麻辣社区

校外培训 高考 中考 择校 房产税 贸易战
楼主: 说话讲良心

[民生杂谈] 问巴中市中级法院知羞耻吗?

[复制链接]

发表于 2019-7-29 10:17 来自麻辣社区客户端 | 显示全部楼层
 楼主| 发表于 2019-7-29 15:36 | 显示全部楼层
根据刑事诉讼法知规定,交付执行刑罚的时候,应当由交付执行的人民法院在判决生效后将有关的法律文书送达公安机关、监狱或者其他执行机关。

该案是巴中市中级法院作出的二审判决,适用法定刑以下判处刑罚,还没有层报最高法院核准生效,就委托通江县法院开具执行通知书交付监狱执行刑罚,所以无论怎么忽悠,巴中市中级法院刑庭及院长都难逃干系。
 楼主| 发表于 2019-7-29 16:05 | 显示全部楼层
大家都知道如果法院要将作出的刑事判决书交付执行的话,必须是刑事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才行,如果连最基本的判决书还没有生效的话,也就谈不上交付执行的话了。


如果发现判决书还没有生效的话,那就不能进入执行程序,法院应当裁定终止执行。


刑事诉讼法规定,我国实行两审终审制,二审判决时终审判决,终审判决宣告后就属于生效判决,应当交付执行。这是刑事诉讼法对绝大多数普通刑事判决的普通规定。但刑事诉讼法对特别情况作了特特别规定,特别法优于普通法,特别规定优于普通规定,所以刑事诉讼法所特别规定的特别程序必须无条件遵守。我国现行的刑事诉讼法对两审终审制中的两个判决生效问题的特别情况做出了特别规定;
一是死刑案件,刑事诉讼法特别规定,死刑案判决由最高法院核准,只有经最高法院作出核准裁定,同意判处死刑的,原审判决才能够生效。死缓判决由高级法院核准,只有经高级法院作出核准裁定,同意判处死缓的,原审判决才能够生效。
二是法定刑以下判处刑罚案由最高法院核准,只有经最高法院作出核准裁定,同意法定刑以下判处刑罚的,原审判决才能够生效,方可交付执行,否则,将依法撤销原刑事裁判,发回重新审理或者变更管辖,指定其他法院重新审理。

巴中市中级法院自1997年开始法定刑以下判处刑罚案,不依法层报最高法院核准,判决未生效就交付执行,(当然,院长是收足了钱的)当事人不服申诉后,巴中市中级法院更是变本加厉胡整,竟然对未生效的刑事判决再审变更起诉罪名改判,其目的还是不将法定刑以下判处刑罚案依法层报最高法院核准,他们害怕的是最高法院不同意法定刑以下判处刑罚,要依法撤销原判,变更管辖,指定其他法院重新审理,(试想,这些法定刑以下判处刑罚案中有多少领导人牵涉其中,院长收了多少钱)更害怕巴中市分管政法的领导的脸要被丢尽,虽然巴中市中级法院的院长及法官本身也不要脸,也没有脸,然而分管政法的领导还是假装要脸的。
 楼主| 发表于 2019-7-31 11:42 | 显示全部楼层
看巴中市中级法院不要脸地忽悠


巴中市中级法院作出的(2002)巴市刑一终字第31号刑事判决,适用法定刑以下判处刑罚,未经最高法院核准就交付执行,看似符合96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八条;判决和裁定在发生法律效力后执行。下列判决和裁定是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二)终审的判决和裁定;似乎巴中市中级法院将二审刑事判决宣告后交付执行完全合法、无可非议。但实际上是巴中市中级法院利用专业知识忽悠,故意曲解两审终审制及刑事诉讼法对生效判决的规定。
   刑事诉讼法、刑法特别规定了我国实行两审终审制的例外情形,依照特别规定优于普通规定的常识,我国两审终审制有四种例外:

1、最高人民法院审理的第一审案件为一审终审。

2、判处死刑的案件,必须依法经过最高人民法院死刑复核程序核准后,判处死刑的裁判才能生效并交付执行。
3、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案件,必须依法经过高级法院死刑缓期执行复核程序核准后,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裁判才能生效并交付执行。

4、地方各级人民法院依照刑 法规 定在法定刑以下判处刑罚的案件,必须经过最高人民法院核准,判决、裁定才能生效并交付执行。

 楼主| 发表于 2019-7-31 15:10 | 显示全部楼层
巴中市中级法院审理此案的法官到底是法盲还是流氓?

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规定:人民法院作出的裁判违反法律规定的诉讼程序,可能影响公正审判的,只能是撤销原裁判,撤销审理。

本案至今没有一份合法生效的裁判,通江县法院作出的一审判决,经上诉后,已被巴中市中级法院二审撤销改判;巴中市中级法院二审作出的
(2002)巴市刑一终字第31号刑事判决,虽然已经执行完毕15年了,但由于适用法定刑以下判处刑罚,至今没有依法层报最高法院核准,至今不能发生法律效力。巴中市中级法院2008年作出的再审维持原判裁定及2012年作出的再审变更起诉罪名改判的判决,由于违反刑事诉讼法规定的程序(只有已经生效的刑事裁判确有错误的才能够再审纠正,对于法定刑以下判处刑罚判决确有错误,只能依法层报最高法院核准,由上级法院裁定撤销原判重新审理,而不能适用再审程序)且再审变更起诉罪名改判的新罪名医疗事故犯罪与起诉罪名非法行医罪不具有同一性,(起诉的非法行医犯罪的证据证明的事实不包容医疗事故犯罪的客观要件,没有医生的行为与就诊人伤亡结果之间存在直接因果关系的事实)也就是说改判的医疗事故犯罪目前还事实不清,没有任何证据能够证明医生的行为与就诊人伤亡结果之间存在直接因果关系(侦查机关侦查结果是死者的死亡原因由于事实不清、无法鉴定)这就不难看出巴中市中级法院审理此案的法官到底是法盲还是流氓了;
 楼主| 发表于 2019-8-2 08:40 | 显示全部楼层
谁才是巴中市中级法院法定刑以下判处刑罚不层报最高法院核准的保护伞?巴中市政法委应该清楚吧;
 楼主| 发表于 2019-8-2 12:05 | 显示全部楼层


请巴中市中级法院院长补课,重新学习法定刑以下判处刑罚的核准程序

刑法第六十三条第二款规定,犯罪分子虽然不具有本法规定的减轻处罚情节,但是根据案件的特殊情况,经最高人民法院核准,也可以在法定刑以下判处刑罚。

人民法院适用刑法第六十三条第二款,法定刑以下判处刑罚,作出判决后3天内逐级层报核准;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在法定刑以下判处刑罚的案件,按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实行逐级报请制度

1、一审判决被告人不提出上诉、人民检察院不提出抗诉的,在上诉、抗诉期满后3日内(二审判决作出后3天内)报请上一级人民法院复核;上一级人民法院同意原判的,应当逐级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


2、被告人提出上诉或者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的,应当按照第二审程序审理。上诉或者抗诉无正当理由的,应当裁定驳回上诉或者抗诉,维持原判,并按照《刑事诉讼法解释》第268条第(1)项规定的程序逐级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

上诉或者抗诉合理的,应当依法改判。改判后仍判决在法定刑以下处以刑罚的,仍需按照《刑事诉讼法解释》第268条第(1)项规定的程序逐级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

(二)任何一个法院都有否决权

上一级人民法院不同意原判的,应当裁定发回重新审判或者改变管辖,按照第一审程序重新审理。原判是由基层人民法院作出的,高级人民法院可以指定中级人民法院按照第一审程序重新审理。

(三)最高人民法院复核后的处理

1、予以核准

最高人民法院复核在法定刑之下判处刑罚的案件,予以核准的,作出核准裁定书。

2、不予核准

不予核准的,应当撤销原判决、裁定,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或者指定其他下级人民法院重新审判。
 楼主| 发表于 2019-8-3 17:15 | 显示全部楼层
在巴中市中级法院院长眼里,法律就是儿戏,执法判案就是耍魔术,是哪个草包提拔这号院长哟?
 楼主| 发表于 2019-8-7 09:09 | 显示全部楼层
对于公权力而言,法无明文规定即禁止。任何一种国家公权力的行使都有边界,都需要法律的明确规定或授权,法无授权不可为;


巴中市中级法院必须回答的问题是:
1、谁授权的法定刑以下判处刑罚可不层报最高法院核准?
2、谁授权的刑事判决未生效就可交付执行?
3、谁授权刑事判决未生效可再审变更起诉罪名改判?
 楼主| 发表于 2019-8-17 18:50 | 显示全部楼层
问巴中市中级法院:

97刑法施行后的无法定减轻处罚情节,法定刑以下判处刑罚案,为什么不层报最高人民核准?
 楼主| 发表于 2019-8-17 19:11 | 显示全部楼层
这件案子历时20年(超过19周年),由于案子胡乱撞开了巴中市中级法院在97刑法施行后,无法定减轻处罚情节,低于法定刑以下判处刑罚仍然不层报最高法院核准的黑幕,巴中市中级法院几届院长都全力为法定刑以下判处刑罚不财报最高法院核准的违法行为打补丁掩盖,这就奇了怪了,到底是巴中市中级法院的院长没有履职能力,不能履职,还是巴中市中级法院的院长太腐败,公然践踏法律,践踏正义?
 楼主| 发表于 2019-8-18 08:16 | 显示全部楼层
巴中市中级法院为什么要如此明火执仗地徇私情而枉法律,无法定减轻处罚情节低于法定刑以下判处刑罚不层报最高法院核准?

  因为人性一定有自私和贪婪的一面,这一面的人性往往只想“合自己的情、而不想合别人的情”;而法律,却是为了保护“别人的情”。所以,情与法才冲突不断。巴中市中级法院院长,审判委员会成员为了谋取私利(真正犯罪的人不拿钱就获得巴中市中级法院法定刑以下判处刑罚是万万不可能的)97刑法施行后还坚持法定刑以下判处刑罚不层报最高法院核准,院长,副院长,审判委员会成员收取的钱一定不会少;当这件事情被申诉人要求将(2002)巴市刑一终字第31号刑事判决依法层报最高法院核准生效被曝光后,法定刑以下判处刑罚由最高法院核准的法律与巴中市中级法院收取犯罪嫌疑人钱物后法定刑以下判处刑罚不层报最高法院核准的私情发生了冲突,巴中市中级法院现任院长光明正大地为巴中市中级法院前任院长及审判委员会成员的违法行为打补丁掩盖,对该案以各种借口一拖再拖,不允许对申诉立案复查,启动再审纠错。狼与狈本就是一伙的。
 楼主| 发表于 2019-8-18 08:43 | 显示全部楼层
问巴中市中级法院现任院长:





(2002)巴市刑一终字第31号刑事判决适用法定刑以下判处刑罚,未经最高法院核准生效就被巴中市中级法院委托通江县法院作出执行通知书交付执行了,当事人不服提出申诉后,巴中市中级法院对未生效的(2002)巴市刑一终字第31号刑事判决违法启动再审程序,先后作出再审裁定“”维持原判“”、再审判决“”变更起是怎么改判“”;至今就是拒不将(2002)巴市刑一终字第31号刑事判决依法层报最高法院核准生效,如此明火执仗地枉法,你还不认为(2002)巴市刑一终字第31号刑事判决适用法定刑以下判处刑罚,未经最高法院核准生效就交付执行属于违法行为吗?对未生效的(2002)巴市刑一终字第31号刑事判决启动再审程序,先后作出再审裁定“”维持原判“”、再审判决“”变更起是怎么改判“”属于违法行为吗?你为什么还一而再再而三地不确认(2002)巴市刑一终字第31号刑事判决适用法定刑以下判处刑罚,未经最高法院核准生效就交付执行,及对未生效的刑事判决启动再审,作出再审裁判是确有错误,应该依法再审纠正呢?
 楼主| 发表于 2019-8-20 09:22 | 显示全部楼层
熊医生案启动第三次再审的目的和意义

熊医生案披露后,引发社会强烈关注,人们对这起案件的司法公正性产生了质疑。熊医生坚持申诉请求依法启动再审,就是要通过再审程序查清案件事实真相,回应公众关切,维护司法公正。

但巴中市中级法院、巴中市检察院却认为,启动再审程序,就意味着原判决确有错误。

我们国家启动再审往往就意味着原生效裁判确有错误,对原来生效的裁判要进行再次全面审理。由于这个案子非常复杂,涉及到第二次再审变更起诉罪名改判,第一次再审维持原判,(对未生效的刑事判决启动再审无法律授权)二审法定刑以下判处刑罚不层报最高法院核准,判决未生效就交付执行,一审对具有医生执业资格的熊医生以非法行医犯罪判刑;所以说如果启动第三次再审不仅仅针对的是2012年的第二次再审,还要涉及到原来的第一次再审二审甚至一审,会对整个案件事实,全面的事实的认定、证据的认证,以及整个法律的适用进行全面的审查。甚至于还要牵扯出巴中市中级法院自97年刑法施行后到2004年期间无法定减轻处罚情节,低于法定刑以下判处刑罚不层报最高法院核准就将未生效判决交付执行的事情。

熊医生请求第三次再审程序的启动是有法律依据的,其依据就在于第二次再审变更起诉罪名改判的再审判决已经生效,第一次再审维持原判的再审裁定已经生效,且这生效裁判确有错误(未二审判决法定刑以下判处刑罚不层报最高法院核准,判决未生效就违法交付执行打补丁),只有通过再审程序撤销错误裁判,由巴中市中级法院将二审法定刑以下判处刑罚判决依法层报最高法院核准,由于上级法院或最高法院或核准,或撤销原判重新审理才能结案。启动第三次再审本是在依法治国背景下,对民意的回应,对司法公正的追寻,通过对案件的再审,还原事实真相,维护被害人的正当合法权益,给正直犯罪的人应得的刑罚惩罚。但由于对巴中市中级法院,巴中市检察院的违法违规行为不利,所以他们一直千方百计地阻止。

这个案子启动第三次再审的意义是非常大的,通过再审查明案件事实的真相,并根据法律的规定予以相应的处罚,这体现了罪刑法定、罪刑相适应这样的一种刑事法治的精神,特别是本案涉及到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开办医疗机构行医,且护送案中(就诊人)转院至途中死亡这一节被遗漏未查,导致就诊人死亡原因无法鉴定,检察院法院是怎么认定事实清楚、中级确实充分的,只有通过再审才能查清。当前我们国家正在推进扫黑除恶,那么通过再审,可以查明是谁在包庇真正涉嫌非法行医犯罪的人不受追诉,不受调查,可以彰显社会的正气,维护社会的安定,充分显示党和国家扫黑除恶的这种坚定的决心。
 楼主| 发表于 2019-8-20 11:00 | 显示全部楼层
天国的法律怎么了?正义怎么了?
为什么徇私枉法总是被法律庇护着不得查处,正义总是被法律羁押着得不到伸张,这法治社会还要维系多久?这世界还有救吗?
 楼主| 发表于 2019-8-21 10:34 | 显示全部楼层
  巴中市中级法院应该释法明理、说明不对申诉立案复查的理由及法律依据
     此案当事人之所以反复申诉,要求启动再审,其原因在于二审判决是否合理合法也应当在再审程序中一并予以审查。刑事诉讼法解释第383条规定,依照审判监督程序重新审判的案件,人民法院应当重点针对决定再审的理由进行审理。必要时,应当对原判决、裁定认定的事实、证据和适用法律进行全面审查。本案历经一审、二审、再审,再再审,申诉要求启动的再审系“再再再审”,除了对最终生效的再审裁定、判决进行审查外,还需对一审、二审认定的事实、证据及适用法律进行全面审查。由于二审改判,无法定减轻处罚情节法定刑以下判处刑罚,没有层报最高法院核准生效就被交付执行,社会各界有不同看法,只有通过再再再审对二审改判取得医生执业资格的人显然不属于非法行医犯罪主体,而比照未取得医师执业资格的人非法行医判决非法行医犯罪,以“鉴于无证据证明医生的行为与就诊人死亡结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而法定刑以下判处刑罚,又不经最高法院核准生效就交付执行是否合法合理予以详细审查。对于已经作出的再审裁定“维持原判‘’,再再审判决“变更起诉罪名改判医疗事故犯罪”存在的法律问题,1、二审判决法定刑以下判处刑罚未报经最高法院核准生效就交付执行,法院对已经作出的未生效的刑事判决发现确有错误能不能启动再审,是应该依法层报最高法院核准,由上级法院、最高法院依照核准程序审核后作出裁定、或核准或撤销原判重新审理;还是可以由巴中市中级法院代替上级法院、最高法院直接决定再审?2、“无证据证明医生的行为与就诊人死亡结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没有医疗事故犯罪构成的必备客观要件,法院能不能认定构成医疗事故犯罪?理所当然是再再再审必须解决的问题。

   公平正义是执法司法工作的生命线,是民众对法治最基本的期待,其不仅要实现,还要以人民群众看得见的方式来实现。依法启动再再再审程序查清和纠正该案,一方面有助于深入开展扫黑除恶专项斗争,深挖黑恶势力背后“保护伞”,深入推进反腐败斗争,净化社会空气,还社会安宁,彰显党中央扫黑除恶的决心,维护党的执政形象,巩固党的执政地位,进一步树立党和政府以及广大干部的良好形象;另一方面,此案已引发社会广泛、高度关注,适时启动再再再审程序能够有效回应社会对该案的关注,还原事实真相,给社会以交代,保护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还司法以公正,维护法律尊严。

 楼主| 发表于 2019-8-22 08:45 | 显示全部楼层
celcel520 发表于 2019-8-21 15:58
每天在这上面BB什么?上告呗!



有徇私枉法的老子庇护着的人,当然不知冤案受害者的痛苦;冤案的受害人无辜被法院冤枉后,得不到法律的救助,只能每天 在网上把自己的伤口撕开,向大家展示一遍巴中市中级法院徇私枉法对自己造成对伤害,每一次撕开伤口展示,都痛彻心扉。枉法法官的后人不为法官枉法感到耻辱也就够了,但不该来论坛公开对冤案受害人冷嘲热讽。枉法者的遗传基因也是太强大了,老鼠的儿子天生就会打洞。
 楼主| 发表于 2019-8-22 10:30 | 显示全部楼层
巴中市中级法院对法定刑以下判处刑罚判决不层报最高法院核准,再审变更起诉罪名改判,涉及的刑事诉讼程序倒流问题

从法律有无明确规定的角度考虑,可以将刑事诉讼程序倒流分为“法律明示型”和“司法潜规则型”程序倒流。所谓“法律明示型”程序倒流,是指法律或司法解释对程序倒流有明确的规定,如撤诉,退回补充侦查,发回重新审理等等均属于此。所谓“司法潜规则型”程序倒流,则是指在法律没有规定的情形下,司法实务部门为了实现某种目的或者规避某种不利后果,而将案件倒回到前一个诉讼阶段。正是由于刑事程序倒流是刑事诉讼程序中非正常的、例外的情形,为了防止程序的稳定性受到侵害,避免程序滥用造成司法不公,刑事程序倒流的运用必须严格遵守法律关于程序倒流的适用情形,适用条件,适用程序,适用后果,权力规制以及权利救济等方面的规定。不达到法定条件,刑事诉讼程序不应该发生逆转。

本案的程序倒流主要表现在巴中市中级法院二审作出无法定减轻处罚情节,低于法定刑以下判处刑罚的判决书,却不依法层报最高法院核准,在核准程序未进行,判决还未发生法律效力的情况下,违法将未生效的二审判决交付执行。当事人不服提出申诉要求法院依法将法定刑以下判处刑罚案层报最高法院核准让判决生效后,巴中市中级法院拒不依法将案件层报最高法院核准,先是对未生效的二审判决违法启动再审程序,作出维持原判的裁定,又是再再审并变更起诉罪名改判,再再审变更起诉罪名改判其实实质就是利用再再审将诉讼程序倒流到二审程序,逃避无法定减轻处罚情节法定刑以下判处刑罚必须依法层报最高法院核准这一法律规定,其目的是为了逃避法定刑以下判处刑罚不层报最高法院核准的违法行为不受追究,而且所改判的医疗事故犯罪没有事实根据,二审判决自己认定的减轻处罚情节是“”鉴于无证据证明医生的行为与就诊人死亡结果之间存在直接因果关系“”,既然没有医疗事故犯罪的必备客观要件,何来医疗事故犯罪之说?(公安机关侦查委托市医疗事故鉴定委员会鉴定的结果是:1、依法不属于医疗事故鉴定范畴;2、由于资料不全,法医尸检报告缺乏病检支持,无法对就诊人死亡原因进行鉴定)

一句话:巴中市中级法院对作出的这份无法定减轻处罚情节低于法定刑以下判处刑罚的二审判决,至今还未依法层报最高法院核准生效,巴中市中级法院为了逃避违法责任、对这份还未生效的二审判决拒不层报最高法院核准生效就启动再审变更起诉罪名改判,其程序严重违法,影响裁判结果公正;其实体事实不清,缺乏构成医疗事故犯罪的必须证据。巴中市中级法院肆无忌惮地枉法。
 楼主| 发表于 2019-8-22 11:04 | 显示全部楼层
巴中市中级法院必须搞清楚一件事情,这是巴中市中级法院对不是非法行医犯罪主体的人错判非法行医犯罪,适用疑罪从轻,无法定减轻处罚情节低于法定刑以下判处刑罚,不依法层报最高法院核准,判决未生效就交付执行,巴中市中级法院未掩盖违法,逃避责任又再次违法对未生效判决再审变更起诉罪名改判。当事人不服提出申诉是有理有据的,对申诉审查确认不是非法行医犯罪主体判非法行医犯罪,法定刑以下判处刑罚不经最高法院核准生效就交付执行,对未生效判决再审变更起诉罪名改判是否确有错误,是否应该启动再审纠正,适用应该将法定刑以下判处刑罚案依法层报最高法院核准,是巴中市中级法院院长的职责所在,不是当事人要求你什么,是刑事诉讼法规定: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的申诉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重新审判:(一)有新的证据证明原判决、裁定认定的事实确有错误,可能影响定罪量刑的(二)据以定罪量刑的证据不确实、不充分、依法应当予以排除,或者证明案件事实的主要证据之间存在矛盾的;(三)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四)违反法律规定的诉讼程序,可能影响公正审判的;(五)审判人员在审理该案件的时候,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 各级人民法院院长对本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如果发现在认定事实上或者在适用法律上确有错误,必须提交审判委员会处理。“”而且人民法院决定再审的案件,必须是以判决、裁定方式结案的案件,而且必须是判决、裁定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这是人民法院院长的职责所在,巴中市中级法院院长不应该回避,也不能回避。发了规定了要巴中市中级法院院长确实这份二审判决适用无法定减轻处罚情节法定刑以下判处刑罚,未经最高法院核准,到底能不能发生发了效力?对未生效的判决到底能不能启动再审变更起诉罪名改判?巴中市中级法院到底该不该将这份适用无法定减轻处罚情节法定刑以下判处刑罚的二审判决依法层报最高法院核准,这才是关键。巴中市中级法院院长还真回避不了。
高级模式 自动排版
您需要登录后才可以回帖 登录 | 注册

本版积分规则

复制链接 微信分享 快速回复 返回顶部 返回列表 关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