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个案子,法庭上,双方对证据存在巨大分歧。个人觉得应当对诸多证据进行调查,并实施非法证据排除。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法释〔2000〕8号)第三十条规定:下列证据不能作为认定被诉具体行政行为合法的根据:(一)被告及其诉讼代理人在作出具体行政行为后自行收集的证据;(二)被告严重违反法定程序收集的其他证据。
同时,《行政诉讼法证据规定》里也明确了非法证据排除。第五十七条规定了九种情况下,证据材料不能作为定案依据,其中第一条就是“严重违反法定程序收集的证据材料“……第五十八条规定,以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或者侵犯他人合法权益的方法取得的证据,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
此案案卷中就存在一份作出行政处罚过后的验伤报告,且对延长询问申请报告以及个人证明报告存疑,原告认为是事后补的;除了公安调查询问当事人的程序存在质疑外,被告认为,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还包括对证人询问的地点和时间上,还存在在非办案区办案等嫌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