麻辣社区-四川第一网络社区

校外培训 高考 中考 择校 房产税 贸易战
楼主: 大浪淘砂666

贪官污吏们“坐地分赃”的贪腐行为[已回复]

[复制链接]

 楼主| 发表于 2019-10-15 12:08 | 显示全部楼层
中国人大网 www.npc.gov.cn   日期: 2014-02-11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释义
第五章 证据
       第五十条【证据的收集】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必须依照法定程序,收集能够证实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罪或者无罪、犯罪情节轻重的各种证据。严禁刑讯逼供和以威胁、引诱、欺骗以及其他非法方法收集证据,不得强迫任何人证实自己有罪。必须保证一切与案件有关或者了解案情的公民,有客观地充分地提供证据的条件,除特殊情况外,可以吸收他们协助调查。
      【本条主旨】
    本条是关于依法收集证据和全面收集证据的规定。
    【本条释义】
       2012314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的关于修改刑事诉讼法的决定对本条作了修改,增加了不得强迫任何人证实自己有罪的规定。
    本条规定对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收集证据提出了以下五个方面的要求:
       1.必须依照法定程序收集证据。这种法定程序在本法有关章节中已有明确规定,如讯问犯罪嫌疑人,应由侦查人员二人进行;搜查时必须出示搜查证;证人笔录必须交本人核对;鉴定应当指派、聘请有专门知识的人进行等等。在收集证据中,司法工作人员不得违背这些程序规定。
       2.要收集能够证实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罪或者无罪、犯罪情节轻重的各种证据。也就是收集证据必须要客观、全面,不能只收集一方面的证据。其中收集是指通过勘验、检查、搜查、讯问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询问被害人、证人、鉴定、侦查实验等手段进行调查取证。
       3.严禁以非法的方法收集证据。主要是指严禁刑讯逼供,严禁以威胁、引诱、欺骗方式来获取证据。特别是以刑讯逼供、威胁、引诱、欺骗方式取得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口供,是供述人在迫于压力或被欺骗情况下提供的,虚假的可能性非常之大,不能仅凭此就作为定案根据,否则极易造成错案。其中,刑讯逼供既包括以暴力殴打犯罪嫌疑人以逼取口供,也包括以冻、饿、长时间不让睡眠等虐待方法逼取口供。不得强迫任何人证实自己有罪是对司法机关收集口供的原则性要求,是指不得以任何强迫手段迫使任何人认罪和提供证明自己有罪的证据。实践中,讯问犯罪嫌疑人,对其宣讲刑事政策,宣传法律关于如实供述自己罪行可以从轻处罚的规定,通过思想工作让犯罪嫌疑人交代罪行,争取从宽处理,不属于强迫犯罪嫌疑人证实自己有罪。
       4.要保证一切与案件有关或者了解案件情况的人,有客观地充分地提供证据的条件。其中有客观地充分地提供证据的条件主要包括以下方面:一是要保护证人及其近亲属的安全,免除证人的恐惧心理,摆脱可能受到的威胁、损害,让证人可以讲述案件的真实情况;二是要分别询问证人;三是要全面听取供述、陈述或证词,不得引导证人作片面的证词,或者只听取、记录片面的口供、证词。
       5.除特殊情况外,可以吸收与案件有关或者了解案情的公民协助调查。这是指收集证据工作要依靠人民群众。其中特殊情况,主要是指与案件有关或者了解案情的人参与调查可能会透露案情,使未抓获的犯罪嫌疑人逃跑,或者造成串供以及毁灭、隐匿证据等后果,另外,对涉及国家秘密的案件,不应知悉该国家秘密的人也不得参与调查。
    第五十四条【非法证据排除规则】采用刑讯逼供等非法方法收集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采用暴力、威胁等非法方法收集的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应当予以排除。收集物证、书证不符合法定程序,可能严重影响司法公正的,应当予以补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释;不能补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释的,对该证据应当予以排除。
    在侦查、审查起诉、审判时发现有应当排除的证据的,应当依法予以排除,不得作为起诉意见、起诉决定和判决的依据。
    【本条主旨】
    本条是关于非法证据排除范围和办案机关排除非法证据义务的规定。
    【本条释义】
       2012314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的关于修改刑事诉讼法的决定在刑事诉讼法中增加了本条规定。
    本条分为两款。第一款是关于排除非法证据的范围,即哪些证据属于应当排除的非法证据的规定。根据本款规定,刑事诉讼中应当排除的非法证据有两类:
    第一类是采用刑讯逼供等非法方法收集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采用暴力、威胁等非法方法收集的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即采用非法方法收集的言词证据。刑讯逼供是指使用肉刑或者变相肉刑,使当事人在肉体或精神上遭受剧烈疼痛或痛苦而不得不供述的行为,如殴打、电击、饿、冻、烤等。等非法方法是指违法程度和对当事人的强迫程度达到与刑讯逼供或者暴力、威胁相当,使其不得不违背自己意愿陈述的方法。以本款规定的非法方法收集言词证据,严重侵犯当事人的人身权利,破坏司法公正,极易酿成冤假错案,是非法取证情节最严重的情形。本款对以上述非法方法取得的言词证据,规定应当严格地予以排除。
    第二类是收集程序不符合法定程序的物证、书证。不符合法定程序包括不符合法律对于取证主体、取证手续、取证方法的规定,如由不具备办案资格的人员提取的物证,勘验笔录没有见证人签字的物证,未出示搜查证搜查取得的书证等。违法收集物证、书证的情况比较复杂,物证、书证本身是客观证据,取证程序的违法一般不影响证据的可信度。而且许多物证、书证具有唯一性,一旦被排除就不可能再次取得。大部分国家的法律对于违法取得的实物证据,都没有规定绝对予以排除,而是区分情况作不同的处理。本条统筹考虑惩治犯罪和保障人权的要求,规定对于收集物证、书证不符合法定程序,可能严重影响司法公正的,应当予以补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释;不能补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释的,对该证据才应当予以排除。可能严重影响司法公正是排除非法取得的物证、书证的前提,是指收集物证、书证不符合法定程序的行为明显违法或者情节严重,可能对司法机关办理案件的公正性、权威性以及司法的公信力产生严重的损害。补正或者合理解释的主体是收集证据的办案机关或者人员。补正是指对取证程序上的非实质性的瑕疵进行补救,如在缺少侦查人员签名的勘验、检查笔录上签名等。合理解释是指对取证程序的瑕疵作出符合逻辑的解释,如对书证副本复制时间作出解释等。根据本款规定,如果收集证据的机关或者人员对违法取证的情况作出了补正或者合理解释,审查证据的机关认为不影响证据使用的,该证据可以继续使用;不能补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释的,对该证据则应当予以排除。
       第二款是关于侦查机关、检察机关、审判机关排除非法证据的义务的规定。侦查机关、检察机关、审判机关都不得采取非法方法收集证据,也都有维护司法公正和诉讼参与人合法权利的职责。他们在办理案件过程中发现已经收集的证据中有依法应当排除的非法证据的,都有义务加以排除。本款规定的应当排除的证据,是指依照本条第一款的规定应当排除的言词证据和实物证据。根据本款的规定,依法被排除的证据,不得作为侦查机关起诉意见,检察机关起诉决定和审判机关判决中认定事实的依据。规定刑事诉讼每个阶段的办案机关都有排除非法证据的义务,有利于尽早发现和排除非法证据,提高办案质量,维护诉讼参与人合法权利

 楼主| 发表于 2019-10-18 21:47 | 显示全部楼层

 楼主| 发表于 2019-10-22 11:23 | 显示全部楼层
贪官污吏们“滥用职权、坐地分赃”的贪腐行为(三十)
       诈骗犯罪分子林文华因受到贪官污吏们“滥用职权、坐地分赃”的袒护而成为亿万富豪“企业家”
        ……(在〈绵阳市信箱中心〉查询信件编号20191020004及密码258548连接)
        根据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决定》提出:“必须完善司法管理体制和司法权力运行机制,规范司法行为,加强对司法活动的监督,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这一决策部署:   
        绵阳市公安局常务副局长杨代根对宏达建筑工程公司“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谢凤山、郭成义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林文华,多次“利用经济合同进行诈骗”而涉嫌“经济犯罪”的共同犯罪行为,却仍是用“以言代法、以权压法、徇私枉法”的非法手段,作出如下的“神回复”:
        【信件编号20190808034及密码248261】的回复内容:请转公安局办理。王明华 2019-8-9 9:51:01
        网民朋友,您好:
        您的来信已收悉,现将办理情况回复如下:由于罗炳辉举报(是宏达公司有此法定义务“举报”林文华,而且犯罪嫌疑人林文华已经多次在《讯问笔录》中自认“犯罪退赃”供认不讳)内容在2003年已由绵阳市涪城区人民检察院作出不构成犯罪的意见,公安机关在接罗炳辉本人报案时(的法律依据何在?)已明确告知罗炳辉本人。经侦支队在2019年5月29日对罗炳辉(5月14日递交的《控告状》及其证据六份共计256页书面材料)报案进行受理初查,由于其一直没有提供所说的新证据,所有证据还是2003年(只有宏达公司提供)的证据材料,经支队合议,于2019年6月5日作出不予立案的决定,理由和依据如下:罗炳辉控告(是宏达公司举报)的同一事实已于2003年由绵阳市涪城区人民检察院作出(林文华)不构成犯罪的意见(终结刑事诉讼程序的“不起诉决定”的法律文书呢?),绵阳市公安局根据检察机关已撤回起诉并作出(不符合“法定不起诉”条件的)撤销案件决定。现罗炳辉再次(是初次)控告时并没有提出(六份共计256页)新的证据,且就同一事实已向人民法院提出民事诉讼,法院并未因涉嫌犯罪而移送公安机关(因涉及最高法(法释[1998] 7号)第一、三条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二条之规定,对罗炳辉被合同诈骗案不予立案。【括号内的文字内容由本人补充】
                                          公安局 杨代根 2019-10-9 14:50:29  
        依照以上宪法法律法的规定:对林文华与谢凤山多次故意实施“利用经济合同进行诈骗”涉嫌“经济犯罪”的共同犯罪的行为,绵阳市公安局执法司法工作人员却对本被害人罗炳辉“初次控告”林文华等,“侵犯其财产权利的犯罪事实”故意包庇而不使他受追诉!因此,对绵阳市公安局罗宏、邱波及其杨代根等,在“办理”此涉嫌经济犯罪案件的过程中,应当依法认定存在其利用职务之便而故意实施“滥用职权、徇私枉法、徇情枉法等侵犯公民权利、损害司法公正”的典型案例;
        即――司法腐败滥用权,既得利益结成团!
        本人对此只能是以“疾恶如仇”地予以回击:我操了你这帮“婊子生婊子养”的贪官污吏的妈!
        
根据中办、国办印发《党政主要负责人履行推进法治建设第一责任人职责规定》第三条“ 党政主要负责人履行推进法治建设第一责任人职责,必须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依法治国有机统一;坚持宪法法律至上,反对以言代法、以权压法、徇私枉法;坚持统筹协调,做到依法治国、依法执政、依法行政共同推进,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一体建设;坚持权责一致,确保有权必有责、有责要担当、失责必追究;坚持以身作则、以上率下,带头尊法学法守法用法。”的文件精神:
        本人于10月20号在《绵阳市网络理政平台》上,将此《贪官污吏们“滥用职权、坐地分赃”的贪腐行为(三十)》信件,投诉给市委、人大、纪监及其公、检、法的党委(党组)书记信箱的电子邮件,案情概况按照以下编号查询:
       信件编号20191020004及密码258548,信件编号20191020005及密码489545,信件编号20191020006及密码488865,信件编号20191020007及密码542547,信件编号20191020008及密码108117,信件编号20191020009及密码167443;并敬请关注领导们均是以其形式主义、官僚主义
的作风渎职失责地不作为、乱作为作出的回复内容……?!

 楼主| 发表于 2019-10-22 13:45 | 显示全部楼层
咬定青山不放松,立根原在破岩中。千磨万击还坚劲,任尔东西南北风。

斗争所需要的担当和勇气,集中体现在无惧困难,以攻坚克难,解决问题为宗旨。

憎恨一帮“贪赃枉法、祸国殃民”的害群之马(三十八)
    陈述内容请在《绵阳市网络理政平台》输入下面信件编号及密码查阅:(一)20191022033密码877261(二)20191022034密码386463(三)20191022035密码862511(四)20191022037密码177467(五)20191022038密码795074(六)20191022039密码472596

 楼主| 发表于 2019-10-22 14:23 | 显示全部楼层
连接以上《贪官污吏们“滥用职权、坐地分赃”的贪腐行为(三十补充内容
    诈骗犯罪分子林文华因受到贪官污吏们“滥用职权、坐地分赃”的袒护而成为亿万富豪“企业家”
       一、19924月初,绵阳市青片河林业局主动找本人承建该局二期建设的冶炼厂房及职工住宅楼等工程,本人将相关工程承包事宜与该局洽谈答成共识后,于415日才引见绵阳市城郊建筑工程公司(后更名为宏达建筑工程公司)与青片河林业局签订了该工程项目的《建筑承包合同》。按照建筑业承包工程的惯例,本人只向建筑公司按工程决算总额抽取%比的管理费而“自负盈亏”,但在该工程建设施工的过程中,其公司法定代表人谢凤山于58日,却按釆购员林文华的“意思”给签订了一份该工程项目的《工程责任合同书》进行隐藏,林并凭此“主观要件”而故意实施诈骗该工程材料款及其租赁款物等,涉案本金及其孳息400余万元。本人因此于1999年初,主动要求该公司“举报”了林文华;犯罪嫌疑人林文华因此多次在《讯问笔录》中自认犯罪退赃供认不讳
      二、公安机关将林文华涉嫌经济犯罪侦查终结的案件,以其涉嫌挪用资金的《起诉意见书》移送检察机关进行审查起诉,但此案所涉及的法律关系性质,应当依法认定为“利用经济合同进行诈骗而涉嫌共同犯罪的行为,却因检察机关对此案未履行“必须查明”其中的“犯罪性质和罪名的认定是否正确;有无遗漏罪行和其他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人”的职责?!因此,宏达建筑工程公司时任法定代表人郭成义,借机故意利用伪造证据和组织相关证人串供作伪证而妨害司法的行为,致使犯罪嫌疑人林文华逃避了刑事责任的追究和处罚。
      凭公安机关侦查人员于1999426日在询问证人青片河林业局原局长付英贵作出的《询问笔录》中载明:“我局与城郊建筑工程公司于92年和93年分别签订了三个工程施工承包合同,在工程承建过程中,名义上是城郊建筑工程公司承包的,而实际上是罗炳辉承包的,我局也只认可的他。工程款的借支、决算等一切都是由罗炳辉在办理,这些可以在青片河林业局财务上可查。”即本公民对该建设工程项目施工管理依法所享有的“民事权利与民事利益”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犯!
      三、在20026月至20156月期间,当本原告人、自诉人将林文华作为被告人在涪城区法院依法维权的诉讼活动中,郭成义却还与林文华通谋,并多次利用公司名义故意实施为林文华的“诈骗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而予以掩饰、隐瞒”等的行为,涪城区法院的余华院长和立案庭蒋茂伟庭长等,对此却还擅自利用其滥用职权、徇私枉法的判决和裁定等手段,非法剥夺本人的诉讼权利!致使本“被害人”在承建青片河林业局工程建设施工的民事活动中,依法获得的“财产权利”无法得以维护!并导致本人因承建该工程项目而欠下的巨额债务,至今无法偿还!!!
      200510月,林文华将其“诈骗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注册经营的华腾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此后又收购了建设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等,并成为所谓的亿万富豪“企业家”?!
    四、依照《刑事诉讼法》第110条第二款“被害人对侵犯其人身、财产权利的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嫌疑人,有权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报案或者控告。”之规定:对宏达建筑工程公司“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谢凤山、郭成义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林文华,多次利用经济合同故意实施“诈骗公私财物数额特别巨大、情节特别严重”涉嫌共同犯罪行为的《控告状》,及其与此案相关的《证据目录》(六份共计256页)的书面材料,我于201956号,向绵阳市公安局经济犯罪案件管理中心报案!因该管理中心的罗宏用各种借口拒绝接收!此证据材料及其《控告状》交给王可副支队长审阅了一周后,于514日罗宏才将本人的报案材料予以接收,本控告人登记联系的手机号码是(联通)13198091111
    依照《公安部关于改革完善受案立案制度的意见》(公通字〔2015〕32号)第二条()规范工作流程―1、健全接报案登记。群众上门报案的,应当当场进行接报案登记,当场接受证据材料,当场出具接报案回执并告知查询案件进展情况的方式和途径。2、及时审查办理。对于违法犯罪事实清楚的案件,公安机关各办案警种、部门应当即受即立即办,不得推诿拖延。刑事案件立案审查期限原则上不超过3日;涉嫌犯罪线索需要查证的,立案审查期限不超过7日;”之规定:罗宏在接收本人递交的《控告状》和256证据材料时,是既未“制作受案登记表”!又未给本控告人“出具回执”!更没有将是否立案决定的通知书“在三日以内送达控告人”!
      绵阳市公安局经侦支队办案民警罗宏和邱波等,在接收到本控告人“上门报案”的证据材料的20天后,却擅自利用其“暗箱操作”的“报警、报称”的非法手段,给本控告人送达《不予立案通知书》:
      (一)于530日,在本人登记的手机上显示:“四川公安10630110100073792379―你好!我们是四川省公安厅公安工作社会评价中心,201952911时,您向公安机关‘报警’,现在回访您,请您对民警到达现场的执法行为进行评价:1.规范;2.基本规范;3.不规范。请直接回复数字。谢谢您对四川公安工作的支持!【四川省公安厅】”;
      本人对此作出回复:“我于514号向绵阳市公安局经济犯罪案件管理中心递交的《对利用经济合同故意实施“诈骗公私财物数额特别巨大、情节特别严重”涉嫌共同犯罪行为的控告状》的追诉案件,而且提交了256页证据,法定3日应当作出是否立案的回复,但时至今日却无应答!”
      (二)于65号却在我妻子多年使用的电信(与本户主座机联号)手机上显示:“罗炳辉,您好。您于20190529日 ;11:21‘报称’的罗炳辉被合同诈骗案一案我单位已于20190529日受理。受案单位:四川省绵阳市公安局经侦支队,联系人:邱波,联系电话:2498771。您可通过来电或登录互联网“ga.sczwfw.gov.cn”网站通过073999查询码+13340893828的方式查询案件进展情况。感谢您的理解和支持。【邱波】”;66日经侦支队民警罗宏又打通我的13198091111手机叫领通知,罗宏与邱波对此出示绵阳市公安局《不予立案通知书》(副本)绵公(经)不立字(20195号、并以拒不履行其“以案释法”的法定职责而叫我签收,本控告人因此依法拒绝签收!
      (三)于69号却又在我妻子使用的手机上显示:“罗炳辉,您好。罗炳辉被合同诈骗案一案,我局经审查,决定不予立案。办案单位:四川省绵阳市公安局经侦支队,联系电话:2498771。感谢您的理解和支持。您可通过来电或登录互联网“ga.sczwfw.gov.cn”网站通过073999查询码+13340893828的方式查询案件进展情况。感谢您的理解和支持。【邱波】”!
      在党中央提出“全面依法治国”决策部署的新时代,绵阳市公安局经济犯罪案件管理中心的罗宏与邱波等,将本控告人对林文华与谢凤山等“诈骗公私财物数额特别巨大、情节特别严重”涉嫌“经济犯罪”的《控告状》及其256证据材料,却在《四川公安网》的“政务服务”平台,擅自利用我妻子使用的手机并以其“失职渎职”的非法手段作出:“我局经审查,决定不予立案”的查询案件进展情况的回复!
    按照公安部《公安部关于办理利用经济合同诈骗案件有关问题的通知》(公通字[1997]6号)第一条第二款“对利用经济合同进行诈骗案件的认定,应当严格依照19961216日最高法印发的《关于审理诈骗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的规定办理。”之规定:绵阳市公安局“经济犯罪案件管理中心”的罗宏与邱波等,在“办理利用经济合同诈骗案件”的执法司法活动中,赤裸裸地显现出滥用职权、以案谋私和充当诉讼掮客而徇情枉法、徇私枉法等,存在其至今仍不收敛、不收手的贪欲行为;即这帮“害群之马”的执法司法腐败分子,仍旧是利用手中掌控的公权力而凭借其自己以言代法、以权压法的“官威”,就自以为是在依法!
      这就是诈骗犯罪分子林文华因受到贪官污吏们“坐地分赃”的袒护而成为亿万富豪“企业家”的客观事实!
      这也是不法之徒为获取不义之财而实施其“坑蒙拐骗”的手段无处不在!这更是执法司法的“贪官污吏”利用公权力作为“巧取豪夺”的贪腐工具而至今仍不收敛、不收手等,当今社会难以治理的普遍现象!
                      对林文华等涉嫌“经济犯罪”诈骗案件的被害人:罗炳辉
                                                                                           20191021
附录:《中华人民共和宪法》第一百四十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应当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以保证准确有效地执行法律。
    认定“利用经济合同诈骗罪”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财产所有权的定义】第七十一条 财产所有权是指所有人依法对自己的财产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第一百零六条【归责原则】公民、法人违反合同或者不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第一百一十条【法律责任的重合】对承担民事责任的公民、法人需要追究行政责任的,应当追究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对公民、法人的法定代表人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订前)》第三十一条【赔偿经济损失与民事优先原则】由于犯罪行为而使被害人遭受经济损失的,对犯罪分子除依法给予刑事处分外,并应根据情况判处赔偿经济损失。
    第七十七条【追诉期限的延长】在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采取强制措施以后,逃避侦查或者审判的,不受追诉期限的限制。
    第一百五十二条【盗窃、诈骗、抢夺罪】惯窃、惯骗或者盗窃、诈骗、抢夺公私财物数额巨大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
    《刑法》第八十八条【追诉期限的延长】第二款 被害人在追诉期限内提出控告,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应当立案而不予立案的,不受追诉期限的限制。
    第三百一十二条【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明知是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而予以窝藏、转移、收购、代为销售或者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七条【三机关相互关系】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进行刑事诉讼,应当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以保证准确有效地执行法律。
    第十六条【不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追究刑事责任,已经追究的,应当撤销案件,或者不起诉,或者终止审理,或者宣告无罪:(一)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二)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三)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的;(四)依照刑法告诉才处理的犯罪,没有告诉或者撤回告诉的;(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六)其他法律规定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
    第一百一十条第二款【接受立案材料】被害人对侵犯其人身、财产权利的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嫌疑人,有权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报案或者控告。
    第一百七十一条【审查起诉的内容】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的时候,必须查明:(一)犯罪事实、情节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实、充分,犯罪性质和罪名的认定是否正确;(二)有无遗漏罪行和其他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人;(三)是否属于不应追究刑事责任的;
    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补充侦查】对于二次补充侦查的案件,人民检察院仍然认为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作出不起诉的决定。
    第一百七十七条【不起诉的条件和程序】犯罪嫌疑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有本法第十六条规定的情形之一的,人民检察院应当作出不起诉决定。
    第一百八十条【被害人对不起诉的异议】对于有被害人的案件,决定不起诉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将不起诉决定书送达被害人。被害人如果不服,可以自收到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上一级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人民检察院应当将复查决定告知被害人。对人民检察院维持不起诉决定的,被害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被害人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人民检察院应当将有关案件材料移送人民法院。

 楼主| 发表于 2019-10-23 18:33 | 显示全部楼层
        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关于完善产权保护制度依法保护产权的意见》(中发〔2016〕28号)提出:严格遵循法不溯及既往、罪刑法定、在新旧法之间从旧兼从轻等原则,以发展眼光客观看待和依法妥善处理改革开放以来各类企业特别是民营企业经营过程中存在的不规范问题。
    咬定青山不放松,立根原在破岩中。千磨万击还坚劲,任尔东西南北风。
   斗争所需要的担当和勇气,集中体现在无惧困难,以攻坚克难,解决问题为宗旨。
       利用经济合同诈骗的犯罪分子林文华因受到贪官污吏们“滥用职权、坐地分赃”的袒护而成为亿万富豪“企业家”
认定利用经济合同诈骗罪的相关司法解释和最高权力机构颁布实施的规范性文件
        最高法《关于审理诈骗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解释》(法发〔1996〕32号)
     二、根据《刑法》第一百五十一条和第一百五十二条的规定,利用经济合同诈骗他人财物数额较大的,构成诈骗罪。
        (三款)行为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认定其行为属于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利用经济合同进行诈骗:()隐匿合同货物、货款、预付款或者定金、保证金等担保合同履行的财产,拒不返还的;
        十、行为人进行诈骗犯罪活动,案发后扣押、冻结在案的财物及其孳息,如果权属明确的,应当发还给被害人;如果权属不明确的,可按被害人被骗款物占扣押、冻结在案的财物及其孳息总额的比例发还被害人;如果能够确定扣押、冻结在案的财物及其孳息不属于已查明的被害人所有,但又无法发还未查明被害人的,应当依法上缴国库。
        十一、行为人将诈骗财物已用于归还个人欠款、货款或者其他经济活动的,如果对方明知是诈骗财物而收取,属恶意取得,应当一律予以追缴;如确属善意取得,则不再追缴。
       公安部《关于办理利用经济合同诈骗案件有关问题的通知》(公通字[1997]6号)
    第一条 关于案件性质的认定利用经济合同诈骗,是指行为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利用签订经济合同的手段,骗取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
    对利用经济合同进行诈骗案件的认定,应当严格依照19961216日最高人民法院印发的《关于审理诈骗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的规定办理。
       最高法《关于适用刑法时间效力规定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1997]5号)
    第一条 对于行为人1997年9月30日以前实施的犯罪行为,在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立案侦查或者在人民法院受理案件以后,行为人逃避侦查或者审判,超过追诉期限或者被害人在追诉期限内提出控告,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应当立案而不予立案,超过追诉期限的,是否追究行为人的刑事责任,适用修订前的刑法第七十七条的规定。
       最高法《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1998] 7号)
    第三条【共同犯罪】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以该单位的名义对外签订经济合同,将取得的财物部分或全部占为己有 构成犯罪的,除依法追究行为人的刑事责任外,该单位对行为人因签订、履行该经济合同造成的后果,依法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最高法、最高检《关于适用刑事司法解释时间效力问题的规定》(高检发释字2001五号)
    二、对于司法解释实施前发生的行为,行为时没有相关司法解释,司法解释施行后尚未处理或者正在处理的案件,依照司法解释的规定办理。
       最高检察、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办理经济犯罪案件的若干规定》(公通字〔2017〕25号)
    第六条 公安机关办理经济犯罪案件,应当坚持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同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以保证准确有效地执行法律。
    第二十六条 公安机关接报案件后,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查询立案情况的,应当在三日以内告知立案情况并记录在案。对已经立案的,应当告知立案时间、涉嫌罪名、办案单位等情况。
       依照公安部关于学习贯彻《关于完善产权保护制度依法保护产权的意见》的通知(公法〔2016〕1780号)第二条在办理经济犯罪案件中,要加大对包括民营企业在内的各种所有制经济财产权的保护力度,重点打击合同诈骗、职务侵占、挪用资金以及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受贿罪等突出经济犯罪活动,研究制定涉企常见多发性经济犯罪案件的证据收集、固定工作指引,不断加大对侵犯产权犯罪的打击力度。的文件精神:
       绵阳市公安局常务副局长杨代根绵阳市宏达建筑工程公司“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谢凤山、郭成义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林文华,多次“利用经济合同进行诈骗”侵犯本被害人“财产权利”而涉嫌经济犯罪的共同犯罪行为,却仍是用以言代法、以权压法、徇私枉法的非法手段,作出如下的神回复
    《绵阳市网络理政平台》信件编号20190808034及密码248261的回复内容:请转公安局办理。王明华 2019-8-9 9:51:01
     网民朋友,您好【括号内的文字内容由本人补充】
     您的来信已收悉,现将办理情况回复如下:由于罗炳辉举报(是宏达公司有此法定义务举报林文华,而且犯罪嫌疑人林文华已经多次在《讯问笔录》中自认犯罪退赃供认不讳)内容在2003年已由绵阳市涪城区人民检察院作出不构成犯罪的意见,公安机关在接罗炳辉本人报案时已明确告知罗炳辉本人(的法律依据何在?)。经侦支队在2019529日对罗炳辉(514上门递交的《控告状》及其证据六份共计256页书面材料)报案进行受理初查,由于其一直没有提供所说的新证据,所有证据还是2003年(只有宏达公司提供)的证据材料,经支队合议,于201965日作出不予立案的决定,理由和依据如下:罗炳辉控告(是宏达公司举报)的同一事实已于2003年由绵阳市涪城区人民检察院作出(林文华)不构成犯罪的意见(终结刑事诉讼程序的不起诉决定的法律文书呢?),绵阳市公安局根据检察机关已撤回起诉并作出(不符合法定不起诉条件的)撤销案件决定。现罗炳辉再次(是初次)控告时并没有提出(六份共计256页)新的证据,且就同一事实已向人民法院提出民事诉讼,法院并未因涉嫌犯罪而移送公安机关(因涉及最高法(法释[1998] 7)第一、三条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二条之规定,对罗炳辉被合同诈骗案不予立案。
                                          公安局 杨代根 2019-10-9 14:50:29  
        依照以上司法解释的规定和司法文件的精神:对林文华与谢凤山多次故意实施利用经济合同进行诈骗涉嫌经济犯罪的共同犯罪的行为,绵阳市公安局执法司法工作人员却对本被害人罗炳辉“初次控告”林文华等,侵犯其财产权利的犯罪事实故意包庇而不使他受追诉!因此,对绵阳市公安局罗宏、邱波及其杨代根等,在“办理”侵犯本被害人“财产权利”涉嫌经济犯罪案件的过程中,应当依法认定存在其利用职务之便而故意实施滥用职权、徇私枉法、徇情枉法等侵犯公民权利、损害司法公正的典型案例;
    即――司法腐败滥用权,既得利益结成团!
    本人对此只能是以疾恶如仇地予以回击:我操了你这帮婊子生婊子养的贪官污吏的妈!

 楼主| 发表于 2019-10-23 20:19 | 显示全部楼层
    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关于完善产权保护制度依法保护产权的意见》(中发〔2016〕28号)提出完善办案质量终身负责制和错案责任倒查问责制,从源头上有效预防错案冤案的发生。严格遵循法不溯及既往、罪刑法定、在新旧法之间从旧兼从轻等原则,以发展眼光客观看待和依法妥善处理改革开放以来各类企业特别是民营企业经营过程中存在的不规范问题。”的方针政策:
    咬定青山不放松,立根原在破岩中。千磨万击还坚劲,任尔东西南北风。   
       对绵阳市宏达建筑工程公司“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谢凤山、郭成义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林文华,多次利用经济合同故意实施“诈骗数额特别巨大、情节特别严重”涉嫌“经济犯罪”侵犯本被害人“财产权利”的刑事自诉案件,其绵阳市涪城区法院的领导、立案庭庭长及工作人员,却还擅自利用“滥用职权、徇私枉法”而且还是“程序空转”的(2010)涪刑字第01号刑事裁定书,以所谓的并无不当之处叫本自诉人能理性对待,息诉息访(查询编号201909055737);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九条【徇私枉法罪】司法工作人员徇私枉法、徇情枉法,对明知是无罪的人而使他受追诉、对明知是有罪的人而故意包庇不使他受追诉,或者在刑事审判活动中故意违背事实和法律作枉法裁判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在民事、行政审判活动中故意违背事实和法律作枉法裁判,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根据《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第七条“党组织、党的领导干部违反党章和其他党内法规,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予以问责:(十)在教育医疗、生态环境保护、食品药品安全、扶贫脱贫、社会保障等涉及人民群众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问题上不作为、乱作为、慢作为、假作为,损害和侵占群众利益问题得不到整治,以言代法、以权压法、徇私枉法问题突出,群众身边腐败和作风问题严重,造成恶劣影响的;”等的文件精神:
      本人发送给《绵阳市网络理政平台》市中级人民法院党组书记、院长马泽波的“投诉”信件
      信件编号:20191023045密码534126
      信件状态:办理中???
      写 信 人:大浪淘砂666                                
      写信时间:2019-10-10-23 13:06:22
      联系电话:13198091111
       人:马泽波
      信件主题:憎恨一帮“贪赃枉法、祸国殃民”的害群之马(三十九)
      信件内容:略(按以上信件编号和密码查阅)   
      回复内容:“大浪淘砂666:你的来信收悉,我院均已回复。” ―市中级人民法院马泽波 2019-10-23 16:49:04
      凭本人【https://weibo.com/7288983919/profile?topnav=1&wvr=6&is_all=1】所上传的证据及其宪法和法律的规定,对涪城区法院这帮“婊子生婊子养”的贪官污吏,利用职权实施“侵犯公民权利、损害司法公正”等的行为,其市中级人民法院的党组书记、院长马泽波,对此却用“以言代法、以权压法、徇私枉法”的手段,并以其“形式主义、官僚主义”的作风,渎职、失责地作出:“你的来信收悉,我院均已回复。”市中级人民法院 马泽波
      ――司法腐败滥用权,既得利益结成团!
      本人对此只能是以“疾恶如仇”地予以回击:我操了你这帮“婊子生婊子养”的贪官污吏的妈!

 楼主| 发表于 2019-10-27 10:07 | 显示全部楼层
        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关于完善产权保护制度依法保护产权的意见》(中发〔2016〕28号)提出完善办案质量终身负责制和错案责任倒查问责制,从源头上有效预防错案冤案的发生。严格遵循法不溯及既往、罪刑法定、在新旧法之间从旧兼从轻等原则,以发展眼光客观看待和依法妥善处理改革开放以来各类企业特别是民营企业经营过程中存在的不规范问题。”的方针政策:
       咬定青山不放松,立根原在破岩中。千磨万击还坚劲,任尔东西南北风。   
      凭本人【O大浪淘砂666】所上传的证据及其宪法和法律等的规定,对绵阳市宏达建筑工程公司“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谢凤山、郭成义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林文华,多次利用经济合同故意实施“诈骗数额特别巨大、情节特别严重”涉嫌“经济犯罪”而侵犯本被害人“财产权利”的刑事自诉案件,其绵阳市涪城区法院的领导、立案庭庭长及工作人员,却还擅自利用“滥用职权、徇私枉法”,而且还是“程序空转”的(2010)涪刑“告”字第01号刑事裁定书,以所谓的“并无不当之处”叫本自诉人“能理性对待,息诉息访”(查询编号201909055737);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九条【徇私枉法罪】司法工作人员徇私枉法、徇情枉法,对明知是无罪的人而使他受追诉、对明知是有罪的人而故意包庇不使他受追诉,或者在刑事审判活动中故意违背事实和法律作枉法裁判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在民事、行政审判活动中故意违背事实和法律作枉法裁判,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根据《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第七条党组织、党的领导干部违反党章和其他党内法规,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予以问责:(十)在教育医疗、生态环境保护、食品药品安全、扶贫脱贫、社会保障等涉及人民群众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问题上不作为、乱作为、慢作为、假作为,损害和侵占群众利益问题得不到整治,以言代法、以权压法、徇私枉法问题突出,群众身边腐败和作风问题严重,造成恶劣影响的等的文件精神:
      本人发送给《绵阳市网络理政平台》市委书记的“投诉”信件
      信件编号:20191020012密码242354                         收信人:刘超
      写信人:大浪淘砂666                                             写信时间:2019-10-20 9:26:17
      联系电话:13198091111
      信件主题:憎恨一帮“贪赃枉法、祸国殃民”的害群之马(三十六)
       信件内容:按以上信件编号和密码查询(略)
      回复内容:“请市中级人民法院处理并回复。” 市网信办2019-10-22 22:23:56;“大浪淘砂666:你的来信收悉,我院均已回复。”市中级人民法院 骆军2019-10-23 16:59:56
      对涪城区法院这帮“婊子生婊子养”的贪官污吏,利用职权实施“侵犯公民权利、损害司法公正”等的行为,其市中级人民法院的党组副书记、副院长骆军,对此却用“以言代法、以权压法、徇私枉法”的手段,并以其“形式主义、官僚主义”的作风,渎职、失责地作出:“你的来信收悉,我院均已回复。”……?!
        ――司法腐败滥用权,既得利益结成团!
       本人只能是以疾恶如仇地予以回击:我操了你这帮婊子生婊子养的贪官污吏的妈!

 楼主| 发表于 2019-10-27 12:04 | 显示全部楼层
    中办国办印发《关于依法处理涉法涉诉信访问题的意见》提出要求,进一步提高执法司法公信力。各级政法机关要严格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履行职责、行使权力,确保每一起案件的处理做到实体公正、程序公正、规范高效,经得起检验;要依法加大内部监督力度,促使执法办案中存在的问题依法及时得到解决,对于执法不严、裁判不公、徇私枉法等突出问题,要组织开展专项整治;要完善执法司法责任制,严格落实办案质量终身负责制,健全执法过错发现、调查、问责机制,严格倒查执法办案中存在问题的原因和责任,严肃查处错案背后的执法不公、不廉等问题;要把加强执法公开、扩大群众参与、接受群众监督作为依法处理涉法涉诉信访问题的重要内容,以公开确保公正、促进息诉。
          凭本人【O大浪淘砂666】所上传的证据及其宪法和法律等的规定,对绵阳市宏达建筑工程公司“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谢凤山、郭成义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林文华,多次利用经济合同故意实施“诈骗数额特别巨大、情节特别严重”涉嫌“经济犯罪”而侵犯本被害人“财产权利”的刑事自诉案件,其绵阳市涪城区法院的领导、立案庭庭长及工作人员,却还擅自利用“滥用职权、徇私枉法”,而且还是“程序空转”的(2010)涪刑“告”字第01号刑事裁定书,以所谓的“并无不当之处”叫本自诉人“能理性对待,息诉息访”(查询编号201909055737)
    咬定青山不放松,立根原在破岩中。千磨万击还坚劲,任尔东西南北风。
    斗争所需要的担当和勇气,集中体现在无惧困难,以攻坚克难,解决问题为宗旨。
    本人于10月22号在《绵阳市网络理政平台》上,将此憎恨一帮“贪赃枉法、祸国殃民”的害群之马(三十八)的电子邮件,投诉给市委、人大、纪监及其公、检、法的党委(党组)书记信箱,信件内容及其办理状态,按照以下编号查询:(一)20191022033密码877261,(二)20191022034密码386463,(三)20191022035密码862511,(四)20191022037密码177467,(五)20191022038密码795074,(六)20191022039密码472596。
    如(一)20191022033密码877261和(六)20191022039密码472596投诉信件的处理程序
        写信人:大浪淘砂666
        收信人:(一)刘超(市委书记)(六)马泽波(市中级人民法院党组书记、院长)
        写信时间:2019-10-22
        联系电话:13198091111
       信件主题:憎恨一帮“贪赃枉法、祸国殃民”的害群之马(三十八)
       信件类别:投诉
       信件内容:按以上信件编号和密码查询(略)
        回复内容:(一)“请市中级人民法院处理并回复。” 市网信办―“大浪淘砂666:你的来信收悉,我院均已回复。”市中级人民法院 骆军2019-10-23 17:00:08(六)大浪淘砂666:你的来信收悉,我院均已回复。市中级人民法院马泽波  2019-10-23 16:54:19
      对涪城区法院这帮“婊子生婊子养”的贪官污吏,利用职权实施“侵犯公民权利、损害司法公正”等的行为,其市中级人民法院的党组正、副书记和正、副院长,对此却用“以言代法、以权压法、徇私枉法”的手段,并以其“形式主义、官僚主义”的作风,渎职、失责地作出:“你的来信收悉,我院均已回复。”……?!
       ――司法腐败滥用权,既得利益结成团!
       本人只能是以疾恶如仇地予以回击:我操了你这帮婊子生婊子养的贪官污吏的妈!

 楼主| 发表于 2019-10-28 08:35 | 显示全部楼层
公安部关于改革完善受案立案制度的意见【摘取
(公通字〔2015〕32号)
     为有效解决受案立案工作中存在的突出问题,依法惩治违法犯罪活动,切实维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结合公安工作实际,现就改革完善公安机关受案立案制度提出如下意见。
    一、任务目标和基本原则
        (一)任务目标      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精神,着眼建设法治公安目标,进一步规范受案立案工作流程,提高信息化应用水平,强化监督管理,使受案立案工作更加规范、高效、便民、公开,不断提升公安机关执法公信力和人民群众对公安工作的满意度。
      (二)基本原则  1. 突出问题导向。聚焦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报案不接、接案后不受案不立案、违法受案立案等问题,采取有效措施加以解决,切实提高受案立案工作效能。
       2. 遵循办案规律。根据公安机关管辖案件范围广、数量多、类型杂、差异大的特点,结合各警种部门案件来源形式、紧急程度等具体情形,健全完善符合办案规律和公安工作实际的受案立案制度。
       3. 坚持质效并重。既要规范工作流程,提高受案立案质量,保证公安机关依法如实受案立案,也要方便人民群众报案,保障公安机关及时高效制止和惩处违法犯罪,保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
       4. 强化监督管理。明确受案立案监督主管部门,综合运用事前审核、事中监控、事后纠错、执法质量考评等监督管理手段,通过网上统一管理,全面加强对受案立案工作的流程管控和问题整治。
        二、主要内容
        (一)规范工作流程1. 健全接报案登记。群众上门报案的,应当当场进行接报案登记,当场接受证据材料,当场出具接报案回执并告知查询案件进展情况的方式和途径
        2. 及时审查办理。接报案件后,应当立即进行受案立案审查。对于违法犯罪事实清楚的案件,公安机关各办案警种、部门应当即受即立即办,不得推诿拖延。行政案件受案审查期限原则上不超过24小时,疑难复杂案件受案审查期限不超过3日。刑事案件立案审查期限原则上不超过3日;涉嫌犯罪线索需要查证的,立案审查期限不超过7日;重大疑难复杂案件,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立案审查期限可以延长至30日。法律、法规、规章等对受案立案审查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决定不予受案立案后又发现新的事实证据,或者发现原认定事实错误,需要追究行政、刑事责任的,应当及时受案立案处理
     (四)完善刑事案件立案标准
     各级公安机关应当按照刑事案件立案标准与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的追诉、定罪标准相协调原则,提高刑事执法效能。要严格执行和不断完善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联合下发的有关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
     三、工作要求
    (一)提高认识。受案立案制度改革是中央全面深化公安改革的重要内容,事关人民群众切身利益,事关社会公平正义,对于破解长期以来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受案立案环节突出问题具有重要意义。各级公安机关要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战略高度,切实增强执法为民理念,把思想认识统一到中央决策部署上来,以高度的责任感和使命感推进受案立案制度改革,确保这项改革尽快改、改到位、改出成效。
    (二)加强领导。受案立案改革是一项涉及公安工作全局的重要改革,需要各级公安机关和各警种、部门高度重视,整体联动,共同抓好贯彻落实。各级公安机关要加强组织领导,结合本地实际,抓紧研究制定实施方案,强化督导检查,确保改革措施落实到位。要通盘考虑,加强统筹,将受案立案制度改革与其他执法权力运行机制改革任务结合起来,确保改革任务协调有序推进。公安机关各办案警种、部门要结合各自办理案件的特点和规律,健全完善本警种、部门受案立案的具体操作规程。上级公安机关业务主管部门要加强检查指导,督促下级公安机关业务主管部门依法如实受案立案,在职责范围内协调解决与受案立案有关的跨区域执法争议。
手机网友
手机网友  发表于 2019-10-28 15:26
就当我从来没来过吧!

 楼主| 发表于 2019-10-29 09:22 | 显示全部楼层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刑 法
    第三百零七条 之一 【虚假诉讼罪】以捏造的事实提起民事诉讼,妨害司法秩序或者严重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有第一款行为,非法占有他人财产或者逃避合法债务,又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从重处罚。
    司法工作人员利用职权,与他人共同实施前三款行为的,从重处罚;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从重处罚。
最高法、最高检《关于办理虚假诉讼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8〕17号)
    为依法惩治虚假诉讼犯罪活动,维护司法秩序,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法律规定,现就办理此类刑事案件适用法律的若干问题解释如下:
    第四条 实施刑法第三百零七条之一第一款行为,非法占有他人财产或者逃避合法债务,又构成诈骗罪,职务侵占罪,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贪污罪等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从重处罚。
  第五条 司法工作人员利用职权,与他人共同实施刑法第三百零七条之一前三款行为的,从重处罚;同时构成滥用职权罪,民事枉法裁判罪,执行判决、裁定滥用职权罪等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从重处罚。
  第六条 诉讼代理人、证人、鉴定人等诉讼参与人与他人通谋,代理提起虚假民事诉讼、故意作虚假证言或者出具虚假鉴定意见,共同实施刑法第三百零七条之一前三款行为的,依照共同犯罪的规定定罪处罚;同时构成妨害作证罪,帮助毁灭、伪造证据罪等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从重处罚。
    2018年09月27日检察日报03版刊载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公布《关于办理虚假诉讼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关于虚假诉讼罪与其他犯罪竞合的处理原则
  根据刑法第307条之一第3款的规定,《解释》第四条明确了实施以骗取财物为目的的虚假诉讼犯罪又构成其他犯罪的处理原则,即实施以骗取财物为目的的虚假诉讼犯罪,又构成诈骗罪,职务侵占罪,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贪污罪等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从重处罚。需要注意的是,刑法第307条之一第3款规定的处理原则,主要针对以骗取财物为目的的虚假诉讼犯罪与侵财类犯罪成立想象竞合犯的情况,不宜扩大到与其他手段行为犯罪成立牵连犯的情况。
  根据刑法第307条之一第4款的规定,《解释》第5条明确了司法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虚假诉讼犯罪的处理原则,即司法工作人员利用职权,与他人共同实施虚假诉讼行为的,从重处罚;同时构成滥用职权罪,民事枉法裁判罪,执行判决、裁定滥用职权罪等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从重处罚。
  《解释》第6条明确了诉讼参与人实施虚假诉讼共同犯罪的处理原则,即诉讼参与人与他人通谋,共同实施虚假诉讼行为的,依照共同犯罪的规定定罪处罚;同时构成妨害作证罪,帮助毁灭、伪造证据罪等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从重处罚。

 楼主| 发表于 2019-10-29 09:54 | 显示全部楼层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1998]7号)第三条【共同犯罪】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以该单位的名义对外签订经济合同,将取得的财物部分或全部占为己有构成犯罪的,除依法追究行为人的刑事责任外,该单位对行为人因签订、履行该经济合同造成的后果,依法应当承担民事责任。”之规定:
    对林文华以转租名义而与本人签字确认的《青片工地模具运至林文华工地详细统计表》等证据,于20026月,本原告人将林文华确认为被告人向涪城区法院提起民事诉讼。在开庭审理的过程中,被告林文华当庭承认:“原告方提供的办理租赁物清单,是真实的,清单上的租赁物全部付清了,租金扣的工程款,这笔款(120余万元)由工程本身承担”等等,即林文华利用宏达公司对外签订建筑租赁设备的“经济合同”,再次故意实施其“诈骗公私财物数额特别巨大”的基本事实客观存在,但由于该法院对此“涉及经济犯罪嫌疑”的案件,却还以所谓的“租赁合同纠纷”确定案由、隐匿本原告当庭举证质证的证据等手段,仅判被告人返还46万余元?!
    1、被告林文华却还对该“枉法判决”不服而提起上诉,并在《民事上诉状》中辩称(摘录):“青片局与城郊建筑公司签订了两份《建筑承包合同》,合同分别约定了由城郊建筑公司承建青片局的180kva矿热炉技改工程和职工住宅楼工程(第三、四幢)。合同第十八条专门约定,工程款由青片局划拨到宏达公司在绵阳市区开设的账户上。199258日,城郊建筑公司与上诉人签订了一份《工程责任合同书》。合同约定由上诉人作为修建青片局住宅和车间工程的负责人,被上诉人罗炳辉为技术负责人。”并利用“窃取”青片局给我办理“财务结算”的《工程决算书》,主张其共计683.90万元工程款的“支配权、所有权”;并还提出“被上诉人作为一审原告,属诉讼主体错误;森保租赁站与宏达公司形成的租赁合同关系;被上诉人罗炳辉与宏达公司形成的是内部承包关系,宏达公司向青片局收了工程款,用工程款支付了租金,被上诉人罗炳辉只能与宏达公司决算。宏达公司代为上诉人支付了森保钢模租赁站租赁费,宏达公司与上诉人形成的是代付款关系,也就是宏达公司与上诉人形成了债权债务关系。上诉人与被上诉人没有任何‘法律关系’,法院不该受理;宏达公司向绵阳市公安局举报上诉人挪用资金,也认为上诉人是青片河林业局工程的内部承包人,报销了工程款,没有向宏达公司补足。但没有举报过欠租金”等。
    对谢凤山曾经按林文华的意思给虚构的《工程责任合同书》,凭林文华在《民事上诉状》中所表明的“意思”,证明宏达公司在“履行”(92)北证字第6869号两份《建筑承包合同》”的当初,就有故意放任林文华实施“诈骗青片局工程款、物”的主观目的。
    在中级法院裁定撤销原审判决发回重审的庭审过程中,涪城区法院却擅自“追加”既无“申请”、又无“通知”、更没有“证据”的宏达公司作为第三人参与其中?!本原告对此将公安机关对相关证人作出的《询问笔录》和林文华自认“犯罪退赃”的《讯问笔录》等,新证据进行当庭举证质证,揭穿被告人与第三人“恶意串通”的抗辩。经开庭审理后,该合议庭作出的(2007)涪民初字第610号《民事裁定书》中,却仍以其“租赁合同纠纷”的案由(法律规定合同纠纷的原、被告必须是合同双方当事人)、隐匿本原告当庭举证质证的证据、采信被告人上诉状中的“托词”等的非法手段,裁定本“原告人的诉讼主体不适格”而驳回起诉……!!

 楼主| 发表于 2019-10-29 12:05 | 显示全部楼层
    (联接74#回复帖)2在检察机关对以上枉法裁定提出抗诉再审的“法庭调查”过程中,当本申诉人再次当庭凭借相关证据提出变更刑事自诉和增加诉讼请求的主张;被告代理以《林文华信访案件会议纪要》提出:“证明林文华未构成挪用公款, 已有处理结果”等等进行抗辩;审判长提出:“第三人举证”?宏达公司:“我没什么证据,前二期工程公司转回115万元,后全部用于工程,公司没收到一分钱,115万元是林文华承包时,92年上半年转的,我同意被告人的质证意见”;审判长提出:“还有别的证据吗”?宏达公司:“无”;但该合议庭对此案审理后作出的《民事判决书》中,在承认本原告享有诉讼主体资格的前提下,却又将中级法院已经裁定撤销初审判决的46万余元,转嫁给第三人承担,将被告林文华隐匿于案外?!
    3第三人宏达公司借此将本申诉人作为所谓的被上诉人提出上诉。其诉求是:请求撤销(2009) 涪民再字第2号《民事判决书》,维持(2007)涪民初字第610号《民事裁定书》。
    中级法院却还将第三人是既无“证据”?又无“申诉人”?更是“未生效判决”的上诉状,却还擅自以“审判监督程序”进行开庭再审?本人对此依法拒绝出庭应诉!
    于2011年1024日,本原告人以2199万余元的《增加诉讼请求申请书》出庭应诉,并以书面《意见》当庭指控被告林文华与宏达公司“恶意串通”,企图利用“虚假诉讼”的上诉状,严重侵害本原告人的“合法权益”等行为;林文华借机却还利用“窃取”的《工程决算书》,并以其所谓的内部承包人提出:“工程600多万元除各种费用,还有110万元应由本原告退还”的主观目的?!对被告林文华竟敢公然在法堂之上再次实施其“诉讼诈骗”的犯罪行为,本原告当庭表示强烈抗议!上诉人的宏达公司最终却是以“上诉人没收取管理费就不应承担任何费用”而推卸责任。
    于20143月,中级法院才将(2009)绵民再终字第30号《民事判决书》以所谓的“返还财产纠纷一案”的案由作出:“本院认为,本案所涉及的青片河林业局工程,其建筑施工合同签订主体,为绵阳市宏达建筑有限责任公司(本人注不具备享有“民事法律关系主体资格”的条件)和青片河林业局,按照相关的法律规定,涉及该工程的权利义务,依法应当归属于上诉人宏达公司。虽然本案的被上诉人罗炳辉、林文华与宏达公司分别签订了内部承包合同,但该内部承包合同不能对抗‘第三人’。从法律意义上讲,基于青片河林业局工程所产生的一切民事责任,均应由宏达公司承担。……罗炳辉可在与宏达公司林文华就青片河林业局工程进行结算后,再行主张权利”等,驳回本人的诉讼请求。
    按照最高法《关于审理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5〕11号)第七条“明知是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而予以掩饰、隐瞒,构成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规定的犯罪,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之规定:
    对绵阳市中级法院作出本原告“可在与宏达公司林文华就青片河林业局工程进行结算后,再行主张权利”的判决,不但是直接“扰乱市场经济秩序”的枉法判决,而且还是故意放纵第三人实施为被告人林文华的诈骗“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而予以掩饰、隐瞒”的上游犯罪行为,其该“上游犯罪”还间接侵犯了本被害人的“财产所有权”。
    因此,本原告对该“暗箱操作”的枉法判决依法拒绝签收,此案因此至今仍旧在中级人民法院成为了审而不理的“悬案”……?!
    这既是绵阳市宏达建筑工程公“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谢凤山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林文华,以该单位的名义对外签订经济合同,将取得的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构成涉及经济犯罪嫌疑“法律事”;这又是绵阳市宏达建筑工程公“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郭成义参与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被告人林文华通谋”多次故意实施“虚假诉讼而“非法占有他人财产,又构成诈骗罪的基本事实;绵阳市市、区两级法院的司法工作人员利用职权,与他人共同实施虚假诉讼行为同时构成滥用职权罪,民事枉法裁判罪的典型案例!!!
    附注:民事法律关系主体简称民事主体,是指法律规定的能够参与民事法律关系从而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的人,包括自然人和法人。作为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必须具有民事权利能力。所谓民事权利能力,就是指法律所规定的,自然人或社会组织参加民事法律关系、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

 楼主| 发表于 2019-10-29 20:35 | 显示全部楼层
    中办国办印发《关于依法处理涉法涉诉信访问题的意见》提出要求,进一步提高执法司法公信力。各级政法机关要严格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履行职责、行使权力,确保每一起案件的处理做到实体公正、程序公正、规范高效,经得起检验;要依法加大内部监督力度,促使执法办案中存在的问题依法及时得到解决,对于执法不严、裁判不公、徇私枉法等突出问题,要组织开展专项整治;要完善执法司法责任制,严格落实办案质量终身负责制,健全执法过错发现、调查、问责机制,严格倒查执法办案中存在问题的原因和责任,严肃查处错案背后的执法不公、不廉等问题;要把加强执法公开、扩大群众参与、接受群众监督作为依法处理涉法涉诉信访问题的重要内容,以公开确保公正、促进息诉。
    咬定青山不放松,立根原在破岩中。千磨万击还坚劲,任尔东西南北风
    斗争所需要的担当和勇气,集中体现在无惧困难,以攻坚克难,解决问题为宗旨。
    发送给《绵阳市网络理政平台》市委书记和市中级人民法院党组书记、院长的“投诉”信件
    信件查询编号:39#20191023040密码64141120191023045及密码534126;(40#20191025036密码26768220191025041密码23019741#20191026026密码72881720191026032密码581135
    写信人:大浪淘砂666
    收信人:刘超(市委书记),马泽波(市中级人民法院党组书记、院长)
    写信时间:2019-10-232426
    联系电话:13198091111
    信件主题:憎恨一帮“贪赃枉法、祸国殃民”的害群之马(三十九,四十,四十一)
    信件类别:投诉
    信件内容:……;涪城区人民法院的院领导、立案庭庭长及工作人员,对本被害人在该法院依法“自诉维权”的司法活动中,存在其以案谋私、充当诉讼掮客、办“关系案、人情案、金钱案”等的“贪腐”行为,至今仍不收敛、不收手!   
    市委书记信箱的回复内容:
    39#请市中级人民法院处理并回复。市网信办2019-10-23 17:24:43大浪淘砂666:你的来信收悉,我院均已回复。市中级人民法院 骆军2019-10-24 9:51:58
    40#相同信件,已做处理。市网信办2019-10-26 19:54:19
    41#来信收悉。市网信办市网信办2019-10-26 19:58:38
    市中级人民法院院长信箱的回复内容:
    39#大浪淘砂666:你的来信收悉,我院均已回复。市中级人民法院马泽波2019-10-23 16:49:04
    40#大浪淘砂666:你的来信收悉,我院均已回复。市中级人民法院马泽波2019-10-29 10:17:38
    (41#大浪淘砂666:你的来信收悉,我院均已回复。市中级人民法院马泽波2019-10-29 10:17:2
    凭本人【O大浪淘砂666】所上传的少部分证据,结合此回复帖中与此案相关联的宪法法律和司法解释等的规定,对绵阳市宏达建筑工程公司“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谢凤山、郭成义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林文华,多次利用经济合同故意实施诈骗公私财物数额特别巨大、情节特别严重涉嫌经济犯罪而侵犯本被害人“财产权利”的刑事自诉案件,其绵阳市涪城区法院的领导、立案庭庭长及工作人员,却还擅自利用滥用职权、徇私枉法,而且还是“程序空转”的(2010)涪刑“告”字第01号刑事裁定书,以所谓的并无不当之处叫本自诉人能理性对待,息诉息访(查询2#回复帖和《涪城区信箱中心》信件编号201909055737)其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的党组正、副书记和正、副院长,对此却以言代法、以权压法、徇私枉法的手段,并均是以其形式主义、官僚主义的作风,渎职、失责地作出:你的来信收悉,我院均已回复。”……?!
    在党中央提出“四个全面”战略布局的新时代绵阳市、区两级法院仍旧是驯养”着一帮暗合领导之意而“滥用职权、贪赃枉法、充当诉讼掮客”等,利用职权而“掠夺公民财产所有权”的贪官污吏!
    即――司法腐败滥用权,既得利益结成团!
    本人只能是以疾恶如仇地予以回击:我操了你这帮婊子生婊子养的贪官污吏的妈!

 楼主| 发表于 2019-10-31 20:45 | 显示全部楼层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全面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法发〔2017〕5号)第4条坚持程序公正原则,通过法庭审判的程序公正实现案件裁判的实体公正。发挥庭审在查明事实、认定证据、保护诉权、公正裁判中的决定性作用,确保诉讼证据出示在法庭、案件事实查明在法庭、诉辩意见发表在法庭、裁判结果形成在法庭。”的司法文件精神:
       咬定青山不放松,立根原在破岩中。千磨万击还坚劲,任尔东西南北风。
       斗争所需要的担当和勇气,集中体现在无惧困难,以攻坚克难,解决问题为宗旨。
       发送给《绵阳市网络理政平台》市中级人民法院党组书记、院长的“投诉”信件
       信件查询编号:20191027042密码053843。
       写信人:大浪淘砂666
       收信人:马泽波(市中级人民法院党组书记、院长)
       写信时间:2019-10-27 18:52:10
       联系电话:13198091111
      信件主题:憎恨一帮“贪赃枉法、祸国殃民”的害群之马(四十二)续叙―司渎犯控字〔2019〕第107封《控告状》
     信件类别:投诉
     信件内容:20026月至20156月期间,本原告人、自诉人将林文华确认为被告人在涪城区人民法院依法维权诉讼的司法活动中,其该法院的余华院长、立案庭蒋茂伟庭长等,对“明知”被告人林文华等多次故意实施利用经济合同进行诈骗”涉案“数额特别巨大、情节特别严重”而涉嫌共同犯罪的行为,该法院却还多次企图擅自利用其“徇私枉法、徇情枉法”的裁定或判决而故意包庇不使他受追诉!
       市中级人民法院院长信箱的回复内容:
        “大浪淘砂666:你的来信收悉,我院均已回复。”市中级人民法院 马泽波2019-10-29 10:17:11
       凭本人【O大浪淘砂666】在新浪微博所上传的少部分证据,结合其此回复帖中与此案相关联的宪法、法律和司法解释等的规定,对绵阳市宏达建筑工程公司“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谢凤山、郭成义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林文华,多次利用经济合同故意实施“诈骗公私财物数额特别巨大、情节特别严重”涉嫌“经济犯罪”而侵犯本被害人“财产权利”的刑事自诉案件,其绵阳市涪城区法院的领导、立案庭庭长及工作人员,却还擅自利用“滥用职权、徇私枉法”,而且还是“程序空转”的(2010)涪刑“告”字第01号刑事裁定书,以所谓的“并无不当之处”叫本自诉人“能理性对待,息诉息访”(查询2#回复帖和《涪城区信箱中心》信件编号201909055737)其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的党组书记院长马泽波,对此却还用“以言代法、以权压法、徇私枉法”的手段,并是以其“形式主义、官僚主义”的作风,渎职、失责地作出:“你的来信收悉,我院均已回复。”而不作为、乱作为……!!!
       在党中央提出“四个全面”战略布局的新时代,绵阳市、区两级法院仍旧是“驯养”着一帮暗合领导之意而“滥用职权、贪赃枉法、充当诉讼掮客”等,利用职权而“掠夺公民财产所有权”的贪官污吏!
    ――司法腐败滥用权,既得利益结成团!
    本人只能是以疾恶如仇地予以回击:我操了你这帮婊子生婊子养的贪官污吏的妈!

 楼主| 发表于 2019-11-1 19:52 | 显示全部楼层

 楼主| 发表于 2019-11-3 10:04 | 显示全部楼层
憎恨一帮“贪赃枉法、祸国殃民”的害群之马(四十二)续――司渎犯控字〔2019〕第107封《控告状》
      来源:麻辣社区――四川第一网络社区
罗炳辉:
      您好。您本次发帖中涉及我院的事项我院已进行了核查。经查,我院2010年6月13日作出的(2010)涪刑告字第01号刑事裁定书并无不当之处。对您多年来多次以同一内容反映同一问题的来信来访,我院分管领导、立案庭庭长及工作人员也一一作了回复。希望您能理性对待,息诉息访。
                                    涪城区人民法院网络新闻发言人
                                                                     2019年9月3日
      本人质问涪城区人民法院的唐光荣院长:你院是根据哪条党纪国法能够阻止《宪法》赋予本公民用实名控告涉嫌职务违法和职务犯罪”行为的贪官污吏的权利?在党纪国法面前,你涪城区人民法院的一个“网络新闻发言人”又算个啥子东西?它有“主体资格”在此嚎叫吗?
      按照《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一条【自诉案件“审查后”的处理】“人民法院对于自诉案件进行审查后,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犯罪事实清楚,有足够证据的案件,应当开庭审判;(二)缺乏罪证的自诉案件,如果自诉人提不出补充证据,应当说服自诉人撤回自诉,或者裁定驳回。”之规定:
      对被告人林文华等,多次故意实施其利用经济合同诈骗”侵犯本被害人“财产权利”而涉嫌“经济犯罪”的共同犯罪行为,因公安机关与人民检察院已经作出不予追究被告人林文华的书面决定,法律对此赋予了本“被害人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的权利!而且此案“法定的”是由人民法院“职能管辖”的第三类刑事案件;当本“被害人”曾分别四次向涪城区人民法院依法“提起自诉维权”的司法活动中,其递交的证据资料完全符合法定“审查后”的“犯罪事实清楚,有足够证据的案件,应当开庭审判”的程序性要求,但该法院立案庭庭长徐海燕这个“臭婊子”以其所谓的“审判员”,立案庭的陈昆鹏这个“婊子生养的狗杂种”以其所谓的“书记员”而作出的《刑事裁定书》(2010)涪刑‘告’字第01号;以及时任院长余华与立案庭庭长蒋茂伟等,这帮“婊子生养的狗杂种”,再次将此“自诉案件”擅自移送涪城区公安分局而出具《绵市涪公函[2011]7号》红头文件的复印件等为借口,拒绝立案和登记!
      依照最高法《关于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作用切实加强产权司法保护的意见》(法发2016〕27号)第4条“依法惩治各类侵犯产权犯罪,平等保护各种所有制经济产权。加大对非公有财产的刑法保护力度,依法惩治侵犯非公有制经济投资者、管理者、从业人员财产权益的犯罪。对非法占有、处置、毁坏财产的,不论是公有财产还是私有财产,均依法及时追缴发还被害人,或者责令退赔。”之规定:
      本人质问涪城区法院的“院领导、立案庭庭长及工人员”:你院对此“侵犯产权犯罪”的第三类刑事案件,依法给本“被害人”出具了《立案通知书》(自诉案件用)的法律文书吗?其“涪刑告字第01号”的“告”字是什么含义?对其“程序空转”《刑事裁定书》中的“审判员、书记员,是怎样形成和产生的?你院为何不敢提出该“刑事裁定书”和涪城公安分局给你院出具的“红头文件”等,是于法有据而符合“法定审查”的处理程序……?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全面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法发2017〕5号)第4条“坚持程序公正原则,通过法庭审判的程序公正实现案件裁判的实体公正。发挥庭审在查明事实、认定证据、保护诉权、公正裁判中的决定性作用,确保诉讼证据出示在法庭、案件事实查明在法庭、诉辩意见发表在法庭、裁判结果形成在法庭。”的司法文件精神:
      凭本人【O大浪淘砂666】在新浪微博所上传的少部分证据,结合与此案相关联的宪法法律和司法解释等的规定,对绵阳市宏达建筑工程公司“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谢凤山、郭成义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林文华,多次利用经济合同故意实施“诈骗公私财物数额特别巨大、情节特别严重”涉嫌“经济犯罪”而侵犯本被害人“财产权利”的刑事自诉案件,其绵阳市涪城区法院的领导、立案庭庭长及工作人员,却还擅自利用“滥用职权、徇私枉法”,而且还是“程序空转”的(2010)涪刑“告”字第01号刑事裁定书,以所谓的“并无不当之处”叫本自诉人“能理性对待,息诉息访”(查询《涪城区信箱中心》信件编号201909055737)?!
      即涪城区人民法院的院领导、立案庭庭长及工作人员,对本被害人依法自诉维权的司法活动中,存在其以案谋私、充当诉讼掮客、办“关系案、人情案、金钱案”等的“贪腐”行为,至今仍不收敛、不收手。
      在党中央提出“四个全面”战略布局的新时代,绵阳市、区两级法院仍旧是“驯养”着一帮暗合领导之意而“滥用职权、贪赃枉法、充当诉讼掮客”等,利用职权而“掠夺公民财产所有权”的贪官污吏!
      即――司法腐败滥用权,既得利益结成团!
      本人对此只能是以“疾恶如仇”地予以回击:我操了你这帮“婊子生婊子养”的贪官污!

      咬定青山不放松,立根原在破岩中。千磨万击还坚劲,任尔东西南北风。
    斗争所需要的担当和勇气,集中体现在无惧困难,以攻坚克难,解决问题为宗旨。
       此《憎恨一帮“贪赃枉法、祸国殃民”的害群之马(四十二)续叙―司渎犯控字〔2019〕第107封〈控告状〉》回复帖,是本用户发送给《绵阳市网络理政平台》市委、人大、纪监委及其公、检、法党委(党组)书记的“投诉”信件――《信件》查询编号及密码:(一)20191026026密码728817,(二)20191026027密码641326,(三)20191026028密码813137,(四)20191026030密码702984,(五)20191026031密码186086,(六)20191026032密码581135。

 楼主| 发表于 2019-11-3 12:07 | 显示全部楼层
憎恨一帮“贪赃枉法、祸国殃民”的害群之马(四十)续――司渎犯控字〔2019〕第108封《控告状》
      来源:麻辣社区――四川第一网络社区
罗炳辉:
      您好。您本次发帖中涉及我院的事项我院已进行了核查。经查,我院2010年6月13日作出的(2010)涪刑告字第01号刑事裁定书并无不当之处。对您多年来多次以同一内容反映同一问题的来信来访,我院分管领导、立案庭庭长及工作人员也一一作了回复。希望您能理性对待,息诉息访。
                                    涪城区人民法院网络新闻发言人
                                                                     2019年9月3日
      本人质问涪城区人民法院的唐光荣院长:你院是根据哪条党纪国法能够阻止《宪法》赋予本公民用实名控告涉嫌职务违法和职务犯罪”行为的贪官污吏的权利?在党纪国法面前,你涪城区人民法院的一个“网络新闻发言人”又算个啥子东西?它有“主体资格”在此嚎叫吗?
      按照《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一条【自诉案件“审查后”的处理】“人民法院对于自诉案件进行审查后,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犯罪事实清楚,有足够证据的案件,应当开庭审判;(二)缺乏罪证的自诉案件,如果自诉人提不出补充证据,应当说服自诉人撤回自诉,或者裁定驳回。”之规定:
      对被告人林文华等,多次故意实施其利用经济合同诈骗”侵犯本被害人“财产权利”而涉嫌“经济犯罪”的共同犯罪行为,因公安机关与人民检察院已经作出不予追究被告人林文华的书面决定,法律对此赋予了本“被害人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的权利!而且此案“法定的”是由人民法院“职能管辖”的第三类刑事案件;当本“被害人”曾分别四次向涪城区人民法院依法“提起自诉维权”的司法活动中,其递交的证据资料完全符合法定“审查后”的“犯罪事实清楚,有足够证据的案件,应当开庭审判”的程序性要求,但该法院立案庭庭长徐海燕这个“臭婊子”以其所谓的“审判员”,立案庭的陈昆鹏这个“婊子生养的狗杂种”以其所谓的“书记员”而作出的《刑事裁定书》(2010)涪刑‘告’字第01号;以及时任院长余华与立案庭庭长蒋茂伟等,这帮“婊子生养的狗杂种”,再次将此“自诉案件”擅自移送涪城区公安分局而出具《绵市涪公函[2011]7号》红头文件的复印件等为借口,拒绝立案和登记!
      依照最高法《关于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作用切实加强产权司法保护的意见》(法发〔2016〕27号)第4条“依法惩治各类侵犯产权犯罪,平等保护各种所有制经济产权。加大对非公有财产的刑法保护力度,依法惩治侵犯非公有制经济投资者、管理者、从业人员财产权益的犯罪。对非法占有、处置、毁坏财产的,不论是公有财产还是私有财产,均依法及时追缴发还被害人,或者责令退赔。”之规定:
      本人质问涪城区法院的“院领导、立案庭庭长及工人员”:你院对此“侵犯产权犯罪”的第三类刑事案件,依法给本“被害人”出具了《立案通知书》(自诉案件用)的法律文书吗?其“涪刑告字第01号”的“告”字是什么含义?对其“程序空转”《刑事裁定书》中的“审判员、书记员,是怎样形成和产生的?你院为何不敢提出该“刑事裁定书”和涪城公安分局给你院出具的“红头文件”等,是于法有据而符合“法定审查”的处理程序……?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全面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法发2017〕5号)第4条“坚持程序公正原则,通过法庭审判的程序公正实现案件裁判的实体公正。发挥庭审在查明事实、认定证据、保护诉权、公正裁判中的决定性作用,确保诉讼证据出示在法庭、案件事实查明在法庭、诉辩意见发表在法庭、裁判结果形成在法庭。”的司法文件精神:
      凭本人【O大浪淘砂666】在新浪微博所上传的少部分证据,结合与此案相关联的宪法法律和司法解释等的规定,对绵阳市宏达建筑工程公司“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谢凤山、郭成义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林文华,多次利用经济合同故意实施“诈骗公私财物数额特别巨大、情节特别严重”涉嫌“经济犯罪”而侵犯本被害人“财产权利”的刑事自诉案件,其绵阳市涪城区法院的领导、立案庭庭长及工作人员,却还擅自利用“滥用职权、徇私枉法”,而且还是“程序空转”的(2010)涪刑“告”字第01号刑事裁定书,以所谓的“并无不当之处”叫本自诉人“能理性对待,息诉息访”(查询《涪城区信箱中心》信件编号201909055737)?!
      即涪城区人民法院的院领导、立案庭庭长及工作人员,对本被害人依法自诉维权的司法活动中,存在其以案谋私、充当诉讼掮客、办“关系案、人情案、金钱案”等的“贪腐”行为,至今仍不收敛、不收手。
      在党中央提出“四个全面”战略布局的新时代,绵阳市、区两级法院仍旧是“驯养”着一帮暗合领导之意而“滥用职权、贪赃枉法、充当诉讼掮客”等,利用职权而“掠夺公民财产所有权”的贪官污吏!
      即――司法腐败滥用权,既得利益结成团!
      本人对此只能是以“疾恶如仇”地予以回击:我操了你这帮“婊子生婊子养”的贪官污!

      咬定青山不放松,立根原在破岩中。千磨万击还坚劲,任尔东西南北风。
    斗争所需要的担当和勇气,集中体现在无惧困难,以攻坚克难,解决问题为宗旨。
     此《憎恨一帮“贪赃枉法、祸国殃民”的害群之马(四十)续叙―司渎犯控字〔2019〕第108封〈控告状〉》回复帖,是本用户发送给《绵阳市网络理政平台》市委、人大、纪监委及其公、检、法党委(党组)书记的“投诉”信件――《信件》查询编号及密码:(一)20191027037密码974815,(二)20191027038密码619341,(三)20191027039密码945164,(四)20191027040密码242213,(五)20191027041密码255453,(六)20191027042密码053843
高级模式 自动排版
您需要登录后才可以回帖 登录 | 注册

本版积分规则

复制链接 微信分享 快速回复 返回顶部 返回列表 关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