盖没及时输血造成产妇死亡的过错,为掩盖医院临床用血管委会的混乱管理造成的致人死亡的严重后果。而相关医护人员伪造病历的行为,已然违法。

三、违法责任

以上事实,医院的病历记录,视频监控,《医疗事故鉴定报告》,三名当时同在县医院分娩的产妇及其家属,县医院关于此事件的自查报告,产妇死亡后多次与院方协商交涉的录音录像资料等,均可证实。多名专业律师和产科专家研究病历后均指出,因忽视或严重不负责任的诊疗,事后大肆伪造病历(病历文件为医疗事故案件的重要神志是唯一证据,伪造病历属销毁证据,已构成严重犯罪)等行为,相关人员已涉嫌违法,应追究法律责任。

1、医护人员和医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五条,医护人员因严重不负责任……,应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五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第三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七条;《医疗机构病历管理规定》(国卫医发[2013]31号)第十四条,因严重的伪造、隐匿或销毁关键病历的行为,相关医护人员应处暂定执业、吊销执业证书,情节严重的还应依法移交公安机关追究相应法律责任。

2、卫生行政主管部:根据《执业医师法》第三十七条;《护士条例》第三十一条;《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九条,第五十五条等卫生行政法规和规章;上述医护人员已违反医疗常规,严重不负责任,县级以上卫生主管部门应给予警告或暂停执业处罚,情节严重的,吊销其执业证书,并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涉嫌犯罪的,由卫生行政主管部门依法移交公安机关。

四、院方领导和卫计局的包庇行为

《医疗事故鉴定报告》明确指出,医院应对产妇的死负责。七个多月过去了,为包庇、掩盖医院和涉事医护人员的过错,一直没有查处理涉事人员,涉事医护人员无一依法依规受到应有处罚,全部正常上班家属也多次依法书面信访表达合理诉求,向有关部门出具大量事实证据,事件过去半年后,相关部门给家属的答复居然是“总之,医院不存在违规操作,擅离职守,伪造病历等行为”(引自德昌县卫计局在凉山州12345州长信访热线网页上的书面答复,信件编号201801230001)!相关主管部门充当了违法犯罪者的保护伞。

医院和卫计局的上述行径,已严重违反《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五十四条,《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第三十九条,《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五十七条,《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卫生行政处罚程序》第十四条,《卫生部关于做好<侵权责任法>贯彻实施工作的通知》第二.(一)条,《医疗质量安全事件报告暂行规定》第十四条等党纪、国法和卫生规章!

五、后续动作

针对上述严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卫生部门规章的行为和医院领导的包庇纵容行为,我们将适时逐级向县、州、省、国家各级公安机关,司法机关,卫生行政主管部门,信访部门,纪检监察部门等报案或反映情况,并求助媒体等合法渠道合理反映上述严重违法情况。

为了公道;为了正义;为了善良;为了给刚出生就没了妈妈的宝宝一个交待;也为了给含泪惨死的年轻妈妈一个交待;为了让恣意妄为致人死亡相关人员依法受到惩处;也为了不让类似的悲剧再一次次地在这家医院上演。

我们未曾医闹,也不需要超出法律的赔偿,只求依法依规处理责任人员。

愿每一个正义善良的灵魂都被温柔以待。

(未完待续……)

发表于 2018-4-14 07:21 | 显示全部楼层
证据事实第31更 为掩盖过错,大肆伪造输血记录·Part4(涉事:医院临床用血管委会)
一、写在篇头  
在篇头,我要说的是感动和感谢。为了抢救我妻子,医院多个科室骨干医护人员和值班院领导都放弃休息,从2017年8月25日凌晨一直辛苦忙碌到天亮。对他们,我始终是感激的!但因极少数医护人员漠视生命,不负责,导致年仅26岁的妻子惨死。作为公立医院,个别领导毫无原则包庇纵容犯罪,还大肆伪造病历,销毁证据,企图掩盖真相。七个多月过去了,所有涉事人员无一受到影响,全部正常上班的行径,却让所有人不寒而栗。悲痛的事故是所有人都不愿看到的。若医院不吸取教训,不总结反思,管理人员得不到依法问责追究,涉事医护人员得不到依法处理,那么这样的悲剧必将重演!
斯人已逝,父母失独,幼子丧母。人已亡,家已破,俱已无可挽回。恶得惩,生命最起码的尊严得捍卫,社会最基本的公道得坚守,唯此愿,纵前路漫漫,必上下求之!
二、证据事实
(一)法律法规及医疗常识
根据我国《临床输血技术规范》:
第五条,申请输血应由经主治医师逐项填写《临床输血申请单》,由主治医师核准签字
第十二条,医护人员持输血申请单和贴好标签的试管,当面核对患者姓名、性别、年龄、病案号、病室/门急诊、床号、血型和诊断,采集血样;
第十三条,由医护人员或专门人员将受血者血样与输血申请单送交输血科(血库),双方进行逐项核对
第十五条,输血科(血库)要逐项核对输血申请单、受血者和供血者血样,血型、交叉合血试验,抗筛试验;
第二十四条,配血合格后,由医护人员到输血科(血库)取血。
也就是说,一袋血要从医院血库发出来,首先必须要有主治医师签字的《申请单》,然后经过护士、血库人员共计3次的逐项核对,无误后血库方可将血发出。
(二)德昌县人民医院大肆伪造输血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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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1 大量血在无人申请的情况下,凭空就从血库发出
如图1所示,根据德昌县人民医院给产妇的输血病历,8月25日11:56分以后一直到产妇死亡期间,输给产妇的血全是在没有人申请的情况下,凭空就从医院血库发出。
一方面,这已经严重违反国家关于输血的法律法规。因没有执行检查、核对制度,给产妇的生命安全造成严重威胁;另一方面,因该部分病历关键信息缺失,输血的真实性不能认定。共涉及22袋血,超过病历记载输血总量的40%!
三、违法责任
以上事实,医院的病历记录,视频监控,《医疗事故鉴定报告》,三名当时同在县医院分娩的产妇及其家属,县医院关于此事件的自查报告,产妇死亡后多次与院方协商交涉的录音录像资料等,均可证实。多名专业律师和产科专家研究病历后均指出,因忽视或严重不负责任的诊疗,事后大肆伪造病历(病历文件为医疗事故案件的重要神志是唯一证据,伪造病历属销毁证据,已构成严重犯罪)等行为,相关人员已涉嫌违法,应追究法律责任。
1、医护人员和医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五条,医护人员因严重不负责任……,应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五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第三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七条;《医疗机构病历管理规定》(国卫医发[2013]31号)第十四条,因严重的伪造、隐匿或销毁关键病历的行为,相关医护人员应处暂定执业、吊销执业证书,情节严重的还应依法移交公安机关追究相应法律责任。
2、卫生行政主管部:根据《执业医师法》第三十七条;《护士条例》第三十一条;《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九条,第五十五条等卫生行政法规和规章;上述医护人员已违反医疗常规,严重不负责任,县级以上卫生主管部门应给予警告或暂停执业处罚,情节严重的,吊销其执业证书,并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涉嫌犯罪的,由卫生行政主管部门依法移交公安机关。
四、院方领导和卫计局的包庇行为
《医疗事故鉴定报告》明确指出,医院应对产妇的死负责。七个多月过去了,为包庇、掩盖医院和涉事医护人员的过错,一直没有查处理涉事人员,涉事医护人员无一依法依规受到应有处罚,全部正常上班家属也多次依法书面信访表达合理诉求,向有关部门出具大量事实证据,事件过去半年后,相关部门给家属的答复居然是“总之,医院不存在违规操作,擅离职守,伪造病历等行为”(引自德昌县卫计局在凉山州12345州长信访热线网页上的书面答复,信件编号201801230001)!相关主管部门充当了违法犯罪者的保护伞。
医院和卫计局的上述行径,已严重违反《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五十四条,《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第三十九条,《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五十七条,《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卫生行政处罚程序》第十四条,《卫生部关于做好<侵权责任法>贯彻实施工作的通知》第二.(一)条,《医疗质量安全事件报告暂行规定》第十四条等党纪、国法和卫生规章!
五、后续动作
针对上述严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卫生部门规章的行为和医院领导的包庇纵容行为,我们将适时逐级向县、州、省、国家各级公安机关,司法机关,卫生行政主管部门,信访部门,纪检监察部门等报案或反映情况,并求助媒体等合法渠道合理反映上述严重违法情况。
为了公道;为了正义;为了善良;为了给刚出生就没了妈妈的宝宝一个交待;也为了给含泪惨死的年轻妈妈一个交待;为了让恣意妄为致人死亡相关人员依法受到惩处;也为了不让类似的悲剧再一次次地在这家医院上演。
我们未曾医闹,也不需要超出法律的赔偿,只求依法依规处理责任人员。
愿每一个正义善良的灵魂都被温柔以待。
(未完待续……)

发表于 2018-4-15 08:14 | 显示全部楼层

证据事实第32更 为掩盖过错,大肆伪造输血记录·Part5(涉事:医院临床用血管委会)

一、写在篇头  

在篇头,我要说的是感动和感谢。为了抢救我妻子,医院多个科室骨干医护人员和值班院领导都放弃休息,从2017年8月25日凌晨一直辛苦忙碌到天亮。对他们,我始终是感激的!但因极少数医护人员漠视生命,不负责,导致年仅26岁的妻子惨死。作为公立医院,个别领导毫无原则包庇纵容犯罪,还大肆伪造病历,销毁证据,企图掩盖真相。七个多月过去了,所有涉事人员无一受到影响,全部正常上班的行径,却让所有人不寒而栗。悲痛的事故是所有人都不愿看到的。若医院不吸取教训,不总结反思,管理人员得不到依法问责追究,涉事医护人员得不到依法处理,那么这样的悲剧必将重演!

斯人已逝,父母失独,幼子丧母。人已亡,家已破,俱已无可挽回。恶得惩,生命最起码的尊严得捍卫,社会最基本的公道得坚守,唯此愿,纵前路漫漫,必上下求之!

二、证据事实

(一)法律法规及医疗常识

根据我国《临床输血技术规范》:

第二十二条,新鲜冰冻血浆,保质期为一年。

第二十五条,取血与发血的双方必须共同查对……血液有效期……等,准确无误时,双方共同签字后方可发出。

第二十六条,凡血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律不得发出……过期或其他须查证的情况

第二十九条,输血前由两名医护人员核对……准确无误方可输血。

第三十条,输血时,由两名医护人员带病历共同到患者床旁核对……后方可输血。

根据我国《临床输血技术规范》,对血液的有效期等关乎患者生命安全的重要内容,在血库发血时,输血前,输血时都必须各有两名医护人员进行共计6次检查核对,准确无误后方可输血。但德昌县人民医院却给产妇输了大量保质期有问题的血液。

(二)血站提供的证据

1.png

图1 四川某市中心血站给我们提供的证据

如图1所示,根据四川某中心血站提供给我们的证据,“新鲜冰冻血浆”的保质期应该为一年,这也与我国《临床输血技术规范》第二十二条规定的“新鲜冰冻血浆,保质期为一年”一致。

(三)德昌县人民医院大肆伪造输血病历

1、给产妇输了大量保质期有问题的血液

2.png

图2 德昌县人民医院输给产妇的问题血液(新鲜冷冻血浆)

如图2所示,根据德昌县人民医院的《病历》记载,给产妇输了大量保质期存在问题的“新鲜冷冻血浆”。这些“新鲜冷冻血浆”的保质期不仅与血站提供的血液不符,更严重违背国家规范

2、给产妇输了存在严重问题的“冷沉淀”

3.png

图3昌县人民医院输给产妇的问题血液(冷沉淀)

如图3所示,根据德昌县人民医院的《病历》记载,医院给产妇输了一袋采血时间为2018年5月17日的冷沉淀。而产妇因医疗过错死亡在医院的时间是2017年8月25日。

(四)总结

出现这样有违国家规范,有违血站规定,甚至违背常识的结果,只有三种可能:

1、如果上述输血记录属实。德昌县人民医院给产妇输了大量“问题血液”。一方面,不仅给产妇的生命安全造成了严重威胁,与产妇死亡密切相关;另一方面,医院血库、主治医生、护士,已经严重违反我国《临床输血技术规范》第关于输血前的6次核对检查的规定,相关人员严重违法违规。

2、如果上述输血记录不属实。由于产妇死亡后家属封存病历及时,医院为掩盖产科和临床用血管委会所犯的严重错误,大肆伪造输血病历,企图逃避追责,忙中出错的可能性极大。而因伪造病历,相关人员已经触犯刑法,属犯罪行为。

3、笔误,但可能性几乎为零。根据我国《临床输血技术规范》,一袋血从市(州)中心血站制备,中心血站发出,医院血库入库,医院血库发出,用血科室取血人员核对取血,主治医生查验,输血前两名医护人员检查核对,输血时两名医护人员检查核对,前前后后要由近20名不同的医护人员检查核对无误后方能输给患者,而血液有效期信息是检查核对的重要内容。所以,笔误的基本上是不可能的。

三、违法责任

以上事实,医院的病历记录,视频监控,《医疗事故鉴定报告》,三名当时同在县医院分娩的产妇及其家属,县医院关于此事件的自查报告,产妇死亡后多次与院方协商交涉的录音录像资料等,均可证实。多名专业律师和产科专家研究病历后均指出,因忽视或严重不负责任的诊疗,事后大肆伪造病历(病历文件为医疗事故案件的重要神志是唯一证据,伪造病历属销毁证据,已构成严重犯罪)等行为,相关人员已涉嫌违法,应追究法律责任。

1、医护人员和医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五条,医护人员因严重不负责任……,应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五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第三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七条;《医疗机构病历管理规定》(国卫医发[2013]31号)第十四条,因严重的伪造、隐匿或销毁关键病历的行为,相关医护人员应处暂定执业、吊销执业证书,情节严重的还应依法移交公安机关追究相应法律责任。

2、卫生行政主管部:根据《执业医师法》第三十七条;《护士条例》第三十一条;《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九条,第五十五条等卫生行政法规和规章;上述医护人员已违反医疗常规,严重不负责任,县级以上卫生主管部门应给予警告或暂停执业处罚,情节严重的,吊销其执业证书,并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涉嫌犯罪的,由卫生行政主管部门依法移交公安机关。

四、院方领导和卫计局的包庇行为

《医疗事故鉴定报告》明确指出,医院应对产妇的死负责。七个多月过去了,为包庇、掩盖医院和涉事医护人员的过错,一直没有查处理涉事人员,涉事医护人员无一依法依规受到应有处罚,全部正常上班家属也多次依法书面信访表达合理诉求,向有关部门出具大量事实证据,事件过去半年后,相关部门给家属的答复居然是“总之,医院不存在违规操作,擅离职守,伪造病历等行为”(引自德昌县卫计局在凉山州12345州长信访热线网页上的书面答复,信件编号201801230001)!相关主管部门充当了违法犯罪者的保护伞。

医院和卫计局的上述行径,已严重违反《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五十四条,《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第三十九条,《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五十七条,《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卫生行政处罚程序》第十四条,《卫生部关于做好<侵权责任法>贯彻实施工作的通知》第二.(一)条,《医疗质量安全事件报告暂行规定》第十四条等党纪、国法和卫生规章!

五、后续动作

针对上述严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卫生部门规章的行为和医院领导的包庇纵容行为,我们将适时逐级向县、州、省、国家各级公安机关,司法机关,卫生行政主管部门,信访部门,纪检监察部门等报案或反映情况,并求助媒体等合法渠道合理反映上述严重违法情况。

为了公道;为了正义;为了善良;为了给刚出生就没了妈妈的宝宝一个交待;也为了给含泪惨死的年轻妈妈一个交待;为了让恣意妄为致人死亡相关人员依法受到惩处;也为了不让类似的悲剧再一次次地在这家医院上演。

我们未曾医闹,也不需要超出法律的赔偿,只求依法依规处理责任人员。

愿每一个正义善良的灵魂都被温柔以待。

(未完待续……)

发表于 2018-4-15 19:00 | 显示全部楼层

证据事实第33更 为掩盖过错,大肆伪造输血记录·Part6(涉事:医院临床用血管委会)

一、写在篇头  

在篇头,我要说的是感动和感谢。为了抢救我妻子,医院多个科室骨干医护人员和值班院领导都放弃休息,从2017年8月25日凌晨一直辛苦忙碌到天亮。对他们,我始终是感激的!但因极少数医护人员漠视生命,不负责,导致年仅26岁的妻子惨死。作为公立医院,个别领导毫无原则包庇纵容犯罪,还大肆伪造病历,销毁证据,企图掩盖真相。七个多月过去了,所有涉事人员无一受到影响,全部正常上班的行径,却让所有人不寒而栗。悲痛的事故是所有人都不愿看到的。若医院不吸取教训,不总结反思,管理人员得不到依法问责追究,涉事医护人员得不到依法处理,那么这样的悲剧必将重演!

斯人已逝,父母失独,幼子丧母。人已亡,家已破,俱已无可挽回。恶得惩,生命最起码的尊严得捍卫,社会最基本的公道得坚守,唯此愿,纵前路漫漫,必上下求之!

二、证据事实

(一)血袋编码和采血日期顺序不符,涉嫌伪造血站血液

我国的血袋编码系统采用的是“国际输血学会ISBT(International Society of Blood Transfusion)”制定的采供血系统编码标准ISBT-128。所有来源于血站的血袋,包装上都有一串唯一的数字编码。编码共13位,前五位为采血单位编号,第6-7位为年份编码,第8-13位为采血顺序码。

采血顺序码为连续编码,对应采血时间的逻辑顺序,采血日期在前的顺序码较小,采血日期在后的顺序码大。

但院方输血记录记载,大量血袋编码明显不符常规。

1、以两袋冷沉淀为例

根据德昌县人民医院的《病历文件》:

(1)编号为5134017001660的冷沉淀(编码血站机打带防伪标识码的条码),采血日期为2017年6月20日10:56。

(2)编号为5134017001732的冷沉淀(编码为院方手写),采血日期却为2017年5月17日13:05。

前者于6月20日采血,顺序码001660,为血站机打带防伪标识码的条码;后者于5月17日采血,采血日期更早,按血站采用的ISBT-128编码标准,顺序码应小于001660,但德昌县人民医院病历中该袋血的采血顺序码却为001732,为医护人员手写

2、以两袋冷沉淀为例

根据德昌县人民医院的《病历文件》

(1)编号为5134017004438的悬浮红细胞液(编码为机打条形码),采血日期为2017年8月11日8:58分。

(2)编号为5134017004712的悬浮红细胞液(编码为院方手写),采血日期却为2017年8月3日16:27分。

前者于8月11日采血,顺序码004438,为血站机打带防伪标识码的条码;后者于8月3日采血,采血日期更早,按血站采用的ISBT-128编码标准,顺序码应小于004438,但德昌县人民医院病历中该袋血的采血顺序码却为004712,为医护人员手写。

像这样的例子还有很多,德昌县人民医院在产妇病危抢救前五个小时的输血记录单编码全为手写,共涉及29袋血,达《输血病历》中所记载输血总量的47%!

手写编码的血袋编码明显有违血站血袋编码常识,德昌县人民医院手写条码的血液制品或为掩盖医院临床用血管委会擅离职守和血液库存管理上存在的严重问题导致产妇死亡的重大过错,铤而走险,私自伪造而来。

(二)《ICU监护记录单》和《ICU观察记录单》互相矛盾,毫无真实性可言

《ICU监护记录单》为护士对产妇治疗情况和基本生命体征情况的实时文字记录。

《ICU观察记录单》为护士对产妇治疗情况和基本生命体征情况的实时表格记录。

两者应为同一人,在同一时间点上,对产妇实际情况的实时记录。因而,在同一时间点,这两份关键病历文件的记载应该是一致的。但德昌县人民医院的《病历文件》中,两者在大量关键信息上却相互矛盾。

1、《ICU监护记录单》显示,8月25日12:25分和12:55分各给产妇输入新鲜冰冻血浆100ml,但《ICU观察记录单》显示,该时间段内,并未给产妇输血。两者互相矛盾。

2、《ICU监护记录单》显示,8月25日18:30分给产妇输入了新鲜冰冻血浆200ml,但在《ICU观察记录单》显示,并没有该次输血。两者互相矛盾。

(3)《ICU观察记录单》显示,8月25日17:00分给产妇输入了新鲜冰冻血浆200ml,但在《ICU监护记录单》中并没有该次输血。两者互相矛盾。

(4)《ICU观察记录单》显示,8月25日19:25分和19:50分两次输血签字的执行者为护士胡某,而在《ICU监护记录单》中这两次输血记录签字的执行者为护士马某某。两者互相矛盾。

如此重要的关键病历居然相互矛盾,病历文件毫无真实性可言!

三、违法责任

以上事实,医院的病历记录,视频监控,《医疗事故鉴定报告》,三名当时同在县医院分娩的产妇及其家属,县医院关于此事件的自查报告,产妇死亡后多次与院方协商交涉的录音录像资料等,均可证实。多名专业律师和产科专家研究病历后均指出,因忽视或严重不负责任的诊疗,事后大肆伪造病历(病历文件为医疗事故案件的重要神志是唯一证据,伪造病历属销毁证据,已构成严重犯罪)等行为,相关人员已涉嫌违法,应追究法律责任。

1、医护人员和医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五条,医护人员因严重不负责任……,应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五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第三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七条;《医疗机构病历管理规定》(国卫医发[2013]31号)第十四条,因严重的伪造、隐匿或销毁关键病历的行为,相关医护人员应处暂定执业、吊销执业证书,情节严重的还应依法移交公安机关追究相应法律责任。

2、卫生行政主管部:根据《执业医师法》第三十七条;《护士条例》第三十一条;《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九条,第五十五条等卫生行政法规和规章;上述医护人员已违反医疗常规,严重不负责任,县级以上卫生主管部门应给予警告或暂停执业处罚,情节严重的,吊销其执业证书,并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涉嫌犯罪的,由卫生行政主管部门依法移交公安机关。

四、院方领导和卫计局的包庇行为

《医疗事故鉴定报告》明确指出,医院应对产妇的死负责。七个多月过去了,为包庇、掩盖医院和涉事医护人员的过错,一直没有查处理涉事人员,涉事医护人员无一依法依规受到应有处罚,全部正常上班家属也多次依法书面信访表达合理诉求,向有关部门出具大量事实证据,事件过去半年后,相关部门给家属的答复居然是“总之,医院不存在违规操作,擅离职守,伪造病历等行为”(引自德昌县卫计局在凉山州12345州长信访热线网页上的书面答复,信件编号201801230001)!相关主管部门充当了违法犯罪者的保护伞。

医院和卫计局的上述行径,已严重违反《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五十四条,《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第三十九条,《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五十七条,《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卫生行政处罚程序》第十四条,《卫生部关于做好<侵权责任法>贯彻实施工作的通知》第二.(一)条,《医疗质量安全事件报告暂行规定》第十四条等党纪、国法和卫生规章!

五、后续动作

针对上述严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卫生部门规章的行为和医院领导的包庇纵容行为,我们将适时逐级向县、州、省、国家各级公安机关,司法机关,卫生行政主管部门,信访部门,纪检监察部门等报案或反映情况,并求助媒体等合法渠道合理反映上述严重违法情况。

为了公道;为了正义;为了善良;为了给刚出生就没了妈妈的宝宝一个交待;也为了给含泪惨死的年轻妈妈一个交待;为了让恣意妄为致人死亡相关人员依法受到惩处;也为了不让类似的悲剧再一次次地在这家医院上演。

我们未曾医闹,也不需要超出法律的赔偿,只求依法依规处理责任人员。

愿每一个正义善良的灵魂都被温柔以待。

(未完待续……)


发表于 2018-4-17 08:39 | 显示全部楼层
证据事实第34更 为掩盖过错,大肆伪造输血记录·Part7(涉事:医院临床用血管委会)
一、写在篇头  
在篇头,我要说的是感动和感谢。为了抢救我妻子,医院多个科室骨干医护人员和值班院领导都放弃休息,从2017年8月25日凌晨一直辛苦忙碌到天亮。对他们,我始终是感激的!但因极少数医护人员漠视生命,不负责,导致年仅26岁的妻子惨死。作为公立医院,个别领导毫无原则包庇纵容犯罪,还大肆伪造病历,销毁证据,企图掩盖真相。七个多月过去了,所有涉事人员无一受到影响,全部正常上班的行径,却让所有人不寒而栗。悲痛的事故是所有人都不愿看到的。若医院不吸取教训,不总结反思,管理人员得不到依法问责追究,涉事医护人员得不到依法处理,那么这样的悲剧必将重演!
斯人已逝,父母失独,幼子丧母。人已亡,家已破,俱已无可挽回。恶得惩,生命最起码的尊严得捍卫,社会最基本的公道得坚守,唯此愿,纵前路漫漫,必上下求之!
二、证据事实
根据《危重病人护理记录单》,2017年8月25日1:30分,“产妇带三个静脉通道送入手术室进一步抢救”。进入手术室后没有再建立新的静脉通道,产妇到死亡前,都只有三个静脉通道。
医学常识:每输液500ml,一般需要2-3小时,最快也不会少于1小时。
但病历中却有大量“同时进行四组甚至四组以上输液(血)”的记载,与产妇实际只有三个静脉通道的事实严重不符,伪造治疗措施的相关病历如下:
(一)8月25日2:45分-2:54分期间,同时在给产妇输五组液体
根据《医嘱单》
8月25日2:10分医嘱“羟乙基淀粉注射液500ml滴注”,护士于同一时刻执行了该医嘱,推算输液时间2:10分-3:10分;
8月25日2:20分医嘱“0.9%NS500ml+氨基乙试验3.0g滴注”,护士于同一时刻执行了该医嘱,推算输液时间2:20分-3:20分;
8月25日2:28分医嘱“0.9%NS250ml+人液白蛋白50ml滴注”,护士于同一时刻执行了该医嘱,推算输液时间2:28分-2:58分;
8月25日2:35分医嘱“乳酸钠林格注射液1000ml滴注”, 护士于同一时刻执行了该医嘱,推算输液时间2:35分-4:35分;
8月25日2:45分医嘱“0.9%NS250ml+人液白蛋白50ml滴注”,护士于同一时刻执行了该医嘱,推算输液时间2:45分-3:15分。
由上述记录可知,在当天2:45分-2:54分期间,根据病历记录,同时在给产妇输注五组液体,与产妇只建有三个静脉通道的事实严重不符。
(二)8月25日2:55分-2:59分期间,同时在给产妇输六组液体
根据《医嘱单》
8月25日2:55分医嘱“乳酸钠林格注射液500ml滴注”,护士于同一时刻执行了该医嘱,推算输液时间2:55分-3:55分。
这样,算上前面的五组,在2:55分-2:59分期间,同时在给产妇输注六组液体,与产妇只建有三个静脉通道的事实严重不符。
(三)8月25日2:59分-3:11分期间,同时在给产妇输五组液体
2:58分,推算2:28分医嘱“0.9%NS250ml+人液白蛋白50ml滴注”执行完毕。但仍旧剩有五组液体同时给产妇输注。产妇只建有三个静脉通道的事实严重不符。
(四)根据《医嘱统计》,同样存在这样与事实严重不符的病历记录还有
8月25日3:27分-3:44分,同时在给产妇输五组液体。
8月25日3:28分-4:10分,同时在给产妇输六组液体。
8月25日4:10分-4:25分,同时在给产妇输五组液体。
8月25日9:00分-9:10分,同时在给产妇输五组液体。
而同时给产妇输四组液体的时间段则更多,限于篇幅,此处不详细列出。
综上所述,德昌县人民医院在产妇只有三个静脉通道的情况下,《病历》中却大量存在四个、五个、甚至六个通道同时输液的情况,严重与事实不符。8月25日1:30分产妇被送入ICU手术室抢救后,相关医护人员大量虚构了治疗措施,病历毫无真实性可言。而伪造虚构治疗措施,或为掩盖该院产科和临床用血管委会错误的治疗措施,拖延病情,相关人员擅离职守等原因造成产妇死亡的重大过错。
三、违法责任
以上事实,医院的病历记录,视频监控,《医疗事故鉴定报告》,三名当时同在县医院分娩的产妇及其家属,县医院关于此事件的自查报告,产妇死亡后多次与院方协商交涉的录音录像资料等,均可证实。多名专业律师和产科专家研究病历后均指出,因忽视或严重不负责任的诊疗,事后大肆伪造病历(病历文件为医疗事故案件的重要神志是唯一证据,伪造病历属销毁证据,已构成严重犯罪)等行为,相关人员已涉嫌违法,应追究法律责任。
1、医护人员和医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五条,医护人员因严重不负责任……,应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五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第三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七条;《医疗机构病历管理规定》(国卫医发[2013]31号)第十四条,因严重的伪造、隐匿或销毁关键病历的行为,相关医护人员应处暂定执业、吊销执业证书,情节严重的还应依法移交公安机关追究相应法律责任。
2、卫生行政主管部:根据《执业医师法》第三十七条;《护士条例》第三十一条;《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九条,第五十五条等卫生行政法规和规章;上述医护人员已违反医疗常规,严重不负责任,县级以上卫生主管部门应给予警告或暂停执业处罚,情节严重的,吊销其执业证书,并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涉嫌犯罪的,由卫生行政主管部门依法移交公安机关。
四、院方领导和卫计局的包庇行为
《医疗事故鉴定报告》明确指出,医院应对产妇的死负责。七个多月过去了,为包庇、掩盖医院和涉事医护人员的过错,一直没有查处理涉事人员,涉事医护人员无一依法依规受到应有处罚,全部正常上班家属也多次依法书面信访表达合理诉求,向有关部门出具大量事实证据,事件过去半年后,相关部门给家属的答复居然是“总之,医院不存在违规操作,擅离职守,伪造病历等行为”(引自德昌县卫计局在凉山州12345州长信访热线网页上的书面答复,信件编号201801230001)!相关主管部门充当了违法犯罪者的保护伞。
医院和卫计局的上述行径,已严重违反《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五十四条,《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第三十九条,《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五十七条,《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卫生行政处罚程序》第十四条,《卫生部关于做好<侵权责任法>贯彻实施工作的通知》第二.(一)条,《医疗质量安全事件报告暂行规定》第十四条等党纪、国法和卫生规章!
五、后续动作
针对上述严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卫生部门规章的行为和医院领导的包庇纵容行为,我们将适时逐级向县、州、省、国家各级公安机关,司法机关,卫生行政主管部门,信访部门,纪检监察部门等报案或反映情况,并求助媒体等合法渠道合理反映上述严重违法情况。
为了公道;为了正义;为了善良;为了给刚出生就没了妈妈的宝宝一个交待;也为了给含泪惨死的年轻妈妈一个交待;为了让恣意妄为致人死亡相关人员依法受到惩处;也为了不让类似的悲剧再一次次地在这家医院上演。
我们未曾医闹,也不需要超出法律的赔偿,只求依法依规处理责任人员。
愿每一个正义善良的灵魂都被温柔以待。
(未完待续……)

发表于 2018-4-18 07:32 | 显示全部楼层

证据事实第35更 为掩盖过错,大肆伪造输血记录·Part8(涉事:医院临床用血管委会)

一、写在篇头  

在篇头,我要说的是感动和感谢。为了抢救我妻子,医院多个科室骨干医护人员和值班院领导都放弃休息,从2017年8月25日凌晨一直辛苦忙碌到天亮。对他们,我始终是感激的!但因极少数医护人员漠视生命,不负责,导致年仅26岁的妻子惨死。作为公立医院,个别领导毫无原则包庇纵容犯罪,还大肆伪造病历,销毁证据,企图掩盖真相。七个多月过去了,所有涉事人员无一受到影响,全部正常上班的行径,却让所有人不寒而栗。悲痛的事故是所有人都不愿看到的。若医院不吸取教训,不总结反思,管理人员得不到依法问责追究,涉事医护人员得不到依法处理,那么这样的悲剧必将重演!

斯人已逝,父母失独,幼子丧母。人已亡,家已破,俱已无可挽回。恶得惩,生命最起码的尊严得捍卫,社会最基本的公道得坚守,唯此愿,纵前路漫漫,必上下求之!

二、证据事实

(一)医疗规范

1、我国《临床输血技术规范》的规定

第二十三条规定:输血过程中应先慢后快,再根据病情和年龄调整输注速度,并严密察受血者有无输血不良反应,如出现异常情况应及时处理。

2、血袋上标注的输血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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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1 四川某市中心血站给我们提供的证据

如图1所示,根据四川某中心血站提供给我们的证据,无论是“红细胞悬液”、“新鲜冰冻血浆”还是“冷沉淀”,任何一袋血,均在醒目位置以【注意事项】的方式提醒“输注前15分钟的速度应控制在5ml/分钟之内”,这也与我国《临床输血技术规范》第二十三条的规定一致。

(二)德昌县人民医院大量输血记录严重违反国家规范

但在德昌县人民医院的《输血记录》病历中,却大量存在输血速度超出国家规范十余倍甚至数十倍的记录,不仅明显违背常识,而且已严重违反医疗规范。相关情况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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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2 违背常理的输血记录举例(1)

如图2所示,根据《输血记录单》,8月25日3:45分-3:59分,德昌县人民医院居然在短短14分钟内就给产妇输完了7袋冷沉淀,共计10个单位。其速度已达医疗规范规定速度上限的15倍!不仅明显违背常识,而其已严重违反医疗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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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3 违背常理的输血记录举例(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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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4 与图3证据的对比输血记录

如图3和图4所示,根据《输血记录单》,8月25日2:04分-2:06分,德昌县人民医院居然在2分钟内给产妇输完了200ml“新鲜冰冻血浆”,其速度已达医疗规范规定速度上限的20倍!不仅明显违背常识,而其已严重违反医疗规范。

而同样是输“新鲜冰冻血浆”,10:50分-11:22分期间,德昌县人民医院需要用超过半个小时,才能给产妇输完100ml。证明2:04分-2:06分期间的输血速度是多么不可思议!

像这样明显违背常识,严重违反医疗规范的输血记录还很多,主要有:

(1)血袋尾号1660的冷沉淀2U,8分钟输完,速度超过规范上限5倍以上

(2)血袋尾号0058的150ml新鲜冰冻血浆,4分钟输完,速度超过规范上限7倍以上;

(3)血袋尾号1511的150ml新鲜冰冻血浆,4分钟输完,速度超过规范上限7倍以上;

(4)血袋尾号1175的150ml新鲜冰冻血浆,4分钟输完,速度超过规范上限7倍以上;

(5)血袋尾号3827的150ml新鲜冰冻血浆,4分钟输完,速度超过规范上限7倍以上;

(6)血袋尾号2522的200ml新鲜冰冻血浆,6分钟输完,速度超过规范上限6倍以上;

(7)血袋尾号3654的150ml新鲜冰冻血浆,5分钟输完,速度超过规范上限6倍以上;

(8)血袋尾号3245的150ml新鲜冰冻血浆,5分钟输完,速度超过规范上限6倍以上;

(9)血袋尾号2179的150ml新鲜冰冻血浆,5分钟输完,速度超过规范上限6倍以上;

(10)血袋尾号0445的150ml新鲜冰冻血浆,5分钟输完,速度超过规范上限6倍以上;

(11)血袋尾号2410的150ml新鲜冰冻血浆,5分钟输完,速度超过规范上限6倍以上……

经统计德昌县人民医院《输血记录单》,医院共给产妇输血62袋,其中输血速度超过我国输血规定,违规的,达59袋,占95%以上!

(三)总结

出现这样有违国家规范,甚至违背常识的《输血记录》,只有三种可能:

1、如果上述输血记录属实。德昌县人民医院在输血速度上大量严重违规。则会给产妇的生命安全造成了严重威胁,与产妇死亡密切相关,已造成严重后果。相关人员应依法依规受到相应行政处罚。

2、如果上述输血记录不属实。由于产妇死亡后家属封存病历及时,医院为掩盖产科和临床用血管委会所犯的严重错误,大肆伪造输血病历,企图逃避追责,忙中出错的可能性极大。而因伪造病历,相关人员已经触犯刑法,属犯罪行为。

3、笔误,但可能性几乎为零。德昌县人民医院输血速度违规率超过95%,根本不可能是笔误所致。

三、违法责任

以上事实,医院的病历记录,视频监控,《医疗事故鉴定报告》,三名当时同在县医院分娩的产妇及其家属,县医院关于此事件的自查报告,产妇死亡后多次与院方协商交涉的录音录像资料等,均可证实。多名专业律师和产科专家研究病历后均指出,因忽视或严重不负责任的诊疗,事后大肆伪造病历(病历文件为医疗事故案件的重要神志是唯一证据,伪造病历属销毁证据,已构成严重犯罪)等行为,相关人员已涉嫌违法,应追究法律责任。

1、医护人员和医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五条,医护人员因严重不负责任……,应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五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第三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七条;《医疗机构病历管理规定》(国卫医发[2013]31号)第十四条,因严重的伪造、隐匿或销毁关键病历的行为,相关医护人员应处暂定执业、吊销执业证书,情节严重的还应依法移交公安机关追究相应法律责任。

2、卫生行政主管部:根据《执业医师法》第三十七条;《护士条例》第三十一条;《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九条,第五十五条等卫生行政法规和规章;上述医护人员已违反医疗常规,严重不负责任,县级以上卫生主管部门应给予警告或暂停执业处罚,情节严重的,吊销其执业证书,并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涉嫌犯罪的,由卫生行政主管部门依法移交公安机关。

四、院方领导和卫计局的包庇行为

《医疗事故鉴定报告》明确指出,医院应对产妇的死负责。七个多月过去了,为包庇、掩盖医院和涉事医护人员的过错,一直没有查处理涉事人员,涉事医护人员无一依法依规受到应有处罚,全部正常上班家属也多次依法书面信访表达合理诉求,向有关部门出具大量事实证据,事件过去半年后,相关部门给家属的答复居然是“总之,医院不存在违规操作,擅离职守,伪造病历等行为”(引自德昌县卫计局在凉山州12345州长信访热线网页上的书面答复,信件编号201801230001)!相关主管部门充当了违法犯罪者的保护伞。

医院和卫计局的上述行径,已严重违反《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五十四条,《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第三十九条,《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五十七条,《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卫生行政处罚程序》第十四条,《卫生部关于做好<侵权责任法>贯彻实施工作的通知》第二.(一)条,《医疗质量安全事件报告暂行规定》第十四条等党纪、国法和卫生规章!

五、后续动作

针对上述严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卫生部门规章的行为和医院领导的包庇纵容行为,我们将适时逐级向县、州、省、国家各级公安机关,司法机关,卫生行政主管部门,信访部门,纪检监察部门等报案或反映情况,并求助媒体等合法渠道合理反映上述严重违法情况。

为了公道;为了正义;为了善良;为了给刚出生就没了妈妈的宝宝一个交待;也为了给含泪惨死的年轻妈妈一个交待;为了让恣意妄为致人死亡相关人员依法受到惩处;也为了不让类似的悲剧再一次次地在这家医院上演。

我们未曾医闹,也不需要超出法律的赔偿,只求依法依规处理责任人员。

愿每一个正义善良的灵魂都被温柔以待。

(未完待续……)


发表于 2018-4-19 14:10 | 显示全部楼层
证据事实第36更 为掩盖过错,大肆伪造输血记录·Part9(涉事:医院临床用血管委会)
一、写在篇头  
在篇头,我要说的是感动和感谢。为了抢救我妻子,医院多个科室骨干医护人员和值班院领导都放弃休息,从2017年8月25日凌晨一直辛苦忙碌到天亮。对他们,我始终是感激的!但因极少数医护人员漠视生命,不负责,导致年仅26岁的妻子惨死。作为公立医院,个别领导毫无原则包庇纵容犯罪,还大肆伪造病历,销毁证据,企图掩盖真相。七个多月过去了,所有涉事人员无一受到影响,全部正常上班的行径,却让所有人不寒而栗。悲痛的事故是所有人都不愿看到的。若医院不吸取教训,不总结反思,管理人员得不到依法问责追究,涉事医护人员得不到依法处理,那么这样的悲剧必将重演!
斯人已逝,父母失独,幼子丧母。人已亡,家已破,俱已无可挽回。恶得惩,生命最起码的尊严得捍卫,社会最基本的公道得坚守,唯此愿,纵前路漫漫,必上下求之!
二、证据事实
(一)常识及医疗法律规范
    1、常识
一袋血要输给产妇,流程必然是:主治医生申请用血→护士取产妇血样连同《用血申请单》一起送医院血液科(血库)→医院血液科(血库)做配血试验和抗筛试验合格后发出→护士将血取回病房→主治医生发输血医嘱→输血前至少由两名医护人员进行输血前核对血袋、配血和抗筛试验结果、与产妇是否匹配等确认无误,实时书面记录后实施输血→输血中速度先慢后快,密切观察有无不良反应等并实时书面记录→输血后再次检查核对并实时书面记录→完成输血。
一袋血,要先从血库发出来,才能输给产妇,这是一个常识。
2、医疗法律规范
根据我国《临床输血技术规范》:
第二十四条,配血合格后,由医护人员到输血科(血库)取血。
第二十五条,取血与发血的双方必须共同查对……血液有效期……等,准确无误时,双方共同签字后方可发出。
第二十九条 输血前由两名医护人员核对交叉配血报告单及血袋标签各项内容,检查血袋有无破损渗漏,血液颜色是否正常。准确无误方可输血。
第三十条,输血时,由两名医护人员带病历共同到患者床旁核对……确认与配血报告相符,再次核对血液后,用符合标准的器皿进行输血。
由此可知,为患者输血应当先由输血科(血库)进行配血合格后发放给科室,在核对交叉配血报告单及血袋标签各项内容准确无误科室才能为产妇输血,这是我国医疗法律规范的基本要求。
(二)德昌县人民医院大肆伪造输血病历
德昌县人民医院在抢救开始后的五个小时内,却多次出现“血还没从血库发出,病房的输血记录就显示该袋血就已经输给了产妇”的情况,完全不符合常识,更严重违背了我国《临床输血技术规范》。相关病历毫无真实性可言,而伪造病历已经触犯法律,属犯罪行为。相关情况如下。
1、8月25日1:40分的输血治疗属伪造病历凭空编造而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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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1血袋号5134017007792的《输血记录单》
如图1所示,根据《医嘱》、《护理记录》和《输血记录》,血袋号5134017007792的悬浮红细胞300ml,输血时间为8月25日1:40分-2:20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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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2 血袋号5134017007792的《发血单》
    如图2所示,根据《发血单》,血袋编号为5134017007792的血液, 8月25日5:26分才从医院血库发出!
2、8月25日2:00分的输血治疗属伪造病历凭空编造而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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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3血袋号5134017000058的《输血记录单》
如图3所示,根据《医嘱》、《护理记录》和《输血记录》,血袋号5134017000058的新鲜冰冻血浆150ml,输血时间为8月25日2:00分-2:04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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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4 血袋号5134017000058的《发血单》
   如图4所示,根据《发血单》,血袋编号为5134017000058的的血液,血库发出时间为8月25日4:15分!
很明显,德昌县人民医院为掩盖产科严重不负责任导致产妇大出血,临床用血管委会擅离职守医院无血又取血延误造成产妇死亡的过错,大肆虚构伪造了输血病历。而相关医护人员伪造病历的行为,已然违法。
妻子命悬一线,这几个所谓的医生,不是想着怎么救人,而是再次盘算怎么逃避责任,伪造病历!人无德又与畜生何异?
若我最终都没能给妻子讨来公道,若这些人最终都没能依法依规受到惩罚,若县政府相关部门知法犯法不解决违规违法犯罪人员而最终把我“解决”了,若这几个所谓“白衣天使”继续留在医疗队伍里,将会是一件多么恐怖的事情,将会对社会造成多么大的危害!
三、违法责任
以上事实,医院的病历记录,视频监控,《医疗事故鉴定报告》,三名当时同在县医院分娩的产妇及其家属,县医院关于此事件的自查报告,产妇死亡后多次与院方协商交涉的录音录像资料等,均可证实。多名专业律师和产科专家研究病历后均指出,因忽视或严重不负责任的诊疗,事后大肆伪造病历(病历文件为医疗事故案件的重要神志是唯一证据,伪造病历属销毁证据,已构成严重犯罪)等行为,相关人员已涉嫌违法,应追究法律责任。
1、医护人员和医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五条,医护人员因严重不负责任……,应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五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第三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七条;《医疗机构病历管理规定》(国卫医发[2013]31号)第十四条,因严重的伪造、隐匿或销毁关键病历的行为,相关医护人员应处暂定执业、吊销执业证书,情节严重的还应依法移交公安机关追究相应法律责任。
2、卫生行政主管部:根据《执业医师法》第三十七条;《护士条例》第三十一条;《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九条,第五十五条等卫生行政法规和规章;上述医护人员已违反医疗常规,严重不负责任,县级以上卫生主管部门应给予警告或暂停执业处罚,情节严重的,吊销其执业证书,并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涉嫌犯罪的,由卫生行政主管部门依法移交公安机关。
四、院方领导和卫计局的包庇行为
《医疗事故鉴定报告》明确指出,医院应对产妇的死负责。七个多月过去了,为包庇、掩盖医院和涉事医护人员的过错,一直没有查处理涉事人员,涉事医护人员无一依法依规受到应有处罚,全部正常上班家属也多次依法书面信访表达合理诉求,向有关部门出具大量事实证据,事件过去半年后,相关部门给家属的答复居然是“总之,医院不存在违规操作,擅离职守,伪造病历等行为”(引自德昌县卫计局在凉山州12345州长信访热线网页上的书面答复,信件编号201801230001)!相关主管部门充当了违法犯罪者的保护伞。
医院和卫计局的上述行径,已严重违反《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五十四条,《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第三十九条,《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五十七条,《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卫生行政处罚程序》第十四条,《卫生部关于做好<侵权责任法>贯彻实施工作的通知》第二.(一)条,《医疗质量安全事件报告暂行规定》第十四条等党纪、国法和卫生规章!
五、后续动作
针对上述严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卫生部门规章的行为和医院领导的包庇纵容行为,我们将适时逐级向县、州、省、国家各级公安机关,司法机关,卫生行政主管部门,信访部门,纪检监察部门等报案或反映情况,并求助媒体等合法渠道合理反映上述严重违法情况。
为了公道;为了正义;为了善良;为了给刚出生就没了妈妈的宝宝一个交待;也为了给含泪惨死的年轻妈妈一个交待;为了让恣意妄为致人死亡相关人员依法受到惩处;也为了不让类似的悲剧再一次次地在这家医院上演。
我们未曾医闹,也不需要超出法律的赔偿,只求依法依规处理责任人员。
愿每一个正义善良的灵魂都被温柔以待。
(未完待续……)

发表于 2018-4-20 07:06 | 显示全部楼层

证据事实第37更 为掩盖过错,大肆伪造输血记录·Part10(涉事:医院临床用血管委会)

一、写在篇头  

在篇头,我要说的是感动和感谢。为了抢救我妻子,医院多个科室骨干医护人员和值班院领导都放弃休息,从2017年8月25日凌晨一直辛苦忙碌到天亮。对他们,我始终是感激的!但因极少数医护人员漠视生命,不负责,导致年仅26岁的妻子惨死。作为公立医院,个别领导毫无原则包庇纵容犯罪,还大肆伪造病历,销毁证据,企图掩盖真相。七个多月过去了,所有涉事人员无一受到影响,全部正常上班的行径,却让所有人不寒而栗。悲痛的事故是所有人都不愿看到的。若医院不吸取教训,不总结反思,管理人员得不到依法问责追究,涉事医护人员得不到依法处理,那么这样的悲剧必将重演!

斯人已逝,父母失独,幼子丧母。人已亡,家已破,俱已无可挽回。恶得惩,生命最起码的尊严得捍卫,社会最基本的公道得坚守,唯此愿,纵前路漫漫,必上下求之!

二、证据事实

(一)常识及医疗法律规范

1、常识

一袋血要输给产妇,流程必然是:主治医生申请用血→护士取产妇血样连同《用血申请单》一起送医院血液科(血库)→医院血液科(血库)做配血试验和抗筛试验合格后发出→护士将血取回病房→主治医生发输血医嘱→输血前至少由两名医护人员进行输血前核对血袋、配血和抗筛试验结果、与产妇是否匹配等确认无误,实时书面记录后实施输血→输血中速度先慢后快,密切观察有无不良反应等并实时书面记录→输血后再次检查核对并实时书面记录→完成输血。

一袋血,要先从血库发出来,才能输给产妇,这是一个常识。

2、医疗法律规范

根据我国《临床输血技术规范》:

第二十四条,配血合格后,由医护人员到输血科(血库)取血。

第二十五条,取血与发血的双方必须共同查对……血液有效期……等,准确无误时,双方共同签字后方可发出。

第二十九条 输血前由两名医护人员核对交叉配血报告单及血袋标签各项内容,检查血袋有无破损渗漏,血液颜色是否正常。准确无误方可输血。

第三十条,输血时,由两名医护人员带病历共同到患者床旁核对……确认与配血报告相符,再次核对血液后,用符合标准的器皿进行输血。

由此可知,为患者输血应当先由输血科(血库)进行配血合格后发放给科室,在核对交叉配血报告单及血袋标签各项内容准确无误科室才能为产妇输血,这是我国医疗法律规范的基本要求。

(二)德昌县人民医院大肆伪造输血病历

德昌县人民医院在抢救开始后的五个小时内,却多次出现“血还没从血库发出,病房的输血记录就显示该袋血就已经输给了产妇”的情况,完全不符合常识,更严重违背了我国《临床输血技术规范》。相关病历毫无真实性可言,而伪造病历已经触犯法律,属犯罪行为。相关情况如下。

1、8月25日2:06分的输血(血袋号:5134017001175)属伪造病历,凭空编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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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1血袋号5134017001175的《输血记录单》

如图1所示,根据《医嘱》、《护理记录》和《输血记录》,血袋号5134017001175的血液,输血时间为8月25日2:06分-2:10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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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2 血袋号5134017001175的《发血单》

    如图2所示,根据《发血单》,血袋编号为5134017001175的血液, 8月25日4:15分才从医院血库发出!

2、8月25日2:06分的输血(血袋号:5134017001511)属伪造病历,凭空编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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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3血袋号5134017001511的《输血记录单》

如图3所示,根据《医嘱》、《护理记录》和《输血记录》,血袋号5134017001511的血液,输血时间为8月25日2:06分-2:10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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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4 血袋号5134017001511的《发血单》

    如图4所示,根据《发血单》,血袋编号为5134017001511的血液, 8月25日4:15分才从医院血库发出!

3、8月25日2:10分的输血(血袋号:5134017003827)属伪造病历,凭空编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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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5血袋号5134017003827的《输血记录单》

如图5所示,根据《医嘱》、《护理记录》和《输血记录》,血袋号5134017003827的血液,输血时间为8月25日2:06分-2:10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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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6 血袋号5134017003827的《发血单》

    如图6所示,根据《发血单》,血袋编号为5134017003827的血液, 8月25日4:15分才从医院血库发出!

上述输血病历严重违背临床常规、医疗法律法规,甚至违背生活常识,明显属伪造病历,输血行为不能成立。

德昌县人民医院为掩盖产科严重不负责任导致产妇大出血,临床用血管委会擅离职守医院无血又取血延误造成产妇死亡的过错,大肆虚构伪造输血病历的行为昭然若揭。而相关医护人员伪造病历的行为,已然违法。

产妇命悬一线,这几个所谓的医生,不是想着怎么救人,而是盘算怎么逃避责任,伪造病历!人无德又与畜生何异? 若我最终都没能给妻子讨来公道,若这些人最终都没能依法依规收到惩罚,若县政府相关部门知法犯法不解决违规违法犯罪人员而最终把我“解决”了,若这几个所谓“白衣天使”,继续留在医疗队伍里,将会对社会造成多么大的危害!

三、违法责任

以上事实,医院的病历记录,视频监控,《医疗事故鉴定报告》,三名当时同在县医院分娩的产妇及其家属,县医院关于此事件的自查报告,产妇死亡后多次与院方协商交涉的录音录像资料等,均可证实。多名专业律师和产科专家研究病历后均指出,因忽视或严重不负责任的诊疗,事后大肆伪造病历(病历文件为医疗事故案件的重要神志是唯一证据,伪造病历属销毁证据,已构成严重犯罪)等行为,相关人员已涉嫌违法,应追究法律责任。

1、医护人员和医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五条,医护人员因严重不负责任……,应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五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第三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七条;《医疗机构病历管理规定》(国卫医发[2013]31号)第十四条,因严重的伪造、隐匿或销毁关键病历的行为,相关医护人员应处暂定执业、吊销执业证书,情节严重的还应依法移交公安机关追究相应法律责任。

2、卫生行政主管部:根据《执业医师法》第三十七条;《护士条例》第三十一条;《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九条,第五十五条等卫生行政法规和规章;上述医护人员已违反医疗常规,严重不负责任,县级以上卫生主管部门应给予警告或暂停执业处罚,情节严重的,吊销其执业证书,并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涉嫌犯罪的,由卫生行政主管部门依法移交公安机关。

四、院方领导和卫计局的包庇行为

《医疗事故鉴定报告》明确指出,医院应对产妇的死负责。七个多月过去了,为包庇、掩盖医院和涉事医护人员的过错,一直没有查处理涉事人员,涉事医护人员无一依法依规受到应有处罚,全部正常上班家属也多次依法书面信访表达合理诉求,向有关部门出具大量事实证据,事件过去半年后,相关部门给家属的答复居然是“总之,医院不存在违规操作,擅离职守,伪造病历等行为”(引自德昌县卫计局在凉山州12345州长信访热线网页上的书面答复,信件编号201801230001)!相关主管部门充当了违法犯罪者的保护伞。

医院和卫计局的上述行径,已严重违反《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五十四条,《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第三十九条,《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五十七条,《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卫生行政处罚程序》第十四条,《卫生部关于做好<侵权责任法>贯彻实施工作的通知》第二.(一)条,《医疗质量安全事件报告暂行规定》第十四条等党纪、国法和卫生规章!

五、后续动作

针对上述严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卫生部门规章的行为和医院领导的包庇纵容行为,我们将适时逐级向县、州、省、国家各级公安机关,司法机关,卫生行政主管部门,信访部门,纪检监察部门等报案或反映情况,并求助媒体等合法渠道合理反映上述严重违法情况。

为了公道;为了正义;为了善良;为了给刚出生就没了妈妈的宝宝一个交待;也为了给含泪惨死的年轻妈妈一个交待;为了让恣意妄为致人死亡相关人员依法受到惩处;也为了不让类似的悲剧再一次次地在这家医院上演。

我们未曾医闹,也不需要超出法律的赔偿,只求依法依规处理责任人员。

愿每一个正义善良的灵魂都被温柔以待。

(未完待续……)


发表于 2018-4-20 22:29 | 显示全部楼层
证据事实第38更 关键医护人员无资质非法行医,严重违反法律法规
经询医护专家和律师团队,此为核心关键证据,暂不对外公开。将直接向相关部门提供本证据,待相关人员受到法律制裁后,再向社会公开。

发表于 2018-4-20 23:00 | 显示全部楼层
楼主:你这样做估计没什么用吧!
要想给你家人要公道,我建议上访,信访(更高层次的哈
),不过你要考虑清楚,你耗得起吗?
 楼主| 发表于 2018-4-21 17:16 | 显示全部楼层
豆瓣鱼 发表于 2018-4-20 23:00
楼主:你这样做估计没什么用吧!
要想给你家人要公道,我建议上访,信访(更高层次的哈
),不过你要考虑 ...

谢谢您一直的关注和关心。
依据《鉴定报告》和众多医疗专家,律师的专业分析,在此发帖的目的有两个:
1.麻辣论坛是四川省委省政府发文书面认定的“最重要的官民沟通平台”,2016年四川省委省政府办公厅发文《关于进一步加强网络问政平台及网民留言办理工作的通知》中明确要求“对群众在麻辣论坛《群众呼声--问政四川》专栏发帖,全省各地各部门要根据职责分工主动认领,及时办理回复”。
在妻子死亡后的大半年时间里,县卫计局、信访局、纪委等部门有法不依,我们若干次的书面信访也遭遇要么拒不签收,要么从不正式回应的困境。至今,没等来政府对这起医疗事故公开公平依法依规的任何处理,所有责任医护和行政管理人员无一受影响,反而等来了相关部门联合对我工作单位,对我和父母个人粗暴恶劣的行政施压。
在此发帖,从内容上讲,是有理有据的;从行为上讲,是响应省委省政府文件,是合法合规的。是对县人民政府公信力的最后一点幻想,是在县级层面走投无路,求助无门后的无奈之举。
2.妻子惨死县医院,年仅26岁,刚刚大学毕业不久,刚刚考回家乡的公务员不久,刚刚与相恋七年异国五年多的我可以周末团聚不久,刚刚当妈妈几个小时。人已经走了,什么样的赔偿,于我们或许都已无法弥补父母年迈失独,我中年丧妻,孩子幼年丧母的灾难。在此发帖,只求能警醒德昌广大人民群众,生命脆弱,要懂得珍惜;再好的医院也有庸医,生命可贵,宜尽量远离庸医……如果能帮助德昌县人民医院少几个受害者,妻子的死,也算有一点点价值了。
最后,关于上访和精力:
关于上访:我目前逐条梳理的罪证实事和县级各部门不作为、乱作为的事实将于近期完成。届时,若县医院和县卫计局仍未公开公正依法依规处理此起医疗事故,我们会有求助上级政府主管部门、中央和省级巡视组,新闻媒体等措施。
关于精力:斯人已逝,人亡家破,俱已无可挽回。恶得惩,错受罚,生命最起码的尊严得捍卫,社会最基本的公道得坚守。唯有此愿,纵前路漫漫,必上下而求之。
若最终都无法依法依规得到解决,相关部门都相信靠施压或者其它“捂住”受害者的嘴就能解决问题,不给我们一个说法,那么,相应的,我们会给他们一个说法!
最后,再次谢谢您的关注和关心。

发表于 2018-4-21 22:49 | 显示全部楼层
证据事实第39更 为掩盖过错,大量伪造从入院到8月25日1:40分心脏停跳期间的病历·Part1
一、写在篇头  
在篇头,我要说的是感动和感谢。为了抢救我妻子,医院多个科室骨干医护人员和值班院领导都放弃休息,从2017年8月25日凌晨一直辛苦忙碌到天亮。对他们,我始终是感激的!但因极少数医护人员漠视生命,不负责,导致年仅26岁的妻子惨死。作为公立医院,个别领导毫无原则包庇纵容犯罪,还大肆伪造病历,销毁证据,企图掩盖真相。七个多月过去了,所有涉事人员无一受到影响,全部正常上班的行径,却让所有人不寒而栗。悲痛的事故是所有人都不愿看到的。若医院不吸取教训,不总结反思,管理人员得不到依法问责追究,涉事医护人员得不到依法处理,那么这样的悲剧必将重演!
斯人已逝,父母失独,幼子丧母。人已亡,家已破,俱已无可挽回。恶得惩,生命最起码的尊严得捍卫,社会最基本的公道得坚守,唯此愿,纵前路漫漫,必上下求之!
二、证据事实
根据我国《医疗机构病历管理条例》第十四条,“伪造、隐匿或销毁病历的,卫计局应对相关医护人员给予暂定执业、吊销执业证书的处罚,情节严重的还应依法移交公安机关追究法律责任。”
(一)编造入院产科B超检查记录(涉事医生:苟某)
入院违规未做B超检查,胎位、胎儿大小、产道等情况不得而知,这与分娩方式的选择和产后出血都密切相关。为掩盖过错,医生苟某在病历中编造了B超记录。相关证据事实,已在《真相揭露》(连载,第2更)中详细阐述。
(二)伪造第一产程《待产记录》(涉事医生:魏某某)
因违规严重超剂量使用缩宫素催产,产妇宫缩异常,但医生魏某某从未重视,更未依诊疗规范采取任何应对措施,这与产后出血密切相关。为掩盖过错,医生魏某某事后在《待产记录》病历中编造了“十分完美”的第一产程宫缩情况记录表。相关证据事实,已在《真相揭露》(连载,第5-6更)中详细阐述。
(三)伪造第二、三产程《待产记录》(涉事医生:魏某某)
第二产程存在大量严重违规的诊疗行为,与产后出血密切相关。为掩盖过错,医生魏某某事后伪造了《分娩记录》病历,《待产记录》病历和《一般病人护理记录》病历。在伪造过程中,忙中出错,上述三份病历文件在宫缩素的应用、会阴侧切、阴道裂伤等关键记录上,均互相不能印证,漏洞百出。相关证据事实,已在《真相揭露》(连载,第7-10更)中详细阐述。
(四)伪造出产房后观察期的《一般病人护理记录》(涉事医生:魏某某)


自产妇分娩结束到家属发现大出血的3个多小时内,相关医护人员未履行检查义务。不仅忽视产妇入院血常规检查发现的凝血功能异常问题,还置产妇分娩过程中多项产后出血高危因素于不顾,不提前申请备血,又在观察期严重不负责任,从未按诊疗规范观察产后出血情况,导致产妇因宫缩不好,持续出血积存子宫长达三个多小时而未被医护人员发现,最终因“失血性休克”而死。为掩盖过错,医生魏某某伪造了产后观察期,产妇每半小时出血情况、宫底情况、血压、脉搏情况等关键生命体征记录。相关证据事实,已在《真相揭露》(连载,第11更)中详细阐述。


(五)虚构建立第三通道的事实,相应抢救措施的真实性不能认定(涉事医生:魏某某)
产妇在8月25日0:30分时失血已超过2000ml,命悬一线,产科下《病危通知书》。而医院血库管理混乱,未按规定储备库存用血;血库值班人员又擅离职守,迟迟未派车去血站取血,血库值班人员到岗后又不按规申请血站直接送血,坚持由医院自行派车去血站取回救命用的血液(往返时间延误超过3倍,当天3:44分才将血液送到抢救室,而产妇早已心脏停跳过)。
8月25日0:30分,产妇重度失血性休克,唯有立即输血才能救命。而产科在抢救过程中依然在伪造病历,试图逃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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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1 伪造抢救记录的病历
如图1所示,根据《危重病人护理记录》记载:
8月25日0:37分,“第三通道给予0.9%生理盐水250ml……”。
8月25日0:55分,“病员一般情况差,子宫收缩差,立即建立第三通道,平衡液500ml……”
由此说明,在第三通道尚未建立的情况下,提前20分已经开始输液,属于明显伪造,该部分病历无真实性可言。
(六)伪造手术前、后基本生命体征(涉事医生:魏某某,唐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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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2 伪造基本生命体征病历的情况
如图2所示,关于产妇的基本生命体征:
1、在8月25日1:35分
《手术病人交接记录单》记载,血压96/58mmHg,心率163。
而同一时刻的《危重病人护理记录单》则记载,血压60/40mmHg,心率56。
2、在8月25日7:15分
《手术病人交接记录单》记载,血压60/30mmHg,心率136。
而同一时刻的《危重病人护理记录单》则记载,血压110/62mHg,心率85。
很明显,同一时刻,两份病历材料中关于产妇基本生命体征的记载严重不一致。一边是严重休克血压,另一边是不会导致危害性结果的正常血压。该部分病历无真实性可言,产妇的生命体征情况不得而知,其采取的治疗措施也无法认定!
三、违法责任
以上事实,医院的病历记录,视频监控,《医疗事故鉴定报告》,三名当时同在县医院分娩的产妇及其家属,县医院关于此事件的自查报告,产妇死亡后多次与院方协商交涉的录音录像资料等,均可证实。多名专业律师和产科专家研究病历后均指出,因忽视或严重不负责任的诊疗,事后大肆伪造病历(病历文件为医疗事故案件的重要神志是唯一证据,伪造病历属销毁证据,已构成严重犯罪)等行为,相关人员已涉嫌违法,应追究法律责任。
1、医护人员和医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五条,医护人员因严重不负责任……,应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五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第三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七条;《医疗机构病历管理规定》(国卫医发[2013]31号)第十四条,因严重的伪造、隐匿或销毁关键病历的行为,相关医护人员应处暂定执业、吊销执业证书,情节严重的还应依法移交公安机关追究相应法律责任。
2、卫生行政主管部:根据《执业医师法》第三十七条;《护士条例》第三十一条;《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九条,第五十五条等卫生行政法规和规章;上述医护人员已违反医疗常规,严重不负责任,县级以上卫生主管部门应给予警告或暂停执业处罚,情节严重的,吊销其执业证书,并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涉嫌犯罪的,由卫生行政主管部门依法移交公安机关。
四、院方领导和卫计局的包庇行为
《医疗事故鉴定报告》明确指出,医院应对产妇的死负责。七个多月过去了,为包庇、掩盖医院和涉事医护人员的过错,一直没有查处理涉事人员,涉事医护人员无一依法依规受到应有处罚,全部正常上班家属也多次依法书面信访表达合理诉求,向有关部门出具大量事实证据,事件过去半年后,相关部门给家属的答复居然是“总之,医院不存在违规操作,擅离职守,伪造病历等行为”(引自德昌县卫计局在凉山州12345州长信访热线网页上的书面答复,信件编号201801230001)!相关主管部门充当了违法犯罪者的保护伞。
医院和卫计局的上述行径,已严重违反《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五十四条,《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第三十九条,《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五十七条,《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卫生行政处罚程序》第十四条,《卫生部关于做好<侵权责任法>贯彻实施工作的通知》第二.(一)条,《医疗质量安全事件报告暂行规定》第十四条等党纪、国法和卫生规章!
五、后续动作
针对上述严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卫生部门规章的行为和医院领导的包庇纵容行为,我们将适时逐级向县、州、省、国家各级公安机关,司法机关,卫生行政主管部门,信访部门,纪检监察部门等报案或反映情况,并求助媒体等合法渠道合理反映上述严重违法情况。
为了公道;为了正义;为了善良;为了给刚出生就没了妈妈的宝宝一个交待;也为了给含泪惨死的年轻妈妈一个交待;为了让恣意妄为致人死亡相关人员依法受到惩处;也为了不让类似的悲剧再一次次地在这家医院上演。
我们未曾医闹,也不需要超出法律的赔偿,只求依法依规处理责任人员。
愿每一个正义善良的灵魂都被温柔以待。
(未完待续……)

发表于 2018-4-22 16:39 | 显示全部楼层

证据事实第40更 为掩盖过错,大量伪造从入院到8月25日1:40分心脏停跳期间的病历·Part2

一、写在篇头  

在篇头,我要说的是感动和感谢。为了抢救妻子,医院多个科室骨干医护人员和值班院领导都放弃休息,从2017年8月25日凌晨一直辛苦忙碌到天亮。对他们,我始终是感激的!但因(1)极少数医护人员漠视生命,严重不负责,导致年仅26岁的妻子惨死;(2)作为公立医院,个别领导毫无原则包庇纵容犯罪,还大肆伪造病历,销毁证据,企图掩盖真相;(3)大半年过去了,所有涉事人员无一受到影响,全部正常上班的行径,却让所有人不寒而栗。悲痛的事故是所有人都不愿看到的。若医院不吸取教训,不总结反思,管理人员得不到依法问责追究,涉事医护人员得不到依法处理,那么这样的悲剧必将重演!

斯人已逝,父母失独,幼子丧母。人已亡,家已破,俱已无可挽回。恶得惩,错得罚,生命最起码的尊严得捍卫,社会最基本的公道得坚守,唯此愿,纵前路漫漫,必上下求之!

二、证据事实

根据我国《医疗机构病历管理条例》第十四条,“伪造、隐匿或销毁病历的,卫计局应对相关医护人员给予暂定执业、吊销执业证书的处罚,情节严重的还应依法移交公安机关追究法律责任。”

(七)伪造手术申请文件(涉事医生:唐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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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1 伪造《手术申请》文件证据

如图1所示:

根据《手术申请表》,产科主治医师唐某于8月26日申请手术。

但据《死亡记录》有,死亡时间为8月25日。

也就是说,产妇死亡一天以后,产科才开始申请手术。很明显,该《手术申请表》为产妇死亡后伪造而来。

根据我国《手术管理办法》,手术前必须由主治医师书面申请,科主任签字审核同意,医院医务处审批同意并签字盖章后方可实施。医生唐某上述行为,不仅严重违反关于手术申请审批制度的医疗规范,而且伪造病历的行为已属违法犯罪行为。

(八)子宫切除手术,谁给产妇实施了麻醉?(涉事医生:唐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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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2 显示麻醉医师为吴某的病历文件

如图2所示,根据《麻醉前访视记录表》和《住院病案首页》等病历文件,均显示子宫切除手术中,给产妇实施麻醉的是医生吴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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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3 显示麻醉医师为刘某某的病历文件

如图3所示,根据《手术安全核查单》等病历文件,麻醉实施前签字的麻醉医师为刘某某,手术开始前签字的麻醉医师为刘某某,手术结束患者离开手术室前签字的麻醉医师还是刘某某。

那么,子宫切除手术,究竟是谁给产妇实施了麻醉?

很明显,在产科主治医师唐某给产妇实施子宫切除手术期间,伪造了实施麻醉的医师人员,多份病历文件间记录相互矛盾,相关病历的真实性无法认定。

三、违法责任

以上事实,医院的病历记录,视频监控,《医疗事故鉴定报告》,三名当时同在县医院分娩的产妇及其家属,县医院关于此事件的自查报告,产妇死亡后多次与院方协商交涉的录音录像资料等,均可证实。多名专业律师和产科专家研究病历后均指出,因忽视或严重不负责任的诊疗,事后大肆伪造病历(病历文件为医疗事故案件的重要神志是唯一证据,伪造病历属销毁证据,已构成严重犯罪)等行为,相关人员已涉嫌违法,应追究法律责任。

1、医护人员和医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五条,医护人员因严重不负责任……,应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五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第三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七条;《医疗机构病历管理规定》(国卫医发[2013]31号)第十四条,因严重的伪造、隐匿或销毁关键病历的行为,相关医护人员应处暂定执业、吊销执业证书,情节严重的还应依法移交公安机关追究相应法律责任。

2、卫生行政主管部:根据《执业医师法》第三十七条;《护士条例》第三十一条;《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九条,第五十五条等卫生行政法规和规章;上述医护人员已违反医疗常规,严重不负责任,县级以上卫生主管部门应给予警告或暂停执业处罚,情节严重的,吊销其执业证书,并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涉嫌犯罪的,由卫生行政主管部门依法移交公安机关。

四、院方领导和卫计局的包庇行为

《医疗事故鉴定报告》明确指出,医院应对产妇的死负责。大半年过去了,为包庇、掩盖医院和涉事医护人员的过错,一直没有查处理涉事人员,涉事医护人员无一依法依规受到应有处罚,全部正常上班家属也多次依法书面信访表达合理诉求,向有关部门出具大量事实证据,事件过去半年后,相关部门给家属的答复居然是“总之,医院不存在违规操作,擅离职守,伪造病历等行为”(引自德昌县卫计局在凉山州12345州长信访热线网页上的书面答复,信件编号201801230001)!相关主管部门充当了违法犯罪者的保护伞。

医院和卫计局的上述行径,已严重违反《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五十四条,《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第三十九条,《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五十七条,《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卫生行政处罚程序》第十四条,《卫生部关于做好<侵权责任法>贯彻实施工作的通知》第二.(一)条,《医疗质量安全事件报告暂行规定》第十四条等党纪、国法和卫生规章!

五、后续动作

针对上述严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卫生部门规章的行为和医院领导的包庇纵容行为,我们将适时逐级向县、州、省、国家各级公安机关,司法机关,卫生行政主管部门,信访部门,纪检监察部门等报案或反映情况,并求助媒体等合法渠道合理反映上述严重违法情况。

为了公道;为了正义;为了善良;为了给刚出生就没了妈妈的宝宝一个交待;也为了给含泪惨死的年轻妈妈一个交待;为了让恣意妄为致人死亡相关人员依法受到惩处;也为了不让类似的悲剧再一次次地在这家医院上演。

我们未曾医闹,也不需要超出法律的赔偿,只求依法依规处理责任人员。

愿每一个正义善良的灵魂都被温柔以待。

(未完待续……)


发表于 2018-4-24 07:05 | 显示全部楼层
证据事实第41更 8月25日1:40分到最终死亡的22个小时内,病历记录缺失或违规达77处,伪造病历达94处,毫无真实性可言!

经询医护专家和律师团队,此为核心关键证据,暂不对外公开。

我们将直接向有关部门提供本证据,待相关人员受到法律制裁后,再向社会公开。

(真相揭露,未完待续……)

发表于 2018-4-25 13:19 | 显示全部楼层
永恒的诺基亚 发表于 2018-4-21 17:16
谢谢您一直的关注和关心。
依据《鉴定报告》和众多医疗专家,律师的专业分析,在此发帖的目的有两个:
...

可以试试走法律程序

发表于 2018-4-26 13:10 | 显示全部楼层

证据事实第42更 德昌县人民医院枉顾“伪造病历、严重不负责任、擅离职守、诸多严重违反诊疗常规和医疗卫生行政法规规章制度”致产妇死亡的事实,迫不及待地欲将责任全部推给客观原因。把“牵强附会,厚颜无耻”几个字演绎地淋漓尽致!(涉事医生:唐某)

一、写在篇头  

在篇头,我要说的是感动和感谢。为了抢救妻子,医院多个科室骨干医护人员和值班院领导都放弃休息,从2017年8月25日凌晨一直辛苦忙碌到天亮。对他们,我始终是感激的!但因(1)极少数医护人员漠视生命,严重不负责,导致年仅26岁的妻子惨死;(2)作为公立医院,个别领导毫无原则包庇纵容犯罪,还大肆伪造病历,销毁证据,企图掩盖真相;(3)大半年过去了,所有涉事人员无一受到影响,全部正常上班的行径,却让所有人不寒而栗。悲痛的事故是所有人都不愿看到的。若医院不吸取教训,不总结反思,管理人员得不到依法问责追究,涉事医护人员得不到依法处理,那么这样的悲剧必将重演!

斯人已逝,父母失独,幼子丧母。人已亡,家已破,俱已无可挽回。恶得惩,错得罚,生命最起码的尊严得捍卫,社会最基本的公道得坚守,唯此愿,纵前路漫漫,必上下求之!

二、证据事实

(一)产科医生唐某,为逃避责任,牵强附会,在无任何确诊证据的情况下,把病情往“羊水栓塞”上靠

从8月24日23:54分发现产后出血,到25日23:46分最终死亡的近24个小时内,相继由杨某某,彭某,张某等多名医生出具的病历文件或报告中,均记载病因为:“产后出血”、“失血性休克”、“极重度失血性贫血”、“极重度缺氧缺血性脏器衰竭”、“极重度缺氧缺血性脑损伤”等。这些病历文件包括:产科于8月25日0:30分出具的产科《病危通知书》;3:08分的《处方—药品申请表》、《手术知情同意书》、《手术申请及审批单》、《麻醉同意书》、《麻醉前访视记录》;9:00分的ICU《病危通知书》、《机械通气志愿书》、《留志导管志愿书》、ICU《医患沟通记录》等。

可见,产妇就是死于失血性休克。

而在产妇因失血超4000ml未得到输血治疗,心脏停跳超过10分钟,多脏器衰竭,疑似已脑死亡后,产科医生唐某就开始大量伪造输血记录(证据详见《死亡真相揭露》第28-37更)。产妇被产科移交给ICU后,产科医生唐某又率先在《手术记录》中写下“羊水栓塞?”几个字。有“?”的意思是,仅仅是怀疑,并没有任何证据能确诊。

好一个产科医生唐某,好一个怀疑!就可以推脱责任吗?显然不能!

(二)产妇并没有发生羊水栓塞

1、产妇大量出血的时间不符合羊水栓塞发病特征

根据医院病历记载,产妇分娩时间是2017年8月24日20:43分,医院发现产妇出血较多是当天23:54分,分娩结束3小时以后。明显与羊水栓塞不符。医学常识如下:

(1)根据百度百科对羊水栓塞的定义“羊水栓塞是指在分娩过程中羊水突然进入母体血液循环引起急性肺栓塞……”。而病历记载,医院发现产妇出血较多,是在分娩结束3个多小时以后,明显不符合羊水栓塞发病特征。

(2)根据黄艳仪等所著《妇产科危急重症救治》,人民卫生出版社,2011.6,书号:ISBN978-7-117-14200-7,第237页,“羊水栓塞以第一产程多见”。(注:第一产程,宫口开全以前)。而病历记载,医院发现产妇出血较多,是在分娩结束3个多小时以后,明显不符合羊水栓塞发病特征。

(3)根据人民卫生出版社出版的《产科诊疗常规》,书号:2012,ISBN978-7-117-15385-0,第89页,“羊水栓塞是分娩过程中或产后短期内羊水及其有形成分进入母体血液循环引起的一系列严重症状的综合征”。 而病历记载,医院发现产妇出血较多,是在分娩结束3个多小时以后,明显不符合羊水栓塞发病特征。

(4)根据前卫生部副部长、中华医学会副会长、中华医学会妇产科分会主任、华西医科大学校长、清华大学医学院副院长、北京大学第一附属医院妇产科名誉主任曹泽毅,联合全国百余家三甲医院联合编著的《中华妇产科学(第3版)》(“十二五”国家重点图书出版规划项目书籍),人民卫生出版社,2014,书号:ISBN978-7-117-17190-8,第429页,“羊水栓塞多发生在分娩过程中,尤其在胎儿即将娩出前,或产后短时间内……70%发生在产程中胎儿娩出前,11%发生在阴道分娩胎儿刚刚娩出后,19%发生在剖宫产手术中”。 而病历记载,医院发现产妇出血较多,是在分娩结束3个多小时以后,明显不符合羊水栓塞发病特征。

(5)根据华克勤等主编的《实用妇产科学》,人民卫生出版社,2013,ISBN978-7-117-16819-9,第379页,羊水栓塞只可能发生在分娩前,分娩时或产后30分钟内。而病历记载,医院发现产妇出血较多,是在分娩结束3个多小时以后,明显不符合羊水栓塞发病特征。

(6)根据人民卫生出版社的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教材《妇产科学》(2017年8月版,最新版)第234页,羊水栓塞只可能发生在分娩前,分娩时或产后30分钟内。而病历记载,医院发现产妇出血较多,是在分娩结束3个多小时以后,明显不符合羊水栓塞发病特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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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1 羊水栓塞发病不晚于产后30分钟

如图1所示,根据人民卫生出版社的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教材《妇产科学》(2017年8月版,最新版)第234页,羊水栓塞只可能发生在分娩前,分娩时或产后30分钟内。而病历记载,医院发现产妇出血较多,是在分娩结束3个多小时以后。可排除羊水栓塞的可能。

2、产妇发生大出血是院方违规不当清宫所致

根据医院《病历》记载,分娩结束后的3个多小时以内,产妇张梦竹子宫收缩好,出血量少,恢复情况良好。8月24日23:54分,发现出血较多。护士于8月25日0:10分违规违背医嘱擅自野蛮徒手清宫,掏出血凝块后,子宫血窦重新开放,从0:10到1:06,不到1小时内,产妇新增出血量达3650ml!由此表明,产妇大出血是护士未执行医嘱,违规擅自野蛮清宫,掏出血凝块导致子宫血窦重新开放所致。可排除大出血是羊水栓塞导致的可能。

相关证据事实,已在《真相揭露(连载)》(第12更)中详细阐述。

3、产妇死亡,是院方未及时输血所致

到8月25日1:06分,产妇合计出血已达4080ml!但一直未得到输血治疗。产妇苦苦等待医院给她输血,支撑到1:40分终于支撑不住了,心脏停跳。截至心脏停跳前,院方都未给予输血治疗。由于心脏停跳十分钟,全身各个重要器官和大脑都严重受损甚至死亡,此时已回天乏术。而自1:40分开始,院方为掩盖过错,开始大量伪造输血记录。可排除羊水栓塞导致死亡的可能。

未及时输血相关证据事实,已在《真相揭露》(连载,第13-14更)中详细阐述。

大量伪造输血病历相关证据事实,已在《真相揭露》(连载,第28-37更)中详细阐述。

4、产妇子宫收缩差,是院方在分娩前和分娩中众多违规操作以及失血性休克后宫缩药物失效所致

相关证据事实,已在《真相揭露(连载)》(第4-8更和第15更)中详细阐述。

5、产妇凝血功能问题是院方严重不负责任,忽视入院血常规检验已显示凝血功能差,未采取任何措施;出血量大后抢救方式错误,仍不纠正凝血问题;凝血问题未及时纠正导致失血不断增加进而休克,休克发展到晚期诱发DIC所致。

相关证据事实,已在《真相揭露(连载)》(第3更,第15更)中详细阐述。

6、产妇未发生肺栓塞,与羊水栓塞病理明显不符

羊水栓塞的重要症状就是:发病后病人迅速肺栓塞,导致PO2明显降低,PCO2明显升高。

但根据病历记载,截至8月25日1:06分产妇累计失血已达4080ml。且由于院方一直未给产妇输血,仅补充晶体和胶体的错误治疗措施,此时产妇已严重失血性休克,包括大脑在内的多脏器功能开始衰竭。但1:06分所做血气分析报告显示,产妇PO2为152mmHg,PCO2为8mmHg,肺功能情况良好。表明产妇未发生肺栓塞。可排除羊水栓塞的可能。

7、产妇的休克为失血性休克,与羊水栓塞病理不符

羊水栓塞是一种过敏性反应,若发生休克,其典型特征是过敏性休克,即出血量与休克程度不成正比,在未明显出血,或出血量很小的情况下,就会发生休克。

但根据院方的病历记录,产妇的休克是失血性休克,从未出现过敏性休克症状。

8月25日0:17分,《药品申请表》等3份病历文件,记载“失血性休克”;

0:30分,《病危通知书》等2份病历文件,记载“失血性休克”;

3:08分,《手术知情同意书》等7份病历文件,记载“失血性休克”;

7:15分,《ICU入院医患沟通记录》,记载“失血性休克”;

9:00分,《机械通气志愿书》等3份病历文件,记载“失血性休克”;

23:45分,《死亡记录》,记载“失血性休克”;

23:46分,《出院证》,记载“失血性休克”;

表明,从发现产妇大出血,到病危,以致最终死亡的过程中,院方都十分明确,产妇发生的休克为失血性休克,而不是过敏性休克。可排除羊栓塞的可能。

(三)院方的所谓诊断依据,是站不住脚的,是为逃避责任“牵强附会”厚颜无耻之举

1、德昌县人民医院所谓证据1--《血镜检报告》

8月 25日17:40分,院方出具了一份《血涂片镜检报告》,内容为“肉眼看见无法涂散的白色片状物,镜下观察疑似非血液里物质”。

因为羊水栓塞就是羊水物质进入血液所致,院方于是据此怀疑产妇发生了羊水栓塞。但其实稍微想一下就能明白,院方这个所谓《血涂片镜检报告》是根本站不住脚的。因为:

(1)“疑似非血液里物质”不等于“该物质就是羊水物质”,这是最基本的逻辑推理错误,也根本无法得出羊水栓塞的结论。

(2)根据《医嘱单》从发现产妇出血较多,到产妇最终死亡,并没有任何一个医生下达过《血涂片镜检》的医嘱。查遍《护理记录单》,也找不到任何护士执行过血液取样送血涂片镜检的记录。也就是说,该《血涂片镜检报告》是在无医嘱支撑、无护士取样送检的情况下凭空出现。来源、真实性根本无法认定。那么,医院凭空造出这样一份《血涂镜检报告》的用意何在呢?请接着往下看。

(3)17:40分出具该报告时,产妇已经历过出血超4000ml(全身血液几乎流尽)未得到输血救治(详见《真相揭露(连载)》(第14更)),输注了超过3000ml违规未做抗筛试验的血液(详见《真相揭露(连载)》(第27更)) 输注了超过600ml保质期有问题的血液(详见《真相揭露(连载)》(第32更))……产妇全身血液已基本上被医院输注的问题血液替换。此时做血涂静检查除了用来伪造事实,推卸责任,已无任何意义。

(4)产科下达《病危通知书》是8月25日0:30分,该《血涂镜检报告》的出具时间是当天17:40分,病危整整17个小时以后。若真的是为了抢救病人所做的血镜报告,应该是在病危后第一时间化验,以判断病情,对症治疗。整整17个小时后才凭空冒出一份不能证明来源的血检报告,显然不是用来查明病情,以对症抢救。真实用意何在?相信我不说,其不耻的目的已经昭然若揭!

2、德昌县人民医院所谓证据2--《子宫病理检验报告》

如果说,院方《血涂镜检报告》是枉顾事实,妄图把病情往羊水栓塞上靠,以逃避责任的“牵强附会”之举,那么院方的《子宫病理检验报告》便是赤裸裸的“厚颜无耻之举”了。

根据病历文件《手术记录》2017年8月25日3:15分-4:20分,德昌县人民医院为产妇实施了“子宫切除手术”。切下来的子宫被丢在炎炎夏日高温之下数小时,而后在家属不知情的情况下,被送往该院病理科做病理检验。整整五天过后的8月 30日,德昌县人民医院病理科诊断医生杨某出具了一份《张梦竹子宫病理检验报告》,结论为:“考虑炎性栓子或(和)羊水栓子入血致凝血功能障碍”。此时,病理科医生杨某更加迫不及待地用上了“和”这个字,妄图将“羊水栓塞”坐实的意图不言而喻。但很可惜,该结果完全是枉顾常识,牵强附会之举!

(1)早在产妇8月24日2:40分入院待产,产科所做《血常规化验报告》,就已显示凝血功能存在问题(详见《真相揭露(连载)》(第3更))。只不过20多个小时里,数班医生均未关注该检验报告,也从未采取措施,加上后续一系列严重违规和不负责任的诊疗行为,最终导致了产妇死亡的悲剧。此时,病历科医生杨某 “羊水栓子进入血液导致凝血功能障碍”的推理,显然是枉顾产科医生严重不负责任导致悲剧发生的事实,是“神逻辑”。

(2)通过子宫病理检验根本无法得出羊水栓塞的结论。德昌县人民医院在家属不知情的情况下,自己出具了这样一份病理检验报告后,四川大学华西医学院多位校友均表示“通过对切下来的子宫做病理检验根本无法得出羊水栓塞的结论”,强烈建议家属与医院共同委托第三方(医院)重做病理检验。家属处理完受害者丧事以后,于2017年9月9日与德昌县人民医院共同将产妇子宫送四川省人民医院做病理检验。四川省人民医院于9月14日出具《张梦竹子宫病理检验报告》,并未得出任何有关“羊水栓子入血”的结论。德昌县人民医院检验科被四川省人民医院狠狠地“打脸”。

由此,德昌县人民医院“自编自导自演”,枉顾事实,违背常识,在《子宫病历检验报告》中捏造“羊水栓子入血”的结论,实为推脱责任赤裸裸的“厚颜无耻之举”!

3、德昌县人民医院根本找不到任何证据证实产妇羊水栓塞

从德昌县人民医院于2017年8月24日23:54分发现产妇出血较多,到8月25日23:46分宣布死亡,历时整整二十多个小时。若真发生了羊水栓塞,无论是从查明病情以便及时对症治疗的角度,还是医院为自证清白减轻或避免追责的角度,都完全有必要,有理由,有能力,有时间找到有力证据确诊。但事实上,院方除了上述两条牵强附会、厚颜无耻的所谓证据,根本找不出其它可以怀疑羊水栓塞的依据。

(四)产妇死亡原因是“失血性休克”,这一点是明确的,并不存在争议

1、医院一系列严重违背诊疗常规的操作和严重不负责的诊疗行为导致了悲剧发生,证据确凿

根据《真相揭露(连载)》第1-41更可知:因忽视入院时产妇已存在凝血功能问题;第一产程严重超剂量使用宫缩素,对宫缩异常的情况视而不见不采取任何措施,对产妇不能进食的情况不按规输葡萄糖而是输了二十多个小时的盐水导致产妇精力消耗殆尽;第二产程擅离职守,产程超平均用时6倍以上而不采取措施;第三产出徒手剥离胎盘未按医疗规范操作;面对前期众多产后出血高危因素,产后既不备血,也从不按诊疗规范尽观察义务;发现出血较多后违规徒手清宫导致大出血,血库无血,血库管理人员又擅离职守,违反转诊会诊规定违规截留产妇,违反四川省产科急救规定坚持医院自己派车去取血,取血延误数小时。等救命的血终于从血站取回时,产妇早已失血超过4000ml,心脏停跳过,开始多脏器缺氧缺血性功能衰竭,大脑严重缺氧缺血性损伤(或脑死亡)……因此,产妇的直接死因就是失血过多而未及时有效救治。

2、病历《死亡记录》已明确死因——失血性休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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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2 死亡原因—失血性休克

如图2所示,为德昌县人民医院出具的病历《死亡记录》。在“死亡原因”一栏,德昌县人民医院已明确死因为“失血性休克”。产妇死亡原因是明确的,不存在任何争议。

    (五)总结

综上所述:

1、并没有证据可以怀疑产妇羊水栓塞,产妇未发生羊水栓塞。

2、产妇死于失血性休克。原因是明确的,不存在争议。

3、产科医生唐某和病理科医生杨某妄图把产妇死亡原因往羊水栓塞上靠,是为逃避追责,枉顾事实,牵强附会,无耻而拙劣之举!

2017年8月25日年仅26岁的女孩惨死于德昌县人民医院,在刚刚当妈妈之后。父母老来失独,爱人中年丧妻,孩子年幼丧母。斯人已逝,死因已不重要。重要的是,大半年的时间过去了,面对《医疗事故鉴定报告》得出的结论:(1)从诊疗行为上分析,德昌县人民医院存在大量违反医疗常规的操作,与产妇死亡存在因果关系,应承担主要责任;(2)德昌县人民医院在产妇病危后,涉嫌大量伪造,隐匿,销毁病历,特别是输血病历的行为。

铁证如山!

作为对此事负有直接责任的县医院也好,作为负有直接监管责任的县卫计局也好,能不能持公职人员的坦荡之心,给无辜惨死的年轻生命一个交待?

能不能怀生而为人的悲悯之心,公开公正善后,给失独、丧母、丧偶的家属一个交待?

能不能秉一颗公正之心,依法依规处理严重不负责任、违规、违法、违纪的人员,给政府公信力和全县人民群众一个交待?

(未完待续……)

发表于 2018-4-28 12:53 | 显示全部楼层

证据事实第43更 医疗事故发生后,阻挠家属复印病历(涉事:县医院医务科主任赵某某)

一、写在篇头  

在篇头,我要说的是感动和感谢。为了抢救妻子,医院多个科室骨干医护人员和值班院领导都放弃休息,从2017年8月25日凌晨一直辛苦忙碌到天亮。对他们,我始终是感激的!但因(1)极少数医护人员漠视生命,严重不负责,导致年仅26岁的妻子惨死;(2)作为公立医院,个别领导毫无原则包庇纵容犯罪,还大肆伪造病历,销毁证据,企图掩盖真相;(3)大半年过去了,所有涉事人员无一受到影响,全部正常上班的行径,却让所有人不寒而栗。悲痛的事故是所有人都不愿看到的。若医院不吸取教训,不总结反思,管理人员得不到依法问责追究,涉事医护人员得不到依法处理,那么这样的悲剧必将重演!

斯人已逝,父母失独,幼子丧母。人已亡,家已破,俱已无可挽回。恶得惩,错得罚,生命最起码的尊严得捍卫,社会最基本的公道得坚守,唯此愿,纵前路漫漫,必上下求之!

二、证据事实

(一)法律法规—医院应同意家属查阅或复印全部客观病历

1、根据国家卫生计生委发布的《医疗机构病历管理规定》(国卫医发〔2013〕31号),第十七条,“医疗机构应受理患者本人或其代理人复制病历资料的申请”。

2、根据国家卫生部发布的《卫生部关于做好<侵权责任法>贯彻实施工作的通知》,第二(四),“患者及其家属要求复制病历资料的,应当提供”。

3、根据国务院颁布的《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五十六条,“医疗机构拒绝为患者提供复印或者复制病历资料服务的,由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或者纪律处分”。

(二)德昌县人民医院野蛮阻挠家属复印病历的合法诉求

1、产妇死亡次日,申请复印病历,遭遇阻挠

2017年8月25日夜,张梦竹惨死于德昌县人民医院。8月26日(周六)上午9点,家属前往县医院申请复印病历,但医院行政管理办公室无人值守。多方辗转,终于电话联系上德昌县人民医院医务科主任赵某某,上午11:00分,赵某某一来到医院便说“大周末的,我一接到你的电话,就马上来给你复印病历,算配合你了吧?”但赵某某却拒绝为家属复印全部客观病历,也拒绝家属查阅核对,言辞尽显“地痞无赖”风范(全程录音文件附后)。最终,在死者家属一再哀求下,赵某也才仅仅给家属复印了62页病历,不到全部客观病历的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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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1 8月26日,医务科科长阻挠家属复印全部客观病历

如图1所示,8月26日(产妇死亡次日),德昌县人民医院医务科科长赵某某拒绝给家属复印全部客观病历,仅复印了62页,不到全部209页客观病历的30%。图1附上了复印病历期间的全程录音文件地址,德昌县人民医院医务科主任赵某某冷漠傲慢、无视法律法规的丑恶嘴脸,可从录音中揭示。

而更加可悲的是,赵某某复印给家属的这仅仅62页病历,大多复印质量极差,根部无法辨识病历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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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2 8月26日,医务科科长给家属复印的病历大多无法辨识内容

如图2所示,在死者家属的一再恳请下,德昌县人民医院医务科主任赵某某,最终给家属复印了62页客观病历(不到全部客观病历的30%)。而这些苦苦哀求而来的不完整的病历,复印质量极差,大多字迹污损,无法辨识内容。是否为赵某某刻意为之,不得而知。

2、医院迫于压力,终于给家属完整而清晰地复印了全部客观病历。而这已是产妇死亡整整五天以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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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3 直到8月30日,医院才给家属复印了全部客观病历

如图3所示,一直拖到2017年8月30日,德昌县人民医院迫于压力,才再次给死者家属复印了完整而清晰的全部客观病历。而这,已是产妇死亡整整五天以后。全部客观病历共209页。

可见,产妇死亡次日,德昌县人民医院医务科主任赵某某仅给家属复印62页模糊不清的病历,只占全部客观病历很小的一部分。赵某某作为该院医务科主任,必然是非常懂国家法律法规中关于家属查阅、核对病历权利的规定的,却公然违背国家法律法规,百般阻挠,只提供了很少一部分病历,而且还字迹模糊不清,内容难以辨识。最终,拖到产妇死亡五天以后,才给家属提供完整的客观病历复印件。

德昌县人民医院此举究竟意欲何为?德昌县人民医院在这拖延的五天时间里做了什么?或许只有他们自己才知道。

而赵某某所为,已然严重违反国务院颁布的《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五十六条,依规应由县卫计局给予处分。

三、结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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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4 《妻子惨死真相揭露(连载)》结语

《妻子惨死真相揭露(连载)》完结。

《艰辛维权路纪实(连载)》即将上线……敬请关注。


死者爱人,于2018年4月27日

发表于 2018-5-5 12:01 | 显示全部楼层
德昌县信访局,你已涉嫌违法!
    一、背景
去年8月25日,四川省德昌县人民医院发生一起医疗事故,死者系四川省交通厅高速公路管理局干部,名叫张梦竹,死时年仅26岁。8月30日,德昌县卫计局向死者家属作出“依法依规对家属妥善善后,对责任人员依法严惩,给家属和社会一个交待”的承诺。12月18日,医院和其死者家属共同认可并书面委托的专业鉴定机构出具了《医疗过错鉴定报告》,报告认为:(1)根据病历文件,医院的诊疗行为与张梦竹死亡存在因果关系,医院应承担主要责任;(2)医院输血等大量关键病历毫无真实性可言,鉴定机构无法鉴定,应由县卫计局调查。然而,令人感到蹊跷的是,张梦竹死亡至今已大半年时间,死者家属仍没有等来卫计局在事故发生后于去年8月30日作出的“依法依规对家属妥善善后,对责任人员依法严惩,给家属和社会一个交待”的承诺。家属等来的只是德昌县卫计局一次又一次的行政不作为,并涉嫌公然违反国家信访、政府信息公开、卫生行政规章、党纪国法、包庇纵容医院的行为。
二、官员嘴脸
今年4月26日,德昌县卫计局主要领导在多部门协调会上又一次公然公开发表不当言论:“(1)枉顾《医疗过错鉴定报告》和医院众多触目惊心的违规违法事实证据,不仅在启动调查的时间、程序、方法上一再公然违背国家法律法规,而且至今8个多月过去了仍未出具任何一纸半文正式的《调查报告》。在4.26协调会上,公然叫嚣‘我们已经全面调查了,结论就是医院不存在任何问题。现在是你们家属不满意我们的结果。你们要公道,可以去告我呀’。(2)8个多月以来,你们那么多信访材料,到了我们这儿全都‘石沉大海,杳无音信’,是因为我们不受理。找我们也没用。(3)不仅枉顾卫计局作为县医院直接监管部门的职责,一直行政不作为,一直见错不改,见错不纠,包庇纵容,还给受害人家属伤口上撒盐,屡次发表不当言论。4.26协调会上,还将年轻惨死于县医院的生命比作“菜市场买卖。(4)公然对受害家属嘲笑……”言辞之间尽显卫计局主要领导蔑视法律法规,蔑视生命恣意妄为的态度;把“高高在上,傲慢的官僚主义做派”演绎地淋漓尽致!
附,4.26会谈全过程录音文件:https://pan.baidu.com/s/1-eV7XPgM6pT_kAbL_joyHA,密码:9n7s
三、走投无路
8个多月以来,受害者家属一直恪守法律法规,寄希望于政府,通过信访等合理合法途径反应问题,寻求事件解决。结果却是如此下场。合法途径,已走投无路。
既然4.26会谈上,德昌县卫计局个别领导表示,如果家属不满,尽管去告。于是,受害者家属直接通过“国家信访局”网络信访,如实提交了德昌县卫计局个别领导涉嫌违纪违规违法,大搞官僚主义做派的举报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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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1 受害者家属在国家信访局平台的网络举报
四、举报材料落到了被举报人手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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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2 德昌县信访局直接将举报交给了县卫计局
    如图2所示,根据国家信访局平台对该举报材料的办理过程记录可以看出:受害者家属举报德昌县卫计局的材料,最终被德昌县信访局直接交给了德昌县卫计局。
五、德昌县信访局已涉嫌违法!
我国《信访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31号)第二十三条明确规定“不得将信访人的检举、揭发材料及有关情况透露或者转给被检举、揭发的人员或者单位”!
而德昌县信访局却直接将信访人的举报材料交给了被举报单位,公然违反国家《信访条例》相关规定,已涉嫌违法。这样的“为人民服务”,其结局和后果可想而知!
难道这就是德昌县卫计局公然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还敢于在公开场合向受害者家属叫嚣“你尽快去告”的底气所在?
可悲!
可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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