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宅和非住宅作企业主所和经营场所,全世界惯例,全国普遍,是否放宽企业主所和经营场所登记范围早作为一个国家、一个地区营商环境好坏,创新与创业能力,是否文明发展的考量指标。
广元市人民政府对《广元市企业住所和经营场所登记管理办法》政策解读五指出“《广元市企业住所和经营场所登记管理办法》对“住改商”有关内容重新定位。鉴于“住改商”是民事行为,非市场监管部门登记范畴,故根据《物权法》和《征收条件》有关规定,借鉴其他市州作法,采纳有关部门意见,在《办法》中明确“经市场监管部门登记,允许企业以房屋所有权人的住宅或者非住宅用房作为住所的,其工商营业执照不作为改变房屋使用性质、土地使用用途以及房屋征收、搬迁补偿等情形的依据”。“允许企业以房屋所有权人的住宅或者非住宅用房作为住所”不是新的立法规定内容,是据《物权法》规定的明确。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16年6月1日《关于印发四川省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工作方案的通知》(川办发〔2018〕35号)指出:
“(十三)依法保护企业合法权益。严格兑现向社会及行政相对人依法作出的政策承诺,认真履行在招商引资、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等活动中与投资主体依法签订的各类合同,不得以政府换届、领导人员更替等理由违约毁约,因违约毁约侵犯合法权益的,要承担法律和经济责任。因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或其他法定事由需要改变政府承诺和合同约定的,要严格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进行,并对企业和投资人因此而受到的财产损失依法予以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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