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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勇哥121

三问省高院、巴中市中院,这样的判决如何让人信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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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0-4-23 22:14 来自麻辣社区客户端 | 显示全部楼层
不配合鉴定,原鉴定不应采信。巴中市中院人民法院王立,请回复。共产党的法律在你那就不一样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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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匿名发布)  发表于 2020-4-23 22:31
严重损坏司法形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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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匿名发布)  发表于 2020-4-23 22:34
明正司法鉴定所出两次报告,任何人都会产生怀疑,正所谓疑证不用。既然委托了鉴定,指定了鉴定机构,对方不配合,申请人举证责任已经尽到,应该由被申请人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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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匿名发布)  发表于 2020-4-23 22:37
最淡定的就是法院

 楼主| 发表于 2020-4-23 22:56 | 显示全部楼层
判例:不配合鉴定,原鉴定不予采信。
          王立同志,你又依据的什么法律规定采信原鉴定的呢?关键是你自己亲口说的:两次委托同一鉴定机构存在合理性怀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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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0-4-23 22:59 来自麻辣社区客户端 | 显示全部楼层
巴中市中级人民法院王立同志:你依据的哪一条哪一款法律作出的判决?请列举,让人信服!!!

 楼主| 发表于 2020-4-23 22:59 | 显示全部楼层
巴中市中级人民法院王立同志:你依据的那一条那一款法律作出的判决,请列举,让人信服。你要说是司法实践:我给你列举这么多案例足以说明问题了。

发表于 2020-4-23 23:30 来自麻辣社区客户端 | 显示全部楼层

发表于 2020-4-24 06:39 来自麻辣社区客户端 | 显示全部楼层
法院的墙上画了一个大大的天秤,应该是维护公平正义的地方。

发表于 2020-4-24 06:50 来自麻辣社区客户端 | 显示全部楼层
法院网站不是有“判后答疑”吗?为啥省高院,市中院都不回复呢?

发表于 2020-4-24 07:17 来自麻辣社区客户端 | 显示全部楼层
高级人民法院罔顾事实,颠倒黑白,抹杀中院委托鉴定的事实,枉法裁定。

发表于 2020-4-24 07:18 来自麻辣社区客户端 | 显示全部楼层
省高院周钰冰解释一下,你是眼瞎了还是良心昧啦?把既定的事实抹杀

发表于 2020-4-24 13:24 来自麻辣社区客户端 | 显示全部楼层
法院解释给老百姓一下,是不是有错必纠

发表于 2020-4-25 05:22 来自麻辣社区客户端 | 显示全部楼层
个别法官践踏法律尊严,枉法判决,如何让当事人感到公平正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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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0-4-25 09:46 来自麻辣社区客户端 | 显示全部楼层
在同一签定机构签定2次法院并采用属于知法违法

发表于 2020-4-25 10:29 来自麻辣社区客户端 | 显示全部楼层

发表于 2020-4-25 10:31 来自麻辣社区客户端 | 显示全部楼层
拒不配合重新签定,应当承担一切不利后果,然而法院法官你是不懂法律吗?还是你们之间有其他见不得人的交情!!!

发表于 2020-4-25 10:33 来自麻辣社区客户端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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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匿名发布)  发表于 2020-4-25 11:49
明正司法鉴定所违反司法鉴定程序通则先出一个虚假鉴定,法院违规采信,申诉中高院不查事实枉法驳回,申诉人丧失申诉权利。一条龙服务制造冤假错案。

发表于 2020-4-25 14:45 来自麻辣社区客户端 | 显示全部楼层
《证据规定》第25条规定:“对需要鉴定的事项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在人民法院指定的期限内无正当理由拒不提供相关材料,致使对案件争议的事实无法通过鉴定结论予以认定的,应当对该事实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本人提出重新鉴定申请,二审法院启动了重新鉴定程序,已经尽到举证责任。由于被鉴定人不配合,导致重新鉴定无法进行,理应由被鉴定人屈XX承担举证不利的后果,其鉴定结论应不予采信。但是,二审却纵容了被申请人这种视法律为草芥的行为,在被申请人不配合的情况之下,直接采用了被申请人在开庭前单方面两次委托的鉴定机构出具的鉴定结论。这种严重的程序违法行为,如何能保障结果的公正,正是这样的违法行为,给申请人的权益造成了极大的侵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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