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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四九阳光

广安区公安局、城管局、或北辰街道办事处应该对香江国际小区非法拦路拦车发通告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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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8-10-24 11:47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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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8-10-24 11:53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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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8-10-24 21:16 | 显示全部楼层
这个得看具体问题:
1)据本人所知,拦路实际上是栏小区出入口,原因为物业不作为,导致小区秩序混乱、安全得不到保障,另外有部分不属于小区住户将车停进小区车库;
2)该小区原由于开发商涉及行贿而被处罚,接房8年至今产权手续无法办理、相关设施尚未完善,相关职能部门多次接到反映后未能及时作出处理和解决,导致民间矛盾激化。政府对开发商的行政处罚,让小区业主成了这些处罚的直接承受者和受害者。
3)小区现在产权事项尚不明晰,但开发商违规对外出售本为公共配套的车位,小区业务多处请求职能部门处理但均未得到积极处理,因而业主只能自发为维护小区利益进行自保行为,以阻止自身的合法权益不受非法排除和侵害。
最后,想请问相关职能部门,您们懒政要到何时才能结束?自身之前因与开发商存在的不法职务行为何时才能自我承认并进行纠正?
发表于 2018-10-24 21:28 | 显示全部楼层
行政执法局的文件怎么没有文号?这种官方行为,我觉得以后还是少点好,广安这种不知法而执法的情况太多了。首先,这个文件没有文号,规范性何在?其次,该文件的处理依据存在问题,提及《条例》及“不得无故阻碍...”但又未对“无故”进行切实调查和处理,然后就开始责令,你这是欺负大家不懂法?再次,阻碍进入事实上是“有故”的,被阻止的车辆非为本小区业主,他们购买的车位实为小区业主的公共设施,其只能去向开发商主张违约责任,如果之前他们就明知,那只能自食其果,就过错与开发商各自承担责任。最后,此事项属于合同争议,小区内部监管事项等属于民间纠纷,你们最多也就调解权限,哪来的责令一说。
发表于 2018-10-24 21:49 | 显示全部楼层
四九阳光 发表于 2018-10-22 19:44
买了金山渠江怡境的住房和规划内的停车位,金山香江国际属金山渠江怡境总规划图的一部分,只是这些无理取闹 ...

你开什么玩笑,一个总规就算一个小区?小区是基于业务意愿组成的物业单元,属于独立的物业管理区域,两边在物理上存在自然的间隔且被公共区域分开,同时,两边的配套和业务为此支付的对价完全不在一个级次。不要意图可以通过便宜的对价支付从而赢得由别人买单的物业和配套,这是不可能的,你想多了,你这是对别人合法权益的侵害。而业委会方面,一个物业管理区域成立一个业主大会,物业管理区域的划分应当考虑物业的共用设施设备、建筑物规模、社区建设等因素。两边分属独立的物业管理区域,当然人家有权成立自己的业务委员会。

发表于 2018-10-24 21:54 来自麻辣社区客户端 | 显示全部楼层
据我所知,这昨天下午,两个不明身份的人到小区到处溜达摄像,由于小区丢失电瓶车,电瓶比较多,小区业主警惕性比较高,所以拦住两个不明身份的人,这两人自称是记者,但又拒不出示表明身份的证件。后报警处理。110到现场后,小区业主追问两人具体身份,这是小区业主为了自己的居住安全,保护自己的财产不受损失的一种自我保护。后两人随110警察离开。个别人为了自己的私利,故意歪曲事实,目的是什么?安的什么心?你想干什么?
发表于 2018-10-24 22:06 | 显示全部楼层
遇上我是你的缘 发表于 2018-10-22 15:44
同样是买家,你买房,别人买车库,买家难为买家就是不对了!不得房产证找政府,找开发商,为自己维权才是, ...

您的理解存在错误,同样是买家,的确权益都应得到保护,但有一个前提,你的权利行使不能使他们的权益受到非法侵害,否则你的权利的行使是非法的。对于非属于小区业主的外来车位购买者,不是不可以,但必须保证:1)该车位不是小区公共配套,其具有独立的产权  2)该车位使用的通道不应占用实为小区公共配套的道路等  3)该车位的使用应当符合小区业主委员会关于小区安全和秩序的规定,不能因此对小区的安全和秩序产生不利影响或是小区业主共同反对。    香江国际小区的地下车库与各楼的电梯口、入户楼道直接相连,外来人员和车辆将的随意进入对小区业主的人身和财产安全构成较大风险,业主委员会由业主选举产生,对业主负责,有权根据业主的意志为保障小区安全和秩序进行管理并纠正和阻止侵害业主权益的行为。 外来购车位的人员,如果自己的车位使用等权利不能行使,应当找开发商追究其合同的违约责任,而不是强行行使,小区业主对其不存在基于车位使用的合同权利义务关系,如果小区业主监管和限制的本身为小区的公共部分和设施,那同样也不构成对非业主车位购买者的侵权,此种情况下,其有两种救济方式:1)由开发商为其设置独立出入口 2)开发商承担合同的违约责任。

发表于 2018-10-24 22:11 | 显示全部楼层
违法成立两个业主委员会让步行街没得物业管理,让开发商规划内的车库不能依法管理,让整个金山渠江怡境的公共配电房不是一个业主委员会管理,

发表于 2018-10-24 22:14 | 显示全部楼层
业主或业主委员会认为开发商违法出售停车位可以向住建局、工商局依法书面举报或向人民法院依法起诉,何必采取违法行为拦车拦路呢,城管执法局出具了书面答复意见,再拦路拦车,公安局就要依法处置违法者了
发表于 2018-10-24 22:18 | 显示全部楼层
opuu 发表于 2018-10-23 14:00
相信法律法规,依法维权才是硬道理。对开发商依法出售规划内车库停车位有异议可以起诉开发商,拦车拦路是非 ...

错了,如果业主要起诉,被诉人应该是外来车位购买者,因为他们的车位使用侵权了,依据侵权责任法起诉。当然,外来车位购买者如认为业主阻拦其使用车位侵权,那应当由外来车位购买者按侵权起诉业主委员会。当然,如果该车为无独立产权或属于小区业主的公共配套,那使用车位的行为属于对业主的侵权,业务有权阻止其侵害。从实务角度出发,物业管理由业委会聘请,对业委会负责,而业委会有业主选举产生,对业主负责,因此,一般来讲,上述情形物管应当阻止外来购车位者进入,如果物管不作为,业主会通过业委会追究其物业合同违约的违约责任,甚至解雇。   外来车位购买者有两种救济途径,1)起诉业委会,但业委会可以维护小区自身物业的物权和业主的人身财产安全等抗辩,此种情况下,如果车位的产权非独立或是小区的公共配套,则会判外来车位购买者败诉。   2)起诉开发商,基于合同违约之债起诉。

发表于 2018-10-24 22:18 | 显示全部楼层
办不到房产证是因为撤迁未完成,无法按规划修建滨江路的消防通道,通不过消防验收 ,所以,办房产证是在做梦。等到撤迁完成了,滨江路的消防通道修好了才能通过消防验收和综合验收才能办房产证。有本事去把那未撤迁的三栋旧房撤迁了。

发表于 2018-10-24 22:21 | 显示全部楼层
车位购买合同没确认无效都是依法有效的 ,拦路拦车都是违法行为
发表于 2018-10-24 22:21 | 显示全部楼层
四九阳光 发表于 2018-10-23 19:34
今日下午广安电视台记者扛着印有广安电视台的摄像机来采访,居然无理取闹者要求记者出示记者证等证件,记者 ...

请不要做出没有事实根据和相关证据的误导性、谣言性陈述。
发表于 2018-10-24 22:25 | 显示全部楼层
opuu 发表于 2018-10-24 22:21
车位购买合同没确认无效都是依法有效的 ,拦路拦车都是违法行为

合同满足合同法的三个要件就是有效的,但合同具有相对性,权利只能就合同对手主张。合同生效但物权不能取得和行使,物权的取得依据《物权法》,物权法定且具有对世性,物权是绝对权。

发表于 2018-10-24 22:33 | 显示全部楼层
依据物权法74条,规划内车库是开发商的产权,开发商有权出售或出租停车位
发表于 2018-10-24 22:34 | 显示全部楼层
业主对不属于公共道路的小区内部的自身道路行使权利属于有权处分,业主授权的业主委员会有权就小区设施的内部管理制定规则、行使权利、排除妨害、阻止侵犯。有权处分受法律当然保护,也是立法、执法和司法的根本遵循,当前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进程下,更应该进行普法教育,鼓励合法权益的捍卫行为,禁止和杜绝对合法权益的非法侵犯,同时应当管住行政的手,管住其不要非法利用职务便利、为谋取自身或第三人利益伸向私权领域,助长侵权行为,使业主合法权益、小区业主的人身和财产安全得以保障,鼓励和支持业主委员会对小区共同财产进行自治管理。
发表于 2018-10-24 22:39 | 显示全部楼层
opuu 发表于 2018-10-24 22:18
办不到房产证是因为撤迁未完成,无法按规划修建滨江路的消防通道,通不过消防验收 ,所以,办房产证是在做 ...

房产证下不下来,不影响小区业主对外部购买车位者行使权利对其自身权益构成侵犯的阻止,小区始终需要一个安全、秩序的环境,业主有权在小区范围内阻止侵害、排除妨害、实施治理。

发表于 2018-10-24 22:41 | 显示全部楼层
有本事就让业主委员会出书面拦路拦车告知并盖章,非法拦路拦车是侵犯公民合法的人身财产自由,警察应该依法拘留违法者
发表于 2018-10-24 22:46 | 显示全部楼层
opuu 发表于 2018-10-24 22:33
依据物权法74条,规划内车库是开发商的产权,开发商有权出售或出租停车位

你买的车库是没有独立产权的,它是小区的公共配套,其权属属于全体业主共同所有,说白了也就是业主的公摊里面包含的部分。开发商与你签订的车库使用合同属于无权处分,你不能取得该车库的物权,相关权利无法行使。就开发商的物权处分和与你的合同行为,应分两种情况处理,要看你是否存在善意,也就是说你是否明知开发商无权处分而签订合同。但无论如何,你无法取得该项物权,两种情况只决定你与开发商之间的责任分配,影响违约责任的承担和赔偿责任的分配。

发表于 2018-10-24 22:52 | 显示全部楼层
你认为是业主共有的车库,你就起诉开发商侵占了你们业主的车库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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