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真得给你普普法,开发商与你是合同行为,直接侵害业主权利的是外部车位购买者,这里面是两对权利义务关系。
1)外部车位购买者对业主权利的侵害,业主首先是排除妨害、阻止侵害,能自力救济的,谈不上公力救济,无需起诉谁,阻止侵害就行;
2)外部车位购买者的权利得不到行使,首先看有没有产权证明文件,如果有,业主对你的阻止属于侵权,你可以起诉;如果没有,你找你的合同相对人,开发商将无权处分的财产与你订立合同致使合同权利无法行使,你可以解除合同并追求其违约责任。
以上是民法、私权领域的所有解决方案,如果大家在处理过程中的其他行为涉及违法犯罪,该行为按照治安处罚法、刑法处理。
反正最终说到底,该车位如果没有独立产权、属于公共权属,又得不到业主的共同补充允许,你这车位的权利,不可能行使的了,因为一物一权,他既然是属于业主共同的,那非业主无论如何也无法取得该物权,除非业主后续进行让渡,将该物权转让给你。而你的物权得不到行使,基于合同的相对性,只能起诉开发商,但由于上述两对权利义务加入存在牵连性,可以将业委会列为第三人。赶快去吧,认为自己冤就去法院起诉,但对小区全体业主的起诉你肯定赢不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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