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治安管理处罚法》第81条人民警察在办理治安案件过程中,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回避;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被侵害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也有权要求他们回避:(三)与本案当事人有其它关系,可能影响案件公正处理的。
下面是我在蓬安县公安局对外公开的门户网站上抄录的2018年4月28日人事任免信息: 罗某(报案人党喜梅老公,原系北城派出所民警。)任蓬安县公安局刑侦大队二中队中队长。 王某某(本案办案民警):任北城派出所刑侦中队中队长。 雷某某(本案办案民警):任北城派出所副所长。 周某(本案办案民警):任北城派出所副所长。 曹某某(本案办案民警):任蓬安县公安局禁毒大队副大队长。 本案办案民警共1 0位,2位任职于蓬安县公安局,8位任职于北城派出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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