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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巴山红心

请求苍溪县住建局履行拖延了九年多的法定职责[已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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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9-12-6 07:30 来自麻辣社区客户端 | 显示全部楼层

 楼主| 发表于 2019-12-6 07:59 来自麻辣社区客户端 | 显示全部楼层
人民群众对物质生活的追求不能取代对法治的追求!

 楼主| 发表于 2019-12-6 08:23 来自麻辣社区客户端 | 显示全部楼层

 楼主| 发表于 2019-12-6 08:56 来自麻辣社区客户端 | 显示全部楼层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
关于依法处理信访活动中违法犯罪行为的指导意见(摘录)
(公通字〔2019〕7号)
为进一步维护社会治安秩序,引导信访人员合法维权,切实把信访维权纳入法治化轨道,增强全民依法、逐级、有序信访的理念,依法保障信访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寻衅滋事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3〕18号)、《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诽谤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3〕21号)等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制定本指导意见。
(一 ) 扰乱公共秩序。在信访活动中或者以信访为名,实施下列行为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定罪处罚:
1、在各级党委、人大、政协、行政、监察、审判、检察、军事机关,厂矿、商场等企业单位,学校、医院、报社、电视台、科研院所等事业单位,工会、妇联等社会团体单位,机场、车站、码头等重要交通场站,或者在上述场所周边的其他公共场所,聚众实施统一着装、佩戴统一标识、静坐滞留、张贴散发材料、喊口号、打横幅、穿状衣等行为,或者实施跳楼、服毒等自杀、自伤行为以及扬言实施自杀、自伤行为,情节严重,致使工作、生产、营业和教学、科研、医疗活动无法进行,造成严重损失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九十条第一款的规定,对首要分子和其他积极参加者,以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定罪处罚;
2、在各级党委、人大、政协、行政、监察、审判、检察、军事机关,聚众实施强行冲闯、圄堵大门通道,围攻、辱骂工作人员,强占办公场所,投掷石块杂物等冲击国家机关行为,致使国家机关工作无法进行,造成严重损失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九十条第二款的规定,对首要分子和其他积极参加者,以聚众冲击国家机关罪定罪处罚;
3、聚众扰乱车站、码头、民用航空站、商场、公园、影剧院、展览会、运动场及周边公共场所或者其他公共场所秩序,聚众堵塞交通或者破坏交通秩序,抗拒、阻碍国家治安管理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情节严重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九十一条的规定,对首要分子,以聚众扰乱公共场所秩序、交通秩序罪定罪处罚;
4、个人多次扰乱国家机关的工作秩序,经行政处罚后仍不改正,造成严重后果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九十条第三款的规定,以扰乱国家机关工作秩序罪定罪处罚;
(二)组织、资助非法聚集。多次组织、资助他人到各级党委、人大、政协、行政、监察、审判、检察、军事机关,厂矿、商场等企业单位,学校、医院、报社、电视合、科研院所等事业单位,工会、妇联等社会团体单位,机场、车站、码头等重要交通场站,或者到上述场所周边的其他公共场所,非法聚集,扰乱社会秩序,情节严重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九十条第四款的规定,以组织、资助非法聚集罪定罪处罚。
(三)寻衅滋事。在信访活动中或者以信访为名,为制造影响或者发泄不满,实施下列行为之一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的规定,以寻衅滋事罪定罪处罚;
1、在各级党委、人大、政协、行政、监察、审判、检察、军事机关,厂矿、商场等企业单位,学校、医院、报社、电视台、科研院所等事业单位,工会、妇联等社会团体单位,机场、车站、码头等重要交通场站,或者在上述场所周边的其他公共场所,实施自杀、自伤、打横幅、撒传单、拦车辆、统一着装、佩戴统一标识等行为,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
2、追逐、拦截、辱骂、恐吓、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或者强拿硬要、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
3、编造虚假信息,或者明知是编造的虚假信息,在信息网络上散布,或者组织、指使人员在信息网络上散布,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序严重混乱的。
实施寻衅滋事行为,同时符合寻衅滋事罪、故意杀人罪、故意伤害罪、故意毁坏财物罪、敲诈勒索罪、抢夺罪、抢劫罪等犯罪的构成要件的,依照处罚较重的犯罪定罪处罚。
(四)阻碍执行职务。在信访活动中或者以信访为名,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的规定,以妨害公务罪定罪处罚;暴力袭击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的,依法从重处罚。
(五)非法携带枪支、弹药、管制刀具、危险物品。非法携带枪支、弹药、管制刀具或者爆炸性、易燃性、放射性、毒害性、腐蚀性物品进入公共场所或者公共交通工具,危及公共安全,情节严重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三十条的规定,以非法携带枪支、弹药、管制刀具、危险物品危及公共安全罪定罪处罚。
(六)信息网络有关行为。设立网站、通讯群组,用于在信访活动中或者以信访为名实施违法犯罪活动,情节严重的,依照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一的规定,以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定罪处罚;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在信访活动中或者以信访为名实施犯罪行为,为其提供技术支持或者其他帮助,情节严重的,依照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的规定,以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定罪处罚;网络服务提供者不履行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信息网络安全管理义务,经监管部门责令采取改正措施而拒不改正,情节严重的,依照刑法第二百八十六条之一的规定,以拒不履行信息网络安全管理义务罪定罪处罚。
(七)共同违法犯罪。在信访活动中或者以信访为名,煽动教唆、组织、策划、指挥他人实施违法犯罪行为的,应当按照其在共同违法犯罪中所起的作用以及违法犯罪情节予以处罚。
(八)在特定场所实施犯罪行为。对在天安门广场、中南海地区、党和国家领导人住地、国家重大活动举办场馆、中央国家机关所在地、中央军委大楼、中央主要新闻单位办公场所、外国驻华使领馆、国宾下榻处等非信访场所实施本条第一项至第五项规定的行为,在认定“造成严重损失”“情节严重”“造成严重后果”“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情节恶劣”等入罪情节时,要将上述场所作为重要考虑因素;构成相关犯罪的,从重处罚。
(九)治安管理处罚或者其他行政处罚。实施本条第一项至第六项规定的行为,不构成犯罪、依法不起诉或者免予刑事处罚的,依法予以治安管理处罚或者其他行政处罚;在本条第八项所列场所实施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从重处罚,依法可以行政拘留的,依法予以行政拘留。

 楼主| 发表于 2019-12-6 08:56 来自麻辣社区客户端 | 显示全部楼层

 楼主| 发表于 2019-12-6 09:19 来自麻辣社区客户端 | 显示全部楼层
人民群众对法治进步的追求十分强烈!

 楼主| 发表于 2019-12-6 09:25 来自麻辣社区客户端 | 显示全部楼层
     不断地向省、市领导汇报假情况就是给自己套枷锁!因为事实如山!正视问题,依法解决问题就是给自己解枷锁!因为法律清清楚楚!
      
        

 楼主| 发表于 2019-12-6 09:37 来自麻辣社区客户端 | 显示全部楼层
一件应当由县住建局依职权行政处理,即行政主体直接依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职权,而无需以行政相对人先行申请作为启动条件而实施的行政处理。因为苍溪县住建局要掩盖非法利益,长期不作为,乱作为导致当前重大损失,继续拖延,意义何在?!
               

 楼主| 发表于 2019-12-6 09:41 来自麻辣社区客户端 | 显示全部楼层

 楼主| 发表于 2019-12-6 09:43 来自麻辣社区客户端 | 显示全部楼层
宪法是国家的根本法,是执政之基,治国之本。

 楼主| 发表于 2019-12-6 09:50 来自麻辣社区客户端 | 显示全部楼层

 楼主| 发表于 2019-12-6 10:14 来自麻辣社区客户端 | 显示全部楼层
请求中央赴四川扫黑除恶特派督导组过问,请求张军检察长过问,联系电话13308126166

 楼主| 发表于 2019-12-6 10:35 来自麻辣社区客户端 | 显示全部楼层
     网友“小铃铛”问:今年10月下旬,国家监委会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制定的《关于在扫黑除恶专项斗争中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严惩公职人员涉黑涉恶违法犯罪问题的通知》,明确重点查办的公职人员涉黑涉恶违法犯罪7类案件。司法工作人员徇私枉法、民事枉法裁判、执行判决裁定失职或滥用职权、私放在押人员以及徇私舞弊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的案件,就是其中重点查办案件。党纪处分条例中的违规干预和插手司法活动行为与上述犯罪行为应该如何界定?

  这里,我们一起来分析解答这个问题。

  什么是违规干预和插手司法活动行为?

  党纪处分条例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规定,党员领导干部违反有关规定干预和插手司法活动、执纪执法活动,向有关地方或者部门打听案情、打招呼、说情,或者以其他方式对司法活动、执纪执法活动施加影响,情节较轻的,给予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违规干预和插手司法活动、执纪执法活动行为,包括违规干预和插手司法活动行为,违规干预和插手执纪活动行为和违规干预和插手执法活动行为。本文涉及的主要是违规干预和插手司法活动行为。

  梳理近期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网站发布的“双开”消息,一些党员干部都涉及违规干预和插手司法活动,并非个案。比如,青海省海北州委原常委、门源县委原书记白顺兴“违规干预司法活动”;山东省枣庄市人大常委会原党组副书记、副主任、市总工会原主席刘振学“违反工作纪律,干预司法活动”;湖北省应急管理厅原党组书记、厅长郭唐寅“利用职权,插手司法活动,干扰司法秩序,造成恶劣社会影响,涉嫌滥用职权罪,充当恶势力犯罪‘保护伞’”;上海市杨浦区委原常委、区委政法委原书记卢焱“违反工作纪律,徇私干预司法、执法活动”;安徽省阜阳市政协原副主席肖军“违反工作纪律,违规干预、插手司法和执纪执法活动”;湖南省湘西自治州委原副书记、宣传部原部长唐湘林“违反工作纪律,违规干预插手司法活动,干预插手公共设施建设,造成严重不良影响”……

  违规干预和插手司法活动行为在客观方面主要表现为为案件当事人请托说情,要求办案人员或办案单位负责人私下会见案件当事人或其辩护人、诉讼代理人、近亲属以及其他与案件有利害关系的人,超越职权对案件处理提出倾向性意见或者具体要求,等等。对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情况,司法人员应当全面、如实记录,做到全程留痕,有据可查。以组织名义向司法机关发文发函对案件处理提出要求的,或者领导干部身边工作人员、亲属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司法人员均应当如实记录并留存相关材料。

  违规干预和插手司法活动行为与司法工作人员渎职犯罪行为的区分

  司法工作人员徇私枉法、民事枉法裁判、执行判决裁定失职或滥用职权、私放在押人员以及徇私舞弊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的案件,都发生在司法活动中,这些行为与党纪处分条例中的违规干预和插手司法活动行为有一定的联系,但又有很大的区别。如果党员领导干部违反有关规定干预了这些司法活动,就构成违规干预和插手司法活动行为。违规干预和插手司法活动行为与徇私枉法等司法工作人员渎职犯罪行为的区别主要在于:

  (一)主体不同

  违规干预和插手司法活动行为的主体为党员领导干部,这些领导干部可能是司法工作人员,也可能不是司法工作人员,但都是党员。徇私枉法罪、民事枉法裁判罪、执行判决裁定失职或滥用职权罪、私放在押人员罪以及徇私舞弊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罪,这些犯罪的主体都是司法工作人员,但是不一定具有党员身份。

  (二)利用的便利条件不同

  违规干预和插手司法活动行为的行为人往往不是具体案件的办理者,行为人利用自己的职权或影响力,对案件的办理施加影响;徇私枉法罪、民事枉法裁判罪、执行判决裁定失职或滥用职权罪、私放在押人员罪以及徇私舞弊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罪,这些犯罪的行为人往往直接参与案件的办理,利用自己的职务便利决定案件的处理结果。

  (三)客观表现不同

  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记录、通报和责任追究规定》第八条,领导干部违规干预司法活动主要有五种表现:(1)在线索核查、立案、侦查、审查起诉、审判、执行等环节为案件当事人请托说情的;(2)要求办案人员或办案单位负责人私下会见案件当事人或其辩护人、诉讼代理人、近亲属以及其他与案件有利害关系的人的;(3)授意、纵容身边工作人员或者亲属为案件当事人请托说情的;(4)为了地方利益或者部门利益,以听取汇报、开协调会、发文件等形式,超越职权对案件处理提出倾向性意见或者具体要求的;(5)其他违法干预司法活动、妨碍司法公正的行为。

  徇私枉法罪、民事枉法裁判罪、执行判决裁定失职或滥用职权罪、私放在押人员罪以及徇私舞弊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罪,这些罪名的客观方面表现与违规干预和插手司法活动行为都有所不同。

  1.徇私枉法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对明知是无罪的人使他受追诉,或者对明知是有罪的人而故意包庇不使他受追诉,或者在刑事审判活动中故意违背事实和法律作枉法裁判。具体表现为:对明知是没有犯罪事实或者其他依法不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人,采取伪造、隐匿、毁灭证据或者其他隐瞒事实、违反法律的手段,以追究刑事责任为目的立案、侦查、起诉、审判的;对明知是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人,采取伪造、隐匿、毁灭证据或者其他隐瞒事实、违反法律的手段,故意包庇使其不受立案、侦查、起诉、审判的;采取伪造、隐匿、毁灭证据或者其他隐瞒事实、违反法律的手段,故意使罪重的人受较轻的追诉,或者使罪轻的人受较重的追诉的;在立案后,采取伪造、隐匿、毁灭证据或者其他隐瞒事实、违反法律的手段,应当采取强制措施而不采取强制措施,或者虽然采取强制措施,但中断侦查或者超过法定期限不采取任何措施,实际放任不管,以及违法撤销、变更强制措施,致使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实际脱离司法机关侦控的;在刑事审判活动中故意违背事实和法律,作出枉法判决、裁定,即有罪判无罪、无罪判有罪,或者重罪轻判、轻罪重判的;其他徇私枉法应予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

  2.民事枉法裁判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在民事审判活动中违背事实和法律作枉法裁判,情节严重的行为。违背事实和法律作枉法裁判的行为的具体方式多种多样,有的是故意伪造、搜集证据材料;有的是引诱、贿买甚至胁迫他人提供伪证;有的是篡改、毁灭证据材料;有的是故意歪曲理解法律甚至无视法律规定;有的是违反诉讼程序,压制甚至剥夺当事人的诉讼权利,等等。此外,枉法裁判的行为必须达到情节严重才能构成本罪。虽有枉法裁判的行为,但尚未达到情节严重,仅属违法违纪行为,不构成犯罪。

  3.执行判决裁定失职或滥用职权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在执行判决、裁定活动中,严重不负责任或者滥用职权,不依法采取诉讼保全措施、不履行法定执行职责,或者违法采取诉讼保全措施、强制执行措施,致使当事人或者其他人的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

  4.私放在押人员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私自将被关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罪犯非法释放的行为。本罪主要有以下行为表现:私自将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罪犯放走,或者授意、指使、强迫他人将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罪犯放走的;伪造、变造有关法律文书、证明材料,以使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罪犯逃跑或者被释放的;为私放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罪犯,故意向其通风报信、提供条件,致使该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罪犯脱逃的;其他私放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罪犯应予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

  5.徇私舞弊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罪在客观方面主要表现为:刑罚执行机关的工作人员对不符合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条件的罪犯,捏造事实,伪造材料,违法报请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的;审判人员对不符合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条件的罪犯,徇私舞弊,违法裁定减刑、假释或者违法决定暂予监外执行的;监狱管理机关、公安机关的工作人员对不符合暂予监外执行条件的罪犯,徇私舞弊,违法批准暂予监外执行的;不具有报请、裁定、决定或者批准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权的司法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伪造有关材料,导致不符合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条件的罪犯被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的;其他徇私舞弊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应予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

  (四)对情节或损害后果的要求不同

  违规干预和插手司法活动行为无论情节轻重,都要受到党纪处分,也就是说,只要实施了违规干预和插手司法活动的行为,就要受到党纪处分。徇私枉法罪、私放在押人员罪和徇私舞弊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罪,这三个罪名对犯罪情节没有要求,也就是说,只要实施了徇私枉法的行为,就构成犯罪;只要实施了私放在押人员的行为,就构成犯罪;只要实施了徇私舞弊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的行为,就构成犯罪。但是,民事枉法裁判罪要求情节达到一定的严重程度才构成犯罪,执行判决裁定失职或滥用职权罪要求损害后果达到一定的严重程度才构成犯罪。

  民事枉法裁判罪要求民事枉法裁判的行为必须达到情节严重才能构成本罪。虽有枉法裁判的行为,但尚未达到情节严重,则不构成犯罪。根据相关司法解释,民事枉法裁判案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1)枉法裁判,致使当事人或者其近亲属自杀、自残造成重伤、死亡,或者精神失常的;(2)枉法裁判,造成个人财产直接经济损失10万元以上,或者直接经济损失不满10万元,但间接经济损失50万元以上的;(3)枉法裁判,造成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财产直接经济损失20万元以上,或者直接经济损失不满20万元,但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以上的;(4)伪造、变造有关材料、证据,制造假案枉法裁判的;(5)串通当事人制造伪证,毁灭证据或者篡改庭审笔录而枉法裁判的;(6)徇私情、私利,明知是伪造、变造的证据予以采信,或者故意对应当采信的证据不予采信,或者故意违反法定程序,或者故意错误适用法律而枉法裁判的;(7)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执行判决、裁定失职罪,要求执行判决、裁定失职的行为必须造成当事人或者其他人的利益遭受重大损失,才构成犯罪。根据相关司法解释,执行判决、裁定失职案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1)致使当事人或者其近亲属自杀、自残造成重伤、死亡,或者精神失常的;(2)造成个人财产直接经济损失15万元以上,或者直接经济损失不满15万元,但间接经济损失75万元以上的;(3)造成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财产直接经济损失30万元以上,或者直接经济损失不满30万元,但间接经济损失150万元以上的;(4)造成公司、企业等单位停业、停产1年以上,或者破产的;(5)其他致使当事人或者其他人的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情形。

  执行判决、裁定滥用职权罪,也要求执行判决、裁定滥用职权的行为必须致使当事人或者其他人的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才构成犯罪。根据相关司法解释,执行判决、裁定滥用职权案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1)致使当事人或者其近亲属自杀、自残造成重伤、死亡,或者精神失常的;(2)造成个人财产直接经济损失10万元以上,或者直接经济损失不满10万元,但间接经济损失50万元以上的;(3)造成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财产直接经济损失20万元以上,或者直接经济损失不满20万元,但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以上的;(4)造成公司、企业等单位停业、停产6个月以上,或者破产的;(5)其他致使当事人或者其他人的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情形。(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网站 曹静静)



 楼主| 发表于 2019-12-6 10:49 来自麻辣社区客户端 | 显示全部楼层
中央纪委国家监委机关要求,各级纪检监察机关要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精神,坚定不移、一以贯之保持严惩高压态势,对涉黑涉恶腐败和“保护伞”问题,发现一起查处一起。坚持实事求是,精准把握政策界限,精准认定问题性质,将涉黑涉恶腐败和“保护伞”问题与一般性违纪违法、工作方法简单生硬、作风不实不深不细、普通工作失误等问题严格区别开来,依规依纪依法精准作出处置。坚持稳中求进总基调,做到“三不”一体推进,探索长效常治,推动专项整治和“打伞破网”不断取得新的更大成效。

 楼主| 发表于 2019-12-6 11:00 来自麻辣社区客户端 | 显示全部楼层

 楼主| 发表于 2019-12-6 11:08 来自麻辣社区客户端 | 显示全部楼层
学习领会四中全会精神:以党内监督为主导 推动各类监督贯通协同

李志勇  中国纪检监察报  今天
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决定》提出,以党内监督为主导,推动各类监督有机贯通、相互协调。认真贯彻四中全会这一要求,对于坚持和完善党和国家监督体系,强化对权力运行的制约和监督,具有重要意义。

注重党的自我监督是马克思主义政党的政治品质。我们党自成立以来,就不断探索完善以党内监督为主的监督体系,有效规范和监督权力运行,消除影响党的先进性纯洁性因素。党的一大纲领指出,地方执行委员会的财务、活动和政策,必须受中央执行委员会的监督。1945年,毛泽东在同黄炎培谈话时提出跳出“历史周期率”的课题,“只有让人民来监督政府,政府才不敢松懈。只有人人起来负责,才不会人亡政息”。八大党章规定,任何党员和党的组织都必须受到党的自上而下的和自下而上的监督。邓小平提出,“对领导人最重要的监督是来自党委会本身”,党内监督“最重要的是要有专门的机构进行铁面无私的监督检查”。在革命、建设、改革各个历史时期,我们党栉风沐雨、历经坎坷,不断修正错误、走向胜利,强有力的监督在其中发挥了重要作用。

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以彻底的自我革命精神,坚定不移推进全面从严治党,持之以恒正风肃纪反腐,把制约监督权力作为永葆党的肌体健康的重要保障,以党内监督带动促进其他监督,健全党和国家监督体系,不断增强党自我净化、自我完善、自我革新、自我提高能力,党在新时代新征程中焕发出更加强大的生机活力。党中央注重发扬党的优良传统和作风,中央政治局带头严肃党内政治生活,每年召开民主生活会进行党性分析,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加强内部监督,不断创新党内监督制度和方式,加强自上而下的组织监督特别是党委监督和纪委监督,督促各级党组织认真落实监督责任;加强日常监督,贯通运用监督执纪“四种形态”,构建纪律监督、监察监督、派驻监督、巡视监督“四个全覆盖”权力监督格局,使党内监督不留死角、没有空白,做到监督常在、形成常态,不断增强党内监督实效。同时,注重发展党外监督,形成了以党内监督为主导、包括各种监督形式在内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监督制度。

党的执政地位决定了党内监督在党和国家监督体系中是最基本的、第一位的。党内监督有力有效,其他监督才能发挥作用。《决定》指出“完善党内监督体系,落实各级党组织监督责任,保障党员监督权利”,抓住了党内监督的关键和重点。《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规定,“建立健全党中央统一领导,党委(党组)全面监督,纪律检查机关专责监督,党的工作部门职能监督,党的基层组织日常监督,党员民主监督的党内监督体系”。严格执行这一监督体系,有利于形成监督合力、增强监督实效、更好发挥党内监督作用。党内监督是全党的任务,党委(党组)负主体责任,书记是第一责任人,党委常委会委员(党组成员)和党委委员在职责范围内履行监督职责,任何党组织和党员都不能置身事外。强化党内监督,促使党的领导干部做到有权必有责、有责要担当,用权受监督、失责必追究,就能以党内监督引领和带动其他监督,进一步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监督体系。

增强党自我净化能力,关键是发挥党内监督主导作用,实现党的自我监督和其他各类监督相结合,同向发力、形成合力。习近平总书记指出,“党内监督在党和国家各种监督形式中是最根本的、第一位的,但如果不同有关国家机关监督、民主党派监督、群众监督、舆论监督等结合起来,就不能形成监督合力。各级领导干部要主动接受各方面监督,这既是一种胸怀,也是一种自信。”《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第六章,就党内监督和外部监督相结合作出专门规定,必须认真贯彻落实。在实践中,要支持人大及其常委会履行监督职权;要支持司法机关通过独立公正地行使审判权和检察权,查处领导干部失职渎职、滥用职权等行为;要支持人民政协依照章程进行民主监督,重视民主党派和无党派人士提出的意见、批评、建议,鼓励党外人士讲真话、进诤言;要自觉接受人民群众监督,畅通信访举报渠道,及时回应人民群众关切;要加强舆论监督,通过对典型案例进行曝光剖析,发挥警示作用,为全面从严治党营造良好舆论氛围。要健全人大监督、民主监督、行政监督、司法监督、群众监督、舆论监督制度,发挥审计监督、统计监督职能作用。

推动党内监督和其他监督有机贯通、相互协调,增强监督实效。随着全面深化改革向纵深推进,健全党和国家监督体系,已由前期的夯基垒台、立柱架梁,中期的全面推进、积厚成势,进入到系统集成、协同高效的新阶段。各领域各环节监督的关联性互动性明显增强,每一种监督都会对其他监督产生重要影响,也都需要其他监督协同配合,必须上下统筹、联动推进。要紧紧围绕构建党统一领导、全面覆盖、权威高效的监督体系,着力加强党对监督体系建设的统一领导,牢牢掌握主导权;着力消除对公权力行使的监督空白和盲区,把所有党员干部及所有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置于党组织和人民群众监督之下;着力健全协作配合机制,形成配置科学、权责协同、运行高效的监督网。一方面,要推动监督内容贯通。《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把党内监督的主要内容概括为8个方面,涵盖了管党治党的重要领域和重大问题。党内监督和其他各种监督,都要向这8个方面聚焦发力。另一方面,要推动监督形式对接。党内监督形式主要包括巡视、巡察、党内谈话、领导干部述责述廉、个人有关事项报告、插手干预重大事项记录等,这些都需要其他监督的密切配合,才能顺利进行。要健全信息沟通、线索移送、措施配合、成果共享等工作机制,确保取得实实在在的监督效果。

纪检监察机关作为党内监督和国家监察专责机关,要充分发挥职能作用,主动担当作为。要强化政治监督,牢牢把握“两个维护”根本政治任务,加强对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以及重大决策部署贯彻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强化纪委监委专责监督职能,加强上级纪委监委对下级纪委监委的领导,发挥纪委监委合署办公优势,坚持纪在法前、纪严于法,推动执纪执法贯通、有效衔接司法,依规依纪依法开展工作,推进纪检监察工作规范化、法治化。要适应坚持和完善党和国家监督体系要求,推进纪律监督、监察监督、派驻监督、巡视监督统筹衔接,加强纪检监察机关监督检查部门、派驻纪检监察组、巡视巡察机构之间的信息互通、监督互动,汇聚监督合力。要积极推进纪检监察监督同人大监督、民主监督、行政监督、司法监督、群众监督、舆论监督以及审计监督、统计监督有效衔接。强化纪检监察自身监督,主动接受各方面监督。

当前,党和国家监督体系的总体框架已经形成。要贯彻落实好四中全会部署要求,以党内监督为主导,推动各类监督有机贯通、相互协调、形成合力,增强监督严肃性、协同性、有效性,把制度优势转化为治理效能,确保党和人民赋予的权力始终用来为人民谋幸福。(本报记者 李志勇)

 楼主| 发表于 2019-12-6 11:42 来自麻辣社区客户端 | 显示全部楼层
带病提拔任用的蝴蝶效应,后果严重!

 楼主| 发表于 2019-12-6 11:53 来自麻辣社区客户端 | 显示全部楼层

 楼主| 发表于 2019-12-6 12:17 | 显示全部楼层
坚持实事求是,精准把握政策界限,精准认定问题性质,将涉黑涉恶腐败和“保护伞”问题与一般性违纪违法、工作方法简单生硬、作风不实不深不细、普通工作失误等问题严格区别开来,依规依纪依法精准作出处置。

 楼主| 发表于 2019-12-6 12:47 来自麻辣社区客户端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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