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案从始至终,原告一直要求追究党喜梅殴打陈某的违法责任,要求将党喜梅列为第三人,一审法院拒绝将党喜梅列为第三人,否则不收上诉状,要求向中院申请。上诉人多次向中院申请,中院一直未给答复。
如果现在说党喜梅殴打陈某致伤与本案无关,纯属对违法者党喜梅的违法问题的有意包庇和隐瞒。
党喜梅的违法行为直接影响对整个案件的定性。
请南充市 中 院依法调 取蓬安县拘 留 所 的有 关正据。
请南充市中院公正客观办理整个案件,不要枉法办案。
再次强烈请求南充市中院启动非法正据排除程序,排除蓬安公安以违法手段造假获得的非法正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