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据事实第42更 德昌县人民医院枉顾“伪造病历、严重不负责任、擅离职守、诸多严重违反诊疗常规和医疗卫生行政法规规章制度”致产妇死亡的事实,迫不及待地欲将责任全部推给客观原因。把“牵强附会,厚颜无耻”几个字演绎地淋漓尽致!(涉事医生:唐某)
一、写在篇头
在篇头,我要说的是感动和感谢。为了抢救妻子,医院多个科室骨干医护人员和值班院领导都放弃休息,从2017年8月25日凌晨一直辛苦忙碌到天亮。对他们,我始终是感激的!但因(1)极少数医护人员漠视生命,严重不负责,导致年仅26岁的妻子惨死;(2)作为公立医院,个别领导毫无原则包庇纵容犯罪,还大肆伪造病历,销毁证据,企图掩盖真相;(3)大半年过去了,所有涉事人员无一受到影响,全部正常上班的行径,却让所有人不寒而栗。悲痛的事故是所有人都不愿看到的。若医院不吸取教训,不总结反思,管理人员得不到依法问责追究,涉事医护人员得不到依法处理,那么这样的悲剧必将重演!
斯人已逝,父母失独,幼子丧母。人已亡,家已破,俱已无可挽回。恶得惩,错得罚,生命最起码的尊严得捍卫,社会最基本的公道得坚守,唯此愿,纵前路漫漫,必上下求之!
二、证据事实
(一)产科医生唐某,为逃避责任,牵强附会,在无任何确诊证据的情况下,把病情往“羊水栓塞”上靠
从8月24日23:54分发现产后出血,到25日23:46分最终死亡的近24个小时内,相继由杨某某,彭某,张某等多名医生出具的病历文件或报告中,均记载病因为:“产后出血”、“失血性休克”、“极重度失血性贫血”、“极重度缺氧缺血性脏器衰竭”、“极重度缺氧缺血性脑损伤”等。这些病历文件包括:产科于8月25日0:30分出具的产科《病危通知书》;3:08分的《处方—药品申请表》、《手术知情同意书》、《手术申请及审批单》、《麻醉同意书》、《麻醉前访视记录》;9:00分的ICU《病危通知书》、《机械通气志愿书》、《留志导管志愿书》、ICU《医患沟通记录》等。
可见,产妇就是死于失血性休克。
而在产妇因失血超4000ml未得到输血治疗,心脏停跳超过10分钟,多脏器衰竭,疑似已脑死亡后,产科医生唐某就开始大量伪造输血记录(证据详见《死亡真相揭露》第28-37更)。产妇被产科移交给ICU后,产科医生唐某又率先在《手术记录》中写下“羊水栓塞?”几个字。有“?”的意思是,仅仅是怀疑,并没有任何证据能确诊。
好一个产科医生唐某,好一个怀疑!就可以推脱责任吗?显然不能!
(二)产妇并没有发生羊水栓塞
1、产妇大量出血的时间不符合羊水栓塞发病特征
根据医院病历记载,产妇分娩时间是2017年8月24日20:43分,医院发现产妇出血较多是当天23:54分,分娩结束3小时以后。明显与羊水栓塞不符。医学常识如下:
(1)根据百度百科对羊水栓塞的定义“羊水栓塞是指在分娩过程中羊水突然进入母体血液循环引起急性肺栓塞……”。而病历记载,医院发现产妇出血较多,是在分娩结束3个多小时以后,明显不符合羊水栓塞发病特征。
(2)根据黄艳仪等所著《妇产科危急重症救治》,人民卫生出版社,2011.6,书号:ISBN978-7-117-14200-7,第237页,“羊水栓塞以第一产程多见”。(注:第一产程,宫口开全以前)。而病历记载,医院发现产妇出血较多,是在分娩结束3个多小时以后,明显不符合羊水栓塞发病特征。
(3)根据人民卫生出版社出版的《产科诊疗常规》,书号:2012,ISBN978-7-117-15385-0,第89页,“羊水栓塞是分娩过程中或产后短期内羊水及其有形成分进入母体血液循环引起的一系列严重症状的综合征”。 而病历记载,医院发现产妇出血较多,是在分娩结束3个多小时以后,明显不符合羊水栓塞发病特征。
(4)根据前卫生部副部长、中华医学会副会长、中华医学会妇产科分会主任、华西医科大学校长、清华大学医学院副院长、北京大学第一附属医院妇产科名誉主任曹泽毅,联合全国百余家三甲医院联合编著的《中华妇产科学(第3版)》(“十二五”国家重点图书出版规划项目书籍),人民卫生出版社,2014,书号:ISBN978-7-117-17190-8,第429页,“羊水栓塞多发生在分娩过程中,尤其在胎儿即将娩出前,或产后短时间内……70%发生在产程中胎儿娩出前,11%发生在阴道分娩胎儿刚刚娩出后,19%发生在剖宫产手术中”。 而病历记载,医院发现产妇出血较多,是在分娩结束3个多小时以后,明显不符合羊水栓塞发病特征。
(5)根据华克勤等主编的《实用妇产科学》,人民卫生出版社,2013,ISBN978-7-117-16819-9,第379页,羊水栓塞只可能发生在分娩前,分娩时或产后30分钟内。而病历记载,医院发现产妇出血较多,是在分娩结束3个多小时以后,明显不符合羊水栓塞发病特征。
(6)根据人民卫生出版社的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教材《妇产科学》(2017年8月版,最新版)第234页,羊水栓塞只可能发生在分娩前,分娩时或产后30分钟内。而病历记载,医院发现产妇出血较多,是在分娩结束3个多小时以后,明显不符合羊水栓塞发病特征。
图1 羊水栓塞发病不晚于产后30分钟
如图1所示,根据人民卫生出版社的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教材《妇产科学》(2017年8月版,最新版)第234页,羊水栓塞只可能发生在分娩前,分娩时或产后30分钟内。而病历记载,医院发现产妇出血较多,是在分娩结束3个多小时以后。可排除羊水栓塞的可能。
2、产妇发生大出血是院方违规不当清宫所致
根据医院《病历》记载,分娩结束后的3个多小时以内,产妇张梦竹子宫收缩好,出血量少,恢复情况良好。8月24日23:54分,发现出血较多。护士于8月25日0:10分违规违背医嘱擅自野蛮徒手清宫,掏出血凝块后,子宫血窦重新开放,从0:10到1:06,不到1小时内,产妇新增出血量达3650ml!由此表明,产妇大出血是护士未执行医嘱,违规擅自野蛮清宫,掏出血凝块导致子宫血窦重新开放所致。可排除大出血是羊水栓塞导致的可能。
相关证据事实,已在《真相揭露(连载)》(第12更)中详细阐述。
3、产妇死亡,是院方未及时输血所致
到8月25日1:06分,产妇合计出血已达4080ml!但一直未得到输血治疗。产妇苦苦等待医院给她输血,支撑到1:40分终于支撑不住了,心脏停跳。截至心脏停跳前,院方都未给予输血治疗。由于心脏停跳十分钟,全身各个重要器官和大脑都严重受损甚至死亡,此时已回天乏术。而自1:40分开始,院方为掩盖过错,开始大量伪造输血记录。可排除羊水栓塞导致死亡的可能。
未及时输血相关证据事实,已在《真相揭露》(连载,第13-14更)中详细阐述。
大量伪造输血病历相关证据事实,已在《真相揭露》(连载,第28-37更)中详细阐述。
4、产妇子宫收缩差,是院方在分娩前和分娩中众多违规操作以及失血性休克后宫缩药物失效所致
相关证据事实,已在《真相揭露(连载)》(第4-8更和第15更)中详细阐述。
5、产妇凝血功能问题是院方严重不负责任,忽视入院血常规检验已显示凝血功能差,未采取任何措施;出血量大后抢救方式错误,仍不纠正凝血问题;凝血问题未及时纠正导致失血不断增加进而休克,休克发展到晚期诱发DIC所致。
相关证据事实,已在《真相揭露(连载)》(第3更,第15更)中详细阐述。
6、产妇未发生肺栓塞,与羊水栓塞病理明显不符
羊水栓塞的重要症状就是:发病后病人迅速肺栓塞,导致PO2明显降低,PCO2明显升高。
但根据病历记载,截至8月25日1:06分产妇累计失血已达4080ml。且由于院方一直未给产妇输血,仅补充晶体和胶体的错误治疗措施,此时产妇已严重失血性休克,包括大脑在内的多脏器功能开始衰竭。但1:06分所做血气分析报告显示,产妇PO2为152mmHg,PCO2为8mmHg,肺功能情况良好。表明产妇未发生肺栓塞。可排除羊水栓塞的可能。
7、产妇的休克为失血性休克,与羊水栓塞病理不符
羊水栓塞是一种过敏性反应,若发生休克,其典型特征是过敏性休克,即出血量与休克程度不成正比,在未明显出血,或出血量很小的情况下,就会发生休克。
但根据院方的病历记录,产妇的休克是失血性休克,从未出现过敏性休克症状。
8月25日0:17分,《药品申请表》等3份病历文件,记载“失血性休克”;
0:30分,《病危通知书》等2份病历文件,记载“失血性休克”;
3:08分,《手术知情同意书》等7份病历文件,记载“失血性休克”;
7:15分,《ICU入院医患沟通记录》,记载“失血性休克”;
9:00分,《机械通气志愿书》等3份病历文件,记载“失血性休克”;
23:45分,《死亡记录》,记载“失血性休克”;
23:46分,《出院证》,记载“失血性休克”;
表明,从发现产妇大出血,到病危,以致最终死亡的过程中,院方都十分明确,产妇发生的休克为失血性休克,而不是过敏性休克。可排除羊栓塞的可能。
(三)院方的所谓诊断依据,是站不住脚的,是为逃避责任“牵强附会”厚颜无耻之举
1、德昌县人民医院所谓证据1--《血镜检报告》
8月 25日17:40分,院方出具了一份《血涂片镜检报告》,内容为“肉眼看见无法涂散的白色片状物,镜下观察疑似非血液里物质”。
因为羊水栓塞就是羊水物质进入血液所致,院方于是据此怀疑产妇发生了羊水栓塞。但其实稍微想一下就能明白,院方这个所谓《血涂片镜检报告》是根本站不住脚的。因为:
(1)“疑似非血液里物质”不等于“该物质就是羊水物质”,这是最基本的逻辑推理错误,也根本无法得出羊水栓塞的结论。
(2)根据《医嘱单》从发现产妇出血较多,到产妇最终死亡,并没有任何一个医生下达过《血涂片镜检》的医嘱。查遍《护理记录单》,也找不到任何护士执行过血液取样送血涂片镜检的记录。也就是说,该《血涂片镜检报告》是在无医嘱支撑、无护士取样送检的情况下凭空出现。来源、真实性根本无法认定。那么,医院凭空造出这样一份《血涂镜检报告》的用意何在呢?请接着往下看。
(3)17:40分出具该报告时,产妇已经历过出血超4000ml(全身血液几乎流尽)未得到输血救治(详见《真相揭露(连载)》(第14更)),输注了超过3000ml违规未做抗筛试验的血液(详见《真相揭露(连载)》(第27更)), 输注了超过600ml保质期有问题的血液(详见《真相揭露(连载)》(第32更))……产妇全身血液已基本上被医院输注的问题血液替换。此时做血涂静检查除了用来伪造事实,推卸责任,已无任何意义。
(4)产科下达《病危通知书》是8月25日0:30分,该《血涂镜检报告》的出具时间是当天17:40分,病危整整17个小时以后。若真的是为了抢救病人所做的血镜报告,应该是在病危后第一时间化验,以判断病情,对症治疗。整整17个小时后才凭空冒出一份不能证明来源的血检报告,显然不是用来查明病情,以对症抢救。真实用意何在?相信我不说,其不耻的目的已经昭然若揭!
2、德昌县人民医院所谓证据2--《子宫病理检验报告》
如果说,院方《血涂镜检报告》是枉顾事实,妄图把病情往羊水栓塞上靠,以逃避责任的“牵强附会”之举,那么院方的《子宫病理检验报告》便是赤裸裸的“厚颜无耻之举”了。
根据病历文件《手术记录》2017年8月25日3:15分-4:20分,德昌县人民医院为产妇实施了“子宫切除手术”。切下来的子宫被丢在炎炎夏日高温之下数小时,而后在家属不知情的情况下,被送往该院病理科做病理检验。整整五天过后的8月 30日,德昌县人民医院病理科诊断医生杨某出具了一份《张梦竹子宫病理检验报告》,结论为:“考虑炎性栓子或(和)羊水栓子入血致凝血功能障碍”。此时,病理科医生杨某更加迫不及待地用上了“和”这个字,妄图将“羊水栓塞”坐实的意图不言而喻。但很可惜,该结果完全是枉顾常识,牵强附会之举!
(1)早在产妇8月24日2:40分入院待产,产科所做《血常规化验报告》,就已显示凝血功能存在问题(详见《真相揭露(连载)》(第3更))。只不过20多个小时里,数班医生均未关注该检验报告,也从未采取措施,加上后续一系列严重违规和不负责任的诊疗行为,最终导致了产妇死亡的悲剧。此时,病历科医生杨某 “羊水栓子进入血液导致凝血功能障碍”的推理,显然是枉顾产科医生严重不负责任导致悲剧发生的事实,是“神逻辑”。
(2)通过子宫病理检验根本无法得出羊水栓塞的结论。德昌县人民医院在家属不知情的情况下,自己出具了这样一份病理检验报告后,四川大学华西医学院多位校友均表示“通过对切下来的子宫做病理检验根本无法得出羊水栓塞的结论”,强烈建议家属与医院共同委托第三方(医院)重做病理检验。家属处理完受害者丧事以后,于2017年9月9日与德昌县人民医院共同将产妇子宫送四川省人民医院做病理检验。四川省人民医院于9月14日出具《张梦竹子宫病理检验报告》,并未得出任何有关“羊水栓子入血”的结论。德昌县人民医院检验科被四川省人民医院狠狠地“打脸”。
由此,德昌县人民医院“自编自导自演”,枉顾事实,违背常识,在《子宫病历检验报告》中捏造“羊水栓子入血”的结论,实为推脱责任赤裸裸的“厚颜无耻之举”!
3、德昌县人民医院根本找不到任何证据证实产妇羊水栓塞
从德昌县人民医院于2017年8月24日23:54分发现产妇出血较多,到8月25日23:46分宣布死亡,历时整整二十多个小时。若真发生了羊水栓塞,无论是从查明病情以便及时对症治疗的角度,还是医院为自证清白减轻或避免追责的角度,都完全有必要,有理由,有能力,有时间找到有力证据确诊。但事实上,院方除了上述两条牵强附会、厚颜无耻的所谓证据,根本找不出其它可以怀疑羊水栓塞的依据。
(四)产妇死亡原因是“失血性休克”,这一点是明确的,并不存在争议
1、医院一系列严重违背诊疗常规的操作和严重不负责的诊疗行为导致了悲剧发生,证据确凿
根据《真相揭露(连载)》第1-41更可知:因忽视入院时产妇已存在凝血功能问题;第一产程严重超剂量使用宫缩素,对宫缩异常的情况视而不见不采取任何措施,对产妇不能进食的情况不按规输葡萄糖而是输了二十多个小时的盐水导致产妇精力消耗殆尽;第二产程擅离职守,产程超平均用时6倍以上而不采取措施;第三产出徒手剥离胎盘未按医疗规范操作;面对前期众多产后出血高危因素,产后既不备血,也从不按诊疗规范尽观察义务;发现出血较多后违规徒手清宫导致大出血,血库无血,血库管理人员又擅离职守,违反转诊会诊规定违规截留产妇,违反四川省产科急救规定坚持医院自己派车去取血,取血延误数小时。等救命的血终于从血站取回时,产妇早已失血超过4000ml,心脏停跳过,开始多脏器缺氧缺血性功能衰竭,大脑严重缺氧缺血性损伤(或脑死亡)……因此,产妇的直接死因就是失血过多而未及时有效救治。
2、病历《死亡记录》已明确死因——失血性休克
图2 死亡原因—失血性休克
如图2所示,为德昌县人民医院出具的病历《死亡记录》。在“死亡原因”一栏,德昌县人民医院已明确死因为“失血性休克”。产妇死亡原因是明确的,不存在任何争议。
(五)总结
综上所述:
1、并没有证据可以怀疑产妇羊水栓塞,产妇未发生羊水栓塞。
2、产妇死于失血性休克。原因是明确的,不存在争议。
3、产科医生唐某和病理科医生杨某妄图把产妇死亡原因往羊水栓塞上靠,是为逃避追责,枉顾事实,牵强附会,无耻而拙劣之举!
2017年8月25日年仅26岁的女孩惨死于德昌县人民医院,在刚刚当妈妈之后。父母老来失独,爱人中年丧妻,孩子年幼丧母。斯人已逝,死因已不重要。重要的是,大半年的时间过去了,面对《医疗事故鉴定报告》得出的结论:(1)从诊疗行为上分析,德昌县人民医院存在大量违反医疗常规的操作,与产妇死亡存在因果关系,应承担主要责任;(2)德昌县人民医院在产妇病危后,涉嫌大量伪造,隐匿,销毁病历,特别是输血病历的行为。
铁证如山!
作为对此事负有直接责任的县医院也好,作为负有直接监管责任的县卫计局也好,能不能持公职人员的坦荡之心,给无辜惨死的年轻生命一个交待?
能不能怀生而为人的悲悯之心,公开公正善后,给失独、丧母、丧偶的家属一个交待?
能不能秉一颗公正之心,依法依规处理严重不负责任、违规、违法、违纪的人员,给政府公信力和全县人民群众一个交待?
(未完待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