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案件决不能“私了”
刑事案件的所谓“私了”,实际上就是以威胁、利诱等方法劝说、迫使被害人放弃、收回控告,让犯罪分子免受刑事追究。
面对犯罪分子或其父母、亲友提出的“私了”要求,有的被害人可能被利益所诱或迫于压力,放弃控告的权利,甚至改变陈述,为犯罪分子开脱,有的被害人不知道如何是好。
对于犯罪人或其他人向被害人方面提出“私了”时,被害人方面正确的做法应当是,不为利益所动,大胆控告,坚持控告。
犯罪分子犯罪不仅侵害了被害人的合法权益,也侵害了社会秩序和社会利益,已经不只是犯罪人和被害人个人之间的事情。放纵犯罪分子,有可能使犯罪分子继续犯罪,危害社会。公民的控告权受法律保护,只有及时向司法机关控告犯罪,才能使自己的合法权益真正得到维护。
如果被害人方面同意“私了”,放弃控告、收回控告,就给司法机关揭露犯罪、打击犯罪增加了困难,而犯罪分子就可能逍遥法外,甚至可能继续作恶。
控告犯罪,既是公民的权利,也是公民的义务。严格说来,“私了”也是一种违法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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