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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惩治邪恶

咨询:巴中打黑怎样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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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11-5 12:07 | 显示全部楼层

此二张图片为四川省巴中市巴州区法院于2004年8月12日、2005年12月5日给吴大飞送达的执行通知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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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11-5 12:08 | 显示全部楼层

此图为土改时分给黄绍同老前辈的房屋,因1975年被当时生产队拆后修了公房,1985年11月黄老去世后,生产队赔房办理的公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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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11-5 12:09 | 显示全部楼层

此图为1985年黄老前辈在世时获批准建房手续后的建房通知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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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11-5 12:10 | 显示全部楼层

此图片为吴大飞新房前未建房30平方米空坝,于1989年批准用地手续交纳土地费的收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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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11-5 12:11 | 显示全部楼层

此图为四川省巴中市建设局于2004年10月26日,认定吴大飞家房屋全“属违法建设”的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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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11-5 12:12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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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11-5 12:14 | 显示全部楼层

此四张图片为四川省巴中市巴州区法院于2005年6月13日给吴大飞作出的缺席判决书的首页、5页、6页、尾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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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11-5 12:16 | 显示全部楼层

此图片为四川省巴中市巴州区法院于2006年3月7日给吴大飞下达的违法犯罪强拆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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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11-5 12:18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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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11-5 12:21 | 显示全部楼层

此图片为2006年8月24日早7时许,四川省巴中市出动公、检、法数百人砸门而入,强拆捣毁吴大飞家房屋时,将其米面油盐、燃气灶具、锅盆碗筷摔向一地的惨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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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11-5 12:29 | 显示全部楼层

此图为2006年12月11日下午四川省巴中市东方房产公司霸占吴大飞家屋基地时,东方房产公司黑恶人员惨欧吴大飞之妻许德芬时的惨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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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11-5 12:33 | 显示全部楼层

此图为2006年12月11日下午,四川省巴中市东方房产公司霸占吴大飞家屋基地时,吴大飞之妻许德芬被东方房产公司黑恶人员惨欧后,吴大飞从部队休假回来的儿子吴坤,去抱他不能动弹的母亲时撕心裂肺痛哭:“妈呀!不要房子了嘛!......”的惨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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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11-5 12:38 | 显示全部楼层

此二张图片为四川省巴中市东方房产公司李本钦,强迫吴大飞强签拆迁安置补偿协议未逞,于2003年12月14日向巴州区法院起诉楼主的诉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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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大飞家的房子是吴大飞家的,又不是东方公司李本钦的,也不是吴大飞家和东方公司李本钦的共同财产,东方公司李本钦要对其强行收买、强签协议又未得逞,东方公司李本钦有什么权利把吴大飞家起诉到法院?




发表于 2009-11-5 12:43 | 显示全部楼层

此图片为四川省巴中市巴州区法院于2003年12月15日给吴大飞家送达的传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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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大飞家的房子是吴大飞家的,又不是东方公司李本钦的,也不是吴大飞家和东方公司李本钦的共同财产,东方公司李本钦要对其强行收买、强签协议又未得逞,东方公司李本钦有什么权利把吴大飞家起诉到法院?又有哪一部法律赋予法院受理、介入的权利?
发表于 2009-11-5 12:48 | 显示全部楼层

此二张图片为四川省巴中市巴州区法院于2003年12月17日给吴大飞家下达的(2004)巴州民初字69号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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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四张图片为四川省巴中市巴州区法院于2005年6月13日给吴大飞家作出的缺席判决书的首页、5页、6页、尾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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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大飞家的房子是吴大飞家的,又不是东方公司李本钦的,也不是吴大飞家和东方公司李本钦的共同财产,东方公司李本钦要对其强行收买、强签协议又未得逞,东方公司李本钦有什么权利把吴大飞家起诉到法院?又有哪一部法律赋予法院受理、介入的权利?


法院没有受理、介入的权利,难道有裁定和判决的权利吗?!



发表于 2009-11-5 13:39 | 显示全部楼层

此图为土改时分给黄绍同老前辈的房屋,因1975年被当时生产队拆后修了公房,1985年11月黄老去世后,生产队赔房办理的公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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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图为1985年黄老前辈生前获批准建房手续后的建房通知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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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图片为黄老前辈的儿、媳新建房前未建房的30平方米空坝,于1989年批准用地手续交纳土地费的收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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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图为四川省巴中市建设局于2004年10月26日,认定吴大飞家的房屋全“属违法建设”的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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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4年10月26日,四川省巴中市建设局在认定吴大飞家的房屋全“属违法建设”的文件中称:吴大飞家房屋是先修建的30平方米(实际为空坝未建房),其它房屋都是陆续扩建的,全属违法建设。



发表于 2009-11-5 13:42 | 显示全部楼层

此四张图片为四川省巴中市巴州区法院于2005年6月13日给吴大飞家作出的缺席判决书的首页、5页、6页、尾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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巴州区法院在2005年6月13日给吴大飞家作出的缺席判决书第5页明确指出:巴中市建设局认定吴大飞家的房屋全“属违法建设”。“违法建设”就该没收,为何分别在第5页、第6页又判决“对吴大飞、许德芬家之房屋全部按合法财产认可”、“让利全认二被告之房屋为合法财产”?巴州区法院作何解释?!



发表于 2009-11-5 14:03 | 显示全部楼层
2004年6月5日人民日报《决不能用损害群众利益的方式搞建设》评论员文章强调:“坚决纠正城镇房屋拆迁中侵害居民利益和土地征用中侵害农民利益的问题。”“在征地拆迁工作中坚持‘以人为本’,必须做到决不能因为地方财力有限,就降低拆迁和土地征用补偿安置标准;决不能为了招商引资,满足开发商的要求,而牺牲人民群众的利益;决不能为了要政绩、谋形象,用损害群众利益的方式搞建设。”“城镇房屋拆迁和农村土地征用必须坚持依法行政。”“决不能以政府行为替代市场行为,决不能以行政命令替代法定程序,决不能片面强调为政府的‘重点工程’让路而破坏拆迁和土地征用公平、公开、公正的原则。”“坚决查处城镇房屋拆迁和农村土地征用中违法违规损害群众利益的事件,坚决维护中央宏观调控政策的统一性、权威性和有效性,确保国民经济平稳较快增长。”
发表于 2009-11-5 14:04 | 显示全部楼层
2004年12月17日,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曹建明在全国高级法院院长会上强调:法院不得以任何借口参与拆迁。

发表于 2009-11-5 14:04 | 显示全部楼层
2005年7月4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358次会议通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当事人达不成拆迁安置补偿协议就补偿安置争议提起民事诉讼人民法院应否受理问题的批复》并正式作出规定:“拆迁人与被拆迁人或者拆迁人、被拆迁人与房屋承租人达不成安置补偿协议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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