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持检方意见。
长期骚扰女孩的男子蓄意犯罪伤人在前,女孩及其家人因获得伤害而采取防卫在后,应予以主张正当防卫,最多是防卫过当。
如果不主观支持采取防卫措施的原受害者,就是变相的客观支持骚扰犯罪,因为没有犯罪成本,长此以往如何保护原受害的权利,如何体现国家强制机器对公民合法权利的保护?
个人意见:当违法人出现违法行为伤害无辜受害人起,他的违法事实在前,其对应的权利就已经不在法律保护之列了吧,否则如何体现溯源?
弘扬正义,维护社会公平秩序,是公检法的最高目的吧。不忘初心方得始终,对于咎由自取之徒的怜悯无异于农夫和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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